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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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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

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字】固体废弃物;体系框架;现实运作;市场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TU9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城镇化是建立在城镇用地的集约和社会单位功能分工专业化的基础上的,这就意味着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需要专业化的构建。

法定规划的体系框架:

就现有的经验而言,该处理系统的框架多是通过编制法定专项规划的途径依法确定的,编制完成的专项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指导项目立项及通过行政力量对该处理系统建立进行前置审批与后置监管。这就要求法定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应当明确提出的内容有:

处理系统现状的评价。具体包括:管理体系(行政或市场)、从业人员、作业和处理量、设施、设备及用地情况、资金来源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

处理系统建立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具体包括: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道路清扫等)的作业量动态预测,生活、工业及特殊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收运方式与路线,处置与管理,人员编制,市场参与及产业化发展状况。

以某一北方地级市为例,该市的背景情况如下:该市属于典型的东部三线城市,经济上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属于欠发达地区,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问题上欠账较多,在现有条件下,必须伴随管理体制的完善、经济的增长和市场的完善逐步解决。但是随着居民经济上的富裕,社会信息公开体系的建立,人们对城市环境改善要求愈发迫切,需要体制创新与方式创新的共识愈发清晰。专项规划在调查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现状的基础上,以人口和时间序列作为因变量,结合减量化的措施和分类收集修正预测了固体废弃物作业量,进而确定了规划期末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运方式、处置方式、管理方式及人员编制,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处理系统规划的实施的评估,具体包括: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实施经验

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的构建应注意弹性与刚性。该处理系统控制指标尤其是项目选址往往规定过细且直接纳入法定规划进行刚性确定,这样必然造成法定规划因为细微的调整造成体系的突破而丧失权威性。在实际管理中,这种调整有些是无关紧要的,有些是必要的,但对于一个具有法定地位的规划而言,其权威性却屡屡受到挑战。

“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专项规划”是在政府下计划,然后以经济合同的方式委托设计院进行编制。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 主要问题是设计院对每块用地的历史状况、未来改造方式难以弄得很清楚,只能是就现状谈现状或者空谈未来,然而编制导则中规划期限却是强制内容;规划设计人员本身综合素质不足, 特别是法律、经济、社会方面的能力较弱;设计院制订了计划性的控制成果,却需要政府来实际执行,责任重、动力不足,造成编制单位与执行单位责任上的推诿;再加上在编制过程中没有掌握有关用地单位对方案的确切意见(即使当时掌握了,当事人或单位的意见在规划期内也会随环境与自身的发展而改变),因此所提出的方案往往缺乏可行性, 造成法定图则草案存在不少“隐患”。

在旧改(旧城区和城中村)项目上,有的城市是净地出让,有的城市是土地一级开发,无论何种形式,都是市场的选择,不是计划可以决定的。由于土地所有人的改变,现状调查结果不能作为依据。比如该市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原村集体对生活垃圾收集站(一次垃圾转运站)的选址无意见,但由于旧改后,业主中包括了其它市民购房者,其中利益相关者则对生活垃圾收集站的选址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在与开发商协调未果后开始上访,而法定规划刚性的修改程序也成为上访者不满的时间因素。又比如该市特种垃圾处理,城市特种垃圾主要指各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殡葬垃圾、病畜禽尸体等。这些垃圾含有多种病原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极大,因此应从收集、运输和处理各个环节认真对待。专项规划方案中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由市环卫部门统一管理”,但是现实检验的程序中,该部门又没相应的技术力量,而该市目前只有市环保环境监测站具有该项技术力量。专项规划方案中规定:“清运者(不论是产生者自己,还是被委托单位)都应配备专用车辆运输”,“全市特种垃圾一律采用焚烧处理”,“规划远期建一座特种垃圾焚烧厂”,“处理规模10t/d”。而该规划制定已过6年,由于政府与国有发电企业对于投资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特种垃圾焚烧厂”迟迟未动工兴建。与之相反的是,该市一城郊村村民发现了该商机,与该市大部分三等甲级医院以合同委托的形式进行医疗垃圾焚烧处理。由于该村民十多年来收益颇丰,现向市规划局与环保局申请以私营形式在该村建立大型医疗垃圾焚烧处理厂,如果市规划局与环保局同意该申请,势必造成“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专项规划”强制内容及相关内容的大面积修改,不同意也势必造成行政干预市场、行政掠夺市场的行为。

建议

专项规划的编制全覆盖是必要,但“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专项规划”在技术上应允许不同的编制深度,在区分地段条件下、区分经济成熟程度的基础上、区分编制成果深度的前提下进行建设用地的全覆盖。制定之初可以委托国家大院编制,这样可以积极吸收国际先行经验,在后期的法定规划维护调整过程中,应允许地方设计院参与进来,以达到数据与成果有效及时的维护;

即使如“特殊固体废弃物”处理,政府也应逐步向市场开放,政府只需在一旁监督,在市场主体专业化的基础上应允许市场资金的参与。

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范文第2篇

据中国医师协会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郝德明介绍,在医师定期考核中,医师登录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完成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评定,并通过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者可向考核机构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考核机构通过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盖章认证后生效。执业(助理)医师完成考核且合格者,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受卫生计生委委托,防伪标贴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和管理,各省级考核管理部门可向全国医师考核办提出书面申请免费申领。

医师完成并通过考核后,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存在网上可供查询,当医生调动、出国或上法庭处理医疗纠纷时可上网下载、打印、盖章,以示执业证照齐全。防伪标贴是考核合格的标识,是应用于卫生执法检查的有效证明。

防止医用汞污染普及环保型合格血压计

“汞”是一种有毒的银白色物质,长时间暴露在高汞环境中可以导致肝、脑、肾的严重损伤。2013年1月19日,超过14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国际防治汞污染公约》,公约要求2020年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传统的汞柱血压计和温度计等含汞产品。

为防止汞污染,创建绿色医疗环境。提升血压测量和高血压综合防治水平,由中国高血压联盟、中国医师协会高血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全国防止医用汞污染,普及环保型合格血压计绿色健康行动》(简称《绿色健康行动2020》)于2013年6月7日正式启动,《绿色健康行动2020》将通过专家论坛、临床试验、医生培训、健康教育、公益宣传等一系列活动,以“开展绿色健康行动”为主题,唤起人们“爱护环境,守护健康”的意识。

宣城

个体诊所医疗废弃物统一处置

2012年11月,安徽省宣城市唯一具备资质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机构正式运行。截至到目前为止,宣城市城区已有70多家个体诊所与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机构签订了委托处置协议,占全市城区个体诊所的九成以上。卫生监督部门与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积极沟通,督促处置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限与要求,主动上门收集医疗废弃物;统一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登记记录,督促各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处置与登记。同时将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纳入年度校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通过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据《中国日报网》

郑州

为医联体内多点执业立规矩

河南省郑州市卫生局近日出台政策,为医师在开展医疗合作的机构中多点执业立下规矩: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原则上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集体向执业登记机关办理。该市卫生局规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单位要向联合体理事会或医疗集团牵头医院提交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成功的多点执业医师由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定期考核,凡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被暂停;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变更出所在联合体、医疗集团后,其所备案的多点执业地点同时失效。据《新华网》

赣榆

实施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赣榆县卫生局获悉,该县全面启动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活动。该县卫生局要求加强村卫生室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建设。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合理用药,实现机构统一设置、人员统一调配、制度统一建立、药品统一配送、建设统一标准、行为统一规范。截至目前,该县已对8家卫生室进行了撤并,对12家卫生室进行了改扩建,一批建设、管理与服务不到位、不规范的卫生室正在逐步整改。

据《健康报》

黑龙江

药品集中采购并全程监控

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出台《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测工作方案》。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及配送企业的供货情况全部纳入监测内容,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部分主要监测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二、三级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品规数及金额,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中标企业及配送企业供货情况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情况。非基本药物部分主要监测全省医疗机构网上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品规数及金额。网外采购药品情况,中标企业供货情况和医疗机构药款结算情况。

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范文第3篇

通过以焚烧发电综合处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建立“组(自然村)保洁、村(社区)收集、镇转运、市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全镇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无害化处理,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生活垃圾的界定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具体指:

垃圾焚烧发电厂可接受的垃圾:即环卫作业单位正常运送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包括:厨余、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废弃物。

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可接受垃圾为:医疗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及废弃钢制品和家用电器、金属零部件、各类渣土或污泥、各类危险废物、液体废物等不可处理废弃物。

以上两种垃圾处置的方法:

1、垃圾焚烧发电厂可接受的垃圾由镇环卫所免费进行转运处置。

2、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可接受垃圾由各产出单位和个人按环保要求和行业规范聘请有权处置机构。

三、具体要求

1、建立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1)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全镇的生活垃圾必须进入镇垃圾压缩中转站进行压缩、转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全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构建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工作。“组(自然村)保洁、村(社区)收集、镇转运、市统一处理”。是指“行政村负责收集全村的生活垃圾,并运送至中转站;镇负责将全镇的生活垃圾集中压缩,并运输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市负责统一处理。各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的收捡集中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运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在镇区的由镇环卫所负责,单位在行政村的由各村代为运送至中转站。

(3)完善环卫设施建设。各村应按照合理布局和科学收运的原则,设置垃圾收捡房和小型垃圾中转站,运输车辆采用密闭式,防止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像发生,采用拖拉机装运的村,拖拉机要加盖并办好正规的上路行驶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垃圾箱、桶配置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达到方便生产、生活和环卫标准。

2、明确工作责任。镇政府卫生科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此项工作由镇城管中队接管。镇环卫所具体负责对全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管理。

3、明确目标任务。各村要建立和完善好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要指派一名村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具体名单报主管部门;要确保按质按量往压缩中转站运送生活垃圾,具体的垃圾运送数量为:按压缩成形后的重量计,所辖地常驻人口每人每天一公斤。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实事工程。各村要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尚未按规定进行垃圾收运的村,应迅速行动,制定规范有序的收运方案。与各村签订生活垃圾收运目标任务书,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2、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是每个单位责无旁贷的工作职责,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全市一同部署,一同实施,任何一个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该建的设施要建起来,该收的垃圾要收起来,确保生活垃圾足量送往镇中转站,确保全镇每天送达焚烧发电厂58吨的基数。

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废物 安全处理 焚烧 资源化 减量化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3-0388-01

随着人口的不断膨胀以及大气污染程度的加重致使患病人群的比例不断攀升,但相应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技术多年来却没有质的跨越。显然,这中现状势必会导致大量的医疗废物消化、处置、回收不彻底,继而对大气、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故本文旨在通过技术层面来研究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可行性。

知己知彼,方能制胜。要探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技术,我们必须对医疗废物的来源、危害、形成机理、变化过程等有全面的了解。

医疗废物是指在对人或动物诊断、化验、处置、疾病预防等治疗或医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液态或者固态的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调理》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医疗废物不但含有大量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而且本身还极易腐败变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腐蚀性.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可以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甚至可以导致人群传染病流行和暴发.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无论是从保护环境还是从疾病预防和控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医疗废物不仅对土壤、大气、水源等空间物质造成污染和空间污染,而且造成人们的生活环境畸形变质。

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意识不明确、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各个医院缺少对口收集的专用车辆是目前各个医院普遍存在的状况,如,县级医院和70%以上乡镇医院医疗废物大多数都由各单位自行焚烧处置,而少量乡镇医院和村级个体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未经任何处置程序即混人生活垃圾,甚至有些还直接流向社会,成为不法商贩牟利取材的源头。可见,我国医疗废物管控的现状是复杂的,也是缺少一套完整程序的。近年来,政府部门虽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但对专项处理的技术研究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医疗废弃物处理的技术举措

传统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是掩埋和焚烧,但这两种途径都有各自的短板。掩埋属最低级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其不但对土壤、地下水源造成空问污染,而且所掩埋物质需要一个漫长的分解或降解周期,这显然与当今的国情相违背。焚烧技术仍然是目前处理医疗废物的主要方式,在亚洲和欧洲的许多国家,焚烧处理技术应用普遍,不过焚烧物质对大气的污染是制约其发展的症结所在。本文结合尾气净化、等离子体技术和再生利用技术来进一步研究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技术途径。

1、高温焚烧处理中的尾气净化技术

高温焚烧处理技术仍是当今国内外公认的有效处理医疗废物的方法。分析起来有:焚烧物适用范围广、高温处理的废物彻底、减量化的效果明显,特别是尾气净化技术的发展,更是弥补了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不足。

医疗废物在形态上都由塑料、玻璃、棉纺制品组成,故它们在燃烧分解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烟尘污染物、酸性气体污染物、二恶英类污染物等,这些细微颗粒或气体携带医疗废物中一些难以去除的病菌将直接进入人们的呼吸系统,长此以往变为健康的隐形杀手。

目前,尾气净化技术中对烟尘颗粒的控制主要采用水膜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通过在排烟口加装滤网或布袋收口、电极吸附等装置,在医疗废物高温焚烧后气体直接连通该除尘系统,进一步过滤颗粒I生的物质。不过,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极易附着在塘壁上,造成出灰口堵塞或漏气。

医疗废物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酸性气体,而其中的氯氢化物很难用常规的方法去除。根据GB18485―2001标准的限值规定,去除酸性尾气的方法大致分湿法、于法喷雾干燥法几种。相比较之下,湿法酸性气体去除技术具备反应速度快、设备简单、去除效率高的优点,但其缺点是对设备腐蚀严重,反应后产生的污水又是另外一种污染源;干法去除技术是采用CaO来中和酸性气体,并通过未参与反应的吸收剂来使得中和后的物质结晶、净化的目的。综合来说,干法去除很好弥补了湿法的缺点,但其去除酸性气体的效率实在很低。二恶英类物质是高含氯医疗废物的必然产物,同时,经研究证明,其也是致癌的主要原因,故如何降低焚烧炉内二恶英类含量的技术措施十分重要。首先,在焚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炉内烟气在850℃时悬浮2s以上,并减少烟气在200℃~400℃范围的留存时间,然后通过物理萃取、化学降解或这催化、吸附等途径去除二恶英类物质的排放。根据GB18485―2001的规定,二恶英类物质排放标准不得大于1.mgTEQ/Nm2

2、子体技术

等离子体法近年来处理医疗废物的一项创新型技术,其利用离子体电弧窑中产生的万度高温瞬间杀死医疗废物中的微生物、摧毁残留的细胞毒性药物、药品和有毒的化学药剂,并使之无从辨认。从理论上讲,任何化合物在电弧窑中都可转化为玻璃体状的物质,经这种方法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以直接填埋,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目前仅广州、深圳城市利用等离子体技术处置医疗废物。

当然,还有高温的灭菌法、电磁波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等,不过就目前医用废物的品类组成、结构分析来讲,这几种方法都无法大范围的推广应用,故在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3、再生利用技术

医疗废物的再生利用技术是一种很大胆的尝试,被业界称为“静脉行业”。其主要是对初始的医疗废物进行归类整理,然后针对每一类别的废物采用物理、化学或其它方式进行彻底杀菌,并严格在全封闭状态下执行运输、分类、清晰、杀菌、储运、再加工等工序,最终使得每一件医疗废物变废为宝,重新被应用。

医疗废物的再生利用技术具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这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理在各个方面都处于落后阶段,而且这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不匹配更是加剧了医疗废物对空间物质的破坏,因此,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流程,并写入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与保护,另外,卫生部门还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要对口建立严格的考核处理方案,遵循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原则与标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废物处置原则是每一个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处置时必须遵循的,同时这些原则也是医疗废物安全处理技术所要达到的层面。

我国医疗废物处理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在技术方案、管理办法和监控制度方面都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创新,研究可操作性强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从而保证一种健康、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区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区环境卫生状况,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城区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奔城镇、奔城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城区垃圾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区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六条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城区内按国家规定设置果皮箱、垃圾站、转运站等公共垃圾收集设施。

第八条垃圾收集设施应保持完好、外观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或损害垃圾收集设施。

第九条城区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管理。城市规划区、居民小区和个体工商门店的生活垃圾统一袋装投放,严禁散倒、乱泼脏水和污水混倒。大件废弃物(如废旧家具等)不准堆放在道路两侧和其它公共场地,由居民住户、工商业主、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干净。

第十条公共垃圾容器、垃圾站和转运站收集的生活垃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清运。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放入自备垃圾箱内。各单位应取缔自建敞口垃圾池,配备垃圾收集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摊点生活垃圾自行袋装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并转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街道办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负责小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和袋装垃圾的收集,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的统一清运。

奔城镇组织协调辖区内城中村卫生保洁,保洁人员将生活垃圾收集到村委会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垃圾投放时间为冬季下午6:30至翌日早8:30,其它季节为下午6:00至翌日早7:30。各临街居民住户、工商业主要按照规定时间将垃圾投放到各自门店前,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旅馆、饭店、小吃部、集贸市场、修理厂、果品批发站等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自行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投放;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遵守规定的垃圾倾倒时间、地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必须遮盖严密,沿途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个人)在建设、铺设或拆除、装潢、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土方)、废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十七条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各负其责、自行清运、定点倾倒、统一管理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每立方米5元。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除收取处置消纳费外,另收取清运费每吨15元。

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在收取垃圾处置费、处置保证金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拆迁部门方可办理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案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方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清扫费用从处置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承运单位或个人应在清运建筑垃圾前,持处置证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运输车辆的数量、车牌号,待批准后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禁止向道路、绿地、耕地、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果皮箱、生活垃圾箱周边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㈡禁止无证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或坑洼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单位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行。运输时要封闭遮盖,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章特殊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对医疗垃圾进行消毒处理后,装入专用容器运往指定的处理地点,不准将医疗垃圾混入其它垃圾之中。

第二十九条医疗单位焚烧医疗垃圾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可,焚烧的医疗垃圾残渣要运往垃圾处置场填埋。

第三十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垃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教育、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粪便,必须单独收运,自行做好无害化处理。

各种动物的尸体必须按照规定深埋或者高温火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㈠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外,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㈡未按照城区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㈣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㈤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㈥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弃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弃物或者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㈠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之中的,处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㈡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㈢建筑垃圾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㈣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3000元以下罚款。

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㈦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㈠处置证有效期满未将垃圾清运处置完毕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㈡擅自接受建筑垃圾回填建筑工程、坑洼地、道路、宅院以及其它地方的;

㈢有处置证但未办理准运证而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的,责令限期清除,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