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范文第1篇

某女患者刚刚18岁,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某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一小时后,手术室突然大乱,医护人员频繁地进出,医院的领导也相继赶到,患者的父母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虽然心急如焚,却没有办法。几个小时后,患者的父母走进了手术室,发现女儿双目紧闭,静静地躺在手术台上,原来是麻醉出了问题。接连几天,医院对患者一直进行抢救,但其病情始终未有好转,最终死亡。

患者死亡后,上级卫生部门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对患者选用硬脊膜外麻醉方法是恰当的,手术前用药正确,麻醉穿刺点选择恰当,麻醉操作无误,病人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是及时的,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也是正确的。因此,该事件不是医疗事故。

患者的家属不能接受该结论,向法院提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提出了若干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其中之一就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时,违反了回避制度,事故发生医院的院长等两个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对本院事故的鉴定。

律师解答:

回避是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也借鉴了回避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是指本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参与对这个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务人员,但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但责任人员不清,此时医疗机构就成为该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具有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一般可以理解为医疗鉴定结论会影响到某位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利益。例如,某位专家是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的直接领导者,该专家可能要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在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该鉴定专家就可能在感情上偏袒一方,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这里的“其他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人是同学同事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的,该专家就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范文第2篇

一、如何才能“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鉴定专家的综合素质决定着鉴定的水平。《条例》和《办法》对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质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候选专家首先“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称之为“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在现有的职称评定体制下,候选人达到了规定的职称标准和年限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候选人往往来自不同单位,医学会判断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执业品德,目前还未看到有什么具体举措。如果缺乏对候选人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的评判,就很难保证鉴定的公正。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一些制度化的举措来保证候选专家的纯良素质。

1.对鉴定专家进行法律素质的培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时应当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如此众多的法律文件,鉴定专家对它们的熟悉程度如何决定着鉴定的公正性。因此对鉴定专家要进行统一、正规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结束要进行认真考核,可采取开卷和小组讨论个案的方式,主要达到普及法律常识的目的。由于法律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因此,培训、考评也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如遇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调整,医学会也应及时组织培训。

2.对鉴定专家定期进行专业素质考评。可以以候选人近年(如3年内)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数为基准,综合其同期专业工作开展情况(如正在进行的具有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或重大、创新手术的开展)等进行打分,根据淘汰比例设立一个专业水平标准线。此考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这样可以对每年的新候选人和原有鉴定专家一起考评,以保证鉴定专家库的专业水准不断前进。

3.对鉴定专家的执业品德进行考评。应对达到专业素质标准线的专家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民主评议由医学会内部组织同一专业组候选人背靠背评议,评议过程、结果不对外公开,公示可在专家工作单位进行,最后由医学会统一考量,这样就对候选人的执业品德有了较为全面的把握。在建立专家库以后,鉴定专家如有违反执业品德的行为而被有关单位予以查实的,医学会应随时取消该专家的鉴定人资格。

二、关于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

《条例》对鉴定人徇私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因鉴定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对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人或鉴定材料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这一点上,我国国内的一些地方立法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从第七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从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均对鉴定人(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9条、《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354条对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也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对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不无借鉴意义,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鉴定的一种,与司法鉴定有很多共同属性,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笔者认为,在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中,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不应忽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懈怠鉴定的法律责任。在医学会组织下,由当事人抽取的鉴定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鉴定的;或者已经同意参加鉴定但在指定的期间并未到场参加鉴定致使鉴定未能如期进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承担因其拒绝或懈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错误鉴定的法律责任。由于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范文第3篇

1.就认大医院了

经营着一家小吃部的张华,虽说工作辛苦点,可效益还不错,所以,有个头痛脑热的,也就不放在心上了。可从前年开始,她经常感到背也痛,腰也痛,到了晚上,双腿还容易抽筋,做了几次按摩也不见好转。张华把情况和丈夫一说,丈夫认为应该到医院好好地检查一下。

张华选择到省城的大医院进行治疗。住进了这家医院的骨科后,医生对她进行了一系列地检查,最后认定张华的颈椎有问题,应该进行手术治疗。

想到这是一家很有名气的大医院,张华感到十分安心,认为自己的病很快就能治愈。

2. 差点丢了命

“这是小手术,放心,很快就会好的。”从没住过院的张华对动手术还是有点担心,但她还是听从了医生的建议。

住院十几天以后,医生为张华做了颈椎手术。但手术的结果并没有像医生说的那样,病不仅没除,张华还差点送了性命。

手术后第二天,张华突然出现心率加快、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进而出现昏迷、不能进食,生命垂危。见出现了意外,医院方面立即组织了循环科、消化科等专家对张华进行会诊,专家们确认张华是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随后,经过20天的治疗抢救,张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回家。

3.原来是医疗事故

“我是治病的,怎么花了大笔的钱还添了病?”张华多次找到医院理论,但医院表示他们已经尽力对张华进行了治疗,不应当再承担什么责任。

去年张华一张状纸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在诉讼的过程中,张华提出了医疗鉴定申请。

在省医学会,张华得到了最终的医疗鉴定结论:张华在入院前就出现了口渴、多尿等明显的糖尿病症状,而且手术前的化验也表明张华患有糖尿病。但是,医生却对此认识不足,在手术前、手术中均没有采取治疗措施,致使患者在手术后糖尿病加重,出现中毒症状。

专家们认为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张华就诊的医院有漏诊、延误诊断治疗、延长患者住院时间、增加医疗费用的责任。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面要负主要责任。

结果7万元买漏诊单

根据这个医疗鉴定结论,法院最后判决医院方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购药费、交通费、住宿费等5万余元,另外还有2万元精神抚慰金。

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责任程度”理解与适用的问题作了一些简单阐述: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复杂情形。国际卫生组织曾将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与诱因四种,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要考虑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在确定事故赔偿数额时,更应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加害人、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加以区分,否则将会使医方承担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逃脱应有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范文第4篇

定的分析,讨论了细化责任程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了细化责任程度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尽量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同时应注意统一的表达方式和增强鉴定的科学性。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程度

f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73—03

discussion on judging the duty degree of medical malpractice.l1 guo—hong,song hong-zhang,, e 一hong,za ng yah.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medical accident appraisal office,beo’ing,100710

【abstract】a higher standard for judging the duty degree is needed in medical malpractice appraisa1.by analysis of two

cases, we discusse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measur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we suggested that the assessment of

medical practice should reflect clients’demands.it is important that the expressions should stay consistent.scientific methods

should be used in the measur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duty degree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医疗

事故责任程度的划分有明确规定,因此,责任程度的划

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键内容之一,是民事赔偿

以及刑事、行政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条例》施行以

来.中华医学会和各地医学会组织了大量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专家组根

据《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责任划分。随着医疗

事故鉴定工作的不断深入.有一部分鉴定案例对责任

程度的划分:【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家组和医学会

在责任程度的进一步划分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积累

了一些经验。

、案例介绍

【案例1】患者因停经38周,不规律腹痛2小时

于×年×月x日17时到a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妊娠

38周,gip0,分娩先兆。入院待产观察,6小时后查宫

底高34 cm.宫缩(+),未听见胎心音,经b超检查后确

诊胎死宫内。2小时后患者主诉阴道流血量多,查宫口

开大2 cm。于宫口触及较多血块,阴道内有少许血块。

双下肢轻度浮肿,血压l8.5/13 kpa,心率100次/分。诊

断为妊高症,胎盘早剥,死产。立即转b医院。经术前

准备,b医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诊断为子宫胎

盘卒中、dic,静脉推注肝素50 mg后缝合子宫并关腹。

关腹后短时间内切口及缝线处渗血达到2 000 ml左

右,遂再次开腹,行子宫次全切术,子宫标本送病理检

查。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a医院在患者入院后对其腹

痛及阴道出血重视不够,产程观察不仔细,处理不规

范.病历记录不全面,没有及时掌握病情的变化,发生

胎死宫内。b医院在患者诊断明确的情况下处理不及

时.两小时后方行剖宫产术。术中dic的诊断依据不

足,无使用肝素的指征。术后大体病理标本显示:子宫

11 cm x 10 cmx 7 cm.且镜下胎盘及子宫肌壁未见血

栓形成,子宫肌层无出血,故子宫胎盘卒中诊断不成

立。由于肝素的使用加重了子宫出血,且对术中出血处

理的措施不力,导致子宫切除。专家组认为,两医院上

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其中.a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

25%.b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75%)。

【案例2】患者因“打伤致腹痛2小时”于×年×

月x 日23时到c医院急诊就诊,b超示:肝、脾、双肾

未见明显挫伤征象,肝肾间隙积液(58 mitt×12 mitt)。

接诊医生查体后诊断为腹部外伤,给予输液、抗炎等处

理。凌晨输液完毕后患者离院回到住所,次日晨3~4

时许病情突然加重,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患者已

[作者简介]李国红(1968一),男,汉族,北京市人,医学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与研究。

tel:+86-1 0-85 1 58090;e-maihliguohong@cma.org.12n

· 274 ·

经死亡。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为肠管破裂、感染性

休克。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存在下列过失:(1)医

院安排无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医师独立担任急诊科

工作;(2)患者有明确的腹部闭合性损伤病史,在b超

已明确有腹腔积液的情况下,经治医师没有请示上级

医师进一步检查诊断,没有将患者留急诊室观察:(3)

在输液过程中,陪护人员两次反映患者持续严重腹痛.

经治医师没有查看患者;(4)病历中无文字记载向患方

告知病情变化随时就诊。鉴定专家组认定医方的过失

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

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经治

医师承担轻微责任)。

二、细化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必要性

我们工作中遇到的需要细化责任程度的并非少

见,以上两个例子较有代表性。《条例》颁布实施后,有

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得一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

对医疗事故责任程度进行细化成为必要。

卜一)细化医疗事故责任程度便于 卫生行政部门处

理医疗争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的关键程序之一.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划分既

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川又是对责任

医院、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的卫生行政

部门文件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如果医院承担完全

责任或主要责任则吊销医院的执照,次要责任限期停

业整顿;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则

吊销行医执照,如果为次要责任暂停执业l0个月。随

着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其震慑力有时远大于经济赔

偿。不明确“医方”不同比例的责任程度,有时会使行

政处理因缺乏依据而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明确划

分不同比例的责任程度是卫生行政处理的要求,也是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高度负责的表现。

(二)细化医疗事故责任程度是司法审判的需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之

。当事故涉及多家医疗机构时,法官由于欠缺医学

知识,有时很难科学判断各医疗机构的赔偿比例。尽

管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只有科学地使用这种

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中细化责任程度,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判断各

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案例1中医疗事故的

“医方”为两个医疗机构,a医院造成胎死宫内而使患

者成为“未育妇女”,b医院使该患者最终成为“未育妇

女子宫缺失”的状态。因此,两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

均与患者处于“未育妇女子宫缺失”的伤残状态有因果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4期)

关系,但主要原因在b医院,故鉴定专家组认定两个

医院应该承担不同责任。审判法官注意到了鉴定书中

对两医疗机构的责任区分,并以此为依据,顺利完成了

纠纷的调解工作

现阶段,以“医疗事故罪”的刑事案件有增多

趋势。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罪名能否成立。

不仅与医疗事故等级有关,也与当事医务人员在医疗

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医疗事故

罪认定方面的学术研究有不同观点.各地法院审判时

掌握的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法院在审理医疗事

故罪案件时,参照“交通事故罪”的定性,认为在重大医

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即可定为医疗事故罪。然而,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

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121在此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如能在判定医方承担责任

同时,明确当事医务人员过失的程度,对司法审判有着

积极的作用。本文例2为检察院委托.立案案由为涉嫌

“医疗事故罪”。本案“医方”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

疗机构令尚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值急诊

班,是造成这一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笼统称“医

方”负主要责任,尽管在鉴定书中对当事医院和当事医

生的过错有明确阐述.但如果没有结论性的责任程度

划分,仍会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困惑。由于本

案鉴定结沦明确了当事医务人员在此医疗事故中的过

失程度,故委托单位收到鉴定结论后.立即作撤诉处

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细化责任程度可行性

(一)细化责任程度符合《条例》规定

《条例》第3条提出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要

求,赋予了鉴定々家划分责任的权利。《办法》第36条

规定了责任程度的判定标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条例》规定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

可在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申请鉴定。因

此.划分“医方”不同成分在医疗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

比例是鉴定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细化责任程度符合

《条例》的精神。

(二.)鉴定专家组有细化责任程度的能力

细化医疗事故责任方不同主体间的责任程度是一

个技术问题,属技术鉴定范畴,它需要专业人员具有很

强的医学知识。具有丰富的医学理论和临床专业知识

的医鉴专家对反映医疗过失行为致人身损害结果因果

关系大小的责任程度的认定,应该更有发言权,也最具

有权威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鉴定技巧方面的培训,鉴

定经验的不断积累,尤其是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法医参与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使鉴定专家组对

责任程度的划分有了较强的把握能力,有助于科学地

细化责任程度。

(三)实践中细化责任程度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我国目前医疗卫生条件不均衡。患者到多家医疗

机构、多科室就诊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我们在鉴定

活动中也常遇到的需要对“医方”不同主体、不同个体

进行责任区分的情况,本文所举出的两个例子具有一

定代表性。我们通过对此类案例追踪了解到,委托单

位十分重视鉴定结论中对“医方”不同个体所承担的责

任程度划分,在处理(审判)过程中也大多采纳了鉴定

结论中的责任分担比例。也就是说,细化责任程度的

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委托单位的需求,得到了委

托单位的认可,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依据。

四、细化责任程度中存在问题及设想

(一)统一细化责任的表达方式

目前尚无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表达“医方”不同

个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各地常用的表达方式有两

种:以百分比形式或是以文字表述形式(主要、次要

等)。两种方式均在细化责任程度过程中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但又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文字表达方式中

的“主要”、“次要”的概念比较模糊,是否套用医疗事故

责任程度中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概念并无相关规

定。如果套用,其中主要责任可以是51%,也可以是

99%,[31过于宽泛的责任划分增加了处理(审判)难度。

百分比的形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故在鉴定过程中专

家更愿意使用百分比形式。但精确的百分比难以做到,

而且有时是不科学的,建议用百分比范围或用“相当

于”来规范百分比程度表达方式。

(二)增强细化责任程度的科学性

鉴定专家是鉴定的主体,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鉴

定专 家鉴定能力是分不开的。《条例》颁布后,各地医

学会都对专家库成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有

的地方还把工作做得很细,分批、分专业,根据各专科

发生医疗争议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鉴定培训工作.

收到很好的效果。鉴定专家的鉴定能力是科学细化责

任程度的基础,提高鉴定专家的综合素质有赖于全面、

- 275 -

系统、正规的培训。培训,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

鉴定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可以帮助专家从“医学专家”

逐步走向高水平的“鉴定专家”,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

系统误差。增加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在鉴定过程中要

让每一位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尤其是法医),通过鉴定

组的讨论,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另外,医学会可以

组织对相关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总结一些典型案例,为

鉴定专家提供更多、更好的参考资料,也会有助于责任

程度细化的科学性

(三)把握细化责任程度的必要性

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各地医学会基本上都注意

到了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并在实践中探索

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同一医疗机构内多科室、

多名医务人员逐一划分责任程度.以及划分医疗机构

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责任程度仍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尚

处于探索之中。在民事案件中,赔偿的主体为医疗机

构,法院判决也仅针对医疗机构,并不涉及具体人员。

因此.同一医疗机构内部不同成分之间的责任对民事

案件的判决基本没有实际意义。然而,在刑事案件(医

疗事故罪)或行政处理过程中,细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员的责任有时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解决与处理

医疗事故过程中,并非都需要对鉴定结论中的责任程

度进行细化,所以没有必要对此作统一规定,仅明确鉴

定组在必要时可以对责任程度予以细化的权能更为适

宜。对确有必要细化的,可以尽量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责任明确也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之一,

在“医方”成分比较复杂时,科学地细化不同成分的责

任程度,评判不同成分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

所起的作用,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了有力的

依据。如何完善责任程度的细化工作,保证鉴定结论

的公平、公正,仍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1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第1

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140~143

[2】 陈家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特征与构成要件【j].中国 卫生事业管理,

20__,(2):100~101

[3】陈利萍,贺永锋,李开,等.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法医鉴定3o例分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范文第5篇

现行行政调解缺乏程序保障,调解人员多来自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患者对调解结果难以满意,加之卫生行政机关本身缺乏调解积极性,行政部门的调解功能相对有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也反映出我国医疗风险责任保险机制解决医疗事故仍处于次要地位,相关机制有待完善。20例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典型分析20例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典型分析结果显示,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发生医院、责任人、事故等级以及责任程度等与骨科事故整体分析结果一致。事故特点及发生原因的深入分析结果如下:事故特点(1)患者分布。20例事故中,男性患者14例(70.00%),女性患者6例(30.00%)。40~50岁年龄段患者较其他年龄段患者更易发生事故争议,究其原因,该年龄段群体承担着主要的社会、家庭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其家庭及家庭成员会产生更大影响,故易导致医疗争议事件。提示该年龄段为脊柱外科医疗事故防范重点人群。(2)手术部位分布。由表10可知,脊柱手术中,颈椎9例(45.00%),胸椎4例(20.00%),腰椎7例(35.00%)。颈椎部位事故数量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最高;胸椎部位事故数量虽不多,但一旦发生可能直接导致患者全身瘫痪或需要二次治疗;腰椎部位事故数量较多,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略低于颈椎、胸椎手术。因此,应严格执行脊柱外科手术操作要求,以降低手术风险发生率。.2发生原因借鉴JCAHO医疗安全事件分级分类系统,从原因、类型和影响3个角度,结合RCA分析法,对20例脊柱外科医疗事故进行深入分析。(1)原因方面。由表11可知,脊柱外科医疗事故主要是由于人员错误或者接近过失,其中,技术与管理是根本症结。提示应加强临床安全操作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风险意识以及风险应对能力。(2)类型方面。由表12可知,脊柱外科医疗事故主要归于交流与临床操作2方面,表现为术中操作不当、医生告知与患者理解偏差、手术指征不符等。提示临床操作和医患沟通是防范脊柱外科手术风险的重要环节。(3)影响方面。由表13可知,脊柱外科医疗事故给病人造成伤害往往比较严重,表现为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影响。提示脊柱外科手术应作为骨科医疗风险防范的关键领域。综上所述,脊柱外科临床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医务人员专业知识、临床技术操作水平、医患沟通以及临床风险监管等密切相关,在临床风险管理中应有针对性地加以干预。

首先,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4]。低年资医师(住院医师)严格落实“三基三严”培训与考核,扎实基本功;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高年资医师应重视临床轮转和继续医学教育,强化临床操作技能[5]。其次,注重思想教育,提升职业道德。一是定期开展临床风险防范宣传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敬业精神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医护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医患沟通骨科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分布及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原因分析结果显示,医患沟通是骨科临床风险发生和干预的重点。骨科病情多具突发和隐匿性,患者就医心理强烈,期望很高,医务人员诊疗时往往忽视与患者进行沟通,医患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产生猜测心理,从而引发医疗纠纷。防范因医患沟通所造成的医疗风险,医务人员首先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首先,患者入院时,做好健康教育;实施手术及诊疗时,完善术前谈话;术后和出院后,做好康复指导。其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注重倾听与交流,充分保证患者知情权,帮助患者建立客观的疾病诊疗期望。此外,医务人员应增强证据意识,严格执行签字知情同意书制度,并对病历、检查影像学资料等进行严格质控和保管。

严格风险监管脊柱外科医疗事故原因分析结果表明,监管不到位是骨科风险事件发生的一大重要因素。结合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建议如下:(1)针对风险发生重点环节,制定风险预警和干预制度。包括骨科诊断管理、临床治疗管理、手术安全操作管理、病人安全管理、护理管理、感染控制管理、病案管理、术后恢复管理等制度。(2)恪守安全规章制度,施行规范化技术操作。诊断过程中,医务人员应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实施针对性辅助检查,及时组织会诊与转诊;术前准备时,医务人员应认真做好术前检查,严格掌握手术指征及禁忌症,严格执行术前讨论与手术审批制度,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术前谈话与沟通并签字备案;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操作;术后康复期间,医务人员应重视术后观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术后并发症。此外,医务人员应合理用药,规范器械使用,并严格掌握药物和器材使用适应症和禁忌症及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审批、采购与验收制度[6]。加强不同级别医院技术交流骨科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分布分析结果显示,二级医院是骨科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单位。二级医院在医疗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和设备投入,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专科精细程度;同时选派优秀人员去三级医院进修,提高技术水平[7];加强风险管理,减少非技术性医疗事故的发生。三级医院医疗事故发生率相对较少,但其承担着疑难杂症等医疗攻关任务,应加强技术研究投入,降低疑难杂症医疗事故发生率;提高医护人员沟通技巧,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减少非事故性医疗纠纷的发生;加强对一、二级医院的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整体卫生服务体系风险应对能力。一级医院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为主,建议按照就近原则,与附近上级医院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完善转诊制度。

健全医疗事故鉴定质控体系骨科医疗事故定性途径分析结果提示,当前我国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由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两者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统一。为保障医患双方利益,首先,医疗事故鉴定应由统一的鉴定机构,结合法医与医学会进行科学鉴定;其次,应配置科学、专业的鉴定人员;再次,可借鉴美国医疗事故鉴定质控模式,实行鉴定过程质控,使鉴定技术程序标准化,保证鉴定结果质量和公平[8]。此外,应完善医疗事故管理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9]。我国目前涉及医疗事故损害处理的有《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但其在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等方面尚不统一。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结合的医疗事故监管法律法规体系[10]。建立适用的医疗事故风险分担机制骨科医疗事故赔偿解决途径分析结果提示,我国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方式以法律诉讼和医患协商为主,行政调解和保险赔偿较少,存在一定隐患。一方面,由于法律诉讼程序严格,需要较高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诉讼时间,导致医患双方利益损失。另一方面,专业知识差异使得医患双方彼此缺乏信任,患方趋利倾向和医疗机构以金钱掩盖责任的思想使得纠纷解决最终归于经济赔偿,一般由医院和事故责任人按比例分担,造成了医务人员巨大的压力,也导致了“医闹”、姑息迁就、滥诉等现象,使医疗事故处理失序。建议借鉴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11-12],如法国成立地方医疗事故损害仲裁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的调解与仲裁。可实行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建立适用的医疗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此外,可利用医院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建立院内风险基金,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实现医疗风险内部与外部共同分担。

作者:孙纽云 董丹丹 许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