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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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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工作要求

服务业工作要求范文第1篇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共有15个行业门类。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按照既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又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要求,建立完善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有机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统一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四、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服务业统计调查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原则进行。统计部门是各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并配合做好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统计资料的布置、搜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工商、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部门归口管理与行业划分上出现交叉的现象,由市统计局明确责任单位。

服务业工作要求范文第2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6号)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县域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县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统计,范围包括: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为了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县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任务,为客观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提供可靠依据,根据服务业的统计范围、特点和全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的方法,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等方面的指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全社会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县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统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提供服务业统计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同时要加强本乡镇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数据质量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县上建立县级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研究、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充实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县统计局要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实施〈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县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四、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我县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大力支持。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服务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服务业工作要求范文第3篇

一、服务业统计的目的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区情调查工作,目的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调查了解全区各类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投入、产出、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为区委、区政府掌握区情、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满足对全行业实施管理的需要,促进全区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服务业统计的对象、范围及实施主体

服务业统计对象为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仓储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咨询、广告、法律及中介行业。

服务业统计的实施主体为:区统计局、各街办、镇统计机构及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服务业统计报表格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报表格式

按照报表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限额下服务业抽样调查表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按照报表对象执行的不同会计制度,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表和执行行政、事业及其他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表;按照上报时间不同分为季报和年报。(附各类报表表样)

(二)服务业统计的主要内容

1、反映企业的基本属性。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从业人员等。

2、反映企业的主要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其他业务信息等。

3、反映限额下非定报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

(三)服务业统计标准

服务业统计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种类繁多。调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执行。行业范围界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类为基础,参考国家及其他省市已有的类似界定。行业范围界定中所有行业类别的名称和代码,均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类代码的原名称和代码,保持与部门统计、行政记录中的行业分类标识一致。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为基础,分行业确定划分标准,将被调查企业按年营业收入总额划为限额上和限额下两种类型。

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报送和汇总方式:

基层季度报表于每季末由各填报单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收集后上报到区统计局进行汇总;基层年报于年末由各填报单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收集后上报到区统计局进行汇总;不实行定报制度的服务业企业数据于每年年末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由街道统计员对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取得。

五、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规定

基层季度报表各填报单位应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次年的2月底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于当月的18日前将所收集的报表上报到区统计局;基层年报各填报单位应于次年的1月底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于2月底前上报到区统计局(如遇法定休息日可向后顺延)。

六、服务业统计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份前)

1、开展调研,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确定行业范围并落实相关统计人员。

2、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初步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按划分标准建立限上企业名录库。

3、5月份召开由区、街、社区3级领导参加的服务业调查工作动员大会。

4、5月底对全区服务业企业单位进行清查摸底,对搬迁及消户企业做好核实工作,并与新增企业建立报表关系。

5、对定报企业做好培训工作,建立报表关系。

6、确定限额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抽样样本框,抽取并建立样本单位。

7、制订《服务业街道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数据收集、分析(9月底)

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布置和完成2006年定报、年报及限额下、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并根据服务业调查取得的数据,做好统计调查分析及信息工作。

七、服务业统计调查主体的工作职责

(一)区统计局

1、确定服务业行业范围,制订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2、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企业划分标准,做好限额以上企业字典库、限额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样框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

3、组织定报企业的数据收集,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

4、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做好与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指导。

5、建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并制订街道考核办法。

6、做好数据资料开发及综合利用工作,建立GDP核算体系。

7、做好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对各街道、乡镇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街办(乡镇)服务业主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街道(镇)

1、根据本方案规定和区统计局的要求,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

2、按照本方案规定报表上报时间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工作。

3、负责清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定期对辖区内服务企业进行小型清查,并及时记录企业变更情况,配合区统计局做好限额上企业字典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4、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规范统计台帐工作。

(三)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服务业工作要求范文第4篇

为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全市服务业规模、结构和效益状况,更好地为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信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电[]189号)和政办发[]4号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服务业统计的目的和作用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市情市力调查,目的是全面、及时、准确地调查了解全市各类服务业单位的行业分布、投入产出、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服务业统计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搞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真实反映我市

二、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服务业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1、交通运输辅助业、仓储;2、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金融业;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教育;9、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服务业统计的对象是:1、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2、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3、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户。

服务业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劳动者报酬、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专项资金支出、业务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从业人员等统计指标(详见附表)。

三、服务业统计的具体方法

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协调,负责制订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有关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汇总、评估并向上级部门和市政府报告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各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并综合上报各项综合统计资料。

服务业统计报表实行年报、季报报送制度。数据来源于各单位财务报表(进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以中心的财务年报为准)。报送方法:1、有主管部门的以主管部门为起报单位上报:即各主管部门负责搜集审核所属单位的报表(不汇总),然后统一上报市统计局;2、无主管部门的直接上报市统计局;3、个体工商户的数据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取得。上报时间:年报于次年元月20日、季报于季后10日前报市统计局。

服务业工作要求范文第5篇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在各镇(街道)和各部门的重视努力下,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得到了有力的推进,但还存在统计调查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基层统计调查网络不够健全、服务业统计数据不够全面等问题。同时,统计对象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日趋增多且频繁变动,统计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已势在必行。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服务业分布范围广、行业差别大、单位数量多,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不断改进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各镇(街道)、部门领导要关心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保证服务业统计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等。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服务业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提高数据质量。

(三)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管理机制,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对政府、部门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与分析研究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长效保障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统计工作的保障力度,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和预算管理的原则给予安排。重视建立和稳定辅助调查员队伍,加强业务指导,从源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抽样推算数据准确可靠。

二、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

(一)健全统计网络,强化统计队伍建设

1、进一步充实县、镇(街道)统计机构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县统计部门要独立设置服务业统计内设机构,根据服务业统计任务不断充实统计力量。镇(街道)统计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

2、进一步充实县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县级有关部门要按工作要求配备1名以服务业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专业人员。

3、进一步充实社区(村)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队伍。各社区(村)要配备1-5名不等的村(社区)调查员队伍,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做到应统尽统

1、进一步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特别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实行工商、地税、国税、质量技监、编委办、民政、统计等部门名录库资源共享工程,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新增、变更单位的有关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统计部门,确保全县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准确完整。

2、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在社区(村)。镇(街道)统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认真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各级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县统计部门根据社区(村)服务业统计的工作量提出经费安排建议,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落实经费保障。

3、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工商部门要做好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规模较大的服务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注册为企业;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帮助企业减少现金交易比重、提高银行转账交易比重,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三、强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按照“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要求,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指导、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由本部门负责的统计工作,对部门及基层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负责服务业各行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认定,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分析服务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负责组织本行业统计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按要求向县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抄送)前,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服务业统计项目,须经县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素质。县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法治意识及综合分析能力,县统计局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确保服务业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三)加强统计法制宣传,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相关法规,及时发现并制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把《统计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范围,增强全民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统计稽查和巡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四、改进方法,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县统计部门要着力改进和完善服务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为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统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分析,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服务业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为推进服务业发展和绩效评价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