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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要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经消毒毁形后,方可集中处置。
四、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六、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净化患者就医环境,市卫生局决定即日起至年12月15日,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
1污染病防治法》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4医院感染管理方法》
5消毒管理方法》
6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7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成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卫生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成立主管局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一)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对所管辖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所属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民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立即认真落实。
三、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建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平安制度、平安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二)分类收集。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维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
三)临时贮存。重点检查是否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四)分层管理。严禁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不法商贩。
五)处置情况。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进行毁形消毒。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
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重点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置;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方法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防止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是否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平安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医疗废物平安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
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污染病传达和环境污染事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三)加大力度。
处置不当对环境和群众健康平安将造成巨大威胁。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和《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依据《年省污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卫监[]48号)立即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拉网式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立案处分,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全行业管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体系,加强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四)落实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把握辖区防汛态势,立足“防大汛、抗大涝”,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隐患整改和防汛措施落实,确保辖区安全度汛。
二、防汛任务和重点
各村、居和辖区单位要紧紧围绕“防、调、抢”三个环节,全面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防汛预案,健全防汛队伍,落实防汛物资和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辖区安全度汛。
(一)搞好汛前检查,排除洪涝隐患。各村、居和辖区单位要在汛期来临之前,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防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搞好河道险口、险段、闸门、人防工程等排水设施和低洼易涝区域住宅、商店、厂房、仓库等主要位置的防汛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要积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制订应急措施,对辖区内易受灾情危害的房屋、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部位要密切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汛期万无一失。
(二)搞好河道清理和排水设施的维修,保证顺利泄洪。对影响排水的垃圾废渣、违章建筑等行洪排水障碍,要坚持“谁设障谁清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无条件清理和拆除。有关村、居要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辖区虞河河道倾倒垃圾,保证河道畅通和堤坝安全;各村居和单位要对所管辖区域的排水设施进行认真细致的疏通和清理,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遗留问题较多、设施较差、没有明确管理单位小区防汛工作的调度和协调,在任何情况下,防汛工作都有人抓、有单位管。
(三)抓好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的泄洪排涝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本着“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对开发区域及四周因开发建设而堵塞、损坏的排水系统,及时进行清理、维修,并在汛期前恢复正常;排水系统确实无法恢复正常的,要备好临时排水设施。要督促各建设单位落实防汛抢险队伍、车辆和物资器械,对可能出现的梗阻内涝、滑坡、塌陷等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和措施,确保不发生内涝,不倒塌房屋。
(四)做好房屋检查及各类危房的加固维修工作。各村居要在汛期前对所管辖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对危旧房屋要逐一登记,逐一整改,及时采取措施加固维修。属单位自管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对个人私房,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组织好检查,督促住户搞好自修。人防工程和建有地下室的楼房,产权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储备好封堵物资和排水设施,确保汛期安全。
三、抓好防汛措施落实
防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村、居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真正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一)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调整充实了由街办主要领导任指挥,有关分管领导任副指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所,全面负责辖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居和单位要全面落实以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层层签订防汛责任书,建立起覆盖全区的防汛网络,把防汛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真正做到组织、措施、资金、队伍、物资“五落实”。要进一步调整充实防汛工作力量,落实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解决好防汛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等问题,确保防汛工作正常开展。。
(二)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今年街道计划组织防汛抢险队伍400人。其中以民兵为主体的应急机动队200人,由街道武装部负责组织;组织常备队200人,由各村、居和辖区单位组织。各村、居和单位要按照下达的任务分工,选拔一批思想好、肯吃苦、身体健康的同志组成抗洪抢险队。街道防汛办公室和武装部要根据防汛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有关人员搞好防汛演习,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险情,拉得出、用得上、战得胜。
(三)储备好防汛抢险物料和机械。各村、居和辖区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防汛物资储备和资金投入,在搞好专业储备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社会储备工作,确保防汛抢险和救灾的需要。今年街道辖区防汛需水泵6台、配套的电缆线500米、水管500米、运输车辆8部,准备安置群众用床位300张,储备编织袋2000条,铁丝2吨,¢6—10钢筋2吨,木料20方。各村、居和单位要按照分配任务,落实好防汛物料的储备,保证数量充足,调得出、送得上。各类机具和车辆,要有专人管理,昼夜值班,随时保证抢险急需。发生较大险情储备物资不够用时,有关部门的现有物资设备要确保随用随供。
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手术室是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检查和抢救工作的重要场所,有着变化快、要求高、流动性大的特点,因此护理工作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本研究主要研究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用持续质量改进方法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持续质量改进;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
0引言
持续质量改进是一种追求产品质量达到更高标准的有效方法,它的主要观点在于过程管理,使产品能够更加符合消费者的需求,现阶段它已经成为了医院质量管理的重点[1]。持续质量改进的核心思想主要是将提高护理质量作为中心任务,保证全体护理人员的广泛参与,全方位的对护理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整个护理过程都要保证以患者为中心[2]。手术室的工作节奏非常快,患者的病情较为复杂,很容易发生意外情况,因此对手术室护理质量进行有效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1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改善手术室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重新划分岗位职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出一套新的管理制度,例如手术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核查制度、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以及手术室器械清洗灭菌检查追踪制度、手术室工作防护制度以及层流手术室管理制度等[3]。完善手术室的护理操作标准,建立健全手术室工作流程。
2加强围手术期护理
在围手术期的护理应该遵循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术前、术中、术后都应该做好相应的护理工作,制定术前方式工作的相关流程与细则,在护理过程中应用临床护理路径,手术完成后进行回访调查[4]。手术前也要做好相应的访视工作,制定护理评估以及护理诊断标准,在手术进行过程中要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根据围手术期的护理过程实施护理,避免护理过程中出现缺陷,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对计划。
3做好危机管理
根据手术室的工作特点,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来应对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例如手术过程中突然停电、患者发生不良反应、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医疗器械准备不全、患者心跳突然停止、突发火灾、患者误吸等[6]。其次,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危机培训,使其能够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知道应该如何应对,同时,在管理过程中要强调将相应的医疗器械以及药品准备到位,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加强人员培训
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新技术培训、围手术期护理培训、心肺复苏培训、法律法规培训、专科知识培训、手术室操作培训等[7],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以制定出不同的培训方案以及考核标准,在培训之后,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做到全员培训与全员考核,采用培训的方式来扩展护理人员的知识面,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确保护理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使手术室护理工作质量能够得到持续改进。
5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传染源、易感人群以及病毒传染途径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针对这三个环节,要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且严格按照手术室的消毒隔离制度做好相应的工作,例如进行空气以及相关物品的消毒与隔离工作,遵循医用垃圾管理制度以及废弃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用垃圾的管理以及废弃物的处理。腔镜的消毒方法要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中的相关标准来进行,防止院内感染[8]。
6结论
护理人员对于患者的术前访视要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护理,使患者对护理人员有充分的信任,减少护患纠纷,提高患者的适应能力,协助患者脱离危机状态,根据手术前的风险因子,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制定出对患者有针对性的护理计划,将以患者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以往的护理管理方法在手术室护理管理的过程术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这种传统的护理模式下,很难发现潜在的问题,因此严重缺乏预见性。手术室护理安全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针对手术护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及早发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有效处理,要将患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杜绝医疗事故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
作者:潘桂芝 单位: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医院手术室
参考文献
[1]杨秋凉,伍晓莹,陈晓峰,等.持续质量改进在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价值[J].护理杂志,2013(04):63-64.
[2]常后婵,戴红霞,钟爱玲,等.手术室护理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在手术室持续质量改进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护理管理,2013(05):14-16.
[3]魏薇萍,秦逸,金霞,等.持续质量改进在急诊护理质量管理中的运用[J].护理研究,2013(32):2986-2987.
[4]唐文珍,张琳.持续质量改进在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志,2012,12(14):1376-1377.
[5]杨秋凉,伍晓莹,陈晓峰,等.持续质量改进在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价值[J].护理杂志,2013,25(4):63-64.
[6]朱劲松,黄秀娟,董晓红,等.持续质量改进在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3,8(17):4118-4119.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月**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