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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由贸易;环境效应;规模效应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2-0066-01
产品内国际分工的出现推动着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发展,自由贸易不仅促进GDP的快速增长而且能改善一国福利水平,所以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有益的。然而,经济学家在考虑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时却通常忽视了环境因素。国际学术界关于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作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贸易有利论,另一种是贸易有害论。但以上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和片面,以Grossman and Krueger(1993)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就自由贸易的环境效应问题进行了更为广泛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是各方面相互作用共同产生的综合效应,因此自由贸易对环境的最终结果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而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影响结果也不一样,大多数学者认为自由贸易在短期内对环境的影响可能是消极的,但从长期来看,其影响应该是积极的。
Grossman and Krueger(1991)在研究北美自由贸易区时首次提出贸易环境效应的基本分析框架,指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者构成自由贸易的环境效应,从此构成了学术界研究自由贸易的环境效应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
1 规模效应(scale effect)
规模效应是指自由贸易由于扩大了经济活动规模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在生产技术水平、经济结构固定不变以及不存在环境规制的情况下,自由贸易对环境的规模效应是负的。但是,从间接的角度看,自由贸易带来的经济规模的扩大也可以缓解环境压力。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由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引起的经济增长能够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增加对清洁环境的需求,这样便利于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经济增长为国家保护环境的需求提供了资金支持的保障,国家可以通过加大投入清洁环境的技术来快速有效的保护和治理环境,使其适应更为严格的环境政策法规。
2 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
结构效应是指自由贸易所带来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环境的影响。自由贸易对环境的结构效应影响结果取决于扩张的出口部门对紧缩的其他部门的相对污染的高低,若扩张部门相对污染密集或资源消耗少,那么对环境的影响结果为正,反之则为负。
3 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
技术效应是指由自由贸易推动的生产技术的变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自由贸易主要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实现对环境的技术效应,且始终是正向的。
4 综合效应
基于自由贸易的“环境三效应”分析框架,许多学者研究了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如Bhagwati(1993),Selden and Song(1994)、Lopez(1994)、Grossman and Krueger(1995)等。他们研究表明,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以及技术效应综合作用决定了自由贸易的环境效应的方向,从长期来看,自由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善环境质量,即当收入达到某一水平后,规模效应的消极影响会被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的积极影响超越。而这一收入水平就是倒U型“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拐点处所表示的临界值,EKC曲线则反映人均收入和环境退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当一国处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右侧时,环境污染会随着自由贸易带来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表明此时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正向的,当一国处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左侧时,结果正好相反。
Copeland and Taylor(1994,1997)利用南-北模型对贸易的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以及技术效应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南北方贸易自由化的结果是:(1)南北自由贸易促进全球经济扩张,此时产生的规模效应使各国的环境质量降低,这是因为南方国家环境标准较低且污染产业集中,从而加剧了全球整体污染。(2)南北自由贸易中,北方国家通常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南方国家,因此结构效应虽然降低了北方国家的环境污染却使南方国家的环境污染更为严重。(3)南北自由贸易条件下,由于收入的增加使环境税收增加,企业为了避免环境税会对污染采取额外的治理措施,污染便会随之降低,这就是北方国家对南方国家的转移支付产生的技术效应,使全球污染总量相应减少。从理论上讲,当对清洁环境需求的增长速度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时,规模效应对环境产生的负作用会被技术效应产生的正向作用抵消。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协定;法律对策
1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概念及其构建意义
(1)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概念。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初级阶段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第8款b项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应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国之间实质上所有产自该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享有对非成员国出口的关税决定权和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对原产地规则的遵守。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s)指的是国家之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FTAs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另外,FTAs还可依据GATT和WTO的“授权条款”签署,其较一般自由贸易区的安排更为宽松。
综上,自由贸易协定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安排,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即为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即为中日韩三国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自由贸易而作出的贸易安排,协定所形成的区域即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2)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尽管中日韩之间因政治、历史等方面问题的困扰,加之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量存在,给三国间的经贸往来蒙上了阴影。但总体上看,中日韩之间的贸易往来较为密切,中日、中韩、日韩的贸易增长均超过中、日、韩在全球的贸易增长。虽然三国在农产品、汽车和钢铁等方面存在贸易摩擦,但三国较高的贸易依存度,即在国际分工中明显的竞争和互补关系,为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很大可能性。另外,中日韩民间团体、企业和政府都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做出了积极努力。
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运作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一旦成立,必定会给三国提供更多贸易创造的机会,促进三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三国间相互投资的增长,有利于三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对于中日韩在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以及政治、历史、外交纠纷等的化解也有着积极作用,进而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
2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存在的国际法律问题分析
(1)从签署主体上看多边协定较双边协定的签署困难。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WTO框架内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中国香港回合谈判的不果而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进口中的贸易歧视措施的设定以及发达国家彼此间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重重受阻。在这种背景下,东亚国家和地区将经济贸易合作的领域由“多边”转向“双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已成为其经贸合作最为重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日本对构建中日自由贸易区态度并不积极,加之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搁浅,中韩自由贸易区尚在研究之中,中日韩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较中韩、中日与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困难。
(2)从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上看自由贸易开放范围的谈判任重道远。鉴于区域自由贸易本身会带来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WTO对自由贸易区作出了两条限制。其中之一是必须是区域内全面的自由贸易,而不能仅仅是某些方面的优惠。即自由贸易范围的不完全开放性是不符合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协定的签署需要缔约国在货物贸易、投资、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环保等领域达成共识。其中货物贸易所包含的农产品、纺织品、钢铁和汽车等产品的贸易,涉及三国的敏感产业。如果三国就各自的弱势产业坚持实施保护措施且互不退让,不能实现贸易范围的全面开放,很可能会使谈判陷入僵局。
(3)从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看其选择适用的局限性。中日韩同为WTO成员,虽三国间贸易争议不断,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微乎其微,且中国多是以应诉者的身份出现。尴尬的是,在程序问题上,协定的缔约方因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权的限制,不能排除对其的选择适用。在实体问题上,WTO争端解决机制首选WTO体制下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在裁判时“造法”也显得十分谨慎,从而使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处于窘迫地位。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市场的缩小且效率较低,使得一种可供涉外争议较为高效、便捷解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使用成为必要。
3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对策
(1)实现从双边到多边协定的逐步过渡。根据目前的情况,中日韩之间可依GATT(1994)第24条第5项以及GATS第5条的规定,先签署临时协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计划和进程安排。中国可以先同日韩签订三方临时协定,然后根据时机的成熟,分别签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步骤地实现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2)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与WTO相关规则相符合。在贸易开放范围的具体安排上,可以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先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然后根据对外贸易实践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同时可以借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内容,与日韩开展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商谈。
双边自由贸易缘何再度全球盛行?
全球新一轮双边自由贸易盛行,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主要受一些现实因素的直接影响。
1、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世界经济逐渐陷入全面衰退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如今年出现的美国对进口钢材强制实施201条款和美国提高农产品补贴就是典型事例。同时,由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反全球化浪潮在全球尤其发达国家急剧蔓延。1999年,WTO贸易部长在西雅图会议上试图启动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的计划,就因反全球化组织的强烈阻挠而夭折。这直接导致WTO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大大增加。虽然2001年12月,WTO贸易部长多哈会议在最后关头决定启动全球贸易谈判,但就现实情况看,结果不会一帆风顺。毫无疑问,WTO多边贸易谈判在受阻,已成为双边自由贸易再度盛行的主要原因。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局促性也是许多国家热衷于双边自由贸易的原因之一。WTO的权威在强有力的国家利益面前经常显得苍白无力。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大多是由国家或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集团(如欧盟)缔结,与旷日持久的WTO多边贸易谈判相比,它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与程序复杂且缺乏国家强制力的WTO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双边自由贸易机制只有两个当事方,因而具有易操作、约束力强的特点。另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促进当事双方自由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乃至双方政治关系发展方面的所起的作用比WTO多边贸易体制更直接、更有效。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当作通向更高层次经济乃至政治合作的第一步。
2、部分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的开展遇到新的困难。
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通常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区域经济集团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组建自由贸易区而开展的自由贸易。目前,已经启动的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或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已遍布世界各地,其中最重要的由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东盟自由贸易区、西非国家共同体等。
但是,在世界经济衰退背景下出现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这些区域多边自由贸易区计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目前,在这些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计划中,有的因谈判屡屡受挫而陷入僵局,如“欧盟-拉美自由贸易区”;有的因谈判争吵不休而无实质性进展,如“美洲自由贸易区”;有的因计划不能推行而脱离原有主题,如“APEC自由贸易区”,更有些一直停留在构想阶段难有新的突破,如“跨大西洋共同市场”。
即使是已经启动的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也因成员方利益的冲突出现的裂痕,如目前世界第一大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今年5月21日,因双方谈判破裂,美国开始对从加拿大进口的木材征收高达27.2%的反倾销税,从而导致美加木材贸易战急剧升级。墨西哥也开始抱怨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后农牧业损失惨重。可见,这些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所面临的困难,已成为双边自由贸易再度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3、新形势下各国重新调整自由贸易政策。
新形势下,世界各国为发展本国经济而纷纷调整自由贸易政策,即由原来的侧重“多边”调整为侧重“双边”或“多边”与“双边”并举。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近年双边自由贸易明显落后于其他国家的美国、日本、中国和东盟国家。
美国政府认为,随着全球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急剧增多,如被排挤在多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之外,将对美国企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而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将有助于美国确立安全保障体系,强化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合。为此,美国开始重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并着手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今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长期制约这一谈判进程的美国总统“快速审批”贸易谈判权。布什总统在获得这一权力后表示:“我们将更快地与单个国家如智利、新加坡和墨西哥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我们还将与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探讨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由此可见,在未来的时间内,美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改判进程将会大大加快。总之,各国自由贸易政策的调整已成为全球新一轮双边自由贸易强大的内部推动力。
双边自由贸易会否冲击WTO多边贸易体制吗?
双边自由贸易的根本特征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因而它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也是双重的,即既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又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这里,我们就从3个方面阐述一下双边自由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这种相生相克的复杂关系。
1、双边自由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致性。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二者所体现的贸易原则基本一致。我们知道,WTO多边贸易体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等,而这些基本原则恰恰是双边自由贸易所追求和遵循的,只是这些原则所适用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已;前者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方。
二是二者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基本一致。双边自由贸易通过相互间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特殊优惠安排,可以促进缔约双方有利自身的贸易转移,使缔约方货物和服务进入彼此市场的机会大为增加,从而促使双方的贸易和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共同或接近的各项宏观经济和贸易政策以及各种贸易和投资便利优惠措施,可以减少相互间的投资障碍,降低投资成本,鼓励公平竞争,吸引缔约双方增加投资,提高双方的工业化程度与水平,从而发挥一体化市场的规模效益。
2、双边自由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矛盾性。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双边自由贸易“内外有别”的政策会冲击WTO有关原则和规则。如果把双边自由贸易放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大框架内考虑,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双边自由贸易客观上造成了协定内外WTO成员方贸易待遇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贸易保护主义“壁垒”,从而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相背离。更有某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包含明显违背WTO有关规则的内容。如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04条规定:“除本协定另有声明以外,本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优先于GATT下的权利与义务”。这无疑是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凌驾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之上,不仅对WTO其他成员方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权利与义务构成威胁,也严重侵蚀WTO多边贸易体制。
二是双边自由贸易的“贸易转移”效应会给WTO多边贸易体制带来负面影响。双边自由贸易的“贸易转移”效应,背离比较优势原则,会对协定之外的国家和地区造成危害,往往导致协定内外的贸易摩擦与冲突,使WTO经常处于“救火”状态,从而影响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
3、双边自由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兼容性。
关键词: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
基于全球贸易竞争日益加剧的大背景下,具有绝对话语权的欧美日获得的利润正日益减少,因此欧美日开始另起炉灶――准备通过PS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和PSA(多边服务业协议)重新定制世界贸易规则取代WTO,中国面临“二次入世”的危机。此外,历经30年的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粗放增长模式难以为继,中国继续改变资源消耗型的发展模式。鉴于此,201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试验区范围涵盖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上海自贸区为中国经济改革拉开第二季的帷幕,协助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加快金融创新、为服务业营造平等市场准入环境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契机。因此,研究上海自贸区则成为国际贸易前沿的重要的课题之一。
一、上海自贸区概述
1、自贸区界定
在国际上,对于自贸区的界定主要有两个依据:一个是在《京都公约》中,国际海关理事会在1973年将自贸区定义为:“在一个国家的部分领土中运入的货物被免于海关监管”。另一个是美国关税委员会给自贸区的定义,主张在自贸区中用于再出口的商品可以免除关税的独立封锁地区。 如今,自贸区的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自贸区的界定也较为统一,本文对上海自贸区的界定如下:在上海指定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被认为在关境以外,且这些货物能免于海关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自贸区与保税区并不相同,上海保税区受海关监管。可容易不办理入关手续而长期存货,上海自贸区则是免除海关监管,给予外资准入权。
2、上海自贸区概述
上海自由贸易区共开放六大服务领域,具体开放服务领域及开放措施具体见表1-1。以下对六大服务领域的开放只适用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
表1-1 上海自由贸易区六大开放服务领域开放措施
开放服务领域 国民经济行业 开放措施
金融服务领域
银行服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专业健康医疗保险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航运服务领域
远洋货物运输 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国际船舶管理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商贸服务领域 增值电信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专业服务领域 律师服务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资信调查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旅行社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投资管理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工程设计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建筑服务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文化服务领域 演出经纪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娱乐场所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社会服务领域 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医疗服务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注:资料来源于《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政府网,2013.9.27。
国务院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列明针对外商投资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要试行外商投资前的准入 。在清单内的外商投资按照原来办法管理,并将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 。虽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服务业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复杂性和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措施比较初级,上海自贸区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二、世界自贸区运行特点
据汇丰银行研究资料,全球已经建立了超过2300个自由贸易区,提供了超过1亿个就业岗位(其中直接岗位超过4000万,间接岗位超过6000万),出口总额超过2000亿美元。自贸区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研究自贸区的运行特点也成为较为重要的课题。
1、四大自由贸易区发展概况
目前,世界主要有四大自由贸易区:美国对外贸易区、欧洲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和拉美自由贸易区。这四大自由贸易区在世界经济运行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自贸区的发展概况各有不同。
美国有250个自贸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区,即对外贸易区,主要从事对外贸易,为货物进出口和货物物流流转提供便利,能够增加就业岗位;另一类是单一性的自由贸易区,即贸易分区,主要从事进出口货物加工业,具有提升产品附加值和扩大出口的目的。
欧洲自由贸易区主要包括德国汉堡自由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和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区。其中,德国汉堡自由港的外国货物从水上进出自由,货物不需要征收关税,申报需要根据货物种类划分,且不限制外汇企业交易;比利时安特卫普港注重单证管理,实行较为灵活的管理制度,并不注重实物管理,便利企业间贸易;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区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从事出口加工为主的自由贸易区,利用靠近香农机场的地理优势,以免税政策和低成本优势吸引外资。
东南亚自由贸易区主要包括香港自由港和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其中,香港自由港主张贸易自由和金融自由,企业或行业的拥有权无国籍限制,且资金在香港可以自由流通和调度,是世界上最开放的货币市场;东南亚自由贸易区主要包括新加坡自由港、马来西亚柔南经济特区、菲律宾苏比克湾自由港等主要贸易区。新加坡是仅次于香港的自由港,除汽车、石油产品、烟酒等外,对其他商品不征收关税。
拉美自由贸易区主要包括巴西玛瑙斯自由贸易区、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和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其中巴西玛瑙斯自由贸易区生产在本国销售的产品,免征工业产品税,创造了巴西经济奇迹(60年代末到70年代连续7年高速增长);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成立于1948年,是拉美贸易的集散地、转口中心,允许进口、转口货物自由贸易,不缴税,且进口货物无配额限制。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创立于1975年,主要进口市场包括中、美、日、韩、德、印尼、巴西和墨西哥,自贸区内企业享有免缴一级所得税的权利,且本国商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世界自由贸易区运行特点
综观上述四大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概述,自贸区发展的首要特点是要自由,最大限度的吸引外资,让货物或资金自由运转。比如纽约自贸区,不存在高额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对任何进出口不征收关税;美国私人企业可以申请自贸区,一般在3-9个月可以得到结果。第二,自贸区提供较为便捷的贸易,比如香港自由港贸易不设限制,提供零关税、无配额服务,极大的便利了贸易。第三,自贸区通过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美国自贸区规定自贸区内不能有常住居民,自贸区必须雇用美国当地工人,这一规定使美国自贸区在2010年提供了32万个就业岗位。此外,政府的管理角色重中之重,美国灵活的审批制度、迪拜的港口、自贸区和海关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都较好的体现了政府的职能的重要性。
三、对中国自贸区建立的思考
综观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运行特点,上海自贸区成立后,首先就是将贸易区的功能定位为综合发展,最大限度的吸引外资,自贸区的基本功能是集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工业加工、金融货运等为一体的服务贸易功能,为其他各国投资中国提供便捷的服务;
其次,基于综合发展的定位,积极发挥政府管理作用,健全外被自贸区管理和法制规定,对自贸区区内实行统一管理,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达到港区合一;建立较为灵活的审批制度和海关监管机制,精简海关机构,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践行制度创新;在税收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比如试行15%企业所得税优惠、推动离岸贸易、低税率金融等税收创新方式;
再次,多管齐下,全面推进自贸区改革。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深化汇率制度改革、外贸领域实行放管制度结合,全面推进外贸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陈仁泽.上海自贸区为中国带来什么[J].中华工商时报,2013(9).
一、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历程
(一)初步形成阶段――二战前古典、传统自由贸易园区的横空出世
自由贸易园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腓尼基人将泰尔和迦太基两个港口划为特区,对外来的商船尽量保证其安全航行,不受任何干扰,这即为自由港区的雏形。1228年,法国南部马赛港在港区内划出特定区域,规定外国货物可以在不征收任何税赋的情况下出入这一区域。1367年,德意志北部的几个自由市联合起来,建立了历史上称之为“汉萨同盟”的自由贸易联盟;1547年,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雷格亨(Leghoyn)自由港,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此后,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园区开始逐渐在西欧许多国家风行。
17-19世纪约200年的时间里,欧洲的贸易大国先后在一些主要港口创办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园区。如意大利的那不勒斯(Naples)自由区、的里雅斯特(Trieste)自由区、威尼斯(Venice)自由区;德国汉堡(Hamburg)自由港、不莱梅(Bremen)自由区;法国的敦刻尔克(Dunkerque)自由区;丹麦的哥本哈根(Copenhagen)自由港;葡萄牙的波尔图(Porto)等。这些自由港或自由区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采取免除进出口关税等措施,吸引外国商品到此转口,扩大对外贸易,发挥了商品集散中心的作用。
20世纪20年代后,自由贸易园区开始在美洲大陆出现。1923年创办的乌拉圭科洛尼亚(Colonial)自由区、墨西哥的蒂华纳(Tijuana)自由区和墨西卡利(Mexicali)自由区是美洲大陆较早建立的自由贸易园区。美国则直到1936年才在纽约的布鲁克林(Brooklyn)建立了第一个对外贸易区。
从自由港区问世至二战前夕,世界自由贸易园区经历了近400年的发展。从“量”的角度说,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数量和规模有限,主要以自由港和自由区为主,共约有75个,分布在26个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集中在发达国家。从“质”的角度说,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园区经营活动相对单一,主要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允许外国商船自由进出,但各国对区内经营的业务范围普遍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园区因此被称为“古典和传统的自由贸易园区”。
(二)逐步发展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出口加工区的异军突起
二战后,世界范围内众多殖民地附属国相继独立,要求发展民族经济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探索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始划定隔离区域同外商合作发展出口工业,并以当地丰富廉价的劳动力和各种优惠待遇,吸收客商的资金和技术。由此,“出口加工区”作为一种自由贸易园区新形式和发展的新形态登上历史舞台。世界上最早从事出口加工活动的自由港区一般认为是1958年在爱尔兰设立的香农(Shannon)出口自由区。但世界加工区协会(WEPZA)认为必须设有制造工厂,并具有免税性质的自由区才是出口加工区,香农自由区仅是免税而已。据此,WEPZA认定1947年至1951年间波多黎各岛上的免税工业区才是世界出口加工区的鼻祖。我国台湾省于1966年建立的高雄出口加工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以“出口加工区”命名的自由贸易园区。
发展中国家出口加工区的共同点是设立于港口附近、行政手续较区外简化、由区外输入原物料或零组件,再以非技术劳力来产生附加价值,区内企业享有税收及投资政策优惠,以“两头在外”为主要发展模式,发展出口工业产品。从实际情况看,异军突起的出口加工区,成为了不少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的“助推器”,可谓功不可没。
(三)蓬勃兴盛阶段――20世纪60年代后多种类型自由贸易园区的共同发展
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贸易、生产、资本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发达国家产业转移日益加速,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迅猛提升,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呈现出多样化和综合化的发展态势。目前,世界上多数自由贸易园区都具有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示、金融等多种功能,大大提高了自由贸易园区的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2008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对世界出口加工区的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3500家出口加工区。1975年至2006年的30年间,出口加工区的数量增长44倍,1997年至2002年的5年间出口加工区增长最快,数量净增长2155家(见表1)。除了出口加工区蓬勃发展外,自由港、自由区、自由经济区(Free Economic Zones)、保税区(Bonded Area)、免关税区(Customs Free Zones)、企业园区(Enterprise Zones)等各种类型的自由贸易园区也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 br>
二、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典型模式
(一)物流集散模式――欧洲的自由贸易园区
欧洲是自由贸易园区的发源地,保持着所有自由贸易园区中最传统的一种形态,即西欧沿海主要港口城市,利用其优越的航运和地理条件,将港区设为自由港,并将发展目标定位为贸易枢纽。欧洲的自由贸易园区表现为大进大出的物流集散模式:自由港利用先进的港口设施建立起四通八达的运输网络,货物可在24小时内疏散到所在国的任何城市,48小时内辐射欧盟全境。
(二)出口加工向物流集散过渡模式――亚非国家的自由贸易园区
广大亚非等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园区主要以从事加工为主,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仓储运输服务为辅。作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以出口加工区为主要形式的自由贸易园区二战后在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随着亚非各国经济的相继腾飞,出口加工区逐步发展成为功能更全面、更完善的自由贸易园区,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功能的发展,使众多自由贸易园区中逐步发展出多个区域物流中心。
(三)综合型模式――亚太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
综合型自由贸易园区主要分布在亚太地区,以香港、新加坡为代表。园区包括整个港口城市,由若干工业区组成,兼具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及金融、商业、旅游等多种功能。园区内允许居民居住、生活、娱乐, 并可享受免税进口消费品。通常来说,这种模式的自由贸易园区地理位置优越,邻国或地区的经济处于工业化的初期或成形之中,自由贸易园区扮演“中介人”角色,协助周围国家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目标呈现国际性。
(四)商贸结合模式――美国、阿联酋的自由贸易园区
商贸结合模式的自由贸易园区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为主,兼搞一些简单的加工和装配制造。美国是世界上设立自由贸易园区最多、发展最快的国家,其自由贸易园区称为“对外贸易区”(Foreign-Trade Zones)。除法律禁止的商品外,任何国外和国内的商品都可以进区,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国际贸易的各项活动均可在区内开展,包括存储、展示和销售、重新包装、组装、分类、清洁以及搭配国内货物加工。阿联酋迪拜港自由港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自由港区。区内共有企业5000余家,其中贸易物流业占74%,加工制造业占22%,相关服务业占4%。货物在区内存储、贸易、加工制造均不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
三、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运行机制
(一)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自由贸易园区建立后能否顺利运行并有效吸引投资者与海关监管的原则、方式和手段密切相关。海关对自由贸易园区监管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于进出的船只和货物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合理便捷的管理是各国自由贸易园区的共同监管目标,为此,多项便利化监管措施被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如,海关对自由贸易园区的监管往往是抽查式的,只有在违反海关法规嫌疑的情况下才进行;便捷的管理服务贯穿于从货物装卸、运输、再装运的整个过程中;以信任为前提实行备案制;以企业为监管单元,利用风险管理方式,实施分级监管和以对账目的监管代替货物实物监管以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监管,等等。
(二)多样化的管理体制
各国自由贸易园区管理体制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自由贸易园区进行宏观决策、立法、监督、协调的国家级管理系统;二是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组织、领导的区内组织体系。一般而言,拥有较多自由贸易园区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园区进行设区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而一国一区的国家往往通过授权地方管理机构的方式进行直接管理,不设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
从宏观层面来说,中央政府层面对自由贸易园区的管理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专管型和代管型。从微观层面来说,根据区内管理机构性质、权限划分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政府部门主导型、管理公司主导型和政企混合型三种类型。
(三)全方位的优惠政策
为了使自由贸易园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各国及地区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及地区政府在制定自由贸易园区法律时,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措施。一是税收优惠,包括不同程度和范围的关税豁免优惠以及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二是金融优惠,主要包括放松外汇管制、放宽信贷、提供各种补贴优惠等措施。三是包括土地租用、开放内销市场、加速资本折旧、特殊安全保障在内的其他优惠。
四、各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新加坡、中国香港、韩国、中国台湾、日本的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的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在监管模式、管理体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力求探寻我国保税港区的设置短板和发展方向(见表2)。
各国自由贸易园区尽管功能选择各不相同,但基本以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为主体功能,以保税仓储、展示批发、商业为辅助功能。反观我国,虽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设定较宽泛,涵盖了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的大部分功能,但在各个功能的实际效用发挥上与国外自由贸易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具体而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发展较好,但转口贸易功能由于受地理位置和操作手续的影响,难成规模。目前国际中转运营最好的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其中转量也仅达到货物吞吐量的10%左右,远低于国际其他自由港中转量超过50%的比重。出口加工功能也因企业货物在出口加工区内的诸多限制发展不畅,导致出口加工区招商困难,仅长三角地区昆山、漕河泾等几个出口加工区运转正常。
此外,商业性销售服务在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尚未开展,区内还不能进行商品买卖零售等业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功能,均衡提高,错位发展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新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资料:
[1]李力,《世界自由贸易园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5.
[2]成思危,《从保税区到白由贸易区:中国保税区的改革与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北京对外贸易学院,《世界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北京对外贸易学院,1977.
[4]郭信昌,《世界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概论》,北京航空学院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