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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职教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特别是“双师型”教师数量缺口较大、专业素质不高、培养培训体系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需要,与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于2011年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今年6月7日,教育部又印发了《职教师资本科专业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职教师资培养体系建设,提高职教师资培养质量。
问: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培养目标是什么?周期是多长?包括哪些内容?
答:“项目”以加强“双师型”职教师资培养为目标,遵循职教师资培养的规律和特点,突出职业学校对专业师资的能力要求,开发覆盖职教师资培养过程的系列成果,促进职教师资培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职教师资培养的整体水平。
“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2013—2015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组织具备条件的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开发100个职教师资本科专业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具体包括:88个专业项目(项目编号为VTNE 001至VTNE 088)和12个公共项目(项目编号为VTNE 089至VTNE 100)的成果。
专业项目成果主要包括专业教师标准、专业教师培养标准、培养质量评价方案、课程资源等。其中,专业教师标准是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标准在专业层面的具体化,包括专业教师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养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专业教师培养标准主要由培养方案和培养条件构成,前者涵盖专业培养目标、学制要求、主干学科、课程体系、专业主干课程、主要实践环节及教学安排等,后者则包含培养过程所需的师资、实验实训设施设备、企业实践以及职业学校教学实践等方面的要求;培养质量评价方案主要包括评价目标、评价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课程资源主要指专业课程大纲、主干课程教材及数字化资源,要求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展示教师先进教学理念和方法,具有共享开放性,能够服务学习者自主学习。
公共项目则主要针对职教师资培养的共享需求和内容进行研究与开发,成果包括:创新职教师资培养模式与制度,借鉴和引进国外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育类公共课程,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资源平台,研制专业大类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与考试大纲等。
问: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具有哪些特点?
答: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资源开发项目是建国以来第一次由中央财政支持、遴选全国优质资源、系统开发有针对性的职教师资培养资源项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实践性。项目针对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实践环节和实践能力,开发相关标准、方案和资源,充分体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对“双师型”职教师资的突出要求。同时,各承担单位将项目开发与日常教学紧密结合,不断检验、修改和完善相关成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运,是指城市市区内以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等为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
第三条城市客运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平竞争,以人为本,规范服务,与城市建设相适应,与道路运输相协调的原则。政府按照国家公交优先的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城市公共客运,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实行规模经营及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客运管理日常工作及业务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客运实行企业、运营车辆星级服务及从业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星级等次与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招投标及延续许可的条件。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拍卖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出让,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及相关工作;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报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质押和转让,转让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规划包括城市客运发展目标及战略、客运方式构成比例及规模、客运站场布局及规模、公交线网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专用道设置等内容,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在报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批准后予以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城市客运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城市客运基础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八条城市客运站点一般以地名、街路名、历史文化景点、重要机关及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并在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确需以其他名称命名的,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和擅自占用城市客运服务设施。利用城市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应符合广告管理和车辆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从事城市客运经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及车容车貌要求的车辆;
(二)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及配套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城市客运经营,应提交《城市客运经营许可申请登记表》、企业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聘用人员执业证件、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还应提交《城市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及线路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获得了经营权的城市客运车辆投入运营前应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城市客运车辆专用号牌,到市客运管理处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完善相关经营标志与服务设施,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还应办理公交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三条城市客运经营期满,运营车辆退出市场,车辆专用号牌、《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及公交客运标志牌由原核发机关收回;星级考核及服务质量考核达标,符合延续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可于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有偿获得经营权的须续交有偿使用费),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经营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客运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和健康符合有关规定;
(二)经培训考试合格;
(三)驾驶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在本市城区有固定或租用住所;
(五)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期满5年。
第十五条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科学布局城市客运线网,合理配置交通方式和运力,加强运营及设施管理。重大公交线网、站点的调整,应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按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中断运营或改变运营线路及站点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3日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距城市市区较近的大型学校、厂矿、医院、企事业单位及本市居民主要休闲旅游点等地,经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开通或延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乘坐城市出租汽车的乘客,目的地在本市城区外的,出租汽车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并可载客返回。
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的开通、调整及站点(场)设置,涉及到道路旅客运输的,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城及在市区设置停靠站点的,应与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城市客运经营者应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等权益。
第十九条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客运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运营;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五)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六)不得拒载中小学生、老年人、伤残(军)人等优惠或免费乘车对象;
(七)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安排后续车辆,后续车辆不得拒载;
(八)不得随意提高票价;
(九)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车辆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车辆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四)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正证,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车辆《运营证》副证;
(六)打表计程、按表收费;
(七)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八)按规定缴纳税费;
(九)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十)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客运车辆及经营证件应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管理、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服务设施、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情况等。审验符合要求的,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车辆经营证件审验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客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机制;应监督经营者履行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对运营车辆的强制定期维护制度;按照规定安装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运营车辆和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城市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在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有碍站场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其他妨碍城市客运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客运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运送任务。违者,取消或降低星级服务等级。
第二十五条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及城市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服务质量投诉出现争议时,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二十六条城市客运驾驶员对下列情形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在车辆禁停路段或逆向招手示意乘车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三)无人监护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
(四)不告知具体去向及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按照标准支付车费和因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等费用,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上车。对下列情形可以拒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不打表计程及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二)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三)出租车当班驾驶员不在规定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的;
(四)无法完成运送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乘客同意而故意绕道的。
第二十八条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加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经营规范、服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并组织开展城市客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企业创星级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客运企业及运营车辆信用档案,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及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其经营行为及经营资质实行定期考核,对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降低服务星级。
第三十条未办理城市客运经营手续擅自从事城市客运业务,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关键词:角色扮演、管理沟通、教学应用
“管理沟通”课是本世纪初由国外引进的新兴课程。主要面向管理类学生开设选修课。在与企业高管的交谈和调研中,他们普遍提出应加强毕业生在工作环境中人际沟通技能的建议。
一、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Role-play-teaching)是美国精神病学家莫雷诺与1960年所创建的一种社会心理技术,就是使人暂时置于他人的社会位置,并按这一位置所要求的方式和态度行事,以增进对他人社会角色及自身角色的理解,从而学会更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角色。
角色扮演法一般有三个要素,即情景、扮演、角色。情景设置是角色扮演的前提条件,直接影响教学的效果.
角色扮演教学一般在假设而又逼真的情景中进行,即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背景材料设计场景,身临其境地根据指定角色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人际协调等提出观点、方案或进行实际操作,从而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二、角色扮演法的教学程序集注意事项
角色扮演教学的程序包括:情景选择和设置、角色设计、角色分配、角色扮演、讨论与评价。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可以选择某一情景,(封闭式情景或开放式情景),封闭式情景角色人物和角色行为表现均有明确规定,学生只需按部就班表演即可;开放式情景,则给予学生较大的表演空间,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的表演,发挥自身的特点。在角色分配方面,尽量考虑学生的兴趣和个性特征。
角色扮演法的注意事项:首先,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备课,如查阅大量参考资料,事先对情景和角色要求进行分析,编排和设计等,同时,教师还需具备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组织能力。
其次,学生学习应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学生应具有自我表现的欲望,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最后,为了鼓励以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该门课程考核评价时可将学生在角色扮演中表现出来的态度、积极准备资料及表现出来的能力,技巧和创造性作为课程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管理沟通课程设计中角色扮演的实践应用
课程总体安排;笔者讲授的管理沟通课是一门为工商管理专业三年级学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沟通理论部分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即12学时,以教师讲授为主,案例讨论为辅;沟通技能部分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即24学时,主要采用角色扮演教学法,由教师设计沟通场景,学生根据要求进行角色扮演,并在表演结束后进行分享和讨论。
根据教学的目标安排,在角色扮演的实际设计来源于满足社会和企业需求以及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期望和偏好,使学生在亲身参与和观察过程中体验式学习,并可利用角色互换等方法进一步深入思考。使每一个学生都有较多参与活动和个人表现的机会及适度的压力。
同时,为了激发同学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在每一次角色扮演中,将同学提前分组(一般4—6人每组),并从每组中选出大众评委,根据学生现场表现打分,并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每组评委给出的平均分作为成绩,计入最终课程考核中。
角色扮演法对于经济管理类大学生的实践教学具有以下优势:有利于学生进一步认识并掌握专业技能;有利于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等.学期结束时,收到学生的调查反馈,学生评价教学方法灵活,教学内容丰富,锻炼了学生的沟通技能,提升了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自信心,学到了真正有用的东西。(作者单位:西安外事学院商学院)
本文为2011年西安外事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名称为“人力资源管理行为导向教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课题编号:2011B08
参考文献:
[1]康青.管理沟通案例教学探索与实践[J]化工高等教育,2009(3).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1、化学化工系主任和化学实验室主任负责教务处、研究生部或国际学院下达的化学化工类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并与其他系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协调在本系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和课程。
2、化学化工系主任和化学实验室主任共同负责本系实验课程的外聘教师的聘任工作,包括聘任资料的汇总和指导教师的安排工作。
3、教师必须服从系主任或实验室主任所分配的实验教学任务。
4、课内实验的理论课教师或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留学、怀孕、生产、脱产学习等)需要减少教学任务量的,需要在化学化工系主任安排实验教学任务前1周向化学化工系和化学实验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化学化工系和化学实验室主任开会研究决定。
5、对于课内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拟定实验课表后,经理论课教师确认,并由实验室主任审核,以确保实验课程安排和理论课进度一致。
6. 关于课内实验和独立授课实验的准备和试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课内实验准备工作由化学实验室主任指定实验室人员完成并试做,同时填写试做记录。独立设课实验准备工作由相应的独立设课实验指导教师完成并试做实验,同时填写试做记录。
(2)课内实验和独立设课实验需要的药品设备均由相应的实验准备人员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周五前提交采购/准备清单并交给化学实验室主任;化学实验室主任接收并审核确定需要新购置的药品设备清单、指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学生实验开始1周前按实验室主任确定需要新购置的药品设备清单采购到位。
7. 关于课内实验和独立授课实验的授课安排,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每学期课内实验理论课教师和独立设课实验教师实验授课量的最低标准:指导1批次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学时。
(2)独立设课实验授课:实验指导教师指导所有批次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学时(该课程开课学期无教学任务的教师或近年引进的博士可参与整个实验教学过程)。
(3)课内实验授课:理论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分别指导1批次大纲要求实验学时,如仍有教学任务剩余,则由化学化工系主任指定具有该理论课教学经历的教师或近年引进的博士指导实验负责完成剩余实验教学任务的指导工作。
(4)每批次的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其具体指导的相应批次的实验报告批改与登记该批次的“分项实验成绩”和“考核成绩”工作。
8. 关于课内实验和独立授课实验的成绩登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