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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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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方案

医疗责任险方案范文第1篇

【摘要】医疗责任保险由于其垄断经营、保险方案单一、理赔程序冗繁等原因导致其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境遇“尴尬”,医、患、管理三方满意度低。通过原因分析提出了根治上述“三大病症”的主要对策: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丰富保险方案,通过“快速理赔”等方式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与水平。医疗责任保险(简称“医责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责任。医责险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2008年以前,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由保险公司发起,逐步开展医责险。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有3万余家医疗机构购买医责险,占当时全国医疗机构总数10%左右。由于医责险服务为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提供了重要途径,自2009年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陆续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师必须购买医责险,且承保的保险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1医疗责任保险问题分析

从国外经验来看,医责险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缓和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大力推行的初衷。但从事医患纠纷处理或医疗风险控制的医务管理人员,包括医师,目前基本都有一个心照不宣的共识——医疗责任保险目前境遇“尴尬”。一方面,医责险是卫生行政部门强力推行的保险工具,在化解医患纠纷正面冲突与保障患方赔偿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另一方面,医患双方通过医责险获益并不如国外经验那么明显,反而国内医疗责任认定程序的复杂性,使得医患处理纠纷首选工具并非是医责险。究其“尴尬”原因:医院顾虑“定责”,如果不是为了将每年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保费“挣回来”,基本上不愿意将涉及“案子”拿出去鉴定。而且不论哪种鉴定结果都会令院方很麻烦:如果无责,患方得不到保险赔偿,平息不了“闹腾”;如果有责,患方除了获得赔偿还会诉讼,通过“侵权责任法”追责,将会继续“闹腾”。患方纠结“尽快获赔”,调查显示[2]经济因素是医患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患方无法接受“人财两空”结果),如果患方及时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3],70%的纠纷不会发生。暂且不论医责险在体制背景上的缺陷(国外为自由执业者的医师自行购买,国内是医院为所属医生购买)和人性缺陷(医院永远在计算保费支出与纠纷赔偿收益之间的多寡),仅从制度设计与执行层面分析,医责险就有“三大病症”影响医生、患者、医院管理三方对其满意度体验与评价,亟待根治。

1.1行政干预过度,高度垄断导致保险自身规律与价值无法体现

保险业实质上是服务行业,应该多依赖“市场之手”来调解。虽然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行政部门必须严加监管,但如果提供的服务无法让医患双方满意,那么政府主管部门便于管理的初衷就会违背保险服务的根本宗旨。保险机构也因为有保障而不愿投入资源、不会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1.2保险方案陈旧、单一,无法体现疾病多样性与保险灵活性特点

如果医责险的垄断经营模式不改变,那么保险公司永远只会制定政府满意的保险条款,而忽略医患双方诸多的服务需求。医责险所保障的医疗风险,本身因为疾病的多样性也体现了风险高低不同的特点,与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而言计算费率、设计方案更为多样而复杂。这需要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与医疗、管理专业人才共同合作,制定以病种风险特点为依据的灵活多样的保险方案。

1.3理赔程序繁复冗长、严重影响医师/患者/管理三方满意度体验与评价

由于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责任认定来计算赔偿额度,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时要经过医学会三级程序,而且这还不是终极程序,往往到了司法环节,法官会采纳“司法鉴定”而非“医学会的专业鉴定”。所以,如果经过4次责任鉴定的漫长过程,还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这不仅让患方等得发狂,还会因无责而无法获得赔偿,更会使患方失去最后的理智。从医院方面而言,因反复出席鉴定会、久而不决等原因也会常常失去应诉的耐心,还有面对患方的反复纠缠,满意度自然无法提高。

2对策探讨

通过上述分析,遵循对症下药、根除病因的基本原则,要保留“医疗责任险”并彰显其在医患纠纷处理或医疗风险控制中的积极作用,主要对策建议如下。

2.1打破医责险承保机构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责任险”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但管理方式上可推行“准入-退出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从事医疗责任险业务保险机构的各项资质要求及程序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以申请,通过准入程序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此项业务,从而打破目前仅由一、二家保险机构承保的格局,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收到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或者因亏损不愿意再从事此项业务的机构可以退出。如此以来,将“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结合起来,发挥保险正常规律与优势协助调解/处理医患间的矛盾与纠纷。“张弛有道”才能打破“一管就死,一松就乱”的怪圈。

2.2通过竞争,个性化地丰富保险方案

在打破垄断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改变目前以“人”为单位计算保费的单一保险方案。虽然目前也有费率差异,但这仅仅是医院或者某个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与保险机构博弈的结果,并不体现保险方案在设计上的差异性与丰富性。这需要引入“医疗-保险”复合型专业人才,针对病种的特点与风险程度,设计不同类别的保险方案。虽然“医疗责任险”重点体现“责任”二字,只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投保赔偿,但仅仅将“责任”与“医师”个人挂钩,思路单一。国外这么做,因为国外的医师是自由职业者,保险由医师个人购买。而国内,首先“医师自由/多地点执业”这个大前提就不具备,其次投保方是医院,再以医师个人来计算保费的方案也有失偏颇,不会让医师群体和医院管理方满意。所以,以医院为投保方的保险方案,要么以病种为对象设计,类似医保的DRG付费机制;要么根据医院救治疾病的风险综合评级来设计,类似风险投资中贷款额度审批。如此以来,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优势设计丰富多样的“医疗责任险”产品;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考虑选择购买合适的产品。比如:H医院可以为医院高风险A类疾病购买责任险,每例x元(选择G保险公司);也可以从自身风险评级的角度整体购买B级风险医院的责任险,上年度每例出院患者Y元(选择F保险公司)。诸此类推,一旦条件允许,思路打开,相信保险公司的专业人才会设计更多符合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

2.3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快速

通道”服务首先,医疗责任的认定过程应该严谨而高效。目前区级医学会鉴定市级医学会鉴定国家级医学会鉴定的三级鉴定程序太长。患方往往觉得漫长渺茫而主动选择了“司法鉴定”。用“司法鉴定”替代“医疗鉴定”趋势,在医学界专家看来实属无奈且前景堪忧,相当于将“活人的医疗过程”用“死因追踪”的方法分析。即便保险公司无法改变目前三级医疗鉴定的行政设置,但是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几家鉴定机构的方式来减少鉴定的层级,两层就足够了。其次,在常规理赔程序中开辟一条快速理赔通道。可以借鉴1万元以下赔偿保险公司免赔(医院支付)的方式,理赔标的小于5万元的赔付,只要医院与患方达成和解共识,就可以现行支付赔付额50%给患方,剩余部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多退少补。当然,如果有需要退回保险公司的部分,肯定不能从患方要回,只能由医院承担。这一点也可以通过与医院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来解决。医院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这点“亏”也属于能够承受的范围。相信只要行政部门肯作为、肯放手,保险机构肯思考、肯担当,“医疗责任保险”就能抽去上述病症的“丝”,换发新的生机,获得医师、患者以及医院管理者三方的满意与共赢!

参考文献

[1]王海容,冯天明,程文玉.浅论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J].医学与法学,2014,6(3):25-27.

[2]代凤玲,陈勤,蔡鹏飞,等.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医患关系研究——基于社会管理者、医护人员、患者三方的认知态度调查[J].医学与法学,2014,6(3):1-9.

医疗责任险方案范文第2篇

雇主责任险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制度中最为基本的业务,而随着相关工伤保险的出台,并进行了一次修改之后,对雇主责任险造成不小的冲击,这样难免有不少人为雇主责任险的发展产生担忧。但在工伤保险第二次整改之后,雇主责任险又出现了新的转机,综合各商业保险市场发展来看,市场中有小规模的快速发展趋势。雇主责任险只有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才能保证其健康有效的发展。

一、雇主责任险受工伤保险的影响

经过仔细的分析讨论,再结合市场的多方面的因素,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在两个方面影响着雇主责任险。

(一)有利的影响

1.人民保险意识得到提高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在政府的相关实行措施下得到了有效的宣传、推广,在这种趋势下,相关的社会组织以及企业法人等各界社会群体都具备了良好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使得工伤保险全面普及。人们这种意识的提高不仅体现在雇主责任险方面,而且在民众的各类保险以及多种风投保险方面也有所增强,政府大力实行的措施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工作做出宣传。

2.商业责任险保障需求得到提高国家保险法对于因工而亡的赔偿补助金从2011年有所提高,提高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种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责任保险市场,从而增加了对保障额度的需求。在最近几年中保险限额需求的不断提升,相关执法管理部门也随之提高了保险最低保障额度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以及大力实施使得保险保障额度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责任必须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种条例的明确规定,使得多数存在人员流动性较大或由于保险压力过大而没有投保的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赔偿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商业责任险的保障产生需求。

(二)不利的影响

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有所减小由于新的工伤保险法的出台,使得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有所增加,法规中的参保单位由原先的存在雇员的个体户和各行业公司企业逐步扩展到企事业单位、各种事务所、民营公司、社会组织等团体;再加上各个省份大力响应这一政策,积极颁布落实条例,使得民众对于雇主责任险的需求明显下降;最后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行使权力,这样更加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社会保险法也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在处罚条例方面使得处罚条例更加规范,这一力度的加大,使得那些想要逃脱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而用人单位就会通过减少雇主责任保险方面的财务支出来节省企业的成本。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工伤条例的强制约束下,对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有很大的提升,这势必会导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所缩减。

2.雇主责任险的保障需求不再必要工伤保险条例在项目支出费用方面有所增加,以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医疗赔偿金、就医医疗费、伙食补助以及医院看病的医药费等一系列费用,现在全部由工伤基金会提供,这一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单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样也使得纳税人对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不再需要。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待遇方面也有所提高,对于伤残的赔偿补助根据伤残等级来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这种待遇的提高,是得人们不再需要雇主责任险。

二、保险市场中雇主责任险的保障需求

(一)硬性需求

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时,需要有人单位来担负起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事故赔偿过程中,工伤保险赔偿与用人单位赔偿出现差额的部分,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支付差额部分。事故发生时,虽然工伤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支出,但也不是全部的承担赔偿费用,还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一定费用,对于赔偿中出现的差额的地方,用人单位需要全权支付。对于那些有个性化的需求的用户,需要特殊对待。大部分股份企业、国家企业以及外商企业都有较强的保险意识,需要从以下三点来完善雇主责任险。首先,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需要改变;其次,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细化了各个方面的责任,但风险描述的范围却不是很完善,存在遗漏;最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指出合同责任,但多数企业与雇员之间约定着更为明细的保险条例。这样一来就需要针对不同客户制定适合他们的方案。

(二)柔性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可以根据各地部门对于条例执行的不同情况,找出保险执行力度不强或由于多数单位压力大而放松执法保险的地区,当地执法部门可以深入了解,注重工伤保险的执行。再者,可以根据企业间各类需求的不同,以工伤保险为核心设计独特的商业方案,以此来满足大多数企业的需要。

结论:

医疗责任险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煤矿业;形式;发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保险支持情况

煤炭工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基础产业,支撑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6.9%和69.3,我国已探明的化石能源可采储备中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的结构关系为5%、91%和4%,因此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最重要的基础能源,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也仍将是重中之重。

煤炭开采向来被认为是风险最高的行业之一。我国95%的煤矿开采是地下作业。煤矿事故占工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72.8%至89.6%,2011年全国煤矿发生事故1201起、死亡1973人;除此之外,煤矿开采从业人员还大比例的遭受职业病的困扰。虽然随着政府监管加强和企业管理逐步规范煤矿事故数据逐年降低,但我国目前煤矿业生产仍不够安全,且煤矿企业很有可能会因一次重大安全事故而倒闭。

煤矿开采的高出险率和出险事故的高损失特征,对煤矿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带来了很高的要求和极大的压力。面临这种行业特性,除了严格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步提高的开采技术述评支持外,煤矿开采企业也需要事故发生后充足的对应机制,而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正是煤矿开采企业最需要的支持。

目前,在对煤矿企业的保险支持上,主要发挥作用的保险险种有五个: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在这里首先简要介绍一下这四种保险以及各自发挥作用的机制:

(一)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医疗保险是指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这里讲这两种保险放在一起,是因为在保险业对煤矿开采企业支持的初期更多是局限于这两种社会保险,一个提供死亡/伤残情况下的补偿,一个负责医疗费用的赔偿。

作为社会保险,这两种保险形式是强制性保险,企业主必须替员工办理这两种社保;如煤矿工人因工受伤、死亡或需要进行治疗时,这两种保险将给予最基础的赔付和补偿,减轻煤矿企业自身应承担的压力,但这两中保险无法补偿到的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应由企业承担。

(二)团体意外保险

团体意外保险,是指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该险种是企业在强制性社保之外自主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形式体现的是一种企业关怀和员工福利;实际上如发生事故后,团体意外保险的赔偿是针对员工个人的补偿,独立于煤矿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之外,企业本身并不能因为该险种的赔付而减免其责任。

(三)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这种保险形式实际上是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因为其负责赔偿的是企业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企业给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可以帮助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后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而如果员工没有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工伤保险进行赔偿。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导致人身伤亡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企业单位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人身伤亡补偿和事故救援费用。

这是一个近两年新出现的保险险种,它不同于前述几个保险产品的广泛适用性,可以算是针对煤矿等高危行业专门开发的一款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与雇主责任险有一定的类似,但是进行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针对性修改,例如增加了救援费用赔偿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减少了职业病的赔偿责任。同时这个险种出现的前提是安全监管部门对高危行业的金融支持,因此自诞生就具备一定的行政强制色彩,但也需根据具体地区政策实施。

二、各种保险产品面临的问题和矛盾

通过上文对煤矿业以及适用于煤矿业的各保险险种的认识,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在目前煤矿保险现状下,这些保险险种在发挥作用时各自面临着什么样的难题,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着矛盾和关联?

(一)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政策要求工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能达到完全的执行,仍然有不少企业为了种种原因选择不为员工投保。

除此之外,作为社会保险,这两个险种赔付水平较低,一般仅是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与煤矿井下作业条件的高风险和高损失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团体意外保险

由于煤矿企业的高风险和高损失特性,团体意外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从盈利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足够大的参保规模并不十分愿意承保,即使承保费率厘定也将较高。另一方面则是前文中提及的,团体意外保险是一种补偿类的保险独立于企业责任之外,也正因这种特性,煤矿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不高。

(三)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由于其对企业责任的有效转嫁,相对于团体意外险来说更受煤矿企业欢迎,但它同样也具有保费高企业不愿意投、保费低保险公司不愿意保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个险种存在不记名投保的可能,在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保险公司往往面临着低保费、不记名、无规模等多重恶劣条件,大部分保险公司更是对这个险种的业务避而远之。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该险种由于出现的较晚,具备有一定的强制色彩,但实际操作中更多是一种半强制和行政建议的形式推广,很多煤矿企业并不买账。

(五)各保险险种之间的矛盾和联系

事实上,上述的几个保险产品之间,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相互补充完善却又多多少少存在重叠,如非专业人士很难清楚的了解各保险产品之间的差异,就更无从谈起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实际上增加了保险业对煤矿行业支持的难度。

三、关于服务煤矿行业的保险产品组合建议

上文分析了各险种的机制和问题,而且非专业人士面对这些保险产品无从下手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保险方案,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如下:

首先,加强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强制执行力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这两个险种必须得到完全的贯彻参保,只有这样煤矿企业的员工才能得到基础的保障,即使在没有其他保险的情况下也不会出现员工无处索赔或企业因事故倒闭的局面。

其次,商业保险应由雇主责任险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过渡和普及,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适用性非常广的商业保险并未完全考虑到煤矿生产企业的特征,同时由于其投保率一直没有办法得到较大的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很低;而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推广为背景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一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以强制性手段推广可以保证巨大的规模吸引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

最后,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在上述险种安排下选择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增加员工福利和企业关怀,进一步增加抗风险能力。

四、政策建议

煤矿业作为重要的能源行业,在国家的发展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所以在煤矿业的发展中政府的参与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保险行业在煤矿业中的发展也必然会受到政府的支持和监管,下面探讨一下政府在煤矿保险业中应当起到的作用:

(一)政府对保险业的推广普及作用

目前保险业对煤矿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存在的一大重要难点就是普及程度低,一方面造成了大量的煤矿企业没有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另一方面低普及率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经营压力,无法实现保险的大数法则,是一个双输的局面。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强制的手段保证参保率。

(二)政府监管作用

发生问题之后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当煤矿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时,我们所引入的保险机制能否及时有效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不仅要靠煤矿生产单位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政府的监管作用也很重要。

政府在这个时候应当正确的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同时也要监督和协助保险公司一起完成对事故后受害人员的利益的补偿,从而把保险在矿业中的作用发挥出来。

医疗责任险方案范文第4篇

车险怎么那么贵?我今年的保费又交了5000多元。对于车险,梁先生有点小小的抱怨,他告诉记者,开车5年来他没有发生过一次大的交通事故,可每次买保险的时候,总是抱着有备无患的心理,就各种保障都买了,保费也就这么涨上去了。

其实,购买车险是因人而异的。既想得到车险的保障,又希望节省保费,那你就要选择对自己来说性价比最高的组合了。车险公司的专家为大家提供了几款车险方案,或许其中有一款适合你。

1.车损险+第三者险+不计免赔

这一方案是最常见也是性价比最高的组合方案。一方面车损险为车子本身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万一车主不慎驾车碰到了别人,也可以在交强险的基础上给受害者以足够的补偿,解决了车主的后顾之忧。而不计免赔条款的作用主要是,通常的车险产品都会有约20%的免赔额,这一部分需要由车主自己承担,而添加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以后即可将这20%的风险也转嫁给保险公司。

车主们可能有这样的感受,交通事故不可怕,可怕的是事故中有人受伤甚至死亡。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不幸,驾驶员除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要支付相当高额的经济赔偿。因此,我们建议车主不要在第三者责任险上太过“吝啬”。增加几万元、几十万元的保额不过是在保费上增加几十元,最多几百元,多保一些还是有必要的。

在车损险投保时同样需要注意,在上海地区,一般以车辆的新车购置费为标的物价值,而在广州地区,有保险公司允许车主选择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这种情况下,在车险发生后,会按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之间的比例承担责任。例如,原本20万元购买的新车在行驶一段时间后实际价值10万元,车主以当时价格投保,那么出险后造成1万元的损失(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只会赔付5000元,选用的也会是二手的零部件。因此,投保车损险还应考虑清楚以哪一个保险金价值为依据。

2.车损险+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盗抢险

此方案适用于购置了新车,但却没有专门的车库,同时小区停车点的安保情况叉不是很好的车主朋友。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置的是已有很长一段上市时间的车种,如大众的桑塔纳系列等,由于其上市时间较长,车的性能、特点等都早已被众人所熟识,因而盗车贼往往容易得手。相反,那些刚刚上市的车辆反而难偷一些。

3.车损险+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破璃险

对于经常开车行走在路况比较差地区的车主来说,附加玻璃险比较重要。

很多路况差的路段会有许多小石子,汽车碾过时,尘土飞扬不说,还会有时不时有飞起的小石子将车窗的玻璃打裂,甚至打出洞来,要知道换一块玻璃可不是小数目,只有有了这项保障。这笔钱才能由保险公司出。

还有一些小区环境较差的车主也可以考虑这一险种,因为当停泊的车辆一旦遭遇外来物袭击导致玻璃损害,其他保险都无法予以理赔。

人比车重要,保车更要保人

不少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会忽略对自身及车上人员的保障,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车主,DIY车险计划时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考虑“人”的保障。

医疗责任险方案范文第5篇

刘翔的教练孙海平曾经公开表示:“假如国内有能保躯干一部分的险种,我们也会考虑给刘翔的双腿上个保险。”

据称,某海外保险公司更是给刘翔的腿估值1350万美元。可到目前为止,竟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敢为刘翔的腿承保。其原因是承保的风险太大,运动员的独一无二让风险无法分散。中国只有一个刘翔,而作为跨栏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很大。

奥运保单近3000亿元

中国体育保险就像一座等待挖掘的金矿,蕴含着无限商机。有数据表明,目前中国共有60多万个运动场馆,全国各地纳入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大型体育赛事每年约600场,有近3亿多人次参与体育锻炼,而各级别的专业运动员达8万多人。其所需保险内容则十分广泛,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这无疑为商业保险施展拳脚奠定了稳定的客户群体。

有关专家指出,体育保险真正令中国保险业感兴趣的,不是占有多少份额,而是能否抓住2008年奥运盛会的保险商机,以体育保险为突破口,实现保险在真正意义上的与国际接轨和自我超越,这才是国内保险业所期待的光荣与梦想。

奥运会与现代保险业的关系源远流长。资料显示,早在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的总保费开支就达到了1800万美元。而到了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主办者总共在保险上支付了大约3000万美元。

奥运会的保险内容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初期,组织者仅仅以承保的赛事保险为主,主要针对在赛事期间运动员由于意外遭受人身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或者因为组织者的过失造成第三者伤害导致的赔偿。在险种方面,亦仅局限于对运动员、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组委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以及针对观众、来宾等的公众责任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奥运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推广,使得奥运组织者更加关心自身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

现代奥运组织者在赛事准备阶段和赛事期间,需要涉及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的电视转播权取消保险,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计算机保险,各类设施的机器损坏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建筑物、设施等的财产、盗窃险、恶意破坏险,雇主的雇主责任险、雇员忠诚保证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成了奥运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雅典奥运会开赛后,中国保监会派出5人考察小组前往雅典,对雅典奥运保险做了一次详尽的研究。根据《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估算,北京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将会带来近3000亿元的保险需求,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将达3亿元,其对中国保险尤其是体育保险也会促进无限。

巨头决战

奥运会举办期间的保障需求异常庞大,总保费极为可观。1992年后,历届奥运会保额都在1.5亿到2亿美元之间,亚特兰大奥运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600万美元购买赛事注销和停办险,保额达2亿美元。2004年雅典奥运会,组委会支付680万美元购买赛事取消险,保额约1.7亿美元。

不久前,北京奥组委正式面向保险业内排名靠前的数十家公司进行2008年北京奥运保险采购方案招标。在这次实力大比拼中,中资企业近水楼台,抢占先机,收获颇丰。江泰保险牵手国家游泳中心,中保则继“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监理人责任险”后,又将“国家游泳中心建工险”收入了囊中。在此之前,华泰保险北京分公司和平安保险早已涉足其他设施的奥运相关工程的保险。

7月19日,以参加北京奥运会的中国体育代表团获得中国人保的奥运保单为标志,赛时国际大家庭奥运保险启动。

按照国际惯例,此项保险通常都是由举办国政府或社保提供,北京奥运会转为奥运保险合作伙伴独家提供,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有效解决奥运大家庭成员人身及医疗保障问题,这在奥运保险史上是一个新的创举。

8月4日,中国人保财险和北京奥组委举行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奥运赛时保险领导小组组长王和先生宣布整套奥运保险保障体系已经搭建完毕并已开始正式运作。

奥运会为保险市场带来巨大商机,各保险商之间的竞争已经相当火热。除了北京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中国人保财险,以及借助外资股东并购成功而半路杀入的中宏人寿保险以外,其他保险公司也纷纷切割奥运会的保险蛋糕。

奥运筹备阶段的保险争夺最早开始。华泰保险全面承保北京城铁西直门至东直门段的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总保额约27亿元。接着,平安保险签下首都博物馆新馆建设保险项目,保额为5亿元的安装项目保险和1亿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奥运会助推体育保险

在不久举行的北京奥运经济论坛上,有关专家指出,在快速发展的体育产业中,体育保险却与1 0 年前相比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事实上,发展中国体育保险的呼声延续数年,其发展却仍举步维艰。在国际体育保险日渐覆盖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同时,中国体育保险却仍徘徊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险种上,其他的责任险和财产险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在国内保险产品目录中,有针对性的、能充分体现体育运动特色的保险产品难以寻觅。业内人士坦言,体育运动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和高标准决定了其高风险性,死亡率、伤残率都较高,这使得保险公司赔付居高不下。作为营利性企业,保险公司为保障经济效益,目前基本上都把高风险的运动项目作为除外责任排除在外。

据称,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先后向国内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两期运动员伤残保险,参保人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基金会每年缴费100万元,运动员每年只需缴纳40元至100元费用,保费根据运动项目而定;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得到30万元赔偿,保险期从运动员进国家队开始,一直到国家队生涯结束。

然而,由于商业保险的险种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理赔程序太过复杂等原因,这项计划的开展并不顺利。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改变商业保险模式,推出内部互助保险在全国12个省市试点的同时,对伤残等级标准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按运动项目伤残风险实行分类缴费。

2002年,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有关专家称,互助保险并不等同于商业保险,现行的互助保险所支付的理赔金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赔金,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

业内人士的一致呼声认为“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对于目前保险与体育之间的合作关系,有专家概括为“赞的公益化模式”,这一模式在体育市场化的初期对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体育保险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向纵深发展,“赞助”对体育市场客观存在的庞大保险需求来说只

能是杯水车薪。

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一个极具诱惑力的商机,追求利润的保险公司却似乎并不热衷,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中国体育保险10年以来始终原地踏步呢?

有关专家指出,体育运动存在很大风险,发达国家的运动员普遍具有很强的保险意识;而中国运动员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习惯于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即便是需要保险,从保险公司来看,需要对这样的保户制定专门的风险规避方案,特别是要求长期跟踪研究,在现在的体育体制下,保险公司很难做到这一点。

同时,国内体育赛事基本上是属于政府举办,作为赞助商的保险公司也更多是拿钱出来,并不能参与到赛事从筹备到举行的规避风险方案的研制当中。

观念问题也是制约体育保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有些体育团队侥幸心理严重,他们认为有些体育赛事出险概率基本上为零,因此觉得完全没有必要投保。

此外,专业的体育保险人才极度缺乏也是让保险公司难以涉足体育保险市场的原因。缺少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令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求贤若渴。目前这方面的人才是中国发展体育保险急需的,包括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都需要这些人才的参与。

另外,相关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十分繁琐,无法进行准确的定价;在条款设计上,主要参照一般的保险条款,还没有针对体育项目、运动创伤和伤病开办具体的保险。这样,致使保险公司在确保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方面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有关专家认为,体育保险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随着中国体育事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更需要大力发展体育保险。目前,中国的体育保险处于需求消极与供给缺陷同在的一种局面,提供的大多数体育保险是带有赞质的,这远远满足不了现实需求,中国急需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中国的体育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完善2008年奥运会的保险服务,是对中国体育保险业的一次考验,也是发展体育保险的一次重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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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运动员多重“保”护

在美国,职业运动员要拿出工资的3%-4%购买保险,也有球队直接为球员购买保险的情况。

此外,为了方便运动员,可选择的个性化保险产品也很多。各个保险公司根据不同运动项目推出不同的保险产品。以足球为例,球员一年投保双腿1万美元最高可获得100万美元的赔付,而对于拳击选手来说,为双腿投保一年只需40多美元,同样可以获得100万美元的赔付,毕竟足球运动员的双腿远比拳击选手的双腿受伤的可能性要高。

中国主要的运动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