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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意,决定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一个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是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关于赔偿的数额和标准,旧办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此,新条例第49条的规定是,“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分别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据统计,近几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但从附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每年医疗纠纷的数量在递增,但是出现医疗纠纷后进行尸检的数量每年是在递减的。我们知道尸体解剖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开性、公平性,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医疗纠纷中病理尸检数量是在每年递减的,造成这样的结果,我们将其原因归结如下:
1.医疗机构/私了0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患者及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常常习惯于直接找医疗机构/讨要0解决途径,往往认为/事情是医院出的,我就找医院赔钱0。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据统计约有85%的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机构的努力下,采取与患方协商解决,最终以/私了0而解决。
2.医疗纠纷给医疗机构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3]。在/不闹赔不了钱、小闹赔小钱、大闹赔大钱0的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使一部分人不选择走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而是一定要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有反复纠缠医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危害医务人员,在医院主要位置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等非理,以迫使医疗机构屈服,继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工作。
3.社会上出现了/职业医闹0。社会上一些不法份子、别有用心的人、以医疗纠纷为生计的/职业医闹0,他们煽动患者及其家属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上法院诉讼,只要求与医院协商解决,使医疗纠纷的处理难上加难。一些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即使医疗机构无明显过失,也提出要求赔偿,使医疗机构颇为无奈。4.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根据5条例6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但是调解的必须是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而且卫生行政部门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一次。由于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地位的怀疑,患方常会认为行政部门可能在调解中偏袒医疗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很难公正,成为影响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5条例6其操作性不强和整个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的内部冲突所造成的。5条例6的有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过失按照5民法通则6赔偿0的法律法规冲突,使医疗纠纷的司法判决处于尴尬的境地,以至于出现医疗事故案件的赔偿却低于非医疗事故的怪事,更使医患协商缺乏法律适用基础。
6.媒体报道有失公正。舆论导向喜欢强调患方弱势群体的地位,将医患双方定位为对立的两方,夸大医疗损害后果,有时甚至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听取患方一面之词就将事件公布于众,使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时陷于被动的局面。
二、在医学教育中的意义
1.加强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医学生未步入临床工作之前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校期间学生应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加强,改进教学措施,更新教学观念,与时俱进,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总结问题的能力,例如:人体解剖学教学中,应指导学生自己去归纳人体的一些之最、人体的一些/三角0等等。
2.渗透5条例6中的内容于教学当中。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那么在医务人员还未走向工作岗位之前,我们医学教育者应提前将5条例6传授给他们,在讲课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于教学当中,例如:妇产科教学中,在分娩机制讲解时,强调保护好会阴,防止出现会阴Ó度裂伤(四级医疗事故)。外科教学中,在手术步骤的讲解中,手术完毕后要清查器械、纱布无误后方可关腹,否则若将器械或纱布遗留在体腔内即造成医疗事故,等等。让他们形成一个不论哪种行业都有其法律规范,一切工作均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保障下,我们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
3.注重临床实习,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生通过临床实习,不仅将学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运用于医疗实践,而且还要继续学习临床医疗知识,在临床实践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医院实习的过程中,医院对临床医学生的实习工作需抓得紧、管得严。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律师同志:
医疗事故受害人是我的孩子,事故发生在2006年元旦,我已于同年10月提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因医学会事务繁忙至今未能排到我们的案子。我想咨询的是,如果到第二年元旦,发生事故已满1周年时,医疗鉴定仍未能做出结果,我到法院进行的权利是否就终止了?我是否必须赶在满1年前进行,不能再等医疗鉴定结果出来?因为我想等医疗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行,可又害怕因为等待医疗鉴定结果时间过长,而使权利丧失。因为时间紧,希望能尽快回答我,或给我回邮箱。
周某
2006年12月10日
周某同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病历档案;管理;和谐医患
病历档案是医院经营的重要信息,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一种原始记录凭证。它既是病人在诊疗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区分医疗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医、教、研和司法、保险、社保、劳动鉴定等取证的有效凭据。尤其是在涉及到医疗纠纷问题时,它更是医患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证据。因此,加强对病历档案的管理,客观公正地反映病人诊疗的全过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一、依法行医,按章办事,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医院和其它行业一样,有其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一)、牢记医护宗旨,明确医护人员责任
《执业医师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广大医务人员在救治病人时,想方设法,争分夺秒。不分节假日,一遇重大中毒事故或急诊手术时,随叫随到,有的手术一做就是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救治了无数的生命,他们的工作和付出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如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某些地区造成恐慌,在医务人员的努力下得到救治;最近又出现“甲流”,随着人员的流动而传染到我国部分地区,广大医务工作者,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坚守职业道德,临危不惧,在没有硝烟的战场,无私奉献,以忘我牺牲的精神,与病魔进行战斗。救治了无数的“非典”和“甲流”患者,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医务工作者为了抢救患者而受到感染,有的还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不愧是白衣天使、人民的功臣,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尊敬。但也有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工作不理解,有时造成误会;也有个别医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者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给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带来不利影响。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就要分清责任。
二、病历档案是区分医疗事故责任的原始凭证
医院是特殊的行业,医务工作者长期为患者服务,诊断、治疗各种各样的病人,出现个别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差错责任?这是医患双方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与技术事故表现形式的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一伤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案。事故发生后,医院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专家进行分析,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并向伤者家属说明原因,但不服,硬说是医疗责任事故,并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253万元。院方依理据争,无法协商解决,于是分别向湛江市、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病历档案记载的经过是这样的,伤者陈某,男,22岁,湛江某校学生。2005年9月4日晚10时40分左右因“被歹徒刺伤头面部及左大腿10分钟”送到广东学医院附属医院急诊科抢救,体格检查:t37c,p114次∕分,r20次/分,bp8/5kpa,神志清,面色苍白,左太阳穴下方及右额分别有一长6cm及7cm的皮肤裂口,深达骨膜,有活动性出血,左大腿中下段侧有一长5cm的伤口,深达6cm,有活动性出血,前群肌肉部分断裂,左足血运好,初步诊断:①、多处刀刺伤;②、失血性休克;③、左大腿股动静脉损伤?接诊医生即在急诊清创室予包扎伤口、输液、输血等抢救,并向上级医生报告、请骨科会诊。数位上级医生及骨科会诊医生均先后到场检查病人。其时伤者血压已回升正常。术后放置负压引流管。上午7:40时医生查房发现左大腿肿胀明显,左足背动脉搏动微弱,左足血运欠佳,请骨科会诊。11:10时送手术室,下午4:45时完成手术,术后伤肢血运恢复,足背动脉搏动恢复。嗣后因左下肢肌肉坏死,毒素吸收,患者高热和肝肾功能受损,于9月9日下午行左大腿上1/3截肢术。二、鉴定结论。在广东医附院对伤者陈某的诊治中,因医务人员经验不足,延误了股动静脉断裂的诊断,最后出现截股的后果,认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先后接诊的各级医生均负有责任。患者仍然不服,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本院认为:原告因被歹徒刺伤后到被告处求治,因被告的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延误了对原告伤情中股动静脉断裂的诊断,导致原告伤肢缺血时间过长坏死,最后被迫截股保命。对此,湛江市和广东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这一事件构成二级医疗技术事故是正确的。从医疗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是符合医疗常规的,至于后来原告被迫截肢的主要原因是先后接诊的医生医疗技术水平及临床经验不足。对造成这一后果,医生不存在失职的行为。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的规定,应采信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为本案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的鉴定依据。对事故造成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各种费用71万元。这起历时三年的医疗纠纷案,在2008年8月28日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告终结。那么,不属医疗事故也不属技术事故,患者要求赔偿也时有发生。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表现形式的认定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属医疗事故患者要求赔偿怎么办?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赔偿是有区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是全面的,而医疗差错是一般性的补助。如一患者黄某,女,34岁,与医院索赔的纠纷案。事情发生后,院方组织专家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分析、鉴定。结论是:医疗差错。并愿意给予3万元的补助和减免医疗费用等补偿。但患者不服,提出索赔各种费用27万元,双方无法协商,于是患者向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是: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遂向湛江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生育两名子女自觉阴道松驰,遂于2006年2月12日到广东医附院整形外科门诊就诊,诊断为“阴道松驰症”。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下午在门诊手术室为原告行阴道紧缩术,术后住院。术后一周,原告发现有粪便从阴道流出,经诊断为阴道直肠瘘。同年3月4日为原告行直肠瘘修补术,术后第3天,原告又发现有粪便从阴道流出。附院妇产科教授会诊后,建议三个月后再行阴道直肠瘘修补术。7月2日经术前准备,由被告妇产、外科和整形科专家为原告施行了阴道直肠瘘修补术。术后伤口愈合好。大便正常,阴道弹性好,可容二指,达到了阴道紧缩术的目的,未造成患者功能性损害,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1、4条第1款“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7万元不予采纳。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误工费应按此规定处理,原告主张的护理、交通、伙食费,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6万元。阴道紧缩手术费用应由原告支付。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好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虽然医务人员都是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积极为患者治疗和抢救危重病人。但一遇到医疗纠纷的处理就很棘手。如一患者,经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一、事故经过:死者陈某,男,46岁,农民,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铺仔村人。2007年10月29日因车祸致“左股骨干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住广东医附院骨外科,并于当天下午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加压钢板内固定术,左桡骨远端小夹板外固定术”。术后经过一个月治疗,患者一般情况良好,骨折端基本稳定。于2007年11月27日下午转入该院康复治疗。11月28日19时30分左右,服骨折康复治疗中药一剂,于19时45分至20时之间,病人突然出现胸部不适,倒在床上,不能言语,痛苦病容,面色灰暗,大汗淋漓,口吐白沫,血压120/83mmhg,呼吸30/分,律整。约5分钟,心血管内科总住院医师赶到会诊病人,体查:血压90/60mmhg,呼吸40次/分,口唇发绀,颈静脉无充盈,双肺可闻及小水泡音,心率150次/分,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右束支导阻滞,超急性前间壁心梗塞、右室心肌梗塞。约20时10分心内科李润基教授、梁伟钧副主任医师会诊,考虑急性心肌梗塞并急性肺水肿,经床边心电图监护,半坐卧位,高流量酒精吸氧、利尿、氨茶碱、地塞米松、吗啡、硝酸甘油等治疗,症状未见改善,约20时30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麻醉科医师给予气管插管、气囊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并用肾上腺素、阿托品、补碱等治疗无效,于21时05分临床死亡。二、鉴定结论:陈某因车祸伤入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术后一个月转该院康复治疗,突发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病情发生后,医院诊断及抢救治疗是正确的。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与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的不属医疗事故”的规定。与会专家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裁定: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也没有过失的责任。但是,医院又考虑到死者家住农村,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补贴处理后事的费用,从而解决了这场纠纷。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克服市场经济思想,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给医院经营注入生机,也使医院面临一些新课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医德医风建设,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程。
(一)、医德医风在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
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现行的医德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出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我国是文明古国,自古有良好的医德风范,“医者父母心”、“悬壶济世”就是对医德的赞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总结出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执业医师法)。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医疗领域的具体要求,是医务人员行动指南。“人道主义”反映了医德的基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强调了医疗卫生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人民健康”突出了医院工作的综旨。这一原则继承了传统医德的精华,体现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医德的基本原则。
(二)、医德医风对医院工作的影响
医德医风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受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及文化教育的影响,因此,抓好医德医风教育,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人才、质量、技术、设备和医德医风。曾有人比喻:设备是医院的骨髓,人才是医院的血液,质量是医院的生命,医德医风是医院的灵魂。一批思想境界高、视病人为亲人、忠于职守,技术精湛的医务人员,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病人的爱戴,医疗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就有希望。反之,服务态度差、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利,不顾职业道德,通过医患关系实现医术与金钱交易,从而陷入了“拜会主义”的泥坑,导致医德的贬值。这样的医疗队伍,就会遭到病人的反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就会不断地发生。
医院工作联系着社会,牵涉到无数的患者,既有它的独特性,又有它的普遍性。依法行医,按章办事,加强病历档案管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要加强法制、医德医风的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提高服务质量,医患之间的纠纷就会减少,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就大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