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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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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一、病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档案,又称病历、病案、病史、脉籍等,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档案和住院病历档案。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医院只保存患者住院病历档案,所以我们在这里讲的病历档案是指住院病历档案。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既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又有自己的专业特殊性:一是病历档案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以一个患者的治疗过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数据及图像材料构成一个立卷单位。二是病历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为若干医疗工作者。病历档案载体材料的记录、填制、分析、诊断和拍片化验均由医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成为病历材料的责任者。三是一个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构成一件病历档案。四是病历档案产生和形成很快、数量大。病历档案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诊疗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是病人在当次发病中的疾病诊断、病情经过、治疗、护理和疗效的记录,它客观地、完整地、连续地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诊疗及护理经过,真实全面反映疾病诊治的全过程,是评价医疗、护理质量的依据,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厘清法律责任等。

二、病历档案保管与利用现状

1.从医院保管的病历档案情况来看,有不少病历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很多医务人员查阅参考了大量的病历档案后,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撰写了旨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护理质量的指导性文章。也有不少医疗科研工作者以有关病历资料为可行性依据,拓展新的科研课题,并取得可喜的成果,为医疗技术的开发和患者健康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有些病案是解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有力法律依据,在处理疗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医院在病历档案的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病历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作用被削弱,病案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不具体,专业人员匮乏或老龄化。2.病案归档管理和应用不规范,设备陈旧等。3.医院病历档案数量庞大、质量不高。不论是常见病例,还是特殊病例,无论是否有保存价值,都是有案必档,统统保管起来,形成了庞杂的档案。4.随着病案利用面的不断拓宽,借阅病案的人员越来越多,成份越来越复杂。不规范的借阅行为也随之增多,如借阅不还、迟还、违章借阅、随意涂改等。5.病历档案在形成中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病案书写不准确、不规范、字迹潦草,病程记录简单不全或不规范等。6.医院仍然存在着病历档案重保管、轻利用的现象,更多时间是被动地提供借阅等服务,而且提供利用方式单一,极少主动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利用。

三、依法规范病案管理

病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病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将以往传统的、不规范的病案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有效的病案管理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和约束机制,保证病历档案内容真实有效,保证病案资料得以妥善保存和充分利用。

1.依法建制,规范管理机制。目前医疗机构病案管理工作主要由病案室来承担,缺乏标准、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操作规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病案管理专业的发展,影响了病案管理质量。依法建制,就是将病案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规范病案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

首先,完善病案管理机构(病案室)。卫生部2002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明确规定,医院病案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病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执行:负责全部病案资料的统一管理;研究本专业技术的提高、改进和发展;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检查病案质量等。病案室的职能正逐步由传统保管型转向病案信息管理,由被动的服务转向主动的服务,由单纯为医疗、科研和教学服务拓展为卫生、经济、计划、研究、调节、评价、决策、管理以及预防等到多方面的服务。这种功能的转换,强化了病案管理的质量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决定了病案管理机构(病案室)在医院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管理权限和法律效力。

其次,完善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根据质量“三要素”原则,建立以基础质量管理、环节质量控制和终末质量审核的病案质量监督、检查运行机制,杜绝和防范病历书写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保证病案资料真实完整性和安全性,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是要统一纸质病历的规格,统一病历书写格式、内容要求和标准,规定病历传送方式和归档时限,并列入基础质量考核范畴。二是要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指定质控人员或科主任,利用“电子病历网络系统”,对病历的撰写时限、书写规则、签名等制度的落实以及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落实责任人考核制度。三是要由院方或质量控制机构组织人员,对出院病历进行终末质量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病历的完整性;病历书写的规范化;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病历记录内容真实性和逻辑性等,撰写审核报告,公布审核结果,兑现有关病历质量考核制度。

第三、完善病案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卫生部2002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病案管理制度、病案资料查询借阅制度、病案资料复印、复制制度,规范病案管理工作流程,增强病案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病历归档后,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私自查阅、借出、复印或复制他人病案资料,对违反规定并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加强硬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对硬件的投入力度,改善工作条件。配置他人性能较为先进的设备,不但能提高病历档案的保管质量,而且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2.依法严格把关,提高病历撰写质量。病案是证明力极强的正式医疗文书。病案作为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性:一是真实性,二是客观性,三是合法性。只有符合上述三个特性的病案,才可以成为法律认定事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平时一定要教育医务人员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翔实记录治疗过程。同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接诊医生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除了与疾病本身有关的正常询问、体检和辅助检查以外,凡涉及到病人隐私或病人不愿公开的情况,须经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同意,由专人按规定程序进行询问和检查,保护患者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记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病历是医师对病人病情的分析、判断以及采取医疗措施全过程的记录,除病人身份、就诊时病人患病的客观情况外,多数是针对病人医治过程的记录,不仅反映了病人病情的变化过程,更多的反映了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记录人的身份、行为,直接影响到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医务人员必须从法律角度规范书写病历的行为,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书写病历,依法书写病历。这样既可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病历质量。

3.依法管理病案,发挥病案信息的作用。卫生部2002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病历的存储形式、保存期限,对病案资料的应用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为规范病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按期回收、归档,防止病历丢失。按照卫生部《病历质量检查标准》有关规定,出院病历72小时归档。病案管理人员及时到病房回收病历,减少病历在病房滞留时间和病历传送环节,防止病历丢失。同时,对病历档案开展鉴定工作,区分其价值,分清玉石,去粗存精,优化库藏,提高病案的库存质量。如果良莠不分,玉石俱存,一些有价值的病案就会埋没在保管价值低或没有保管价值的病案之中,给检索和利用带来困难,直接影响病案作用的发挥。

第二,严格执行保管、保密制度,规范病案借阅行为。这是开发利用病案信息资源的主要前提条件,是提高病案管理的内在要求。病历在经过整理、登记、编号、分类归档后,按照《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病案管理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未经许可,私自调阅或为他人借出患者病案资料,违反规定者,依法严惩。

第三,依法为患者、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病案资料。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复印或复制病历申请。受理申请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经审验确认后,予以复印或复制。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证明印记。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患者或其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历,并执行《规定》第19条之规定。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

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与病案信息核查。

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二)制定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资料。

(四)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人

2、死亡患者的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复印申请人缴费医务科盖章

(三)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

(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病案质量;病案管理;医疗纠纷

文献标识码:C 中图分类号:R197.323

The Effect of Quality Management of Medical Records in Medical Dispute.

LI Shen,ZHANG Ke.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Hefei,Anhui 230022,China)

Abstract:Medical record is an important medical and legal documents. Strengthen medical record quali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wa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Through analyzing the problem within medical record management of medical disputes, this study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medical record quality management methods and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preventing medical disputes effectively.

Key words:the quality of medical record;medical record management;medical dispute

随着医疗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和安全保障倍受关注。患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使得医疗纠纷事件频繁曝光,加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无疑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医疗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在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下,医疗机构要完全杜绝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医疗纠纷发生后,无论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司法鉴定,作为医疗活动信息主要承载体的病案都是最关键的举证依据,病案质量管理已经成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现阶段医疗机构中病案管理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对医患双方均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加强病案质量管理,对于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病案的内涵

病案是指医务人员记录患者疾病诊疗过程的文件,它客观、完整、连续地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变化、诊疗经过、治疗效果及最终转归,是医疗、教学、科研的基础资料,也是医学科学的原始档案材料。病案的质量不仅体现了临床医师的诊疗水平,也反映了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由于医疗行为不能复制,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事故的责任度认定,主要依赖于病案资料的回顾性分析。病案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不仅是查明并认定事实的依据,也是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凭据,病案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医疗机构的举证效力。

二、医疗纠纷中存在的病案管理问题

1.医师法律意识薄弱

部分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重视诊疗行为,忽视诊疗行为既已发生的客观证明工作,没有养成及时记录病历的习惯,忽略病历书写标准性和规范性的相关要求,质量观念淡薄,对诊疗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临床诊疗工作和病案记录工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完成患者诊疗工作的同时做好病案记录,这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医师的自我保护。尤其是外科系统的高风险诊疗科室,在疑难危重病例的诊治过程中,如果医师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病历书写,一旦患者未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病案质量的缺陷就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2.病案质控机制不完善

由于医师的日常诊疗工作任务繁重,每日需完成的病历书写工作量大且具体繁杂,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低年资医生、进修医生或研究生完成,上级医师及科主任若不能认真履行病案监控的责任,病案质量在行成初期便无从保证。多数医疗机构对于病案的监管仅限于终末质量控制,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对归档病历进行质量监控,将查出的问题反馈给临床科室。然而病案室工作人员通常不是临床专业毕业,受到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的限制,对于病案的质控只能按照规范、标准找出一般性的缺陷,停留在表面形式,无法从病案内涵进行质控。这种质控模式容易使临床医师对质控人员产生依赖心理,忽略了自己在病案质量管理中的责任,使科室内运行病历的动态管理成为空谈。

3.病案书写不规范

临床诊疗过程中,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医院的医疗安全埋下隐患。(1)病历书写不及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明确规定病案中各种记录的书写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医师往往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由于时间因素和个人记忆力等因素,遗漏重要抢救措施,诊疗手段和用药情况,影响病历的真实性。(2)病历记录不准确。由于医师工作不够细致,出现错漏字、用语不准确,病史记录过于简单,前后描述不一致,逻辑上经不起推敲。(3)病案不完整。病案完整性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构成要件,病历书写过程经常出现首页缺项、错填、漏填,现病史记录不完整,缺少手术记录单、实验室检查记录单或医患沟通记录单等。(4)病案不真实有涂改。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然而部分医师凭经验印象书写病历,甚至凭空臆造病历,或者受患者所托对其病史进行隐瞒或涂改,导致内容失真。有的医生则是因为技术操作上出现意外或失误,为逃避责任,更正错误诊断、不合理医嘱、补充漏掉的重要检查或诊断依据等,致使内容失真。

4.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重视不足

知情同意书是病案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知情同意信息的填写质量直接关系到知情同意法律依据的完整性、有效性[1]。在诉讼途径中,法官对手术、特殊诊疗等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之一是手术同意书,遵循适度审查的原则,法院一般不深究手术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而只注重签署手术同意书、特殊诊疗同意书的合法性及形式要件的完备性[2]。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患者及家属对于疾病的认知非常有限,而临床医师对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高风险行为,如果不能充分履行知情信息的全面告知和完整填写义务,不能获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信任和签字确认,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产生的隐患。

三、加强病案质量管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1.加强培训教育,增强医师法律意识

医院应深入开展病案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医务员工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以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为教材,开展法制教育,强化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创造浓厚的病案法制氛围[3]。加强临床医师的岗前培训,重视培训终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临床工作。科室主任及上级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有义务对住院医生、进修生、研究生和实习生进行继续教育和指导,督促尽快熟悉掌握各种医疗质量规章制度和病案文书的书写规范。通过全员质量教育,提高医护员工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推动病案质量管理持续改进。

2.加强质量控制,构建三级质控体系

医院对于病案质量管理应采取环节质控和终末质控结合、自我控制与上级督导并重的方式,建立以医院、医务科病案室、临床科室的三级病案质控网络,形成层次清楚、责任明确、逐级把关的质量监控体系。(1)临床医师对于病历质量控制要责任到人,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病案书写错误并及时更正。(2)临床科室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小组对运行病历进行动态环节质控,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大质控力度,将病案缺陷控制在萌芽状态。(3)医务科病案室进行终末质控,对于质控指标进行量化评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病案质量专项督查,重视病案书写内涵质量的考核;及时向临床科室反馈督查评分结果,要求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定期汇总整改落实结果,形成分析报告,为医院病案质量管理策略提供参考依据。(4)医院对于病案质量督查结果进行公示,定期组织病历展览,建立奖惩制度,对病案质量高、病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肯定和奖励;对病案质量低、管理混乱、出现严重病案质量缺陷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处罚,并与个人的晋职晋级、科主任的选聘、年度考核挂钩。

3.规范病案书写,持续改进病案质量

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病案书写,保证病案的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持续提高病案质量。(1)加强病案首页管理。病案首页是整个病案信息的浓缩品,是医疗信息统计、医院管理、教学、科研的基本信息资料;是各类保险赔付、国家卫生部门制定政策的依据;是各类民事、医疗纠纷与伤残评定的证据[4]。病案首页的每个项目,从患者的基本情况、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到手术情况、诊断符合情况、疾病和手术操作编码等等,内容要真实完整、重点突出,避免错填漏填。(2)规范病案记录内容。认真及时记录医疗过程中的各项内容,从入院记录、医生查房记录、手术麻醉记录到各种检查记录,都要按照填写规范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杜绝涂改伪造,保证病案的内容记录全面、前后一致。(3)规范特殊病案的填写。对于一些的特殊病案,如患者入院不到24小时就出院的病案,或者入院24小时内患者就死亡的病案,医师一定要清楚记录当时情况,以及患者死亡前采取的抢救措施,患者出院时还应要求本人签上自己的名字,患者不能自己签字的或死亡的要求其家属代签[5]。

4.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作为现代医患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患方在医师提供足够的相关信息基础上作出同意或选择的自主决定,作为患方的一种特殊权利,具有独立的利益设计,侵犯知情同意权可构成承担责任的基础和行使请求权的依据[6]。知情同意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知情有赖于医方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同意则是患方自主决定的权利。医师在诊疗活动中,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将患者当前情况和今后预期充分告知,使患者对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客观认知。在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同时,将诊疗风险的关口前移,也是对医师的自我保护。在实施手术、进行特殊治疗或检查前,要求患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患方对诊疗操作充分了解,客观记录患方对诊疗操作的真实意愿,建立医患双方平等互信的平台。

在医患矛盾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医院必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以诊疗活动中最基础的病案质量为抓手,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完善有效的病案管理体制,保证病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病案的法律效力,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

参考文献: 杨滢,李勤,杨建南.病案中医疗告知缺陷的分析[J].中国病案,2007,8(6):16-17. 李江,徐将荣.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地位及实践的若干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25(4):261-263. 苟淑梅,孙谟健.加强病案的法制化管理[J].中国病案,2009,10(2):2. 张丽华,杜蓉.关于病案首页填写标准的改进[J].中国病案,2009,10(1):12. 何颖芝.病案管理中医疗纠纷的防范[J].中国病案,2011,12(6):34-35. 艾尔肯.论医疗知情同意理论[J].河北法学,2008,26(8):81-83.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病案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1-0328-01

病案是病人在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其疾病进行诊疗的系统记录。它客观、完整、连续地记录着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是临床进行科学诊断的基本资料,也是医学科研的档案资料。它包括各种诊断文字、图表、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报告等材料。病案还是评价和衡量医院管理医疗文书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铺开,患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病案资料作为一种法律依据的机会越来越多,病案已不仅在医疗科研、教学、卫生管理、医院管理、医疗统计、社会咨询的过程中起作用,也成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伤残鉴定、保险业务、交通事故、司法办案的法律依据。病案复印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要求复印人员的复杂性、复印目的的多样性增加了病案复印的工作量和难度。一定程度上也给基层医院的病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医院现有病案管理工作的状况

1.1、病案管理条件及设备落后

目前病案室的建设一般未纳入医院建设规划,多数是旧病房、旧办公楼或地下室做库房、集办公、阅览、病案存贮为一体,缺乏总体设计,多数是开放式库房,没有防火、防盗、防潮设备;没有防尘和湿度、温度控制设备;在设备方面有的医院的病案室只有一台旧式电脑,没有复印机、打印机,新的技术如条形识别码、计算机光盘、存贮、缩微技术就更不用说了。

1.2、 病案管理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高

随着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住院病人越来越多,病历数量也越来越多,病案管理人员明显不足,致使病案管理人员仅能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无暇顾及病案信息的开发利用。而且我国在病案管理教育方面落后,设置此专业课程的高等院校很少,目前的病案管理人员大多由其他专业改行而来,虽然这些病案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医学或护理专业理论,但缺乏一套系统、规范的病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不利于病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1.3、对不合格的病案难以拒收

医疗档案管理是一门专门科学,是医疗工作中每一个环节产生的大量信息资料,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收集、整理、编号、登记、编制各种分类索引和存贮的过程。这个过程犹如一条“生产线”,而医疗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只对“成品”,承担的也只是“亡羊补牢”的角色,无法对医疗档案产生的过程实行全流程监控。

1.4、 管理层重视不够

目前大多数医院为了提高自身的竟争力,在医院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了很多经费,而在病案管理建设方面却不肯投资,很多医院及领导对目前的病案管理状况知之甚少,殊不知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好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病案的利用来得到完成的。医院管理层对病案管理的冷漠在很大层度上决定了病案管理的现状。

2 加强基层医院病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强化病案信息管理在医院发展规划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医院管理层要改变对病案信息的“重管轻用”的传统思想,做到管用结合,充分发挥病案信息管理在医院经营活动中的价值[1]。 医院的发展离不开病案统计信息的支撑,病案管理的任务是对病案中大量的资料和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分类加工和统计分析,进而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通过对病案统计信息的分析,为医院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运用各种统计指数反映医院管理工作现状,反映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找出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的因素,为决策层制定人才培养、科学发展、技术引进等长期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决策层的失误。提高病案管理需要医院层层级级领导达成共识,各部门共同努力、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2.2、 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病案管理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的边缘学科,病案管理人员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保管者,而应该是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来研究病案管理专业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病案管理研究人员和科技工作者,一方面要培养一批既懂医学知识,又懂病案管理和计算机应用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对现有在岗人员的培训,使病案管理人员掌握病案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另外,作为病案管理人员,除了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还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熟悉病历复印的审批手续,病历可以复印的范围,并正确认识病历在“举证倒置”中的法律作用,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3、 加大对病案管理的支持和投入 由于病案管理信息资源利用由面向医院服务扩展到社会,病案室已经成为医院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2]。为了保证病案管理与医院同步发展,医院要加大对病案管理的支持和投入。

2.4、 加强病案质量管理。病案是反映医疗护理工作的全过程,是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资料,同时,也是保险报销、医疗纠纷中司法取证、裁定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材料,它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不容忽视,一份有缺陷的病案复印后,必将产生不良效果,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是决定病案质量好坏的关键,医院要定期组织临床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书写病案,保证病案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各临床医务人员不仅要做好检查、诊断和治疗,而且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书写病案。上级医生和质控员必须严格审核每一份病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做到甲级病案率95%以上,坚决杜绝丙级病案,切实抓好病案的源头管理,促进病案质量的提高。

2.5、 加强病案信息的开展与提供。病案信息是医院的宝贵财富,病案只有被有效的使用,才能产生效率,体现价值[3]。开发利用病案信息资源是病案管理的最终目的。医改方案的实施推进了病案管理向卫生信息化发展。病案利用率在不断提高,使用对象不再单纯的是医疗、教学、科研、医院领导等,而是扩大到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检法等,病案在法律程序中起到的是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医疗事故鉴定和责任认定的有力依据,病案已被各行各业更多的人们关注和利用,病案室作为病案信息的中心,病案管理人员要从繁重的机械操作中解脱出来,由以往的被动转向主动,积极主动地与临床及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地为医院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关信息,为科、教、研等医疗卫生事业作出贡献,为医院改革发展服务,为医院管理者、决策者提供信息支持,同时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董虹 新形势下的医院病案管理探讨[J] 医院管理论坛 2010.27(4):62-64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实例 纠纷防范 易忽略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医疗服务需求增加,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几乎所有的医疗机构都遇到过医疗纠纷[1],非常见原因引发的纠纷日益显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的管理及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这些非常见原因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加强管理,防止纠纷的发生。本文所指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对其所就医的医院医疗、护理、服务、费用等各个方面产生疑议而引发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

1 容易忽略的原因

1.1由医疗设备管理引发的纠纷

1.1.1实例 一患者因上消化出血到某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因胃镜故障而将其转到外院做胃镜检查。事后患者家属得知该医院胃镜还在正常使用,而将其转出检查,增加其医疗负担,由此引发医疗纠纷。而医院胃镜在该患者住院期间确实故障,任凭医院相关人员怎么解释,患者及家属均认为医院在敷衍,而医院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设备确有故障。

1.1.2讨论 医疗设备是医院进行医疗活动的基础和保障,是医院自身实力和医疗水平的标志之一。医院对设备的购置比较重视,但在医院的使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却常被各医院设备管理领导者所忽视[2]。医疗设备的维修,应该从故障的发现、向相关部门报修、维修处理情况、重新投入使用、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等都应有详细记录。对上例纠纷,如果医院能拿出相关的维修记录,让患者明白设备确实在其住院期间处于故障状态,此纠纷即可迎忍而解。

1.2 由人员资质引发的医疗纠纷

1.2.1实例 患者因急性心梗在某二级医院抢救治疗,急诊心电图时提示心肌缺血,而未诊断心梗。患者后转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较高。患者家属后得知二级医院做心电图的人员为一名护士,以其无报告资格,误诊延误病情为由引发医疗纠纷。

1.2.2讨论 临床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已引起各医院的高度重视,但辅助科室的人员资质却有些放松,特别是二级及以下医院,辅助科室往往由其他人员兼职,并没有专业专科人员,且大部分人员没有获得相关上岗症书。如心电图检查人员,一部分医院还是护士操作并发报告;B超室,由内科医师操作并发报告,而非影像学专业人员。在实行执业许可制以来,各医院应该对这部分人员予以重视,充分考虑医院的发展,适时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以防类似纠纷的发生。

1.3由医护记录不一致引发的纠纷

1.3.1 实例 某患者为一精神病患者因肠梗阻致中毒性休克而死亡,医生的病程记录中患者7d未排便,发生休克的时间为1:30时,而护士的记录中3d未排便,发生休克的时间为2:00时,出现严重的不一致。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此为医方主要的责任之一。

1.3.2 讨论 护理文书是具备法律证据资格的重要文书,在病历中作为客观部分可随时被患者复印。医院对医生的病历质量检查较严格,对护理病历的质量检查相对松懈,对医护记录的一致性检查则往往忽视。护理记录是对病人的连续观察,多人操作、多人记录;跨时间、跨班次,由于护理人员技术水平,文字水平等差异而使得护理病历水平参差不齐。但重要的是对同一病人的客观检查部分应该与医生的检查是一致的,如果与医生检查的结果差异较大时,应该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并再次做相关的检查。特别是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应充分地保持医护记录的一致性。医护文书记录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不一致的医护记录将使纠纷升级,致使院方处于被动地位。这种不一致将使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作用丧失。医院在病历质量的检查中应该强调医护记录的一致性。

1.4由复印病历引发的纠纷

1.4.1 实例 患者为一精神病人,与其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其单位到医院复印了患者的相关病历。患者在事后到医院质询为什么将病历给单位复印,由此引发纠纷。

1.4.2 讨论 病案在医疗纠纷和法律案件中的证据作用是无可反驳的[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病历的复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病案对外使用产生的问题,一是申请人有效证件不齐,二是申请人超出法律规定复印范围[4]。医院的病历复印应该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证件、复印内容审核,并做好详细记录。对上例纠纷,患者单位在没有得到患者或家属的授权许可时是没有复印资格的。申请人没有资格或要求复印、复制超出法定范围的病历,医院可依法拒绝,并向其说明复印病历的法律法规,以取得申请人的谅解,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1.5由尸体解剖引发的纠纷

1.5.1 实例 一女性24岁患者,由于克罗恩病术后死亡,患者家属殴打值班医生,值班医生在写好尸体解剖同意书后害怕与患者家属接触而未签署尸体解剖同意书,且在48小时内也未再通过其他人员与患者家属联系尸体解剖事宜。此纠纷在做医疗事故鉴定时,在尸检问题上,由于患者家属殴打医生,负主要责任,而医院未在48小时内按规定通知患者家属,负次要责任。

1.5.2 讨论 医疗纠纷尸检,非过失医疗纠纷占56%左右,医疗过失纠纷占44%左右[5],由此可见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对尸体解剖做了明确规定。上例纠纷患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实属不该,但医院在当时无法与患者沟通的情况下,应该在48h内由其他医务人员与其家属沟通或通知其家属前来签署尸检同意书,尽到告知的义务。如果48h内通知了家属,而家属仍不签署同意书,责任应该在患者一方。而医方并未做到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患者死亡,牵涉纠纷的,患者家属一般拒绝签署尸检同意书,医方仍要按照正常程序,填写尸检同意书,向其家属说明尸检的重要性,如家属仍拒绝签署,可在同意书下注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什么人说明了尸检同意书的内容,当时有哪些人在场,但患者家属拒绝在此同意书上签字。这样的注释可充当病程记录,在法庭上具有证据作用。

2 讨论

通过以上实例及讨论,可以看出这几个问题其实也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只是在实际工作中细节没做够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对全体医护人员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专题培训,结合医院的具体实际,从细节入手,从技巧入手,落到实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下医院在人员配置、技术准入、人员资质等方面引起足够重视,加强管理,杜绝由管理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参 考 文 献

[1] 郑雪倩,陈春林,于宗河.对326 所医院纠纷和侵权事件的调查[J].中国卫生政策,2002,6(6):48.

[2] 黄瑞峰.浅谈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医疗装备,2007,20(1):25-26.

[3] 赵苏敏,申红菊.从法律的角度看病案书写质量的重要性[J].中国病案,2001,2(2):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