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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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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管理,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住建局报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5%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适当调整:

(一)农安房和拆迁安置项目,可免收农安户和拆迁安置户的保证金,但施工单位须按工程造价的5%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出现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时,所在乡镇、街道主动予以调解。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免收保证金,但施工单位须按工程造价的5%足额缴纳保证金。出现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时,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主动予以调解。

(三)招商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业项目),建设单位应交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现金与担保函相结合的形式,收取现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可由在市住建局已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补足。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5%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现金和担保函相结合的形式,收取现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可由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补足。

第五条企业发生工资拖欠时,首先启用调解程序督促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清欠支付。在企业确实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且工资拖欠事实清楚核实无误后,由区住建局会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启用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责成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区住建局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书、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承诺书,交由项目管理部门、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由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予以退还。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无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否则暂缓验收。

第三章工资发放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分离后工资支付不足的,由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补足,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条施工企业统一制发工资表,每月5日前,以施工班组为单位进行填报,用工单位或劳务公司用1天时间审核签字后,交施工企业项目部审核并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项目部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申请从专用帐户中拨付工资,于当月15日前将上月应发工资直接向民工进行现金或工资卡发放。原则上不得由包工头分配工资或由班组长代领、工资。如通过包工头分配或班组长带领工资而发生拖欠行为的,由施工企业先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各班组及人员登记造册,每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和资料于次月20日前交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建管所和劳保所或园区规划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拖欠工资调处

第十一条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区住建局、区监察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总工会、区维稳办、区委群工部、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别下设民工工资调解小组。

第十二条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各乡镇、街道、园区上报的较重大及以上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并形成解决方案。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参与调处。对专案和重特大上访案件,立即启动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及园区管委会调解小组,负责民工工资日常投诉上访调处工作。掌握可能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并做好民工维权宣传。对于涉案较小并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个案,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结案。对于涉案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超出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交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稳控工作,并协助调处。

第十四条对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由区住建局统一发放民工工资维权宣传手册,并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张帖投诉、维权电话。

第十五条对上级交办的专案、发生的突发事件及重特大上访案件,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迅速召集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拟定解决方案。在数据准确核实后,先启动民工资保证金或担保资金进行清欠,或向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人等进行追讨。对涉及恶意拖欠等行为的案件依法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出现责任人携款潜逃的重特大维稳案件,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制,由区财政局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向法院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再由区财政局拨付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及时收回。

第十七条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负责牵头处理发生未报建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

第十八条园区规划建设部、各乡镇(街道)国土建管所每个月对在建工地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区住建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工地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时上报发放情况、发放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将不予进行基础、主体的验收备案。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区监察局负责督查区在建项目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情况,负责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全区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民工工资调处工作,按规定收取及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协助做好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区人社局负责牵头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签定,审核确认竣工验收前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配合处置投诉案件。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配合区住建局做好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责保障落实区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联动工作小组调解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维稳办、区司法局、区委群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建设项目的区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处理所辖区域内拖欠民工工资案件。

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处理其办理建设手续建设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并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章企业职责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连带责任制。任何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在银行共同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随时保证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能足够支付民工工资。在支付民工工资时必须由开设账户的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章方可取用。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等,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规范用工档案资料,送区人社局备案。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要建立信用档案并实行信用等级评价。每年检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评为一级信用单位;每年检查不良信用记录在1至3次的可以评为二级信用单位;每年检查不良信用记录超过3次的评为三级信用单位。对每年不良记录超过3次的,禁止进入市场,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停发施工许可,直至整改完成。情况特别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信用评级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管理:对三级信用单位和被取消信用资格后重新列入信用单位的企业应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对象;对二级信用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管。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一)使用零散农民工的;

(二)未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按要求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企业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企业社会责任;广东企业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全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世界实体经济明显衰退。在这场危机中,我国已有数万家中小企业未能经受住考验而倒闭,即便是那些尚在经营的企业大部分也正在承受着收入下滑、经营惨淡的煎熬。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面对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许多企业为了应对自身财政状况的恶化而裁员、降薪,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程度和层次中沦丧。

广东是我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同时也是最迫切需要加强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强化企业依法经营意识的地区。近年来环境污染严重、随意裁减员工、克扣工人工资、侵犯员工权益、制假造假等严重违规违法的恶性事件在广东企业中时有发生,尤其是珠三角许多乡镇已成为企业违法经营的高发地带。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问题再次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

1.能有效降低成本,提升企业价值。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推动企业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时代潮流,已经得到政府、社会和企业的高度关注与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已经成为全球化的浪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但会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赖,导致应对监管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会吸引责任投资,赢得更大发展机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但可以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而且能吸引责任消费,取得更好绩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但能增强供应链竞争力、有助于企业控制和优化价值链,而且能帮助企业避免风险,促进企业价值的提升。

2.能促进创新,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经济增长的外延粗放型特征还非常明显,具体表现为能耗和物耗比较高。据测算,我国每制造1美元产值所耗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德国和法国的7.7倍,是日本的11.5倍。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某种角度来看是一个优化资源、优胜劣汰的机会,我国企业高能耗的现状将为创新留下巨大的空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将通过建立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研发体系,掌握核心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对已有的技术升级换代,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品质;除技术创新外,还需要管理创新、运营创新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自主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决定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事实上,企业无论在什么环境下,创新都能最大限度地化解企业危机,开拓市场,提升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

3.能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提高企业抗拒风险的能力。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他们除了关注产品的性价比之外同样关心产品是在什么条件下、怎样生产出来的。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忠诚度。再者,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能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归属感和凝聚力,不仅能够留住核心员工,而且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容易招募到优秀员工。另外,善于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容易获得政府部门的认可、信赖和支持,得到社会民众、媒体舆论的好评,获得良好的口碑,从而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在金融危机这样的背景下,这种企业更具备抗拒风险的能力。

二、金融危机下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现状

广东经济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外向型经济占主导。欧洲和北美市场在广东对外贸易中所占市场比例越来越大,已经超过一半,而全世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力量正是集中在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欧美市场的一些大客户和著名跨国公司正是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他们要求加工企业和供货商不仅要达到技术标准而且要达到环保要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是,目前,广东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数都处于经营理念不成熟、管理不规范、员工素质有待提高这样的现状,要求他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尚需要一个过程。根据调查,目前,广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不尽如人意,一些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裁员现象严重。许多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逃避支付法律规定的薪资与福利。员工在遇到劳务纠纷需要投诉时,没有任何凭据。如深圳市在一次劳动合同专项检查中,共查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三千余家。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瞒报少报用工人数、管理人员代签合同等问题十分严重。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固定时期换一批员工,把犯职业病的员工推向社会。还有一些企业为了度过金融危机的寒冬,随意辞退和裁减员工,导致失业率高涨。

2.安排工作超时、超量,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的外资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近一半的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2%的人一周工作7天,不按规定安排周末休息也无调休,连法定节假日上班也不支付加班工资。有1/4以上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近两年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员工追讨回的“欠薪”高达5.27亿元,政府“欠薪保障基金”为4万多名员工垫付了企业“欠薪”。

3.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虽然中央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的安全有很多的规定,可谓三令五申。但一些企业管理者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重视或只是口头重视,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了企业自己的利润。而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太多,生产事故、人员伤亡时有发生。尤其是煤矿生产企业,近年来恶性事故频发,引起社会极大震动。据广东统计年鉴,全省2008、2009年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高达0.23%和0.19%。

4.社会保险覆盖率太低,员工福利缺少保障。不少企业社会保险覆盖率较低,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对全省600家非公有制企业养老保险的情况调查,民营企业比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低,226家私营企业中参保的企业有192家,占85%,其中职工参保的比例39.1%;209家港澳台资企业中,参保的企业有191家,占91.3%,职工参保48.6%;165家外资企业中,参保的企业155家,占93.9%,职工参保的比例为57.3%。

三、广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的原因分析

1.粤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法制规范化进程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新活力、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总体来说我国还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国的工业化程度不高,还处于工业化的中前期阶段,这是无法逾越的最大国情。尽管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在工业化进程上已远远走在了全国前面,但其发展却深受全国总体经济社会所处发展阶段的制约。最明显的表现是虽然广东来自SA8000的压力很大,但对于内地外向经济程度不高的省份来说,并不会有同样的感触。这就使得全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迫切性表现得不如广东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所实际感触到的强。在全国统一步伐下,这无疑推迟和延缓了广东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纳入法制规范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广东作为最发达的经济体,需背负其他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的重负前进。比如其他地方无法吸纳的大量外来农民工便纷纷涌入工业化程度相对高、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廉价得几乎无限供给的劳动力无疑会给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带来感觉上的迟钝,导致对提升产业结构实现产业转移方面的压力感觉不敏锐、导致对劳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漠视。如果仅仅从企业内部的生产成本核算来讲,企业便无法对改善员工的生活生产条件形成自我要求。这样不利于广东企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意识,也不利于激发企业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的动力。持久的局部优越感造就了企业的惰性和企业行为的短视,使得企业思进、思变的动力不足。

2.粤经济结构制约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目前广东仍然靠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撑,珠三角地区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工基地。这种靠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撑的优势,虽然无法成为赢得国际竞争的资本,却很容易使广东企业仅仅满足于国内优势,从而失去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另一方面的影响表现在目前广东仍然还是靠大量吸引内陆地区的廉价剩余劳动力维持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仍然靠吸引寻求廉价劳动力的外国企业来引进外资。

过去的三十年,广东借助开放政策和毗邻港澳的优势,占得对外开放先机,依靠引进外资和开展加工贸易,形成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格局。珠三角作为我国加工贸易最发达的地区,加工贸易出口额超过全国总额的1/3,成为全国重要的出口创汇基地。外向型经济既构成了广东的优势同时也把广东经济推向了浪尖,这也就是SA8000劳工标准对广东影响最大的根本原因。广东企业中,中小私营企业为数众多,其中又以三资、民营构成为主,这样的企业构成对建立企业依法经营社会责任并不全是“利好”。相反由于三资企业文化和法律本身的差异,按照中国的企业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会存在依法经营技术上的问题,而民营企业和大量的中小私营企业在我国发展还不够成熟,许多企业还并没有建成规范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依法经营的意识相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差距还很大。

3.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企业要做到依法经营首先要看企业主或企业的经营者是否做到了遵纪守法。因为企业主是企业行为的决策者,企业主或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或者说法律意识直接反映出企业能否真正做到依法经营。在广东企业层次各不相同,同样企业主依法经营的意识也参差不齐,目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不规范,跟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联。依法经营意识差的企业主要是一些私营部门和效益不好及改制的公有企业,且“违法”最突出表现在雇主拖欠、克扣、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几乎每年都有恶性的雇主拖欠、克扣、压低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生。

4.企业员工自我维权意识普遍较差。员工的维权意识是企业依法经营社会责任建设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没有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要使企业实现并强化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是很难的。广东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淡薄最突出的仍然体现在外来工上,农民工缺乏自我维权和依靠工会法律等途径维权的意识。大量刚刚进入私营企业的农民工(包括外来工)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这种现象在县及乡镇更是广泛存在。根据政府部门和省工会的调查,私营企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工,对合同、权力等用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毫不在乎,许多员工关注的仅仅是现金工资支付,在关注层次上也基本上是先考虑工资支付,其次才是合同,再次是社会保障。由于员工尤其是农民是弱势群体,即便注意到了自身权益保护,也没有能力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在寻求保护的途径上农民工往往也很难借助工会或其他组织来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这样便为企业或企业主侵犯其权益的违法经营创造了条件。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

1.政府应承担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引导者。在中国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力量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目前全球化进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第一,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

第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吸收SA8000等国外社会责任标准合理的条款,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企业社会责任地方(行业)标准”。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定期评估,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自律开始逐步过渡到第三方认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使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

第三,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让企业懂得,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尽快与国际接轨。

第四,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设立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奖”,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公民”评选活动,表彰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激励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进一步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广大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在当前的形势下更应该发挥应有作用,为维护员工权益积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地方政府要加快推动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为工会维权保驾护航,促使企业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2.面对金融危机,企业应成为践行社会责任的领跑者。越是困难的时候,越是企业提升素质的最佳时机。在国家经济发展困难的时候,企业要做践行社会责任的领跑者,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与提升企业价值和竞争力是一种正向关系。在金融危机这段特殊时期,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为整体竞争力全面提升打下扎实基础,有助于企业度过眼前的难关,同时也能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承担社会责任能够长期帮助企业建立竞争优势,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对社会、企业自身都将有所帮助。从企业角度出发强化社会责任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树立正确的认识,让更多企业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与实现企业竞争力存在着一致性。其次,积极倡导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经常化、长效化。在创建企业社会责任文化方面,要建立企业核心价值观,树立企业与社会共赢的理念。在当今时代,企业应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管理战略纳入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中。再者,将社会责任管理制度融入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为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设立社会责任战略发展部或社会责任管理部之类的机构,把社会责任管理贯彻到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通过制定社会责任行动守则为公司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提供具体的和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3.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应加大对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虐待员工、非法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利益、拒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曝光力度。消费者协会要鼓励和倡导消费者使用优秀“企业公民”产品,抵制缺乏社会责任企业产品。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形成与法律监督相对应的社会公众监督体系。通过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氛围,促使企业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

参考文献:

[1] 林泉,林志扬.国际金融危机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探讨[J].湖北社会科学,2010,(9).

[2] 王晓,任文松.论企业社会责任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