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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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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范文第1篇

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包括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诊所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文件,每3-10万人左右设置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1万左右居民设置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城区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现状

1.基本情况。县城共有23个社区,其中高新区19个社区, 开发区4个社区,总户数8.1万户, 总人数24.8万人。目前,高新区城区内政府办公立机构有:一所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一所三级乙等中医医院,精神病和皮肤病专科医院各一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三家;一所中心卫生院、1家区镇卫生计生所、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供给情况。

海安高新区中心卫生院。位于县城凤山南路8号,占地面积16000m2,建筑面积20000 m2,为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是集医疗、预防、康复、保健、计划生育及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功能于一体的政府办公立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站。高新区19个社区,现有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复兴站、中大街站、新园站、闸东站、镇南站、二里站、星海站、海光站、新宁站、曙光站),其中:中大街站、闸东站、镇南站为政府提供房屋;星海站租用中心街道房屋,新宁站租用海安镇敬老院房屋,二里站租用私人房屋,海光站与新宁站合署办公;复兴站、新园站、曙光站为海安高新区中心卫生院提供房屋。其中:闸东、镇南、星海、复兴、新园、中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已完成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县验收。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海安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保健需求和海安县城市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一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健全,整体服务能力不强。目前县城高新区范围内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只有海安高新区中心卫生院一家;近年来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相继升为三级医院,而海安高新区中心卫生院因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医疗用房不足,仪器设备落后残旧,导致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县城区高新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只有10个,且多数建设水平不高,社区卫生服务整体能力不强。中心街道4个社区,共42047人,只设有一个星海社区卫生服务站;黎明、洋港、旺池、育才4个核心区域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海光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房屋危房目前与新宁站合署办公。导致多个社区内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获得质量与水平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及设备设施陈旧。曙光站仅114M2,达不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2015年海光站被鉴定为危房,至今未能落实房屋问题;中大街站存在严重白蚁,需要进行整体防治。10个服务站中大部分站标准化建设在2010年左右,当时配备的部分设备设施尤其是办公设备目前已经陈旧,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三、对策建议

顺应海安县撤县建市的需要,结合我县县情,我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应按“补齐配强”的总要求,遵循“科学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满足需求”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责任

县委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要让责任主体切实担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

(二)科学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促进我县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海安县城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设,本着方便城区居民的原则,一般每1万左右居民设置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人数较少,低于五千的社区可合并设站;小区居民人数较多,达5000人或住户达2000户以上的可单独设置一个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强化村卫生室管理,全面加强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总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逐步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入、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要求,经研究,对进一步加强全区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理解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是指镇、街道卫生院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卫生室实施统一管理。主要是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设备、人员、药品、财务和业务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科学合理设置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按照“合理布局、适宜规模、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地理位置、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就医流向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3000-5000人为宜,对相邻的人口规模较小的村可联合设站。镇、街道卫生院下设的原医疗卫生机构将与所在地的村卫生室合并成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后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常州市*区+所在镇(街道)名+所在行政村(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

三、健全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功能

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预防保健任务;认真做好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诊疗工作,为居民提供全科医疗服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巡诊及上门服务,为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

四、完善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设施

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不低于300平方米,如确有困难,过渡期不少于120平方米。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整体环境要求简洁明快,在醒目位置使用全省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

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置全科医疗诊室、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处置室、药房、健康教育室等,有条件的可单独设中医诊室、康复室等。每个诊室使用面积一般在8--12平方米。

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以下设备:诊断床、观察床、诊桌椅、听诊器、体温计、压舌板、血压计、氧气瓶(袋)、耳鼻镜、身体体重器、清创缝合包、出诊箱、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橱柜、针灸器具、处置台、妇女健康检查器械、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康复器械、资料柜、空调、电冰箱(冰柜)、电脑及打印机等必备的器材设备。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及设备,有关制度及图表规范上墙。

五、加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配备

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配备要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一般不得少于2人,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性医务工作者。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必须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并逐步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组织管理

为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有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认真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应配备200种常用药品、其中30种以上中成药和适量急救药品。

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考核制、养老保险制,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由镇、街道卫生院考核后发放,同时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障金,经费由镇、街道负责协调解决。区政府对验收合格的卫生服务站实行一次性奖励扶持。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承包。

七、严格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审批

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与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一个法人主体,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八、加大依法监管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后果;不承担预防保健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私自购药或收入不上交;违反国家收费标准等行为,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范文第3篇

第一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各区域内医疗机构共同管理。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建)业务上受冶塘卫生院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业务上受**医院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河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业务上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站长一人,配备若干乡村医生,人员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各医疗机构统一调配,医疗机构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明确一名执业助理医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执业护士,帮助社区卫生服务站提高医疗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把好医疗业务质量关。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所属医疗机构聘任。站长的主要职责是围绕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组织、管理好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乡村医生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所属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聘任,在站长的统一领导下遵章守纪,按照“六位一体”功能认真做好各项防治工作。年中、年末根据考核情况,各站长可享受600元、800元、1000元不等档次的津贴,由所属医疗机构支付。

第四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卫生厅苏卫基妇(2006)25号文件》执行,各医疗机构药库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文件执行,对于违反用药目录的,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作出处罚,目前可参照常熟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必须持证上岗。乡村医生要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积极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考核工资三项组成,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400元/月、工龄工资2元/年,职称工资(“员”每月10元;“士”每月20元;“师”每月3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每月4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医生劳务收入(绩效工资)是药品零售的9%,和三费收入(除药品以外的其他收入)的80%。考核工资为每人每年2000元,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分数拨付到各医疗机构。

第七条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在村统筹基金中支付,由镇财政所筹措后,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在岗在册的乡村医生人数(不含医疗机构退休返聘人员)和考核情况下拨给各医疗机构,由各医疗机构发放;乡村医生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所属医疗机构支付,其中养老保险的集体补贴部分由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上级规定划拨给各医疗机构。

第八条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对退休的乡村医生,个人素质较好、业务水平较高的、符合市卫生局有关聘用条件的可由所属医疗机构视情况签订返聘协议,并报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市卫生局备案,明确服务职责、服务报酬和服务要求,在指定社区卫生服务站行医。对解聘或退休后的乡村医生和医务工作者,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不得在家从事医疗工作,一经发现,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会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条镇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督查,医疗机构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以创建文明合格服务站为手段,促进社区服务站健康发展。要开拓创新,努力探索社区服务站的管理模式,创新机制,不断完善。

第十条规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下班签到制和请假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不同季节统一调整上下班时间并上榜公布。并向外公布举报电话及值班电话。举报电话:52409565,值班电话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电话。

第十一条经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乡村医生,可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治疗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助。

第十二条加强检查和查岗制度,对擅自离岗,外出去向不明,不遵守纪律的(赌博、上班时间饮酒等),第一次发现扣除500元、第二次发现停职检查并罚款1000元。对屡教不改的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除出乡村医生队伍。对违反医疗规定所产生的责任事故,将追究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当事人的一切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医疗安全,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有三名以上乡村医生或有专业分工,并且符合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的站方可开展输液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输液,一经查处,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收费标准根据市卫生局、物价局文件,公布上墙。对在职在岗的乡村医生出诊或夜诊后所收取的各项医疗费用应及时向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帐。对私自进药、看病后不开具发票的,经举报查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10-20倍的罚款。对顶风违规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除乡村医生队伍。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的赔偿费用,由乡村医生和所属医疗机构按比例承担。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范文第4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社区卫生基本设施,拓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努力提供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综合、连续、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职能

1、开展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实施健康促进;开展居民健康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提供院前急救;负责对已经明确的慢性病规范化管理。

2、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人登记管理、终末消毒和疫点处理工作;协助做好孕产妇的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儿童保健等工作。

3、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提供个人与家庭的合同式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和临终关怀服务。

4、协助做好社区内防盲治盲、精神病防治、监测和指导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优生优育指导、性传播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孕情监测。

5、负责社区内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等工作。

三、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名卫技人员的标准配备,从具有乡村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员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统一调配。

卫技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册在岗并有乡村执业医生资格证书的人员。

(2)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人员。

(3)个人需向所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必须遵纪守法,平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专业,服务优质,未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5)经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书面考试和考核且成绩合格。

凡录用的卫技人员必须与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四、安置办法

1、已达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乡村医生,按实际从业工龄给予每年180元的经济补贴。

2、对女满50—55周岁(不含55周岁)的人员,由于不能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适当给予经济补贴。标准为:50周岁90元/年;51周岁108元/年;52周岁126元/年;53周岁144元/年;54周岁162元/年。

3、符合以上两款条件的人员,由所在辖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安置资金由镇、村承担。

五、加强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站受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并接受所辖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2、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服务中心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实行制度、人员、药品、建设标准、财务、业务“六统一”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需要每年聘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和医用器材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送,由专人保管,并建好各类台账。

5、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规定,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