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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关键词:泮托拉唑;康复新液;阿莫西林;克拉霉素;胃溃疡;安全性评价
胃溃疡是临床常见消化系统疾病,临床发病率较高,其慢性、进行性进展,往往长期危害患者消化系统健康,且可引发出血、穿孔或梗阻等严重并发症,甚至累计其他器官、脏器[1]。随着临床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幽门螺旋杆菌感染是导致消化性胃溃疡的主要致病因素,因为绝大多数的胃溃疡患者临床检查是Hp阳性。故治疗方面,除以往的抑酸治疗、抑制攻击因子,也注重根除Hp[2]。传统采用单一药物治疗后,短期效果较满意,但临床复发率较高,远期效果不理想,连续用药又难以保障患者耐受性及安全性。故本次探究即采用4联用药与单一用药两种方法治疗胃溃疡,对比临床效果,评价其安全性。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4年1月~8月收治的胃溃疡患者84例,其中男性51例,女性33例,患者年龄21~54岁,中位年龄36.4岁。患者入院表现为反胃,灼烧、长期钝痛、嗳气等消化性胃溃疡症状,均为Hp试验阳性患者,胃镜检查确诊为消化性胃溃疡。所有患者研究前2w内未服用过治疗相关药物。经患者知情同意,将所有患者按数学随机方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42例。排除严重肾功能障碍者。治疗结束后对比两组患者的临床效果、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复发率,评价两种方法的安全性。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单独服用泮托拉唑肠溶胶囊(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20092) 30mg/次,2次/d,早晚各1次,连续服用1个月。
观察组:泮托拉唑(北京双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40mg;康复新液(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53020054)10ml/次,3次/d 连续治疗1月;阿莫西林(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880)1.0g/次,2次/d。克拉霉素片(宜昌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0.5g/次 2次/d,连续治疗2w,40d后复查Hp。
1.3观察指标 治疗结束后对患者行胃镜检查,观察溃疡面愈合情况,并进行13C呼吸试验(检测幽门螺旋杆菌的)。溃疡面恢复超过80%,无炎症,水肿及充血则为显效;若患者胃镜检查显示溃疡面恢复超过50%,有炎症,轻微水肿及充血,临床症状较前显著改善则为有效;否则为治疗无效。记录Hp阳性率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出院随访3个月观察复况。
1.4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应用平均值±标准差(x±s),计量资料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字2检验,P
2结果
2.1治疗效果 经治疗,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为92.8%,高于对照组76.2%,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 Hp清除率及复况 观察组Hp清除率及复发率均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但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对比差异不明显,见表2。
3讨论
胃溃疡是消化科常见多发病,部分患者病程较长,也有患者发病存在周期性复发现象,表现为上腹部隐痛不适、反酸、嗳气等,严重影响生活质量[3]。幽门螺杆菌的发现为根治胃溃疡带来了可能,Hp感染作为胃溃疡主要的发病基础,根除Hp是根治胃溃疡的首要途径[4]。传统应用泮托拉唑等抗菌药物治疗,仅在短期内效果满意,长期应用,细菌产生耐药性,易引起菌群失调, 给根治胃溃疡带来困难[5,6]。
泮托拉唑为质子泵抑制剂,通过恢复血小板聚集功能,使凝血反应得以进行,使胃蛋白酶失活,稳定已形成的血栓,持续阻止胃酸分泌。其抑制胃酸分泌效果好,可维持胃内pH值>6,故对治疗胃溃疡,预防上消化道出血临床效果较好[7]。且泮托拉唑可增加胃粘膜血流量,有利于杀灭Hp。本组患者均采用了泮托拉唑肠溶胶囊治疗。
本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四联用药临床效果更优,我们分析,其与康复新液和克拉霉素的联合应用,协同作用密不可分。康复新液主要成分为美洲大蠊干燥虫体提取物,对胃溃疡具有极为明显的保护作用,能够控制胃液分泌量减少,并且帮助控制总酸排出量及胃蛋白酶排出量,在治疗消化性溃疡方面具有显著疗效。最大程度协同泮托拉唑相互作用,发挥两者在抑制幽门螺杆菌、保护胃黏膜中的协同作用。克拉霉素是临床常用抗菌药,在根除Hp方面临床效果优越[8,9]。四者联合应用,可以认为是中西药结合应用,协同发挥作用,治疗胃溃疡幽门螺杆菌感染临床效果显著。且观察患者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发生率并无明显增高现象,且停药后均消失,故认为四联用药安全可靠,其不良反应的发生可能与患者自身体质、耐受性有关。
综上所述,泮托拉唑联合康复新液、克拉霉素、阿莫西林四联疗法治疗胃溃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胃溃疡具有高复发率这一难题,同时避免了长期使用带来副作用,疗效确切,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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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聚乙烯醇;聚集内酰胺;制备;性能
中图分类号:TD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110-01
引言
为了使膜材料得以改性、膜结构得到改善,通常可以采用高分子共混方法,该方法经济性良好,而且操作简单。作为对高分子合金成膜及成膜性能作用十分明显的性质之一,相容性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重视。PVA的亲水性优良,利于成膜,然而却容易在水中出现溶胀现象,严重时可能会溶解。聚己内酰胺由于成膜性不理想,在膜分离的实际运用中使用受限。本文运用溶液共混合液-固相转法,使聚乙烯醇和聚己内酰胺合金化成膜,并科学地运用协同效应,使其亲水性得到优化,从而有效控制合金膜结构,该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实验介绍
1.1 实验仪器和试剂
本实验采用的试剂包括聚己内酰胺(PA-6)、聚乙烯醇(PVA)和甲酸。其中PVA的醇解度是98%,聚合度为120;甲酸浓度为85%。本实验使用的仪器包括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功率补偿型差示扫描量热仪、热重分析仪、接触角测定仪、乌氏粘度计和阿贝折光仪。
1.2 共混物的制备
本实验制备了质量浓度4mg/mL的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合金稀溶液,然后将他们溶解在甲酸里,经历过滤和搅拌使共混物的中聚乙烯醇的质量比依次是100%、90%、80%、70%、50%、30%、20%、10%和0。按照与上述一致的方式制备出80mg/mL的共混溶液,该溶液浓度较高,沉淀剂选择蒸馏水,从而制备得到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固体混合物。
2 性能分析
2.1 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稀溶液性能分析
本实验选择了乌氏黏度计进行测量,对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稀溶液的黏数,并得到了特性黏数的百分质量比图(图1),根据图中7个测点不难发现,特性黏数表现出良好的线性关系,这种线性关系是符合高分折哦溶液相容性原理的,因此可以得出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溶液共混稀溶液拥有良好相容性。
本实验使用阿贝尔折光仪分析了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溶液的折光指数情况,并研究了折光指数和不同比例溶液的关系,绘制出折光指数-百分质量关系图,从观测的六个点观察,可发现二者依旧呈现出很好的线性依变关系(图2)。通过上述线性关系我们也能得出结论: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在稀溶液中相容性较好。
2.2 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固体物相容性研究
为了实验顺利进行,本节实验全程在惰性气体的保护下进行,采用的惰性气体为氮气。以每分钟提升10摄氏度的速度对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固体物玻璃化转变温度进行测定,并得到图3的DSC图线。
图3中,a曲线比例为0::10,玻璃化转变温度(下文用Tg表示)为49℃;b曲线比例为10:90,Tg=51℃;c曲线比例为20:80,Tg=52.5℃;d曲线比例为30:70,Tg=54.6℃;e曲线比例为40:60,Tg=56.2℃;f曲线比例为100:0,Tg=84.3℃。根据该图,我们可以观察出6条曲线的变化规律基本一致,都有比较显著的玻璃化转变过程。并且当聚乙烯醇的含量提高时,共混物和聚乙烯醇的Tg逐渐靠近,这表明聚乙烯醇和聚己内酰胺的相容性良好。
实验中运用FTIR法测定了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物,得到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固体物FTIR谱图(图4),随着聚己内酰胺质量比的减小,羟基特征峰逐渐朝着低频率方向迁移,说明聚乙烯醇和聚己内酰胺之间存在很强的相互作用力,而且属于氢键类作用力,这也足以说明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固体是相容的。
2.3 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物热稳定分析
本实验采用热重分析仪分析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共混物的热稳定性,观察得出随着PVA质量比的减少,分解温度不断降低,共混物的分解温度是介于聚乙烯醇和聚己内酰胺之间的。之所以PVA质量比降低会导致分解温度降低是由于聚乙烯醇和聚己内酰胺的大分子之间存在互相缠绕影响,导致规整性受到不良影响,最终使热稳定性下降。
3 结论
笔者基于协同效应研究了合金膜的成膜性能,并介绍了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系列合金膜材料的制备,通过黏度法、折光指数、DSC、FTIR研究了聚乙烯醇/聚己内酰胺的相容性,并证明了其良好的相容性,足以证明该合金膜料可以广泛应用在膜分离的实际运用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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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慢性乙型肝炎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但目前尚缺乏满意的治疗药物。西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疗效不甚理想且费用高、副作用大,中西医结合治疗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文章评价了中医药能否提高西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降低其不良反应。检索策略:1.电子检索:以中西医结合、中西药结合、中医药、中成药和慢性乙型肝炎等为主题词或自由词,检索中国期刊网, Medline、中国生物医学光盘数据库(CBM),Cochrane肝胆病组临床试验资料库等电子数据库。2.手工检索30种中医杂志及有关学术论文汇编,鉴定相关文献的参考文献作为补充检索。纳入标准:所有研究中西药结合与单用西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随机对照研究,其中中药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的或有省级制剂批准文号的药品,并且干预组与对照组西药相同。评价方法:参照Cochrane系统评价的要求,对选择纳入的临床试验进行方法学质量的评估,数据的提取和Meta分析。
【关键词】 中西药结合; 慢性乙型肝炎; 安全性; 有效性
Abstract:Background Chronic hepatitis B is a kind of infectious diseases which is severly threatening human health, but there is not efficacious medicines for healing yet at present. Curative effect of western medicine for it is not satisfied with more adverse reactions and costs.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with western medicine for it is attracting more solicitude and research now. Objectives To assess whethe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 can enhance western medicine's therapeutic effect and decrease its adverse reactions. Search strategy 1. Electronic Searches: We searched the electronic databases such as The Cochrane Hepato-Biliary Group Controlled Trials Register、Medline、CMB(Chinese Biomedical Databases)、CNKI(Chinese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using "integrated traditional and western medicin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ese patent medicine and chronic hepatitis B" as mesh or free-word. 2. 30 kinds of journals and assembles abou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will be handsearched. the reference lists of papers will also be scanned and indentified for further trials.Inclusion criteriaAll the randomized-controlled trials which studied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with western medicine and western medicine alone for chronic hepatitis B will be included. An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ust be approved and registered by FDA(including the state or each the province) . The western medicine used in control group and intervention group must be identical.Method of the reviewAccording to the demand of Cochrane systematic review, selection of inclusion and exclusion, assessment of the methodological quality, data extraction will be conducted and meta analysis will also be applied if the trials included have sufficient quality and similarity.
Key words:Integrated traditional and western medicine; Hepatitis B chronic; Safety; Efficacy
乙型病毒性肝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全世界约20亿人被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携带者约3.5亿人,我国HBV携带者约1.2亿人,其中慢性乙型肝炎(CHB)病人约3 000万人,慢性乙型肝炎的流行率为0.1%~1%,约10%~20%的慢性乙型肝炎发展为肝硬化,其中15%发展为失代偿期肝硬化,5%~20%发展为肝细胞性肝癌。代偿期肝硬化病人5年存活率为55%,失代偿期肝硬化病人5年存活率为14%。75%~85%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与HBV感染有关[1] 。每年死于乙型肝炎相关性疾病约为30万~50万人[2],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费用达到300亿~500亿元[3]。慢性乙型肝炎威胁人类健康,已成为我国及全球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慢性乙型肝炎的发病机理非常复杂,迄今尚未完全明了,西医认为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是慢性乙型肝炎发病的直接原因,而机体免疫功能低下产生的抗-HBV抗体不足,不能彻底清除体内的HBV,抑制病毒在体内大量复制,产生免疫耐受,从而形成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持续不断复制导致肝细胞损伤,并进一步形成肝硬化,甚至转化为肝癌。中医没有“慢性乙型肝炎”或“乙型病毒性肝炎”病名的记载,与本病相关的症状表述,可见于“胁痛” “腹胀”“积聚”“黄疸”等病症中,认为湿热之邪内侵是慢性乙型肝炎发生的基本原因,是其发生的始动因素,而脾胃虚弱是慢性乙型肝炎发生的内在因素。西医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公认的治疗方案为抗病毒治疗(干扰素或拉米夫定等)和提高机体免疫活力(胸腺肽等),但也只有约30%~50%的病人获得病毒学、肝功能及肝组织学上的缓解[4]。干扰素治疗慢性乙肝疗效有限,复发率高,需注射用药,使用不便,病人耐受性差,价格昂贵且存在严重的副作用[5]。以拉米夫定为代表的核苷类药物抗病毒作用强,可以口服使用方便,不良反应少从而受到了广大医生和患者的欢迎,但拉米呋定只能阻断细胞内的HBV-DNA的逆转录过程,而对细胞内游离的HBV基因模板-共价闭合环状DNA(cccDNA)无影响,且长期使用能产生病毒变异株[6],再加上疗程长,费用高,目前在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广泛使用仍有难度。
中医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是据“证”分“型”而治,目前中医比较公认的分型有“肝胆湿热证”“湿邪困脾证”“肝郁气滞证”“肝郁脾虚证”“肝郁血淤证”和“肝肾阴虚证”等6型。对应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清肝利湿促进黄疸消退;(2)活血化淤改善肝脏微循环; (3)调理气血调动全身免疫机能; (4)健脾益肾改善肝炎的临床症状; (5)滋阴补气治疗各种并发症。
大量的临床经验表明中医药或中西药结合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有其独特的优势。已有的系统评价也表明,中草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有其潜在的疗效和明显的经济学的优势[7]。但刘建平等[8]作了中草药治疗乙型肝炎病毒无症状携带者的系统评价,结论是由于小样本集的质量的随机对照试验,中草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效的证据不够充分。同年他又作了“草药叶下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系统评价”,结论是某些叶下珠属可能具有抗乙型肝炎病毒和改善肝功能的作用,但由于文献的质量文献方法学和草药使用变异性大,支持其治疗作用的证据不充分[9]。近年来研究表明中西药结合治疗慢性乙型肝炎能克服西药治疗的种种缺点,能提高疗效、降低医疗成本,但都是个案报道,样本量小,缺乏大规模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可信度低。本系统评价的目的是评价中西药结合与单用西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在疗效、安全性、降低不良反应和经济学方面是否存在差异。
1 纳入标准
1.1 纳入研究类型随机对照试验(计算机、随机数字表、严格的抛硬币法、抽签法等产生随机序列),无论是否采用盲法、出版状态(发表与未发表)和语种一律纳入。排除半随机试验(按病人就诊顺序、生日的奇偶等)。
1.2 研究对象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年龄18~60岁,符合慢性乙型肝炎国家级诊断标准(中医诊断标准和/或西医诊断标准)。不受性别、民族的限制。慢性乙型肝炎定义[10]为:血浆中HBsAg持续阳性6个月或以上;伴有血清ALT和/或AST的升高;有/或无临床症状或体征,肝穿活检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慢性乙型肝炎表现。排除急性感染和其它类型的病毒合并感染的患者、肝腹水、肝硬化、肝癌患者。
1.3 干预措施类型对照组采用西药治疗(干扰素类、拉米夫定类、胸腺肽等),排除安慰剂、不治疗的研究,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使用有正式批准文号的中药(国家批准文号或省制剂批准文号),两组西药疗程、用药剂量相同。两组同时给予相同保肝、护肝等一般性治疗的文献也纳入。
1.4 结局评价指标在治疗结束或随访时,主要的观测指标有:①慢性HBV感染相关的死亡率;② 肝纤维化、肝腹水、肝硬化、肝癌的发生率;③ 总有效率;④ ALT复常率;⑤血清HBsAg、HBeAg、HBD-DNA转阴率,包括HBV-DNA(用分子杂交测量或用PCR);HBsAg、HBeAg(用酶联免疫或放射免疫法测量)。次要指标:①生活质量;②不良反应,包括住院日延长、致残、死亡和轻度不良反应[11];③经济学指标如直接成本升高、成本-效果分析等。
2 检索策略
2.1 电子检索计算机检索策略由课题组与学校图书馆信息部专家商榷后制定。检索MEDLINE、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重庆维普),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 disc),Cochrane图书馆对照试验注册库(CENTRAL)。并在因特网上用多种搜索引擎检索正在进行和未发表的文献,包括中国优秀硕博论文数据库,中国学术会议论文集数据库。英文和中文检索都采用主题词和自由词结合的方式检索:英文检索(1)检索符合RCT的研究, (2)符合慢性乙型肝炎的研究,(3)符合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研究。中文检索式与英文相似,以慢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乙型肝炎、中西医结合、中西药结合、中西药、中医药、中药、中医、干扰素、拉米夫定、胸腺肽等所有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中西药物化学名和商品名为自由词进行检索。检索年限从建库到200512,语种不限。
2.2 手工检索对包括石锐[12]所列的中医药相关文献共30种进行手工检索,包括在因特网上检索到的会议论文集和学位论文汇编等,对实验报告中资料不全的与研究者联系索要,并查阅各研究所附参考文献以补充资料。
3 系统评价的方法
3.1 纳入研究的筛选由两名经过培训的评价者分别独立完成,根据纳入标准严格筛选合格文献,当意见不一致时,通过课题组讨论协商解决。
3.2 研究质量评价纳入研究的方法学质量采用Jadad质量记分法[13,14],RCT分为1~5分(1~2分为低质量研究,3~5分为高质量研究)。随机分配隐藏方案采用Cochrane手册[15]和Schulz报道的记分方法[16]。
3.3 资料的提取参考广州中医药大学EBM中心的《中医药治疗性文献系统评价的质量评价和信息采集表》,编制《中西药结合与单用西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文献质量评价和信息采集表》,由两位信息摘录评价员按原先设计各自独立采集评价。正式评价前先对5篇研究进行采集、初评价,通过评价者之间的一致性检验(Kappa值)后,再对符合入选标准的研究进行信息采集评价。信息表的主要内容分为7部分36个条目,包括研究的特征、纳入标准、受试者特点、干预措施、结果指标、随访指标和方法学评价包括(随机化方法的运用、分配方案隐藏、盲法的运用、随访情况、意向性分析、统计学分析、样本含量的估计、不良反应报告、经济学统计、和结论推导)。
3.4 资料的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相对危险度(relative risk,RR)、连续变量用权重均差(weighted mean difference,WMD)及其95%的可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s,CI)表示统计效应量,并尽可能进行意向性分析。当试验存在统计学异质性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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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二)重大事件(ⅱ级)
(三)较大事件(ⅲ级)
(四)一般事件(ⅳ级)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救援领导机构
(二)救援专家组
(三)救援执行机构
(四)现场救援指挥部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二)现场救援及指挥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四)信息报告和
(五)应急响应终止
五、保障措施
(一)信息系统
(二)急救机构
(三)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四)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五)物资储备
(六)经费保障
(七)交通运输保障
(八)其他保障
六、公众参与
七、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二)方案制定与修订
(三)解释部门
(四)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和《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一)救援领导机构
1.县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县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2.县救援领导小组
办公室
县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卫生局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二)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三)救援执行机构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120急救分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县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级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站网网。
(四)现场救援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体系见附件。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1.i级响应
(1)i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县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令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二)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方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紧张有序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裸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运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作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 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信息报告和
急救分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卫生局要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工作。
(五)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并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配合建立由市急救中心和县急救分中心组成的急救网络。
(三)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依托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省人民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和市中心医院建立的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四)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县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县级队伍规模不少于30人。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五)物资储备
县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保持出厂价格稳定。
(六)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分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策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七)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交通局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八)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县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和质量监管,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生产。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预备役,组织力量和装备,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六、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县卫生局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