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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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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1-0111-02

1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

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实现上述目标的途径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进行贸易自由化。所谓服务贸易自由化,则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贸易自由化在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

所谓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相互协商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并缔结经济条约或协定,在经济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性经济贸易联合体的过程。

2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表现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中国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使用最多的、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成立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有时,它也用来形容一国国内,一个或多个消除了关税和贸易配额,并且对经济的行政干预较小的区域。

中国目前已经与五大洲的29个国家或地区建设 16 个自贸区。其中,中国已经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签署了自贸协定,中国大陆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与中国台湾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 10 个自贸协定已经开始实施,实施情况良好。在这 10 个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不仅涵盖关税减让等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内容,还包括了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除已经建成的自贸区外,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冰岛、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正在进行自贸区谈判。这些正在谈判或者正在研究的自贸区也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个议题。中国已经建成的自贸区都包含了以服务部门具体承诺减让为主要形式的服务贸易安排。这些服务贸易安排中,中国与中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的服务贸易安排形式比较特殊,分别采用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除此之外,中国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路径,主要就是最直接的 FTA。虽然中国与东盟、智利以及巴基斯坦签订的服务贸易安排在形式上是单独的服务贸易协定,但这些服务贸易协定都是在 FTA 的谈判基础上签订的,因此也是 FTA 的成果。

中国服务贸易 FTA 的特点表现为,第一,中国服务贸易 FTA 数量增长迅速。中国已经签订的 10 个区域贸易协定基本上都是近 10 年间签订的,其中 7 个是 2008 年以后签订的,可以预测今后中国签署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仍将保持较快速度的增加。第二,中国服务贸易 FTA 种类繁多。在已经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中,既有中国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等发达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协定,又有中国与巴基斯坦、哥斯达黎加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既有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诸边服务贸易协定,又有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服务贸易协定;既有中国与各个国家之间直接的服务贸易 FTA,又有中国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之间间接的服务贸易 FTA。种类繁多的服务贸易协定是中国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同尝试,同时,也为今后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参考。第三,中国服务贸易 FTA 合作伙伴分布广泛。与中国签订服务贸易协定的既有具体的国家,也有中国国境内的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既有地理位置相邻的亚洲国家巴基斯坦、东盟 10 国,也有距离较远的美洲国家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以及大洋洲的新西兰。

3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3.1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越了国际贸易组织(WTO)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

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为依据,从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广度来看,中国在加入 WTO 时在《附件九》中作出的承诺涉及了 89 个分部门,而中国在与 FTA伙伴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对服务贸易作出的承诺部门都超过了 89 个,最多的达到了 115 个分部门;同样,各 FTA 伙伴国对中国开放的服务部门较其在 GATS 中所开放的部门也有所增加。从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来看,以最能反映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指标――平均覆盖率为比较依据,中国对 FTA 伙伴国的平均覆盖率也大多超越了《附件九》的平均覆盖率,这就意味着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不仅在承诺涉及的部门数上超越了 GATS,同时也在承诺深度上超越了 GATS。

3.2针对特殊对象采用相对自由的服务原产地规则

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旨在对“合格的服务提供者”即对能够享受区域优惠待遇的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进行界定。在 CEPA 以及 ECFA 框架下,中国采用了比 GATS 更加自由的“合格服务提供者”的判定标准。根据 GATS 第 28 条的规定,另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被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对于另一成员国自然人身份的认定,GATS 第 28 条 k 项设定了两项判断标准:一是根据该另一成员国法律,该自然人是其国民;二是在该另一成员国有永久居留权。即 GATS 对“合格自然人”提出了“居住地+归属权”两项判断标准。中国在多数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均承袭 GATS 采取了“居住地+归属权”的双重标准。但在 CEPA 和 ECFA 框架下,对合格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认定仅强调“归属权”标准。

对于另一成员国法人服务提供者,GATS 第 28 条 m 项规定:另一成员国“法人”是指:(1)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所设立或组成的,且在该成员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从事实质性商业行为者;(2)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法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该成员国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者;二是由(1)规定的该成员国的法人所拥有或控制者。GATS 对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合格法人”进行了相当严格的界定,引入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判断标准。“所有”是指该法人由该成员国之人实际拥有,并拥有法人超过 50%的股权,“控制”是指该法人由该成员国之人所控制,拥有任命法人之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主导其活动的权力。针对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合格法人”,中国在多数区域贸易安排中均沿用 GATS 的做法,引入了最严格的“所有权+控制权”标准,即仅对成员国所有或控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优惠待遇,而不能满足该标准的非成员国所有或控制的服务提供者会被拒绝给予优惠待遇。但在 CEPA 和 ECFA 下,在界定“合格法人”时只坚持“管辖权归属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3.3中国区域服务贸易整体自由化程度不对称

中国与各伙伴国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都包含了双方对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这些承诺无一例外都是在GATS的基础上作出的。但是中国与伙伴国之间的承诺具有另外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不对称性,不论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诸边协定,还是中国与其他伙伴的双边协定,都体现了这一点。第一,双边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对称性。中国与各伙伴国单独签订服务贸易协定所作出的承诺,不论从承诺的广度还是承诺的深度来比较,双方的自由化程度都是不对称的。以中国与智利的承诺为例,中国对其开放了92个分部门,而智利仅对中国开放了62个分部门,差距悬殊。中国与其他伙伴国的情况与此相似,双方的承诺都是不对称的。第二,诸边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对称性。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它也体现出了另一种不对称性。

3.4中国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分部门承诺参差不齐

中国与伙伴国在 FTA 框架下作出了不同的服务贸易承诺,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总体承诺上,还体现在对各服务分部门作出的具体承诺上。第一,商业服务:商业服务是服务贸易中分部门最多的服务,共涉及46个分部门,中国与 FTA 伙伴国对该部门的承诺具有较大差距。从中国对 FTA 伙伴国作出的承诺来看,中国对新西兰开放29个商业服务分部门,是开放的最少的承诺;而对中国香港开放了39个商业服务分部门,是开放的最多的承诺。第二,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在贸易谈判中是争议较多的部门,这是由于它对经济发展的战略重要性以及其政治敏感度决定的,因此,各国对金融服务的开放程度也有很大差异。金融服务共17个分部门,中国对FTA伙伴国或地区开放的金融服务分部门均为13个,但是各FTA伙伴国或地区对中国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开放就有所区别,开放最多的秘鲁、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中国台湾均对中国开放了16个分部门,而缅甸仅对中国开放了2个分部门。第三,运输服务:运输服务在服务贸易中分部门数较多,达到了35个,位居第二,中国与 FTA 伙伴国或地区对运输方面的承诺也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在运输服务方面对伙伴国或地区的开放程度相似,对香港开放最多,开放了15个,对开放最少的智利、哥斯达黎加及中国台湾均开放了11个分部门;但是FTA伙伴国对中国在运输服务方面的开放差异较为显著,秘鲁对中国开放运输分部门22个,而智利仅对中国开放了2个分部门。除了以上三个部门外,中国与FTA伙伴国在其他部门方面的开放程度或多或少都有差别。

参考文献:

[1]程涛,邓一星.我国服务贸易适度开放问题之研究――基于承诺开放度的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8(12).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第2篇

对于贸易权问题,美方认为中国对进口美国文化产品采取了歧视性待遇,这违背了中国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具体来说,美方提出中国对文化产品的进口实施了严格的限制措施,不允许一般性企业进口美国文化产品,而一些指定的企业享有进口文化产品的特权,因而外资企业并没有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对于分销权问题,美方认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受到了非公平待遇,因为中国对这一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和严格的歧视性限制。

相反,中国则认为采取的措施是基于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用一般例外加以解释。而且这种非物质形态的电子形式并不在GATS减让表中第二部分承诺的“音像产品分销服务”的范围之内,因此中国的措施是合法的。

归根结底,中美此次贸易纠纷起因于中美双方在文化产品性质认识上的差异,也就是中国对本国文化产品采取保护政策违背了WTO自由贸易原则。中国自古以来就把文化产品视为凝结民族精神、体现民族价值的“特殊商品”,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保护。由此可见,文化多样性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一大重要问题。

1 文化多样性

1.1 文化多样性的定义

文化多样性最早被表述为“多元文化”。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多元文化”总结为“各种文化应一律平等,不应因国家大小而有区别,各民族应平等享有文化认同权、社会公平权以及经济受益的需求”。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认为文化多样性能够大力促进世界各国的沟通和改革。

2005年10月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通过形式各异的表现形式来宣扬、传播、继承我们的文化遗产,从而文化多样性。另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不断变化改进的艺术生产、扩散、消费方式也进一步体现了文化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是保证人类文话生生不息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更是我们人类社会的根本特点,只有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实现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

1.2 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意义

世界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蕴藏着无尽的宝藏。世界上所有不同国家和民族形形的文化构成了世界文化。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都有着异于他人的文化结构,民族文化就是各民族、国家的身份信息,这是区分国家、民族的重要特征。人们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名族文化来感受世界文化的无穷魅力。因此,文化不单属于每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而是归属于世界文化的大家庭。民族文化只有融入世界文化的大海洋才能生生不息、永不枯竭。同时世界文化也离不开各民族文化的融入支持。文化多样性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外人认识了解一个民族的重要方式。

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前提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同时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对保持世界文化昌盛有着重大意义。我们在持世界各民族文化形色各异、公平竞争的同时,还应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沟通,彼此启发从而促进文化创新。文化多样性保护并不等于否认贸易自由化,而是在贸易自由化中应该强调文化独特性,并保持文化的多样性。这对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国家历史的延续发展十分必要。

2 贸易自由化和文化贸易自由化

2.1 贸易自由化及其意义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如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等,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无论是以往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世贸组织,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自由贸易政策允许货物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国家价值规律作用下,可以刺激竞争,鼓励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品,促进世界性的分工和贸易发展,扩大市场,同时使消费者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世界经济全球化是必然道路,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贸易自由化。贸易活动能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缓解资源稀缺问题,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2.2 文化贸易自由化

中美文化产品产生贸易摩擦的原因是因为美国要求贸易自由化,中国出于保护文化而采取贸易权限制措施。双方矛盾的表面原因是因为“文化”和“文化产品”概念的界定不清,但深层次原因则在于文化多样性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 冲突的关键在“文化产业”双重属性的不同认识。

3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

3.1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则

3.1.1WTO法中相关规则

WTO法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GATT第4条作为GATT贸易自由原则的例外,世贸组织也是唯一一个在货物贸易和文化产品专门为外地电影所列出的条款。由电影放映配额预留了国内上映时间,这使得各国实施电影“银幕配额”,以保护国内电影业。这一规定允许临时违反国民待遇,从而获得更多国内电影放映时间,与历史背景相符合。

(2)第20条(a)款和GATS第14条(a)款都是规定了个单项例外措施的适用方式。两者措辞相似,在效力与适用上是平行的,只是适用范围不同。GATS第14条(a)款明确允许成员方采取“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此外,还加脚注规定“只有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足以严重的威胁时才能援引该公共秩序例外”。其中,“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界定成为该法案适用的关键。

3.1.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相关规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设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文化保护,为国际文化多样性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在关于文化发展政策的会议上倡导“文化产品在贸易方面应与其他产品区别对待”。并在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之后在2009年《着力文化多样性及文化间对话》的世界报告,该报告第一次对文化服务、文化产品、文化多样性做出了具体定义。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颁布使得文化价值在法律上有据可循,同时也使得文化保护有了国际法律依据。但是其原则和详细规定都与WTO法相互矛盾,因此公约的出台进一步加剧了文化多样性和贸易自由化的冲突。

3.2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可能存在的冲突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有关“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冲突概括的讲是一国或几个国家的权利或义务的冲突。具体冲突可分为以下三类:

3.2.1原则冲突

GATT序言部门明确指出在处理贸易与经济问题的关系上,应该以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持续增长、保证有效需求不断增加、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产品贸易和提升资源效率为主要目的。因此WTO解决问题或出台相关经济法规的时候最关注效率问题。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市场准入原则都是WTO为了改善全球全球贸易环境而制定的。

与之相反,《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则是为了防止世界文化多样性因此贸易自由化过度而受到损害,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发展。《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序言明确表示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商业性质的一般商品。

因为二者的根本目的不一致,因此二者相互符合的内容就十分有限,从而不可避免的会在原则上发生冲突。

3.2.2实体冲突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实体冲突主要体现在对文化产品的定义上。《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文化贸易产品定义为:不论是否具有商业价值,都拥有特殊的属性,用途或目的,都能够传递文化表现形式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表现。《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定义范围明显大于WTO中文化产品与服务定义范围。公约中不用WTO的“商品价值”这一标准来衡量,而根据其能否传递和表达文化表现形式来判断是否为文化产品和服务。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政策规定来防止文化产品被过度贸易化。

3.2.3程序冲突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规定,当发生纠纷时,应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而在各方不能通过谈判解决时,可以要求第三方调停或者斡旋。如果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则一方可以通过公约附件中的程序请求调解。而相对WTO来说,诉讼是解决冲突最好的方法。

4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WTO框架下的协调适用

如果在当前WTO体系下,想要更好发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于保护文化多样性所起的作用,有以下方式:一是寻求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如第6条的主要条款简介并入到WTO框架内。把上诉机构的判决引申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从而纳入到WTO框架内。二是采取设立程序性的规定这一比较温和的方式,例如在WTO体系中新增一个“文化贸易总协定”,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WTO规则创造一个结合点,不过这需要WTO的更进一步调整和改善。

5 中国应对措施

文化产业是文化贸易的基础,因此在文化多样性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僵持的局面下,首先我们要通过立法来推动和保护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其实我们应采取灵活积极的国际策略,遵守国际法规的制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让我过文化产业发扬光大,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立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加强文化市场化立法进度。同时还需要遵守WTO以及我国入世承诺,积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市场准入限制这一块,应该让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能和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更要认真遵守GATT相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际策略方面,应响应十七大、十关于文化产业调整的号召,扩大开放领域,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妥善处理内外关系、争取互利共赢,从而形成一个全面高效合理开放的经济格局。因此,首先我们应该推动WTO倡导的自由贸易区建设,选择邻近国家为目标市场,利用文化上的接近性降低“文化折扣”。其次,严格遵守《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提倡的有关文化多样性原则的规定,以大家对公约的认可度为出发点,在促进文化贸易的过程中尊重文化价值并保护各民族的多样性文化,改变文化贸易过度自由化的混乱局面,努力构建一个均衡、互利、合作、共赢的全球化经济。

【参考文献】

[1]王晓德.全球自由贸易框架下的“文化例外”—以法国和加拿大等国抵制美国文化产品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12).

[2]马冉.论WTO自由贸易体制内文化政策的选择空间—兼论中国文化政策措施的建议.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2).

[3]宇文利.博弈与突围—法国应对多元文化冲击的政策及启示.理论学刊,2008(9).

[4]王军锋.我国应对文化多样性与贸易自由化间博弈的法律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11).

[5]郭玉军、李洁.论国际法中文化与贸易冲突的解决—以2005年UNESCO《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为中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12).

[6]黄安平.论中美文化贸易争端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7).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再开放;改革试点

一、引言

自由贸易区指超过两个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对于上海自由贸易区,它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一线指国境线,二线指国内市场分界线,相当于自由贸易区的空间分界线。上海自贸区开放涵盖的范围较宽,对比之前开放的力度也较大,目标还希望能够通过先行先试取得成功和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复制和推广。这让上海自贸区和当年中国深圳一样,成了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标志。

二、上海自贸区作为标志来进行"再开放"的原因

第一,主要的原因是不想被各种跨国间的自贸区谈判孤立。中国是全球化的受益国之一,但WTO的机制目前面临各种挑战,影响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化。为此,中国需要通过加快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来破解这一困局。

第二,要借上海自贸区建设来优化中国经济结构,推动中国服务业的发展。中国经济到了需要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其中大力发展服务业是稳增长、保就业的主要手段。当服务业日益成为全球更大比例的第一产业的同时,中国的开放中的贸易必然要从产品贸易更多走向服务贸易。为此,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更侧重于服务贸易领域,金融、航运、文化、社会等领域都体现在服务贸易这一块。这是典型的中国贸易的升级版,也是通过服务贸易进一步提升中国服务业比重的具体手段。

第三,要通过上海自贸区建设进一步推动上海这个中国经济中心的做强做大。一个区域、国家的发展必须要有增长极,上海是中国当之无愧的经济中心城市,也是中国最大经济带长三角的核心城市。通过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将"再开放"的新平台首先放在上海,既是上海的贸易、航运、经济、金融四大中心基础较强的逻辑选择,也是希望通过上海自贸区的建设进一步做强做大上海这一龙头,从而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综合竞争力,也是希望通过上海这一中国经济中心的最大辐射,更好的将上海自贸区的价值辐射到中国更大范围。

第四,上海自贸区建设来实现通过"再开放"来倒逼中国改革。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建设进入到新阶段,改革也进入到深水区、攻坚期,之前的第一轮的改革红利逐渐消失,改革面临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面临日益严重的利益固化的挑战。为此中国政府大力快速推动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也蕴含着通过"再开放"来倒逼中国国内改革红利的出现,通过改革红利的释放来维持中国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三、自贸区的改革试点四大领域:贸易、投资、金融、行政管理

第一,贸易的自由化。自贸区是贸易升级当然是必不可少的。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传统贸易业务的进一步开放,实现货物自由进口、储存、再出口和区内加工制造。这与目前已有的保税区的优惠措施并无本质的区别,但可能在放宽海关及关税管制方面会有进一步的举措;二是伴随着贸易的发展,拓宽和发展上海在相关领域的地位。此外,自贸区内有望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设立商品期货的交割仓库,开展能源产品、工业原料和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一旦上海建成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及航运金融交易平台,将有助于上海作为自由贸易港的繁荣。

第二,投资的自由化。上海自贸区内将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两条意义重大。负面清单,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相比之前的正面清单管理("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仅一字之差,但其背后的理念完全不同,对应的是政府的放权。此外,对外资的国民待遇将延伸至准入前,意味着在自贸区内的投资大部分会实行备案制。自贸区内外资投资不再依赖当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进行行政控制,并可能取消外资持股比例或经营范围等限制。而区内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可能会取消目前必须由相关部委核准的制度,并鼓励成立对外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方面提供更大的便利。

第三,金融改革作为上海自贸区改革的最大看点,一举一动都吸引着市场的眼球。相比目前国际上其它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差距可能是最大的,而金融方面的滞后会给自贸区的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目前流传的自贸区金融领域的改革包括九个方面:在区内实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可以先行先试;允许设立外资银行以及民资与外资合办中外合资银行; 允许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业务,给予税收支持;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建议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指定或设立商品期货的交割仓库;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参照技术先进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之,区内金融改革有助于克服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金融短板,也有助于为全国金融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积累经验。而从长期看,自贸区有可能会建设成为中国境内的一个离岸金融中心。

第四,自贸区内最核心的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重新定义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比如上面提及的在投资方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有助于中国与国际贸易最新规则的接轨,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这是对目前中国行政管理观念的一种颠覆,通过减少政府审批和打破垄断,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市场的作用,也可防范目前体制中与政府审批权和其它权力对应的设租、寻租现象。

四、小结

总之,上海自贸区的设立,能否最终取得预想中的效果,还有待观察。毕竟这种开放程度日益高企的自贸区建设,面临着更高水平的挑战。不过,既然上海自贸区是种先行先试的改革模式,那就要允许其大胆尝试,要允许犯错,要宽容面对,从而为中国自贸区的建设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从而为中国的"再开放"开启一个好头。

参考文献:

[1]孙玉敏.上海自贸区落地(J).上海国资,2013(7).

[2]葛丰.上海自贸区试点激发改革红利(J). 中国经济周刊,2013(19).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第4篇

一、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含义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ment: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EPA)”(在GATT/WTO规则中,将FTA(缔约国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以及关税同盟(FTA+对非缔约国实行统一关税)称为“地区贸易协定(RTA)”。本文中的FTA,除了有必要特别区别说明之处外,都包括关税同盟和具有更广泛内容的“经济合作协定(EPA)”在内)。

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WTO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WTO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关于FTA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为成员国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的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FTA已经达到了143个。WTO的144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FTA,而没有同任何国家(地区)缔结FTA的WTO成员,2001年底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但是到了2002年底时,这一数字又有所减少。目前世界上的众多FTA中,经济规模最大,区域内发达国家成员最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欧洲联盟(EU)。不仅如此,一个在NAFTA基础上扩展成为覆盖整个美洲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已经开始启动,EU的东扩也在加紧进行。

东亚地区在建立FTA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长期以来,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大国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FTA,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年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为日本的第一个FTA。韩国与智利之间在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2年10月达成关于建立双边FTA关系的一致意见。中国与东盟之间也在2001年11月“10+3”会议期间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立FTA的目标。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各国的行动也明显加快。

在中日韩三国中,日本的FTA行动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大幅度调整了对外经济政策,完成了由单纯重视WTO多边合作向重视发展双边FTA关系的战略转变。主要目的在于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对外经济制度创新打破90年代以来的经济低迷,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并在地区合作事务中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政策主导下,短短几年时间,日本不但已经完成有史以来的第一个FTA(JSEPA),而且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墨西哥、智利、韩国等国家之间的FTA研究与磋商,甚至由民间机构出面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由于农产品贸易等问题的影响,日本的FTA政策面临着国内以农业部门为代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压力。为了避免激化国内矛盾,日本政府选择了一些能够回避敏感领域的对象,优先进行双边FTA谈判。从日本目前的FTA战略(参见“日本的FTA战略”(日本外务省经济局;日本外务省网页:go.jp)来看,并未将建立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双边FTA列入优先考虑范围。

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各国制度性合作,提出FTA战略构想的国家之一,并在1998年与智利开始进行建立双边FTA的政府谈判,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与智利的谈判曾一度中断,直到2002年10月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多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韩国国内来自农业等产业部门的反对比较强烈,政府不得不对这些压力有所顾虑。实际上对于韩国而言,在东亚范围内建立FTA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希望通过引导东亚地区制度性合作进程,提高自身国际影响和地位,另一方面又担心处于中间发展水平的国内产业受到日本高技术产业和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夹击”。因此,今后韩国的政策取向仍然是一个变数。但是迫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势的强大压力,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韩国政府采取更加积极和实际的FTA政策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东盟一方面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其主要成员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的机会。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的FTA(JSEPA)已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菲律宾等国与日本之间已经开始进行双边FTA的研究和磋商。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采取了最为积极的FTA战略,

已经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盟、美国(2003年5月6日,经过两年的谈判之后,美国和新加坡在华盛顿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预计这一协定将在2004年1月正式生效)等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正在推进与加拿大、墨西哥、韩国之间的FTA谈判。

三、我国的FTA实践与国际经验比较

我国自从在2000年的“10+1”会议期间向东盟提出建立中国与东盟FTA的建议以来,在推进双边FTA关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促进东亚地区的制度性合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就正式启动FTA程序达成共识,决定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随后经过多轮政府磋商,于2002年11月签署了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表达成一致。如果双边谈判能够如期完成,将以高达17亿人口、2万亿美元GDP和1.3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规模成为世界最大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作为两个关税区之间的“更紧密经济合作伙伴协定(CEP)”磋商也在进行之中。

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成为我国在FTA领域的一个新的实践,也是“入世”之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加强与东盟的制度性合作既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周边区域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长期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意义。但是我国的FTA尝试还仅仅是开始,与其他地区和日本、东南亚的FTA战略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经验,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成员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与其覆盖范围成正比,但是成员主体越多达成完全一致的难度同样会明显加大。相互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许多问题上的差异都可能成为多边谈判的“瓶颈”。即使能够按期完成谈判程序,各方共享的自由化范围只有可能成为各方承诺范围的“公约数”,从而使FTA的本来意义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建立FTA一般都是按照“由易到难”的方式,首先从双边谈判开始。我国与东盟整体的FTA谈判,在缺乏实践经验和同时面对10个谈判对象的条件下,如果要取得预期的成果,可能需要作出相当多的让步。日本在与东盟建立FTA关系时采取了多边与双边并进的策略。一方面通过多边形成的一揽子框架协议,在建立全面制度性合作关系方面取得共识,将希望加强合作的领域全部囊括其中,为适度选择合作内容、方式和时间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在多边框架协议内事先写入鼓励双边合作的内容,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优先顺序,推进双边FTA磋商铺平了道路。实际上日本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之间的双边进程已经明显领先于多边,最终日本的获益将可能是各个双边FTA获益的“叠加(并集)”,而不是“公约数(交集)”效果。

其次,按照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作用,如果与经济效率高的成员建立FTA,则通过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的扩大,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但如果与效率比较低的国家建立FTA,反而存在低效率商品或投资替代区域外高效率商品或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FTA,虽然有可能使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更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发展中成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大市场空间,并且有利于吸收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和投资,有助于区域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升级。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并与欧盟签署FTA协定以来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诸多良好表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韩国、新加坡和东南亚主要国家急于同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原因也同样在于这一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但是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关系有利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吸收合作伙伴的资本和技术要素,达到优势互补和双方要素生产效率提升的效果。

再次,选择FTA对象和确定不同组合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国家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各国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难”的原则,从缓解国内压力、发挥互补性和追求经济利益等角度出发来选择谈判对象的。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回避对方农产品可能对本国农业带来的压力,在东南亚地区发挥更大影响;选择墨西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本企业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时与欧美企业相比的不利条件,并利用墨西哥作为NAFTA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了FTA协定的有利条件,为日本在墨西哥投资企业产品无障碍进入欧美市场创造条件;选择韩国作为下一个伙伴则主要为了发挥贸易和技术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遏制中国的影响,在地区事务中掌握主导权。韩国选择智利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一是由于有意选择一个较小经济体进行FTA方面的尝试;二是韩国与智利季节相反,智利农产品不会对韩国同类产品构成直接威胁;三是由于智利作为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使得韩国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韩国企业在智利市场与欧美企业竞争时蒙受损失;四是为了发挥自身汽车等工业制成品的优势,开拓新的市场。东盟与中、日、韩以及美国等分别建立FTA,除了有利于东盟产品进入这些世界主要市场以扩大对外贸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作为零关税连接各主要市场的生产基地,有利于吸收各国直接投资、获取更多资本要素。我国目前除了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香港地区之间的FTA之外,尚未形成一整套清晰、立足于长远发展需要的区域多边和双边制度性合作战略与优先安排顺序。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于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作用的足够认识,没有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国家战略应对体制。

四、FT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FTA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类是指缔结FTA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二者也分别被称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

静态效果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所谓“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美国经济学家Viner,他在1950年曾经就关税同盟对贸易的影响进行过研究)。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扩大,从而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其中一些经济体仍然保持了较高关税水平,许多产品的贸易数量限制仍然存在,反倾销等形式的贸易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对相互贸易增长产生了很大制约,并且无益于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和结构升级。通过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刺激贸易需求增长,使各国之间的产业分工进一步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比较优势产品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较快发展;另一方面国内市场急需、而且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无法替代生产产品的进口成本也会明显降低,从而满足国内消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正如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贸易机会的增加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原有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可能被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所取代。目前东亚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只有30%左右,远远低于EU和NAFTA等主要FTA高达50~60%的水平。这也是各国对区域外经济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与FTA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的增长有利于提高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建立FTA可以在WTO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比较优势和自然禀赋条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大相互开放的程度,并通过区域市场的统一促进国内竞争。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尤其重要。

对于FTA成员国而言,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会带来许多正面影响,但是贸易转移效应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的高效率产品。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成员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FTA对吸收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因为多数情况下FTA协定本身包括了促进相互投资的内容,有利于区域内的资本要素流动。二是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来看,随着贸易扩大效应的显现,跨境投资活动也会增加;三是由于区域内商品跨境流通成本降低,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投资生产的产品有利于进入整个区域市场。墨西哥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长期以来,周边地区成为我国吸收FDI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资源禀赋、要素条件的不同,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互补性将长期存在,尤其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为其他国家的资本和技术提供转化为竞争力和现实利益的大量机会。因此,随着FTA的形成,相互之间的投资增长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FTA对经济增长率的拉动效果是其经济影响的综合反映。常用方法是通过CGE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的基础上评估和比较FTA的经济效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各种不同组合FTA效果进行模拟和比较的权威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日本经济研究中心的模拟结果(参见(日本)日本经济研究中心《日益增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日本的选择》2002年)分析FTA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

在该项研究中,假定存在6种组合的FTA,分别是①日本+新加坡、②日本+新加坡+韩国、③日本+新加坡+墨西哥、④日本+新加坡+墨西哥+韩国、⑤日本+新加坡+韩国+东盟+中国、⑥中国+新加坡+东盟。根据模拟结果,在不包括中国的①~④等4种组合中,仅有①组合下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会出现0.01个百分点的上升,而在其他三种组合下中国的GDP增长率会下降或不变。其中④组合下日本的GDP拉动影响可能达到0.18个百分点,是四种情形中最高的;而中国的GDP会下降0.03个百分点,是四种组合中下降幅度最大的。在同时包括日本和中国的⑤组合下,中国和日本的GDP上升幅度都高于其他组合;而在不包括日本的组合⑥中,中国的GDP上升幅度为9.17个百分点,而日本GDP增长率反而可能出现0.05个百分点的下降。

根据上述模拟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如果中国不加入任何一个FTA,则多数情况下,中国的GDP增长率将会出现下降;二是中国加入任何一个FTA都会带来本国GDP增长率的上升;三是包括中国在内的FTA区域覆盖范围越大,对中国GDP增长的拉动效果越明显。其他国家同样符合这些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估计仅仅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并未把投资增长的动态影响效果包括在内。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建立FTA明显有利于我国吸收跨境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增长,由此产生的投资需求增长、技术溢出和结构升级效应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参见赵晋平编著《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从现实的选择来看,由于FTA谈判的复杂性和模型分析本身的局限性,模拟效果并不是判断FTA可行性和经济效果的唯一依据。但至少可以为我们认识与比较不同组合FTA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方向、确定我国FTA战略的优先顺序和阶段性目标提供参考。五、我国的FTA战略与阶段性目标

根据以上分析,在今后20年中为了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除了积极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全球化,从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获益之外,还应当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FTA的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这样才能回避被日益增加的FTA所“边缘化”的风险,在地区多边和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因此,实施国家FTA战略首先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FTA战略与改革的关系来看。“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是“十六大”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之一。根据这一观点,我国应当将逐步建立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内外经济相互融合的开放型市场体系作为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从推动与周边国家的制度性合作(FTA)起步,首先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和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就完全有可能为达到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在本世纪初的前20年中,适应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的FTA战略应当具有以下几个阶段性目标:首先是努力促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和“中国内地——香港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CEP〕”早日生效,以巩固我国在发展FTA实践中的最初成果;二是为了对中国+东盟之间的多边协定形成牵制和互动效果,可同时推进与新加坡、泰国等东盟主要成员的双边FTA磋商;三是积极促成中日韩三国FTA或中日、中韩双边FTA的正式磋商,以避免日韩先行建立FTA,使我国在东亚地区合作中陷于被动;四是适时启动我国与其他地区主要伙伴国的双边FTA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中日韩)的谈判程序;五是对未来更大范围的FTA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和多边磋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国家FTA战略实施指导和协调体系

目前我国缺少FTA总体战略思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形成统筹组织与协调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行动的有效机制。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签署FTA协定,不仅需要统筹考虑国际关系、外交政策、贸易投资制度等许多体制与政策层面的问题,而且需要系统了解选择不同合作伙伴及其合作方式对国内国际经济、政治和地区安全带来的可能影响。为此,外交部门、对外经济关系事务部门和国内产业政策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统一协调十分重要。

(二)加强对FTA战略的系统研究

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的FTA战略,应组成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研究队伍,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问题与前景、各种可供选择的FTA方案可能对我国和地区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总体战略构想和步骤。在启动各种多边和双边FTA磋商程序之前,也应由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政府谈判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多边与双边合作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

根据WTO的相关规则,正式启动的FTA政府谈判必须在10年内完成。因此,为了避免中途受挫可能对相互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一些国家在政府出面进行研究和磋商之前,首先由相关各方的权威民间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向各自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这样既可以使政府决策留有回旋余地、同时又能够有效利用民间机构的智力资源和研究成果。我国应当借鉴这些经验,鼓励具有国际合作研究能力与经验的民间机构加强和各国相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并经常保持政府部门与这些机构之间的意见沟通。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重商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

1 贸易保护主义发展概述

国际贸易的发展可追溯到中国的西汉(公元前202年-公元9年)由张骞出使西域开辟的“西北丝绸之路”,而关于理论方面的研究,学术界普遍认为始于17、18世纪期间的重商主义,主张国家通过贸易保护增加国家财富,通过管制金银货币和垄断对外贸易,大力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等手段扶植本国产业的发展,实现贸易顺差。

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英国的制造业在整个世界生产中占了1/3。为促进本国产品出口,占据尽可能多的世界市场份额,英国工业资产阶级提出了与贸易保护政策相对立的自由贸易政策。与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相呼应,自由贸易理论也在这一时期产生和发展。亚当·斯密提出的国际贸易基于绝对优势,以及大卫·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都认为通过对外贸易实现产品在各国间的交换,各国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益。斯密和李嘉图都是主张解除国家对贸易的管制,降低关税和保护力度,倡导自由贸易。

与英国相比,同一时期的美国、法国和德国实行的都是贸易保护政策,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农业、民族工业和扶植新兴工业的发展。经济理论上以汉密尔顿和李斯特为代表的传统贸易保护理论,主张经济落后国家通过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促进其发展,实现工业化,但保护只是暂时的,等幼稚工业成熟壮大后,还是要实行自由贸易。

20世纪初,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其工业实力已经非常强大,但在对外贸易政策上,继续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侵略性,也被称为超贸易保护政策:对进出口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及外汇管制;对进出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关税或禁止进口;对出口商品予以补贴或关税减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夺取国外市场。但美国由此而遭到贸易伙伴的报复。这一时期,世界的主要国家均采取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政策,如高关税、外汇管制和货币贬值;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减少进口实现贸易盈余,结果导致了国际贸易体系的崩溃,使世界经济之所以陷入大萧条长达10年之久。

二战后到上世纪70年代期间,在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国际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世界贸易政策出现两种主要倾向:为了占领国际市场和使用廉价资源,发达国家均倾向于贸易自由化;而同时期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大多数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来扶持民族产业。20世纪80年代后,资本主义经济进入缓慢发展时期,货币危机、石油危机、债务危机以及世界性的经济衰退给发达国家以沉重的打击,各国又重新考虑对国内市场保护的问题。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是在世界倡导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出现的,也被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2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般特征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目的是想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它们在维护民族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旗帜下,行保护之目的,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手段上的欺骗性和战略上的进攻性等特点。

2.1 形式上的隐蔽性

在自由贸易理念盛行、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贸易保护措施具有隐蔽性。在GATT/WTO 体制下,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得像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非关税壁垒开始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但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如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严,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等形形的措施成为合适的选择。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和其它为促进世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理由的掩护下来实施贸易保护,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2 保护范围的扩大化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产业或弱小的新兴工业,主要涉及有形货物与农产品。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一方面是本国正在衰落的垄断产业如钢铁业;另一方面是本国已经高度发达且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如金融业等,因此保护范围不仅扩大到货物贸易的一切领域,而且扩大到服务、技术、资本等领域当中。除了扩大保护对象外,新贸易保护主义还鼓励出口,由国内市场的消极防御转向

向国外市场的积极进攻,并形成了从出口补贴、出口信贷与国家信贷担保等一系列的体系化制度

3 保护手段的多样化

首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其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制定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和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出口竞争力。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加之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 4 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