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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资企业不良资产的概念和成因
企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经济资源,而企业不良资产则是以资产形式存在但有确凿合法的证据表明其使用或转让价值已经发生了毁损,已经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使企业经济利益预期发生减少的经济资源。不良资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会计科目中: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累计结转的亏损挂账、应收账款中“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企业存货中“长期积压的商品物资”、长期投资中“不良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中“未使用和不需要用固定资产”等。
对于企业而言,一旦企业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出现以上任何一种类似的资产,便可能存在不良资产,而对于企业的不良资产的成因有很多,我个人认为:第一、全球经济、科技、金融发展变化很快,很多问题已不能用已有的理论和经验来应付,金融问题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企业法人、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形成不良资产。第三、企业内部结构设置及企业绩效考评体系不合理,如:成本利润不匹配,存货积压或短缺、往来款管理制度缺失、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第四、企业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善。第五、在不良资产的形成中,还存在计划与行政干预,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违约,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的调整等原因。
二、国资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及程序
企业在不良资产处置前,应首先对企业资产进行确认。在企业不良资产认定环节,必须先由企业提供成因原因、负责人等充分必要的原始证据,由社会审计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及价值认定,并报国资部门备案。不良资产处置应建立资产招投标制度,建立信息平台,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进行,防止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
国资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一般公开招标,交给中标单位一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是进行接受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回收现金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收购接收资产之前还要有尽职调查,而管理资产则有建账程序,处置方案的制订要求有方案比较和风险管理,每一个具体的步骤都是整个过程不可或缺的部分。
1、接受不良资产处置授权文件。国资企业将不良资产整合罗列出来交予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授权文件。
2、签定不良资产交接协议。资产管理公司与国资企业签订不良资产交接协议。
3、审阅不良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资企业的不良资产后,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建立资产管理台账。
4、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分析完不良资产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的分类、规划进行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
5、选择具体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根据不同的不量子场采取不同的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
6、审核资产处置追索方案。对已制定的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方式进行审核,确保采用最佳的预案和方式。
7、设立不良资产处置专门帐户。对不良资产处置设立专门账户,以便更方便的不良资产的处置。
8、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抵债物资明细帐册。
9、处置入库物质和收益。
10、拟写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意见,并做好终结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之前的不良资产处置步骤拟写处置意见,将所有资料移交给国资企业。
11、总结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2、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情况
国资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要及时、正确,并且要采取多样化的处置方法,才能有效防止不良资产的流失。
三、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中存在的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在当前的国情条件下,由于国有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良资产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造成了我们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会遇到巨大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其他风险。
(一)、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1、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处置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良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政策、制度规定。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契约的一方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实施了契约的另一方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蔽性为,从而导致损失或获利的可能性。
1、重视内控制衡制度建设,从建立与完善制度上防范道德风险
首先要从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上去防范道德风险,通过认真总结分析风险防范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和强化内控制衡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处置行为。在具体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双人”制度,即双人调查、双人谈判、双人处置制度;强调“三个分离”制衡制度的有效执行,即处置实施体系与审批决策体系分离、审核审批与处置分离、资产评估与处置分离。坚持处置过程的“三化”和“三公”原则,即公开化、市场化、程序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原则。在审批决策上,实行“集体审查、授权管理、分级批准”制度,遵守审核制度的“强制、独立、保密、监督、指导”原则,在程序上严把处置审核审批关。
2、充分发挥内部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大资产处置违规处罚力度
目前国资企业内部监管部门包括审计、公司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这些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司其职,制定并完善《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工作守则》纪律和处罚制度,采用现场或非现场审计检查、受理举报调查、处置项目回访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加大对道德风险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内部监督审查,找问题,堵漏洞,抓整改,将企业道德风险置于内部监控之下,以达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道德风险的违规成本,从而减少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
3、借助企业外部监管力量,建立全方位立体的道德风险防范体系
一、资产处置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当前,农行资产处置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在深入分析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任务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
有利方面:一是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投资,扩大内需,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二是有利于制定和实施整体的不良资产解决方案,提高各类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三是有利于通过整合当地多方面信息资源,以及在金融、财务、司法等领域的资源和其它各种社会关系资源,依托专业清收队伍,以专业技能和操作手段,提高了资产处置的力度;四是有利于集约经营管理,节约清收费用和人力资源。
不利方面:一是宏观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将更加趋紧,尤其是我国经济内生性变化带来的周期性调整压力可能会明显大于往年,经济进一步向下调整的压力已经显现,出口增长压力较大,消费增长趋于放缓,劳动力成本增加,企业赢利能力明显下降,客户现金流趋紧,不利于贷款清收;二是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不良资产剥离后,客户心态会发生变化,存在逃废债倾向;三是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利益分配等原因,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四是虽然近年来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执行难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尤其政策性放款如供销系统、公共事业单位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资产处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委托资产质量低下,清收难度大。损失类贷款占比较高,经过多年的清收,并且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依法清收等等,剥离的不良贷款的清收难度很大。
二是地方政府保护。近年来,由于企业转制等诸多原因,导致职工上访事件增多,地方政府为保持稳定要求有关部门在处理企业资产时要做好稳定工作,结果造成在执行企业资产时难度很大,执行不下去。
三是存在逃废债现象。由于农行股改不良资产剥离,经过媒体等报道,目前,贷款客户的心态发生了变化,存在拖、赖债等现象,所以在清收过程中要比剥离前付出更大的精力,采取更强更有力的措施。
四是剥离的个人客户笔数较多,金额较小,分布区域广,管理和清收难度较大,缺乏更为有效的清收措施。
五是贷款正常维护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和费用,而预期的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何在成本和效益之间权衡,也是一项难以抉择的现实选择。
三、资产处置的主要工作目标和重点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我行的资产重组和财务重组目标已经实现,目前正稳步推进IPO融资上市,业务经营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为此,结合总行制定的3510战略目标,将“风险控制”理念贯穿于资产处置全过程,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平衡,致力于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确定我行总体工作目标:即最大限度收回不良资产,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
管理目标:全面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体系。不良资产抓降、监测、控制有机结合,实行客户、风险管理、资产处置等部门的一体化管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快资产处置工作职能转变,打破传统的工作模式,将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变以往的事后补救式被动管理为事前、事中风险隐患的预防。
人员目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资产处置专业队伍。实行精细化管理,选聘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员工专职负责委托资产处置工作,同时配备懂经营、会管理、理念新,道德水准高的管理人员。
经营目标:实际剥离的委托不良贷款,在充分尽职调查核查的基础上,形成真实可信的估值结果。通过尽职调查和估值,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定价依据,研究个案处理办法,制订全年乃至今后三年的处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当前资产处置工作重点:
1.制定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认真研究即将出台的委托资产处置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委托资产实际状况,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细化,研究探索委托资产处置的有效模式。2.落实处置工作责任制。委托资产实行分户到人,双人管户原则,明确主要责任人,负责分管客户的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债权的日常维护。
3.了解掌握客户资产现状。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全面的债务分类和回收可行性分析报告。深入了解与债务关联的可执行资产状况,对委托处置客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潜力客户、一般客户、无效客户,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手段,使资产处置方式、方法更接近于实际,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4.确定处置清收工作重点。处置工作优先放在处置周期时间短,见效快的项目上。一是对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限制企业采取坚决措施,防止金融危机、经济衰退对上述企业造成冲击,导致资产迅速减值,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二是借股改之机存在逃废债侥幸心理的客户。三是产权制度变革、借款主体资格变更,特别是政策性破产企业,避免企业变更或破产造成债权的终结。
5.加大处置工作力度。分别采取依法清收、领导包大户、责任清收、减免表外利息等有效方式,集中人力、法律、费用等有效资源,确保清收工作取得实效。
四、资产处置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1.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剥离后的工作,明确部门人员职责和各单位的管理责任,树立大风险管理观念,实现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关口前移,从业务风险产生的源头上进行有效控制。
2.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资产处置考核约束措施,制定不良资产监测考核细则,强化监测职能,严格考核。
3.发挥协同作战的整体优势。充分发挥原经营行的人员优势和信息优势,协调原经营行与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的协同工作,对已落实还款计划的委托资产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悬空债权承债协议进行落实,使其有实质性的进展。
4.加强资产风险防范。强化监管、强化检查,提高制度的约束力。以人为本,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加大监管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实行客户寻访双人及登记汇报制,收贷收息客户到行,内外勤分离;抵债资产收取审查、审议审批程序化;处置项目审查审批制,通过市场寻价、合理评估,处置损失认定适当,严格处置方式,坚持公平的市场运作,确定拍卖保留底价,对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协议处置实行“阳光”操作。对我行的实物资产权属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特别是防止抵债资产产权过户风险和看管风险,杜绝接收后资产因管理造成的人为减值。
5.注重贷款时效维护。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使我行的到期未到期债权始终置于司法保护之下。及时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形式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密切重点行业产权制度变更,争取最大限度获得破产债权的清算额度,避免企业破产成为我行债权的终结日。
6.加大以下几种委托资产的清收力度: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行为或各种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借款人虽无还款能力,但有可变现资产暂未变现的;借款人虽无还款能力,但保证人有能力和有资产的。
7.加大诉讼执行力度,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清收。组建诉讼案件管理团队,实现对本行委托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对已涉诉的客户进行梳理,区别已胜诉在执行、已胜诉未执行、已尚未判决等情况,加强与县区两级法院的沟通,尽量加快判决及执行速度,尽早处置,取得清收效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资产项目,收集相关资料,制定项目处置预案,在充分论证效益评估的基础上,确有必要诉讼的,果断诉讼,力争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和快执行。强化诉讼时效管理,明确时效管理责任,建立诉讼时效台帐,采取各种催收措施保证诉讼时效的连续,维护我行的权益。
8.对政府干预形成的或有公务员参预形成的委托资产采取向借款人单位发函、公开曝光等措施,借助社会舆论的压力促使其还贷。
9.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商,积极探索国有企业老陈欠贷款的解决途径,使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五、对资产处置工作的建议
一是建议出台有针对性的清收政策,根据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贷款方式出台包括减免息、打折、打包、拍卖债权等清收政策。
二是建议出台减免税费等优惠措施,使资产处置效率高、收益大。
然而,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在中国毕竟史无前例。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公司的“试验田”作用,密切关注资产管理公司开拓性的处置实践,了解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及时跟进、完善配套的解决办法与政策法规,不仅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而且也会为仍留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积累宝贵的经验。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
1.地位微弱,手段不够有力。作为受命于国家金融改革和国有脱困危难之机的国有独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和保全者。两年来,各公司为完成自己的使命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效果却不完全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过于微弱,处置手段不够有力。按照国家现有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从事市场化处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债务人来说,它们只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债权人,地位还不及原商业银行(因为从它们手里还有可能继续得到资金支持)。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处置过程中有折扣的权力,但对那些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却毫发无损、尝尽赖账甜头的债务人来说,小幅度的折扣根本不解渴,他们认为资产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国家对企业的“豁免”,或想方设法隐匿资产,或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对付赖账企业,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使用的最严厉一招就是民事诉讼,而这对严重资不抵债、职工负担比较重的国有、集体企业没有任何威慑力。债务企业负责人公开以职工闹事相要挟,声称希望资产管理公司将他们告上法庭,各资产管理公司对此都司空见惯。对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不提供真实资产的债务人,资产管理公司甚至没有查阅账目的权力,面对大批毫无信用的赖账户显得力不从心。
2.债权资产转让定价困难,债权处置决策左右为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有三种存在形态:债权、物权和股权。对于物权资产的处置,可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对于股权资产,可以企业对应净资产价值作为定价依据,这两类资产价值评估争议不大,处置定价较容易;但对于不良债权的处置定价,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办法。各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中探索了债权价值、偿债能力评估等方式,但在实践中均遇到了债务人配合不力,评估结果可靠性差,且耗资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项目处置决策时十分为难:参考评估值,明知没有债务人的配合结果很可能不实;不用评估结果,又没有其他决策依据,无法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
3.资产重组后没有后续资金,重组绩效难以完全实现。企业资产重组是一项周期长、跨度大、非常复杂的资产经营业务,需要有周密的计划从资产优化组合、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等多个方面逐步推进,有时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资产管理公司选择适合的目标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是提升不良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中只能运用股权、实物资产、债权对企业进行投资,而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增量资金投入,使一些重组后很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型企业,不能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规模效益难以发挥,重组工作绩效大打折扣,有时甚至会造成重组成果付之东流。
4.债转股企业股权转让政策滞后,股权转让工作进展缓慢。债转股是国家支持国有企业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多数债转股企业通过债转股达到了减轻财务负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的目的。也有少数企业债转股后经营仍无起色,净资产持续亏损。但无论是债转股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还是差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在存续期内完全靠企业自身回购退出股权都十分困难。按照目前的政策导向,随着各资产管理公司可供处置的有效债权、物权资产的逐步减少,资产管理公司将部分债转股企业股权向第三人转让将是必然的选择。对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目前有关部门要求按照适用于所有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且不允许股权缩水。而国有股权转让有着严格的要求,如必须经财政部批准、转让对象须为国有控股企业等,这对于由不良债权转变而来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来说难度很大,不少企业必须进行股权缩水转让才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企业焕发新的生机。
5.地方利益左右政府行为,维护稳定因素成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必要成本。由于的原因,国家对一些行业的国有在社会保障方面欠账较多,还有的债权当时就是“信贷财政化”的产物,企业多年担负的政策性亏损严重其正常经营活动,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笔糊涂账,如供销社系统和国营农场系统等。这些行业一直要求各级财政对历史负责,给予一定的补偿。代表国家财政履行职责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追偿债务时,不仅受到企业的抵制,且地方政府也很地站在企业一边,如支持企业借破产逃债,借改制悬空债权等。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企业职工闹事成了这些企业应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挡箭牌。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这些企业债权时,即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供销社企业)也须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操作,安置职工费用被当作企业资产的必要扣除,商业化处置的宗旨成为空谈。
6.资产质量差,市场容量小,处置损失大,决策者难下决心。国外商业银行是按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来区分资产质量的,不良资产中的“损失类”资产一般由银行自己用准备金消化,只有“可疑类”和“关注类”交由专门机构去处置,且国外不良资产大多是房地产贷款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本身价值较高;而此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按“一逾两呆”标准剥离不良贷款的,由于是建国以来积淀多年的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又很复杂,再加上剥离额度远远不足,使得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有1/3甚至一半属于呆账和事实呆账贷款,且信用贷款占比极高,资产质量非常差。在社会信用恶化、通货紧缩的市场环境下,加快资产处置速度与提高资产回收率形成了一对矛盾,即使是物权资产和股权资产,也经常是有价无市,市场接受的价格不及评估值的2/3,经营决策常常陷入两难境地。
(二)对策性建议
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10000多亿的不良资产,它们曾是全国人民的血汗钱。血不能白流,学费不能白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全这些资产并通过此次不良资产处置积累一整套适合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不仅是资产管理公司而且更是各主管理部门须高度重视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审时度势的慎重决策,要想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须由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缺一不可。为此,我们建议:
1.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不断完善并逐步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但随着资产处置业务的深入开展,下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和企业双重职能的法律地位;二是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司法调查权,以利于其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三是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债权、担保权的诉讼时效不受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限制,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内均有权对债权、担保权进行法律追偿,避免为中断诉讼时效消耗大量的人、财、物力;四是突破(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抵债必须经法院裁定的限制,明确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债务时,资产管理公司有权直接处置抵押物,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2.在强化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明确对一些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债权资产处置可不进行评估。对既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又愿意进行债务重组或债权转让的债务企业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咨询或价值,不仅能为债权处置提供最低价格依据(采用假设清算法),还有可能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获得许多有用的信息,达到厘清债务人资产及或有资产状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债权人、债务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债权人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极为有益。然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绝大部分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很多并不具备偿债能力评估或价值分析的条件,如有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有的企业根本没有近期的报表等财务资料,有的企业根本没有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对应的资产,有的企业根本不配合中介公司的债权价值评估行为等等。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对确实不具备评估或价值分析条件的债权,可在强化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不必经过评估即可进行公开处置。这样做可防止将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中介机构评估费用。
3.尽快出台支持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和一定的融资职能,为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最大限度回收减少资产处置损失创造条件。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和我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与资本市场的容量和结构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大部分落后地区资本市场容量较小,因此,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计划,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早已引起业内外的重视。各大资产管理公司都在采取不同的方式探索引进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就为有关部门针对各公司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题与困惑,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创造了绝好的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机,尽快出台针对不良资产引进外资方面的配套政策。为使重组绩效能够顺利实现,建议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对重组企业的投资权,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于重组后企业的战略投资进行融资,为不良资产的价值提升创造条件。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成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14-03
一、基本情况
河北省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自1999年相继成立以来,先后从相关银行接收政策性不良贷款账面原值582.9亿元,其中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分别为175.4亿元、146.7亿元、113.4亿元、147.4亿元;截至2006年9月末,累计处置资产403.67亿元,累计债权余额102.41亿元,累计债转股余额76.82亿元,累计回收现金64.72亿元。2004年以来,华融、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还通过其总公司竞标、财政部等机构委托方式,涉足了商业化收购。
七年来,资产公司经过不断更新改进和补充完善,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和其他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一是合规性方面,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做到了合法、合规经营。在开展处置工作的同时,比较注重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健全性方面,针对资产公司的业务特点,逐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政策、制度、方法、程序和措施,先后制定了各类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200多项,基本涵盖了主要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等各个环节,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基本形成了互为基础、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三是有效性方面,能够根据经营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内部控制重点,从强调接收不良资产的合规性到加强对资产处置的全面监控,在制度执行和落实上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及时对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清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二、内控中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资产公司在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
(一)决策系统
一是个别制度不尽完善,如资产评估审核委员会和处置审查委员会委员交叉,削弱了关键环节的相互制约力度;未对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与备案委员人数提出明确要求等。二是管理层分工不尽合理,有的分工未能充分体现部门间的监督平衡关系。三是管理层授权不尽规范,如存在总经理对资产处置审批权进行转授权问题。四是回避制度执行不尽严格,存在办事处派出人员既参与持股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又代表办事处审核企业工作报告现象。
(二)收购管理
1.接收的部分不良贷款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一是政策性收购中个别贷款首次发放日为1995年底以后,不在国家政策规定的剥离范围之内。二是商业化收购中部分可疑类贷款的实际资产状况应为损失类,如某办事处2005年接收的建行可疑类贷款中属于零回收、空债权、事实呆账的共15.5亿元,占收购贷款本金的26.85%,其中包括清算终结0.21亿元,破产终结0.735亿元,执行终结1.59亿元,丧失诉讼执行时效或已过执行时效的4.92亿元,终审败诉0.0862亿元,其他原因确定灭失的0.345亿元。
2.部分接收档案资料不够齐全和完整。一是资料缺失,如政策性收购中“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无相关授权书,部分档案中“债权转让协议”为复印件,被动破产企业相关资料如破产清算报告缺失等;商业化收购中部分可疑类、损失类贷款缺少原始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文件及其它相关剥离资料等。二是前后内容不一致,如填写有误、档案材料与接收清单不符等。
(三)资产管理
一是部分档案中缺少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二是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和完整,主要是部分项目缺少对债权企业调查核实的文字记录;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间接造成维权不够及时等。三是实物资产管理不够规范,如实物资产台账登记不全,个别抵债资产未在实物资产台账上进行登记,没有及时进行处置等。
(四)处置管理
一是资产评估审核和处置审查环节不够严谨,主要表现为:处审会代替评审会职能,有的办事处直到2003年末才正式成立资产评估审核委员会,之前项目处置中的评估审核均由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一并代替执行;未真正做到“评处分离”,处置委员名单与评估委员名单基本雷同;个别项目评审会参加表决委员未达到正式委员的2/3等。二是双人谈判制度未得到切实执行,部分处置项目中会谈及谈判记录只有1人参加、签字。三是多种方案比较流于形式,经抽查,2002年之前的处置项目中大多缺少多种处置方案比较、最优方案选择理由等内容,之后虽在项目处置过程中列出备选方案,但内容多较空泛,流于形式。四是有的项目孳息计算不够及时和准确。五是个别项目处置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先处置后请示现象。六是处置后续工作存在疏漏,如个别项目处置收现后未及时销户,档案中缺少现金回收凭证和整体债权处置终结单等。七是处置档案资料不够完整,部分终极处置项目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有完整记录处置过程,有的材料内容前后不符。
(五)中介机构管理
一是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存在瑕疵,如有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无签订日期和办事处法人代表签章,有的《委托合同》为行为完成后补签等。二是未定期对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核和评估,经查,有的办事处几年来对中介机构库只进行过一次合规性审计;中介机构服务结束后,办事处应填写《中介机构服务结果评价表》,但处置档案中大多缺少此项内容,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实质性评价和审核基本流于形式。
(六)会计系统
一是会计核算岗位存在一人多岗现象。二是没有建立差错登记簿,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不规范。三是部分账表、凭证存在签章不齐全现象。四是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缺少书面记录。
(七)内部审计
一是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够,未能有效地发挥内部稽核的监督机制,主要有的办事处未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内审专职人员兼职其他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做到定期进行,无法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流程等。二是内部审计工作不够规范,如对处置终结项目审计不及时、缺少逐项目跟进审计,处置档案中缺少相关审计内容,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虽已进行整改,但未形成书面整改报告等。
三、原因分析
资产公司在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内部管理不够完善、执行制度不够严格、道德风险难以防范等主观原因,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不良资产处置在我国是一项新型金融业务,没有现成的经验,资产公司在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到位、信用不完善的环境下开展业务确有一定的难度。
一是在不良资产接收过程中,有的剥离行不作为,该交的资料不交,该提供的信息不提供,该做的维权工作不做,该执行的司法判决不执行;有的剥离行则是滥作为,将该移交的资料和项目随意调换,变更,盲目撤诉,放弃担保或抵押,释放抵押等,为不良资产的接收工作带来较多的人为障碍,直接影响了资产变现的质量。与此同时,资产公司成立之初,人员基本来自于剥离行系统,政策性处置任务完成后何去何从,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其归属感的不明朗,使得资产接收和管理中的从严掌握难以保证。
二是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以债权资产为主,而债权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存在多种法定约束因素,如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生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须依法申请抵(质)押权人变更登记;对处于诉讼或执行阶段的项目,受让人需依法申请变更诉讼主体或执行申请人等。据统计,一项拟通过招标处置项目,从立项到成交终结,需经审批的环节超过十个,且各环节均有严格规定,程序复杂,处置周期有的长达数月,审批约束因素多、资产交易周期长的现实状况容易使资产公司错失最佳处置时机,影响资产回收最大化。
三是由于接收量大、人员有限,尽职调查难以全面落实,使得资产公司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资产公司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财产线索等信息掌握有限,对相关债务人信息难以充分披露。另一方面,由于披露渠道狭窄、披露时间较短、内容简单等原因,资产公司与受买方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潜在投资者往往难以充分掌握不良资产情况,对不良资产的市场价值无法进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决策,削弱其投资欲望,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产处置的难度。
四是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等方式,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甚至无法出售变现,或通过法院对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不合理的价格出租,租金优先偿付政府债权或职工集资款,使债权悬空。由于法律制度对信用差的债务企业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债务企业有钱不还或拖欠、赖账现象时有发生。资产公司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资产,因为执行难或无法执行,虽赢了官司却不能收现的情况较为普遍。资产处置环境欠佳,对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清收造成一定影响。
五是目前我国中介机构执业水准参差不齐,而不良资产定价复杂,现行又缺乏相对适合的评估定价办法,导致同一中介机构不同时点对同一债权项目的评估、不同中介机构同一时点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有时相差较大。尽管评估值和债权受偿价值客观、公允与否,评估结果参考性如何是影响资产处置回收额的重要因素,但在现实中,资产公司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往往难以做到全面、专业的审核。
六是商业化收购对剥离方缺少约束性条款,一方面剥离方处于优势,账已下,钱已收,资料质量如何无所谓,另一方面资产公司则处于劣势,钱已交,不管是什么资料只能接收。此外,剥离交接无人裁决,遇到分歧,双方协商难以解决。
四、政策建议
2006年底,资产公司的政策性处置任务基本完成。为了进一步发挥其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稳定金融秩序中的作用,我国政府确立了“通过实施战略转型,走市场化运行的道路,把资产管理公司办成以经营、管理、处置不良资产为核心业务,兼具投资银行功能的市场化金融企业”的战略设想。针对资产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转型中出现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快资产管理公司改革
一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核心,实现资产公司的产权重组。二是深入研究资产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根据不良资产处置的业务特点,打破行政化的设置格局,建立专业性的分公司,开展有特色的资产处置经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建立明确的风险管理问责制。四是加快业务和管理流程的整合步伐,实现资产公司业务管理垂直化,使业务流程更加合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市场化和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六是建立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七是以稳定队伍为目的,做好资产公司转型与机构整合工作,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能够用来规范资产公司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办法,这些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2005年11月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目前资产公司政策性收购债权的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与该《指引》配套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此外,对资产公司开展的商业化收购、委托处置和资本金投资等三项新业务,也需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管意见和办法。
(三)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性
从现有格局看,银监局、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财政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等部门均承担着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职责。一方面,存在多头监管现象,各部门的监管基本上是各自为政,未做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工作没有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对资产公司来讲,则是重复检查多,接待任务重,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此外,由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存在差异,如银行监管部门关注的是资产处置过程的规范性,而财政部门则更看重处置结果,一家强调过程,一家强调结果,导致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增加了一定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成本。因此,需要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以保证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性。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88-03
商业化不良资产是指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以商业化收购方式接收、管理和处置的境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物权和股权等。相对于政策性不良资产而言,商业化不良资产除了同样具有整体质量差、容易产生“冰棒效应”、 部分资产有价值提升空间等特征外,由于采取竞标方式收购,或多或少有一些报价偏高。
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水平、处置方式和处置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能力。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整体盈利和按期偿还借款,由于商业化不良资产质量较差,而且上述两个方面的目标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资产管理公司面临较大压力。对于商业化转型进程中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唯有将传统处置方式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并积极寻求效果更好的处置方式,尽最大努力对商业化不良资产进行价值提升,才有可能在效益优先的前提下达到整体盈利目标。
一、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现行处置方式
虽然理论上有许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实际运用的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并不是很多,其中最基本的处置方式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权转让、债转股等几种类型。从回收资产角度分析,例如,某AMC办事处各类型处置方式的占比为诉讼追偿类18.57%、资产重组类38.84%、债权转让类37.28%、债转股5.31%。
诉讼就是打官司,是对还款态度恶劣和恶意逃债债务人采取的一种有效处置手段。根据诉讼人的不同,诉讼追偿处置方式又可分为自诉、一般、一般风险、全风险等几种方式。自诉是指由AMC委派自身工作人员或小组独立全程参与诉讼的方式。一般是指AMC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讼并按其工作量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一般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AMC委托诉讼,不承担诉讼费用,按实际回收现金或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的方式;全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按回收现金或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的方式。
资产重组是指对有还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而又没有能力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偿还贷款的债务人采取的,债权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折扣变现、修改债务条件、债务更新、以物抵债、以股抵债、资产置换等。
债权转让是指AMC将自身拥有或控制的债权,通过一定方式,按照买卖双方认可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的处置方式,通常采用的转让方式有协议、招标、竞价、拍卖等,可以单户转让,也可以多户打包转让。债权的买受方主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债务人的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对债权感兴趣的投资者,也包括债务人本身。
债转股是指AMC将有一定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债权转换为该企业股权,并通过一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并重新登记注册的处置方式,商业性债转股之后,AMC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严格来讲,债转股也属于资产重组中的一种,适用于相对优质的企业,因对于AMC培育优势资源、提升资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本文单列出来。
二、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现行处置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追偿类
一是诉讼程序复杂,回收周期较长。一般从项目启动到回收现金,需要1―2年时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3年或更长时间,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因为执行难等被搁置一边,甚至再也没有下文。截至2009年末,某AMC办事处共启动诉讼项目99个,其中终结项目11个,执行中项目8个,其余项目仍在审理阶段。二是处置成本较高。一般风险的费用成本在8%―10%,全风险成本更高,达15%―20%;垫付诉讼费用也十分高昂,有一部分无法收回;以致某AMC办事处每年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高达业务费用总额的60%―80%,十分惊人。三是法律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严重不足。某AMC办事处虽然大量采用诉讼追偿方式,但自身的法律专业人才却十分欠缺,有律师资质人员不到员工总数的3%,其余一线项目经理法律诉讼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都很薄弱,缺乏更新知识的机会和动力,加上人手有限,以致不得不依赖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截至2010年7月末,某AMC办事处通过诉讼追偿回收现金的项目共有91个,共回收现金3.8亿元,其中自诉的项目只有9个,回收现金968万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回收现金总额的9.9%和2.5%。四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管理不严,“一代了之”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加大了诉讼风险。如某市第五运输公司项目,律师知法犯法,伪造印章和公函,冒领担保单位执行款数十万元,伙同法官全部私分,最后因劣迹败露而入狱。
(二)资产重组类
一是债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博弈关系,而且双方信息不对称,评估资料和评估手段受到制约,可以运用的评估方法十分有限,债权让步幅度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和人为因素。二是除折扣变现一次性付款外,其他重组方式都属于阶段性处置,资产损失没有完全锁定,后续处置还需要成本投入,并存在一定风险。有时一次重组不能解决问题,还要进行二次甚至多次重组,产生很多变数。三是回收资产的维护、管理和经营仍然是一件复杂而烦琐的工作,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特别是物权资产的过户和管理都有难度,有些专用性较强的物权资产可能一时难以变现,还会因为保管不善或其他有形、无形磨损而贬值。
(三)债权转让类
一是市场营销不充分,难以找到真正对标的债权感兴趣又有实力参与竞争的投资者,债权价值的实现受到很大局限。二是债权价值的评估更加困难,因为债务人的配合度更低。三是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招标、竞价等转让方式都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竞价过程的公平性、合法性难以保证,即使公开拍卖,有时也出现围标和不规范操作。四是标的较大的债权转让会提高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又会加大处置回收的风险。五是债权本身的瑕疵容易引发买卖双方的纠纷。六是政府干预或债务人闹场、威胁,有时导致转让失败。如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拍卖项目于2008年11月28日和12月28日、2009年3月12日,先后三次拍卖,均因债务人围攻拍卖现场、威胁竞买人而流拍。
(四)债转股
一是不良资产中真正有前景、有潜力的优质企业很少,愿意配合和接受债转股条件的企业更少,企业原来的股东一般不愿轻易放弃大股东的地位,谈判的过程往往很艰难。二是企业真正关心的可能是债转股后利息负担的减轻,实质性的管理变革很难实行。三是国有企业债转股的审批手续复杂,过程漫长,影响处置时机。如某机械厂项目,某AMC办事处与该企业的债转股协议早已签署,几年前就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至今仍然没有结果。四是从项目启动到股权退出需要较长时间,项目财务费用会很高。五是股权退出的通道不顺畅。
三、改进现有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把握处置时机,加大自诉比例,加强对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把握处置时机
对于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来说,一味地诉讼和强制执行并不是最好的办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软硬兼施”,在强力维护资产权益的同时,积极寻求重组、转让的机会,适时变更资产处置方式。
2.加大自诉比例,降低诉讼成本
无论是从锻炼队伍的角度,还是从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都应该加大自诉比例,特别是实事清楚、证据确凿、担保抵押有效、执行难度不大的项目,一定要自行诉讼。这是挖潜增效的一个关键点:如某AMC办事处自诉比例几乎为零,如果争取50%的委托项目实行自诉,每年节约的费用将达160万元以上,在增长员工知识才干方面则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在大力推行自诉的同时,为了争取更好的诉讼效果,一是要保持一定数量和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一方面靠培养,另一方面要引进,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鼓励钻研专业技能的良好机制,以及一切以业绩论英雄、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评淘汰机制;二是每个项目要指定两名诉讼人并明确第一责任人,相互协作和监督,控制诉讼风险;三是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成立专家组进行研讨,妥善商定对策,必要时向专业机构咨询。
3.加强对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由于自身人员数量与素质等方面的原因,某AMC办事处目前还要借助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力量,但在开展委托诉讼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营造良好的合作机制,力争达到双赢的目的。
一是建立备选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库,对申请入围的机构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如相关资质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对其业务水平、执业经验和实力、职业道德、业界声誉等还要进行适当调查。二是建立项目招标竞聘机制。计划进行委托的项目应该是有一定难度的项目,事先要征询部分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意向,对回收目标和成本有一个基本的底线,再将项目信息、方式给所有在库机构,有意向的机构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方案,确定最低目标和对费用的要求,然后按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最优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三是加强对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每个项目的诉讼人必须至少有一人是某AMC办事处项目经理并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只能一般授权,项目经理要随时了解案件进展,参与解决疑难问题,督促律师按计划完成目标,发现违约行为要果断采取措施,属于客观原因的经批准后可调整方案,属于主观原因的要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四是定期对机构的行为和实现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发现行为不端、有重大主观过失、不按约定尽职履责的机构要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及时调整出库。
(二)发掘和提升不良资产价值
1.发掘不良资产价值
为最大可能发掘不良资产价值,首要的是要做好尽职调查。一要仔细查阅内部档案。二要充分做好现场调查。三要到工商、房地产等部门广泛调查。四要对尽职调查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
2.提升不良资产价值
资产管理公司以重组方式取得的抵债资产,有很多是停缓建的烂尾楼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这些项目如果直接变现,可能面临一系列难题,如明晰产权、拆迁安置、土地变性等,价格会大打折扣;如果适当追加投资,解决资产瑕疵问题,进一步完善功能,持续经营提升,则完全可能是另一种局面。
(三)完善估值技术与模型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资产的估值主要参考四方面因素:资产购入时的入账价值、项目经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意向价格、评估价值和外部询价结果。但这四个方面都存在很大局限:入账价值存在竞标中的高报价以及人为分配、调整因素;项目经理难免主观臆断,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债务企业不配合、无法进场、资料缺失等因素影响,无法按照传统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虽引入了价值分析的概念,即通过假设清算法、综合因素分析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和债项评级法等方法,但还是无法解决估值的科学性问题;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交易平台,买受人十分有限,外部询价结果也不能充分反映资产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总结历年处置回收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有一定代表性的债权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和数据库,从中分析找出影响资产估值的内在因素,通过因素分析方法对未来拟处置项目进行模型估值,力图解决信息和市场需求不足情况下资产估值难题。
(四)突出不良资产亮点,加强拍卖管理,控制分期付款风险
1.突出不良资产亮点
(1)提升市场营销理念,建立全员营销体系。认真借鉴和把握国外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趋势,真正树立起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并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管理将市场营销工作与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
(2)完善不良资产信息和客户资源数据库系统,广泛收集市场需求信息,实现内部信息交流共享。
(3)根据客户需求,优化不良资产配置。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不良资产的不同特点,既可以进行单个不良资产项目的推介,也可以将不良资产组合成各种不良资产包进行推介,如按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客户要求的特殊方式组包,或者根据客户的业务范围、规模、产品、债务负担、发展潜力、在市场和当地的影响力等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做、设计最优的不良资产组合和投资方案,并向其推销,使客户接受,最终实现不良资产处置回收。
(4)积极尝试多种不良资产定价策略。如明码标价、时点差价、特别折扣、会展特价、打包优惠、营销询价等。
(5)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采取吸引客户的分销手段。一是建立不良资产展示大厅,采取图、文、物以及视频等多种方式向客户推介不良资产,为客户提供一个方便查询的固定营销场所。二是进一步扩展网络营销功能,全面发挥网络营销的优势[1]。
(6)突出不良资产亮点,刺激客户的购买欲望。不良资产的价值虽然已有相当程度的贬损,但相对不同客户来说,也会有一定的不同利用价值,这些利用价值就是不良资产的“亮点”或者说“卖点”[2]。
2.加强拍卖管理
(1)完善拍卖机构备选库管理。一是要建立和充实拍卖机构备选库,涉及具体项目拍卖时,必须从备选库选聘使用拍卖机构;对备选拍卖机构实行年度考核,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与管理,因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2)利用拍卖机构广泛推介资产,寻找潜在客户,提升资产价值。一是将拍卖与营销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拍卖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优势,加大营销力度,开展市场询价。二是积极营造拍卖竞争氛围,提高资产回收率。三是“以拍促谈”,迫使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人回购债务。
(3)防范拍卖风险。一是充分披露拍卖资产的瑕疵,以防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二是统一协议格式文本,控制违约风险。三是现场提交保留价,控制竞买人、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价风险。四是实行保证金管理。五是现场监控拍卖过程。
3.控制分期付款风险
在采用债权转让类处置方式时,要力求一次变现,但有些买受人因金额较大,无力一次性付款,要求分期付款。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如果不同意分期付款,那么就无法实现该项目的最终处置;如果同意分期付款,又存在着转让后的应收账款重新沦为不良资产的可能性。为此,要落实有关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付款方式引起的二次风险。
(五)选准适合债转股的企业,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完善退出方式
1.选准合适的企业
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一般是指贷款还本拖延,部分或大部已无力付息的贷款,但其价值仍在,生产要素的作用仍在发挥,有可能通过债转股而转化为优良资产。
2.加强对企业的监控
(1)在签订债转股协议时,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在股权结构中的地位,争取对债转股企业的控制权。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债转股取得绝对控股权或取得相对控股权;二是虽没有取得控股权,但通过特别条款取得董事会多数席位。
(2)在债转股协议中,充实一些保证和限制条款,引入回购机制。如要求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要求其实现财产保值、增值。
3.完善退出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应选择在债转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已得到合理安排,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已正常化,市场竞争力已明显增强的条件下,根据企业股权规模、资产质量等状况确定采用上市、转让、回购等方式有序地退出[3]。
四、探索运用其他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利用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
一是直接推荐债转股企业或其他参股企业上市,获得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经过价值提升,在规定的禁售期满后择机出售。
二是对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实施以股抵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完成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取得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禁售期满后择机变现。
三是以商业化不良资产置换待重组的上市公司股权,完成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取得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采取一系列经营重整措施,如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提升股价,禁售期满后择机变现。
利用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实际上就是债转股、资产重组、股权经营等处置方式的组合,其基本的操作流程就是:介入―重组―提升―退出,最终实现商业化不良资产大幅增值。
(二)利用金融资产交易所处置不良资产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助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平台,实施转让类处置方式,主要做好资产营销、处置项目公告和交易挂牌等三个环节的业务对接:
1.资产营销环节,把资产管理公司系统网站营销的资产同步放到金交所营销。
2.项目处置公告环节,做网站和报纸公告的同时,提交金交所做项目处置公告。
3.交易挂牌环节,准备拍卖、竞价等适合交易所交易的项目,上金交所交易。
参考文献:
[1] 李晓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营销:理念、问题、对策[J].金融研究,2003,(1):7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