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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芷江县境内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房实行规范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改善药房、药柜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药房硬件设施的改造要按照《*省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标准》运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的确认。由医疗机构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规范化药房建设达标证书。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药品使用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工程师或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的乡村医生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为药品质量负责人。村卫生室药房从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技)毕业文凭。
第八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已通过GMP、GSP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并签定购药合同和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购进药品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帐、物相符,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购进、使用假劣药品,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质量可疑药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监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邮寄、伪造处方,不得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及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第十三条药品的储存和摆放条件应与药品储存要求相适应。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要按GSP的要求设置药房;村卫生室要有10平方米的药房,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设施,需避光、冷藏储存的药品,应当采取避光、冷藏储存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对在半年内将过期失效的药品,在药房、药柜上要有明显的有效期警示,警示率达100%。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使用特殊药品,必须遵照《品和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品、一类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品、一类购用印鉴卡》后,方可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于品、必须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落实。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从事药剂技术,药品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等内容的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
一、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河经营企业购进。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二、购进药品要索取供应方的合法资格证件和合法的票据。
三、购进药品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条款内容。
四、药品采购人员须具有法定资格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五、首次购进的药品,应索取该品种的生产批准文件和质量标准。
六、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验收与保管制度
一、购进药品要依据原始票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填制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要求。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对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入库,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三、储存药品的库房应按要求划分不同的区域,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实行分类存放,并根据药品的性能及储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阴凉处和冷藏环境。
四、对近效期药品要设立警示标志。
五、特殊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贮存和管理。
六、对过期失效,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不合格的药品,要做好登记必须与合格药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防止错发误用。
七、对库存药品要定期检查和养护,并建立检查养护记录。
调配工作制度
一、药剂人员调配药品,必须凭处方或者医嘱进行,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炮制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定。
二、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计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三、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对分装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要按规定注明有关事项。
四、对麻醉、剧毒、调配人员应严格审核处方,按规定调配。发现违规处方,应拒绝发药。
五、严禁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剂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
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如实报告。严重不良反应在发生__小时内上报。
三、对不良反应报告书的有关资料和手续,要及时归档保存,以备查用。
药剂人员学习培训健康查体制度
一、药剂人员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药剂人员每年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药监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三、药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查体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一、购进医疗器械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
二、购进医疗器械要索取供应方的合法资格证件和合法票据。
三、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应索取该品种的生产批准文件和质量标准。
四、购进医疗器械要依据原始票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填制购进验收记录,并验收产品合格证明。
五、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六、对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必须按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一条 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办发〕9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组织以及与新农合有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卫生、发改、宣传、财政、民政、人保、教育、工商、地税、扶贫等部门以及县农委要将新农合列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五条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新农合工作中造成损失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检查、监督、审计新农合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合管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农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
二、协助县、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定期公布资金收、支、余情况,接受参合对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定期组织工作考核和督查,监督、指导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四、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参合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及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合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不得强迫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或居住在乡镇的非农户口居民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第九条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其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不得中途参加或退出;
(二)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200元。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的参合费用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在每年筹资工作结束前按参合人数、标准划入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并向县合管办提供参合人员信息。
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农合,其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共同负担。
县财政应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在每年二季度前将配套资金拨付至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由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负责筹集。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参合经费收缴可延长至当年2月底。筹资工作结束后,参合家庭的新生儿、退役军人、婚嫁人员可以在出生、退伍、结婚后一个月内凭出生证、退伍证明、结婚证明补办当年的参合手续。
第十三条筹资方式:实行“滚动式预缴费”制度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制度相结合。在群众看病结报过程中以户为单位扣缴下一年度参合资金。不再扣缴资金,进行现场筹资,对滚动式预缴费阶段中尚未扣足缴费资金的,按缴费标准补缴未扣足部分;对新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合资金。
第十四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新农合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的资金不得违背资助者意愿,确保用于新农合。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实行县镇两级管理。严格执行《省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财社〔45号)、《省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3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设立“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县合管办在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所有新农合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县合管办按照年度筹资总额10%(分年提取)的比例,设立新农合风险基金,增强新农合抗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新农合补偿经费结算办法: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每半月结算一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县合管办;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按规定报县合管办;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卫协会共同审核后按规定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在规定时间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基金拨付执行“双印鉴制度”。县合管办按月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加盖县卫生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后送交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向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下达付款通知,由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及县卫生、财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即双印鉴),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就诊与转诊
第二十条群众参加新农合由所在镇(园区)合管办负责登记注册,输入计算机管理,以户为单位办理全县统一制发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补偿卡》(简称合作医疗证、卡)。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病人在县内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择优就诊;住院病人在县内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择优住院;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二十一条转诊审批权在县合管办。需转诊到市级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应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需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应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转诊有效期为入院前七天至入院后七天(含住院当日)共十四天(节假日正常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参合人员因急、危、重症,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床位医生应询问病人是否参合,一经核实即按参合人员管理。病人亲属应在病人入院后七天内(含住院当日),持接诊医疗机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逾期不予办理。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不承担支付义务(下同)。
第二十二条 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权在县合管办。申报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器官移植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补偿的参合人员,需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治疗意见,到县合管办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每次审批要明确有效期,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六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住院(含参合孕产妇计划内生育住院分娩、各种病理产)费用补偿。
一、《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版)》范围内的药品费、一般诊疗费、普通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抢救费、普通化验费、常规检查费(X光摄片、B超、心电图)、常规护理费、麻醉费、癌症化疗费、放疗费、吸氧费。
二、不可抗拒或难以避免的意外伤害,如跌伤、烫伤、溺水、电击、生产性农药中毒、无第三者责任外伤等抢救治疗费,经稽查核实后,纳入补偿范围。
三、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称门诊特殊病种,其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包括: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精神病人巩固治疗。以上疾病的治疗,仅限于所列病种的特定治疗项目,其余辅助治疗项目或同时患有其它疾病的各种治疗项目,不在范围之列。
第二十四条补偿标准:参合人员门诊、住院费用(均指可补偿费用,下同)年度补偿上限为10万元/人。
一、门诊补偿:参合人员在本县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为30%;门诊特殊病种的专项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70%(不设起付线、不计入门诊补偿限额)。
参合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慢性病病种按市合管办划定的范围执行,慢性病病人的认定由所在村(社区)卫生室申报,镇卫生院审查,县合管办确认。
二、住院补偿:
(一)参合人员在市(含转诊到市外、在市外务工居住地镇以上医疗机构)、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起付线分别为600元、400元和200元。
(二)参合人员在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200元)按8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75%。
(三)参合人员在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400元)按6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
(四)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和外出务工、居住地(市外)镇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实行分段累计补偿:
1.1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40%比例补偿;
2.10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
3.5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保底补偿标准为35%,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五)参合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按30%比例补偿。
(六)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否则,仅补偿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卡),在本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缴费后即时办理补偿手续,其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扣减收费代替补偿。
二、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出院结算时,凭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住院稽查单、外伤(中毒)病例稽查单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结算时,凭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转诊证明、住院稽查单、外伤(中毒)病例稽查单等,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参合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出院记录、转诊证明、市外住院病人稽查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到镇(园区)合管办申请补偿,经镇(园区)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批办理补偿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非正常转诊处理。
五、参合人员在外出务工居住地镇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用工单位证明、务工居住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在镇(园区)合管办申请补偿,经镇(园区)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批办理补偿手续。
六、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时,经办人员应同时把本次医药费金额、实际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填入合作医疗证。
七、参加新农合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时同时结报医疗救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现场刷卡直报。
第二十六条 补偿时限:门诊票据原则上在15天内补偿,次年不再补偿上年度门诊发票;住院票据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补偿;外出务工居住的住院票据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补偿;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票据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补偿,补偿时限以审批单批准时限为准。
第二十七条医药费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院外会诊、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血液及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护、特殊治疗、救护车、陪护、包床、伙食、生活用品、空调(取暖、降温)、电话、非合管办组织的体检、一次性材料费以及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器械费等。
二、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正手术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费用,近视眼矫正、义齿、义眼、义肢、义耳、义颌、验光配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三、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助孕、保胎项目,司法和劳动鉴定,医疗事故、纠纷及其后遗症的费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自行外出购药费及使用非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
五、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食物中毒等由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服毒、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及犯罪行为等产生的医药费用。
六、性传播疾病(系指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泡疹、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的医药费。
七、参合人员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5号)及省、市要求,对当年参加新农合的群众,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强化体检质量控制,并为群众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县合管办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向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付费用,不得采取在新农合基金中预算安排或直接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健康体检项目,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只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可补偿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县合管会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采用竞争的方法选定,实行动态管理。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会颁发铜牌,实行挂牌服务并与县合管办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
县内经批准设置的村级卫生室、镇级卫生院、县级医院和市内三级医院、专科医院(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参加竞选。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睢宁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行联网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统一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并配备补偿刷卡设备,门诊、住院补偿均实行刷卡补偿,对参合对象实行现场结报,即时补偿。
关键词:医疗应急;调拨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实践
医疗应急情况属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着捐赠物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审批流程不完善,缺乏主责部门和部门责任界定不清,无交接记录、验收和清晰的物资台账,物资分配使用流向不清,以及物资积压、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提前做好接受捐赠物资的流程管理,坚持流程管理规范、物料账目清楚、保障防控急需的原则,保证接受捐赠的合法合规,促进医疗机构更好地做好接受捐赠物资的工作,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一、捐赠物资的来源和种类
医疗机构接受医疗应急防控物资主要由上级调拨、政府统一采购及国内外社会各界和个人无偿捐赠等来源渠道,包含口罩、手套、防护服、护目镜、防护面罩、消毒液等物资,原则上不接受与医疗应急无关的物资。(1)上级调配物资。医疗机构接受省下拨和本市政府采购调拨的防控物资,由市卫生健康委物资保障小组统一分配,由药品配送企业送货。医疗机构需与配送企业当面核对物资、单据等材料,确认数量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做好台账登记。(2)社会捐赠物资。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物资主要通过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捐赠人确认不经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等单位定向医疗机构捐赠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定向捐赠其利害关系人。接受定向捐赠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制度,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捐赠物资的使用和去向,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
1.物资的接受管理。医疗机构应该规范接受捐赠物资的工作流程,指定具体部门专人负责接受捐赠工作。对于金额或价值较大的捐赠,医疗机构应请捐赠者提交一份捐赠函或捐赠协议,说明捐赠的类型、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医疗机构收到捐赠物资后,应当立即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指定具体的仓库或地点存放捐赠的物资,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签收手续,并记录入库情况。捐赠物资接收时,由捐赠方和接受方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办理好交接手续,对接受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并以文字记载和照片形式留存。如果情况紧急的,可以简化程序,但要保存好交接记录,并在事后做出说明。2.物资存储管理。接受捐赠的应急物资按类别进行摆放,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清点,核对物资入、出、存,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清点中如出现盈亏,要查明原因,并填写盈亏表格,逐级报委物资保障组领导和委领导审批。3.物资出入库管理。接受捐赠的应急物资出入库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入库、调拨、领用、报废、退回等记录,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应急物资到货后入库及出库时,均应由不少于2人共同验货、签收和复核签字。应急物资出入库时严格核对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物资入库时,查验物资保质期、适用范围等,并填写入库单。物资出库,按应急物资调拨计划审批单出库,仔细核对领用人信息,填写出库单,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凭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4.物资的使用分配管理。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购置医疗应急防控物资、人道救助支出、社区健康促进以及依据医疗应急防控工作的需求支出。捐赠物资应当根据用途和实际需要合理分配。原则上,除捐赠方有明确指定意向外,各医疗机构接受的捐赠物资主要用于支持医疗应急防控工作,优先使用社会捐赠的物资,确保社会捐赠物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并投入使用。按照谁接受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要及时制定使用或分配方案,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使用管理工作。捐赠物资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及时用于医疗应急防控,落实专款、专物管理。物资的使用要科学调配、保障重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物资的质量、等级进行严格把关,保障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重点物资应按照优先保障高风险区域、高风险操作、高风险人员的原则上进行分配,严格分级分区使用,使用要合理,杜绝浪费。5.物资的监管工作。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发放组织体系,完善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事前请示,事中审批,事后监管制度,对物资的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账,账物相符,账款相符。纪检、审计等部门应通力协作,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不挤占、挪用和擅自分配防控物资。社会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防控物资使用相关信息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委物资保障小组备案。
三、捐赠物资的财务会计处理
1.区分受赠物资是否限定用途。根据物资捐赠者对捐赠物资所设定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由此形成的收入可作为限定性收入;没有设定时间和用途限制的受赠资产,划分为非限定性收入。2.捐赠物资的初始计量。捐赠物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应根据是否有限制以及是否涉及货币资产而有所不同,接受的捐赠物资为货币性资产,做以下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或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可由医疗机构纳入统一预算管理,根据需要合理支配。限定性捐赠收入必须建立对应的项目明细账进行核算。接受的捐赠物资为非货币性资产时,为符合资产后续使用过程中计提折旧和摊销的要求,做以下分录:借: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贷:银行存款(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按其差额贷:待冲基金代充捐赠基金。3.捐赠物资的后续计量。(1)通过捐赠基金发生日常费用时,做以下分录:借:其他支出使用捐赠资金支出限定性支出(项目编号)。(2)通过捐赠基金采购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同时符合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相关要求,实行双分录核算,做以下分录:借:其他支出使用捐赠资金支出限定性支出,贷:银行存款。同时,借:有关资产科目,贷:待冲基金待冲捐赠基金。(3)使用捐赠基金采购库存物资时,做以下分录:借:待冲基金待冲捐赠基金,贷:库存物资。(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或使用捐赠基金采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每月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做以下分录:借:待冲基金待冲捐赠基金,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4.捐赠物资的期末结转。期末,医疗机构应分别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结转。(1)将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赠收入、支出和其他收入、支出一同结转至本期结余和结余分配,期末将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2)增加设立捐赠专项结转(余)科目,期末将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收入、支出结转入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疗机构留待下期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捐赠专项基金。
四、捐赠物资的社会公示工作
医疗机构应做好捐赠物资接受使用分配的统计工作,包括资金收支金额、用途,物资发放数量、分配去向等,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向捐赠方反馈。公开的内容为:(1)捐赠物资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2)接受捐赠的情况: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总额和明细,接受的捐赠物资品种、数量;对于大额捐赠方需单独列示,捐赠方明确要求不公开的除外。(3)资金支出和物资分配情况:包括资金支出总额和明细(按用途和科目分别列示);物资分配的品种、数量等。对有关资金支出用途和物资分配情况,应配发相应的照片作为佐证,并辅以文字说明。医疗应急防控工作结束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公布所有捐赠的接收、使用和分配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级应急防控捐赠物资接受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我院在此次医疗应急接受捐赠的工作中,全院上下一心,尽全力保证在医疗应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高效运行、合法合规。
总之,在医疗应急防控下,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防控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保证捐赠物资使用规范、分配合理、透明高效,使捐赠物资真正用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为保障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增添一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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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艳霞,郑大喜.医疗机构接受捐赠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中国卫生经济,2017(06).
一、基本情况
(一)农民参合情况
2010年,全县参合农民378380人,参合率为97%;截止到2010年12月30日,2011年度全县农民391676人有381626人参合,比上年增加3246人,参合率达到97.43%。
(二)基金筹集情况
2010年筹集资金5297.32万元(其中自筹756,76万元,各级财政补助4540.56万元);2011年自筹参合金114,487,80元。
二、基金运行情况
全年共补偿参合农民152689人次,补偿额为5085.16万元;其中门诊补偿81970人次,补偿514.84万元,人均补偿62.8元;住院补偿70719人次,补偿4570.32万元,人均补偿646.3元。当年资金使用率为96%,实际补偿比为60.42%;累计资金沉淀率为17.45%。总体而言,基金运行良好,安全合理,没有风险。
三、主要工作开展及经验
(一)强化管理是确保基金安全合理运行的关键。
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制度化,充分发挥乡、村组织的监督作用,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认定,确保参合农民就医安全。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和“三级公示制”,按时完成了全年报账补偿兑现工作,当年资金使用率为96%,实现了当年资金深沉率不高于15%的目标任务;增加内设机构稽查股及相应编制人员,稽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对县内和县外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化,两个管理办法(即《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就医管理办法》)已通过县合管委议决、县法制办审核,将于2011年全面实施。基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是省、地新农合专项资金审计、检查顺利通过的保障。同时还组织业务骨干和乡镇合管站相关人员到周边县(德江、石阡)开展学习交流,取长补短,为我县新农合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搭建县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是实现科学管理上水平的关键。
积极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全年共开展信息化管理培训20期,累计培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及县、乡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600余人次;完成了全县新农合管理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统计,17个乡镇按县、乡(镇)、村、组、户统一编号,参合农民基础信息采集录入等工作。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于5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于8月全面试运行,标志着我县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建成,为网上在线审核、适时监控和信息汇总,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化、数字化、便捷科学化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三)不断修订完善补偿方案是切实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的关键。
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及时提出修定方案意见,反复进行理论测算和现实论证,实现了2010年方案完善修订和2011年的方案修订。一是完善了《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方案》实施办法,新增3种慢病和5种重特大疾病门诊补偿,提高了补偿比例及封顶线;二是扩大了参合患者的就诊选择范围,新增了本县17个乡镇及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铜仁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三是提高了补偿比例及封顶线,于7月对60岁(含)以上参合老人给予优惠补偿,按年龄段分别提高5-30个百分点。四是于12月实施了《印江自治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充办法》,对2010年度累计住院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补偿比例在原比例的基础上统一提高10%,发生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补偿比70%的标准给予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人;五是再次扩大了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县、乡、村三级基本用药目录扩增391种。六是早落实2011年补偿方案,主要是提高比例,提高封顶线,实施重特大疾病补偿等扩受益面和提高受益程度,即在本县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70%,县外指定医疗机构提高到55%;常规补偿封顶线由2万元/人提高到5万元/人;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特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将对5大类及其它疾病大额医疗费用按实际补偿比70%的标准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人;将住院前三天的门诊检查费用列入住院审核补偿;对所有参合农民全面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等。
(四)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是我县常年筹资工作又创新成绩的关键。
常年筹资工作贯穿于我县日常工作中,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引导我县农民转变观念,自觉参合。于元月、二月份在二次补偿资金发放期间,开展了“我与农民面对面讲政策”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10万余份、张贴“印江自治县新农合补偿政策宣传公告”1500余份;利用印江门户网站开设“农村合作医疗专栏”对补偿政策进行详细地、永久性宣传;把“六进村”活动与宣传工作有机结合,编排文艺节目,组建宣讲团等进村入户深入宣传。新农合政策成为乡镇逢会议提讲,干部下乡进村入户工作的基本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了我县新农合政策知晓率。
筹资工作早谋划、早安排。在2010年3月份全面完成了2010年度参合票据结报及2011年参合票据调运、分发等工作,在4月19日全县卫生暨新农合工作会上全面启动了2011年度的筹资工作。经各乡镇共同努力,截止到12月30日,共收缴参合金114,487,80元,参合农民381626人,参合率为97.43%,完成了地区考核我县95%的目标任务。
四、存在的不足
一是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缓慢。参合基础信息准确率不高;医疗机构既懂医、又懂电脑的业务人员严重不足;移动网速慢,跟不上工作的需要,移动公司维护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维护等。
二是部分合管站管理体制不顺,人员安排不够合理且不专职,工作经费没有保障,难以保证工作贯彻落实。
三是由于外出务工人口较多,家庭账户得不到有效使用,筹资工作压力和难度较大。
五、2011年工作计划及重点
(一)在2008年—2010年常年筹资工作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早谋划早安排,把常年筹资工作机制纳入日常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巩固参合成果,确保2012年参合水平不低于2011年。
(二)积极开展2011年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年活动,全面推行新农合网络化管理,强化全县新农合管理工作,实现网上审核,使我县新农合管理工作切实步入科学、规范化轨道。落实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县外就医补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理运行,实现2011年度资金使用率达到85%,实际补偿比达到50%以上。
(三)统一安排,定期对全县新农合经办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及业务能力培训。
(四)加大新农合工作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力争宣传工作有新突破,确保2012年筹资工作稳定在2011年的参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