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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商管理;核心职业能力;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5-0243-02
随着时展和教育的改革,高职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也开始进入了良性的循环。高职学生想要在职业竞争中获得胜利,不仅要具备相应的知识,最重要的是要具备对应专业所具备的职业核心能力,从而在超越和突破知识本位观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职业岗位的能力观,同时具备完成职业任务的能力,以及职业发展的潜力。
一、传统高职院校培养工商管理人才存在的问题
1.专业特色不够鲜明。由于绝大多数高职院校是由中等专业学校升级而来,因此,很多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代表性问题有专业设置不够科学,教学内容过于浅显等,尤其是在学生培养方面,高职院校的学生培养还处于大一统的状态,低端复制现象尤其严重,这就导致很多高职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往往存在知识储备不够、专业特色不够鲜明的问题。
2.对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不够全面。虽然,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工商管理专业教学的过程中都意识到职业能力尤其是职业核心能力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中,绝大多数的工商管理专业的教育仍然是“理论灌输+案例讨论”的模式。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在现有模式的培养下,具备了一定的分析问题的能力,也了解解决某些问题的“套路”,但是发现问题的能力并不强,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总是囿于课本上给出的套路和模式,缺少全局意识和创新精神。
3.创新精神培养在某种程度上缺失。创新精神是一种主人翁精神,但是随着职业经理人的普遍,很多工商管理专业针对学生的培养偏重于职业经理人的培养,而不是企业家式的培养,这就导致根本上创新精神的缺失以及诸多短线行为的出现,长此以往,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负面影响。
4.在学生培养过程中不能引导学生“内外兼修”。工商管理专业在学生培养中,绝大多数院校和教师都侧重于培养学生观察和应对企业内部变化的能力,但是却忽视了培养学生如何应对外部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变化的能力,事实上,市场经济的变化,很大原因是由于上层建筑的变化引起的,只重视内功修炼,不顾外界环境变化,必然会被时代大潮所淘汰。
5.对相关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不够。当前时代的发展,不仅要求毕业生不仅要收集和处理相关行业的信息,而且还要在对企业的各个重要部门如财务、管理、营销、生产等各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引导。但是目前的工商管理专业在培养学生的时候,往往注重的是学生本专业能力,却忽略了信息收集、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的相关能力。
二、工商管理专业的核心职业能力的构成与特性
1.工商管理专业的核心职业能力的构成。工商管理的核心职业能力,即从事工商管理相关职业活动所必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能力,其不仅要求学生要具有快速适应工商管理职业岗位、运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职业素养包括管理思维能力、观察判断能力、合作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等。
2.工商管理专业的核心职业能力的特性。①专业性:任何职业的核心能力都要有一定的专业性,脱离专业性,职业能力也就不复存在,工商管理专业也不例外,但是工商管理的专业性,实质上是在金融、公关、策划、人力资源管理等诸多学科的基础上综合起来的一种复合性质的专业性。②可迁移性:工商管理专业的核心职业能力同其他专业一样,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和可迁移性,这种可迁移性不仅存在于工商管理的各个分支,更存在于各个层次、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中。③发展性:发展性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工商管理相关的岗位要求也在不断的发展当中;二是随着管理者的个人变化,能力要求也在不断变化。④社会适应性:任何一种经济实体,任何职业都不可能脱离社会存在,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工商管理专业的核心职业能力乃至岗位职责都不可避免的受社会影响,这就要求一个合格工商管理的毕业生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适应能力。
三、学校在培养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过程中应当侧重和渗透的能力
1.主人翁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工商管理人才,不仅要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而要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主人翁精神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提倡的企业家精神,而是要在拥有开拓、创新、诚信的基础上,拥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
2.创新精神。创新精神,不仅仅指的是在处理工商管理环节时候能够创新处理某些问题,更体现在信息加工能力、动手操作能力以及人员管理方面的创新。同时,还要具有从全局角度出发的,能够以提高人类美学为目的的高尚情怀。
四、高职院校在工商管理专业当中渗透职业核心能力的教学方向
1.鼓励学生自发探索,培养学生的独立意志和探索精神。工商管理,从字面上看管理的是工商,但是说到底还是以人为本的专业,因此,要在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中渗透核心职业能力就必须要注重保护并且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尤其要鼓励并培养学生具有自主探索的精神,在保证学生学到必要的专业知识的前提下,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思考和发展空间。
2.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就是竞争,因此,工商管理专业在教学中必须着重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培养学生竞争意识的时候,要在引导学生认识和区分什么是公平竞争、什么是不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竞争意识,要在学生建立起正确的是非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培养。
五、工商管理专业核心职业能力渗透培养的基本途径
1.尊重学生的个性,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精神的培养,首先要以往的重视共性、轻视个性的教育观念,但是在目前高职院校逐年扩张的情况,一对一的因材施教方法不可能实现,因此,教师可以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的性格爱好、特长、知识储备以及发展意愿对学生进行分组培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分组并不是固定的,而是要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和个人意愿进行调整的,同时要进行一定的引导和控制。同时,学校也要根据本校的情况,大力培养创新型师资,鼓励教师和学生进行终身学习。
2.深化教学改革,增加创新课程,培养学有所长的学生。工商管理专业的核心能力培养,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更要培养出学有所长的学生,因此,高职院校可以根据学生不同性格、兴趣以及能力的不同,对学生进行分流培养,除此之外,在学校的教学改革方面,学校应该在完成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开发与当地地方经济紧密结合的创新课程。同时,在教授这些课程的同时,一定要渗透现代管理的方法和观点。
3.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高职院校固然培养的是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但是如果一味重视专业轻视素养,必然与工商管理的核心职业能力要求背道而驰,因此,高职院校在工商管理专业培养的时候,在注重以人文本、鼓励学生彰显个性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在各个方面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
你只见到我在报表上的锱铢必较,却没看到我管理上的审时度势;你有你的决策,我有我的算法;你否定我的现在,我决定我的未来;你嘲笑我在定量分析中埋头苦干,我可怜你在实际情况下束手无策;你可以轻视我们的才能,我们会证明这是它的时代。财务,注定是条细致入微的锁链,路上免不了有所纠正和删改,但,那又怎样?哪怕被质疑,也要忠于自我。我是财务管理学,我为自己代言。
财务管理人员是每个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人才。对于整个企业而言,就相当于链条对于自行车。一旦链条失灵,整个自行车也就无法行动。财务管理专业不仅注重培养财务管理及相关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还重点突出财富管理的金融专业技能,旨在为公司和个人财务决策提供方向性指导及具体方法。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需要具备管理、经济、法律、理财和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财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基础、经营管理、会计实务处理、证券投资分析、项目评估分析、公司理财、金融管理等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
求学期间,学生在熟悉我国有关财务、金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学习财务、金融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财务、金融管理方法和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从而掌握财务、金融管理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大学期间,该专业学生需要学习的专业课程有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管理学、经济法、税法、管理信息系统、金融学、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会计电算化、统计学、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管理、财务分析、投资项目评估、市场营销等。
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迫切需要同时兼备管理、经济法律、理财、金融等方面知识和能力的高级人才。当前毕业生主要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及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也可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
工商管理:管“经营”
你只见到我指点江山的气魄,却没看到我读书报告的厚重;你有你的领域,我有我的体系;你否定我的现在,我决定我的未来;你嘲笑我终日埋头在数字中,我可怜你独守理论支架;你可以无视我们的努力,我们会证明这是它的时代。管理,是注定运筹帷幄的旅行,路上免不了有所偏离和失误,但,那又怎样?哪怕不被看好,也要挑战自我。我是工商管理学,我为自己代言。
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该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_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和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企业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企业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专业课程有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经营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生产管理等。
工商管理在研究人类管理活动规律及其应用科学的基础上,偏重于用工具和方法来解决管理上的问题。如用运筹学、统计学等,对问题进行定量定性分析。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兴起,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当前该专业的毕业生主要分布在国家和省(区、市)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外资或涉外经营的工商企业以及国际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类型的咨询服务等中介企业。鉴于该专业的学术体系完备,本科毕业后仍可继续进行企业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以及经济师的进修,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行政管理:管“组织”
你只见到外在的光鲜亮丽,却没看到背后的理论基础;你有你的流派,我有我的学科;你否定我的现在,我决定我的未来;你嘲笑我总在实践中摸着石头过河,我可怜你空有理论架构;你可以轻视我们的年轻,我们会证明这是它的时代。行政,是注定孤独的旅行,路上少不了烦恼和困惑,但,那又怎样?哪怕万千阻挡,也要执著向前。我是行政管理学,我为自己代言。
行政管理又称行政学,也称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它是一门研究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规律的科学,是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在20世纪初成立以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已日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众多理论流派、多学科交叉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一门科学。本专业培养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并具有分析和解决行政管理方面实际问题能力的专业性人才。
由于行政管理专业与社会学、法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联系紧密、相辅相成,因此其专业课程涉及行政管理学、市政学、社会学、行政领导与决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行为学、西方经济学、行政法学、社会调查与统计、公共政策分析、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行政公文与写作、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社会调查等各个方面。学生需要学习上述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培养掌握现代行政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管理、经营、策划、调研、交际能力,能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专业是从政治学派生出来的,并被视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行政管理专业运用政治学的基本理论研究行政组织和管理。政治学着重研究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更具理论性,而行政管理专业则是更、具有实用性的科学。行政管理专业的根本目的在于探讨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虽然近几年,行政管理专业的就业情况不尽如人意,但相信随着社会对行政人才需求的日益增加,行政管理专业未来将更加美好。
人力资源管理:管“人才”
你只见到我挑选人才时的轻松从容,却没看到我甄选简历时的烦恼无绪;你有你的规则,我有我的标准;你否定我的现在,我决定我的未来:你轻视我总在和绩效作斗争,我可怜你却在其下痛苦不已;你可以轻视我们的努力,我们会证明这是它的天下。优化,是注定披荆斩棘的旅行,路上少不了质疑和刁难,但,那又怎样?哪怕遍体鳞伤,也要达到最优绩效。我是人力资源管理,我为自己代言。
人力资源管理,是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旨在培养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在了解本学科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具备较强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组织协调及领导等基本能力的优秀管理人才。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并将受到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分析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专业课程有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劳动经济学、绩效管理、薪酬与福利、人力资源规划、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
在人才竞争趋于全球化的今天,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工作显得格外重要,做好人的工作已经成为赢得整个世界的前提,而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能力开发,则成为一项关乎发展整个国家伯乐人才的重要工程。当前国内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建立在动态的国内外人资检测系统的基础上,能够预测社会潜在需求,从而实现社会的真实需要,灵活调整专业计划。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国内现在需要中、高级人力资源专业人才量为600多万,其中北上广居多,相对存在巨大的市场缺口,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就业前景十分明朗,收入也不错。
信息资源管理:管“信息”
你只见到我在后台系统的熟练操作,却没看到我在数据分析上的理论功底;你有你的钻研,我有我的刻苦;你否定我的现在,我决定我的未来;你嘲笑我在分析方法中埋头苦干,我轻视你在学术道路上浅薄不堪;你可以轻视我们的努力,我们会证明这是它的时代。信息管理,是注定与数据为伴的旅行,路上少不了枯燥和烦恼,但,那又怎样?哪怕被忽略,也要坚持到底。我是信息资源管理,我为自己代言。
信息资源管理专业属于管理学类,它由原来的科技信息、信息学、管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合并而成,强调管理、经济、计算机等多学科的综合和交叉。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理论基础、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掌握系统思想和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方法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能在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等部门从事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经济法
作者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江苏 镇江 212013)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研究”(项目编号:JGYB2009019)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4-0098-02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两条主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不断完善,法律与经济在相互交融中不断得以发展与创新。法律之于经济的重要性为我国高校经济与管理类专业(以下简称经管类专业)中的法律课程设置所彰显。20世纪70年代末,已有高校尝试面向经管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经济法”,2000年教育部将其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作为全国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至今相关经济法律课程已为各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然而时至今日,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实践中所暴露的种种问题已凸显其“鸡肋”性质。因此,唯有对其进行改革,方能重新修正法律课程在经管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一、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之困境
目前,各高校均在经管类专业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并以“经济法”课程居多,但课程教学实践已暴露出当前经管类专业中法律课程设置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法律课程之于经管类人才培养重要作用的发挥。
1.困境之一:法律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1)法律课程门类单一。法律课程设置门类偏少是当前各高校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的共性问题,这对于经管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负面影响。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所有经管类专业中,除大一学年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之外,还开设“经济法概论”、“国际商法”、“对外贸易法”、“保险法”、“金融法”、“劳动法”等法律课程,上述课程中,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经济法概论”是所有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而其余课程均为与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程,最后能否开课还需视选课学生数而定,其中有些课程因为选课人数的不足几乎每年都无法开课,如对“外贸易法”、“劳动法”。而上述课程则是经管类专业(尤其是国际贸易、保险、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但现行法律课程设置却难以满足学生的知识需求。
(2)法律课程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名称多集中于“经济法”或“经济法概论”,但此种名称已与实际教学内容严重相悖。经管类专业中的法律课程本质上还是归属于法学学科,其设置内容仍应遵循各部门法学已划定的内容范畴。以经济法为例,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1]因此,经管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也应归属于上述范畴。但这与教师实际教学内容及学生知识需求不一致。经管类专业学生所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应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学内容,而仅仅一门经济法无法囊括上述内容,因此导致现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一种怪异现象――“以经济法之名,行经济法、民法、商法之实”,而如何使得民法、商法以独立地位和身份进入经管类专业学生视野之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之间、法律课程内部缺乏融合性与逻辑性。在现行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法律课程的设置随意性大,对与专业课程的相互关系缺乏必要考虑,不能够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相关性较强的法律课程。如笔者所在单位在所有的经管类专业统一开设“经济法概论”,而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却根据相同教学计划给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内容,并未能考虑专业个性化差异、学生知识结构的严重缺陷;此外在开设两门以上法律课程的经管类专业中,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对各门法律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层次性问题考虑不够,各部门法之间脱节,而在教学内容上又存在重复和交叉现象。
2.困境之二:法律课程学时数偏少
现行教学计划中,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学时数较少,学生在有限的学时里根本无法较全面地掌握所需民商、经济等部门法的相关内容,更无法进行较高、较深层次的研究,预期教学效果难以实现。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所有经管类专业中开设的“经济法概论”课程,只有J会计(财务)、J工业工程(物流)两个专业为45学时,而其他所有专业均为30学时。从笔者教学实践情况来看,如此偏少的学时与众多的内容相比已显的捉襟见肘,在教学中只能对课程内容选讲,更无时间去讲授学生所必需的民商法律制度知识。
3.困境之三:法律课程开设时间不尽合理
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何时开设是实现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融合性、法律课程内部连续性的前提条件。而当前各高校在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开设时间上并未充分考虑其与专业课之间的融合性及其内部的连续性。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大一学年第一学期除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外,还统一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而前文所述部分专业设置的“对外贸易法”、“金融法”及“保险法”课程则在大三、大四学年开设,笔者认为这样的时间安排不仅无法体现其与专业课程之间的融合性及内部的连续性,更是与学生知识结构相脱节。刚踏入大学校门的新生甚至对于本专业及其课程还无法了解透彻,而此时要求其学习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课程更是毫无意义。
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脱困”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基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践经历及思考,笔者认为唯有对当前法律课程模式进行合理化的改革,方能使其摆脱上述种种困境,真正发挥其在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1.合理构建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体系
针对上述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的种种问题,应以系统化的思想指导法律课程的设置:
(1)法律课程门类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笔者认为,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具体应包括:“法律基础”、“经济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学”。这些法律制度内容是经管类专业复合型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同时也能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结构,改变传统经济法“一统天下”的陈旧格局。
同时,在分别开设上述课程之后,现行法律课程中的“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也得以解决。针对经管类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的“以经济法之名,行经济法、民法、商法之实”怪异现象,众多从事经济法教学的教师也对此提出了相应对策,如何庆江、吴学兰认为应将商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商法可以涵盖上述经管类专业学生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识的基本内容,并认为商法应涵盖以下内容: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担保法,企业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秦瑞杰认为采用“经济法律”的称谓可以将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都纳入课程,课程的内容体系不再以经济法一个法律部门为限,民法、商法中的经济相关法律规范都可以涵盖,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在结合本专业学习法律知识时更有针对性。[3]但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商法”定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名称与将经济法作为名称无任何本质区别,且同样会发生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而将“经济法律”作为法律课程的名称则显得不够严谨,一方面与现行法律部门划分相冲突;另一方面其外延过于宽泛,如此一来则无法体现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之间的融合性,且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可供教师讲授如此之多的内容。至此,既然在现存的部门法中无法觅得一个科学合理的名称,又想能够涵盖经管类专业学生所必备的经济法、民法、商法相关法律知识,那么倒不如遵循部门法学划分的现状,在经管类专业中独立开设经济法、民法、商法等法律课程。
(2)合理定位法律课程性质与内容,增强其与经管类专业课程的融合性。法律基础、经济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学内容庞大,但作为经管类专业开设的课程则无需学生掌握上述法律制度中的所有内容,因此必须对上述课程性质与内容进行合理界定。根据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笔者认为应作如下安排:
“法律基础”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其主要介绍整个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学习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让其体会法律精神;“经济法总论”(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为学习经济法部门下的单行法奠定基础,而宏观调控法之下的财税法、金融法与计划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之下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应根据经管类专业差异性作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开设,无需任何专业都全盘开设;民法基本原理及合同法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民法基本原理和制度、合同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原理及公司法应作为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商事主体与行为基本理论、公司基本制度,而商法中的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法等单行法应根据经管类专业差异性作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开设;程序法学应作为经管类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主要介绍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制度。
2.合理安排法律课程开设时间,彰显法律课程之间的逻辑性
在时间安排上,坚持连续性:大一学年开设“法律基础”及“民法、商法基础理论”课程;大二学年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合同法”与“公司法”课程;大三学年可安排各种经济法、程序法学中的选修课程;基于教学实践,由于大四学年学生忙于就业与各种考试的备考工作而无暇顾及课堂教学,因此笔者认为大四学年无需开设法律课程。“法律基础”作为修读其他法律课程的基础课程必须先行开设,而“民商法基础理论”作为修读经济法律制度的先修课程也应先于经济法课程先行开设,而其中的选修课程则可以根据专业差异及学生知识需求而最后开设,此安排则充分体现了法律课程之间的逻辑性。
3.增加课程学时,保证课程内容的充分传授
随着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原有经济法课程的30或45学时已不能满足系统讲授法律知识的需要。因此,增加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学时数成为必然选择。但增加法律课程学时数的同时又必须考虑授课内容与难易程度因素,且不能过多挤占经管类专业课程学时数。因此笔者认为,应比照上述课程内容在法学专业中所需学时数做出合理界定,具体而言:“法律基础”课程应为30学时;“民商法基础”理论共计30学时,“合同法”与“公司法”则各需30学时;而经济法中的选修课程及程序法学则根据实际讲授内容可确定为15~20学时。这样既能保证经管类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律基础、经济法与民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知识能够有充足时间讲授,同时也照顾了各专业差异性,使得与经管类专业相关的金融法、保险法、税法等单行法规能够深入地讲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6.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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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属于相对较新的课程将经济法作为一门课程来教授和学习.首先必须深入分析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1.1经济法发展变化快
相对于其他法来说,经济法更新快。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法理论学说和法律内容也不断推陈出新在我国.在党的十四大作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形成了六种经济法理论,即过纵横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管理一协作经济法论、经营管理经济法论等学说1992年以来.中国对经济法的理论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提出新的经济法理论,主要有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国家调节经济法论、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等学说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的体系、经济法的内容和结构等也在不断更新、变化。
1.2经济法涉及范围广
经济法是一系列与经济和法律相关事物及行为的有机联系体.经济法涉及国民经济各领域,从经济管理主体到消费者.从宏观调控领域到微观市场行为,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经济法涉猎范围广度在法律学科中比较高.同时它也是对其他学科知识尤其是经济学知识支撑要求最高的法律学科.也可以从与之相联系的学科来理解正因为经济法涉及范围广的特点.给经济法的教学和学习增加了难度.同时也激发了学生获得更多知识的欲望.为培养现代社会所提出的既通法律又懂经济的理性人提供了可能
1.3经济法专业性强
经济、技术类等学科知识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经济法则是更加专业的学科。如会计法、审计法的认识和理解需要有财务知识,而知识产权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律.金融法、证券法的了解和运用需要有金融学知识。现实中经济法教学者很难对经济法的全部内容都有深入的研究,通常都是在大方面都相对了解的情况下.有所侧重地深入研究。所以,作为经济法学者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要有广泛的兴趣,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才能更加全面
2.我国经济法体系结构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目前我国经济法的体系并没有统一的法典.也没有一部龙头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分散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2.1调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
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国家对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教程中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有助于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的主体.能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企业组织管理法、公司企业组织管理法等等
2.2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
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国家需要必要的管理.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功能根据实际需要目前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2.3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
实现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用法律手段对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进行规范.有助于实现经济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包括财政法、预算法、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税收法律等。
2.4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运用法律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
3.教学内容的设计
经济法教材是供经济法教学用的.经济法教材体系与经济法体系有联系是不言而喻的。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一方面不能要求把经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一一列入经济法教材.另一方面.根据实际需要.有些虽不发球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可以列人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目前各类经济法教材种类繁多、琳琅满目,大部分教材基本都按照经济法体系编写的,内容和节繁多,每章的内容大都法条的罗列由于绝大部分的经济法教材都不是从某一个具体的专业为出发点而编写.要么是从法律专业的“专业”角度,要么就是泛泛而谈.没有具体针对哪个具体专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对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我认为经济法课程内容不应该完全从经济法体系的角度进行设计.而应配合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主要从几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3.1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这部分主要是打基础。主要是介绍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问题.还包括一些在以后章节中要运用到的相关民商法的知识
3.2市场主体法部分
经营管理类学生将来必然与各种市场主体打交道.有的是在企业中工作.也有的是自己创办企业.就必须熟悉规制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这部分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等。
3.3市场行为法部分
作为市场主体必然要从事各种市场交易和经营活动,而且签订合同,融资,支付等行为又是重中之重。为了在这些活动中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就需要熟悉掌握并且灵活运用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票据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