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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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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范文第1篇

一、政策依据

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依据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

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

〔2017〕9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孝感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孝人社规

[2017]2 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悟政办函

[2018]60 号)。

二、享受健康扶贫对象

享受健康扶贫对象:是指经县扶贫指挥部确认的享受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待遇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增农村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 体”医疗保障待遇。不是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可享受医 疗保起来的待遇。有 8 种情形和只享受四项政策的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不能享受“四位一体”“985”的结算待遇。

三、我县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

总体保障目标: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补充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 90%;门诊重症大 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 8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 5000 元以内。

(一)资助参保:全额资助所有享受健康扶贫对象参保

缴费。

(二)基本医疗待遇

1、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符合医保三目录

的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 50%的比例支

付,一个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不纳入四位一体

结算。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就医的,每人

每天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元(含按规定支付的一般诊疗费)。

在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

就医的,每人每天最高支付限额为 25 元(含按规定支付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一般诊疗费)。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纳入门诊慢性病病种有 12 种分三档。

一档: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子宫内膜

异位症为 800 元;

二档:患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

炎、中风后遗症为 1200 元;

三档: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帕金森综合症、癫痫、

肝硬化为 1600 元。

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疾病的,支付限额按其中最高一种慢3

性病限额标准执行。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经医保经

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个保险年度内,其治疗发生的合规门

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 50%的比例

支付,纳入“四位一体”“985”结算。

3、门诊重症待遇

门诊重症共有 25 种,即:重型精神病、脑瘫、地中海

贫血、血小板减少症、红细胞增多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

贫血、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

症肌无力、干燥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病(皮

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银屑病(泛发型)、溃疡性结肠炎、

克罗恩病(克隆病)、间质性瘤、肝豆状核变性、中枢神经

系统脱髓鞘疾病、lgA 肾病(无高血压及轻度蛋白尿或孤立

镜下血尿除外)、肾病综合症(微小病变除外)、儿童生长发

育障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器官移植(非抗排斥治疗)、

慢性肾功衰(非透析治疗)。

患有门诊重症的人员,随时申请,及时审批,及时享受

待遇。其待遇标准为:一个保险年度内,其治疗上述疾病发

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 600 元起付线以上合规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 50%的比例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

额为 3 万元,参保居民患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疾病的,年度

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变,纳入“四位一体”“985”结算。按

现行政策,只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县级及

县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才能纳入报账范围。4

在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体外循环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与

兜底管理。

4、住院待遇

住院含一般疾病住院和门诊视同住院两种类型。

门诊视同住院:参保居民经审核认定的恶性肿瘤放化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和在二级以

上综合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

院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县

外大悟县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三目

录规定范围(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时,

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县内一级医疗机构、惠民医

院住院起付线为 100 元,报销比例 90%(普通人员为 200 元、

85%);县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80%(400 元、75%)。孝感市本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500 元,报销比例 65%(800 元、60%);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

起付线为 1200 元,报销比例 55%(1200 元、50%)。

年封顶线: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

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重症及住院待遇合并计算,每人每年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2 万元。纳入“四位一

体”“985”结算。

实行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县内一级医疗机构和县

惠民医院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不超过 3%;二级不超过 8%;市5

本级(及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 10%。规定比例内的政策

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补充保险按

1:9 的比例分担;超出规定比例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定

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重症及住院

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合

并累加计算,起付标线准为 5000 元,5000 元以上至 3 万元(含)

以下部分报销 60%,3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

7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

(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待遇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而发生的

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基本医疗救助

等多重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民政

重特大疾病救助,具体分段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封顶线按现

行民政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执行。

(五)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保险兜底待遇

县政府按 200 元/人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充

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

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和民政医疗救助后,仍未达到健

康扶贫医疗保障目标任务标准的,给予“985”兜底保障。

(六)其他特殊情况医疗费用的处理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6

和住院分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

未达到健康扶贫医疗保障目标任务标准的,由补充保险补齐

待遇。

参保居民因流产、引产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

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本细则第7

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的(精神病除外);

不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紧急抢救除外)发生的医疗费

用。

四、住院转诊管理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以县内诊疗为主,因病情确

需转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

院业务院长或医务科主任亲笔签字同意后(医务科主任签字

率不得超过 10%),方可转县外就医。且只能转诊到孝感市中

心医院、孝感市康复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

南医院、武汉总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等六家

大悟县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因紧急抢救先行转院的,

须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转诊手续。未按规定报备或未按

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范文第2篇

为推动xx县健康扶贫工作,助力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8月,县人大代表教科文卫民族专业小组深入县卫计局、民政局、人社局和定安镇、潞城瑶族乡、者苗乡、六隆镇等乡(镇),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现场交流、入户走访、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健康扶贫工作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健康扶贫基础。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健康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出台《xx县健康扶贫工程“五个一行动”实施方案》《xx县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x县健康扶贫医疗保障联动工作方案》《xx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xx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等政策性文件,厘清了专业部门职责,明确了各专业部门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并将健康扶工作纳入了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内容。二是精准识别到位。以核实核准的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为重点,组织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集中对扶贫对象前期患慢性病、大病情况进行进村入户调查筛查,摸排识别,精准统计,确保不漏一个“因病致贫”的贫困户,为实施医疗健康救助和动态监管奠定了基础。经动态管理核实后全县建档立卡因病致(返)贫贫困户x户x人,因病致(返)贫下降幅度x%,达到了健康扶贫考核指标“每年因病致(返)贫数应逐年下降,下降率需达到1%以上”的规定。

(二)强化政策落地,全力推进健康扶贫。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2018年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数x户共x人,每个贫困人口享受城乡医保缴费补助每人108元,x人缴费补助总金额x万元,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100%。二是住院报销比例逐步提高。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及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报销95%;二级,报销80%;三级,报销x%;自治区三级,报销x%。三是民政救助全面落实。城乡特困人员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x%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x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x元;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x元。2018年1—8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出x万元。

(三)强化三大保障,提升健康扶贫服务能力。

1.落实“三个一批”,集中精力抓统筹保兜底。一是加强医疗救治,推进大病集中救治一批。目前全县患有9种大病的贫困患者x人,已集中住院救治x人,救治比例x%。二是实施公卫提升行动,推进慢病签约服务一批。2018年上半年,管理高血压患者x人,签约服务x人,签约率x%;管理糖尿病患者x人,签约服务x人,签约率x%;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x人,签约服务x人,签约率x%;管理结核病患者x人,签约服务x人,签约率x%。三是健全医保提升机制,推进大病重病兜底保障一批。进一步整合政策、统筹资金,对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救治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健康扶贫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五位一体的健康扶贫兜底保障机制,确保健康扶贫不落一人。

2.实施“五个一行动”,全力推进医疗扶贫。通过建立一份健康档案、提供一份健康教育处方、落实一名家庭签约医生、建立一项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购买一份健康扶贫保险等“五个一行动”健康扶贫措施,实现五个100%,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100%,大病保险覆盖率100%,预防保健覆盖率100%,家庭医生签约率100%,健康扶贫保险参保率100%。

3.优化诊疗程序,实现结算便捷化。实行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农村贫困患者住院无需缴纳押金,与医疗单位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即可住院治疗。2018年1至8月,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住院x人/次,住院总费用x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x万元,大病保险赔付x万元,民政医疗救助x万元,民政临时救助x万元,政府兜底x万元,报销比例x%。县级三家公立医院和所有乡镇卫生院统一建立贫困人口“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县域内住院“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建档立卡贫困户就医。

二、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健康扶贫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一是配合意识不强。少数乡、村、组干部认为健康扶贫是卫计部门、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的职能,与本职工作“关系不大”,主动参与度、配合度均较差,基层干部作用发挥效果不好,导致健康扶贫政策宣传效果不理想。二是理解政策有偏差。群众对健康扶贫政策的限制性条件缺乏理解和支持,从以前的“小病不看,大病小看”到片面理解政策,主动要求“小病大治”,甚至为了解决个人自付费用问题,出现盲目要求住院、要求长期住院等与医疗行业规范相悖的现象。三是对政策研究不透彻。大多数基层干部对健康扶贫政策也只是概面了解,面对群众具体的政策咨询也说不清道不明,政策宣传效果不尽人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村卫生室硬件建设有待加强。部分村卫生室墙体损坏、天面漏水未得到及时维修,不能正常使用;基本设备简陋,信息化办公设备缺乏,不适应当前业务要求。二是村医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县165个行政村共有157个村卫生室,实际配备村医132人,25个村卫生室无村医。其中,68个贫困村卫生室虽均配有村医,但具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只有2人,其他均为乡村医生资格;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仅4人,其他均为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学历;年龄45岁以上25人,60岁以上2人。村医的整体素质偏低,业务水平不高,特别是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欠缺。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不高。当前,我县x户x人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进行了家庭医生签约,签约率达100%。基层医疗单位以健康扶贫门诊慢病筛查为抓手,同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病签约率虽达到60%以上。但真正投入的专业医师较少,提供的服务内容缩水,服务质量偏低;交通工具严重缺乏,给随访服务带来很大不便,出现重签约轻服务现象,签约服务流于形式。

(四)非贫困人口与贫困人口之间的医疗保障政策差距较大。部分贫困户利用“先诊疗,后付费”的便利及住院报销更加优惠的政策,本来门诊就诊就可以解决的却选择住院治疗,小病大养;有的贫困患者一个月因小病就来住院3次,把医院当作疗养院。这既占用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又增加医保基金支出,将造成医保基金缺口更大。健康扶贫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出台优惠政策多,报销标准高,减免幅度大,“五位一体”的健康扶贫兜底保障机制基本解决了绝大部分困难群众的就医问题。相比之下,农村非贫困人口享受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报销优惠减免均与贫困户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大病保障方面更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撑,一旦患大病即面临极大的致贫风险。由于医疗保障政策有差别,导致非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险参合率不达标,只能由当地乡(镇)政府来填补,给乡(镇)政府增加不少压力。

三、工作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健康扶贫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并不是卫计部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的独立责任,是被涵盖在全县扶贫政策内容之一。要多形式多途径加大健康扶贫政策宣传力度,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政策培训,强化宣传针对性,形成健康扶贫政策全社会大宣传、大普及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健康扶贫政策宣传力度,发挥政府在政策宣传资源和力度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宣传动员,采取网络平台、微信、QQ等信息手段,扩大宣传。组建由乡镇干部、帮扶干部、村组干部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乡村医生共同组成的宣传队,深入村屯、农户进行宣传,让广大的贫困人口知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必须兜底保障,总费用报销达90%以上,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健康扶贫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健康扶贫工作的满意度。

(二)切实解决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问题。一是加大投入,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加大投入,各乡镇要做好村卫生室建设用地、房屋提供等基础性工作。县卫计局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尽最大努力解决基层在专业技术设施设备配备等标准化建设要求方面经费不足等问题。通过加大投入,每个村卫生室要达到面积80㎡且分有治疗室、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四室的标准要求。二是夯实队伍,着力提升乡村医生能力。按照2000人口以下的村须有1名村医、2000人口以上的村设有2名村医并持有村医证的要求,高度重视和推进乡村医生的招录和培养,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缺乏问题。解决好乡村医生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差、医疗规范落实差、诊疗能力及水平低等关键性问题,提升村医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各项制度并上墙,明确职责任务;严格村医上岗准入制度,确保村医在岗,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期药品及时下架,严禁违规开展输液业务。

(三)切实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健康扶贫是脱贫攻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是健康扶贫工作重中之重,是脱贫摘帽必须核验的内容之一。因此,抓紧抓实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尤为重要。一是定期开展随访活动。按照健康扶贫工程“五个一”的要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每个季度至少随访一次,每年至少随访四次。二是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在随访活动中,要根据不同人群不同患者制定不同的健康教育处方,做到“一人一策”,对症下药,解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而不约,约而未感”等问题,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成效。同时,要在随访时填写好家庭医生签约手册,完善签约手册的每一项内容,并做好每一次随访的记录,包括随访活动的影像及文字记录,以备查阅。三是创新工作方式。建议建立健康扶贫APP,方便家庭医生随时了解签约对象情况,患者也可以随时向家庭医生咨询病情,以达到信息推送“零距离”、对接帮扶“零障碍”。四是做好基本公卫、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提供用药和就医方便,满足签约居民健康需求,提高签约居民的获得感和感受度。五是整合交通工具资源,缓解随访服务用车不足问题。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健康扶贫政策的监管。严格按规定落实医疗机构控费管理,切实减轻贫困对象就医负担;积极做好贫困对象引导工作,针对贫困人口对多品种、高品质药物期望与基本医保结算政策限制的矛盾,加强政策宣讲和引导,杜绝“小病大养”,真正发挥健康扶贫政策基本保障作用。积极推进人、财、物等医疗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大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投入,提升基层诊疗服务能力;研究出台非贫困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专项资金,对非扶贫对象年度住院费用巨大因病致贫的给与政策支持和专项救治。

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范文第5篇

当前,重大疾病经济负担已成为贫困群体致贫返贫的重要因素。我们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最艰巨的任务是健康扶贫,最突出的短板也在健康扶贫。应坚持以村为主,综合施策,精准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位患者。为此建议:

一、把我省健康扶贫{入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抓紧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一是做好因病致贫返贫户的核实核准工作,在保障贫困群众“病有所医”方面突出精准识别。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人口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扶贫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省级层面的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包括因病致贫返贫家庭相关情况、社会救助项目、救助频次和金额等信息,并逐步实现相关信息联网共享、适时监测、动态管理。二是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措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在医改试点地区的选择和大病保险等方面向贫困人口较多、卫生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因病致贫返贫比例高的贫困地区加大倾斜力度。通过医疗公共品供给侧改革,提高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三是科学确定医保药品目录,将治疗必须的、不可替代的进口药、罕见药、新药特药和器材纳入医保报销目录。

二、加大对我省基层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力度,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有效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一是通过定点帮扶和强化培训两手抓来完善我省农村全科医生队伍。优先为贫困家庭提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通过签约医生对因病致贫返贫家庭进行分类医治。二是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接收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建立引导医务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政策激励机制,对通过医联体、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方式积极帮扶基层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晋升、科研经费获取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先和倾斜。三是强调预防为主,提高贫困群体的健康意识,把定期体检和大病筛查纳入新农合或城镇医保范畴。

三、完善我省大病救助和保障制度,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建立健全我省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机制。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应落实好因癌症等大病而发生的大额自付医疗费用进行的再次补偿。有针对性地扩大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和项目。例如扩大包括癌症放、化疗及术后康复的“门特”范围。以“特药救助”、“特材救助”、“特病救助”、“低保救助”等为项目,实施针对重大疾病的分类救助;尝试设立大病救助基金。采用公益基金、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合作的方式,向社会筹募善款,为大病救助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