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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会精神,明确目标。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积极主动和扎实认真地做好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学校成立“防欺凌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防欺凌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专题会议,集中学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
三、完善制度,制定预案。制定和完善了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签订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责任书,将安全工作列入教师期末考核内容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防校园暴力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事故处置防范和处理预案》、《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明确了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四、宣传教育。学校集中对学生开展了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了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的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学校利用主题班会、教育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学校经常开展法制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感恩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防范能力,预防、避免、抵制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三防”建设。一是提升学校“三防”建设水平。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配备保安,建设标准化警务室,安装“一键式”报警,安装校园全方位监控系统,无盲区、无死角。配齐强光手电、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盾牌、安全叉、橡胶棒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
二是强化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学校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做到上下学等重点时段有专人防守。我们针对学校周边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认真开展整治活动。中心校选派专人深入到学校督导检查日常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了安全文明校园的创建;派出所进一步加大了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所和出租屋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打击了学校周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了学校周边的治安秩序;食药监部门对学校周边餐饮业和食品业多次进行了突击检查,查缴过期、掺杂使假食品5种,打击了违法经营行为;派处所所还选派专人到校为学生上了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其它相关部门也都分别对自己所管辖的范围进行了检查执法。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协作,使学校周边环境有了明显改观。
据媒体报道,2014年至2016年,仅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严重暴力事件就多达60多起,其中不仅有暴力殴打,更有逼着衣服、喝尿、吃大便、塞垃圾箱,乃至造成死亡等等极端情形,一次次引起社会舆论哗然,使人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培育人的校园却屡屡发生如此恶性事件?这到底是我们的孩子出了问题,还是学校教育严重缺失,抑或是我们这个社会出了问题?
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八部委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舆论一片赞誉,认为依靠这一“武器”来一次全面整治,就能杜绝校园欺凌现象。笔者身处教育一线,对校园欺凌的复杂性有着切身感受,破除校园欺凌的症结,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次大规模的专项整治,更需要遵循“人”的教育目撕凸媛桑检讨并改进我们的教育制度、教育方式方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整套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园欺凌教育、预防、整治、善后等规章细则,并纳入学校教育管理、文化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方能遏制校园欺凌势头的上升蔓延。
以《焦点访谈》披露的小华的遭遇为案例,我们从中能得到哪些启示和反思呢?首先,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该如何界定?挪威学者丹・奥威斯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同学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欺凌并非偶发事件。由此释义,校园欺凌一般是指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造成其身体或心理上伤害的行为。
小华在一年多时间中遭两个“小霸王”随时传唤购物、倒垃圾,并用烟头烧小华的枕巾,脏水倒被褥等。但“小霸王”并不认为存在“欺凌”,是和小华“闹着玩”,班主任、学校也不认为存在“欺凌”,因为小华身体并未受到暴力伤害。而事实却是,小华的心理因欺凌发生了畸形变化,最终走上“自残自杀”路,实际危害特别恶劣严重。
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龙迪认为:小华长期处在人际暴力的环境中,生理和心理上的自我调节功能受到干扰和破坏,所以用自伤的行为来缓解情绪。这到底算不算欺凌?谁来界定欺凌?就目前而言,国家权威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对何为校园欺凌还未作出具有效力的界定,更没有制定出专门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当前,对于欺凌,往往看重的是被欺凌者身体外在的伤害以及造成的肉体伤害后果,只看“结果”,忽略“过程”,因此小华的“欺凌者”不承认存在欺凌也就在所难免了。
其次,社会呼吁“法律介入”治理校园欺凌现象,那么,怎样用法律武器介入?由谁来“介入”?如何“介入”?
面对日益蔓延的校园欺凌现象,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我认为可从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入手。
教师心态务求阳光
这样说绝没有指责教师的意思。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相当一部分教师心态不够健康阳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校园欺凌的主角基本都是“双差生”,面对这样的学生,中老年教师往往有意无意地会拔高对他们的要求,却总也收不到理想的教育效果。青年教师通常会以极大的热情和“潮”“酷”的方式来教育这些学生,而学生则多报以冷漠和反叛,导致教师心理产生极大的落差。久而久之,教师们无法以积极、宽容的心态去教育这些学生,用有些教师的话说,看见这些学生,心理上就要经历一场“折磨”。教师缺乏阳光心态,师生敌对情绪严重,教育就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
为此,教师要有正确的教育理念,有足够的爱心与宽阔的胸襟,要像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对待那些“问题学生”。山西康杰中学的一条标语很值得我们反思:“要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的优点,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缺点。”陶行知先生教育学生的“三块糖的故事”,至今仍值得我们借鉴。要充分发掘我们的爱心和智慧,探索育人艺术和技巧,尽量使我们的孩子在校园生活中多一些阳光、少一些乌云。只有我们教师的心态阳光了,学生的心态才不至于冷漠。阳光的教师肯定能教出阳光的学生,阳光的学生自然不会去欺凌他人。
学校发展务求多样
近年,河南省提出了学校发展多样化的战略思想,并推出了十大示范校,这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对于普通中学来讲,由于学校定位的原因,整体发展不可能从根本上走向多样化,但丰富学生在校生活,使学生日常生活多样化,应是遏制校园欺凌的良策之一。在抓好学生学习、确保其成绩稳定的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可以使学生有充实感、幸福感。例如,“阳光大课间”“五分钟展示”“周末社会实践”,以及社团活动、学校开放日、校园艺术节等大型活动,都可以使学生对学校产生“家”的感觉,对团队产生认同感和依赖感。学生如果能在充实愉快的环境中成长、进步,精神充实、丰富了,自然就不会有那么多无名之火,也就不会无事生非、随意欺凌他人了。
学校管理务求精细
有些学校强调精细化管理,把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安排精细到时、分,每个时段都有充实的内容,都有落实主体和监督主体,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节奏、有秩序。虽然这种精细化管理颇受诟病,但确有实效也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学生每个时段都有具体的任务和严格的要求,也就无暇去实施欺凌行为了。例如,林州一中《学生日常管理制度43条》极为精细,把学生的日常行为纳入一个完整的管理机制之内,学生时时都有必做的事和必守的规矩。这看似“严酷”,却杜绝了可能发生的欺凌现象,也最终造就了这所豫北名校。
自主管理务求创新
高中生正处于青春叛逆期,总想摆脱大人的管束。针对这种特点,我们要因势利导,重视学生的自主管理,使之在教师的精心指导下大胆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学校的大型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实践活动可以完全交由学生来组织实施,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处理也可让学生参与。可以有意识地培养一支品质好、有能力、有热情的志愿者队伍。一方面,志愿者可以及时察觉、反馈校园欺凌的讯息,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有效预防、化解校园欺凌事件;另一方面,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定班规、自定违纪惩戒方式、相互间交心互助、定期组织家访、推出和培养不同类型的典型等,可以使班级充满凝聚力,把班级打造成令人留恋的大家庭。如此,校园欺凌现象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
心理教育务求实效
参与校园欺凌的学生心态多有问题,性格也不健全,急需心理指导及矫治。当前,不少学校都设有心理咨询室,配有心理指导教师,也经常请专家做专题报告。而事实上,有些心理咨询室形同虚设,有些讲座往往过于“高大上”,解决不了真正的难题。因此,我们的心理教育必须开阔视野,创新思路。其一,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可以邀请有素质、有思想、有丰富教育子女经验的家长参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在家长会上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对问题学生进行开导、劝说。这些“身边人、身边事”能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其二,培养“学生专家”。可以在学生中选拔一批有爱心、善思考、会沟通、有威信的学生,对他们进行一些基本的心理知识培训,更好地发挥他们与学生天然亲近、易于沟通的优势,及时处理学生中的一些心理问题。这些工作如能融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且长久坚持,定能收到那些“高大上”的心理教育所收不到的效果。
防治校园暴力,这回出招挺细
日前,多部门联合《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不仅明确要“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也提出了关注学生有无精神恍惚、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多次实施暴力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等具体举措。专家指出,任何情境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允许,必须做好早期发现,惩戒和教育并举,防止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欺负弱小、敲诈勒索、言语和肢体伤害……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日前,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之后,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针对学生欺凌问题联合《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从有效预防、依法处置、形成合力3个方面,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提出了要求。
与以往不同,《意见》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如“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等。
事前
消除“未成年人不需担责”的错误认识
《意见》提出,针对欺凌、暴力进行全面教育,强调“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意在坚决对欺凌、暴力说“不”。
“在施暴者的心中,欺凌行为常常被认为是可以容忍的。”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分析,在这种错误认知的指导下,欺凌和暴力才会屡见不鲜。《意见》明确,任何情境下以任何形式诉诸暴力,都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在中小学生头脑中树立“欺凌害人害己”“违纪违法必究”的观念,才能指导他们正确判断身边的欺凌、暴力现象,从根本上瓦解欺凌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
有效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心防”和“人防、物防、技防”同等重要。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程斯辉谈到,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物防与技防已受到相对的重视,人防问题也有相应的责任制度规定。这次多部门出台的防治学生欺凌与暴力的《意见》,将学校安全管理视为预防学生欺凌与暴力发生的重要举措,凸显了“心防”的重要性。
《意见》强调,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程斯辉认为,这正是旨在关注师生心理健康安全。此外,应该对学校的优秀学生、贫困生、心困生、留守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关爱。
事中
早期发现,监控上下学重要时段与路段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范国睿认为,每一起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施暴者、被施暴者双方都是受害者。被施暴者一方,身心受到伤害;施暴者一方,人格也会受到伤害。因此,对待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无论是用教育的方法还是法治的方法,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人格与心灵健康。在应对策略上,应当综合运用积极教育、早期预警、现场干预、依法惩处、心理疏导等方式。其中,现场干预一环,是不容忽视的。
那么,校园暴力事件正在发生时,应该如何干预呢?
《意见》特别强调了早期发现的重要性,“重点监控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
“早发现,是迅速、妥善应对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础和前提。”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耿申认为,学校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全体教师和学生家长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家长能够从学生的行为、情绪、衣着、用品等方面发现卷入欺凌和暴力事件的迹象,及早发现尚处隐秘期的欺凌和暴力现象,并且实施早期干预,将欺凌和暴力遏制于萌芽阶段。
范国睿指出:“《意》要求,在地方和区域层面,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真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此举意在明确多元主体的共同责任,形成合力,不让欺凌和暴力现象躲过各方的视线。
事后
惩戒教育结合,避免校园暴力扩散成网络欺凌
《意见》指出,“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裴涛分析说:“我们要惩戒和杜绝的是欺凌和暴力的行为现象,而不是要讨伐和清算一个个迷失自己的孩子。《意见》的出发点是我们始终相信,每个孩子都可以通过教育改正错误,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意见》还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有专家分析,这提示了作为教育管理者,不是要对施暴学生一味批判、恐吓、全盘否认,而是要帮助他们看到自身行为的不合理之处,理解自己施暴行为的前因后果,并学习用更加健康积极的方式实现合理的目标。这样才能惩教结合,立德树人。
面临日益频仍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世界多国都加强了立法等相关惩戒措施。
2002年,挪威政府总理、全国教师协会、各区反欺凌联盟、全国家长协会和儿童监察员代表共同发表了《反欺凌宣言》,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实行“零容忍方案”。
2003年,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反欺凌行动》。多数中小学制定了专门针对欺凌的措施。
2013年,日本参议院审议通过《欺凌对策推进基本法案》。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
范国睿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使中小学生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对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此外,《意见》强调,在报告、宣传及处置等各环节,要“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对此,裴涛认为,中小学生遭受欺凌暴力伤害后会进入心理创伤状态,安全感被破坏,各方面均不稳定。任何叠加的危险,都可能造成更加难以挽回的伤害。必须通过反复确保所处环境的安全稳定,才能逐步恢复正常。因此,隐私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虽然传播有警示意义,但我们不能泄露孩子的隐私或揭开孩子的伤疤,使他们受到二次伤害。”裴涛说,“无论如何,要将孩子的身心安全与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来源:人民网 记者 赵婀娜/文)
记者调查
三问校园暴力
打开网站,输入“校园暴力”几个字,一大拨视频蹦现在眼前:围殴打骂、被逼、狂扇耳光、强吞秽物……每一段视频都触目惊心。
学校本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但是当种种“恶霸”行为不断伤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之时,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孩子变得暴戾?将施暴视频公之于众有利还是有弊?到底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防治欺凌事件?
一问施暴心理:为何暴力行为频频出现,施暴学生不以为意?
前不久,北京航空旅游专修学院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两名女生在宿舍内遭到多名女同学殴打,导致嘴角撕裂、身体多处受伤。而更令人震惊的是,事发后,打人女生竟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警车和警察照片,并配发“已经对警车免疫”“这次几日游?”等调侃性的文字。
在校@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最可怕的,是施暴者的不以为然。有些孩子“天真地”认为暴力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是能够解决问题的;有些孩子想当然地把暴力当作一场“引起关注”或是“树立威风”的方式;还有些孩子主动录制视频上传网络,将暴力行为当作一场“表演秀”……这些现象的出现,折射出的是青少年价值观的扭曲。
“青春期的孩子身心发育不完全,大脑的前额叶还不成熟,加之荷尔蒙激增,所以情绪不稳定、容易暴躁失控、自我调节能力差是常见的现象。这也是导致青少年暴力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首都师范大学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专家杨芷英认为:“除去生理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则是青少年对施暴行为的认知出现了偏差。而偏差的出现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包括家庭、社会等诸多方面。”
“很大程度上,校园欺凌的根子在家庭。”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施暴的孩子有着相似的家庭背景:或是家境优越,认为不管出了什么事,家长都可以摆平;或是家境恶劣,自己也有过被父母暴力对待的经历。孩子的成长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家长处理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引起孩子的模仿。”
“做事不讲程序规则、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缺乏民主协商意识,诸如此类的社会大环境,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成为校园欺凌滋生的土壤。”储朝晖解释道:“比如电影电视剧中出现的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情节,网络游戏里大量的打斗、杀人的情境,这些都会让孩子形成一种‘心理免疫’。也就是说,当孩子接受了、习惯了暴力的环境,暴力对他们就是一种正常现象,一旦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矛盾,他们就会不自觉地将暴力行为应用到现实当中。毕竟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分辨能力不足,很容易产生思想上的混乱。”
二问网络传播:施暴视频是否应该公之于众,会不会造成二次伤害?
与过去相比,发生在网络时代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有着更易传播、更易扩散的新特点。当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候,一起发生在校园角落里的暴力事件,很有可能在下一秒就会众人皆知。
而施暴视频到公共平台之后,由此带来的传播效果也会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效果可能是积极的,人们会对受虐者产生同情、对施暴者加以谴责、提高保护自我意识、告诫自己不可施以暴力等等。效果也可能是消极的,施暴者的引以为傲、叫嚣者的更加嚣张、学生们的主动效仿,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网络的双刃剑效应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说:“在新媒体环境下,有一些视频材料没有经过后期处理,直接把暴力现场展示在屏幕上,甚至过度渲染细节,这些都是应该严令禁止的。
因为孩子们在观看欺凌暴力视频报道时,往往缺少家长或学校的合理引导,这就很容易让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的观看者,成为欺凌暴力的间接受害者。另一方面,这些视频也很有可能造成‘观察学习’效应,引起一部分学生的模仿行为,成为校园暴力的反面教材。”
“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视频的,目的在‘警示’,而关键在‘怎么说’。”杨芷英认为:“暴力事件可以报道,典型事件也应当通报,媒体可以做道德上的评价,行为上的指导,但一定要注意的是,不要过分渲染细节,不要出现暴力打斗的具体场面,否则便可能适得其反。”
此外,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遭受欺凌暴力伤害后会进入心理创伤状态,安全感被破坏,各方面均不稳定,任何叠加的危险都可能导致更加难以挽回的伤害。因此,此时的隐私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裴涛说:“虽然施暴视频的传播具有警示意义,但我们不能期待尚处于精神崩溃边缘的受害者都敢于暴露自己鲜血淋漓的伤口。对受害者而言,身心安全与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是放在首要位置的,特别是要防止网络传播导致的事态蔓延,避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三问解决之道:是惩罚不够还是教育不足,防治校园暴力的有效途径何在?
在诸多校园欺凌事件中,“我没成年”似乎成了施暴者有恃无恐的借口。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对较低,如法国是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是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纽约州是7岁。
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许多国家采取了立法的形式,加大对校园暴力的惩戒力度。“法律的约束是防治校园欺凌不可或缺的一环。”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范国睿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此外,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也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但是,在我们对施暴者强烈谴责、严肃处理之余,也要正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有些施暴者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受害者。这些孩子或是迷失在暴力的情境之中、或是得不到正确的情绪疏导、或是本身也是暴力的受害者。而要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欺凌和暴力,教育应当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责任。
“τ谟泄暴力行为的孩子,不要另眼相看,而应该用爱的教育,让孩子成为积极向上、充满友爱精神的人。”北京石油学院附属中学校长孙玉柱说:“此外,通过教育引导、事前疏导的方式,将暴力从源头上掐灭格外重要。作为学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让学生懂规则、明事理、主动拒绝不良行为。作为家长,则应以身作则,以建设性的方式与孩子沟通交流,而不是张口就骂,抬手就打。”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 丁雅诵/文)
观点聚焦
终止校园暴力要标本兼治社会学校家庭须齐心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亮点颇多,不仅对预防校园暴力的保护机制提出了新的思路,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监护人追责等环节也有明确表述。
近年来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谓五花八门。一些施暴者为了炫耀或者其他原因,还将视频传到网络上,花季少年的这等嚣张和无所谓,不得不令我们深思:孩子们到底怎么了?我们该怎么办?这次《意见》的出台,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顽疾。
校园暴力的发生,首先体现的就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暴力实施者不懂法,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相配套的心理疏导、心理教育要么没有,要么就是摆设。除了对学生的惩处和教育之外,本次《意见》加强了对家长的问责制度。父母是孩子模仿学习的第一对象,不少施暴学生就来自于暴力家庭,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很长时间以来,我们的教育中有几个问题极为突出:一是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方往往得不到有效惩处;二是在一些学校,老师对成绩差的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导致一些所谓的“差生”被边缘化,他们往往消极地看待社会,对周围充满破坏情绪。
一、校园凌辱行为预防与职责
“Bullying”通常译为“欺凌”“欺负”,台湾地区译为“霸凌”。校园凌辱行为是指发生在校园这一特定物理空间内的暴力侮辱行为。根据美国国家欺凌预防中心的定义,欺凌除了包括显而易见的身体伤害外,还包括隐藏的心理创伤及影响。一般来说,欺凌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欺凌是对他人的身体或情感进行伤害、侮辱的行为;(2)那些被欺凌的人难以阻止针对他们的欺凌行为,并努力保护自己;(3)存在一个真实的或者所感知到的“实力不均衡”,该“实力不均衡”是指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在身体方面、社会关系方面或情感方面有更多的“实力”。
对于校园凌辱行为的预防,中美两国法律规定之主要差异体现在我国法律规定之实操性不强,甚至有些规定因缺乏具体操作程式而成为“僵尸条款”,而美国法律规定较为务实,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应遵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其中第25条强调对于有那些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与其家长配合管教,对管教无效或无力管教的学生应将其送往专门学校予以矫治。然因管教无效与无力管教标准缺失而使行为偏差少年于父母过度溺爱与学校之无能为力间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对于校园暴力的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指出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将法制教育纳入正常教育体系尤其是针对常见多发犯罪的预防教育。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监护人发现其组织、参与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种报告义务还体现在当未成年人对针对自己或者发现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的不良行为时,其亦可通过自己或者学校、父母等人或组织向有关机关报告。就报告义务而言,美国法律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我国的报告义务带有号召属性,具体责任的承担未明确,因欠缺法律强制性而收效甚微。
美国法律在详述校园凌辱行为预防措施的基础上强调具体责任的分配与承担且更具专业化。如特拉华州法律规定,校园志愿者与学院雇员在预防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上应尽义务,包括发现可能存在的身体、心理伤害,敌对、威胁的教育与校园环境等。加州法律规定,公立中小学应当制定校园安全与暴力预防策略计划,这一计划由教育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负责人还应听取州总检察长的意见并制定评估标准与指导方针。该州法律还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为学校提供服务的人群进行专业化指导、培训,这一人群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者、医生、辅导员。
二、中美凌辱行为刑法规制之差异
当社会大众从道德角度谴责发生在大洋彼岸的留学生凌辱同胞这一恶性案件时,涉案人员或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也让大众诧惊,中美校园凌辱行为刑法规制之差异有了解之必要。
(一)实体差异
实体差异集中体现在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以何种罪名评价涉罪人之罪行,后者是指在所涉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如何选择刑罚措施。从定罪角度审视中美凌辱行为之刑法规制应以或判刑名为逻辑起点。按照美国刑法规定,此类行为可以殴打、折磨、绑架等罪名定罪处罚。如加州法律规定,绑架罪是指在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强制、灌输恐惧、挟持、扣押等方式将一个人带至另一个国家、州、县或者本县的其他地方,通常涉罪人会被判处三年、五年、八年的监禁(州监狱),当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绑架人死亡、人身伤害或者置被绑架人于死亡危险之中时,其可能会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本案中洛杉矶检方指控被告人绑架、折磨等罪名及被告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正是基于此。
然而此类校园凌辱行为在我国的刑法规制并非美国那么严厉,其行为评价或可遵循以下路径予以规制:(1)侮辱罪,根据《刑法》之246条规定,以暴力方式侮辱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便可构成侮辱罪。本案中翟某等人的殴打、剃发及侮辱行为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行为标准。(2)寻衅滋事罪,《刑法》之293条详述了包括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等行为在内的寻衅滋事罪行为模式,可见翟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以上罪名的讨论均以犯罪人年满16周岁为前提条件,本案中的当事人年龄介于14-18周岁之间,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会因年龄原因而免于刑罚处罚。
探寻量刑方面差异宜以量刑结果与量刑模式为切入点。我国的量刑结果由主刑与附加刑组成,注重以罚代教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美国的量刑结果包括死刑、监禁以及社区制裁,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在美国,保护观察、训练营地、家庭监禁等措施被广泛使用,其强调未成年人应在其熟悉的社会环境中成长,本案的其中一名被告就被判处训练营地的处罚。此外,在罪数形态处理方面,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采用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吸收犯、牵连犯等罪数形态模式,而不论罪数形态怎样,均分别定罪量刑。宣告刑也并未采用限制加重等并罚原则,而仅是简单相加。在量刑模式方面,我国实行定罪与量刑相统一的刑事案件司法量刑模式,而美国将定罪与量刑作为两个相独立的基本程序,在定罪程序完成后启动量刑程序,并遵循《美国联邦规范指南》对罪犯予以量刑。
(二)程序差异
中美在此类案件的刑事处理程序中存在一定的程序差异,该差异主要体现在庭审设置、刑罚理念与辩诉交易上。
从庭审设置看,我国少年法庭属于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而美国的少年审判司法组织可分为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家事法院与依托地方普通法院以少年法则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从刑罚理念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强调少年法庭应遵循教育、感化的基本方针给予涉罪未成年人轻缓化的刑罚处罚、以尽可能多的给予其洗心革面之机会。美国则坚持二元有护有罚少年司法政策,对那些所犯罪行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以类似于成年之刑事程序审理,坚持防卫之职。(张鸿巍.少年司法二元化有罚有护[N].检察日报.)作为美国刑事程序的一大特色,辩诉交易的双方是控诉方与刑事被告方,而非受害人与刑事被告人。发生在被告方与其他人的非法诉讼交易则极易触及法律底线而构成伪证、贿赂等新的罪行。此次虐待同胞案件的审理进程就曾因被告方的父母试图贿赂证人而一度中止。在我国,因民间纠纷引起并对当事人人身民主权利造成侵害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具体到此案,翟某等人可与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若在国内,翟某等人虽无法通过辩诉交易寻得机会,但其仍可在第三人或其他组织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自愿的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以获得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可能。
三、美国法律对中国校园凌辱行为规制的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对校园凌辱行为的认识水平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美国较为接近,在校园凌辱行为盛行的当下,以借鉴的眼光比较中美在校园凌辱行为上的刑法规制差异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借鉴。
首先,降低校园凌辱行为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中的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无不将暴力、情节严重作为客观要件予以认定,倘若将“暴力性”作为认定校园凌辱行为的重要标签,那么很多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校园凌辱行为将逃离法网。正如上文在凌辱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中提到的那样,凌辱行为还应包括言语的辱骂、情感的伤害,美国也已将言语辱骂、针对种族及肤色的歧视性威胁以及网络人身攻击等行为纳入凌辱范畴并予以打击。在校园凌辱行为零容忍的背景下,学生之间的殴打、谩骂与攻击看似简单,实则早已埋下罪恶的种子,以降低认定标准的方式打击猖獗的校园凌辱行为是必然的选择。其次,调整刑罚思维,加强刑罚力度。美国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二元有罚有护的少年司法政策,即该保护的要保护,该重判的绝不手软,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留学生凌辱同胞的主角或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然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原则,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味讲求教育与宽容,事实上这并不可取。对于那些有前科且手段残忍的校园凌辱行为的施虐者来讲,将其作为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审理是必要与可行的。再次,设立强制报告制度。虽然报告义务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所体现,但多为号召性指引而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正如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的那样,校园志愿者与学院雇员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上应承担注意与报告的义务。鉴于此,我国可适时引入强制报告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对校园凌辱行为有监督责任的主体以强制报告的义务,承担此类监督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学校、家长以及医院;而接受报告的主体应当是教育行政、公检法等职能部门。最后,完善共犯理论,打击团体暴力欺凌行为。我国将共同犯罪中罪犯按照所起作用的不同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并据此处以不同的刑罚,而与我国共犯理论所不同的是,美国的重罪谋杀理论(felony murder rule)认为在团伙作案中,一人犯罪,其余人均按最重的刑罚予以处罚。事实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暴力性事件多为团伙、帮派作案,而打击集团、团伙犯罪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重罪谋杀理论在遏制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成效显著,实可为我国所借鉴。除此之外,训练营地、家庭监禁等矫正与处罚措施及辩诉交易等刑罚程序亦有借鉴之可能。
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我国校园凌辱行为刑法规制在表现出不足的同时也蕴藏着些许期待。校园凌辱行为在造成身体创伤的同时,也给被害人的心理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而这些痛处可能会伴随其一生甚至影响到下一代的成长。在当今追求法治和文明的时代潮流中,入乡随法远比入乡随俗更为重要。所谓西方之民主并不意味着可以恣意妄为,法律亦是保障民主的有力武器,尊重法律方可赢得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