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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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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服务方案

环境卫生服务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探讨

在新时期的发展下,管理信息系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管理信息系统最开始出现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主要是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及其他软件技术进行信息管理的一种系统,其具有信息传递速度快、准确性高的特点,不仅能够为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性,还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一、环境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应遵循的原则

在人们物质日益提高的前提下,对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人们创造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也就成为了目前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并且为了真正提高h境保护水平,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环境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但在具体应用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实事求是原则。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如经济能力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目标,从而明确规定服务范围;第二,突出重点原则。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应在根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内容,从而在满足管理需求的同时有效节约开发成本;整体性原则。信息管理系统属于一个整体性的工程,因此在进行系统的开发过程中要将各项技术融合在内,从而保证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关于环境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方法研究

目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逐渐广泛化,并且关于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方法也是层出不穷,但从使用技术和应用普遍性的角度来看,在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中最常用的方法还是原型法和生命周期法。原型法主要是根据使用者对该系统的实际需求来开发的,并且在开发整个过程中完全以用户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为主展开适当的调整,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为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而生命周期法主要是指从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初期到运行阶段的一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按照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和流程展开对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

通过对这两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比较,我们可知在进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时,最好还是使用原型法,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卫生行业涉及到的领域较为广泛,属于重复学科。因此为保证信息管理系统在性能和适用性方面都能达到最优状态。除此之外,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开发人员也要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交流,让管理人员对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过程提出适当的建议,并且开发人员要有针对性的展开解决完善,避免出现信息管理系统在使用时无法满足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需求现象。

三、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分析

在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开发过程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信息管理系统调查阶段、信息管理系统设计阶段及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阶段,具体阐述如下。

(一)信息管理系统调查阶段

若想有效保证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适用性和经济效益性,就要在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际开发前对系统开发方案的可行性和系统建立完成使用的可靠性展开详细的调查研究。并且在调查工作具体开始时,首先就要对环境卫生部门的内部进行认真调查,内部工作主要是由环境卫生部门、其他部门、经济实力及对信息管理系统的需求程度构成。然后在上述条件都具备的基础上制定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应设计方案,保证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最后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仔细调查,并且在调查过程中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要共同参加,这种要求的原因在于虽然大多数的系统开发专业人才对系统开发非常优秀,但对于各部门的工作运行状态却是不太了解,将这二者进行有效结合,不但能帮助系统开发人员更好的对各部门工作流程准确掌握,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还能使系统开发人员在进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从而实现系统开发的最佳效果。

(二)信息管理系统设计阶段

在进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阶段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流程:第一,总体规划设计。主要包括对功能结构图、模板结构图及工作流程图等;第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方案和相应的设计流程规范;第三,信息管理系统的配置方案。主要是由设备配置和通信网络组合而成;第四,关于数据信息的储存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数据库信息设计和数据库的保密设计等;第五,计算机处理方案设计。主要是由数据信息的输入、输出及程序编写设计等内容。

(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方案

由于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涉及到众多领域,因此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应用选择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适用性和售后服务质量如何,如果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问题可以及时给予解决,从而为信息管理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提供保障。同时在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阶段对可维护性要引起重视,这时由于系统会在服务环境的影响下发生改变,因此为了更好的满足管理者和使用者的需求,就要保证系统具有可维护性,即定期对系统升级和更新。除此之外,在进行系统的调试过程中,要准确发现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隐患问题,避免在使用后出现任何故障现象。

环境卫生服务方案范文第2篇

本工作方案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街道成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城管监察大队北太平庄分队常务副队长

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科科长

组员: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科副科长

城管监察大队北太平庄分队副队长

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主任

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2、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积极作用,在社区中广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街道组织走访辖区内的社会单位,宣传政策,征求意见,达成共识。

二、认真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确认、责任人确定工作

1、街道抽调城市综合管理科、监察分队、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及社区服务中心各一人,组成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管理科和地区爱卫会。

2、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确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和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3、办公室主要承担:

(1)配合区市政管委对专业作业区的划定工作;

(2)本街道保洁中心责任区的划定;

(3)辖区内社会单位责任区的划定。

(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资料的汇编、上报和抄送。

3、工作小组自5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调查、划分、确认,并于6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市政管委,抄送城管监察分队、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分分中心。

4、7月份工作小组完成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的发放工作。

三、责任确定的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责任确定》和第三章《责任书告知》的要求,把工作落到实处。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市政管委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变更信息,协助区市政管委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标准

按照《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卫生标准》的要求,积极向地区社会单位进行宣传,并加强检查监督。

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责任的监管

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长期对地区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察和监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1、街道城市综合管理科负责统筹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与地区社会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构建社会单位互动机制,对于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发现的问题。

2、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负责加强对辖区网格的巡查,加强对社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城管监察分队负责督促社会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对不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环境卫生服务方案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1、场镇垃圾全面清除。辖区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到位,地面无明显污迹,无垃圾乱倾倒、乱堆放,无卫生死角。

2、基础设施规范整洁。场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环境洁净有序,绿化美观。沿街建筑物、店面无乱张贴、乱涂写。

3、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群众爱护公共环境的文明素养不断提高。

二、工作内容

以主次干道、居住区、建筑工地、农贸市场以及车站等为重点,着力治理随地吐痰,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随意倾倒污水、建渣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场镇部分路段“脏、乱、差”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辖区环境

彻底清理辖区范围内的垃圾死角,实行全天候清洁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增补、更新街路垃圾箱等环卫设施;清除河道、沟渠两岸及其中的垃圾污物;取缔违规占道市场、沿街流动摊贩,清理店外摆放和小广告乱张贴、乱涂写,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停乱摆和不规范的牌匾、广告;修整绿地花坛,清理枯死树木和补栽缺损苗木;加强“门前五包”管理,清理门前堆放物;全面整治街路、学校、广场、车站周边和商业街、居民区内的各类违章占道现象。

(二)全面开展单位卫生整治活动

镇政府和镇级各单位要落实卫生保洁制度,彻底打扫室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和杂物,擦拭门窗玻璃,清除物品积尘,及时清理垃圾筒,整顿停放车辆秩序,搞好公厕卫生,绿化、美化环境。

(三)全面改善居民区卫生环境

清除垃圾污物和乱贴乱画现象,清理院区、绿地等场所的乱堆乱放杂物,加强日常清扫保洁,规范管理垃圾收集点。严禁散养家禽家畜。

(四)全面整治施工场所和集贸市场

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建筑残土,更换或修复施工现场的破损围挡,整齐堆放物料;及时清运拆迁现场的残土、垃圾,杜绝违章占道现象。

加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有专人随时进行扫保,配备足够的垃圾箱,及时收集清运垃圾。发动业户彻底清理摊点内外卫生,擦洗货架,整齐摆放货物,无占道经营现象。

(五)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设置宣传板、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充分营造出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的氛围,鼓励群众从身边做起,养成不乱扔垃圾的好习惯,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环境意识。

四、职责任务

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由镇属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居委会是场镇环境卫生的工作主体。

(一)镇整治办

大力宣传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的目标、内容、重要意义、取得的成效和处罚教育方式、标准,曝光影响场镇环境卫生的陋习;组织开展陋习调查评议和建言献策活动,并将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对居委会以及部门的考核内容。

(二)镇党政办

组织开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对影响场镇环境卫生陋习的查纠措施和处罚标准的宣传;指导居委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三)镇卫生院

组织开展场镇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健康卫生和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群众健康行为形成率;组织场镇群众订立《市民卫生公约》,提高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四)工商所

在集贸市场、流通业、沿街商铺的经营者中开展场镇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集贸市场、沿街商铺经营者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牵头健全和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五)镇团委

组织全镇在校学生开展保持场镇环境卫生主题教育和“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社会实践等系列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配合

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我镇场镇环境卫生工作,镇属部门和居委会分别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牵头抓好工作开展,确保工作顺利、有效推进。

(二)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镇属部门和居委员会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与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力戒形式主义。要充分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使之成为促进场镇管理、营造良好秩序、提升文明程度的一项实事工程。

环境卫生服务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环境卫生服务方案范文第5篇

今天,市检查组莅临我镇对我镇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指导,按照检查日程安排,我代表某某镇委、镇政府对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向各位作简要汇报:

一、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城管局的大力支持下,我镇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年成功跨入省卫生镇行列,并在去年底顺利地通过了省卫生镇年审验收,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城市魅力不断增加,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和人们群众身体健康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近段时期以来,我镇城管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励精图治,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工作质量日益提高,主要体现在“五个进一步”。

(一)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进一步落实到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我镇成立了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前日正式挂牌成立,市城管局有关领导亲临我镇出席挂牌仪式;20个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于4月17日正式挂牌成立。目前,我镇公用事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部落实到位,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下辖环卫所、园林公司、路灯公司和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环卫所担负镇中心区的街道路面保洁工作,现有环卫工人89人;园林公司负责全镇的绿化美化工作任务,现有绿化工人90人;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办法,负责本社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现共有工作人员700多人,其中,日常巡查管理人员104人、清洁员458人、绿化工人51人、除“四害”人员114人,公用事业服务人员达到了全镇常住人口总数的3%。

(二)城市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城市管理,我镇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管理的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某某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某某镇建设管理规定》、《某某镇市政管理规定》、《某某镇城市环境卫生属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了《某某镇“门前三包”卫生管理制度》、《某某镇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某某镇“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某某镇主干道路整治工作方案》等工作实施方案,使我镇城市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有力地指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环卫基础设施档次进一步提高

不断加大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了整治露天堆放垃圾现象,我们通过近几年的的悉心经营,共建设了27座地坑式垃圾沉箱。除了2个扶贫村尚未建设完成,其余各村(社区)都已经拥有1—2个垃圾沉箱,使全镇大部分范围内看不到垃圾露天堆放。这一做法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这个月初,市建设“五有”新村工作领导小组还专门派员前来参观考察垃圾沉箱的建设情况。我镇投资兴建的××环保发电厂于去年正式投产运作,垃圾处理量达到1200吨/日,年发电量达到2.61亿度,不仅有效地处理了本镇的垃圾,还承担着周边7个兄弟镇的垃圾处理任务。另外,购置了一批环保果皮箱,按街道人员流量确定间距,在主要道路上放置。

(四)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进一步加强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对镇中心区大街小巷的保洁时间由原来的16小时提到了现在的18小时。环卫工人在每天早上7时前基本上完成当日普扫,保洁工作一直做到到晚上23:00,使整个白天街道保持整洁。购置了“牛皮癣”清洗设备,对“牛皮癣”进行跟踪治理,除每天专门派出3人用清洗机沿街进行清洗外,还发动广大环卫工人在各自负责的路段上,做好保洁工作的同时,对“牛皮癣”行为进行现场监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良好的镇容镇貌。

(五)城市绿化美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通过多年的绿化建设,全镇的绿化面积有××公顷,镇中心区绿化面积××公顷,绿化覆盖率为31.15%;中心区外绿化面积××公顷,绿化覆盖率为30.48%。绿化主干道路17条,绿化面积××平方米;绿化次干道21条,绿化面积××平方米;公园16个,绿化面积××平方米;广场2个,绿化面积××平方米。同时,根据全市的统一动员部署,我们积极开展绿化美化建设,种植人行道树2000多株、灌木2万多株,绿化草坪6500多平方米,

二、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尚存在的问题

1、市民社会大卫生观念不强。不少市民社会公德感不强,不珍惜环卫工人辛勤劳动的成果,随意倒垃圾、随手扔垃圾、烟头、随地吐啖、高空抛物等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形成多扫不如少扔的观念,有时一段刚刚打扫干净的路面,没过多久又被破坏,给环卫工人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2、卫生死角仍然存在。一是在一些相对比较偏僻的农村,由于监督检查较少,形成卫生死角;二是一些插花地和交叉地,由于界线不明,形成卫生死角;三是一些道路旁边的餐饮店乱倒潲水和垃圾形成的卫生死角;四是一些废品收购店旁边和拾荒者聚集点形成的卫生死角。

3、占道经营、摆放、摆卖行为尚未得到彻底整治。有的业主不按要求围档,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影响了市容市貌;一些店铺、排挡等将东西摆到店外,占住人行道。

4、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力度还有所不够。我镇中心区老市场已经有10多年时间,由于设施方面的先天性不足,给卫生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存在着一些脏、乱、差现象,随着××新市场的建设和投入使用,要以此为契机,抓好集贸市场管理,按高标准管理好市场,统一进行划行就市,高台摆卖,保障市场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做好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努力实现“国家卫生镇”全履盖的目标,今后一段时期内,我们要切实做好“五个加强”,为我镇即将举办的第三届“××节”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空间。

一是加强环卫设施的投入和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各项环卫设施,提高环卫设备、工具的档次,取缔手扶拖拉机运输垃圾和敞开式手推垃圾车,代之于封密式的垃圾运送车,提高机械化清扫化清扫程度,对已经进行改造升级的沥青路,要逐步实现机械清扫。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保障与同等劳动强度的待遇持平,调动环卫工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发动全民共同参与。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环卫行业的正面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切实搞好每年4月份的“爱卫月”宣传教育活动,印发传单、倡议书广为散发;在各个比较大的社区建立卫生督导员联系机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促进广大市民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到爱护环境卫生的行列中来。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督导员责任制度,对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监察人员进行分工,除平时的部门督促指导外,每名监察人员联系1一2个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环卫办的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全面掌握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在原有的每月城管工作检查评分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实施奖惩措施,对检查的情况不仅仅通报分数,还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是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城管工作,需要全社会、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配合,要进一步落实好“门前三包”制度,各单位、社区要认真落实好门内达标制度。要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尤其是公安、城建、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管工作,确保各项城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