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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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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

一、纠纷

(一)纠纷种类。常见纠纷有劳动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离婚纠纷、法定继承权纠纷、所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不常见纠纷有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二)纠纷解决机制。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最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民事诉讼,主要指的是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的组织之间发生的因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关系提起的法律诉讼,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纠纷层出不穷,民事诉讼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2. 非诉讼程序(ADR)。广义说一般认为,ADR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ADR的特殊性主要体现有两方面:(1)从程序角度来看,使用ADR无需恪守严格的法院诉讼程序;(2)从实体角度来看,使用ADR未必要遵循既定的实体法。

二、把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写入民诉法的必要性

(一)法律对司法实践之探索成果加以确认的需要。由于案件分流和程序多元已经成为本世纪以来司法改革的总体趋势,所以把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能够更好地解决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

(二)具有积极意义的纠纷解决方式。改革开放过后,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不断深入,造成了社会的层次化更加严重,因此社会问题出现了矛盾多元化,因此只有将这些社会的矛盾进行妥善处理,才能够为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由于现存的社会矛盾之间出现的多元化,因此采取的解决措施也应该是多种途径,而不应该是单一的诉讼,因为单一的诉讼不能够解决多元化的诉讼问题。人们在诉讼的过程中其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其裁判的结果往往是“一刀两断”的形式,其消耗成本很高,所以考虑到这个问题,人们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到经济诉讼,既能够解决好纠纷,又能够节约成本,这是需要公民们要明白对于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的处理方法。

(三)将司法解释与地方立法上升为法律探究。在当前我国的法治条件下,如何建构诉讼与非诉讼来解决纠纷不仅要得到社会的支持,而且还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目前为止我国仍然不具有具体的规范法律,因此只有现在地方进行法律的尝试,从地方立法开始试行。

三、民诉法之关于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法

(一)应然定位。我国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定位为: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优化司法权配置。

(二)内容。1. 以委托调解解决纠纷。此制度主要是为了给诉讼人一个缓冲的机会,降低其诉讼的成本,主要是指在立案之前能够将当事人进行调解,当法院收到口头或者诉状的时候这一程序就开始执行,当能够进行调解成功那么就将会公民的诉讼提供合理的诉讼方式。2. 以司法确认确定其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司法确认也被称作是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指的是在庭外达成调解,经过协商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并且要对其法律的效力进行确认。3. 通过调解前置解决纠纷。一般情况下所说的调解前置主要是指在法院获得的前夕,由第三方出面对其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使当事人能够在之前拥有以此协商调解的机会。

四、将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方式写入民诉法需要研究的问题及建议

(一)所需研究问题。1. 司法确认的程序及范围探讨。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司法确认不仅仅是法院对公民进行调解协议时要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效力,而且还要求对人民法院对相应的商事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以及行业调节组织能够进行相应的非诉讼的协商调解的确认。2. 案件范围以及受调解主体的探究。所说的受托调解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规定,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不尽相同,一方面在《民事调解规定》中所说的则是指“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另一方面在《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意见》中给出的定义则是“相应的行政机关、公民调节组织或者是商事调解组织以及行业调解组织等”,因此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下所包含的受调解主体会出现很多的定义差异。

(二)建议。在第八章“调解”现有第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第一点,对于家庭婚姻纠纷的继承权的问题,以及劳务合同的工资纠纷问题和工伤和意外事故的纠纷问题,这些都具有比较明确的损害纠纷赔偿,都需要对其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解决其权益的纠纷。第二点,在进行诉讼之前首先为民事诉讼提供相应的调解解决方案,以此来解决法院收到诉状或者是在立案之前的纠纷,由相关的机构进行民事的调解,但是不能够达成调解的则执行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将现有第八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相关机构对案件进行调解。

参考文献

[1] 周荣静.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于淮南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研的思考[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14(2):28-31.

财产纠纷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子女条款 请求权 诉讼主体资格

一、问题的引入

夫妻在登记离婚时,对其最重要的共有财产,即房产,通常会有明确的约定。出于多种原因,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很常见(下文称“赠与条款”,但并不代表本文认为其性质系赠与合同),随之出现的是夫妻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该条款、子女依据该条款请求法院实现其权利的案件,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1)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性质;(2)赠与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3)受赠人是否因此协议条款而取得请求权。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性质

(一)已有学说之评析

1.赠与合同说。赠与合同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因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所有或者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处分给另一方或子女的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与此相似的学说还有:夫妻赠与房产给子女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亦有观点认为此类条款系“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说。许莉教授认为,约定双方特定财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双方分别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特定财产之二分之一份额。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系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依据合同中是否对第三人做出允诺,可以分为“经由指令而给付(合同不包括允诺,第三人无请求权)”与“利他合同(存在允诺,第三人有请求权)”。依据此观点,子女是否因协议而获得请求权根据协议方是否对其做出允诺而定。对利益第三人合同,我国《合同法》64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将在文章第四部分对此学说下的问题做具体分析。

3.作为离婚协议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应单独定性。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下论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中做出论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

最高法院民一庭并未对赠与协议做出明确定性,仅认为其“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笔者认为之所以没有明确的定性,是因为尽管表现出来的都是房屋归儿女所有的条款,但设置条款的目的是各不同的,且具有人身合同和财产合同的复合性。

(二)对此类协议的定性之我见

关于赠与合同说,笔者认为,虽然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与赠与合同有相似性,但是,此类条款更具有特殊性:(1)离婚协议性质上是一个混合协议,其中即有对于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对财产关系的约定,赠与条款作为附随行为的尽管是对财产的规定,但它是从属于主行为(身份行为)的,故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2)设定此类条款的目的与赠与合同有所不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利益衡量下达成的,虽然子女方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作为其对价,赠与人并非总是“无偿”地将财产赠与子女,协议将房屋归于子女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尽快达成协议而从可以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等,并且通常子女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3)赠与子女条款和财产分割条款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前一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达成离婚协议才可登记离婚。从制定此条例的目的上来看,如此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从而减少日后的争议。若赠与条款的性质是赠与合同,那么这样的离婚协议是缺乏稳定性的,其后果是出现需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的情形大大增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符合立法的目的。(4)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和离婚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分割条款同为离婚协议这个整体中的的一部分。从利益平衡角度来看,不应认定此类条款性质为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若认定赠与合同会导致以离婚为目的签订此类条款,并在离婚后反悔的行为增多。

关于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说,笔者认为,协议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即子女所有,此类条款有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的性质。

综上,笔者认为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从属于身份法律行为(离婚)的法律行为,兼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性质。

三、赠与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一)学说争议

赠与合同说中对赠与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即此持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有观点认为此类条款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不得撤销;另有观点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还有观点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达到赠与目的的情况下,赠与人不得撤销。在实务中,有法院即认为该条款是“有目的的赠与”从而认为此协议不可撤销,或“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说对此类条款的解释,包括“经由指令为给付”和“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无论持哪一种观点,此学说认为此类条款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任意撤销。

(二)笔者观点

此类条款中赠与人是否有撤销权与对此类条款的定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一方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中无撤销权,理由如下:(1)离婚协议一般存在于登记离婚中,赠与条款不同于赠与合同,它附属于离婚协议,故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若对赠与条款享有撤销权会导致在离婚后反悔的行为增多,根据诚信原则,也出于维护社会安定性,赠与方不应有撤销权;(3)为保护协议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赠与方不应享有撤销权。

四、子女方是否因此协议条款而取得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子女是否有权根据此类条款请求夫妻方交付房屋,还需要进一步做出讨论。

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是否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韩世远教授认为,第三人是有履行请求权的。叶金强教授也认为,基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需要、成本节约的考虑,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但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子女不享有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权利。理由是:《合同法》并未赋予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只有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对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做出了规定)有这种规定,且笔者认为不可类推到一般情形。一般只有在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对第三人做出允诺,或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对应义务的情况下,才认为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此类条款订立时,子女往往是未成年人,夫妻方未对子女做出允诺,子女通常也不负有义务。

实务中,法院的态度各不相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9371号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某某(原告系被告之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表示:“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胡某所有”,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胡某某应按协议约定将此套房屋过户至原告胡某名下。”,该法院认为子女方有权根据赠与条款请求夫妻方交付房屋。陈敏、杨慧玲法官文中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一方拒绝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只能由父母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之诉,子女无独立请求权。

实务中的不一致源于对此类条款的定性:根据赠与合同说,子女是赠与合同当事人故享有诉权,但可能因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而败诉;根据第三人履行合同说,子女非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父母方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夫妻方应作为诉讼当事人,理由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是原夫妻双方,而其共同意思表示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在案件实际审理中,签订协议是否有欺诈、胁迫情形、协议的真实性等只有通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才能查清。子女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因协议方对其做出允诺而取得请求权,如协议签订后房屋实际给子女方使用,或在协议签订后,经子女方的要求下,协议方对其出具书面承诺,可以作为原告。

财产纠纷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行业竞争本无可厚非,但“只见老大在宝马车上笑,不见老二在自行车上哭”的景象难免让人感怀。分众收购聚众的故事大家已耳熟能详,优酷收购土豆也就是两年前的事情。这些年,商界老二们过得似乎都不太好。和小编一起看看下面8个案例,或许对大家能有所启发。

1、易迅:榜了腾讯大树也不安全被甩卖给老大京东创始人黯然离开

2014年初,京东递交赴美IPO申请后,它的对手易迅网慌了。因为作为3C电商领域的老二,易迅2010年开始委身腾讯,后来被腾讯全资收购,当成“亲儿子”来养,就是希望它能战略上拖住京东的后腿。易迅网一度在价格上,跟京东对着干。当时创始人卜广齐还非常苦恼,说不要把自己跟京东比,“我们品类没它全,但细分品类比它多”。

京东IPO后,易迅网“干爹”腾讯首先改变,今年3月,为换取京东15%的股份,腾讯将易迅网、拍拍网、QQ商城并入京东。或是迫于资本压力,卜广齐态度骤变,“联合京东对易迅来说,是全新的发展机遇。”

事实并非如此,被合并后数月,创始人卜广齐辞职,易迅员工也遭变相“裁员”。没裁的员工也是斗志全无,打完卡就回家。之后的易迅每况愈下。京东则在东哥和奶茶妹妹沸沸扬扬的爱情故事陪伴下顺利赴美上市,市值超过400亿美元,成为中国第四大互联网公司。

2、乐蜂:欲卖身老大不得只好委身唯品会

聚美与乐蜂,曾是化妆品两大巨头。早在2012年中,原乐蜂CEO王立成便透露担忧,与聚美的战役不明朗,未来几年,不知谁挤死谁。

2013年,二者死拼硬扛。聚美推301店庆,乐蜂就推桃花节;聚美推真品联盟,打击假货,乐蜂就推《化妆品白皮书》;陈欧体风靡时,乐蜂则捆绑着众多明星和美妆达人,玩起公关、广告战。几场战役中,乐蜂节节败退。这一年,聚美优品营业额超60亿元,而乐蜂约为20亿至30亿元,差距进一步拉大。

2014年,乐蜂自感实力不敌对手,同时唯品会、京东等平台也开始发力美妆电商业务,销量一路攀升,甚至都开始隐隐超越乐蜂,乐蜂的投资方红杉资本等开始寻求被聚美收购,然后打包上市,未果;2月,红杉投资的唯品会战略入股乐蜂,王立成出走。本次交易中,乐蜂(电商业务)估值仅为1.5亿美元。

当日,聚美优品陈欧发微博称,“战争结束,胜利,新的启程。”4月,聚美启动赴美IPO,5月正式在纽交所挂牌,市值一度超40亿美金。今年第二季度,乐蜂仍处亏损状态,受其拖累,母公司唯品会利润环比下降。而聚美的净利润却同比增长53.6%。

3、土豆:先申请却后上市受投资方压力被逼与优酷合并

现在回想,若土豆比优酷早上市,事后的结局会不会改变。

2010年11月9日,土豆创始人王微递交IPO申请,希望在上市时间点上战胜优酷。不料,当月遭遇前妻子财产纠纷,计划被迫搁浅。第二天,就前妻提出的诉讼,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冻结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其所持有的土豆95%的股份。

这个裁定,让王微错失上市良机,IPO虽已提交,但迟迟未通过申请。

几天后,11月16日,优酷古永锵同样向美提交IPO申请。12月8日,优酷在美纽交所上市。交易首日,股价涨幅161%,市值约30亿美元。要知道,当时优酷和土豆的用户数、营收规模都相差不大,伯仲之间。

就这样,王微的“第一”被对手抢走。IPO提交9个月后,2011年8月17日,土豆网终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市值7亿美元,仅为优酷的1/4。

王微选择的上市时机并不好。当年中概股在美国数次被做空,并伴有美股暴跌现象。因此,直到土豆上市前夕,“被收购”的传言一直如影随形。有消息称,2011年4月,优酷便与之洽谈收购事宜。

投资人已经失去耐心,王微的选择余地不多。到次年2月,王微的股份仅剩8.6%,是土豆的第6大股东。

果真,一个月后,优酷与土豆合并,5个月后,王微辞职出走,视频老大老二之争结束。优酷土豆成为中国视频网站第一,对手变成了有巨头在后面撑腰的搜狐视频、腾讯视频和爱奇艺。

4、智联招聘:十年老二熬上市却已经不是自己的时代

2004年,招聘领域的老大——前程无忧就已上市,剩下的老二智联招聘命运坎坷,花了10年时间,才成功在美上市。那一年,智联获得欧洲某公司200多万美元融资。

为冲击IPO,智联招聘数次努力,投资方不断更迭。2005年,智联获联想创投等770万美元融资。随后06、08年里,其又获得两轮融资。

投资方不断变动下,代表每方利益的职业经理人也先后入主公司,如王三强、张颖、刘浩。一个战略摇摆、派系丛生的公司,业绩可想而知。到2009年,智联营收还不到前程无忧的一半,全年亏损9280万元。

随后两年,前程无忧、智联招聘集体衰退,猎聘等新兴网站崛起。即将错过上市最佳时期时,智联做出最后一搏。2013年,母公司Seek增持智联,持股比例从55.5%提高到72.3%。

今年,智联完成惊险一跃,在美纽交所上市。5月5日,提交招股文件,之后于15日、6月2日、9日、11日连续四次对招股书修正,足见其上市心切。

苦熬十年终于上市的智联招聘,却再也回不到当年在线招聘网站三足鼎立的时代了,现在是猎聘、拉钩等新兴网站的时代……

5、猎豹移动:借势巨头靠海外市场翻身冲刺上市完成救赎

曾几何时,金山安全(猎豹前身)坐拥中国杀毒市场半壁江山,每年靠卖杀毒软件就能获得2亿元收入,但360凭借免费杀毒崛起,打得金山安全步步后退,人心涣散。

在金山安全最危险时,一位金山安全副总裁甚至哭着去找雷军,请求雷军重新出山带领团队抗击360。在那个风雨飘摇的时刻,由前360安全卫士负责人傅盛离开360后创办的可牛和金山安全合并成立金山网络(猎豹前身),由傅盛出任CEO。

金山网络2009年引入腾讯做战略股东,2010年3Q大战后,腾讯不遗余力地扶持金山网络以牵制360,这为金山网络的触底崛起奠定了基础。

2011年3月360纽交所上市后,2012年,金山网络力推PC版“猎豹安全浏览器”时,CEO傅盛便透露,猎豹或许会成为公司名字。当此寻求独立上市之际,公司名终落实为“猎豹移动”,公司定位也更新为“移动工具软件提供商”。

2013年6月,金山软件[0.96%]与腾讯共同增持猎豹,分别斥资522.23万美元、4698万美元,新增股份约占扩大后猎豹总股本10%,其中金山软件占1%,腾讯占9%。这意味着猎豹当时估值为5亿美元,这也意味着不到1年时间,猎豹估值增长超过400%。

过去几年,猎豹是在360阴影下成长,多次展开较量,猎豹迎来发展转机。此外,不得不说猎豹CEO傅盛还抓住了移动互联网这波机会,在海外安卓市场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如今猎豹在海外有一款新产品Clean Master,其2012年9月推出,业务迅速扩展至国际市场。截至2013年12月31日,53%移动月活跃用户来自于美国、亚洲(包括中国)和欧洲等。虽然国际市场尚未充分开发,海外市场收入只占一小部分,但却是最大看点。

国际化也成为里猎豹撬动上市窗口的砝码。猎豹移动顺利完成老二的救赎。

6、慈铭体检:选错上市的地儿被爱康国宾反超

一直瞄准“中国体检第一股”的慈铭体检,在A股IPO路上无奈地走走停停,冷不防被竞争对手超了个先,业界感慨,选择上市地很重要。

慈铭体检早在2012年3月已经公布IPO(首发上市)招股书申报稿,同年7月底IPO申请过会。但其上市进程并不顺利,先是遇到长达一年时间的IPO停摆,而今年IPO开闸后,又因奥斯康事件而推迟发行时间。

相比之下,爱康国宾今年3月4日向美国SEC提交IPO申请的消息,仅仅1个月时间就顺利完成IPO。

这两年的时间,对于慈铭体检来说,不仅仅是等待与煎熬,更是一种限制。慈铭体检财务总监刘凯曾对媒体坦承,公司冲击IPO已有多年,近两年为了上市,很多扩张动作受监管层控制,错失了很多机会,而同行如爱康国宾却在大规模扩张,导致了慈铭体检业绩增速放缓。从财报可以看到,爱康国宾近年来的年复合增长率约为40%。

爱康国宾上市后首日涨8.57%,融资1.53亿美元成中国体检第一股。慈铭体检原来的中国体检第一的地位失去,爱康国宾挟资本优势,很快就展开并购。当然买的是一个比较小的机构。不过体检行业一向靠并购快速扩张,美年大健康就是靠并购迅速冲上来的。爱康国宾拥有的先发优势对慈铭和美年大健康都是莫大的压力。

7、乐居:背靠新浪大树电商化逆袭老大

搜房网作为国内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房地产互联网公司,在2010年登陆纽交所之后,成为行业的老大。而在此时,易居中国2011年、2012年净利润都呈现亏损状态,这可能与乐居的亏损不无关系。2013年,两者顺利实现扭亏后,易居马上付诸了分拆乐居赴美上市的计划。

2014年3月21日,在易居中国决定分拆乐居上市后,腾讯宣布,将以1.8亿美元入股易居中国旗下全资子公司乐居控股购买15%的的乐居股份,乐居此次投资中估值12亿美元。腾讯收购乐居,简单而言是房地产与电商的合作,通过微信公众帐号加强乐居和微信用户的联系,并同时为乐居用户提供微信支付解决方案。乐居会选择与腾讯合作,无非意在布局房地产移动电商。

4月17日晚,乐居控股正式登陆纽约交易所。当日收盘价11.86美元较10美元的IPO价上涨18.6%,乐居上市实现了“开门红”。乐居上市,激发了电商无限遐想与希望,同时引发业内广泛的关注与思考。

乐居自2014年4月上市以来两份季度财报显示的在房产电商业务板块上的全面超越。今年一季度,搜房财报显示,总营收1.212亿美元,其中电子商务业务收入仅2940万美元。乐居总收入为7854万美元,其中电商收入为4972万美元,同比增长238%。明显的,乐居今年1季度电商收入超越搜房达近70%。

二季度,搜房电商的营收为486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的4500万美元仅增长8.1%。搜房在财报中称,“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搜房网该业务开拓了更多的城市市场,但受到了市场对新房需求疲软的不利影响。”

而乐居二季度,电商收入为6830万美元,同比增长达到159%。2季度电商收入超过搜房近50%。

乐居实现了老二的逆袭。迫于乐居电商全面超越和渠道势力的崛起,搜房网被迫转型,搜房网董事长莫天全在8月20日用公开信宣布去媒体化且主要销售团队向分销转型。

8、悠哉旅行网:PC端无望靠移动端能逆袭吗?

今年4月,途牛赴美上市。与其业务雷同的悠哉旅行网,上市计划又得推后了。

2011年,悠哉CEO李代山表示,公司计划2014年上市,届时会涌现不少财富神话。去年,李代山又说道,已在2012年7月启动上市计划,会在三年内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