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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卫生 档案管理 规范化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基本资料,是整个单位工作的主要支撑。我国社区的建设水平的提高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对社区卫生服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规范化的档案管理才能让整个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一、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目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对人们来说还是一个新兴事物,经过初步的研究和探索,对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的分类、功能及管理方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但档案的管理缺乏规范性,大大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次,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的规范化,适合我国加强档案建设的要求。我们都知道,服务档案真实记录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是我国比较重要的档案资源,只有努力提升社务卫生服务中心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水平才能促进我国档案资源建设的正常发展。再次,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管理自动化也要求档案管理必须要规范化。随着信息化和自动化的快速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也逐步向信息化和自动化的方向发展,假如在平时的档案管理工作中,不能规范其管理的内容、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就无法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二、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档案规范化管理意识不强。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中,社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就是简单的保管,很少意识到管理质量的重要性。档案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比如有的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由护理人员、药剂人员等兼当,这样在自己主要担任的工作忙时容易造成档案疏忽管理、粗略管理,致使档案缺项、不完善;或调动、离岗时交接手续的不完善,导致档案管理的混乱。
2.档案室设备不完善。由于受各方面限制,单位在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上比较少,只买一些必不可少的办公用品,几乎没有对其他方面的投入。有的社区机构因为房屋有限,存放档案房间狭小,造成档案与其他文件混放,不利于档案分类、查阅;没有单独的计算机管理档案,造成信息技术不能运用于档案的管理工作中,档案的管理工作还只采取传统的手工模式,包括信息的收集、检索都要人工操作,严重影响了档案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3.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档案收集的效率低下和管理分散的主要原因就是档案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工作人员对档案中重要信息材料的重视程度不够。管理的分散也造成材料的统一收集受阻,从而形成档案的收集效率低下,档案管理与信息管理失去了联系,导致档案工作失去了完整性。
三、档案规范化管理的策略
1.创新档案管理工作理念。对于档案的管理不能把眼光只盯在档案的收集和保管上,而要改变传统观念,真正树立起利用和服务的主导思想。要从档案的保密性和档案查询的便捷性入手,按统一标准编制检索工具,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人员的人事档案为主来具体展开档案的编制研究工作。
2.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网络是实现档案管理自动化的有效途径,要真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网络,必须由各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与档案管理员为组员的三级网管模式。建立综合档案室,专门配备档案人员负责档案工作,这样在查询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时会更为便捷。
3.增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近些年,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整体的现代化程度较低,主要原因是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一直以医疗为主要任务,缺乏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严格考核,在日常工作中会导致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该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再加上人员数量、设备陈旧和经费少等诸多因素,档案的管理工作经常面临尴尬的境地。因此,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要增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意识,积极培养他们的知识理论,让他们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从而使他们积极自觉地参与到档案管理的工作中。
4.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的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样才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依据《档案法》等法律,结合本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积极完善档案管理的保管与收集、借阅与归档、保密与销毁等制度,特别是要完善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制度,对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参考文献:
[1]曾梅.社区卫生服务,任重道远[J].北京观察,2000,7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切实加强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强化区、镇两级政府责任,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把卫生投入重点、工作重心转向基层。
2、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
3、坚持保障基本。保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需求。
4、坚持资源整合。优化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合理共享部分检查、检验项目结果,真正实现“双向转诊”和“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就医模式。
(三)改革目标
经过2-3年的努力,初步形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模式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政府投入保障、医保预付管理、患者就医下沉、考核监督强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基本实现“医疗费用低廉、诊疗水平优质、服务功能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
1、减免门(急)诊诊查费。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就诊的居民可享受减免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的优惠,医保对象发生的减免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其余居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村卫生室也享受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由市、区、镇财政分担。
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约定服务的对象,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院的,接收转诊的医院建立“绿色通道”,并给予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半的优惠。
2、规范服务降低费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从机制上转变趋利性医疗行为,认真执行部分检查、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制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3、降低社区的药品零售价格。
依托药品联合采购平台,降低药品成本,控制药品加价率在15%以内,积极推广临床疗效好的廉价药品的使用,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4、巩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各级政府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补偿标准,人均资金拥有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逐步缩小与城保之间的差距。
小城镇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合作医疗门诊保险的,人均所需资金由医保部门按有关文件精神从其个人帐户中予以划拨。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推进住院记帐式结算和村卫生室门诊实时结算工作,方便参保百姓。
(二)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水平
1、推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医疗资源纵向整合机制。制订鼓励和引导三、二级医院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工作的有关政策。
完善骨干全科医师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三、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应的人才和技术支持,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水平。
推动建立上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力争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下沉到社区诊疗。
2、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
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执业医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0%,在岗注册护士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35%,在岗医技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
3、加快全科医师队伍建设。
加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力度,加强全科医师社区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全科医师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临床医生取得全科医师资格,到2010年,全科医师占社区执业医师数的5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返聘70岁以下的三、二级医院退休医师,转岗和返聘的医务人员都要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建立管理制度。
4、加强社区公共卫生人才和乡村医生培养。
制定和实施社区公共卫生医师、护士岗位培训计划,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工作水平。以乡村医生学历教育为基础,加强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技术水平。
5、吸引适宜医学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要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适宜医学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逐步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三)切实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和标准
1、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为社区人群和各类场所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机构,主要功能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综合服务。
2、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根据区行政区划设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点。原则上一个街镇(金山工业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可根据社区地域、服务半径和人口分布状况合理设置分中心;原则上城区按3-5个居委会或1-2万人口设立1个服务站点,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卫生室,人口规模较大或偏远地区的原村卫生室可予以保留。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设置,门诊以全科门诊为主,不设专家门诊和联合病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服务项目。
3、推广全科团队服务模式。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居民家庭”“三站式”服务,落实责任区的健康管理责任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以户为单位的健康管理全覆盖,实现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临床与预防工作间的信息共享。
4、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巩固中医药服务社区示范点建设,加强达标创建单位建设,进一步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全科医师培养和基层卫生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培训,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四)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改革
1、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经费、基本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对核定的合理收入与合理支出的差额部分,政府要予以全额保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全部业务收入上缴区社区卫生服务结算中心专户。
区卫生局、财政局建立与收支两条线管理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督查制度,确保政府资金的有效利用。
2、实行医保费用预付制管理。
按照“保证医疗,减少浪费,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医保总额预付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预付额度。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医保费用控制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降低医保门诊均次费用、复诊率和住院床日费用,将费用控制在规定的医保额度内,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保费用增幅控制在全市平均增幅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新增医保对象就医所发生的合理超支费用,可由医保基金补助。
3、改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入分配机制。
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分配总量,切断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检查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建立与服务工作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挂钩的分配制度,并适度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医务人员收入增长机制。
4、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实现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的“五个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从事“六位一体”服务。
建立与服务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挂钩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提高乡村医生积极性。按照有关政策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保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
5、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考核监督机制。
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位一体”服务功能相匹配,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的绩效考核机制。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满意度的考核,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区卫生局要加强业务考核和指导,强化行业管理和质量控制,加强对医疗检查、治疗、用药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和医用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健全机构
组建金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研室、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规划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检查指导。
成立金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设在区卫生局内,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公益,确保投入
充分发挥区、镇两级政府在提供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建立全区统筹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经费、基本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补偿,并逐年递增。
20*年,确保预防保健经费达到户籍人口40元/人,外来常住人口20元/人;基本运行经费达到户籍人口50元/人,按实核拨,实行封顶;确保社区卫生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和维修、人员培训等专项经费的投入。其中预防保健经费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基本运行经费逐年递增。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区政研室负责政策调研,给予政策指导,并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区卫生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相适应的有关配套文件;推进区内卫生资源纵向整合,推进双向转诊和就医下沉;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考核,切实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到位,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研究制订促进基本医疗服务重心下沉的综合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收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和考核,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利民优惠政策专项经费。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镇两级政府投入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及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审计和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人事局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定编定岗、岗位管理;制订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进社区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流动的有关政策。
区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用房,并依法加强监督。
区民政局按照有关精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完善的*卫生服务新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区域统筹的原则。按照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的整体要求,科学制定*区卫生发展规划,以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前提,以区级卫生资源整合为重点,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统筹推进区域卫生资源布局结构调整,实现全区卫生资源的科学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卫生资源的功能,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良好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2、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举办医院的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对区级卫生资源实行布局和机制体制上的“三转两调整”精神,区政府在保持管医职能不变的同时,办医重点转向体现公益性质、有利于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等职能的社区卫生,区政府将在控制全区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加强和充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引导推动区级医疗卫生资源整合,进一步激发区级医疗卫生资源的活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3、坚持规范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社区特色医院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发挥情况的督导考核,真正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便民利民的目的。
三、工作目标
1、整合区级医疗卫生资源。根据市政府[20*]402号文精神,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对区级医院作如下转型调整:*人民医院和市手外科医院合并,性质为由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股份合作制医院;区中医院按市政府“三转两调整”的要求逐步实施到位;*市第六人民医院向社区特色医院转型,建成面向全市的爱心护理医院。
2、理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按照每个街道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区内河埒、荣巷、蠡湖、蠡园4个城区街道各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区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摘除原医院(卫生院)的牌子,实现转型到位。中心为政府举办的公益类股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由区、街道两级共同投入,街道和区卫生局共同管理。各中心主任经区卫生局和各街道协商后由卫生局发文任免。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实行财政差额拨款。每个街道根据需要,按人口分布情况相应规划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实行一体化管理(详见附表1)。
3、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法人制度,实行“三独立”管理,即独立法人、独立帐户、独立运行。同时撤销原街道卫生所和医院(卫生院)建制,核销编制。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根据市编委的人员配置标准核定为287人(详见附表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人员聘用实行定编定岗。上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首先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不足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4、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硬件配置。根据市政府(锡政会纪[20*]172号)要求,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设置床位50张。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区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区级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统筹协调全区城市社区卫生建设推进工作。区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编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相关街道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按要求切实将相关工作及时推进到位。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上海市22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查内容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中医科设置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师数量及中医药人员的数量、职称及学历共5大类24项。
1.2调查方法
采用统一调查问卷,由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下发调查通知,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专人填写,统一回收。
1.3质量控制
调查数据填写后,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对收到的调查表及时复核、补缺;对有疑问的数据用电话询问进行逻辑纠错;汇总后的数据由区(县)卫生局医政科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1.4数据分析
应用Epidata 3.1软件建立数据库,采用双人同时录入,核对好的数据利用SPSS 11.5及Excel软件进行描述及分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数据对全市所有22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出调查表,回收224份,回收率98.7%。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中心城区7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郊区(县)13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所乡镇卫生院。9个中心城区平均每区有7.89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个郊区(县)平均每区(县)有15.3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2服务人口
224所被调查机构所辖服务总人口数为15 494 868人,平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为69 174人。中心城区71所调查机构平均所辖服务人口数84 571人;郊区(县)153所调查机构平均所辖服务人口数62 028人。
2.3中医科设置
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212所设置中医科,占调查机构的94.6%。其中中心城区中医科设置比例为100%;郊区(县)中医科设置比例为92.2%(141/153)。
2.4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共17 885人,平均每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人,最少的12人,最多的206人,其中中心城区7 581人,平均人数为106.77人,郊区(县)10 304人,平均人数为68.24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医师占43%,执业助理医师占9%,药剂人员占9%,其他人员占39%(表1)。
2.5中医药人员配置
2.5.1人数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9 370人,占卫生技术人员的52.39%;中医执业医师(含助理执行医师)为1 050人,占卫生技术人员的5.87%,占执业医师总数的11.21%;中心城区平均每个中心7.20名中医师,郊区(县)平均每个机构3.52名中医师。
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药师76名,占执业药剂师的18%,占药剂人员的4.8%,其中中心城区26人,平均每个中心0.37人,郊区(县)50人,平均每个中心0.33人,169家中心没有中药师,占总机构数的75.4%。
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类别全科医师1 189名,占职业医师数的15.47%,其中中心城区634名,平均每个中心8.93人,郊区(县)555名,平均每个中心3.63名。
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
2.5.2职称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有中医师(不含助理中医师)共938人,高级职称62人,占6.61%,中级387人,占41.26%,初级职称489人,占52.13% (表2)。
2.5.3学历22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有中医师(不含助理中医师)938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233人,占24.84%,大专学历395人,占42.11%,中专及以下学历310人,占33.05%。 (表3)
3讨论
3.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不平衡
本次调查显示,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服务人口数平均为84 571人,郊区(县)所辖服务人口数平均为62 028人。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所辖服务人口数甚至超过20万,中心设置不平衡。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大中型城市,政府要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已经达到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高限。
3.2郊区(县)中医科建设不到位
本次调查显示,94.6%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有中医科,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有中医科,而郊区(县)只有9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仍有7.8%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未设置中医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0省市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现状调研》结果显示,2003年底与2001年相比,设有中医科室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60.5%上升至74.6%[1]。《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中医科。此次调查结果虽然高于全国水平,但也要看到郊区(县)中医科设置比例偏低,有的郊区(县)甚至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3.3全科医师(中医类)匮乏
2001年全国开展的“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显示,卫生院中医医师占医师的18.61%[1],而本次调查上海市的中医师比例为11.21%,低于2001年全国水平。2006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指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至少配置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本次调查显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为1 549.49万人,依据文件每万人3名全科医师来计算,共需4 648名全科医师数,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中医类)774名,临床类3 874名;本次调查显示,2006年全市临床类全科医师为1 189人,则全市临床类全科医师缺口为3 874名;2006年全市无中医类全科医师,所以其缺口为774人。
3.4中医执业医师素质城乡差距明显
从职称来看,中医师主要以初级为主,占52.13%,中级职称占41.26%,高级职称占6.61%,与2001年全国“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数据相比,城市街道卫生院中医从业人员初级职称占60.32%,中级职称占34.92%,高级职称占4.76%[1],上海市中医医师的职称情况好于全国2001年水平,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有所增加,初级比例有所下降。从学历来看中医师主要是以大专学历为主,占42.11%,中专学历占33.05%,本科及以上学历占24.84%。2001年全国“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城市街道卫生院中医医生本科及以上学历占10.48%,大专占27.30%,中专及以下学历占62.22%[1],上海市中医医师的学历情况好于全国2001年水平。但仍应看到中医执业医师大部分职称、学历比较低,拥有高级职称中医师的机构较少,有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甚至没有设置中医科,这些情况无法满足2006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拥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的要求。同时也要看到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除郊区(县)执业助理医师均数略高于中心城区外,其他人员中心城区均数均高于郊区(县),尤其是中心城区执业医师均数比郊区(县)多16人,中心城区中医执业医师均数是郊区(县)的2倍、中心城区临床类别全科医师的均数接近郊区(县)的3倍,以上情况均说明中医执业医师城乡差距问题[2]。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和完善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能力与质量。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发展应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结合起来,根据区域服务人口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3]。《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大中型城市,政府要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此,应在居民聚集区适当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提高居民就医的可及性。② 重视中医科的建设,建设和完善中医科是当务之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是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枢纽和桥梁,如果没有中医科,社区中医药工作就是空中楼阁,中医药就无立足之地,中医药优势与特色同时也就无从发挥。即使有了中医药人员也会改行或西化。因此加强郊区(县)中医科建设是健全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重点,应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标准、考核评价制度和质量控制。③ 加强社区卫生中医药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是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中医药适宜技术得以开展的前提。应加快建立健全培训网络,落实培训机构,规范培训管理,把培养合格的中医全科医师作为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大学培养中医全科医师基地作用。同时,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岗位特点,分层次和阶段进行中医药知识的在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从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考虑,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重点做好郊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人力培养,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郊区(县)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高学历年轻人到郊区(县)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就地岗位培训,分批轮训,并在每年的工作考核中增加相关内容,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继续加强现有的中医执业医师岗位培训,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培训,并加大对郊区(县)的培训力度,培训机会、经费等要适当向郊区(县)倾斜[4]。
4参考文献
[1]陈珞珈. 十省市中医药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M].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2]陆超娣,施永兴,严非.上海市21所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示范点人力调查与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06,10:1587-1588.
[3]闫东方,施永兴,宋佩秋.上海市老年护理医院现状与发展研究[J],社区卫生保健,2002,10:177-18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