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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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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义

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义范文第1篇

为什么要有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好在哪里?它将如何创新运作?它未来如何走向?它有什么风险?其他地方如何借鉴和复制它的模式?企业要如何把握这种发展趋势?投资者有什么样的机遇?自贸区将如何与各地联动?中国自贸区将如何布局?各地区如何应对自贸区未来?

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上海自贸区便是深水区中的冰山,现在已经浮上来冰山一角,这本书将带你潜入水中,精准而专业地抢先一步看到它惊人的体量!

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机遇

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在很多方面实现了突破,编者从书中摘录几项热点问题的政策突破与解读,使读者了解自贸区建设的机遇和本书的编写体例。

金融开放创造的机遇

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以及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建议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含分行、支行)从事离岸业务。[摘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解读:在试验区内外汇管制基本放开的背景下,区内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同时也可以直接开展外币有关业务,这将对中国银行国际化经营带来明显促进作用。政策首次提出允许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成立合资银行,这必将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起到有力推动作用。另外,政策首次提出允许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进展:目前进入自贸区的外资银行有星展银行、汇丰银行、东亚银行、三井住友银行、澳新银行、德意志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瑞穗银行和花旗银行,都是以开设支行形式进驻自贸区。2014年1月,汇丰、东亚以及星展三家银行自贸区支行正式对外开业。

平台经济将有什么前景?

政策: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摘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解读:我们在此将“平台经济”定义为一种宏观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一个城市或区域具有汇集国内外贸易、金融、物流、信息交易活动的服务功能和集散功能,从而具备强大的国内外资源配置能力。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建立和运营,不仅能使上海成为亚太地区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流转的一个主要市场和节点,而且有可能对一些主要大宗商品的国际交易价格产生示范性影响。这不仅能提高上海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功能和效应,而且也可能成为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结算平台,从而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资源配置能力。

进展:上海自贸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有了实质性启动,2013年12月28日由海关总署牵头建设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通”开始试运行,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购买到国外产品。继“跨境通”网站入驻自贸区之后,2013年11月12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自贸区注册成功;12月7日,1号店也入驻自贸区。

金融创新带来自贸区最大机会

政策:允许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摘自《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解读:这是本轮利率市场化改革浪潮中,央行首次就放开存款利率管制作出具体要求。尽管放开的是外币存款利率,但其对于人民币利率的放开亦有借鉴价值。利率在管制上的放开必然给市场带来金融创新的机会。比如现在监管部门重点讨论的大额存单、可转换存单、资产证券化等新产品,以及随之带来的一级、二级市场交易以及人民币利率挂钩的新产品等。

进展:在自贸区存美元利息要涨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4年2月26日宣布,从3月1日开始,将放开上海自贸区小额外币(300万美元以下)存款利率上限,率先实现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未来这一政策将在全国推广。

《赢在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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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

该研究院是上海财经大学汇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成立的自贸区专业研究智库。研究院与国家商务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开展了多项自贸区决策咨询课题,为自贸区的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了切实的指导。

自贸区知识“”

《上海自贸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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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150问》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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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指引》

作者:《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指引》 编委会

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义范文第2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已于2013年9月28日正式揭牌,同时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立试验区,是我国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重点任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管理模式创新、扩大服务业开放、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这将为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实现制度创新,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对激发经济活力、创造制度红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试验区肩负着提升中国竞争力使命

(一)加快转变政府的职能

《方案》指出: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方案》还指出: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二)确立先试先行的角色

凭借我国高增长的市场容量,中国正由全球跨国公司的制造中心转变为战略中心和决策中心。近10年来,随着中国市场在全球影响力的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希望在上海设立亚太区总部甚至全球事业部总部、全球性研发中心。上海在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方面,正处于历史性的战略机遇期。在这个大趋势下,我国理应改变片面的“以市场换技术”的外向产业发展战略,通过充分挖掘庞大的内需市场,尽力吸引全球高级生产要素向中国集聚。特别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扩内需政策正进一步激发国内市场的增长潜能,为逐步提高的劳动力素质和相对完备的配套能力,为吸收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外商投资创造了相对充裕的条件;而跨国公司将全球战略重心从欧美市场向以中国为核心的亚太区新兴市场转移的趋势也日益突出,这带来了整个价值链的转移。无疑,试验区将肩负如何进一步吸引全球高级要素向中国集聚的“洼地”角色。因此,试验区除了在财税、金融、贸易便利化政策之外,还应在全球主要出口市场设立相应的贸易促进机构,为企业搭建国际贸易网络,提供综合平台和境外贸易合作区建设。因此,试验区责无旁贷地将担当“先行军”的新角色。

(三)价值链竞争力的提升

试验区不仅是对外新一轮开放的新战略,促进投资、贸易、金融便利化,更肩负着中国更深层次参与全球价值链,提升全球价值链竞争力的历史重任。未来10年的全球竞争,将是价值链的竞争,这将决定未来中国经济的命运。面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再工业化”的浪潮,以及国内传统优势的流失的现实,我国必须建立起新的竞争优势,向全球价值链上游攀升,推动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全面升级。

这种全面升级还使试验区所承载的使命体现在更具体的三个方面:首先,尽快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化率,加快零部件、原材料在加工贸易中从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的传递速度,提高加工贸易与国内原有产业的结合度;其次,培育并强化参与加工贸易的企业的自身优势,促使跨国公司将更多的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环节放在中国,优化母子公司之间的分工关系,促使加工贸易由单纯生产向综合服务和全球运营方向转型;最后,按照“十二五规划”延长产业链,提高增值含量的要求,在促进内外资加工贸易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强加工贸易产业分类评估,明确并细化禁止、限制类产业目录,建立准入退出机制,通过财税、金融、品牌认证等手段加大引导力度,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倒逼国内市场的改革

从国际大环境看,当前,不同贸易体系下的谈判内容更加侧重贸易与投资并重、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相关联。尤其是随着TISA(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在加速推进,更高标准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在框架、内容、要义等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与规定。例如,大多数TISA谈判参与方在金融、证券、法律服务等领域已没有了外资持股比例或经营范围限制。而我国这些领域的政策仍停留在传统的WTO多边贸易框架体制下,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等行业在上一轮加入WTO谈判时仍保留有许多限制外资准入的措施,缺乏参与TISA谈判的基本条件。而更由于国际政治等原因,TPP、TTIP谈判现在还将中国排除在外。

有鉴于我国在新一轮区域自由贸易谈判中处于较为被动地位的现实,加速推动试验区建设显然更具全球化视角。一方面,我国正在准备积极参与全球自贸区谈判,并推动中国全方位的自贸区战略,以保障中国的全球化利益。另一方面,上海在贸易、金融、投资、航运、港口、关税、“负面清单”、离岸市场等领域的改革,以及加快服务业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试验区相适应的监管等制度环境等重点制度性创新,也正是中央政府借推动国内自贸区建设的契机,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推动我国与新一轮全球规则体系接轨的战略考量。

从趋势上看,中国第一波“全球化红利”将趋于结束,而第二波“全球化红利”正在展开。有别于依托低要素成本参与国际分工所获得的第一波“全球化红利”,第二波“全球化红利”,就是通过庞大的内需市场,吸收国外高级生产要素,如技术、人力资本等来推动中国经济的升级。从总体看,我国吸收国际资本的综合优势并未明显减弱,在逐步提高劳动力素质和相对完备的配套能力后,吸收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外商投资将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上新的高度。

二、试验区将呈现五大亮点

《方案》指出: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方案》提出了五项任务: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二是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三是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四是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五是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围绕着主要任务和措施,试验区将会呈现着五大亮点:

(一)负面清单:除了规定不能干的,其他都能干

“负面清单”是试验区内一项典型的制度创新,它体现了在投资领域“非禁即入”的原则,即除了清单上规定不能干的,其他都可以干,且不再需要政府事前审批。

“负面清单”事实上是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明确政府需要管的事,而不是无限制伸手。试验区采用这种新的经济管理模式,与新一届政府强调的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在本质上一致,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采用“负面清单”制度后,政府的事前审批权力会弱化,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却需要强化。

(二)境内关外:允许企业“先入区,再申报”

试验区建立在保税区的基础上,但与保税区的“境内关内”模式相比,试验区将真正走向“境内关外”。试验区将按照“一线彻底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要求,改革货物“先申报、后入区”的海关监管模式,允许企业“先入区,再申报”。凡符合国际惯例的货物均畅通无阻,不存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三)服务业开放:“鲶鱼效应”惠及民生

与WTO主要着眼于货物贸易不同,“扩大服务业开放、促进服务贸易”是试验区的重要任务。《方案》提出,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在此之前,由于开放不足、存在一定的保护,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远不能满足国内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比如在财富管理方面,多数人只能选择存款或理财产品,在通货膨胀中资产不断缩水。在教育、医疗方面,好的学校周围一房难求,优质医院永远人满为患……可以利用试验区在海关监管上“一线彻底放开”的优势,开设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网站,让消费者同步购买全球的打折商品,利用这个平台提供关税代缴服务,避免了在目前的代购模式下,货物被查扣的风险。对外开放将影响金融、旅游、教育和医疗等多个服务行业,竞争主体多元化对老百姓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四)金融创新:率先试行利率市场化

2013年以来,我国的金融改革快马加鞭,从金融“国十条”出台、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到最新的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在改革的“最后一公里”路上,试验区将扮演重要角色: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等。利率市场化会压缩银行的“法定”利润空间。但另一方面,试验区鼓励金融创新,也会给金融机构业务转型安上一双翅膀。

(五)资本项目可兑换: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试验区内最受瞩目的金融改革之一。试验区将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对资本输出有不少限制,推动企业走出去,首先要清除这些限制。此外,海外的金融资源非常便宜,有的区域贷款利率只有国内的一半。可以利用试验区平台,引进这些资源服务中国实体经济。试验区试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会让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局部连接。在开放的同时,国内的金融改革需要跟上,否则会产生资金价格的落差。

三、试验区将成金融制度创新试验田

(一)金融创新的两层理念

《方案》提出: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方案》还提出: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二)金融创新的催化力量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品货币化、货币资本化的程度加深与频率加速,金融创新不仅决定金融资本的效率与效益,也反作用于产业资本能否转型升级。因此在中国,政策限制是金融创新的拦路虎。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就是政策和体制持续创新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国的特区、先行区和自贸区的金融创新,都是政策、法制和体制创新的产物,也是政策创新推动资源、管理、科技、产品、市场创新的典范。

如果说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政策创新则是产业创新的“启动力量”,金融创新是产业创新的“催化力量”。产业发展的过程就是破坏和创新的循环过程,这是所谓的“创造性毁灭”的理论来源,旧产业的创造性毁灭带来新产业的新生与发展。创造性毁灭的过程,就是由资本推动的先行者实现“价值创新”而后行者出现“价值毁灭”。在知识经济时代,“创造性破坏”改变了二八定律,表现为“赢者通吃”,即99%的市场或利润为1%的先行产业或企业获得。

试验区如果通过政策创新因势利导,推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政策创新、金融管理(包括监管)创新、金融技术创新,进而让金融工具(产品)创新的自动化进程与产业边界扩展形成比较好的匹配,实现金融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的目标,有利于发挥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的功能。

(三)警惕资产的错配概率

在中国,金融创新面临旧体制、旧组织、旧资源、旧管理、旧产品、旧政策的改革与创新,既有金融体制创新,也有金融资源、金融组织、金融技术、金融产品(工具)创新,因此,金融创新不仅是金融要素组合创新,更是金融领域整体的大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放宽银行设立条件、取消或放松利率管制、取消或放松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业务交叉等,都属于金融业务创新范畴。这些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向深度和广度方向发展,虽然提高了流动资产收益率,但增加了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竞争、利率风险上升,银行资产负债额越来越大,资产错配概率增大。

金融创新无止境,要用创新“对冲”创新的风险,无论是银行传统业务、银行支付和清算体系、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还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和整个金融体系、国际货币制度都持续在进行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将伴随着金融业发展相始终,试验区的金融创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长期的、可持续的、创新的思想准备。《方案》所述的“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则似乎暗示着试验区的利率市场化并不会一步到位,而是先资产(贷款)、后负债(存款),以尽力控制自贸区内外的套利行为。

四、试验区金融监管创新及金融制度改革突破

试验区被广泛认为最有价值的部分是金融行业的对外开放。试验区有望放开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也很大可能率先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利率市场化等,这些金融制度的试点都具有革命性,将对上海真正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经济中心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方案》指出: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如何创新

1.处理好两个关系:“管”与“放”的尺度上权衡

尽管试验区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可以预见的是在该区域内,将给相关企业机构提供更大的自由度。但是,金融服务业放开的同时,相应的金融风险也会大大增加,甚至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较大影响。这也就对该领域内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种在“管”与“放”的尺度上的权衡。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某些金融中心的监管方式,再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状况来构建试验区的金融监管制度。比如,具有较高相似度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监管创新给试验区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蓝本。

迪拜自由贸易区自建立开始就吸引了大量金融机构进驻,在这些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纷纷在DIFC挂牌营业的基础上,DIFC的证券交易所和商品期货交易所等市场也迅速建立起来。DIFC自建立以来取得如此大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制度上的设计,尤其是金融监管方面的创新:在DIFC区域内,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风险性监管机构――迪拜金融服务局(DFSA),主要负责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机构执照授予及其金融服务活动的持续监管。该金融服务局可以定义成一个综合性的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银行和信贷服务、证券、集体投资基金、商品期货交易、托管和信托服务、伊斯兰金融、保险、一个国际证券交易所以及一个国际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DFSA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政策和法律制定、授权、识别、监管、执行以及国际合作。DFSA作为监管者的权利主要来源于2004年DIFC一号法令――《监管法》的有关条文。DFSA这样一个高效率、现代化、独立性强的监管机构,更多地采用风险性、原则性监管的理念,使得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逐渐发展为一个以安全、发展为导向的商业平台。

2.理念上两个关注:制度创新与模式变革

试验区的监管实践,也可以实验性地建立这样的监管机构,赋予该机构区域性立法的权限,并对自由贸易区内的相关机构准入及运营实行统一的监管。要实现这种监管上的创新在初期至少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不能满足试验区的金融改革需求,必须要在试验区内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护监会等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实行分业监管。试验区内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放开也必然涉及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虽然,我国大体上的金融业发展现状并不适合混业监管,但在试验区内,似乎“大金融监管”的模式更为便捷高效,可以借鉴迪拜的经验,设立一个金融服务管理机构。

其次,这次试验区的建立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实现金融监管理念上的变革,即尝试从规则性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模式向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Regulation)甚至原则性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模式的倾斜,这也是国际上监管模式变革的整体趋势。

我国一直以来主要采取的是规则性监管模式,即通过较为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去规制相关市场中的金融活动。这种方式虽然能较为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但是由于规则的滞后性,一方面局限了市场自由度,很难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规制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不少监管套利行为。

(二)金融制度改革如何突破

1.试验区建设最大挑战是金融问题

目前海外已有的成百上千个自贸区,尽管在功能、规模上不尽相同,但是大多数自贸区的基本特征在于鼓励吸引投资、推动贸易方面,给予充分的税率、利率优惠、通关便捷等方便。由于这些自贸区所在国家,在利率、汇率、资本账户管理和本币的可自由兑换方面,本身是市场化的、自由的(有些初期是非市场化、非自由的),因此其基本上不存在对金融制度的变革需求。

但是,试验区建设与海外多数自贸区最大的不同是,除上述提到的需要在非金融的若干领域变革制度外,最突出、最重要的是要求对经济全局最具冲击力和颠覆性影响力的金融也必须加快改革,否则,试验区的其他改革是难以向纵深发展的。其一,试验区与“区外境内”的中国其他地区将实行不同的金融制度与政策,所以前者只要真正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先行先试,则试验区与“区外境内”一定会产生利息差、汇率差,会进一步吸引“区外境内”其他地区的机构纷纷在试验区投资设机构,便于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也可能利用制度空子返回投资套利,冲击国内的宏观平衡。其二,试验区内的服务贸易其注册地和经营地往往是分开的,其大量的业务不可能局限于试验区内,在目前国内外利差、汇差不一致情况下,就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套利型筹资投资活动。倘若存在大量资金大进大出的套利交易,会给货币调控形成较大的压力。届时,央行必然会加大实施促进外汇流出或流进的“对冲”措施力度,则会加大非试验区的金融改革力度。

2.试验区金融改革原则是放管可控

关键在于通过设立无形的银行“特别账户”这一“铁丝网”,才能坚守住“一线彻底放开、二线有效管制”的原则。

(1)一线彻底放开

在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的准入、金融产品的创新、汇率利率和本外币的兑换及去境外市场的筹资投资,一切按市场规则或国际惯例办。唯有如此,才是真正的放开,才有试点意义。

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再开放;改革试点

一、引言

自由贸易区指超过两个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对于上海自由贸易区,它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一线指国境线,二线指国内市场分界线,相当于自由贸易区的空间分界线。上海自贸区开放涵盖的范围较宽,对比之前开放的力度也较大,目标还希望能够通过先行先试取得成功和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复制和推广。这让上海自贸区和当年中国深圳一样,成了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标志。

二、上海自贸区作为标志来进行"再开放"的原因

第一,主要的原因是不想被各种跨国间的自贸区谈判孤立。中国是全球化的受益国之一,但WTO的机制目前面临各种挑战,影响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化。为此,中国需要通过加快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来破解这一困局。

第二,要借上海自贸区建设来优化中国经济结构,推动中国服务业的发展。中国经济到了需要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其中大力发展服务业是稳增长、保就业的主要手段。当服务业日益成为全球更大比例的第一产业的同时,中国的开放中的贸易必然要从产品贸易更多走向服务贸易。为此,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更侧重于服务贸易领域,金融、航运、文化、社会等领域都体现在服务贸易这一块。这是典型的中国贸易的升级版,也是通过服务贸易进一步提升中国服务业比重的具体手段。

第三,要通过上海自贸区建设进一步推动上海这个中国经济中心的做强做大。一个区域、国家的发展必须要有增长极,上海是中国当之无愧的经济中心城市,也是中国最大经济带长三角的核心城市。通过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将"再开放"的新平台首先放在上海,既是上海的贸易、航运、经济、金融四大中心基础较强的逻辑选择,也是希望通过上海自贸区的建设进一步做强做大上海这一龙头,从而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综合竞争力,也是希望通过上海这一中国经济中心的最大辐射,更好的将上海自贸区的价值辐射到中国更大范围。

第四,上海自贸区建设来实现通过"再开放"来倒逼中国改革。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建设进入到新阶段,改革也进入到深水区、攻坚期,之前的第一轮的改革红利逐渐消失,改革面临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面临日益严重的利益固化的挑战。为此中国政府大力快速推动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也蕴含着通过"再开放"来倒逼中国国内改革红利的出现,通过改革红利的释放来维持中国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三、自贸区的改革试点四大领域:贸易、投资、金融、行政管理

第一,贸易的自由化。自贸区是贸易升级当然是必不可少的。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传统贸易业务的进一步开放,实现货物自由进口、储存、再出口和区内加工制造。这与目前已有的保税区的优惠措施并无本质的区别,但可能在放宽海关及关税管制方面会有进一步的举措;二是伴随着贸易的发展,拓宽和发展上海在相关领域的地位。此外,自贸区内有望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设立商品期货的交割仓库,开展能源产品、工业原料和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一旦上海建成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及航运金融交易平台,将有助于上海作为自由贸易港的繁荣。

第二,投资的自由化。上海自贸区内将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两条意义重大。负面清单,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相比之前的正面清单管理("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仅一字之差,但其背后的理念完全不同,对应的是政府的放权。此外,对外资的国民待遇将延伸至准入前,意味着在自贸区内的投资大部分会实行备案制。自贸区内外资投资不再依赖当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进行行政控制,并可能取消外资持股比例或经营范围等限制。而区内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可能会取消目前必须由相关部委核准的制度,并鼓励成立对外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方面提供更大的便利。

第三,金融改革作为上海自贸区改革的最大看点,一举一动都吸引着市场的眼球。相比目前国际上其它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差距可能是最大的,而金融方面的滞后会给自贸区的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目前流传的自贸区金融领域的改革包括九个方面:在区内实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可以先行先试;允许设立外资银行以及民资与外资合办中外合资银行; 允许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业务,给予税收支持;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建议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指定或设立商品期货的交割仓库;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参照技术先进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之,区内金融改革有助于克服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金融短板,也有助于为全国金融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积累经验。而从长期看,自贸区有可能会建设成为中国境内的一个离岸金融中心。

第四,自贸区内最核心的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重新定义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比如上面提及的在投资方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有助于中国与国际贸易最新规则的接轨,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这是对目前中国行政管理观念的一种颠覆,通过减少政府审批和打破垄断,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市场的作用,也可防范目前体制中与政府审批权和其它权力对应的设租、寻租现象。

四、小结

总之,上海自贸区的设立,能否最终取得预想中的效果,还有待观察。毕竟这种开放程度日益高企的自贸区建设,面临着更高水平的挑战。不过,既然上海自贸区是种先行先试的改革模式,那就要允许其大胆尝试,要允许犯错,要宽容面对,从而为中国自贸区的建设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从而为中国的"再开放"开启一个好头。

参考文献:

[1]孙玉敏.上海自贸区落地(J).上海国资,2013(7).

[2]葛丰.上海自贸区试点激发改革红利(J). 中国经济周刊,2013(19).

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NAFTA;CAFTA;中韩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145-03

一、TPP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秉承自由贸易的精神,TPP中的很多规则打破了传统国际贸易规则的守旧模式和弊端,这其中就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变革。TPP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置在B部分,它通用于TPP成员国政府间就TPP协定的普遍适用、解释和实施所引发的纷争。TPP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主要为适用范围、磋商和谈判、仲裁三大部分的内容,也就是说,TPP的争端机制为“一局终裁”制,通过建立临时专家组(Ad hoc panel)一次性解决问题[1]。

B部分适用于当事方与另一当事方的投资者之间有关协定涵盖投资的争端。协定涵盖投资指:就协定一当事方而言,在协定另一方投资者领土内的投资,该投资在本协定生效之日业已存在的,或本协定设立、取得、随后扩展之日存在的,该投资是根据法律和法规具有符合宪法地位的,前提是这种形式要求没有实质性地损害一当事方给予另一当事方投资者的保护,或本章下涵盖的投资。

如果发生相关的投资争端,争端相关方应该先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争端,这包括利用无约束力的第三方程序,如斡旋、调解和调停。磋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争端的性质。一旦收到相关通知,国家当事方可要求相关投资者在3个月内先寻求国内可适用的行政审查程序解决,该种程序是该国家当事方法律和法规有专门规定的。这实际上规定了“先用尽国内行政救济措施”的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仅提出了用尽行政程序,而不是法院程序。

TPP国家当事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法主要是仲裁。TPP内涉及内容包括提交仲裁的事由、同意仲裁的表示、各方同意的前提和限制、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的进行、仲裁程序的透明、适用法律、案件合并、仲裁裁决和文书送达等内容。

总体来看,这种争端解决机制打破了传统国际贸易多边解决机制的做法。也应该看到,之所以有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缘于成员国以往国际贸易谈判的经验和对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变新的要求,是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纵深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TP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传统解决机制的冲击及其评析

(一)TPP争端解决机制对传统解决机制的冲击

1.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争端解决模式方面。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英文简称DSU)的规定,WTO成员自身经贸措施所引发的成员政府间的纷争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常设上诉机构(Standing Appellate Body)的上诉复审(Appellate Review)强化WTO争端机制的司法功能。该制度是WTO最引以为傲的成就,并成就了其国际法典范的地位。而TPP实行的是“一局终裁”制的争端解决模式,一次性解决争端,不可谓是对WTO多边争端解决模式的突破和创新。

二是引发管辖权争议。这是由于TPP力主自由磋商解决争端,TPP参照WTO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置磋商机制和专家组裁判机制,各方一旦将争议提交至专家组,那么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将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将必须履行。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在简化争端解决程序和强化专家组报告法律效力的同时,也导致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竞合的可行性出现。也就是说,争议的各方既是WTO的成员又是TPP协定成员时,将必然会出现“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等管辖争议问题的出现。而关于这个问题WTO未做规定,TPP协定尽管对冲突条款进行了设置,但对于WTO产生平行诉讼应如何解决也未作进一步的权威性说明和解释。①

2.对TPP对亚太区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2010年10月APEC会议上正式决议成立亚太自由贸易区,截至目前,该自贸区仍处于推进建设中,相关争端解决机制还未出炉。但是,在亚太区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也就是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这两个区域自贸区自成立以来,运行良好,强有力地促进了本自贸区经济的发展。本文以这两个自贸区作为亚太区域自贸区的代表,论述TPP对亚太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包括两项补充协定)规定了六套争端解决机制,几乎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争端,并针对不同的领域设置了配套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活动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多套争端解决并存,受案范围广泛。但是,该配套解决机制的不足也显而易见,诸如程序复杂、没有固定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仲裁机构的效力无法保障等问题。而TPP争端解决机制恰好在吸收NAFTA优点的基础上,弥补了以上不足。

相对NAFTA来讲,由于CAFTA是后来成立的,因此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要成熟一些,在很大层面上弥补了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并结合了成员国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设置了一些个性化的规则。例如,实行“一裁终局”模式、采取准司法争端解决机制、操作性比WTO以及NAFTA争端解决机制要明显加强、协调了与WTO管辖权问题等等。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也凸显出来,如仲裁员的组成、裁决的效力以及执行力度等等问题。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相同的是,TPP也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优越方面进行了吸收,并对以上缺点进行了弥补。

因此,可以说TPP争端解决机制是成员国对以往国际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优点的集大成,在对旧有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冲击的同时,另起炉灶,代表了新时代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典范。

3.与中国自贸协定下的常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当前我国已与多个家和地区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关系。在具体争端解决机制上也采取了不同模式,并没有统一化。当前学术界比较关注的自贸区就是CAFTA、中韩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本文就这三个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做简要阐述。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上文已经简单论述,不再赘述。

中韩自贸区于2015年6月1日刚刚成立,关于双方争议的解决规定在第20章。从此章的内容来看,中韩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解决继续遵循采取双方合作和磋商的方式,并可以选择WTO或者双方共同参加的协议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纷争,明确规定了对国际公法解释惯例和世贸机构裁决的采纳和考虑。①

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正式成立,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吸收和借鉴了我国双边和多边自贸区的经验,形成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力图在国内建立一个自贸区典范,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上设立了集中管辖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审理临时仲裁和友好仲裁制度,创新出“一局仲裁”制,确立严格的专家组遴选标准以及简化裁决程序等,呈现出与TPP同趋向的争端解决规则。但也可以看到,在审理透明度以及对裁判者资质、遴选的要求方面,没有办法与TPP争端解决机制相媲美。

通过以上三种我国自贸区争端解决方式的简述,可以发现我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规划方面一直秉承的是时代特色和自有特点相结合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到TPP协定确实对以往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以WTO为代表的争端解决机制造成冲击。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国际自贸区实践的发展,旧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显现出滞后性,区域性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和特色恰好说明了这一点。TPP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秉承了美国自贸区的实践和成员国以往经验,因此,TPP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是一种必然和趋势,我们必须慎重以待,吸收和借鉴其先进之处。

(二)TPP争端解决机制评析

TPP协定带来的冲击不仅仅表现在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它所要求的全领域、高标准以及高透明化的投资贸易方式以一股飓风般的架势席卷着亚太地区的各个生活领域,包括一国的政治生活。因此,很多学者在讨论TPP时往往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然而,通过上述TPP对现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可以看出,TPP代表的是一种时代趋势,因而,它的积极方面是应该得到我们的正确看待和评价的。就TPP的争端解决方式而言,它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力促争端解决机制在公法与私法性质方面最大限度的衔接和融合

众所周知,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仅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争议,也就是受理的内容主要为成员国内的措施涉嫌违反了协定的规定而导致的纷争,对于私人主体性质的纷争往往无所作为。TPP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方面实现了突破。TPP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规定了常规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鼓励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只要成员国认为有益于争端的解决[2]。”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人可以在国内提讼,并且TPP明令禁止这种行为[3]。TPP鼓励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伴随着成员国一定义务的设定,也就是说,“成员方应当提供适当的程序,以确保有关提起仲裁的协议得以遵守,并确保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4]这也说明,此规定将争端解决机制在公法和私法性质方面尝试做最大程度的融合。可以看到,我国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在此方面吸收了此规定,或许这也代表了今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

2.实现对“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的同等维护

TPP协定以全面性著称,这里的全面指的是贸易领域的全面性以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上最大限度的多元性。但全面也只是相对的,TPP协定也不是以多元化为发展追求的。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只是确保TPP整体上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故而也不乏例外规定的设置[5]。从TPP争端解决机制排除在外的情形,有很大一部分WTO所未能调控和涉及到的领域,因此,就这些排除情形的争议解决问题,构成了TPP强制力无法覆盖的领域。但这也并不意味这些领域的争端无法解决,因为TPP争端解决机制赞同磋商和合作,这也就意味着允许政治手段来解决纷争。

TPP争端解决机制最让其成员引以为傲的突出亮点在于其争端解决机制对“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的维护,这主要表现在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的严格设置上[1]。它打破了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对这两个问题的不重视,辅之以常规解决机制来保障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度,因此,是迄今为止最为严格以及最高标准的劳工和环境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体现的是“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体现了TPP对这两种义务的同等维护。

3.TPP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更为鲜明

前文中讲到TPP实行的是“一局终裁”模式,打破了WTO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并且吸收了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从处理争议的时效性来看,TPP争端解决的时效比WTO缩短了数月。此外,在裁决的执行上,也相较WTO有很大程度的简化,并没有规定复审程序,这就大大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

众所周知,WTO上诉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司法性,但上诉机制却不是唯一路径。因此,为了强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TPP争端解决机制改进了WTO中同样存在的专家组程序,并实现了突破。这主要表现在对庭审公开性的要求、争端方诉讼材料最大限度公开的要求以及要求专家组接纳非官方书面意见的要求等[1]。另外,对于专家组成员的资格及其遴选也在WTO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和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都凸显出TPP争端解决机制鲜明的司法性。

4.法律技术操作上更为精细

由于TPP争端解决机制实行的是“一局仲裁”的简易模式,因此对专家组法律技术的操作性明显加强,这也是争端解决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在具体操作上,TPPM行了细致化和精细化的要求。这就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公约依据。这是因为WTO的只是笼统以“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来进行说明,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给争端方也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TPP法律技术的精细还体现在对WTO裁决的先例的认可上,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专家组对已有WTO裁决意见的考虑,将WTO法理纳入了TPP协定的解释要素中,这也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突破。

三、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适应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通过前文对TPP争端解决机制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TPP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是目前最为先进和前沿性的争端解决机制,集大成以往国际贸易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它代表的是今后国际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因此,问题的焦点已经不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是如何提高自身对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适应能力问题。尽管我国新签订的自贸协定(诸如《中韩自贸协定》、《中澳自贸协定》)以及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制度设计上都有TPP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类似设置,但也应该看到我们背后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已经不仅仅是规则层面上的简单考量,而是国家的整体能力方面的考虑。因此,为了更快地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在国家整体经济建设以及暂时不能加入TPP谈判的一些考虑因素方面,得到提升和强化,以争取尽早加入到TPP谈判中,实现我国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对庭审透明度的强化

近年来,信息公开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是保证权力得到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同样的,对于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庭审透明化是裁决司法化和公正化的强力保障。我国新近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均对这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不可谓是明显的不足。我国应积极借鉴TPP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庭审透明化的要求,接受公众对庭审裁决的监督,从而保障裁决的效力和公信力,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接轨。

(三)严格对裁判员资质的要求和遴选

前文中讲到,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韩贸易协定》以及《中澳贸易协定》对专家组裁判员资质的要求上,较之以往更为严格,并呈现出与TPP同趋向的要求,但裁判员的资质水平要求和遴选程序上仍有不足,应以TPP为范本,积极借鉴有益经验,构建一套更为完善的裁判员资质和遴选规则出来。

参考文献:

[1] 《TPP协定》概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官方网站[EB/OL].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

fice/press-releases/2015/october/summary-trans-pacific-partnership.

[2] 龚红柳.TPP协定下的常规争端解决机制:文本评析与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1).

[3] Onathan Band,The Sopa-TPP Nexus[M].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12.

[4] Margot E.Kam inski,TheU.S.Trade Representative's Democracy Problem:The Anti-Counterfeting Trade Agreement(ACTA)As

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南;离岸金融;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0年1月,《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对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划和战略部署,为海南省试点构建离岸金融市场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发展方向。

海南省于1988年正式建省,并且定位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海南省以其独特的地理和热带气候优势,已经成为全国的旅游胜地,旅游经济和旅游相关产业已经成为海南省的主导产业。但是,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旅游产业而言,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现代金融业发展较为缓慢。而海南国际旅游岛相关规划的出台,为现代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创新业务的积极试点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二、离岸金融市场的概念与模式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概念。关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定义,学术界和各国政府部门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国际清算银行(BIS)认为离岸金融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金融体制创新,其特点表现为本国金融机构的外部资产和负债,与本国国际收支账户中的经常账户交易比例不匹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指出离岸金融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非居民”的资金,并为“非居民”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这两种定义都点明了离岸金融的“离岸”和“金融服务”的本质。

本文认为离岸金融可以理解为这种交易机制:首先需要有一个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全球化程度较高的金融监管环境,配备以较为宽松的税收机制,允许一个地区能够突破本国金融监管法规的限制,基于货币兑换的自由化并以该地区作为境内交易地点,实现非居民以本国或外国货币进行独立自由交易的市场。

(二)离岸金融市场模式。离岸金融按照其市场功能及其关联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境内外一体化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国内金融市场与离岸金融市场在金融业务、金融法规、金融机构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异,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可以自由开展各种类型的境内和离岸金融业务,二者无任何界限区分。目前,世界上采用境内外一体化模式的离岸金融市场有伦敦和中国香港地区;第二种是境内外分隔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境内金融与离岸金融实现业务上的账户分隔、各类金融业务无法直接产生关联,境内金融机构与离岸金融机构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采用第二种离岸金融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和日本;第三种是免税港口模式。免税港口模式指的是离岸金融市场本身并不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业务,只是提供简单的账户服务等外包业务,这种模式存在的目的在于尽可能规避各类税收。这类模式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涵盖广泛,诸如被人们广为转道的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离岸金融市场。

三、海南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SWOT分析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是否适合开展离岸金融业务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技术、法规等方面发展的成熟度来进行考察。海南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具备了一定的政策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否能够完全转换为离岸金融业务开展的基础,需要从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本文借助SWOT工具方法,对海南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进行较为全面的剖析。

(一)优势(Strength)。优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优势,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在海南省进行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工作;二是旅游资源优势,2014年海南省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总人数4,789.1万人次,已有21个国家实现了旅游免签证,这些国家的游客有着强烈的国际金融业务需求;三是经验优势,2011年4月20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在海南省三亚市正式实施,这是世界上第四个离岛免税店试验区。目前,三亚海棠湾免税店营业面积达7万平方米,汇聚近300个国际品牌,积累了丰富的离岛免税区试点经验。

(二)劣势(Weakness)。海南省构建离岸金融业务的劣势也非常明显。一是人才劣势。离岸金融业务复杂属于高端金融业务,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特别是那些既对金融业务熟悉又了解国内、国际政策法律规范的复合型人才需求大,但是海南省金融业规模小、金融机构种类也少、高端金融人才匮乏;二是客户资源劣势。离岸金融业务的需求方都是大型跨国企业、国际性投行、离岸公司、各类国际组织以及高净值客户。但是,目前吸引到海南的仍然主要以海外游客、散客为主,缺乏上述所说的各类机构客户。

(三)机遇(Opportunity)。海南省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的机遇主要是政策性机遇。首先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海南省正好位于“海上丝绸之路”线路上,这为大力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其次是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整体建设规划,这也要求海南岛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第三就是海南省制定的“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这些都为海南省构建离岸金融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四)威胁(Threat)。海南省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的威胁主要是来自国内与国外的竞争。从国际竞争来看,与海南省具有类似地理位置优势的新加坡、香港都是海南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国际竞争对手。从国内来看,2013年建立的上海自贸区,以及今年获批的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都是海南离岸金融市场的潜在竞争对手。与这些竞争对手相比,海南省的人才、资源等要素有明显的差距。

四、海南省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的思路

(一)离岸金融市场模式选择。本文列举了离岸金融市场的三种模式,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经济发展阶段以及海南省的自身特色,在离岸市场构建过程中应该采用第二种模式,即境内外分隔模式。在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过程中,应该确保境内、境外金融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并且在业务流程之中建立防火墙,杜绝外部风险向内部进行传导。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泰国为代表的东南亚国家遭受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冲击,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对境内金融业务与离岸金融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导致风险传导诱发经济危机。我国目前在国际收支账户中尚未开放资本和金融账户,离岸业务可以在现有的框架下进行适度的突破,但是其中的风险隔离机制必须确保。

(二)离岸金融业务选择。离岸金融业务范围涵盖广泛,根据行业各类研究的总结,至少包括如下几种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这么多业务,肯定无法一一涵盖,必须选择其中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离岸金融业务。本文认为其中有几项具体业务应该作为大力发展方向。其一,就是商业银行离岸业务,这类业务主要是为有离岸金融业务有需求的境外企业,提供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与贷款业务以及贸易类融资业务等;其二,是避税类离岸金融业务,这类业务主要是满足财务记账、避税为目的的离岸金融服务需求。这类业务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区得到了飞速发展;其三,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后续可以发展诸如国际结算的离岸业务、融资租赁的离岸业务,通过创新业务推动离岸金融的发展。

(三)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离岸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监管。在监管制度和方法方面,要积极引进和吸收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监管理念、监管方法,形成符合海南特色的离岸金融监管制度框架。目前,关于离岸金融业务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海南岛作为国际旅游岛试点,可以先行先试,率先制定地区性的离岸金融业务监管制度和管理框架,包括明确离岸业务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等。同时,应该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严格控制离岸金融业务的准入、明确离岸金融业务的负面清单、对离岸金融账户进行严格的控制与审核,进一步构建离岸金融业务风险预警检测体系,实现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实时监控。

五、总结

海南省构建离岸金融市场,一方面需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应该立足国际旅游岛建设、符合海南省自身发展特色。海南省应该先行先试,通过选择科学的离岸金融业务模式、明确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监管,推动海南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贡献力量。

主要参考文献:

[1]郭海雄.构建海南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市场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