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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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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

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韩国;中韩自由贸易

一、中韩经贸关系

1992年中国与韩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后,中韩两国间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在两国政府及民间团体的积极推动和不断努力下,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中韩双边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从1992年5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008年的1861亿美元,增加了36倍。表1给出了2001-2008年中韩贸易的变化情况。现在韩国是中国第6大贸易伙伴。从2004年7月起至今,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韩国第1大贸易伙伴。

在中韩贸易关系迅速发展的同时,中韩之间投资增长快速而且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中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显示到2008年底,中国共对韩投资将达9.66美元。2008年韩国对华投资项目为2226个,实际直接投资也31.35亿美元。

二、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

所谓的中韩自由贸易区就是指中韩两国为取消中韩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实现中韩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自由贸易安排。

中日自由贸易区理论上的可行性。一般而言,自由贸易区的静态效应初步包括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两个方面。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效应取决于贸易创造效应与贸易转移效应之间的比较,一般来说,当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贸易转移效应时,则建立自由贸易区是有利的。自由贸易区除了可以带来静态福利效应外,还可获得动态效应。这些动态效应是由于竞争的加强、经济的规模化、投资的增大以及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动态增长效应。一般而言,建立自由贸易协定所产生的动态效应被认为比静态效应要大得多,而且更为重要,这成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决定因素。陈岩(2001)对两国自由贸易区的理论的分析,包含且超越了一般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的分析,这也适于中韩自由贸易区。

(一)韩国是中国第6大贸易伙伴,而中国是韩国的第1大贸易伙伴

从国际上实行自由贸易区的实践来看,中日两国贸易的结合度比一些实行了自由贸易区的国家要高。就中韩自由贸易区的福利增加而言,我们的预测是1-2年短期将增加300亿美元的贸易额,有助于中韩贸易早日突破2000亿美元,甚至在不久的将来可以超过中日贸易额。

(二)中韩经济的互补性

中韩劳动力资源的互补,中国有大量富余的劳动力,劳动力成本较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不及韩国的1/10,而韩国劳动力成本高。中韩的产业结构互补,韩国技术密集型产业和IT产业发达,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制造业发达。中韩出口商品结构互补,两国在商品贸易上不存在过于明显的竞争关系却存在着很强的合作空间。

(三)中韩都是WTO成员和APEC成员

韩国较早加入了WTO。中国2001年加入WTO,WTO评估的结果是中国已经按照WTO规则要求积极调整有关经济法规政策,即原来的贸易政策和法规向国际接轨,使外商投资与贸易及其生产经营更有利于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进行,中国做出的市场开放承诺使市场准入程度有大幅度扩大,扩宽了投资与贸易领域;关税壁垒及非关税壁垒的大幅度取消降低,中国实现了加入WTO时的承诺。

(四)中韩有地理、历史、文化渊源

中韩地理上邻近,适合开展经济贸易,两国在历史、文化上渊源久远,中韩两国自古是友好邻邦,文化、传统就非常接近,人文交流十分频繁,能彼此交融,在价值观上差异不大,都属儒家文化区,这为两国间的合作减少了因文化、价值观差异所带来的障碍,在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能更顺利合作。

同时,中韩自由贸易区建立可以突破“难产”的中日韩自由贸易的工作。

三、推动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中韩自由贸易区是可行的,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很明确。接下来就应该开始中韩两国的自由贸易区谈判工作,将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落实到行动上。

我们注意到中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于2006年11月由两国政府宣布启动,到现在双方已举行了5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3月22-23日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7月3-4日在韩国首尔举行,双方讨论了部分工业部门以及原产地规则和贸易救济措施等问题。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4-26日在山东威海举行,双方就货物贸易的部分工业部门和农林渔业、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相关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2月18-20日在韩国济州举行,双方就农林渔业、制造业、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动植物检验检疫(SPS)、海关程序、原产地规则和经济合作等进行了讨论。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6月11-13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联合研究报告中的农林渔业、韩弃用两项“特保条款”和总体结论建议等进行了讨论。这种研究时间有些过长了,可能已经“吃掉”了一定的中韩自由贸易福利。现在需要的是切实的行动,第一步要在关税上中韩实现自由贸易区的要求,而后再逐步在非关税壁垒等方面实现自由贸易区的要求,有些特殊的产业、产品问题等可以搁置。

总之,现在中韩两国应该要积极推进中韩自由贸易区建设,不要浪费中韩自由贸易区的潜在福利。

参考文献:

1、陈岩.国际一体化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1.

2、陈岩.东亚再崛起[M].人民出版社,1999.

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由贸易实验区;服务贸易;离岸金融;人民币国际化;扩大开放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一项国家重大开放政策,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以开放促进新一轮的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世界其它各国的经济发展,扩大双方的贸易和投资规模,促进世界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世界人民谋求福利。

目前关于自由贸易区福利效应的理论研究颇多。克鲁格曼(Krugman,1991)在贸易集团数目与世界福利关系的研究指出,世界福利和贸易集团数目之间的关系显示出一种U形状。而对自由贸易区福利效应的实证检验研究显示,用一般均衡模型(CGE)进行事前预测,用贸易引力模型进行事后说明,Chirathivat (2002)运用CGE模型实证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福利收益。Krueger (1999)的引力模型结果表明,NAFTA对墨西哥来说,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贸易转移效应。

国内学者的研究侧重于研究自由贸易区在我国实践的问题。丁国杰(2011)指出,未来上海应在自由贸易区建设、免税购物功能以及离岸贸易功能等方面有所突破;孙玉敏(2012)指出,上海综合保税区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带有“自由贸易园区”基因的“试验田”;雷仲敏(2010)结合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提出把浦东建成我国最大的国际自由贸易港区。国外研究已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依据与方法,但国内研究尚未把自由贸易区建设与实验国家各类开放政策相联系。

近年来,世界主要经济体加快了自贸区谈判的步伐,以期“抱团过冬”,尽快走出金融危机的雾霾。笔者认为,建设并实践各类自由贸易区是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强的潮流,中国政府十年来一直积极稳步地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迄今为止,我国商谈的自由贸易区达到11个,涉及29个国家和地区。但是,在与发达国家谈判中, 在确保国家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南北类型”自由贸易区,以期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内经济转型,提升国家竞争力,我们根本没有可借鉴的范本。一招不慎,就可能付出长期的代价,特别是对于服务贸易的谈判,必须谨慎对待,全面考量。因此,在全国现有的保税港区中,选择一地搞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谈判中提供依据的扩大开放的措施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上海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位条件及基础

考虑到对全国的带动示范作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首选地点是上海。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意义就是要立足于全国发展大局,充当新时期国家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不断增强服务全国、履行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功能试验,力争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示范经验,为国家经济结构转型、以开放带动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做贡献,促进区域经济转型。

上海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位条件与基础较优越。首先,上海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区位优势突出:上海所在的长三角区域处在北连日本、韩国及北美;南下东盟、经苏伊士运河直通西欧的交通枢纽位置,发展国际贸易区位优势明显。其次,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港口,可通达全球各主要地区,发展国际运输、国际转运优势明显。再次,上海航空、公路和铁路运输业发达,作为全国最大的交通枢纽,以海铁、海陆、海河和海空联运为纽带,把海港与内陆喂给点、集散点连接成一条完整的国际物流链,把内地经济腹地与全球主要经济体连接起来,发展多式联运,外引内联优势突出。最后,上海具有深厚的人文基础,开放和保税业务经验丰富,它拥有全国最大的保税港区——上海综合保税区,拥有浦东开放开发,外高桥、洋山、浦东机场等不同类型保税港区建设的成功运作的经验。因此,上海作为自由贸易区的试点,基础条件最好。

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应该是国家开放政策与自由贸易区建设有效结合的产物。笔者认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一项措施,从国家开放政策上考量,上海自贸区不是一般教科书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港),而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验基地。即把国家各项扩大开放政策先放到上海自贸区试运行,取得经验后再复制推广,让全国享受制度“红利”,以增加国家开放经济的弹性,促进转型时期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重点是发展服务贸易,把上海自贸区建设与国家各种开放政策试行挂钩,为我国在国际上的各种多边贸易谈判提供现实依据,促进我国全球战略利益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结合考虑上海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实际需求,为全国创新提供经验,带动上海国际经济中心的建设和地方经济的转型。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难点是国家进一步扩大的开放政策如何与地方区域经济转型有效地结合,相互促进。

具体说来,上海自贸区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3点:

1. 把上海自贸区作为国家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谈判的试验基地开展建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自由贸易区。近年来,在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极力推动下,TPP范围有扩大之势,其发展必将对现有的北美自贸区、东盟、东盟 + 中国自贸区的亚太多边自贸关系格局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经济的外向型意味着要求自身加入更多的多边自贸协定,以破解美日借TPP制约中国的企图。目前的问题在于TPP的准入门槛有多高以及对我国适用与否。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开展TPP对我国适应性的试验探索,将上海自由贸易区视为一个小型TPP,进行功能模拟试验,为我国参加TPP谈判提供依据。

2. 把上海自贸区作为国家开展中美BIT谈判的试验基地建设。BIT(双边投资协定)的核心是围绕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外汇收益的汇出、争端的解决以及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等服务贸易开放进行探讨。目前,中国已经与12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31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成为仅次于德国签署此类协定最多的国家,其中生效的协定已达到100个。此外,我国还正在与加拿大等国进行投资协定的谈判工作。目前,中美谈判的主要分歧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投资定义、劳工、业绩要求等。因此,将中美BIT谈判分歧要点纳入上海自由贸易区功能运行模拟解决,为今后中美BIT谈判提供服务贸易开放实践的支持。

3. 把上海自贸区作为人民币国际化,国家发展离岸金融和使用“共同开发”手段解决的试验基地。首先,研究借鉴泽西金融岛运作模式,开展“隔离式”的离岸金融建设的可行性。离岸金融在学术上一般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离岸金融有着“金融特区”的属性。设想中的上海离岸金融模式——内外隔离型离岸金融模式,业务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离岸银行业务、期货保税交割和离岸再保险。其次,利用上海的技术力量和南中国海有利区位条件相结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和虚拟经营的现代经营理念,研究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与三沙市联手建设离岸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可行性方案,联手打造一个亚洲石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为国家实现持久支持宣示的维权行动,促进南海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带动沿岸国家金融物流服务贸易合作三位一体的良性互动做贡献。

笔者认为,通过开展以上三项自由贸易区主要功能的建设,可以实现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与自由贸易区建设有机结合的目的。

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作方式

按照“二线管住,一线逐步彻底放开”思路运行的上海自贸区运作方式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1.上海自贸区的运作要有按有别于保税港区的方向进行合理构建。笔者认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区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监管理念,要从货物管理转变为企业管理的理念;二是贸易的开放度,要有与国际接轨的多元贸易模式;三是政策的开放度,最主要的是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自由贸易区要求外汇政策率先开放,税收政策要有国际竞争力。为此,以“敢于突破”为基点,研究借鉴开曼金融岛运作模式的可能性。具体内容包括:试行“中国美元”在洋山岛免税交割的可行性,试行开曼金融岛公司注册“豁免条款”的可行性,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试验基地,增强税收政策的国际竞争力。

2. 上海自贸区应采取不同执行主体的运作方式。基本思路是依托现有的3个保税(港)区,即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及洋山保税港区,开展分工合作,分别执行上海自贸区的各项功能。笔者认为,外高桥保税区,其保税业务监管经验丰富,适于执行自由贸易区按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相关条例试行运作的功能。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毗邻内陆,适于执行自由贸易区按中美BIT(双边投资协议)相关内容试行运作的功能。洋山保税港区,具有特殊的海岛地理优势,适于执行自由贸易区的离岸金融建设相关功能,开展人民币国际化改革试点和国家发展离岸金融和平解决的实验。

参考文献

[1]Chirathivat S.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background, implication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J].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 2002 (13): 671|686.

[2]Krugman, P. IS Bilateralism Bad[M], in Helpman and Razin.(eds) International Trade andTrade Policy, Cambridge MA,MIT Press,1991.

[3]雷仲敏.上海浦东建设国际自由贸易港区的探讨[J].科学发展,2010(3).

[4]孙玉敏.上海综合保税区:挺进自由贸易区[J].上海国资,2012.

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利用一个古诺竞争模型,本文研究了关税同盟的缔结对多边关税谈判与关税减让的影响。文章认为,关税同盟的缔结并不一定可以迫使非成员国在关税谈判中作出更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关税同盟的缔结虽然可以提高成员国的福利水平,但却不会提高成员国在福利分配博弈中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对来自自由贸易的净福利进行分配时,关税同盟作为一个整体与非成员国平均分配得自自由贸易的净福利。

关键词:关税同盟;关税谈判;博弈。

一、引言

二战以来,在GATT/WTO多边贸易体系框架的指导下,经过无数次的双边与多边贸易谈判,世界平均关税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非关税壁垒明显降低,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与经济联系日趋加强。与此同时,伴随世界关税水平的削减与多边贸易自由化程度地加深,各种区域性贸易组织与自由贸易协定大量涌现,据WTO2002年的年度报告,至2002年底,所有的WTO成员国至少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或贸易安排,世界出现了区域贸易一体化与多边贸易自由化和谐共存的奇特局面。各国之所以愿意缔结各种贸易协定与贸易安排,除了想通过区域贸易自由化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加入某个贸易集团可以提高本国在随后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谈判地位,从而可以在谈判中获取更多的利益(WTO2003)。那么,这些贸易安排涌现究竟对多边关税谈判与关税减让起着怎样的影响?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是否一定会提高成员国在贸易谈判中的福利分享份额?这都是目前亟待澄清的问题。

Jensen与Thursby(1984)利用一个有限重复的博弈模型研究了关税减让问题;Dixit(1987)把Jensen-Thursby的有限重复博弈模型拓展到了无限重复的博弈模型,研究了在无限重复博弈条件下的关税谈判与关税减让问题,Dixit的研究结果显示,通过对背叛国家惩罚的可信威胁,世界可以维持一个低于Nash均衡关税的合作关税水平。但是,Dixit的研究结果并没有告诉我们博弈参与者将选择何种水平的合作关税,实际上,按照博弈论的“Folk定理”,无限重复的博弈过程可以维持无穷多个合作关税水平。而且,Dixit并没有研究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缔结对关税减让的影响。

利用一个竞争性出口模型,Bagwell与Staiger(1997c)研究了自由贸易区及关税同盟的缔结对多边合作关税水平的影响。Bagwell与Staiger的研究了互惠贸易区缔结三种不同的效应:互补效应、惩罚效应与歧视效应对成员国与非成员国最低可维持关税水平的影响。Bagwell与Staiger认为,关税同盟的缔结可能促进也可能阻碍多边关税合作。Bagwell与Staiger的研究与Dixit的研究存在同样的缺陷,他并没有告诉我们互惠贸易区成员国在随后与非成员国谈判中将最终选择何种水平的关税,以及互惠贸易区的缔结对成员国关税减让谈判能力的影响。

在另外的几篇文献中,Bagwell与Staiger(1990),(1997a),(1997b)以及Staiger(1995)在分析管理贸易、互惠贸易区以及渐进贸易自由化时提出了把对称的、最低可维持的关税水平作为对称条件下的合作关税水平。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区域贸易组织的成立,特别是可以共同协调成员国外部关税水平关税同盟的缔结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谈判参与者规模,在这种不对称谈判参与者的情况下,把对称的关税水平当作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税水平就变得不怎么合适。

Mayer(1981)、Riezman(1982)与Ludema(1991)也研究了关税谈判对合作关税水平的影响,但是,他们的研究并没有考虑到通过关税谈判达到的合作关税水平应该是可以自我维持的事实。而且,他们的研究也不涉及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对关税谈判结果的影响。

本文在一个古诺竞争模型的基础上研究了合作与非合作博弈假定条件下关税联盟的缔结对关税谈判结果及多边合作关税水平的影响。本文认为,关税同盟的缔结并不会提高成员国在关税谈判中的讨价还价能力,当谈判双方以合作博弈的形式来分配得自关税减让的利益时,非成员国作为一个主体与关税同盟平均分配得自自由贸易的净福利。

本文的章节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基本模型;第三部分为单阶段博弈的Nash均衡与多阶段博弈的最低可维持关税水平;第四部分为关税谈判与可行关税水平的选择;第五部分为关税谈判与关税减让的进一步分析——合作谈判时双方的利益分配,第六部分为结论。

二、基本模型

考虑一个有3个国家的世界,每个国家有1个厂商,每个厂商生产1种产品,世界所有产品都是另外产品的完全替代品。我们以表示国厂商向国市场产品供给量,表示国市场的均衡价格,表示国厂商在国市场所获得的利润,表示国向国厂商征收的特别关税,表示生产产品不变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假定国的效用函数为拟线性效用函数:

其中为在国市场所有产品的总销售量,为标准产品的消费量,其价格为1,产品假定为一种自由贸易产品从而可以用来平衡各国的贸易收支。则国产品的价格就可以表示为在国市场产品销售量的线性函数:

假定所有的国家对未与本国签订贸易协定的他国进口产品实行一种非歧视的特别关税,这种特别关税直接增加了厂商的出口边际成本,因此厂商的有效出口成本变为,我们假定各国市场完全有效分割,因此每个厂商都可以选择对各个市场的最佳出口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简单起见,我们假定国际贸易运输成本为0。在每个市场,厂商产品都面临其他厂商的古诺竞争,因此,所有的厂商同时进行决策并在其他厂商产出给定的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则国厂商对国的最优出口可以通过求解如下问题而得:

(1)

则Nash均衡的产出水平为:

(2)

其中且。由(2)式可以看出,国厂商在国的销售量与国对国产品征收的关税成反比,与国对其他国家厂商产品征收的关税成正比。国的总消费为:

(3)

国厂商在国取得的利润为:

(4)

国厂商取得的总利润为在各国市场上的利润和,有:

(5)

国的社会福利函数可以表示为消费者剩余、厂商利润及关税收入之和,有:

(6)

为简单起见,假定非负的进口关税是各国唯一可选择的政策工具。

一个追求本国福利最大化的政府将对所有的进口产品征收非负的进口关税。政府在其他国家关税给定的条件下,选择合适的关税水平,最大化国民福利,求解(6)式的一阶条件,可以解得,有:

(7)

如果一国未加入任何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由对称性条件,在均衡状态时,有(),则可求得一国的均衡Nash关税水平,有:

(8)

当任意两国组成一个关税同盟时,关税同盟在成员国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同时选择共同的外部关税水平以使同盟成员国联合福利最大化。则可以求得关税同盟成员国外部均衡Nash关税水平为:

(9)

三、单阶段博弈的Nash均衡与多阶段博弈的最低可维持关税水平

现假定两国结成一个关税同盟与作为非成员国的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则在这个关税谈判博弈中有两个参与者:关税同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每个谈判参与者都追求本国(联盟)福利最大化。我们假定关税同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耐心程度相同,其对未来的贴现系数均为。关税谈判包括两个阶段:关税谈判阶段与关税减让协议的实施阶段。在关税谈判阶段,博弈的双方按Rubinstein(1982)模式进行讨价还价,参与关税谈判的双方轮流提出一个组合关税水平,直到某一关税组合为双方接受为止。由于每一轮出价的先后次序不同,当博弈参与者贴现系数小于1时,Rubinstein的讨价还价模型中首先出价的一方有先行者的优势,为了避免这种因出价次序的不同而导致的谈判结果变化,与Furusawa(1999)一样,我们只考虑Rubinstein讨价还价模型的一个极限形式,即在每一轮的出价中,参与者首先出价与随后出价的时间间隔趋向于0,这样便消除了讨价还价模型中先行者优势对博弈结果的影响。

当关税谈判博弈的参与者对一个新的关税组合取得一致意见后,关税协议的实施阶段便开始了,双方以这个一致同意的关税水平取代初始的关税水平。在关税协议的实施阶段,协议的签署国将一直实行协议的关税水平直到另一方背叛关税协议为止。如果某个协议成员国背叛了已经达成的关税协议,那么另一方发现这种背叛行为并采取报复措施的时滞为。我们假定博弈的双方采取扳机战略作为对协议背叛者的惩罚,即如果有一方背叛了关税减让协议,双方都将永远实施Nash均衡关税水平。协议的实施阶段可以看作是一个包含无穷阶段的无限重复博弈,每一阶段博弈的时间为。在这样的假定条件下,一个互惠合作的关税协议应该是一个子博弈完美均衡。

注意到双方的贴现系数均为,则双方在每一阶段博弈的贴现值可以表示为:

当惩罚的时滞延长时,阶段贴现系数降低。

由(6)式可知,每个国家的瞬间收益函数为消费者福利、厂商利润以及关税收入的总和。则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福利函数为:

(10)

其中,(10)式的第一项为关税同盟代表性成员国的消费者福利函数,由(10)式可以看出,消费者福利函数为本国关税水平的减函数;(10)式的第二项为关税同盟代表性成员国的关税收入函数;第三项为关税同盟代表性成员国厂商在本国市场的利润,由(10)式可以看出,本国的关税水平越高,厂商在本国市场上的利润就越大;第四项为关税同盟代表性成员国厂商在非成员国市场的利润,该项为非成员国关税水平的减函数。

则关税同盟成员国阶段博弈的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11)

同样,我们可以得到非成员国的瞬间收益函数为:

(12)

则非成员国阶段博弈的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13)

在单阶段博弈中,理性的博弈双方都将选择一个合适的关税水平以最大化本国福利水平,对关税同盟成员国来说,成员国的Nash均衡关税水平由(9)式给出,此时,不管非成员国的关税水平设置如何,关税同盟成员国福利水平达到最大化。同样,对非成员国来说,其Nash均衡关税由(8)式给出,此时,无论关税同盟成员国关税水平如何,非成员国福利水平达到最大化。因此,对关税同盟与非关税同盟国家来说,关税同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单阶段博弈只存在一个惟一的Nash均衡解:,。很容易可以看到这种均衡并非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当双方同时降低关税水平时,双方的福利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单阶段的关税博弈不可能达到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结果,但是,当博弈无限重复进行时,一个帕累托改善的关税减让协议就有可能达成。对关税同盟成员国来说,一个激励相容的关税减让协议应该满足:关税同盟成员国进行关税合作时的收益大于关税同盟成员国背叛关税减让协议时的收益。当关税同盟成员国(非成员国)背叛关税减让协议时,其将实行Nash均衡关税水平()以最大化本国利润,则关税同盟成员国维持关税减让协议的激励相容条件为:

(14)

其中为两个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联合福利函数。同样我们可以得到非成员国的激励相容条件为:

(15)

为非成员国的福利函数。一个可行的协议关税组合()应该是同时满足激励约束条件(14)及激励约束条件(15)的关税组合,由于我们不考虑进口补贴,因此协议关税组合还必须满足,求解约束条件(14),我们可以得到约束条件紧束时的关税同盟成员国最低可维持合作关税水平为:

(16)

由上式,注意到,在区间,有,即非成员国的实行的关税水平越低,关税同盟成员国可维持的合作关税水平就越低,当非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时,有:

(17)

令上式等于0,求解符合条件的值,有:。即非成员国的合作关税水平为0时,当关税同盟成员国的临界贴现率大于0.783208时,关税同盟成员国最低可维持的合作关税水平为0,此时,世界自由贸易是关税谈判的一个可行组合。当关税同盟成员国的临界贴现率小于0.783208时,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最低可维持关税水平大于0,关税谈判讨价还价的结果不可能达到世界自由贸易。

同样,由激励约束(15),我们可以得到非成员国的可维持的合作关税水平为:

(18)

由上式,注意到,在区间,有,即关税同盟成员国实行的关税水平越低,非成员国可维持的合作关税水平就越低。把方程(16)代入方程(18)式,化简,可得:

(19)

令,求解适合条件的值,可得:。当非成员国的贴现率满足时,非成员国最低可维持关税为0,此时,关税同盟的最低可维持关税水平为;当时,世界自由贸易可以维持,因此有:

命题1:当各国贴现率满足时,非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关税同盟成员国实行构成关税谈判的一个可行关税组合;当时,世界自由贸易构成双边关税谈判的一个可行关税组合,

图1显示了当时的关税同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关税谈判激励约束条件,对关税同盟成员国来说,任何位于曲线上方的关税水平都是可维持的关税水平组合,对非成员国来说,任何位于下方的关税水平都是可维持的关税水平组合。图中的由与曲线及纵轴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可行合作关税的组合。当双方的贴现系数下降时,曲线向上移动而曲线向下移动,双方可维持的可行关税水平集合变小。当时,非成员国可以维持一个关税为0的合作关税水平。

图1:可行合作关税集合()

四、关税谈判与可行关税水平组合的选择

在关税谈判中,参与关税谈判的双方轮流提出关税减让的幅度,如果一方提出的关税减让方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则双方达成关税减让协议,随后关税协议进入实施阶段;如果一方提出的关税减让方案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则双方仍实行Nash均衡关税水平直到达成关税减让协议为止。参与关税谈判的双方通过谈判在可行的合作关税集合中选择一个合适的关税水平。

我们以表示可行的谈判集合,在谈判破裂时双方的保留收益为,则博弈双方轮流出价的时间间隔趋向于0时Rubinstein讨价还价的均衡解为:

在关税谈判博弈中,谈判破裂时双方的仍实行Nash关税水平,因此,联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谈判破裂时的保留收益为:,则关税同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关税谈判博弈的问题就变为求下列方程的极大化问题:

(20)

s.t(21)

(22)

我们首先研究当时双方关税谈判的均衡解。由于当时,博弈双方最低可维持的关税水平,可以证明(见附录),在这种情况下,当约束条件(21)式及(22)式同时紧束时,目标函数(20)式取最大值,即关税同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最低可维持的关税水平组合构成Rubinstein讨价还价的均衡解。

由(17)式,可得:

(23)

把(23)式代入(18)式,化简,可得Rubinstein讨价还价的均衡解的隐函数表达式:

(24)

因此有:

命题2:当世界自由贸易不属于关税谈判的可行性关税集合时,则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均衡解满足。

求(24)式对的全微分,解出,整理,可得:

由于总有,,因此在参数约束范围内,均有,即有:

命题3: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结果将导致双方互惠的关税减让。

由(18)式,求解时的(),可得:

(25)

把(25)式代入(23)式,化简可得:

求解适合条件的值,可以得到使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均衡解满足的临界贴现率为:。当时,总有,即在Rubinstein关税谈判中,关税同盟成员国实行较高的合作关税水平而非成员国实行较低的合作关税水平构成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均衡解;当时,总有,即在Rubinstein关税谈判中,非成员国实行较高的合作关税水平而关税同盟成员国实行较低的合作关税水平构成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均衡解。因此有:

命题4:在Rubinstein关税谈判中,当谈判双方的贴现率时,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将导致;当时,关税同盟成员国实行较高的合作关税水平而非成员国实行较低的合作关税水平,而当时,非成员国实行较高的合作关税水平而关税同盟成员国实行较低的合作关税水平。

命题4表明关税同盟的缔结并不一定可以迫使非成员国在关税谈判中做出更大程度的关税减让,同盟的缔结并没有提高成员国在关税减让中的谈判能力,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讨价还价后,非成员国仍可以获得比关税同盟成员国更多的贸易保护。

图2显示了当时Rubinstein关税谈判均衡解的组合。由图3可以看出,当关税谈判双方的贴现率比较低时,关税同盟成员国可以接受一个比非成员国低的合作关税水平,此时,构成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均衡解。当双方贴现率比较高时,关税同盟只能接受一个比分成员国高的合作关税水平,此时,构成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均衡解。当时,可以得到一组对等的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均衡解。

图2:Rubinstein关税谈判的均衡解的组合()

当时,此时,由于非负的关税约束,非成员国的最低可维持的关税水平为0,由前文分析可以看到,Rubinstein关税谈判将首先导致非成员国的关税水平降为0,此时,最大化问题(20)变为:

(26)

s.t(27)

把(26)式展开,可得:

(29)

把(29)式记为,对求导并计算时的值,有:

由假设,总有,因此有,即在时适当提高的值可以获得更大的值,因此有:

命题5:在非负关税约束条件下,Rubinstein关税谈判不可能导致世界自由贸易。

命题5的结论是显然的。当谈判双方的贴现率大于临界贴现率0.783208时,自由贸易为双方关税谈判博弈的一个可行关税组合,但由命题4可知,非成员国关税水平下降为0时,关税同盟成员国关税水平为正,由于非成员国关税不可能作进一步的减让,关税同盟成员国单方面的关税减让虽然可以提高世界总福利水平,但却降低了成员国福利水平,因此成员国没有足够的激励作进一步的关税削减,世界自由贸易也就不可能实现。

五、关税谈判与关税减让的进一步分析——合作关税谈判双方的福利分配

Rubinstein关税谈判不可能导致世界自由贸易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谈判双方没有达成一个约束性的契约来分享得自自由贸易的利益,如果谈判双方可以达成一个约束性的契约来分享得自自由贸易的利益,那么自由贸易仍有可能实现。在这一节,我们进一步研究合作谈判中谈判双方的福利分配问题。

如果谈判双方可以达成一个约束性的契约来分享得自自由贸易的利益,则Rubinstein关税谈判过程转化为一个合作博弈过程,此时,谈判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达成一个满足激励约束的收益分享协议。不失一般性,我们把实行自由贸易时世界的总福利水平标准化为1,即有:。

在对来自自由贸易的收益分享谈判中,我们假定谈判的双方仍以Rubinstein轮流出价的模式进行谈判,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双方实行Nash均衡关税水平。为简单起见,我们把双方实行Nash均衡关税水平时的福利水平标准化为。在这个收益分享的谈判中,任何一个完美均衡的战略组合都必须满足“立即接受”(IAP,immediateacceptanceproperty)的性质。也就是说,当一方提出一个分配方案时,另一方选择接受或是选择拒绝应该是无差异的。以表示谈判方提议的关税同盟成员国所分享的份额,则与必须满足:

(29)

(30)

其中为轮流出价时的各期贴现率,如果以表示谈判双方轮流出价的时间间隔,则有。方程(29)表示非成员国在接受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出价,从而使得自己在以后各期分享与拒绝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出价从而使得本国当期的收益为、以后各期的收益为是无差异的。方程(30)表示关税同盟成员国接受与拒绝非成员国的提议是无差异的。

求解方程(29)及(30)式,可以得出Rubinstein讨价还价解:

(31)

(32)

当双方的轮流出价的时间间隔趋向于0时,即时,则与收敛于:

(33)

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范文第4篇

一、阻碍作用

(一)非贸易利益的获取

Perroni and Whalley(2000)认为那些包括大国和小国的非对称FTA或CU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小国会向大国支付一部分利益,从而使得大国从FTA或CU中获得的利益高于其成本,这部分利益主要是非贸易领域的,例如,NAFTA中加拿大作出的保护外国制药厂商(主要是美国)专利的承诺和墨西哥作出的加大环境保护和强化国内政策改革的承诺,以及能源价格等。欧盟也是如此。这种小国的让步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形的,但是做出让步的主要都是小国。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小国的谈判能力和国际贸易中的报复能力比较低(详细分析见Johnson,1954;Syropoulos,2002),为了能够进入大的市场和防范贸易战的损失,小国通过非贸易领域等的让步和大国建立贸易协议来获得一种保险。全球贸易冲突风险越大,则大国的价值越大,而大国则会利用这一点不断以区域贸易协议的方式来从小国获得“保险费”,从而比传统的对称性或互惠型区域贸易协议更有可能破坏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稳定性。

Limao(2007)同样认为EU和美国提供贸易特惠的核心动力是从PTA伙伴国那里获得非贸易领域的让步,主要包括劳工标准、人权、知识产权保护、移民控制和禁毒等,甚至包括在反恐上的合作。与Perroni和Whalley(2000)不同,他将其中的有些非贸易问题一般化为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一个区域内,一个大国和一个PTA合作国,存在会发生外溢的区域公共产品,合作国由于权重问题,导致提供的公共产品低于大国的要求,而大国可以使用关税来抑制合作国的出口,它们便可以通过PTA来内部化这些效应。如果大国稍微增加PTA产品的多边关税水平,由于贸易条件因素,并不会导致额外成本增加,并可以为合作国提供特惠,使其增加公共产品,并从中获益,但对于非PTA产品,则不存在这种效应。Karacaovali and Limbo(2008)以EU为例分析了这种非贸易利益对多边自由化的影响途径:如果EU通过特惠协议给某个国家提供某些产品的免关税市场进入的特惠,则该国在这些产品(称为PTA产品)上会比其他竞争者有关税上的优势,如果EU取消这些产品的多边关税,则会消除PTA对该国的价值,所以该国会一直反对EU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而EU为了获得该国在非贸易领域的让步,也会在这些产品上放慢多边自由化的步伐。他们还指出如果PTA可以实现完全进人(即EU扩大成员国),则不会影响多边贸易自由化,因为EU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对特惠伙伴国的直接现金转移来抵消由于多边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特惠边际的减少。在他们的模型中,PTA对多边自由化的影响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特惠关税是零,不能够继续降低,因此他们建议:在禁止PTA不可行的今天,为了最小化这种影响,应该放松对特惠关税的非负性限制,允许进口补贴,通过特惠授予国、接受国和非参与国之间合作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二)第三国的外部激励效应

Ornelas(2005a)认为考虑到外部国家的激励和反应,FTA依然可能会损害多边自由贸易,其基本机理是:(1)FTA外部关税降低到某个程度会提高非参与国对FTA的市场进入。却不需要减少自己的贸易壁垒,而这是多边贸易自由化必须要求的,这表明FTA的建立减少了非参与国从多边自由化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从而降低了非参与国对多边自由化的支持;(2)如果FTA的参与国政府更偏向于某些特殊利益,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外部关税,加强了贸易创造效应,强化了上面的机制,而非参与国在政治上偏向生产商的话,便会加剧减少非参与国对多边自由化的支持;(3)如果FTA的潜在国预期到这种效应,希望通过推迟FTA的建立来促使非参与国加人多边贸易协议来提高自己的利益,而非参与国则可能希望推迟多边贸易协议来促使FTA的建立,这样便形成了“消耗战”博弈,每个国家设定非合作的关税来彼此施加压力,除非非参与国作出让步,否则会一直阻碍多边自由贸易。

(三)“意大利面碗”和WTO规则的变动

该术语最早是由巴格瓦蒂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使用的,它一般指的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不统一会给自由贸易带来损害,也是巴格瓦蒂反对区域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来的学者研究对巴格瓦蒂的分析进行了扩展。Estevadeordal等人(2007)认为“意大利面碗”的核心是原产地规则,并最早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定量研究,他们调查了58个RTA的原

产地规则,结果发现,虽然原产地规则呈现出区域性收敛,但是在许多产品上还是存在广泛的差异,平均起来只有1/3的RTA会在某个给定产品上具有相同的原产地规则。

这种规则的不统一不仅仅体现在“原产地规则”上,还包括WTO规则和RTA规则的差异。Pauwelyn(2006)做了一个实例研究,他分析了美国和加拿大的软木及与墨西哥的甜料争端,是NAFTA和WTO在贸易争端处理上的规则之间的冲突,他认为这种WTO国际法和区域贸易协议章程之间的差异会引发无休止的诉讼等法律问题。尽管作者并没有分析这种差异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但是规则的冲突和重叠无疑会影响贸易的自由化。

有些学者从WTO规则的变动分析了RTA的阻碍作用。Lloyd and MacLaren(2004)认为由于RTA中许多超越GATT/WTO的内容和规则也被纳入其中,例如乌拉圭回合中的有关服务、知识产权的规则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最初都是在RTA中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尤其是EU和美一加FTA,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EU和美国利用RTA的网络来形成联盟,并将它们的观点逐渐转化为WTO的新规则。这有可能会加强发达国家的力量并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而使WTO的规则不利于合理的多边贸易。Davis(2006)同样指出:PTA的存在会把一些贸易争端处理从多边转向双边,交给RTA的组织机构,使得大国有更多的选择,减少了小国的谈判力量,在争端处理上可能会不利于小国,这是由于WTO的争端处理机制更透明,并且容易和具有共同看法的国家形成联盟,以平衡大国的力量。

二、促进作用

(一)多米诺效应

Baldwin(1994)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决定加入区域集团是由“反加入”和“亲加入”两种力量的平衡决定的,“亲加入”力量主要是向该集团出口的企业,“反加入”力量主要是进口竞争型企业以及非经济目标。由于集团区域一体化的深化,会对非成员国企业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会面临更多的歧视,另一方面无法进入一个更大市场所导致的机会成本增大,因而鼓励出口商利益集团加强对政府的游说等政治活动来推动加入区域集团,而“反加入”的力量也会上升,只要出口部门的产出高于进口部门的产出。由于政治力量与部门规模相关,从而打破原先的力量平衡,使国家加入到集团中。随着集团的扩大,非成员国的成本劣势不断上升,引发新一轮的非成员国内的“亲加入”政治活动,从而导致集团的进一步扩大,产生“多米诺”效应。Baldwin与Rich-ard(2006)进一步详细分析了打破这种力量平衡,从而加强“多米诺效应”的三个方面:一是Olson式的游说不对称性。他利用Melitz(2003)和Eaton等人(2004)发展的新新贸易理论,指出最大的和最有效率的企业出口,而小企业只在国内销售产品。互惠贸易自由化增加了大的出口企业的利润,同时,由于国内市场的竞争加强,减少了同类行业中只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小企业的利润,导致一部分企业退出,减少了该类企业的规模,而大企业会从外国市场获益来抵消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此外,国内小企业的部分退出也会带来收益。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分散、从关税削减中损失较小等原因,不如大企业那样更容易在政治上组织起来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而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和扩大正是影响这些具有游说优势的出口企业的利益,最终形成Olson式的”部门内特殊利益政治”的不对称性。二是母市场效应。在贸易成本很高的情况下,一国加人一个区域贸易集团,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市场,产生对产品的更大的需求,根据克鲁格曼的“母市场效应”理论,会使得企业的数量增加程度超过市场需求扩大的程度,为了满足一个更大的需求和规避关税等贸易成本,其他国家的企业会转移到该区域内,从而形成投资转移和企业区位转移,对未加入的国家产生压力。即使在关税等贸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和扩大必然会恶化未加入国家企业的市场进入,也会导致企业的区位转移。三是不可逆投资。虽然McLaren(2002)和Freund(2000)认为不可逆投资与沉没成本会阻碍一个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选择,但是,Baldwin则认为当一个区域集团外国家的企业在区域集团内的一国的不可逆投资已经变成沉没成本,并且构成企业的准租金,此时,区域集团一体化的深化会破坏准租金,因为一体化的深化意味着对非成员国投资的新的歧视,推动跨国企业游说本国加入区域集团,强化“多米诺”效应。

Egger and Larch(2008)利用1955年-2005年的面板数据对Baldwin的理论进行了经验分析,结果支持了“多米诺”效应的存在,还发现过去的PTA形成会明显引发新的PTA的建立,但同“多米诺效应”相比要小一些,已有的PTA或新建立的PTA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效应随着贸易成本增大而减小,证明了贸易转移效应是导致这种影响的重要因素。

(二)“轮轴与辐条”式扩张

虽然Baldwin认为“多米诺效应”会最终实现全球自由贸易,但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其他国家可以自由加入贸易集团的假设之上,Yi(1996)和Goto and Hamada(1999)认为贸易集团的扩张由于已有参加国的反对可能会停止吸收新的成员国,从而构成了“多米诺效应”理论的挑战。Hiroshi Muku,nok和Kentaro Tachi(2006)则从“轮轴与辐条”型FTA这个角度分析了FTA是否会导致多边贸易自由化。他们构建了一个线性需求函数和古诺垄断竞争的三国对称模型,使用序贯扩张博弈方法,结果表明:通过新成员加入的方式无法达到多边自由贸易,但是通过“轮轴与辐条”型FTA的方式,多边自由贸易是惟一的马尔科夫完美均衡解,基本的逻辑是:如果集团已有的成员国不欢迎外部某个国家的加入,集团中的一国A会和该国签订双边贸易协议,从而使A国成为“轮轴”,其他国家成为“辐条”,由于轴心地位使得本国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并能够自由进入新的合作国的市场,从而抵消本国市场上厂商利润减少带来的负效应,而辐条国的总福利则明显下降,甚至有可能会低于没有区域贸易协议情况下的福利,所以会刺激辐条国签订“辐条一辐条”型协议,尽管轮轴国会预期到这种可能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但是短期利益依然会促使其成为轴心,此外每个国家也会签订新的贸易协议来避免成为辐条,这样增加了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他们据此还指出FTA在达到多边贸易自由化方面要优于CU。

(三)“战略效应”和“分配效应”

Ornelas(2005b)认为两个方面会使产生导致外部关税下降的力量:一是“战略性效应”。由于两国签订FTA协议,一国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到另一国市场中,也会获得由于该国高关税带来的保护效应,而原先这些保护只是给本国企业的,这种贸易保护的“转移”会削弱FTA参与国增加外部关

税的刺激。二是“分配效应”。假定政府容易受到要求增加贸易保护的国内厂商力量的游说,效用采取GH形式,政府使用关税作为一种分配手段,将部分消费者剩余转给生产商,由于FTA的签订,另一国厂商自由进入本国,增加了在本国市场上的份额,所以政府将消费者剩余转给本国厂商的能力下降,还会将其部分转给FTA合作国的厂商,从而可能会导致政府降低外部关税,提高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加政府总效应。在其构建的寡头垄断竞争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中,假定成本和需求函数线性条件下,由于外部关税导致的贸易创造效应会高于贸易转移效应,会同时促进和FTA伙伴国与第三国的贸易量,从而FTA对所有方都是有利的。

(四)国外利益集团的游说

传统的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集中于对国内利益集团或投票者的分析,但Hansen and Mitchell(2000)指出外国企业对政府的游说强度和游说支出和本国企业基本相似,Gawande等人(2006)进一步指出,外国企业的游说也会影响政府的贸易政策,尤其是行业的关税结构。从某种意义来说,外国游说也可以看作是国内贸易保护力量的一种表现形态。Stoyanov(2009)第一个分析了FTA条件下,外国利益集团的游说对FTA参与国外部贸易壁垒的影响。他认为FTA伙伴国的利益集团在FTA建立之后,会像本国利益集团一样对政府进行贸易保护游说,会抵消甚至会大于Ornelas(2005b)所认为的效应,从而产生更高的FTA外部关税的压力。由于大部分的国家至少是一个特惠贸易协议的成员,所以贸易协议伙伴国的游说会增强FTA的贸易保护倾向并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即使WTO限制FTA设立后的外部关税提高,外国利益集团的游说可能会影响未来的关税减少,并有可能促使政府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法来加强贸易保护,而这种阻碍作用在一个大国和小国的FTA中的小国表现最为明显。

三、不确定

(一)时间动态性

Bagwell and Staiger(1997a)分析了自由贸易区的“转换期”(即一个区域贸易协议谈判到正式执行的时期)对多边关税合作的影响。他们的研究表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会导致暂时性的多边自由贸易政策的倒退,在转换期内,由于非参与国预计到区域贸易协议实施以后的贸易转移作用,参与国对多边贸易伙伴的依赖程度降低,而在转换期内贸易类型由于时滞没有改变,使得之前的形成的合作博弈均衡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多边关税水平将上升,但是当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贸易的影响已经定型以后,初始的均衡将重新出现,多边自由贸易政策将恢复,关税水平甚至有可能低于初始水平。BagwelI and Staiger(1997b)使用相似的方法,分析了关税同盟的市场力量效应对多边关税合作的影响,并得出相反的结论:在转换期内,关税同盟的预期会对多边自由贸易政策产生“蜜月”效应,多边关税水平降低,但是转换期结束后,关税水平会恢复到原先。这是由于关税同盟提升了参与国的市场力量,参与国发现采取更高的关税将有利,这是对非参与国不敢采取对峙或发动贸易战的威慑,而在转换期内贸易类型由于时滞还没有改变,从而降低多边关税,但关税同盟实施后,市场力量已经发生作用,新的关税合作均衡将形成,多边关税将提高,并可能超过初始水平。他们同时指出,导致这种不同效应的原因在于,对非参与国来说,自由贸易区只有贸易转移效应,而关税同盟还包括市场力量效应。如果同时考虑两种效应,结果将比较模糊,取决于两种力量的大小。

Bond等人(2001)分析了一个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入对贸易集团与第三国之间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稳定性的影响,这样便剔除了贸易谈判中市场力量的作用。构建了一个三国三产品的对称的关税同盟模型,所有的消费者具有不变替代弹性,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盟与第三国的多边协议由一个无限重复博弈过程来决定。随着集团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导致贸易转移,从而减少了第三国保持原先多边协议的吸引力并提高了违反协议的动力,为了阻止多边协议的崩溃,关税同盟必须降低其外部关税。他们指出芷Cobb-Dou出s偏好形式、初始多边协议是激励相容的等条,牛下,伴随着Kemp-Wan关税调整的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将对所有国家来说都是激励相容的,没有国家有动力来违反初始的多边协议,即不会阻碍原先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在他们的模型中,决定这种激励相容性的关键因素是关税同盟内产品和第三国产品之间的消费替代弹性σ,而关税同盟的禀赋结构和相对规模则没有影响,如果σ≤1则是激励相容的,否则Kemp-Wan关税调整是不可维持的。而使用欧盟1986年数据,估计出σ为0.85,表明欧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可以通过对外部关税的Kemp-Wan调整来保持多边协议的激励相容。此时,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不会影响原先的多边贸易协议,反而会降低关税同盟的外部关税,从而促进多边自由化。此外,他们按照Grossman and Heloman(1994)的框架将同盟的共同关税由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内生决定对模型进行了扩展,在游说对称性(如同盟内各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游说是对称的、同盟内各国出口部门游说的力量是相等的、第三国内不同进口竞争部门游说的组织是相等的)的假定下,发现要保持这种激励相容可能要求同盟对外部关税作出的调整不等于Kemp-Wan关税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游说部门的相对组织程度、比较优势大小和关税同盟的相对规模来决定。此时,关税同盟的深化有可能增加多边关税水平,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为了获得和提高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条件收益会有“战略性”动力来限制成员加入,即最大的CU的规模会有一个上限。此时,CU的建立会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使用相似的模型,Yi Sang-Seung(2000)分析了FTA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分析表明:无论在哪一种规则下,全球自由贸易并不一定是惟一的均衡解,是否会导致和维持一个全球FTA,严重依赖于产品替代程度和国家数目,究其原因,在“开放型区域主义”规则下,他认为是由于FTA建立中潜在的“搭便车”问题:假设一开始有一个全球FTA,其中一个国家偏离自由贸易,并对未偏离的国家征收福利最大化关税,当N很大时。这种偏离的收益会大于其他国家对该国征收的关税所带来的福利损失,每个未偏离国都想搭其他国家来制裁偏离行为的便车,从而使得全球自由贸易不稳定,但是当N值较小时,偏离行为的收益较小,所以没有国家会偏离自由贸易;在“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规则下,他认为原因是:虽然单个国家可能没有动力偏离自由贸易,但是存在几个国家联合构建FTA以最大化其福利,从而偏离全球自由贸易的动力,由于其他国家无法加入到该FTA中去,也可能会自己组建新的FTA,从而形成几个FTA共存的局面。

四、实证研究

(一)支持性的经验研究

关于“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影响的最早的实证研究是Foroutan(1998)所做的,她发现乌拉圭回合之后参与PTA的拉美国家有更低的平均多边关税水平。但由于:一方面,她没有控制其他变量,另一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拉美放弃进口替代战略,实施了相当程度的单边贸易自由化,所以一般认为,她的发现并不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Mag,ee and Lee(200i)利用1968和1983年51个行业平均外部关税变化的51个观测值,认为EEC(European EconomicCommunity)的成立使得成员国降低了外部关税。近期比较有影响的支持性的实证研究主要包括:一是Bohara等人(2004)利用1991年一1996年阿根廷的贸易和关税数据,分析在Mercosur贸易协议下,巴西(较大的FTA伙伴)的进口渗透和贸易转移对阿根廷外部关税的影响;二是Estevadeor-daI等人(2008)研究了1990年-2001年10个拉美国家的情况,发现FTA的形成促进了外部关税的减少,一国在某个部门给伙伴国的关税优惠越大,该国越可能在这个部门减少外部关税,但关税同盟的这种“关税互补”效应很小甚至没有。

(二)反对性的经验研究

Limao(2006)使用美国贸易数据发现,美国从PTA进口的产品的关税减少小于那些只从非PTA进口的相似产品的关税减少,他认为美国PTA的一个直接效应是导致PTA产品的MFN(most-favored-nation)关税高于不存在PTA时所做的合理的反事实模拟值,平均起来,一个非美国PTA国的出口商向美国出口一个PTA产品与出口相似的非PTA产品只能获得52%的利益(以价格增加来衡量),当某种产品全部是从PTA进口的或者该产品在PTA伙伴国向美国的出口中的比重很大时,这种作用更加明显。美国通过PTA还会产生间接效应,指的是美国由于PTA没有降低MFN关税,而GATT多边谈判的基石是互惠性,所以美国的多边贸易谈

Bond,Riezman and Syropoulos(2004)用类似的方法分析了FTA动态变化的影响,并强调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他们构造了一个三国模型,两个对称、相同的国家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假设外部关税由每个国家在一个单期非合作的博弈条件下最大化各自国家福利来内生决定,结果发现当未参加国保持关税不变时,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会导致成员国的外部关税低于Kemp-Wan关税水平,使第三国贸易条件改善,并提高了第三国的福利。当第三国采取最优化行动时。FTA参与国外部关税的下降会提高第三国的关税,即FTA的外部关税与第三国关税是战略替代的,这是由于FTA的外部关税的增加会减少对第三国产品的需求,降低了其出口的市场力量并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但是FTA内部关税和第三国的关税是战略互补的,随着FTA内部关税逐渐降低,第三国的关税将逐渐降低,所以第三国关税的变化取决于FTA是否处于“转换期”。

(二)贸易集团形成规则的差异性

Yi Sang-Seung(1996)区分了“开放型区域主义”和“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前者指只要外部某个国家遵守同盟的规则都可以自由加人该同盟,包括两种具体形式:同步行动博弈和有限期界序贯行动博弈,后者指某个国家要加入某个贸易集团必须征得所有成员国的同意。通过构建包括N个对称国家的世界模型,消费者消费一个基准品和一组差异化产品,并采用拟线性效用函数,首先,他发现一个效用最大化的CU的建立会使非参与国福利恶化,并且一个CU参与国的福利与CU的大小正相关,然后,他证明了,在“开放型区域主义”规则下,全球自由贸易是同步行动博弈的惟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同时当CU的规模不对称时,也是序贯行动博弈的惟一子博弈完美均衡解,这是由于一国会不断脱离小的CU来加入大的CU,最后形成一个全球CU,此时,CU会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在“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规则下,全球CU则并不是一个稳定解,这是由于大的CU的成员判国对来自于美国的产品提供更少的关税减免,而那些出口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也会面临该国的更高的MFN关税,从而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Karacaova|i and Limbo(2008)使用东京回合与乌拉圭回合之间的产品水平上的关税数据,发现EU的PTA阻碍了其多边贸易自由化,具体来说,EU对那些不受PTA影响的产品的平均多边关税减少的估计值是PTA产品的两倍,而EU在上世纪80年代和1995年的扩大没有明显影响其多边贸易自由化。对于样本的PTA产品集来说,没有特惠条件下反事实估计出的关税应该是1.4%,而现实则是4.7%。Limao(2007)研究了通过实证数据,研究了美国通过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CBI)和Andean TradePreference Act(ATPA)两个贸易协议向加勒比地区和安第斯地区的国家提供一系列产品的单边优惠,以获取在劳工标准、知识产权和禁毒合作等非贸易目标上的收益,对美国相应产品的MFN关税的影响,获得了类似的结论。

Stoyanov(2009)利用加拿大加入NAFTA前后的数据实证研究了外国游说对加拿大多边关税的影响,结果表明,美国企业在加拿大加入NAFTA之前游说加拿大政府削减贸易壁垒,而在加入NAFTA之后则相反,平均来说,美国企业游说会增加关税0.21%,非关税壁垒1.87%,保护份额4.26%,虽然比不上加拿大国内企业的1.33%,7.31%和7.81%,但是NAFTA的建立无疑会通过外国游说影响了多边贸易自由化。

Estevadeordal等(2008)分析了为什么他们的研究和Li-mao(2006)以及Karacaovali and Limao(2005)的研究结果相反,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前者研究的是发展中国家,后者研究的是发达国家,由于前者关税较高,贸易转移的成本以及对自由化的动力要远大于后者。另一个原因在于后者分析的是由多边贸易回合导致的外部自由化,而前者分析的是单边的外部自由化。最后的原因在于特惠的目的,发达国家经常利用特惠来获得非贸易领域的让步,而发展中国家的特惠一般是相互的,主要以贸易为目标。

五、评论与启示

可以看到,在“区域主义”影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上,从克鲁格曼、巴格瓦蒂的论文直到现在,争议一直不断,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答案依然和Winters(1996)所说的那样:我们并不知道。但是经济学家们在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共识,如评判“区域主义”的影响需要综和多种力量的影响、国内政治力量的变化是影响多边自由化的重要渠道、发展中国家的RTA的作用偏重于促进而发达国家的RTA(尤其是PTA)则偏重于阻碍,区域主义是否促进和阻碍多边主义的判断严重依赖于模型的假设前提等。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许会有更多的共识产生。

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范文第5篇

自由贸易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有益的,能够改善有关国家的福利,促进经济增长。但是,环境效应是对外贸易行为效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由化进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日渐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已经引起各国重视。

目前,国际学术界对贸易自由化所产生的环境后果已经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贸易自由化所引起的环境后果都是消极的,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导致环境的恶化;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自由贸易在短期内的环境效应是消极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贸易自由化将对环境产生长期的积极影响。究竟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与环境问题,下面借助多元函数模型,进一步研究在自由贸易体制下,各因子如何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二、贸易自由化环境效应分析

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可以用U=F(X、Q、I、S、T、R、K)函数来表示。其中,U为环境质量,X为贸易中的产品和劳务,Q为经济生产规模,I为收入,S为生产结构(主要由生产技术决定),T为产品技术扩散,R为环境监督,K为其他因素。自由贸易体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上述因子作用的结果。

(一)产品效应。产品效应是指产品和劳务在国际交换中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如果这些商品有助于保护环境,或者替代了另一种危害环境的产品,那就是正产品效应,贸易作为这些商品的流通手段,对环境状况有积极的影响。例如,在全球环境设备和服务市场,贸易就为解决特定生态问题的环境技术服务提供了机会。这个市场的环境设备和服务包括水处理装置、废物管理、大气质量控制、土地整治和降低噪音等。据估计,OECD的环保工业每年在全球市场上的潜在份额高达2,000亿美元,而且份额还在以每年5.5%的速度递增,同时OECD各成员国正努力进一步扩大环保技术和环保产品的出口。同时,随着贸易的增长,人们对环境有利的商品和原材料的需求也进一步增加,从而促进绿色产品市场和环保服务市场大规模兴起和扩大。但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用于交换的商品也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尽管国际社会严格控制个别有害人体和环境的易燃、易爆、剧毒性物质的国际贸易,但还有其他一些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危险化学物和濒危物种的贸易会间接损害环境,例如含有农药或污染物残余的农产品对人体的危害;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引起的“白色污染”;含有氟里昂的产品对大气的污染等。

(二)规模效应。贸易不仅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国民生产总值,改善人民生活,同时也为这些国家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资金,因此从实践中可以发现当一国经济繁荣到一定程度,其环境问题趋向减少,这就是贸易对环境的正规模效应。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加、消费的扩大、收入的提高,贸易量也随之扩大,必然带来Q的扩大,从而导致稀缺自然资源的恶性开发和加速消耗,造成经济的不可持续发展,这是贸易对环境的负规模效应。例如,越来越多的资料显示,随着林产品贸易的加快,森林破坏严重,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加剧了厄尔尼诺现象,使很多国家和地区洪水暴涨,泛滥成灾,水土流失严重,部分地区干旱少雨,农作物大面积绝收,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野生生物栖息地消失,地下水位变化和水质变化等。因此,必须制定与贸易发展相配套的环境政策,更好地发挥贸易对环境的积极影响即正规模效应,避免负规模效应。

(三)收入效应。收入I的增加可能从多方面影响环境。首先收入增加会带来消费增加,消费增加导致生产增加,对环境的破坏力也加大,但收入的增加会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对高环保产品的需求增加,促使厂商加大环保投入,增加环保产品的生产,促进环境质量上升。如,中国、韩国、墨西哥和巴西随着GDP的增长,环保投入明显增加。在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一定的条件下,收入和环境的关系可以用环境库兹涅茨“U”曲线表示,在工业化进程的早期,环境状况不断恶化,而当人均GDP达到5,000~10,000美元后,环境状况将会逐渐好转,人均排污会逐渐下降。

贫困是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当前的贸易自由化规则和政策增加了贫困和不平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人口占世界10%的最贫穷的49个国家的贸易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0.4%。可见,贸易通过收入的不均等分布间接导致环境恶化。

(四)结构效应。贸易直接影响了国际间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结构,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了间接影响,这种影响称为贸易对环境的结构影响。如果贸易自由化能够大大加强国际市场的功能,保证各国充分利用本国自然资源的优势,保证各种资源流向成本最低、回报率最高的生产部门,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并最终实现经济增长和全球资源的有效利用,这是国际贸易的理想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品的价格将准确反映环境的价格,这是贸易对环境的正结构效应。但是,现实中这种理想模式是不存在的,由于一国不能有效配置该国的自然资源,导致工业或农业生产方式没有反映或无视该国自然资源的价值,环境价值得不到准确的评定,商品价格没有体现环境成本,生产和消费结构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而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环境政策,贸易则会造成生产和消费活动有悖于各国自然资源禀赋状况,超出环境承受能力。

(五)产品技术效应。技术效应是指贸易对产业技术的影响,即随着财富的积累和贸易的扩大,一国可以获得更有利于环保的技术T,从而实现更加洁净的生产。贸易不仅促进了技术扩散转移,还能通过规模效应、刺激创新等方式进一步促进技术发展。但是,贸易自由化在促进产品技术在国与国之间的跨境转移时,对环境的影响取决于产品和技术的特征。如果产品技术对环境不利,则环境质量下降。Porter和Van.Der.Lide提出“波特假说”,认为恰当的环境政策可以鼓励技术创新,其节约的成本可以部分弥补甚至超过环境标准带来的成本。

(六)环境监督效应。理论上,贸易自由化和保护环境应该是没有抵触的,因为贸易自由化能提高收入,由此提高环境监督R的水平。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