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范文第1篇

——要调查全面,规划长远。

引进人才是为了支撑区域经济发展,所以引进的人才必须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即期需要和长远需要,或者是部门所需、行业所需和产业所需。这就要求我们对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需要总量、结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什么时期引进,引进多少及类型如何?都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出长远的规划,只有这样才能按时按质使人才流进,即使是准备蓄积也不能造成长期滞留。所以说调查全面具体必不可少,规划科学可行至关重要,这是关系到引进人才的适用对路和综合效益的一件大事,偏废了就可能形成盲目跟风,得不偿失的结果。

——要切合实际,量力而行。

人才对于一个地方的发展起重要作用,这谁都知道,那么是不是每一个地方都要有各种各样的人才呢?我们说,完全没有必要。一个地方所需的人才要充分考虑地方的产业理念,区域经济特色,也就是说你准备向什么方向发展,准备打造什么样的高地,或者说现在的优势集中在什么产业,而这些特色产业、行业、高地的紧缺门类人才、专业人才才是我们积极需要引进的人才,不能兼收并蓄,一网打尽。同时还要考虑我们地方物力、财力。尽管现成人才引进即可使用,但有的成本是很高的,要量力而行。在目前财力状况下要形成这样的理念,即能从内地挖掘和培育的,决不引进,能够借助智力解决的缺不引才,能够以后引进的缺不蓄集,这是客观现实决定的,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

——要重点突出,分步到位。

引才是为了用才,引大才要用大才,所以我们在引进人才的时候一定要分清主次,客观需要、紧缺实用的要放在重中之重,要排出重点计划,且这一计划要在动态中不断完善,要在整体计划的基础上抓住主要方面,安排好具体步骤,引进一批、培育一批,带动一批,相对于“产业链”形成“人才链”,那么引才时就必须考虑起关键链接作用的人才是重点,也是主攻点。当然,因为是重点,所以我们又不能单纯考虑个人成本的奇高决定不引,而应考虑个人成本和综合效益之比即集约成本,忍痛大引,把有限财力用在刀口上。

——要健全考核,注重效益。

引进人才不能一引了之,一安了之,要健全制度,跟踪考核,全方位服务,要了解人才的思、饮、食、居等各方面需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其充分发挥作用扫除障碍。同时要对部门、单位给予一定的压力,使引进的人才有合适的岗位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人才投入与产出比也要有一整套的考核措施,要建立人才自身价值实现评价指标体系,让人才在发挥作用时,体现出自身的荣誉感、责任感,从而使其彻底融入当地经济腾飞的洪流中,在情感留人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事业留住人才。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范文第2篇

【摘要】 目的 探讨功能性消化不良(FD)抑郁、焦虑发生情况及对患者生活质量(QOL)及疗效的影响。方法 1 256例FD患者,使用综合医院焦虑、抑郁量表(HADS)进行心理自评。随机抽取30例无抑郁和(或)焦虑症状的患者,分两次按抑郁和(或)焦虑症状随机抽取30例,组成A、B、C组,三组予以医疗结算简易表(Medical Outcomes Study Short Form questions 36 SF36)对QOL自评。B组予以阿米替林12.5 mg,3次/d,奥美拉唑20 mg,2次/d,莫沙比利5 mg,3次/d,口服,A、C组予以奥美拉唑20 mg,2次/d,莫沙比利5 mg,3次/d,口服。疗程为8周,治疗后行HADS及SF一36评分。并记录评价治疗前后及每周躯体症状情况。结果 FD患者抑郁和(或)焦虑患病率为56.37%;并抑郁和(或)焦虑症状的FD患者QOL与无抑郁、焦虑的FD患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功能性消化不良;抑郁;焦虑;生活质量;抗抑郁药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occurrence of functional dyspepsia by depression symptom,anxiety symptom and its effect on the quality of life and curative effect of the patients.Methods

The Hospital anxiety and depressive scale(HADS) was applied to psychological self-analysis of 1256 cases of FD.30 patients were randomly selected by sex into A groups from the FD patients who had no depression symptom and(or)anxiety symptom.30 patients were randomly selected by sex into B groups from the FD patients who had depression symptom and(or)anxiety symptom, the same is as C groups.The SF36(Medical Outcomes Study Short Form questions 36)was applied to selfanalysis the QOL of the 90 patients in three groups.In B groups, patients were given Amitriptyline 12.5 mg three times daily and omeprazole 20mg twice daily and Mosapride 5mg three times daily.60 patients in A and C groups who were given Omeprazole 20mg twice daily and Mosapride 5mg three times daily.The period of treatment is 8 weeks. Then ,the HADS and SF36 were applied to selfanalysis of the 90 patients in threegroups after treatment.And the major clinical symptoms were evaluated before,after treatment and every week.Results

The sickness rate of patients who had depressive symptom and(or)anxiety symptom in all FD patients was 56.37%.The difference(P

There is high sickness rate of depression and(or)anxiety symptoms in FD patients. And the depression and(or)anxiety symptoms have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OOL of FD patients.Antidepressant drugs are effective in relieving somatic and psychological symptoms and improving the QOL of FD patients.

Key words: functional dyspepsia; depression; anxiety;life quality;antidepressant drug

功能性消化不良(functional dyspepsia,FD)患者占消化科门诊的20%~50%[1]。该病缺乏形态学和生物化学改变的标志,其病因和发病机制迄今不明确。有研究[2~4]表明抑郁、焦虑状况存在,对疾病的疗效有较大影响,为探讨抑郁、焦虑症状对FD患者生活质量(quality of life,QOL)及治疗效果的影响,我们应用综合医院焦虑、抑郁量表(the Hospital anxiety and depressive scale,HADS)[5]和医疗结算简易表(Medical Outcomes Study Short Form questions 36 SF36)对FD患者进行自评,并采用对照研究方法应用小剂量抗抑郁药阿米替林及心理行为指导干预的方法对合并有抑郁和(或)焦虑的FD患者予以治疗。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以2007年12月—2009年1月在解放军422医院和驻香港部队医院(门诊、住院)确诊的FD患者为研究对象。入选条件,需同时符合下列四项:(1)均行胃镜检查,排除胃部器质性病变(轻度慢性胃炎除外)、同时排除糖尿病、慢性肝病等慢性疾病,且符合RomeⅢ诊断标准[6];(2)有FD症状前无精神类疾病史和从未服用过精神类药物史;(3)排除患有严重心、肺、肝、肾、血液系统疾病及青光眼、粒细胞减少病人及哺乳期与妊娠妇女;(4)书面同意自愿参加本研究。共1 256例入选,应用HADS进行自评,按入院时间从无抑郁和焦虑症状的患者中按性别各随机抽取15例共30例组成A组,年龄20~64岁,平均(43.26±9.8)岁;按入院时间从有抑郁症状或焦虑症状或同时有抑郁与焦虑症状患者中按性别随机各抽取5例共30例组成B组。年龄16~67岁,平均(39.79±10.15)岁;C组按B组要求同样随机抽取30例,年龄21~63岁,平均(41.37±11.23)岁。三组性别、年龄、病程、文化程度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B组与C组抑郁和(或)焦虑症状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三组在治疗前后应用SF36、FD躯体症状评定量表自评。

1.2

评分方法

1.2.1

抑郁、焦虑评分

要求患者根据当时的心理情况回答HADS中的14个问题。HADS包括焦虑和抑郁2个亚量表,分别针对焦虑和抑郁问题各7题查。并予以记分,两项积分总和分别为焦虑评分和抑郁评分,最高分可达21分;HADS评分评定抑郁、焦虑症状标准:仅抑郁评分≥9分为单纯抑郁症状,仅焦虑评分≥9分为单纯焦虑症状,抑郁、焦虑评分均≥9分为抑郁合并焦虑症状。

1.2.2

躯体症状评分

自制FD症状评定量表(functional dyspepsia symptoms rating,FDSR):参考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中FD的有关诊断标准和CCMD3神经症中躯体形式障碍之胃肠功能紊乱(包括高位和低位)的诊断标准中的有关诊断标准[1,5]和症状描述,设计量表FDSR评定下面10个躯体症状条目:餐后饱胀感;呃逆嗳气;胃肠痉挛;胃肠胀气;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上腹胀痛:胃内翻腾或搅拌感:上腹部烧灼感;大便次数增加。各条目严重程度均按4级评分,1分为无症状,2分为轻度(需经他人提醒才注意到该症状),3分为中度(不经他人提醒即可注意到该症状但不影响日常生活),4分为重度(症状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最高分为40分。各条目发作频率按4级评分,1分为无,2分≤1次/周,3分2~6次/周,4分≥7次/周,最高分为40分。合计总分为躯体症状评分。

1.2.3

QOL评分

在消化科医生和心理咨询师指导下完成SF36量表自评,此量表共包括36个条目,分为9个健康维度,即(1)生理功能、(2)生理职能、(3)躯体疼痛、(4)总体健康、(5)情感职能、(6)活力、(7)精神健康、(8)社会功能、(9)健康变化,其中(1)~(4)项反映生理健康水平,(5)~(8)项反映心理健康水平,(9)为主观感受(自我健康评价)。每个健康维度包括数个条目,得分越高功能损害越轻,QOL越高。首先将原始数据转换为初得分值,用标准公式计算最终分值,最终分值=(实际初得分-该方面最低得分)/(该方面最高得分-该方面最低得分)×100。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取平均后得到9个健康维度的具体分值。

1.3

治疗方法

A组和C组:(1)胃肠动力药,莫沙比利15 mg,分3次饭前口服:(2)奥美拉唑40 mg,分2次早饭后和睡前口服;B组在A组、C组用药基础上:(1)阿米替林:每日37.5 mg,分3次饭后口服;(2)心理行为指导。

1.4

疗效判定标准

1.4.1

躯体症状疗效标准

减分率≥75%为临床治愈,≥50%且

1.4.2

抑郁、焦虑症状疗效标准[5]

单纯抑郁、焦虑患者HADS评分

1.5

观察追踪方法

各组治疗前后作量表记录躯体症状(包括每周)、各种焦虑、抑郁表现(包括每周)及QOL评分。并作量表记录治疗前后及每周随诊1次的血、尿、粪常规及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结果。所有记录均由同一资深消化内科医师和心理咨询医师负责。

1.6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5软件。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FD患者抑郁、焦虑症状患病率

1 256例FD中,单纯抑郁237例,单纯焦虑312例,抑郁合并焦虑159例。抑郁和(或)焦虑症状的患病率为:708/1 256(56.37%)。

2.2

三组治疗前后QOL情况

治疗前反映QOL的9项参数中生理功能、生理职能、社会功能和躯体疼痛在A组与B、C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他5项差异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0.05)。

治疗后9项参数在A、B组与C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治疗后A、B组的9项参数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三组QOL评分比较(略)

治疗前A组与B、C组比较,①P>0.05,②P0.05;治疗后A组与B组比较,④P>0.05,A组与C组比较,⑤P

2.3

三组治疗后躯体症状总有效情况

见表2。A组为29例(96.6%),B组为28例(93.33%),C组为14例(46.67%)。A、B组与C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4

治疗后B组与C组抑郁、焦虑症状有效情况

见表2。B组抑郁症状有效10例(100.0%),焦虑症状有效9例(90.0%),抑郁合并焦虑症状有效8例(80.0%),合计为27例(90.0%)。C组抑郁症状有效2例(20.0%),焦虑症状有效1例(10.0%),抑郁合并焦虑症状有效1例(10.%),合计为4例(13.33%)。各组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各组治疗8周后有效例数比较(略)

与C组比较,①P

2.5

副作用

三组完成8周疗程的90例FD患者治疗前后进行血、尿、粪常规及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未见明显变化。未见其他明显副作用。

3

讨论

FD是最常见的消化系统功能性疾病,而目前治疗FD药物常规仍以抑酸药和胃肠动力药物等为主,但治疗效果不一[7~8],其原因可能为多方面,其中心理因素影响较大,本研究主要为了了解FD患者的抑郁、焦虑对患者QOL及治疗的效果影响。

本组FD患者的抑郁和(或)焦虑患病率(56.37%),高于国内的相关报道[9],具体原因不明,可能与本组病例部队患者多有关。而合并抑郁和(或)焦虑患者的QOL中9项健康维度中情感职能、活力、精神健康、总体健康和健康变化等5项维度均明显低于无抑郁和(或)焦虑症状的患者。说明FD患者抑郁和(或)焦虑的患病率较高,且此类FD患者的QOL下降明显,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目前单一药物治疗抑郁、焦虑症状是精神科临床通行采用的方法[10],本B组也予以小剂量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治疗抑郁、焦虑。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抗抑郁药起效较慢,常需2~3周才起效,因此在应用抗抑郁药治疗同时应给予必要的心理行为指导[11],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辅助进行,以免患者对药物产生怀疑而影响效果。

A、B、C三组在治疗后,躯体症状显著改善,总有效率分别为96.67%、93.33%和46.67%;QOL 9项健康维度也有好转(见表1),其中A组与B组治疗前后改善有统计学意义,而C组在情感职能、活力、精神健康上改善无统计学意义。治疗后A组与B组的QOL及躯体症状总有效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与C组间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B组治疗后抑郁和(或)焦虑症状也得到明显改善,而C组改善不明显。说明常规治疗对无抑郁、焦虑症状的FD患者能显著改善躯体症状和QOL(说明可能QOL受躯体症状影响有关),但对合并抑郁和(或)焦虑症状的患者疗效差,而且对其抑郁和(或)焦虑症状无明显作用(说明可能躯体症状QOL均明显受到抑郁、焦虑因素影响有关),小剂量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并心理行为指导对合并抑郁和(或)焦虑症状的患者的抑郁、焦虑症状起到显著作用,而且在躯体症状和QOL的改善上与无抑郁、焦虑症状的患者常规治疗效果无统计学差异,且均明显好于常规治疗合并抑郁、焦虑症状的患者,而基本无明显副作用,说明抗抑郁药及心理行为指导不但能改善患者躯体、精神症状,其对QOL也有显著改善作用,说明其在此类疾病治疗中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和安全性。因为FD为一种慢性病。其症状反复发作,本治疗组短期疗效肯定,但其长期疗效和复况有待进一步研究。

在C组中有4例(13.33%)患者抑郁、焦虑症状得到改善,通过原始资料得知均在躯体症状好转后出现,而其QOL也得到显著改善,可能此种患者的抑郁、焦虑症状和QOL下降为躯体症状引起,在躯体症状好转后,其精神症状及QOL也好转。而另外10例(33.33%)躯体症状好转的患者其抑郁、焦虑症状无改善,QOL也无改善,进一步证实抑郁、焦虑症状对FD患者的QOL有明显影响。

综上所述,FD患者抑郁、焦虑患病率较高,此类因素持续存在,将损害患者的QOL,影响此类患者的健康状况和治疗效果。应该对并发抑郁和(或)焦虑等情感因素的FD患者进行积极治疗和心理辅导,促进躯体疾病患者的心理健康和改善QOL,从而提高对此类疾病治疗效果。

参考文献

[ 1] 萧树东.胃肠病学和肝病学基础理论与临床进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4:357.

[ 2] 岳志恒,张 斌.功能性消化不良的心理学症状[J].胃肠病学和肝病杂志,2004,13(4):448.

[ 3] Kloloak NA,Talley NJ,Boyee PM.Predictors of health care seeking for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 and nonulcer dyspepsia: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on symptom and paychosocial factors[J].Am J Gastroenterol,2001,96(5):1340-1349.

[ 4] 孙维峰,徐 伟,李亚南,等.汽车兵功能性消化不良与军事训练/心理应激的关系[J].华南国防医学杂志,2008,2(6):41-43.

[ 5] 汪向东,王希林,马 弘,等.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增刊):223-226.

[ 6] Tack J,Talley NJ,Camilleri M,et al.Functional Gastroduodenal Disorders[J].Gastroenterology,2006,130(6):1466-1479.

[ 7] Redstone HA,Barrownman N,Veldhuyzen Van Zanten SJ.H2receptor antagonists in the treatment of functional(nonulcer)dyspepsia:A metaanalysis of randomized controlled clinical trials[J].Aliment Pharmacol Ther,2001,15(10):1291.

[ 8] 王 星,张宽学.2 623例消化不良的临床分析[J].中华消化杂志,2004,24(3):135.

[ 9] 付朝伟,徐 飚,陈维清,等.中国大城市肠易激综合征和功能性消化不良患者抑郁和焦虑现况研究[J].中华消化杂志,2006,26(3):151-154.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范文第3篇

一、刑事和解的根本内涵普通而言,对刑事和解的概念有两种解读方式,即刑事和解能够分为理念层面上的刑事和解和理想制度层面上的刑事和解。

理念层面的刑事和解,是作为~种根本立场、根本观念和根本价值追求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又称为刑事和解的根本理念。司法应以被害人利益(首先是指直接被害者利益,统筹间接被害人和整个被害社区利益)维护为导向,其目的应该是修复伤害与重建对等调和的人际关系,而刑事纠葛的利害关系各方之间达成和解是完成这一目的的最好手腕。

制度层面的刑事和解是一种理想操作形式,是指刑事纠葛发作后,加害人以认罪悔悟、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体谅,由司法机关在法律限度内给予加害人以宽缓化刑事处遇的制度。刑事和解的结果是加害人得以较为宽缓的刑事实体处遇或刑事程序处遇。加害人刑事处遇的决议权应该属于代表国度的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害人,刑事和解不一定发作刑事义务的免除或刑事追查程序的终止。受制于理想的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刑事和解理念在不同的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方式和内容,不能强求不同条件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完整分歧。

刑事和解理念的全面完成,需求一系列物质和理念保证条件。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刑事和解理念全面完成所必需的条件。假如强行将刑事和解理想形式转化为法律规则,将会招致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至招致社会次序的紊乱。当然,完整抛开刑事和解理念的指导和约束,只关注相关的法律和理想,又不利于刑事和解的开展、完善。因此,立足理想又不囿于理想,有必要将刑事和解分为理念和理想制度两个层次,一方面用来说明刑事和解的理想目的和开展方向,另一方面为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理想目的和法治本准。

在理论和理论中,刑事和解遭到诸多质疑,集中表现在刑事和解给法治带来的危机¨1]。罪刑法定准绳是刑法的中心和精华,不只能表现刑法的基本肉体,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要廓清对刑事和解的诸多疑问,首先要答复的问题就是“刑事和解能否违背罪刑法定准绳”。刑事和解制度若要在现行刑法中求得合法位置,至少应当保证刑事和解契合罪刑法定准绳,不与其相抵牾。

二、我国罪刑法定准绳的价值取向我国学者关于罪刑法定准绳的价值取向存在争议,关于罪刑法定准绳能否允许刑法作出不利于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选择存在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包含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积极的罪刑法定是为了正确运用刑罚权惩罚立功,维护人民,是罪刑法定准绳第一位的价值;消极的罪刑法定是为了避免刑罚权的滥用以保证人权,是罪刑法定准绳第二位的价值口]。第二种观念以为,罪刑法定准绳历史上不断坚持价值偏一的选择,本质精华是制止随意入罪,而非有条件的出罪¨。

笔者以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同时具有人权保证和人权维护双重功用,但人权保证功用处于主导位置。在社会利益和人权保证统筹的前提下,应更多地倾向人权保证。罪刑法定准绳能够容忍那些具有严重危害性但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则的行为逍遥法外,但是不能承受把那些没有任何危害性或危害细微的行为依照立功行为定罪处分。

一)无论从法律的实然规则还是从应然意义上,罪刑法定准绳都具有双向维护功用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的实然规则决议了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具有双向维护功用。我国刑法第3条规则:“法律明文规则为立功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则为立功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其字面含义是显而易见的,任何脱逸法律的行为,不论是随意出罪还是随意入罪,都是罪刑法定准绳所制止的。对该条含义的通常了解应该是,刑法既制止随意入罪,也制止随意出罪。以为该条仅仅限制人罪的结论,是不可能被普通公众所认可的。

第二,不能以西方理论的历史渊源和西方刑法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表述来否认我国法律理想规则的效能。对罪刑法定主义历史渊源停止调查得出的结论,并不能直接作为否认我国刑法实然规则的根据。

西方刑法在本身的语境下采用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单面表述的做法,这不等于与其存在宏大语境差异的中国也应采取单面的罪刑法定准绳。西方国度刑法典之外大量的行政刑法保证了刑事法网的紧密性。在非立功化方面,中国远比西方进步。西办法官在出罪解释上自制力较强。中国刑法中,但书条款、酌定从宽和免除刑罚条款、酌定减轻处分条款,构成了完好的克减刑罚权途径,而西方刑法典中没有相似的法定克减刑罚权途径。而且,从林教授对罪刑法定的调查来看,西方只存在单面罪刑法定准绳的观念也存在争议,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就以为:“不能承认,欧洲大陆诸国法律所规则的罪刑法定主义在具有‘无规律无刑’侧面的同时也具有‘有规律有刑’的侧面。”

第三,罪刑法定准绳是法治准绳在刑法范畴的表现,对刑罚权必然构成双面限制。法治准绳制止刑罚权的滥用,既包括制止刑罚权的不当扩张,也包括制止刑罚权的不当限缩;既反对无故扩张刑罚适用,也反对随意限制或取消刑罚适用。社会主义法治准绳历来都不是片面拘泥于某种学说或理论的,而是统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第四,罪刑法定准绳追求法律公正,不一定招致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这曾经为理论和理论所认可。

刑法适用过程就是尽量以好心将条文用语朝着正义的方向停止解释,使刑法的实然规则贴近应然,从而成为良法、正义之法。一定水平内对被告人的不利的本质性解释是被普遍认可的。例如,酌定情节是本质性解释的结果,普遍以为既包括从宽情节,也包括从严情节;目的犯、客观的超越要素和客观的超越要素等概念也是应用法益损害原理和刑事政策的本质立场作出的不利于行为人的解释;等等。

第五,罪刑法定准绳追求人权保证价值不等于只允许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选择。假如刑法明显违背本质正义,不阻止损害公众人权的行为,听任立功对社会的损害,也是对人权保证价值的违背。扩展立功处分范围也是进步人权保证的根本途径,“由于刑法维护是法律维护的最高方式,运用刑法维护人权是一个国度人权维护程度的最高标志”l7]。从刑法角度来讲,在必要和恰当的办法下扩展立功范围并不违背国际人权条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社会实践生活的满足和对社会正常开展的维护,假如法律不能满足社会的实践需求、不能维护社会的正常开展,保证人权就无从谈起。

二)无论从法律规则还是从法理肉体看。罪刑法定准绳的首要功用都是人权保证第一,从现行刑法的实然规则看,刑法限制了入罪机制,同时具有畅通的出罪机制。首先,我国刑法典规则了罪刑法定准绳,废弃了积极的类推条款,等于废弃了超法规的人罪事由。其次,刑法典第13条的“但书”条款为罪刑法定的出罪功用提供了本质解释的法定途径,供认了本质解释在出罪上的法律位置,从而使罪刑法定的积极侧面得以弱化。依据该条规则,行为在具有方式违法性的前提下还有可能不构成立功,固然行为曾经方式上契合立功构成要件,但因其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因而不以为是立功。所谓“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的判别是在行为方式上契合立功构成的根底上作出的,不可能是方式解释的结果,只能是本质解释的结论。“(但书)使立功的本质内容遭到标准内的照顾。双重限制格局使立功的认定分为两步:第一步,看能否契合立功构成,假如不契合,则直接扫除其立功性(方式判别);第二步,假如契合立功构成,再看能否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假如是则不以为立功;假如不是才以为立功(本质判别)。”该规则明白阐明我国的罪刑法定准绳并不排挤本质性解释(至少不扫除本质性解释的出罪功用),我国刑法允许法官停止本质性解释。

再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刑法第37、67、、87条等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即便行为自身契合刑法分则的规则,假如契合法律特别规则的,也能够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以至不追查刑事义务或以无罪论。这实践上双方面从减免刑事义务的角度松弛了双面的罪刑法定主义。

第二,人民准绳、刑罚权的扩张性和刑事义务的固有缺陷决议了刑法应以人权保证为主要导向。(1)人民准绳。国度的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受权之外的范畴是刑罚权的,具有不受刑罚权要挟的自在。罪刑法定准绳的目的是经过对权利的消极限制来达成对权益的积极开放,完成“在规则未加规则的一切事情上可以依照我的意志去做的自在”l9]。这就是我国法理学界近年来积极倡导的“法不由止即自在”的理念。(2)刑罚权的扩张性。刑事诉讼中,国度作为控诉方,具有扩张刑罚的天性,有着应用主动追诉位置对被控诉方扩张刑罚的固有激动,这使得刑罚权具有自然的压制人权的倾向。应该一直坚持对刑罚不当扩张的警觉性,坚持刑法谦抑,这就需求一直强调保证功用的优先性。(3)刑事义务的固有缺陷。刑事义务不同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扩张普通不会惹起社会利益整体萎缩,而刑事义务是一种惩罚和剥夺义务,意味着自在、生命和声誉的净损失,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的萎缩。刑事义务这种严重负面效应或者说严重法律本钱决议了限制刑法范围的必要性。

三、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准绳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分歧性一)二者都以人权保证为主要导向罪刑法定准绳是以人权保证为主要导向,在契合刑法目的的前提下,允许刑法作出有利于立功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价值选择,并且不以法条的通常含义为限度。刑事和解也是以人权保证为首要价值取向的,属于罪刑法定准绳视野内有利于立功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选择。详细表现为:

第一,在立功观上,刑事和解以详细的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的详细利益和请求作为逻辑根底。刑事和解理念以为,“立功伤害了:被害者个人,整个社区与加害者之间所处原有的战争关系”,“立功根本上是对别人和人际关系的损害”,立功就是损害社会生活中的个人的行为,毁坏了理想存在的对等调和的人际关系,属于人们交往之中所产生的抵触,违背刑法标准只是其随同效果而已。

第二,在刑事义务观上,刑事和解强调刑事义务是对当事人和详细的社区的义务。刑事和解将义务视为“做对的事”叩或“对立功了解和恢复”,也就是纠正错误的义务。加害人承当刑事义务的方式是详细的修复行为而非承受损伤。义务的对象是详细的社会成员,而非笼统的道义或法律。加害人制造了风险和实害,加害人就有修复损伤的义务。重要的是修复行为对社会形成的损伤,而非经过惩罚彰显个人的道义义务口l_踮。加害人应承当的义务是:必需对被害人主动供认错误、承当赔偿义务,并且要做出忏悔,要向被害人赔礼抱歉,补偿受害者也是一种刑事义务担负;关于社区人际关系的毁坏,立功人要经过本人的行为,如社区效劳等方式,来消弭给社区带来的不安定要素。同时,也强调社区对立功人回归社会、融入社区应该承当义务。刑事和解的目的应该设定为两个方面:一是修复立功行为形成的损伤,修复损伤的途径是满足被损伤主体基于损伤而产生的需求。二是在此根底上,修复对等调和的人际关系,树立或重建社会关系中的对等性——每个人的对等威严、关怀和尊重的权益得到满足中的关系E13]。

二)罪刑法定准绳统筹社会维护和人权保证双重目的,而刑事和解更是以人权保证和法益维护的最大化为目的刑事和解契合罪刑法定准绳双重维护的价值目的请求,更大水平上保证了这一价值目的的完成。

第一,刑事和解以法益维护为基本目的。立功的实质是法益危害性,作为立功对立物的刑法,其功用当然在于维护法益。因而,刑事政策的目的,一是预防立功,二是抗制立功,被害人的救济则属于抗制立功的重要内容口。根据刑事和解理念,刑法维护法益的途径有二:一是经过预防立功完成对法益的维护。这是在新的法益损害结果发作前,应用刑罚对立功人采取特殊预防、对社会公众施行普通预防刑法,防止新的法益损害的产生。预防性维护是一种事前维护办法,是刑法维护办法与民法维护办法最重要的区别。二是促进法益修复。关于曾经形成法益损伤的行为,经过刑法引导促成法益修复结果的完成。一方面,关于事后全部或局部修复法益损伤结果的行为,给予免除、减轻或从轻处分的宽缓化刑事处遇,诱导行为人积极修复法益。另一方面,关于无法修复法益损伤结果的立功行为,经过惩罚立功人,安慰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报应情感,修复立功对被害人及公众心理上的损伤;关于进一步恶化法益损害状态的行为,罪责刑相顺应准绳加重处分,增加刑罚的质或量。惩罚不是单纯为惩罚而惩罚,惩罚也是一种修复法益的努力,是对被损伤的法益在报应限度内的尽可能的修复。即便报应和强迫不能充沛完成法益维护,但是至少代表了一种朝向修复法益损伤的努力,对其别人主动修复法益损伤的行为也是一种鼓舞和支援。关于加害人不具备自行修复其所毁坏的社会关系的条件或不愿意自动修复时,则只能由国度经过给予其一定惩罚抚平被害人不满,使立功对社会的肉体损伤降到最低,相关于完整修复这是一种次圆满状态。此种状况下并非不给予加害人经过修复的方式而取得轻缓处置的时机,而是由于对其适用刑罚已成为最后的选择。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范文第4篇

农村留守儿童获取外界舆论的途径大致有三:一是与农村外联系较密切的外出务工者、教师等;二是电视新闻、广播和网络等媒体的报道;三是当他们自身外出求学或求职时,他们即成为社会舆论的直接受众;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留守儿童并不甚了解其自身于社会舆论中所呈现的形象,很多孩子甚至并不知晓“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含义,遑论其所指即为他们本身。“留守儿童”问题可谓“农民工”问题一个并发的社会现象,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得越来越多农民工曝露于大众眼前,新闻媒体由此及彼,更将那些遗留在农村未被父母带入城市并与之共同生活的孩子们引入公众视野。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许多公益团体自发地组织起许多留守儿童爱心帮扶活动,从生活和教育上提供帮助,但这些帮助大多局限于物质资助层面。

二、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影响

(一)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心理的积极影响少

消极影响多基本上,新闻受访对象均是由媒体自行选择的。作为受访对象的留守儿童大多都是思维意识尚未发展成熟的低龄儿童。面对媒体记者各式各样的采访技巧,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辨认和抉择,更多的是基于本能地进行回答。然而,记者并未意识到其采访行为及选择性报道会对儿童心理产生影响。正、负面向的报道分别会形成正负面向的评价,正、负面向的评价又会分别形成正、负面向的激励。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自卑、孤僻、自闭、沉默、消极、厌恶学习、调皮、纪律差、暴力、不懂事等方面和没有梦想。经济的弱势和家庭关爱的缺失极易诱发留守儿童产生自卑心理,而“意外的”外来关心会让这些毫无准备的留守儿童长期处于“受助于人”的被动地位,从而促使自卑的形成。新闻媒体在传播内容的选取以造成新闻效应为目的,故不可避免会对留守儿童的自卑心理进行夸大表现,以期形成强烈的社会反响。于此,“留守儿童”一称谓不仅强化他们的自卑感,还容易让他们形成社交恐惧症,其危害自不待言。留守儿童的自卑性格并非其自身选择,而是由于客观环境所致。虽然他们排斥与外界接触,心里却期望得到关注。但在夸大的社会负面评价中,他们没有与媒体相抗衡的话语权,而被迫以消极应对。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其积极影响。通过问卷分析,笔者发现社会对于留守儿童的评价处于一种偏负面的状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少数人处于十分了解留守儿童的状态,中立评价居多,负面评价为少。(2)多数人处于一般了解留守儿童的状态,正面评价、中立评价和负面评价持平。(3)多数人处于偶尔了解留守儿童的状态,评价摇摆不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但总的来说,中立评价为多,负面评价与正面评价基本持平。(4)少数人处于不了解留守儿童的状态,中立评价为主。以下为调研基地问卷分析结果:1.广西大学问卷分析结果。我们在广西大学发放50份问卷,回收43份。被访大学生中,77%认为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7%认为其是问题儿童,16%认为他们和普通儿童一样。2.无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对留守儿童群体印象,西南民族大学问卷分析结果。我们在西南民族大学随机发放了300份问卷,经统计受访大学生中140人无留守经历,其中45%来自城镇,55%来自农村。其中来自城镇的无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对留守儿童群体的印象72%的认为是弱势群体,9%的认为是问题儿童,9%的认为和其他儿童一样。来自农村的无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对留守儿童群体的印象62%的认为是弱势群体,9%的认为是问题儿童,29%的认为和其他儿童一样。3.成都市社会人员问卷分析结果。我们在成都市人民公园随机访问,被访女性中103人无留守经历,其中有22%的人认为留守儿童孤僻,6%的人认为留守儿童暴力,23%的人认为留守儿童独立,23%的人认为留守儿童懂事,7%的人认为留守儿童厌学,15%的人认为留守儿童敏感,5%的认为留守儿童成绩差,0%的人回答其它,0%的人无回答。被访男性中74人无留守经历,其中有25%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孤僻,7%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暴力,21%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独立,16%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懂事,6%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厌学,14%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敏感,6%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成绩差,0%的答案回答其它,0%的答案无回答。

(二)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影响过程持续长久

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影响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这些孩子在“留守”、“非留守”和“流动状态”之间变换,随着年龄增长,他们会脱离“留守儿童”群体,而是作为“曾经有过留守经历的人”进入社会。笔者将这个过程为四种模式:一是小学阶段进入社会,二是中学阶段进入社会,三是高中阶段进入社会,四是大学阶段进入社会。基于角色转换,他们从社会舆论的边缘受众进而成为直接受众。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和网络渐渐得到普及,留守儿童亦开始偏离边缘位置而向中心位置迈进。结合对留守的中小学生、以及有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其他社会人员的调查,笔者发现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心理的直接影响在于其自身的选择性承受。小学、初中生普遍低龄,其心智有待发展。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舆论评价,他们本身难以具备相应的能力去辨别该接受何种评价及如何接受;相较于前者,高中生渐渐开始形成自己的自我意识和思维能力,主观上他们对现成的社会舆论评价有了相应的理解,因此可以初步确定他们该接受何种评价及如何接受;对于有过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及其他社会人员,他们有独立的思维能力。虽然社会舆论难以在此阶段对他们发挥影响力,但他们仍难以摆脱前两阶段既已形成的心理影响。虽然新闻媒体的本职是承担社会责任,但是现代媒体已不可避免地具有逐利性。因此,新闻媒体渐渐趋于以新闻效应和经济效益为导向来选取传播角度。而对于社会舆论的形成,新闻媒体有着强大的话语权。在留守儿童的报道中,它表现为媒体更倾向于将留守儿童整体刻画为一个以负面评价为主的整齐划一的片面形象,而忽视了留守儿童群体之间的个体差异。这种呈现极易使受众形成扁平刻板的印象,从而对留守儿童形成社会舆论式的偏见,同时又会反作用于留守儿童身上,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

三、消除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心理的消极影响之法律控制

(一)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之消极影响中的法律问题

公民有权他人拒绝传播有关其隐私的信息。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有隐私权、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人格尊严并给予优先保护。然而,多数媒体在对留守儿童群体进行报道时都剥夺了留守儿童的话语权,剥夺了留守儿童“是否公开隐私”的决定权。他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却处于严重的话语权缺失状态,他们有表达言语的权利,但是却很少被倾听。法律对此的困境就在于:新闻自由以及公民隐私权的边界究竟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宪法》第三十五条虽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无限制的。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之基础上。在留守儿童报道问题上,媒体应该端正报道的目的,注重儿童权益的保护,打破单纯地追求新闻效应和经济效益的思维误区。

(二)对社会舆论的法律控制方式

1.法律控制方式的必要性分析。新闻自由和公民的隐私权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两者的矛盾时常不可调和。新闻自由是国家的“第四权”,但新闻自由的泛滥又容易跨越言论自由的边界,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许多国家对新闻均有专门立法,例如英国就有《官方保密法》、《版权法》、《诽谤法》等宪法性法律;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报纸除有害于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的场合外,享有报道、评论的完全自由,其中包括对禁令批评的自由”。这些国家的做法,就是划定一个新闻报道的“”,即在诸多影响社会效益的情形设定法律后果,强化新闻媒体的媒体责任,尤其体现在弱势群体上。故通过法律的方法规制社会舆论,实现对留守儿童心理的保护实属必要。2.社会舆论法律控制之建议。我国新闻领域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相关立法如《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规也并对记者的采访工作有详细和可操作性的规则。在部门规章层面,仅有的一部《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确立了记者证制度,即新闻记者在法律范围内,得自由发表其言论,但也并没有明确言论自由和采访对象权利保护的界限。虽然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来规范记者的采访行为,但由于缺乏强制力故也没有实际的法律效果。如何做到保证新闻自由,又有效限制社会舆论成了最关键的问题。社会舆论的形态属于不特定民众的言论集合,具有群体性和抽象性。以牺牲公民自由权的方式直接禁止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故笔者认为,法律对舆论的规制需视情况而定,例如可以规定非出现某一具体的损害法益事由,特定公民的言论不受法律规制;在舆论生产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内,对其言论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笔者还建议,应当明确记者的采访行为及新闻内容的真实性等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再单纯地依靠道德约束的方式。具体如下:(1)以保护弱势群体、尊重弱势群体为原则,要求要到真实、客观。(2)提高相关新闻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标准。(3)对严重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追究媒体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4)对于记者证的取得要求增加道德考察并建立定期道德考核制度,以保证记者队伍的道德素质。

四、法律控制之外的多元路径

(一)正确引导社会大众看待留守儿童的心态

在媒体责任缺失的当下,报道失真已司空见惯。在留守儿童上,此现象尤为严重。一方面,新闻媒体应端正对待弱势群体的看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另一方面,社会大众自身也要培养鉴别新闻的能力,正确发表言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工作

歧视知觉比对儿童的影响比贫困更值得关注。经济条件的改善使农村贫困问题得以缓解,然而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则日益凸显。因此,笔者还呼吁,留守儿童的父母须关注他们子女的心理健康成长。父母在日常生活应与留守儿童保持交流和联系,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保证孩子身心健康;除此之外,学校亦应承担其责任。笔者建议,学校应当保证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教师,开设专门的心理疏导课程;同时,社会在关怀留守儿童时,要寻求一种恰当的方式,以平等的心态对待留守儿童,保护留守儿童的人格尊严。

(三)调整不平衡的产业结构,从根本上消除留守儿童现象

要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把好经济关。国家要制定相关政策,调整不平衡的产业结构,一方面推进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拓宽农村在农村的就业渠道;另一方面,按照需求层次,培养劳务型、技术型以及劳务技术兼备型人才,降低企业对纯粹劳务性农民工的需求。

五、结语

法律效应和法律效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纳税筹划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财税法律和财税制度也逐步走向完善。在市场竞争和税收制度的双重制约下,税收决策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煤炭企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煤炭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煤炭企业的纳税数额大幅度地增长主要是受到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影响。纳税数额的较快增长、税收总量也不断增加,这些都对煤炭企业的发展 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面临这些情况,我国的煤炭企业明显感觉到了危机感,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冲击下,很多煤炭企业已经意识到,只有加强财务管理,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因此,很多企业纷纷把纳税筹划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所谓纳税筹划指的是企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纳税筹划并不是偷税,它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操作,是对企业目标有所了解的基础之上作出的优化方案。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导向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纳税筹划按照其性质领域可以归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筹资;第二是投资;第三是经营领域的筹划。所以,纳税筹划对于煤炭企业来说非常重要,这是因为,煤炭企业的经济总量很大,纳税筹划的效果非常明显;另外,煤炭企业的业务方面具有复杂性,税收筹划的空间也比较大。为此,应该将纳税筹划跟煤炭企业的具体情况联系起来,从煤炭企业的大局出发,努力降低煤炭企业的总体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升煤炭企业的竞争力。

一、我国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的现状及纳税特点

(一)现状

首先,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的水利极高,特别是对于初级产品的煤炭而言。而增值税在所有税种中,又是占有极重要地位的一种税种。造成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煤矿作业所使用的专业工具和设备在购买的时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由于地域限制,煤炭的主要产地主要集中在西北部和西南部地区,这对于煤炭企业来说的盈利来说具有较大影响,特别是进项抵扣。对于那些个体业主以及小规模的煤炭生产企业而言,他们所购买的专业生产材料因为不能够获得进项发票而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此外还有煤炭行业本身过高的税率因素。以上这些因素都导致了煤炭行业的增值税赋。其次,中央政策所做出的对煤炭企业的政策性补贴的不合理以及城镇使用土地政策的不合理等政策现状使企业还承担着其它的各种税费,这在无形中就使企业承担着社会的巨大开支,这些都是煤炭企业现存的一些税费问题。最后,与国外的一些煤炭企业的税收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煤炭企业的综合税负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比如按照国际惯例规定,国际煤炭企业税收制度主要企业所得税和矿山特有税收两个方面的内容。而矿山特有的税收主要是针对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收和矿业的转让金三个部分。目前世界包括美国、南非、澳大利亚、德国等在内的主要煤炭生产国都没有对煤炭企业征收增值税。而在我国情况则恰恰相反。

(二)纳税特点

我国在煤炭资源消耗方面消耗量非常大,煤炭是我国工业结构的支柱,煤炭资源除了本国供给外,近些年来我国有将近50%的煤炭是从国外进口的。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慢慢地转变,煤炭的用途也不断地增加,在我国,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尤其重要。稳定、积极的税收制度是维持煤炭行业的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煤炭行业的税收制度有许多地方需要进行完善,税负方面还没有实现完全公平。由于煤炭行业资源开采的特有性质,使得煤炭行业征收税收的标准还不是很科学,出现各个地方和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企业的所得税在扣除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制度、煤炭资源的保护性工作以及煤炭行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等等都还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出台。

二、煤炭企业实行税收筹划的意义

由于煤炭生产企业的经营特性和煤炭行业税收制度还没完善,煤炭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效应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法。纳税筹划的主要功能在于它能降低煤炭企业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企业的收支比例中,税款支出是除了企业正常经营支出以外的非经营支出的最主要一部分,支付税款是现金的净流出,由于税款对企业成本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并没有配比的现金流入计划。此外,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内部会计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纳税筹划在企业中能够有效的最资金、利润和实现成本进行最优资源配置,最终起到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关于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一)了解相关税法知识,正视企业税收筹划环境

税收筹划是研究税法的立法原意以及税法的时滞性和不完整性。只有通过对税法知识的加强学习,了解相关的税法知识,才可以了解税法的变化情况和一些细小的差异,才能全面地掌握现行的一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才可以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去发现税收筹划的空间。税收筹划不是单一的一项工程,而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是由多个部门积极配合的结果。在税收筹划的实施中,企业要因时、因式、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企业特有的特点来进行税收策划,且要加以系统化才会有效果。因为,简单地使用税收筹划的个别措施,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的问题,但是有时候会顾此失彼,反而增加了税收筹划的成本。

(二)税收筹划遵守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化利润。所以,每个企业在纳税筹划方案实施中,首先纳税人要考虑怎样才能够最大化的实现成本效益,怎样才能够有效的分配投入产出比例关系。以确保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结果能够产生最大效益可能。这样的税收筹划才能真正达到企业的目的。再者,企业要有整体观和全局观,用整体的观念和思维对待不同形式和不同类型的纳税筹划方案,,注重纳税方案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换句话说,就是煤炭企业在对本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现有情况作出,只有这样才能够最终与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纳税筹划是一个全面综合系统,只有当每一个环节都达到优化,最终才能够产生良好效果,实现目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是全方位的。而且,对税收筹划产生的效果要正确的看待,虽然税收筹划可以适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但是并不是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无限度地降低,税收筹划也并不可以使得企业的效益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对税收筹划产生的作用不应有过高的期望。一些企业企图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来扭转由于生产经营不善而发生的亏损的局面,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应该支付的税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筹划活动并不是以改善企业经营活动为出发点的,企业的经营优化是要通过结构调整实现,而非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运用企业本身的条件,沿着法律许可边界所做出的最优化解决策略。税收筹划的真正主力军是哪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和企业效益不错的企业。此外,纳税筹划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为纳税筹划是以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最为依据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都会随着大环境的改变而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纳税筹划也同样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的,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应该注意到,纳税筹划也可能使纳税人因为对政府的中立性纳税原则欠考虑而选择自己认为好的项目投资,当政府要征收其税负的时候,就会使纳税人被迫选择其他的经济项目投资,从而放弃了原来最优的项目,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回使得国家和企业都遭受到经济和利益的损失,这就是因为课税改变而引起的投资风险,习惯上也将这种投资改变行为称为投资扭曲风险,而这种情况却经常出现在企业经济活动中。

(三)通过技术改造进行税收筹划

煤炭企业想要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利润,技术上的改造则是必须的。所谓技术改造,指的是使用先进的装备、技术以及生产工艺和相应的管理方法对煤炭企业从生产程序到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的相关改造活动。企业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的随便一个阶段内进行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技术搞糟和设备添置税收筹划。在购置设备的时候要做好国内和国外设备购置比例分配,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煤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企业的财务人员要系统和深入地研究税法和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因地制宜,根据企业本身的情况制定符合本企业发展规律、发展目标的纳税筹划,以实现纳税筹划的最初既定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晓静,王艳妮·我国煤炭企业的税制现状探讨———兼论煤炭企业纳税筹划[J].山西煤炭, 200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