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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标准
早些时候,国内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比较缺乏,导致各个行业对安全生产的制度处于模糊状态,糖业也是如此。每个行业制定的标准往往是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一些简单但不明确的制度来规范生产,缺少强制性的规章制度。
2.行政干预严重
早期国有企业或集体性质企业在全国企业中占绝大多数,很多方面是由政府牵头带领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厚。在食品行业中,如盐、糖等,虽是调味品却和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的生产管理也是马虎不得。早期的行政干预严重,往往都是政府组织全员行动,一股风似地开展安全管理和安全活动,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这也就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
3.事后管理
在早期的国有企业中,大多数都是在生产中出现安全问题了才想起来进行安全弥补、安全管理,很明显这是不科学、不规范的。很多意外都是由于不注意、没有明确的管理导致的悲剧,既然有那么多的教训,那就应该吸取教训,弥补不足,不能只靠事后的弥补来解决问题。
二、现代国有企业糖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
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在生产经营各方面实行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OHS1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通过了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通过了“绿色环保企业”审核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也正在进行当中。在原料蔗砍运、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层层检验,环环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度以及员工的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不仅仅只是企业领导的责任意识,也是企业每个员工的责任意识,对企业生产安全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安全生产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其经济意义,一个企业如果连最起码的尊重员工生命安全的事情都做不到,谈何经济效益。糖业,作为食品产业中的一项,它的安全生产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不但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还要根据自身条件结合相关规定来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发展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不只是存在于管理层中,更应该存在于每个员工的心里。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定期组织每个生产员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不使用过期的健康证明。每一个新进的员工都要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没有皮肤病等影响生产安全的疾病,才能给予其上岗资格,企业管理人员也要根据每个员工的情况,建立一份“健康档案”用来存档保管。
3.严格遵守糖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纵观我国糖业的发展,从最初的酝酿摸索到如今的机械一体化,在这中间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变化也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而变化着,而安全生产管理是其根本。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指的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能持续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之下,且具有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具体涵盖的内容有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这份档案里面的所有内容在建立起计算的三年之内必须完整地保存好,以便质检部门能随时抽检以及对问题产品源头的追寻。”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的生产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更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建立企业、规范企业,大方针的确立,为糖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明了发展方向。糖业企业必须针对本行业的特征,共同参与制定出符合本行业的安全管理方法,这才是与时俱进。
4.强化安全规范的贯彻实施
企业针对安全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可以相应地制定三方面要求,来规范生产经营体制,具体要求如下:(1)安全生产报告制度;(2)安全生产事故处置;(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这三方面制度的制定,已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过程实现了良性循环,使在生产中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都能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不再是盲目的无所依从。糖业,从原材料的采集到加工成成品有其一定的产业链,每一环缺一不可。下面以白糖产业链为例,细致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在其中的作用及影响。具体环节四大块内容,“农户”→“制糖企业”→“贸易商”→“终端用户”,每一块内容都和安全分不开。首先,“农户”是作为原材料的供应者,如果农户不能按照国家对甘蔗等农作物安全标准规定的要求来提供糖业原材料,那就无法保证后期环节的安全质量水平能达到标准,所以在采集时要建立登记制度。其次,“制糖企业”也就是我们说的生产加工企业,糖业产业链中最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指的便是这一环节。
作为生产企业,其本身的运营机制决定着制度的规范化,在生产中要严格按照生产标准来进行,无论是生产员工还是生产设备,都要保证其安全性,也就是说操作的安全性。接着是“贸易商”,这主要是一个安全监督的环节,对成品安全的监督。最后,“终端用户”,所谓“终端用户”就是指广大的消费者群体,他们是产品的接受者、使用者,产品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情况。对于国有糖业企业而言,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公司内部生产销售安全管理;二是产品销售所针对的消费者的安全管理,两者是相互关联的。正如上文的论述,内部产品安全保障的合格率高低直接影响着外部消费者的消费程度,这就间接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有着必然且直接的关系,只有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1、本公司职工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等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安全行车。
2、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公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顿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4、公司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每一次排除任务时应当认真填写和使用危货路单,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动态及危货的流量、流向、流程。
5、建立健全危货运输档案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押运证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6、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自纠的长效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自纠,尤其是要加强各大节日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此项工作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7、相关从业人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家、交通部门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所属车辆必须持有经运政部门审验合格颁布的加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
8、必须雇用持有《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的,有2年安全驾驶经验或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台车必须配备有一名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押运员。驾驶员与押运员不得为同一人。从业人员变换前必须想公司提供其相关证件经审核、备案后方可上岗。驾驶员与押运员必须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9、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厢、地板平坦完好、周围栏板牢固、铁地板承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装置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安装、悬挂、喷涂相关标志、灯具、牌。
10、必须根据所装货物的物理化特征,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司、乘人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报公司技安科及公司危货专管员,以便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危货运输应急处理方案。
11、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车必须是专用的罐车,不得使用可移动罐体。罐体必须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
12、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监督、检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必须保持GPS的正常工作状态。如发现GPS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停运及时通知公司修复后方可恢复营运。
13、车辆必须按照要求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及司乘险,如到期的要及时续保。
14、必须严格按照运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及评定。
15、公司应督促相关人员每次营运前应对车辆及所承运的危险货物审验,严禁超范围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到位,司机押运人员符合要求。掌握所载运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
16、公司每要与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17、公司须根据危货车辆许可的准运种类,给予驾驶员下发准运危险货物告知单。
责任人(签字): 二0XX年 月 日
责任单位(印)
现将《****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关键词:枸杞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支撑平台建设;生产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建设
枸杞是一种药食兼用的经济作物,自古受到世人推崇。宁夏作物枸杞原产地,在政策带动下,无论是面积、产量及产品质量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科研单位组织制定了枸杞生产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各枸杞基地在标准化技术的支撑下,枸杞生产完全实现了无公害,部分达到了绿色食品甚至有机枸杞要求[1]。
虽然质量标准执行提高了枸杞产品质量,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链”,各基地生产标准化技术执行不够彻底,种植不规范、不科学,生产中仍然存在农药、化肥使用量超标现象,导致枸杞产品质量不稳定,尤其消费市场对枸杞产品质量仍存有疑惑感、不信任感。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2009年6月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比以前的《食品卫生法》,将食品生产安全由过去的分段监管体制、命令控制模式,提高到现在的全程监管体制、预防风险模式的高度,总体趋势是在逐步提高产品等级,不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监管机制建设步伐[2]。为了充分保证居民消费枸杞安全的需要,加强枸杞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技术建设是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国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需要。
1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无论根据哪种产品质量标准,决定枸杞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是生产及加工过程的全程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及管理技术、规范田间生产档案记录、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建立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枸杞产品全程质量追溯制度,是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枸杞产品质量安全和竞争力、保障消费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是推动枸杞生产方式变革,提高枸杞种植者收入的一条有效途径[3,4]。
农业部2003年组织开发设计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对我国农产品安全生产有着积极作用。该系统以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为依据,以规范化数字档案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纽带,以专题网站为载体,集中展示了全国优质农产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认知途径、提供合作渠道。这套系统能够为消费者、生产者和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无公害农产品方面的综合服务。一是利用这套系统,消费者输入产品的编码后可在互联网上通过文字和照片,清楚地了解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牌情况、生产企业的情况、产地土壤水质等环境情况,以及每一件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等各种投入品的情况,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可以追溯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对于枸杞种植生产单位或企业来说,利用这套系统可以方便、系统、规范地记录和管理无公害枸杞生产全过程各种信息,建立健全从田间投入品的使用到最终产品质量检测情况的档案记录,规范生产行为、不断改进生产技术,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从而确保枸杞产品安全。
无公害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引进建立,不但保证枸杞无公害产品质量安全,为无公害枸杞产品质量追溯提供了技术平台;而且对于从事绿色有机枸杞生产单位或企业,可借鉴该质量追溯系统,自行开发、设计绿色、有机枸杞质量追溯系统软件,为进一步规范枸杞质量追溯系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2规范枸杞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枸杞生产、管理单位或企业要在严格遵循枸杞标准化技术规程,并组织枸杞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要求、枸杞产品质量认证要求,组织制定科学、可行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全面保证枸杞质量追溯系统正常运行。一是在已培育的优质枸杞品牌以及haccp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础上,依据枸杞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需要,制定适合品牌产品质量追溯工作规范,包括从品种选育、种植、产品销售、枸杞产品质量反馈等全程质量管理操作规范。二是组织制定品牌枸杞生产产品质量追溯信息采集细则。三是制定品牌枸杞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维护与管理制度。四是制定可追溯品牌枸杞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中,为保证体系运行高效有序,须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应的配套服务器、交换机和路由器等,所有体系运行的微机系统以宽带联接、局域网的信息管理方式,以利于枸杞质量追溯系统运行快捷、有序。应合理配置应用质量追溯系统软件。一是对引进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软件和基本数据库适时升级、更新,并设立专人对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将生产管理
的各种信息及时输入软件系统管理的ic卡中。二是加强对枸杞种植环节控制、监督,尤其是关键环节枸杞生产管理、采摘筛选、加工销售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三是枸杞采摘后,按照每一个地号的每个枸杞种植户为一个最小单元,按区域对其分别包装并打印标签,或者喷码标示,上市销售的枸杞及其产品均实行带码销售。枸杞包装采用带有喷码或射频进行标记,采用小型耐用(以不超过20mm×20mm为宜)、不易脱落的优质无毒副作用的塑料标识。所有枸杞生产管理各阶段的信息均及时输入微机系统管理,用户或消费者只要依据所购枸杞商品的条码标示,即可在制定的信息设施系统中获取枸杞产品的各种详细信息,使得相关信息具有较好的可追溯性。
4扩大技术宣传推广
生产经营者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号召广大种植者及生产管理者参与到现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技术建设中,突出发挥各示范生产区功能及示范带动作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传播枸杞种植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监督基地质量追溯体系和标准化管理执行情况,保证枸杞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推广,充分保证枸杞质量安全。
5参考文献
[1] 姜文胜,李建国,李军.宁夏枸杞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发展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344-345.
[2] 本刊编辑部.食品安全的保障之道[j].中国农村科技,2009(6):36-37.
[3] 王彩艳.宁夏枸杞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研究[j].甘肃科技,2008,24(18):63-64.
票证服务中心是隶属于省地方税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
体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20*年1月份票证服务中心进入了实质性的筹建阶段,随后经过了厂址租用、厂区改造、设备的招标、购置、安装以及中心各种资质的办理工作。到目前,总投资规模已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达到66人。
20*年,票证服务中心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的原则,抓队伍、严管理,坚持安全生产和提高效益并重,从20*年6月28日开业至12月25日,仅半年的时间里完成总产值1073.48万元,实现利税310.74万元。较好地完成了省局下达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一)抓硬件设施。一是去年3月份先后对厂房、厂区进行了改造,并根据印刷企业行业的特点,专门配备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形成了厂区相对独立,条件设施相对完善的中心格局。二是通过反复比较,购置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这其中包括:印前部门购进了微机排版系统、激光照排系统及配套设备、SBK-A型碘镓灯晒版机、XY-APS版全自动显影机各1台;印刷部门选购了一条TOF型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生产线,仅此一条生产线就高达六七百万元,这在省内同行业之间是唯一的一条最先进的生产线,并同时购置了2台威海滨田WH47系列胶印机;印后部门购进了CSR-III型商用表格轮转配页机3台、BS-V型商务表格撕页机1台、分切机1台、SQZKR型程控切纸机1台、BBY-40圆盘胶订包本机1台、DS101A型铁丝订书机1台、PW-086DC全自动捆包机1台、压平机1台、zzSehaPrimo5401粉碎机1台。以上所配设备均具有印制所有税收票证的功能,并于6月下旬完成了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6月28日正式开业投入生产。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通报一下,我中心向省局申请购买的四色机一套,已得到了同意,将于近期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此,我向省局对我票证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队伍建设。目前,中心共有员工6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33人,技术骨干17人,平均年龄在26岁,员工队伍具备了年轻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一是在员工的需求管理方面,遵循精简、精干、高素质的原则,对所有入厂的员工都经过考试、面试、体检、试用等层层把关,并把全员聘任制作为员工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是在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方面,采取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的方法,先后组织部分技术骨干到设备厂家以及山西省地税票证中心和石市西焦印刷厂等税务定点印刷厂参观学习,使他们熟悉生产流程和操作技能,掌握设备的操作、运行、维修等技术能力。同时,对所有员工进行了上岗教育、技术操作、质量、安全、管理等培训。通过以上措施,对提高员工技能素质,保证印刷质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三)抓管理。一是严格组织生产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心根据省局和各市局下达的生产任务,适时编制生产计划,即时下达到班组,并依据产量多少,定期评选出先进班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使劳动生产效率得到不断提高。月产值也由7月份的20万元,增加到12月份以来的250多万元,短时间内完成了大步跨越,并受到了省局领导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1)设立质检小组,负责各工序产品的抽检工作,抽检率达到15%以上;(2)实行工作日制以及严格的交接班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以确保生产信息的畅通,并使机长、车间主任对所负责的工序严格把关,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3)对质量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每遇一起质量责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且予以通报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过以上措施,中心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各种票证的印刷质量也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三是严格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在物资采购上实行“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建立了比质比优比价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同时,对生产油墨、包装箱厂家进行了选定,以此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原材料供应系统。(2)在采购审批制度上,始终坚持“审批在前,购买在后”的原则,杜绝了不必要的开支,防止了浪费。(3)在材料费用上,实行定额管理,节约按比例发放,将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收入直接挂钩,提高了职工的节约增效意识。(4)在财务管理上,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并与移动公司签订回款协议,应收账款回款率达80%,加速了资金回笼。
(四)抓安全。一是中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由中心正副主任为正副组长,一线员工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了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三是加强班组层面的安全生产。定期对班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了员工自我安全防范、互相监督的能力。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无质量事故月活动,车间主任跟班生产,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人为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六是为税收票证、发票配备了专用仓库和运送工具,保证了票证、发票印制质量和安全。
(五)抓制度。一是建立员工管理制度。中心本着“人才”第一的用人理念,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绩效考核,能者上,庸者下,初步形成了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确保生产目标的实现,先后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产成品保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奖罚办法》以及各岗位的《操作指导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了工作有标准、做事有规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财务开支过程中,坚持集体研究,“一枝笔”审批的原则,使财务工作步入正轨。四是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完成了中心内外网的建设与维护,保证了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省局坚强领导、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各市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中心全体员工脚踏实地、团结拼搏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票证服务中心,向各有关部门对票证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落实政策,把握关键,确保票证印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印制,是省局加强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规范、统一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税收票证、发票的规范性、防伪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专门印发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和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下发以后,各市局都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种税收票证及发票的印制初步做到了统一规范,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市局仍然留有部分税收票证委托定点印刷厂来印制,这为全省统一、规范税收票证印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这里有必要再重新强调一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中有关集中印制税收票证、发票的具体范围:
(一)、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13种税收票证。
(二)、全省通信业、饮食业、客运出租车业(机打票)、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
(三)、对于税收票证和印制数量较大的发票,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数量小的发票,仍由各市局负责委托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全年税收票证任务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税收票证发票实现统一规范印制的关键一年,在新的一年里,票证服务中心要在省局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统揽工作全局,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工作,以生产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抓素质、抓质量、抓效率、抓安全、抓效益,“五措”并举,使票证服务中心的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在生产、利润指标方面,全年产值达到2800万元,力争实现3000万元;利税指标800万元,力争实现1000万元。今后我们要加强管理,向管理要产量、要效益。
第一,加强质量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中心硬件基本到位,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并制作各部门的操作流程图,为各项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
第二,实行量化管理、精确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们提出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9.9%,用户满意率95%,顾客投诉不超过0.5%,全年废品损失不超过15000元。同时并明确具体的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