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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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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计方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计方案范文第1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1、严格规范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建立科学合理的门诊统筹补偿办法,适当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实行医疗信息公示、通报和警示制度;积极探索单病种定额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降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逐步推行参合农民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出院即时结报的办法,方便农民报销。

3、强化和规范基金监管,不断完善新农合基金监管措施,指导各地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制度、审计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落实县、乡、村补偿报销定期公示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4、加强管理经办能力建设。加强经办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人员考核工作,继续加强人员培训,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省级平台与各县(市、区)的联网运行,不断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5、认真落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新农合投诉、举报查处登记制度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二、农村卫生工作

1、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基本装备、基层队伍”和“标准化、规范化”为重点的“三基两化”建设,开展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年底45%的县(市)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要求,组织完成对申报县(市)的考核评估和复核抽查评估工作。

2、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工作。根据国家*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要求,制定*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组织完成县卫生局局长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完成乡(镇)卫生院内儿科医师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健全培训人员登记、考核制度,开展对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保证培训质量。

3、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县乡卫生机构纵向合作,切实发挥农村卫生机构整体功能。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指导各地做好乡村医生考核、换证等工作。

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1、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设置规划》,合理调整机构布局,加快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认真组织实施中央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改扩建项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2009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和机制。根据《*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和《*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办法》及《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各地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的考核评价工作。

3、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强化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病管理等预防保健服务功能。推动城市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整合与衔接,建立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技术指导、诊疗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有效的合作机制和定点对口协作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4、继续推进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标准化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对各市申报的省级候选示范区和示范机构,根据《*省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考核标准》、《*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实施方案》及《创建标准》,组织完成对示范区和示范机构的考核评估工作。截止2009年底,完成100所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的创建工作。

5、进一步抓好社区卫生服务改革试点。指导各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品零差率销售以及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首诊负责制等方面的试点。

四、健康教育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计方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管理,完善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依据《芙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芙政发〔*〕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开、公正。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适宜、高效。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四)激励、促进、有效。充分发挥考核作用,根据结果,奖励先进,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群众受益。

第四条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善和落实基层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为绩效考核提供条件。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物管理、文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等。

(2)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3)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基本药物制度等。

(4)服务模式。包括社区参与、协同服务、责任制服务、主动服务等。

(5)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综合满意度,卫技人员满意度、社会满意度。

2、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等。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行政管理。服务数量主要考核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指标;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德医风、业务水平、工作纪律和服务态度;群众满意度考核是要定期听取街道(乡、局)和群众的意见,实施群众满意度测评;行政管理考核是对职工的出勤、岗位技术规范落实情况、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和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指标体系

遵循科学性、重要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制定《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工作考核细则》及《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工作考核细则》。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明确考核指标的内容、标准、权重以及考核与评分办法。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主体

芙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区卫生局与监察、绩效办、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绩效考核工作组对本辖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工作考核细则》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现场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法于每年10月上旬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进行集中考核,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出具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根据《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工作考核细则》对其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成立由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机构,在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及其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按每月和年度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绩效考核分占70%;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占10%;机构职工民主测评占20%。

(三)结果公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考核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明确考核相关人员职责与纪律要求,考核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合格(考核成绩≥80分),基本合格(60分≤考核成绩<80分),不合格(考核成绩<60分)。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考核成绩≥90分),合格(70分≤考核成绩<90分),基本合格(考核成绩分60分≤考核成绩<70分),不合格(考核成绩<60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服务站、村卫生室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以上的按相关规定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对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20%补助资金(用来奖励考核合格的机构),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免去其负责人职务。村卫生室、服务站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进行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计方案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了新农医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统筹城乡发展重大战略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研究政策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支持和保障措施。市政府、连续两年把实施新农医工作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新农医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成立了由常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农医协调小组,并设立经办机构。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都把实施进度和实施成效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新农医政府资助资金的到位。

二是精心实施。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确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新农医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引导和动员乡村群众参加;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宣传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政策宣传解释和工作督促;人大、政协等部门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支持和监督;基层乡镇、村(社区)的广大党员干部分片包干,承担了组织发动、人员登记、经费收缴和医保卡发放等大量基础工作。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重视,工作扎实,群众参与热情高,确保了各地筹资工作的圆满完成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是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成立了新农医管委会,设立了专门的新农医办公室,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行政村(社区)设立了新农医联络员,三级组织网络的建立,为新农医制度的规范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各级经办机构在制度正式实施后,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简化结报审核流程,实施服务承诺,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制订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基金收支专门帐户,严格费用审核,建立重大结报金额复审制度,杜绝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补偿支出,定期通报和公布基金运行情况,提高基金运行透明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坚持原则、因地制宜、不拘形式,创造性地发展了新农医的多种运作模式。

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实施原则。各地在筹资过程中,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由于宣传引导工作到位,在全面推开的县(市、区)中,参保率均在80%以上,其中达到了90%以上,大大突破了预期的目标。在筹资机制中,坚持了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22109.3万大病统筹基金中,其中个人(包括集体经济扶持)出资8093.0万,乡镇财政资助4910.7万,县(市、区)财政资助5256.5万,市财政已资助3849.1万,体现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构成比。在基金的使用上,坚持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大部分县(市、区)还设立了风险调节基金,保障合作医疗正常运行。

二是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确定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由于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地方财政、保障人数和原有乡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的不同等因素,各地在个人出资、财政资助和补偿水平上略有高低,“南三县”相对较低,市辖区相对较高。总体上看全市筹资水平基本上都在75元以上,高于全省47元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资助一般在45元以上,最多的65元,而全省一般在22-25元;平均补偿水平在25%—35%之间,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不拘形式,积极探索各种管理模式和机制。目前,各地在新农医的具体运作模式上主要有三种:卫生部门运作型—包括慈溪、余姚、江北、江东、大榭、镇海,占主导,建立区域定点逐渐转诊,控制医疗费用;与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积极为参保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实行门诊优惠减免,支持新农医。社会保障部门运作型—鄞州区积极探索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城乡医保管理运行机制,利用城镇医保的经办机构、人员网络和软件系统,实施新农医制度。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型—北仑区、宁海县由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各地对新农医运作机制的有益探索,为实施这一制度打开了思路,值得尝试和探索。

(三)大病统筹、医疗救助、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着力构建三位一体的乡村基本医疗保障雏形。

一是实施大病统筹,使广大农民的健康有了一定保障。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大小,分级定比,按照医药费用,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余姚、慈溪、镇海、北仑和宁海等地区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也实施一定的补偿。截止今年12月底,全市住院结报75456人次,补偿总额12913.2万元,人均补偿1711元,实际补助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25.0%,占有效费用29.3%;门诊补偿669人次,补偿金额88.4万元。

二是实施医疗救助,加大了困难弱势群体的医疗帮扶力度。在实施大病统筹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体系。乡村五保供养农民、乡村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其大病统筹个人出资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代缴;同时两级财政出资每人5-20元不等,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上述对象及个别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参保对象实施除大病统筹外的医疗救助。目前开展新农医的县(市、区)均开展了医疗救助制度,如镇海区对有效医药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这类对象给予至少5000元的救助。截止9月底全市到位救助资金1460.6万,已资助低保、五保、重点优抚、患重大疾病对象等困难人员免费参保5.15万人,资助总额135.65万元;资助经济欠发达区参保对象6.59万人,资助金额88.29万元;对困难人员医疗费用救助5177人次,救助金额763.3万元。

三是实施乡村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了农民的小病普惠。实施新农医制度后,各地将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与新农医有机结合,借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做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乡村社区卫生服务活动。镇海、余姚、江北等地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适度让利,采取必检项目和农民自选项目相结合,上门体检和集中体检相结合的方法对参保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慈溪市探索小病受惠机制,将村卫生室通过竟聘后,改建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县镇两级财政对每个服务站每年给予平均3万元的补助,服务站对参加新农医的村民提供门诊优惠,药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让利,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业务用房、水、电等费用则由集体经济给予补助。北仑区设立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专项基金,按照参加大病统筹人数每人每年4元予以投入,主要用于下乡巡回医疗、健康宣教和扶持边远地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等,解决边远乡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另外,全市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已启动,52家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列入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将每年投入1000万,县镇政府1:2配套。

总之,新农医制度的实施,初步构建了我市乡村基本医疗保障的雏形,广大农民群众切切实实得到了实惠,对促进我市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拿一位农民的话说,这是记忆中最深的,继乡村推行以来,党和政府又为农民办的一件大好事,据对全市302户家庭995人抽样调查显示,对制度的满意率达到了93.1%。

二、困难和问题

新农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保障工程,实施之初,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概括地讲,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宣传引导工作不够深入,农民参保积极性有待提高。各地在推行新农医制度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尚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农民对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医缺乏经验体会,与老的制度相模糊,对长期实施信心不足,导致部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主动自愿参加的不多。

(二)审核结算流程仍显复杂,农民结报补偿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由于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成熟地覆盖一个县(市、区),乃至全市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尚未启动等原因,群众对审核结算的流程和服务,意见仍然较多,尽管各地适时作了调整和完善,但审核结算流程、服务尚需进一步简化和优化。

(三)政策制度尚需完善,部分地区资金沉淀过多。由于新农医刚刚起步,对具体方案设置缺乏现成的经验,基金测算相对保守等原因,制度中出现了一些不够科学和合理的地方。突出地表现在部分县(市、区)资金沉淀过多,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四)监管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能履行需要规范。新农医管委会和基金监督管委会责权不是十分明确,各地虽已成立了相应组织,但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规范化运作,大都仍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缺乏民主管理制度。新农医基金收支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程序,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资金如何加强监督更缺乏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另外,随着各地新农医制度的推广实施,也出现了许多需要特别关注和研究的新情况。主要有:一是“医保盲区”的问题。新农医制度的主体对象是农民,城镇医保的对象是城镇职工,那些非农非城镇医保对象(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农转非人员、被征地未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乡镇企业退休职工以及长期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人员等人群)成了“医保盲区”,应尽快研究解决。二是“医疗救助高门槛”的问题。目前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大病统筹的补充,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在实际运行中相当部分县(市、区)都控制在5万元以上,才能按比例救助,救助最多限额2万元,而困难对象往往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这一政策,需要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的低线作出新的界定。三是“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发展”问题。执行药品顺价作价后,全市相当部分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亏损严重,实施新农医后,政府又要求这些机构对参保人员适当减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和优惠部分医药费,实现对参保人员的小病普惠政策,来促进新农医的持续发展,在财政补偿机制暂时还不到位、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背负了过重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面临着生存发展危机,需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财政补助政策的及时到位。

三、对策与建议

总体发展目标:年全面实施,覆盖面达到全市乡村居民应保对象的85%以上;年,逐年完善政策制度,扩大覆盖面,增强保障能力;前后建立较完善的乡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医保接轨,最终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总体工作思路:着力建设“三大体系”一是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为主导,抓住乡村基本医疗保障的突破口;二是医疗救助为补充,突出乡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弥补现阶段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保障的不可及性;三是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相配套,扩大制度的受益面,增强制度的普惠性,克服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受益面窄的弱点。清晰确立“三个定位”一是目标定位:最终目标是建立乡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城镇医保并轨,实现城乡统筹,实施中把握制度的发展目的和方向;二是阶段定位:“低水平、广覆盖”起步,制度将有一个较长的初级发展阶段,实施中重视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三是过程定位:在巩固初级阶段成效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面和受益面,实施中着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切实保证“三个到位”一是政府责任到位,既要落实个人义务,更要强调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二是宣传引导到位,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要强调科学引导,形成农民主动参与的氛围;三是资金支持到位,既要坚持个人出资,又要保证合理的财政资助,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

具体发展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

一是从社会保障角度,明确界定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强化政府责任、突出社会管理、强调个人自主参与,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台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的指导意见,处理好制度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手段与目的,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宏观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三是积极探索新的个人筹资模式,科学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地自愿地缴费,减轻基层干部工作压力;四是有关业务部门、相关学术机构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相对成熟的基础上,酝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法治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乡村群众参保积极性。

一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制度宣传,把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核结算流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熟悉这一制度;二是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现身说法,弘扬讲奉献、献爱心,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自觉参保意识;三是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抓好巩固完善,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是切实巩固实施成果。总结经验,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基金收支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根据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乡村居民收入水平,原则上每二至三年对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适时理顺会计年度;二是努力扩大筹资渠道,增强基金实力,逐年提高补偿水平。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合理增加财政投入,个人筹资根据乡村居民人均收入和对制度的认同程度,稳妥地提高,村(社区)自治组织要根据集体经济状况给予一定投入,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多渠道地增强基金实力,逐步提高参保病人的补偿水平;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审核结算手续,减少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努力方便群众就医结报,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四是认真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解决非农非城镇医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群众对乡村医保的不同需求,探索设置不同个人筹资档次和不同补偿水平的补偿机制。

(四)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一是充分发挥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职责,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三是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制定监督管理规定,形成定期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高效,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四是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分流病源,合理诊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非有效医疗费用比,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

(五)积极推进乡村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扩大受益面。

一是加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重组现有乡村医疗卫生资源,重点推进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急救、妇保、儿保、防保、产科等服务功能建设,促进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功能转型;二是结合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和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乡村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乡村计生指导和残疾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逐步开展慢病动态管理、社区健康教育、健康体检等服务;三是出台小病受惠政策,建立推广小病受惠机制,增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四是加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出台优惠政策,保证乡村公共卫生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从事乡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卫生支农活动,加强在职人员理论和实践培训,建立人员的培养、准入、淘汰和更新机制;五是开展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示范点建设,出台支持政策,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分阶段推进乡村社区卫生机构和功能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计方案范文第4篇

一、继续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调整方案。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新方案实施前要征求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每年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筹资水平

(一)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从2007年起,各县(市、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60元,并根据政府财力和当地农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二)中央财政给予我省各县(市)以及农业户籍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除宁波市外),每个参合农民每年2元的补助,按实际情况直接补助给各地。

(三)从2007年起,除宁波市外,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对经济发达县(市、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元;对其他县(市、区)的实际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元。

(四)各县(市、区)应根据省定筹资标准的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积极引导农民在下一个筹资年度适当增加个人出资额度。要坚持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农民个人出资的原则。

(五)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做到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三、完善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扩大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实行“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在实行大病住院统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门诊费用报销制度。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门诊费用报销主要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报销费用不低于当次门诊费用的10%,实行当场实时结报,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总额预付与按工作量计算相结合的付费方式。

(二)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偿水平。基金年结余率应控制在10%以内。降低住院补偿起付线,一般为同级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的2—3倍。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可达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左右。适当减少住院补偿的分段,并根据当地医药费用的实际情况,降低高额费用段的补偿比例,实行分段报销比例先递增后递减的补偿方案。补偿比例的设置要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起付线和个人自负比例应随着医疗机构等级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引导农民和医疗机构避免“小病大看”。

(三)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开始,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做到统筹兼顾,避免邻县之间补偿方案差别过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探索试行市级统筹。

四、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量,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加强人员培训,形成相对稳定、较高素质的管理经办队伍,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合作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参合农民的权益。同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到2007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应实行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实现本县(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当场报销。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的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给予专项经费补助,以进一步推动全省合作医疗信息化工作,各地要确保专款专用。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县(市、区),要根据规定的时限倒计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必要的经费和场所,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已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逐步规范完善。

(二)继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多种形式经办合作医疗。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搭建好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主动掌握本地农民健康状况、参合情况和费用结报等信息资源。合作医疗有关数据和农民健康档案等信息资源不得用于有损农民利益的商业目的。

(三)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基金预算年度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基金支出户应设立在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必须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委托乡镇、村收缴的个人缴费,要按照财务规定,及时足额送存财政专户或经办机构收入户。各级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

五、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控制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积极探索“总量控制、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次均费用限额”等费用控制方式。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费用变化,提高对医疗费用的监管能力。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目录外的自费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进行自费检查的,要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积极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农民健康的促进作用。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报销比例要高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积极试行农村“社区首诊制”,引导参合农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要鼓励农民接受中医药服务,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六、做好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

(一)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落实农民健康体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各项保障措施。通过集中体检、下村巡回体检和农民自行到乡镇卫生院体检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结合城市医生支援农村制度,加大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力度,通过人才培训、设备援助、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协助乡镇卫生院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保证体检质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计方案范文第5篇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中央、省、市、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标准为240元,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60元。

我区确定年月日前,完成年度的农民个人筹资工作。按每人60元。以户为单位,隔户不隔人。行政村覆盖率保持100%,农民参合率要达到100%。区财政按照上级政策予以补助。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镇(街道)、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

2、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既能让参合农民充分享受新农合制度带来的实惠,又能保证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筹集

(一)各镇(街道)负责资金筹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收缴。采取以户为单位(隔户不隔人)缴纳,以村为单位收集,以镇(街道)为单统一上缴的办法进行,农民个人资金由镇(街道)筹齐后,于年月日前上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二)退役军人等优抚人员、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家庭参合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民政局从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三)各镇(街道)负责填写《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登记表》,由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核实参合人数和筹资款项,人款相符后输入微机建立档案,并依据参合人员登记表填写新农合IC卡,我区确定年参合人员筹资缴费、就医、报销、健康档案、查询等实现“一卡通”。

三、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使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区财政局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区、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及时审核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大额医疗费用支付与小额费用支付相结合,既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的风险基金,用于防范基金透支。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基金到达该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向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区医院、区中医医院新农合报销经办机构划拨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用于门诊、住院医药费的报销,不足部分在下月划拨周转金时补齐。结合医改工作,积极探索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及单病种补偿支付方式的改革。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年参合人员就医、报销全部实行网络化监管、报销。

(四)区、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的检查与审核,不定期地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四、就诊与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对普通门诊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一)就诊制度

1、参合人员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办公室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新农合补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农合办依据《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公布,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由区农合办选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2、参合人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发给新农合IC卡。凡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新农合IC卡、相关身份证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审核,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

3、(1)门诊看病可在本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由选择就诊,报销实行互认;村级门诊在本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就诊;住院就医可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报销实行互认;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然后按规定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院HIS系统管理的,参合人员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报销,可直接交纳个人负担部分)。

(2)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本区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确系急诊,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后五日内,可持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到我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患传染病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可免办转院手续。

(3)在外地打工、探亲及赴区外途中出现急诊的参合农民,到当地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者,办理报销时除应具备报销的一般手续外,尚须分别具有打工单位的打工证明、亲属所在地单位或村(居)委会的探亲证明、就医单位开具的急诊证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

(4)在区外住院的参合农民(另有规定的优抚人员和在实行直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除外)一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5)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本工作意见规定予以补偿的病种除外)。

4、病人是否住院,要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规定的住院标准,由医院有关科室主任或分管院长严格把关。辅助检查要根据病情确定,严禁乱检查、乱用药,以免增加农民负担,浪费医药资源。

(二)报销制度

1、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如下:

(1)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在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设的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35%(所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中药饮片每张处方最多5日量),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是500元(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症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100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报销35%,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是160元(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症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500元),每日处方医药费不高于60元(所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中药饮片每张处方最多5日量)。

(2)在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药费均按90%比例报销(含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设立起付线为200元。

(3)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20000万元以下(含2万元)按55%比例报销;20001元至40000(含4万元)元按65%比例报销;40001元至50000元按70%比例报销。50001元以上按75%比例报销。

(中医适宜技术、中药饮片医疗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在住院最低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

(4)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含1万元)按40%比例报销,10001元至30000(含3万元)元按45%比例报销;,30001元至50000(含5万元)元按50%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

(5)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20000元以下(含2万元)按40%比例报销,20001元至40000(含4万元)元按45%比例报销;,40001元至60000(含6万元)元按50%比例报销;60001元至80000元(含8万元)按55%比例报销;8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对不符合本工作意见之“就诊制度”第3条第2款规定,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可遵照年省卫生厅制定的新农合管理方案指导意见,按照年报销比例的60%予以补偿。

(6)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慢病(恶性肿瘤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肾移植手术后排异治疗)门诊费用,按同年度所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须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最低段报销比例补偿。

(7)对参合计划内生育孕产妇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鼓励孕产妇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IC卡(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

(8)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目录内用药报销比例提高10%(在住院最低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

(9)提高重大疾病住院保障水平:按照《关于公布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及费用限额的通知》(济卫新合发〔〕5号)要求,实行定点就医,按病种付费。0-14周岁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限额内医药费新农合报销70%,积极协调民政部门报销20%;儿童单纯性唇裂限额内新农合报销70%。超出限额的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院承担。增加儿童脑瘫进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相关补偿政策另行制定。

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报销。血友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报销。

(10)老年白内障手术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复明工程除外)报销比例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10%予以补偿。

(11)每人每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今年我区将根据省市要求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的进程,逐步实现参合人员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即时结报;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合理的最大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基金的使用情况对报销比例做适当调整。

2、办理报销原则上按年度执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年度内报销的,可跨年度报销,其报销比例按住院年度的标准执行。如住院期间跨年度的,一律按新年度报销比例执行。

3、报销时须具备的手续。

(1)门诊报销。卫生室、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需附处方,处方为一式两份,另份各单位自存。卫生院、卫生室门诊的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项目的报销要附相关证明。已使用医院管理(HIS)系统、实行网上审核、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则不需附处方和相关证明。上述医疗机构均须据实提供医药费专用收费票据(发票)。

(2)住院报销。卫生院住院需具备出院结算单、诊断证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还需住院每日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记录复印件、出院结算证明,转诊者须有转诊证明;住院、报销时均须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报销。

4、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经保险公司理赔后,持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红章和理赔单原件,由所属报销点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新农合者,原则上不能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举办的医保,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

(三)不属报销范围的项目

1、未参加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2、按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检查及其他费用;

3、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4、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工伤、交通肇事以及有责任方的事故;;

5、住院病人,确定应出院而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6、医疗费支出时间不在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年度内的(参合农民跨年度住院者的报销依照长新合办字[]2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7、未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门诊收据或住院结算发票的;

8、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疗费用;

9、妇幼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不孕不育专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非诊断所需的检查费用;

11、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会诊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救护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人费、包住病房费等;

12、整形、矫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等美容类医疗费用;

13、到区级及其以上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14、自备药、点名药、营养药等医药费用;

15、在诊治中存在弄虚作假发生的医疗费用;

1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政府举办的医保补偿的;

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不予报销的情形。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使用药品目录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国家基本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执行。另外,遵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127号)的有关要求,将手足口重症病例救治所需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五、医疗服务及药品管理

(一)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报销制度,简化就诊和报销程序,切实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区级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转院手续,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及《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对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搞好对口支援,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单位的诊疗水平;为方便群众就医,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一体化管理,对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进行优化调整、合理布局,规范、统一村卫生室药品进货和销售渠道,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用药目录,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诊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上墙公示。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杜绝乱收费和随意提高药品价格的现象。

(四)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使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施绩效考核制度,搞活镇(街道)卫生院内部分配机制,扩大单位分配自,根据按岗位、按任务、按业务定报酬的原则,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真正实现分配上的“能多能少”,提高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竞争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成立由区纪检委书记任主任、区人大、区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本级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区审计局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镇(街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新农合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降低药品价格、简化报销程序,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负责优抚人员、五保户和特困户个人筹资的拨付;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和发改部门搞好配合,积极支持新农合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专题栏目,滚动播出,并跟踪报道各镇(街道)的进展情况和先进经验及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