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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多种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线媒介,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风险性较之传统洗钱大为减小,越来越多的网络洗钱出现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对网络洗钱的监控更未涉足。
2.反洗钱工作机制缺位。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首先,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一般情况,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等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信息调查有许多缺失。其次,反洗钱协调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一些客户提供的假身份证、假工商税务登记证,银行人员难以鉴别,也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在鉴别这些假证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难以获取真实完备的客户信息。此外,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联动,工作相对独立,步调不一,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全程跟踪。
3.一线员工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较弱。一线金融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缺乏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从整体上说我国对金融业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缺少良好的经验积累,其综合素质同当前的反洗钱工作现实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
国际反洗钱经验证明,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保障,针对当前洗钱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我国应大力提高对洗钱犯罪的科技应对能力。
1.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机构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可以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政策本身进行审视,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测,完善收支预警系统,提高监测的灵敏性。此外,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关系,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做到与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并监督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制定严格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大力提高反洗钱的科技监控能力。关注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洗钱线索的关键,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客户账户内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从定量方面界定交易信息报告的内容,凡是交易金额在规定限度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要报告。而可疑交易报告则是从定性方面界定了交易报告的内容,即针对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交易。这样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对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银行卡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监控。
3.改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澳大利亚反洗钱工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一个先进的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数据计算等技术。我国应结合工作实际加速科技进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加速研发网络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4.全面提升一线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一些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经验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大力抓好一线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促进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首先,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外语交流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同志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其次,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举办面对银行系统的国内反洗钱业务培训和有关的业务研讨活动,讲授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定;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走出去”接受境外培训,掌握先进国家在反洗钱立法、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模式、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金融交易报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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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房地产业已成为特定非金融行业中最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的行业,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系统梳理了房地产交易的现行法规,为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的建立探索基础,并为反洗钱法规与房地产交易法规的有效衔接提供依据。
关键词:房地产;反洗钱;交易法规
随着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风险向特定非金融领域和机构转移的倾向变得日益明显。统计《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和《中国反洗钱报告》(2010年至2012年)公开披露的113个洗钱案例,其中26个案例涉及房地产行业,比例高达23%,房地产业已成为特定非金融行业中最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的行业。然而,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反洗钱义务尚未作出明确要求,因此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在建立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之前,需要系统梳理房地产交易的现行法规,以便为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并与之有效衔接。一、现行房地产交易法规梳理房地产业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产业,为维护其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构成房地产业的基本法律。2001年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规范性文件。2004年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从系统要求、数据采集与整合、系统管理等方面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其中涉及了一定的收集客户信息要求。2008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了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作为对《房屋登记办法》的进一步细化,住建部于2012年4月颁布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该规程分别从登记程序、登记归档、登记资料利用等层面对房屋登记做了详细的规定。2011年住建部联合相关部委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职责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目的在于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二、房地产交易法规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作用虽然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而言的,但其所秉承的“了解你的客户”的基本原则,所涵盖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样也是FATF明确要求应用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法规构建的基本内容,可据此审视房地产交易法规。(一)客户身份识别。在房地产交易中实行实名制购房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制度,体现在房地产交易的各环节中。建设部已在2006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落实房地产预售及销售阶段的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并表示通过修订有关法规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登记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果买方是自然人,则要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预售合同为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身份信息为必填项。对外国人在中国购买房屋,2006年7月,建设部联合其他部委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对外国公民和机构在中国购房做出了严格的身份要求和验证程序。(二)交易记录保存。对于房地产交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为使政府部门掌握有关房屋买卖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008年5月实施的《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簿应永久保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作电子备份。2012年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5.1.1规定,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被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这些规定均为重现交易记录奠定了前提基础。三、房地产交易法规在反洗钱方面的提升空间(一)现行房地产法规的立法角度尚未考虑反洗钱因素。一方面,纵览所有房地产的法规条款,未能找到一处直接出现“洗钱”或“反洗钱”词汇的条文。另一方面,所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的房地产法规,重点主要集中在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等方面。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虽然黑钱流入房地产市场也可能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通过房地产交易洗钱列为预防和打击对象。(二)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仅要求收集客户的少部分信息,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其中仅在第一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中提及客户个人信息。然而,这种笼统的规定导致房地产机构掌握的客户信息量过少,无法真正做到了解客户。另外,《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其中包括了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等信息。对该办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前述概念具体包括的含义。该办法虽然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客户的信息更全面,但同样与反洗钱的需要距离较远。(三)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关注不够,注重客户的资金安全。在整个房地产法规体系中,涉及资金管理的内容并不多,主要对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取得的资金管理和客户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金安全。如2006年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这些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仅有的提及资金来源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第十六条第四款中明确要求购房合同应包括“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然而,遗憾的是,该办法中所提到的“付款方式”并非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现金、银行转账、刷卡”等支付渠道,而指的是“一次性付款、按揭分期付款”等购房款的缴付形式,因此,从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上,几乎无法得到客户的资金来源信息。(四)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中,有利于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法规不健全、推行缓慢。早在2005年5月,建设部等七部委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2006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应该说,“购房实名制”的推行是非常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它为了解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提供了前提。然而,房地产业的法规体系中只有实名制而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很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也使这项制度在反洗钱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2004年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提出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即“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在以后的五年中,各地已基本建立了当地自己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然而,从反洗钱的角度审视上述基本工作思路,“以城市为单位”的指导思想几乎已经成为“建立全国联网的联机备案系统”的制度。这样,仅能掌握每个购房者在当地的房产情况,而无法发现洗钱分子在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购置多套房产的犯罪行为。另外,在调查中也发现,虽然各城市建立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基本包含了上述工作纲要提及的模块,但仍存在一定差异,同样不利于将来各地不同系统之间的联网整合,在反洗钱方面的作用也将受到一定限制。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房地产业现行的交易法规体系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当然,《反洗钱法》出台较晚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客观原因之一。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较大范围的修改既收效缓慢也是不现实的,在《反洗钱法》的指导下,针对房地产业另外制定出台符合行业特色的专门的反洗钱法规才是合理之举。四、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建设的建议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最新40项建议中,共有9项建议涉及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建议10、11、12、15、17中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建议18、19、20、21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以及建议28明确的监管原则,这些建议要求各国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体系。然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法规建设重在产权界定的清晰性和交易合法性的行政审批环节,缺乏对房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资金交易的监测手段。例如,现行规定已经要求买卖房地产的客户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但考虑到可疑交易的分析排查需要,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客户除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应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身份、资金来源、交易目的、职业等背景信息进行了解和登记。要求房地产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达到上述标准,首先要克服制度障碍,可选择的思路有两条:其一,全面修改房地产业的相关制度,加入反洗钱内容,比如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要素和资金监测的主要内容;其二,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出台较高级别的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高级监管原则,再由具体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相比而言,第二种思路较之第一种思路对现有房地产业的管理体系影响较小,更便于实现和实施。在《反洗钱法》的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房地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房地产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清晰房地产业反洗钱义务主体和职责,明确监管机构职责。房地产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该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等房地产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规定房地产机构核对登记购房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留存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址、职业、收入水平以及交易房产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与此同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应及时修改统一的制式购房合同,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的必要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主体、时间和途径,可原则性地列举房地产交易中的可疑交易特征和可疑行为特征。具体如:(1)在购房手续办理过程中,客户突然提出要求变更买受人姓名的;(2)按揭购房后,突然提前偿还剩余房款的;(3)直接以50万元以上现金支付房款的;(4)不关注房产质量、物业等要素,大概了解后直接购房的;(5)一次性以同一身份证购买三套(含)以上房产的;(6)通过他人账户支付房款,而不能合理解释付款人和买受人关系的;(7)购买房产后无合理原因强烈要求全款退房的;(8)持有他人身份证件购房,且不能解释购房人和身份证件所有人关系的;(9)持有假身份证件购房的;(10)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价进行房地产交易等。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也应与房地产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加强沟通与合作,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制定房地产业反洗钱工作指引,帮助房地产业反洗钱主体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参考文献[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全书(2014)[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唐旭等.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3]童文俊房地产中介机构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3):45-4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报告(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5]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反洗钱法规实用手册(2014)[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The Review on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SUN Jingwen(School of Business of 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8)Abstract: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easiest conduit for money laundering among the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hence it is extraordinarily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The paper reviews and summarizes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which lay a basis for establish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provides reliable guidance for an effective connection between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 real estate; anti-money laundering; transaction law and regulation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实施情况
2006年1月19日,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规定“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并明确要求投资者今后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办理出入金业务,“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2006年3月10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推广实施。
期货结算账户制度的实施,使得投资者出入金必须通过期货结算账户进行,不得办理现金存取,将投资者保证金进出和流转纳入结算银行系统,使投资者出入金记录能够得到期货公司之外的外部资料验证,从而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管理实现有效监督,防止了挪用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
目前,银期转账方式在出入金额度和交易手续费方面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入金无限制,出金限制相对宽松。入金(银行资金转期货资金)无次数和额度限制;出金(期货资金转银行资金)方面规定,单个客户每日出金次数不超过5次。在可取资金范围内,每次不超过50万元,每天总额不超过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金,需致电期货公司申请调整当日转款额度。100万元以上需提前一天致电期货公司预约取款。二是普遍免收银期转账手续费。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银期转账收费均暂时免费。
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对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影响
期货投资者能够同时在5家商业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可以花费较低交易成本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为中介,实现资金跨行划转的做法,对当前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存在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严重影响期货公司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日常监管中发现期货公司异常交易报告中存在大量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标准的报告,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询问客户并结合自身经验识别分析后,确认大部分异常交易是期货投资者利用银期转账免手续费的特点而频繁进行资金跨行划转的行为,但投资者的该类行为占用了期货公司相当数量的反洗钱工作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是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通道。由于期货投资者可以在工农中建交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同时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且按照现行政策能够免手续费实现银期转账,不排除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该项制度漏洞实现资金的辗转腾挪,从而掩饰、隐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上述行为很可能与以规避银行转账手续费为目的而频繁进行银期转账的行为交织存在,大大增加了其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程度,增加了反洗钱工作人员识别分析的难度。
三是增加了商业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难度。目前,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银期转账达到大额交易标准的由商业银行负责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针对期货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个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实现跨行转账交易的情况,由于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均独立运行,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反洗钱工作人员无法综合各商业银行大额交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监测,不利于掌握洗钱活动的资金来源和运行轨迹。举例来说,如犯罪嫌疑人甲某以从事期货投资名义在乙期货经纪公司开立了期货交易账户,并在5家商业银行均开立了期货结算账户,为掩饰转移犯罪所得,其先是通过工商银行期货结算账户完成1笔100万元的入金转账,紧接着又将100万元资金以出金的形式转账到农业银行期货结算账户上,由于上述两笔大额转账交易分别由两家商业银行单独报送,导致资金运行轨迹出现了断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很难将两笔交易联系在一起进行识别分析。
三、对策建议
2011年2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允许各证券公司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项目,即一个客户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不超过5个证券资金账户,并允许主资金账户与辅助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而证券交易只能通过主资金账户完成。鉴于开通单客户多银行模式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后带来的洗钱风险,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中国证监会完善现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参照现行证券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要求同一期货投资者只能在一家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期货结算账户,不得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期货结算账户。如果继续执行现行“一对多”的存管制度,则必须出台有关加强期货结算账户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措施,防范“一对多”期货结算账户成为洗钱通道。具体措施至少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是应保证客户的所有开户资料真实、有效、一致,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均为其本人合法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否则无法开通银期转账服务。
二是需保证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一致。对客户擅自修改银行信息,导致同一客户的资金账户与银行账户关键信息出现差异的,期货经纪公司应暂停与该账户相关的资金划转功能,直至账户关键信息恢复一致。
三是客户在多个期货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需以期货投资为目的。对客户连续5次在多个期货结算账户间进行资金划转,且在同一期间无任何期货交易行为,并将资金从营业部取出的情形,作为预警标准,期货经纪公司应对客户进行预警信息处理,再次向投资者提示资金划转需以期货投资为目的。
四是对客户出现第二次连续5次进行多个期货结算账户间资金划转且在同一期间无任何期货交易行为,期货经纪公司应对客户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多个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暂停银期转账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等。
五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措施的客户,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进行尽职调查,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当面讲解业务规则等方式,在客户签署“了解银期转账目的并不再进行非交易目的资金划转并承担违规制裁和相关后果”的承诺后,方可再次为客户开通银期转账服务。
为落实上级行加强内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完善内控管理机制,有力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内控工作有效开展,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力争实现全年不发生案件和重大违规事件的目标,努力塑造我行品牌形象,特制定20XX年内控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20XX年,我行内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是:围绕分行党委20XX年利润超元的核心工作目标,坚持以抓队伍建设、强监督、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指导思想,继续推进矩阵式内控管理模式,落实“三个同步”、“三个同责”要求,从提高网点自控、条线管理部门管控和二道防线牵头部门协控水平入手,围绕教育、建制、评估、监督、问责五个方面,深入开展合规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合规操作能力,力争实现全年不发生案件和重大违规事件的目标。
二、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夯实内控工作基础
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是做好内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防止我行发生金融风险的关键。我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健全完善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统一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信贷管理、资金管理、会计管理、安全管理、行政管理,强化会计、出纳、计算机系统等岗位和印章、密押、空白凭证交接保管的自身监管,使各项内控制度实现科学性、严密性、制约性和有效性,从而夯实内控工作基础。
三、加强内控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
加强内控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搞好内控工作的基础。一是内控人员要在学习上下功夫,努力加强自身的学习,学习内控法规政策和各项制度,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努力提高解决内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内控工作的基本内涵、原则要求和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二是内控人员要在提高工作能力上下功夫,需要认清形势,关注热点,把握重点,协调关系,提高应变能力,真正做好内控工作,服务于银行业务管理与经济发展。三是内控人员要正视自身的地位和作用,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发挥集体的作用,树立内控工作也是生产力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内控工作的作用。四是内控人员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我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统一部署,按照“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追究到位”的要求,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能发生任何违规现象。
四、加强内控信息收集,掌握内控工作开展情况
内控信息是做好内控工作的基础与关键,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控信息体系,扩大信息系统的覆盖面,保证信息充分流动,在此基础上加强内控信息收集,运用好内控信息,及时掌握各机构和各条线内控工作开展情况,为内控的设计、执行、反馈提供信息保障。建立与我行及其内控管理专职部门信息联结和定期联系机制,及时、真实、完整地传递监管意图、交流信息、沟通问题。要建立差错信息记录平台,记录各类差错信息,加大对业务差错整改落实的监督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五、围绕内控目标,做好排风险防案件工作
要紧紧围绕内控目标,切实做好排风险、防案件工作,提高内控监督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牢固树立全员排风险、防案件思想意识。每个员工要努力学习,掌握金融风险发生的原因与规律,把警惕风险、正视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的意识深入自己的心中,在任何岗位,任何工作中,思想上崩紧安全一根弦,时刻不忘金融风险。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做到洁身自好,正确对待名利和金钱,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夯实精神支柱,筑牢思想防线,做到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严要求、作风上高境界,杜绝一切社会上的不良行为与腐朽作风。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制度上面无商量,制度上面无情面,把合规管理、合规经营、合规操作落到工作实处。要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实际,处处留心,事事关心,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金融风险,通过合规守法,保证银行资产平安,实现最大效益。
2、强化合规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员工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系列文件,加强《岗位合规手册》等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建立起符合我行实际的内控文化。每个员工要认同我行内控文化,把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渗透到自己的思想深处,成为自己的自觉行为,深化对合规操作的认识,学习和理解规章制度,增强执行制度的能力和自觉性,形成事事都符合守法合规的工作标准,在心中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道德长城。
3、认真落实防案工作制度,排风险,防案件。要坚持案件形势分析会制度,全员参加案件形势分析会,提高排风险,防案件意识。对经营机构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实行轮岗、交流。定期对岗位交流、强制休假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督促。要加强对基层负责人、重要岗位员工“八小时之外”及其社交圈的监督,掌握异常行为表现,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防范案件发生。
六、有效落实内控整改机制,加强对内控问题监控分析
要根据银监局“进行全面现场检查”的通知精神,开展业务操作性风险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规避操作性风险和监管风险。要检查存款、柜台操作、会计结算、信贷业务、票据承兑及贴现、银行卡、利率管理、安全保卫及金库管理等各方面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部整改到位。要在职能管理和业务部门自我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做到按季度检查,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和帮助其落实整改,强化内控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内控问题监控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与要求,帮助督促整改,不断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七、完善内控激励和问责机制,强化案防高压态势
要完善内控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违规举报奖励制度,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违规举报电子信箱,鼓励员工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反映违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做好各项举报核查工作,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来访揭示的涉及重大违规事项的线索,要及时核查,彻底查清。要强化问责机制,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要依纪据实查处。要继续强化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非自查发现的案件,严格执行双线问责、重大案件上追两级的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对因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引发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要强化案防高压态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铁的纪律,不管是谁,在遵守规章制度上一视同仁,没有特权,不搞姑息迁就,不搞下不为例,有问题一查到底,做到层层设防、处处把关、事事对照,切实抓好内控工作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技术等现代化新兴技术作用下完成资金融通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业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销售基金等,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也给传统金融带来不小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和犯罪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监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仍然缺乏明确、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方面,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显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其次,监管机构不够明确。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还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会产生无人监管或者多人监管的问题。同时,分级监管的体制,缺乏一些交叉业务监管,会出现监管分散的问题。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如个人隐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围广、速度快,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有关争议的处理不妥当。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载体是网络,传统的举证责任方法很难达到效果,因电子取证的专业性更高,存在一定难度。此外,金融犯罪风险的存在也是主要问题。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
1.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这是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具体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开展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基础法的立法工作。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要积极吸取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特点,制定出《电子货币服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用户信息保护的问题,制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的工作。基于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工作与业务创新工作相比是明显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网贷、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规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实施,仍然需要有专业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必须出台有关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支付用户识别、电子签名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围内展开的,以此来不断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做好对已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其金融环境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更新换代的节奏更快,因此,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了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提升。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票据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必须做好及时的修订工作。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阶不高和法律错位的原因会产生对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应该不断加快对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如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够明确,应该规范和调整相关《票据法》。
2.科学明确监管主体和内容。
监管主体上,要不断明确“一行三会”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其他部门,如科技部、工信部、税务部和法制办等在内为辅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对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框架,系统性的对其业务及属性进行确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一行三会”要在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延伸监管。(2)有关互联网支付上,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中央银行要承担着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货币的监管工作,加上延伸出来的保险和理财等产品,中央银行可以和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支付机构行为监管体系。(3)对P2P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P2P是有一定跨区域性的,而中央银行在征信体系上有一定的监管优势的。在监管主体上,也要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较广,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机制进行监管,具体上可以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一些金融、商务及信息部门为辅的监管合作机制。监管内容上,要对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对那些还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当做金融投资双方的信息沟通中介。要强化对非现场的监管力度,以能实时监察任何任何环节存在的问题。要最大程度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这就要求每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保护。同时,要强化信息系统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统。此外,要建立科学的大数据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的业务数据上交后,审核部门必须进行动态分析,建立合适的风险分析模型,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状态进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了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相对而言,就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最好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业务。此外,要科学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任何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都是存在犯罪风险的,因此对互联网犯罪风险的防范是完善其监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钱的犯罪行为为例,要根据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对犯罪红线进行划分,相关机构要遵循反洗钱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内容。同时,要进行跨行业的统一监管。洗钱资金有跨行业的特点,加强对跨行业的统一监管是重要的,监管机构要在现有发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