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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检干部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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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检干部的工作要求

对纪检干部的工作要求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加强党的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方面担负着双重任务和责任。一方面,作为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努力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作为专门的监督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工作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纪检监察干部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纪检监察工作要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近年来,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作风和纪律方面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这说明纪检监察部门并不是天然的净土,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深入,腐蚀与反腐蚀斗争更加尖锐的情况下,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二、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还不高。有的同志对政治理论和政策学习不够,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深;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淡薄,缺乏主动思考抓纪检监察工作的积极性;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把自己混同于一般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甚至违规违纪。

(二)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还相对缺乏,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工作方式方法过于简单化。有的纪检监察部门仍停留在学习、开会、听报告等最简单的方式方法上,仅仅是就学习抓学习、就教育抓教育,缺乏灵活创新的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的纪检监察干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仍凭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不思进取;缺乏工作主动性,业务不精,对如何解决遇到的问题束手无策,在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教育,打造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学习的进步是一切进步的先导,学习的落后是一切落后的根源。第一,必须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必须加强纪检监察知识业务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违法违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办案难度相应加大,那种靠经验工作、办案的旧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

(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纯洁性

一要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在不涉及保密问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以公开保证公正。二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等,坚决杜绝一言堂现象。三要严格内部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重处理,不能搞内外有别。对有问题的干部,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对不适宜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要调离纪检监察岗位,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三)加强作风建设,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良好形象。

干部作风建设问题,关乎党的形象,关乎人心向背,对党和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我们只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才能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纪的优良作风。一是要扎实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中心意识、宗旨意识和防治意识。二是要树立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真正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联系群众,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三是要大兴调研之风。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仅“身入”,更要“心入”,及时了解和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探索反腐倡廉的新思路、新措施。

参考文献:

对纪检干部的工作要求范文第2篇

一、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目前,市纪委、监察局共有29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绝大多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动全市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反腐倡廉形势、职责要求及其承担任务相比,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了驻在部门及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有效深入开展。

一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就上级纪委部置什么就做什么工作,按部就班,被动应付,甚至有的不同程度存在着听任驻在部门的指挥、应付上级纪委工作的问题;有的与上级纪委沟通联系不够,极少数甚至全年都不与上级纪委主动联系沟通,汇报工作;有的缺乏开拓创新意识,不能紧密结合驻在部门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不明显,平淡无特色,与上级纪委的期望和要求差距比较大。

二是本职工作不突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不务正业”的问题,有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或纯粹担当驻在部门行政副职角色;有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兼职部门多项工作,疲于应付驻在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成了驻在部门的“替补队”、“救火队”,有的监察室主任、副主任身兼多职,从事驻在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投放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证,“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着自己的责任田”的现象在派驻机构中还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

三是履行职责不到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着教育、保护、监督、惩处等多项职能,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但许多派驻机构只重视教育,而忽视监督和惩处,甚至干脆放弃了监督和惩处的职责,对驻在部门及基层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有的多年没有办过一起案件,很多市直单位违规违纪现象很大一部分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处理,个别甚至有案不报、压案不查,致使驻在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出现纪检监察工作的“空档”和“死角”。

四是管理考核不到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双重领导体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方面,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如人员选拔任用、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还比较弱化,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没有实施有效的考核,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成因

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中出现上述问题和不足的成因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综合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认为驻在部门仅是一个部门而已,干好干坏对全市反腐倡廉大局没有什么大的影响;有的认为驻在部门就那么几个人,平时大家都“知根知底”,没有什么可监督的;有的不能正确认识发展和反腐的辩证关系,担心纪检监察工作会妨碍驻在部门中心工作,怕查处驻在部门违规违纪问题会影响驻在部门工作实绩和争先创先,从而影响驻在部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一味的服从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同时,有的偏面认为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比较简单,对业务学习重视不够瞧,抓得不紧,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和要求。

二是领导体制不够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虽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存在着人事、经费等以驻在部门领导为主,市纪委更多地是业务上指导的现象,客观上造成了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个人进步,往往掌握在驻在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听命于驻在部门的指挥,驻在部门叫做什么就做什么的现象,甚至对驻在部门的一些党风廉政问题捂着盖着,对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存在着应付了事的现象。

三是职能定位不准确。仍有一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职能定位还不够准确。一方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过多参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分工,兼职过多或兼分管其它职能,或大部分时间从事驻在部门业务中心工作,“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不同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对参与驻在部门分工还乐此不疲。另一方面,对自身纪检监察职能不能全面履行,对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纠风、改革等工作往往偏重于某几个方面甚至于一个方面,没有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整体推进,全面展开,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不明显。

四是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基本上是由驻在部门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市纪委、监察局仅限于业务上的考核,对其学习、工作、生活、作风等各个方面还没有完整的考核管理制度规定,尤其是没有有效的日常监督制约制度和可量化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监督管理,出现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致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纪检监察工作既缺乏动力,又没有压力,对推进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较大。

五是岗位配备不到位。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没有按编制配全配足,这是影响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少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是“光杆司令”,平时是“单兵作战”,而且有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变动较快,容易造成工作脱档脱节,特别是一些监察室主任(副主任)还负责驻在部门的一些其他具体业务工作,投入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不足。

三、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当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我市情况来看,关键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加强和改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

一是要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管理体制体制改革,是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根本举措。要以增强派驻机构独立性为目的,应进一步明确市纪委、监察局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并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工作成效。为改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对驻在单位的依附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对于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编制等也应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对于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等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或提名,派驻纪检组长不参与驻在单位内部轮岗,视工作需要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市纪委、监察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二是要健全工作机制。为保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有序有效开展工作,要抓好日常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市纪委要明确一位班子成员负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协调、帮助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内容、程序及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协作机制。针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特点,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具体业务指导和情况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集中解决事关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手少、经验不足的状况。三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例会制度和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改督促整改。

对纪检干部的工作要求范文第3篇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原来参与的一些“中心”工作交出去后,权力小了,说话办事就会失去“话语权”,就会逐渐被边缘化;有的认为抓执纪办案容易得罪人,工作中有所顾虑,束手束脚,不敢大胆办案、放手办案;有的还认为专司纪检监察工作,很难干出明显的业绩,对自身发展不利,工作中得过且过、敷衍了事。因此,要做到政治素质优秀、纪律作风优良、工作业绩优异,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由于系统培训少,缺乏专业人才,案件查办工作复杂等多方面原因,致使纪检监察干部知识面不够宽,理论水平不够高,办案能手较缺乏,办案力量薄弱、综合素质不强与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去年,按照突出主业主责的要求,__市纪委将纪检监察室增加至3个,但8个专职办案人员中只有3人有1年以上的办案经验;而镇乡纪委近年来虽在陆续查办案件,但是仍然缺乏系统的、专业的办案业务知识,且查处的大多都是计生案件和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因此,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水平亟待提高。

长期以来,纪检干部都是在监督别人,却忽视了自我监督和“灯下黑”。从主观思想上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一直处在监督别人的环境中,从根本上缺乏自我监督意识;从外部监督上看,组织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信任有余,监督不足;从内在监督上看,纪检监察干部内在监督机制不健全,办法措施不多,制约机制较少;这就导致了纪检干部作风不过硬,容易犯错误。去年,我市连续发生了2起纪检组长违纪的案例;今年,又发生了1起刚调离纪检监察队伍的干部违纪的案例,还有1名纪检监察干部因违反工作纪律被诫勉谈话。

一是树立“一种思想”,即勇于担当的思想。纪检监察工作赋予了纪检监察干部“拔烂树、治病树”的工作职责,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树立纪检监察干部敢抓敢管、敢于较真、敢于逗硬的思想,切实解决不敢抓、不敢管的问题。二是树立“一种意识”,即有为才有位的意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把履职尽责视作不容推辞的义务,尽心尽力完成好每一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所收获。三是树立“一种精神”,即开拓创新的精神。面对新常态,要激发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热情,破除固步自封、墨守成规的思想,使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新成效。

对纪检干部的工作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 纪检监察 思想认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303-01

一、概述

目前,国内的形式日益复杂,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增强了反腐力度,这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有利于营造出和谐的煤矿文化建设。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该怎样开展和创新,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完善工作体系该如何构建,这都需要煤矿企业做出一些新尝试。

二、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政治认识不到位

首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存在很大难度,很难得到他人的理解、配合及认可,由此导致纪检监察人员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顾虑和情绪;其次,很多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工作时,没认识到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对其体制认识不到位,所以在处理工作事项时总会担心上级领导不支持,也担心自己管多了,别人不理解,长此以往,就必然会产生反感和抵触心理,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一些不利影响。纪检监察人员因缺乏钻研业务、扎实工作的热情和激情,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就得不到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也不能够准确定位,影响了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成效;由于煤矿企业具有的特殊性质,在薪酬待遇方面,纪检监察人员普遍低于施工生产和经营部门,工作闲暇,晋升慢,一些纪检监察干部难免会心里不平衡。

(二)纪检监察工作方法上需进一步提高

首先,煤矿企业中有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将纪检监察工作错误地认为是“管人”、“管事”,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注意工作方法的现象,使他们无法认清问题所在,经常使各部门之间矛盾化;其次,开展工作上并无新意。受矿建企业施工性质的影响,基层单位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时,所采用的仍是最简单的方法,如:学习、开会、听报告等,形式上缺少创新,也没能抓好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没有真正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三,由于企业纪检岗位多为兼职,当纪监工作与干部的主要工作(如生产经营工作等)发生冲突时,兼职纪检人员都会理所当然地取主要工作而舍纪检工作。

(三)队伍管理的专业化需进一步提高

首先,尽管煤矿企业的各基层单位都是按照上级的要求而设立了纪检监察部门,但是因工作原因,在企业中任职的纪检监察干部多数是兼职的,还在做着其他很多工作,久而久之,使纪检监察这一本职工作就成了“副业”;其次,一些煤矿企业在基层项目部设立的纪检组长和纪检员一般分管的是其他工作,而真正能用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精力都十分有限。个别纪检人员没有学好政治理论和政策,不能深刻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对其情况掌握的不足;第三,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很强的知识结构,这就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在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同时,还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知识,这几点要求导致选配纪检监察人员时受到很大局限。

(四)内部监督制约及奖励机制不健全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内部领导制约了多项纪律规定,但是在执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具体工作中,总会因考评机制不规范,缺少针对性而不能对纪检干部的工作成绩做系统的考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五)工作作风建设不扎实

多数煤矿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都与一些违纪人员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工作左右掣肘的被动局面。既要按照企业内部党纪党规的要求,将反腐进行到底,又要兼顾到自身所处的环境和生存发展空间,很难解除后顾之忧。因此,总会为了顾及各方面的关系,而无法打开情面,不敢大胆工作,个别干部还粗心大意,放松了警惕,以致出现了违纪违法问题,影响恶劣;此外,在办案的过程中,有的领导干部,为违纪人员求情,对办案人员施压,迫使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不得不屈从让步。

三、加强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根本途径

(一)加强煤矿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教育

一是加强党性教育,使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二是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使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三是采用多种方法,如: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座谈讨论与专题交流等,通过这些办法可以有效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使纪检监察队伍能更好地位煤矿企业服务,为职工们服务。

(二)及时改进工作方法,纪检监察工作应更具规范化

首先,加强教育,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做好日常反腐倡廉教育,以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将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结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使党员干部对价值观和权力观都有正确的认识。企业内要建立一套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与此同时,还要明确规定监督的范围、形式、方法及责任,将监督职能得到全面履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其次,强化领导,严格考核,落实责任。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网络体系和实施考核细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这几个重点工作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查办案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煤矿企业干部要多关注职工群众所反映处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来信来访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对工作中所出现的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做一个深入调查,依据程序严格办理,重要案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大案。此外,也要对各项管理制度开展进一步改革,以便使工作标准更为规范化,办事程序更严格。总之,要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腐败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煤矿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加强煤矿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这也是加强和改进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纪律检查干部应努力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水平、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党风建设工作的能力。围绕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根据工作任务及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整体工作水平。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履行党赋予的使命,做到依法监察,改进工作方式,增进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四)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奖惩激励机制

首先,通过严格的奖惩激励机制,调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挖掘他们的潜能;其次,在识人用人方面,应坚持更新观念,做到知人善用,惟才是用;第三,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时,对于那些成绩突出的纪检人员应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支持;第四,煤矿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纪检监察人员一定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五)加强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建设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始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应将其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上,狠抓成效。积极采取有效途径,加强规范和监督,进一步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进一步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参考文献:

[1]薛化生.《浅议如何提高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J],《企业导报》,2011年15期.

对纪检干部的工作要求范文第5篇

一、“三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转职能中的“四不”问题。思想认识不高“不想转”,有些单位或部门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的转职能是退出监督、弱化监督。相关部门既不想放弃权力,又不愿承担责任,常常依赖纪委参与监督。身兼数职“不能转”,在油田二级单位,有的纪检监察部门仍归属在党委办公室,身兼两职或数职,投入纪检监察工作精力略显不足,或者是无奈应付了事,严重阻碍转职能的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效果不一“不好转”,责任划分清不明确、责任评价走形式、责任追究失之于软,存在虚化现象,致使纪委监督责任难以落实。考核党委主体责任与考核纪委监督责任搅和在一起,没有形成实质性主体责任考核机制。

转方式中的“老路子”问题。在转方式上更是暴露出执纪监督能力不足的问题,习惯用传统手段,难于找准切入点,不能真正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的职能定位。如招投标现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一直处于“被动监督”状态,使现场监督成了走过场。对于事后跟踪,纪检部门精力更是有限,做不到一一追踪。

转作风中的“思维定式”问题。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不敢大胆监督,遇到问题绕道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业务能力偏低、综合素质偏弱,思想保守,工作起来效率不高,转变作风力不从心等等,都不同程度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转作风的实效。

二、深化“三转”工作的措施建议

转变职能,厘清职责任务。对自身职责进行重新定位,不再大包大揽,转而督促牵头单位大胆履职、主动作为。从和行政监察法等法规的规定要求来看,各级党政机关对自己管辖的事项和党风廉政建工作均负有管理监督之责,这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讲的主体责任,理论上讲这属于初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应参与初次监督,否则就有可能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地。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确立“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发挥好再监督再检查作用。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突出抓好三变。首先变牵头参与为专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职能,坚决退出不该参与的牵头协调性工作,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监督检查上来,通过案件检查、执法检查、调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查处党风政风问题和失职、渎职、腐败等问题。再者变过程监督为事前提醒、事后监督。对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属主体责任范畴,按照“三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应减少事中对过程的监督,着重开展事前提醒、事后监督检查,这是再监督再检查的典型方式。三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纪检监察机查处违纪政纪问题,既要发挥举报获得案源的主渠道作用,又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开展党风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执纪问责,推进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