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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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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

第三条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九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条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第十二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属区范围内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注册资金、床位(牙椅)的,或者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报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定期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其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第二十四条接受校验的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擅自变更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期间的。

不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变更诊疗科目和停业、歇业以及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第三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期满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医疗专业技术广告内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摘 要 为了更好的配合和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新医院 会计制度》已于2010年12月份公布,并在次年的7月1日在几个试点医院执行。新会计制度对于医院的成本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以确保医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具体的规范可以依据。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新医院会计制度,医院需要建立健全信息控制系统,建立起医疗财务成本责任制度,加强对于财务人员的会计基本技能培训。

关键词 新医改 会计 制度 成本 控制

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财政补助的主要手段是政府补助收入,医疗卫生器械、药品收入,以及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多年来,医院的所获得的政府补助较少,医院的经营与运作主要依靠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器械、药品收入,这两种手段成为医院财务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患者对于医疗卫生知识缺乏,医疗需求弹性小,以及医生对于自身的经济利益的追逐,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是一项暴利事业,医院依靠过度检查、过度开药、兜售昂贵医疗器械等方式,从患者身上谋取暴利,以维持医院的正常经营以及获得经济效益。患者在其中并不能够很好的享受医疗卫生服务,获得身心治疗。这些日益凸显的医疗卫生问题随着新制度的出台而有所缓解。医疗体制的改革中明确规定将加大对于医院的财政倾斜力度,使得医院的公益性更加明显。因而加强医院的预算和成本控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医院顺利完成体制改革的关键,也将更加有利于医院的发展与服务质量的提升。

一、新会计制度中,医院成本核算的优化分析

新会计制度下,会计要素与会计核算基础发生了变化。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将医院的会计要素中的支出要素变更为费用要素,以方便配比原则的实行,从而加强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的意识。至于会计核算基础,则要求医院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在确定费用或者收入的时候,要按照义务承担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进行财务入账,以利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区分。

二、新会计制度下,医院的成本核算更加的完善与合理

1、在医院的成本核算中,取消了与药品有关的一级科目。新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在医院成本核算中取消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以顺应新医改背景下,医院药品零差价的发展趋势。药品支出、药品收入、药品分别在医疗收入、库存物资下的医疗业务成本、住院收入、门诊收入中进行核算,而非单独核算。这一来,就将药品从以往的医院收益角色转为医疗成本和医疗收入的一部分,恢复了药品的正常身份,也符合国际医药收费规定。

2、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增加了与科教有关的一级科目。医院是集医疗卫生服务、科学研究、教育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机构,其资金不仅包括财政补助、借入款项、医院业务收入,还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等科学研究。然而在实际中,医院的资金支出预算难以与实际的支出情况相符、资金的特定用途范围较广,因而使得科研经费的资金往往被挪用做专项资金或者往来款,并没有纳入具体的财务收支管理中。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将科研收支科目列入资金调度中,用以核算与科研教学活动有关的收支,使得其能够更加清晰的反映出医院的科研投入,从而增强医院的科研投入意识,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新会计制度下,加强医院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必须建立健全医院成本责任管理制

为了更好的执行新会计制度对于医院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医院必须建立健全成本责任管理制。通常情况下,传统的医院成本表管理重在事宜的管理,而很少涉及到对于具体的操作人员的管理。新医院会计制度下,成本责任管理的工作重点在于对成本使用操控人员的管理。成本责任制的管理关注的是负责控制资源使用情况人的管理,它要求责任人对于医院成本进行事前的预算、事中的控制,及事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划分,要求将责任指标具体的量化、细化到个人。通过对于责任与权力的严格划分,将成本责任落实到医院的每一个科室、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肩上,让医院的每一个组成人员都积极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共同管理和监督医院的成本效益。通过建立健全医院成本责任制,划分责任中心、定期进行业绩报告、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区分可控与不可控成本,使得医院的成本管理更加的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必须构建完整的医院成本管理信息系统

医院的成本管理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因此采用现代化的成本控制与管理手段、构建完整的成本管理信息数据库,是医院贯彻落实新医院会计制度,提高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医院可以自行建设或者以合作开发的形式建立起适合自身的成本核算管理特点的软件系统,从而实现成本核算数据信息的自动检索、收集、汇编、整理分析以及数据资源共享,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成本管理的合理化、规范化。

(三)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提高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加强医院成本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医院成本的管理与控制是由具体的医院财务管理人员来操作实现的。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要积极借鉴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实现成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加强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是落实新医院会计制度的具体措施。在新出台的医院会计制度中,有成本的具体核算分析方法、医院财务分析指标的计算方式、医院坏账准备的计提方式、新增医院财务报表的预算编制办法、医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等,这些具体的新会计核算方式是对于旧的会计核算方式的补充与完善,因此,财务管理人员有必要在已有的财务管理经经验与技能基础之上,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提炼,进行新的技能的学习与应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医院会计制度是适应我国当今社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趋势的必然措施,在这种背景环境之下,医院积极落实新医院会计制度,加强医院成本的管理与控制,是实现医院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陈建国.关于公立医院管理改革的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10.2.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 医院财务管理 改进措施 分析

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很大,要求医院各部门在思想和具体操作上都做出改变。新财务会计制度给医院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带来了推动力,医院要对自身内部存在的财务问题进行重新审视,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医院机构的内部发展问题能够走得踏实,也给大众带来了一个更加优良的医疗环境[1]。

一、新财务会计制度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的改变及问题

其中新财务会计制度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的改变包括:

(一)财务管理目标发生变化

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为医院提供了会计和财务协调一致的理论指导。在新会计制度下,作为事业单位,医院的财务管理目标变为实现本单位价值的最大化。其中关于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会计准则,更有利于各个医院的财务部门充分对反映本单位价值的财务信息进行披露,这体现了事业单位的科学发展要求。

(二)财务核算发生变化

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医院财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颠覆了原制度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并行的做法。还增加了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列报、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旧的会计制度相比,会计核算账户、会计报表和部分处理流程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变得更加规范,这为进一步实现医院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财务报表发生变化

针对当前医院财务管理体系中财务报表编制不统一或者缺失的问题,新会计制度强调了各个事业单位财务报表要统一编制,这是一种对财务报表管理体制的优化,可以明显提高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带着新的眼光重新审视我们的医院财务管理体制,和新财务会计制度中所要求的对比之下,不难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1)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力不足。大多数医院将医疗服务工作作为主要责任,但是对医疗药品和器械的管理上就力不从心,管理松散。这样直接造成了医疗药品和器械的采购、销售的各个环节缺乏中缺乏对既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财务凭证失真、记账凭证不规范、核算不科学等问题层出不穷,会计报告更是缺乏完整性,执行效果堪忧。(2)缺乏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针对性的监督机构,督促医院的各个业务环节执行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在相关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给财务管理工作漏洞的出现留下了机会[2]。(3)财务管理信息化缺乏支持。财务管理的信息化为医院的各项财务管理操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提供了保证。但是,很多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的软件操作技能的缺失,使得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的落实缺乏重要支持。

二、新会计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措施

(一)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医院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集中起来,统一到核算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并制定一个科学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推动各个医院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和管理都能统一起来,最终实现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统一。

(二)健全财务监督和管理制度

医院的事业单位的特点,需要我们在健全财务监督制度时注意将监管部门的职责、着重监管的内容和上缴的财务信息等都明确出来。监督制度的完善也为医院的奖惩制度落实提供了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预算和成本核算的执行

在实现本单位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引导下,各医院单位要有意识地加强对本单位的预算和成本核算的管理,这是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提高医院的实际效益的有效途径。医院的领导和财务人员需要在了解医院的实际效益的基础上,结合医院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出一个适合医院发展实际的全面预算编制方案。随着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加剧,医院也面临着自负盈亏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有效控制医院的成本,提高医院的运行效率,才是增加医院收益的有效途径,这依赖于全面预算机制在医院的执行力度。在全面预算管理的指导下,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明确,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还要明确各环节的费用,这给成本核算的细节管理带来了方便,成本控制点更加清晰明确[3]。

(四)规范会计的核算和审计制度

医院的财务报告体系完善要依靠其会计核算制度的规范化做基础。作为医院财务管理的核心,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必须进一步落实到位。同时需要规范的还有财务审计部分的工作。只有在保证了医院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医院的会计核算和审计工作才能真正体现财务管理的意义。

(五)人才建设

针对工作中新出现的实际问题,医院单位要对本部门的财务人员及时开展培训。通过培训,让他们有机会提高财务管理的业务处理能力。同时,医院管理者的财务管理意识培训也必不可少。通过让管理者了解财务管理的基本流程、了解财务报表的实际意义,才能促使管理者有意识地支持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实施,进而促进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深入实施。

三、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新会计制度的建立给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优化带来了新的助力。在制度变革中,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医院的财务管理关系,使得当前医院中存在的财务管理体制的弊端暴露出来。在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给我们解决当前医院财务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带来了新的思路,为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指明了路径。

参考文献

[1] 刘玉会.医院资金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07).

会议室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消毒供应室管理; 院感认识; 质量管理; 院感控制

消毒供应室是控制医院感染发生的主要科室,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将全院的可重复用的医疗器械、物品进行回收、清洗、消毒、包装、灭菌和发放。随着各种侵入性诊疗设备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行侵入性诊疗的患者越来越多,因重复使用医疗器械而发生的院内交叉感染呈逐年上升之势,故消毒供应室的工作质量和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有资料统计,全美医院每年发生的院内感染,因使用医疗器械而致感染者占医院感染的45%。如何控制和减少医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是所有医院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1]。加强消毒供应室的工作质量管理,保证经过消毒供应室处理过的器械、敷料等都是符合消毒灭菌的质量标准,是控制医院内感染的关键环节。笔者在医院消毒供应室工作多年,分析了近几年本院发生的院内感染事件,有5%的院感事件和器械、敷料、无菌物品等无菌状况相关,这不容忽视。现就加强消毒供应室管理,严格控制医院院内感染谈谈自己的体会。

1 提高工作人员对控制院感发生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医学不断发展,医院感染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学习,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工作人员在感染控制与环节管理上的整体素质,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对院内感染防控的重要性。供应室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护士、工人,有消毒员。工人及消毒员均为高中毕业,未经过医学正规培训及相关微生物培训。本科定期对科室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组织小讲座,并参加护理部及院感科的有关医院感染学、微生物学、热源、消毒技术规范、微粒等有关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学习,大家对造成院内感染的相关因素有了很好的认识,在工作中加强了责任心,养成了严谨、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全面提升了消毒供应室人员整体素质。

2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根据消毒供应室的工作特点以及《医院消毒供应室中心管理规范》的要求,笔者制定了《消毒供应室工作制度》、《供应室消毒隔离制度》、《器械清洗操作流程》、《包装操作流程》、《灭菌操作流程》、《灭菌效果监测制度》、《无菌物品追溯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级人员工作职责,明确各区域的工作制度和岗位的职责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注意观察,及时发现所制定的操作规程的缺陷,并不断改进,改进后再详细观察是否与设备、环境等情况相匹配,最好能运用PDCA循环(确定质量改进活动计划-实施计划-过程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实施改进行动),不断提升各种操作规程的可操作性和质量可控性[2]。

3 加强质量控制,保证供应物品质量

3.1 严把洗涤质量关 对回收来的器械物品严格按清洗操作流程进行清洗,对清洗不合格物品退回清洗间重新清洗。物品的洁净度是保证消毒、灭菌成功的关键。国外供应室有一句至理名言:“清洁可以不灭菌,但是灭菌绝对不能不清洁”,充分体现了洗涤彻底的重要性[3]。

3.2 严把包装质量关 为确保包装质量,包装层数不少于两层,新棉布应洗涤去浆后使用。包布一用一洗、清洁、无破洞、无补丁、无尘与碎屑、无被染色。各类物品在包装前认真检查,经双人核对器械、物品无误后方可包装,且包装松紧适宜,尺寸规范。器械包装重量≤7 kg,敷料包装≤5 kg,大小以30 cm×30 cm×50 cm为宜。纸塑包装其密封宽度≥6 mm,包内器械距包装密封口处≥2.5 cm。包内放化学指示卡,包外贴化学指示标签,并注明品名、灭菌日期、失效日期、包装者、核对者等[4]。

3.3 严把灭菌质量关 对消毒员进行岗前培训,要求其严格按灭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对脉动真空灭菌器每天第一炉进行B-D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物品的灭菌。根据物品性质选择合适的灭菌方法,掌握灭菌器灭菌过程各种参数的变化,如压力、温度、时间等;物品放置正确,无超载,无小装量,物品以不少于柜室容积10%为宜,但也不能超过柜室容积的90%。每一炉做好灭菌效果监测记录,发现不合格物品及时追踪,严防不合格物品在临床使用。对灭菌器每周进行一次生物监测,对灭菌物品每月抽样进行一次细菌培养。

3.4 严把灭菌物品存放质量关 无菌物品的存放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接触无菌物品前要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液。将无菌物品存放于距地面20~25 cm,离墙5~10 cm,距天花板50 cm的物品货架上,以先进先出为原则,即有效期近的先发放,有效期远的后发放。对发出去的物品,无论是否使用,均视为污染物品,不能再进入无菌物品存放间存放。

4 强化预防,做好职业防护工作

科室工作人员长期与致病源、锐器、化学消毒液接触,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如果不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就有可能受伤甚至感染疾病,造成医院感染。因此,要强化预防,加强自我防护意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防护措施,是切断传播途径、防止院感的关键环节[5]。

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对院感的认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质量控制,做好职业防护工作等措施可以大大提高消毒供应室的工作质量,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院感的目的。

参 考 文 献

[1] 李群,王建凤.加强供应室质量管理控制医院感染.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半月刊,2009,11(24):282.

[2] 范仲莒,曹志祥.浅谈消毒供应室管理和医院感染控制.中国中医药资讯,2011,13(3):256.

[3] 曲范清,朱红艳,袁亚萍,等.加强消毒供应室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甘肃科技,2009,25(12):159-160.

[4] 孙雪莹,王华生,宋婉丽,等.消毒供应室对医疗器械的全程质控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12):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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