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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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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招投标法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 现状及问题 解决措施

【分类号】:F284

招标与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不仅用它来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而且还用它来采购原材料、机械设备。它最能体现竞争性和公平性,能给采购者带来最佳的经济效益,减少投资风险,保证采购设备和工程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但是,由于招投标在我国实行时间短,而且处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建筑企业还受到其原隶属行业的影响,现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一、当下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问题

1、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明确地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都必须具备招标文件的编制能力以及组织评标的能力。但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企业的投标书多是由招标人自己编制的,然而由于招标人的专业素质良荞不齐,受教育程度不同!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差距较大等原因,使得招标文件有许多都不规范,往往出现报价失误的问题,增加了评标、定标的难度。标底编制不规范,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人对投标标的进行编制以及专家对标的进行评定,是投标人共同竞争投标的基础。但是事实上,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有待商榷。在我国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工程量少算、漏算的情况导致中标单位向业主索赔的现象,使得业主面临着投资控制失控的风险。人为地压低工程造价。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使得建筑行业的竞争愈发的激烈,导致建筑市场供求严重的不平衡,生产能力与劳动力过剩而工程项目不足,一些建筑单位不遵循市场的客观规律而强制的压低工程造价,最终会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中标的单位为了盈利而通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方式节省开支,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人为的压价行为,使得中标的价格过低,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资金的供应不足,使得工程项目被迫停工,或者更换施工单位,或者投资方追加资金,而最终给施工方以及建设方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标投标中,建设和施工两者之间是买卖关系;施工单位之间是竞争关系;政府部门起到政策指导作用,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监督实施。有的地方领导采取保护主义,行政手段直接干预,阻止外来投标单位,内定地方单位,甚至为了掩人耳目,暗箱操作。

3、缺乏健全的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我国现有的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不利于建筑市场公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而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使得竞争性费用无法与工程造价相分离。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采用的中标方法是合理低价中标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为了让专家由评标选择出的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而能够达到此目标的前提就是专家基本上掌握了工程量清单上相关的企业成本的内容。然而事实上,企业的成本作为其商业机密,并不会真正的对外公开,使得专家对投标人的报价的评审不具备实际意义。

4、评标失灵,影响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中标单位本应该都是综合实力各方面都比较强的企业,然而在“评标失灵”情况下,中标则全凭价格的拿捏和运气,价格以外的因素对中标结果的影响都很小。这造成中标单位不一定是实力强的企业,而且这种现象对建筑业市场发展导向方面形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二、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的措施

1、强化设计阶段的控制

从我国现有的建筑市场来看,作为进入施工阶段工作依据的设计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可忽略的问题。而就全国目前的监理市场来看,实施设计阶段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凤毛麟角。由于设计阶段没有监理的监管,使得一些诸如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在施工阶段得不到彻底解决或不能够解决,从而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另外,设计人员应在设计前加强收集资料的工作,充分了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场地周围环境、地形、水文、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工艺设备选型、建筑材料和性能、建筑空间和平面等,努力优化设计方案。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在确保质量、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详细编制施工图,各专业要按分配的投资额来控制设计,保证估算、概算起到层层控制作用。

2、制定有效评标内容

技术标内容趋同致使评标失灵。评标理应评出企业的整体水平,应当是对企业做到全方位评价。投标文件应当把技术标内容进一步扩充,如企业专利、技术研发等状况,最终能够反映投标企业实力。最后按实力得分高低排序,选取符合实力标准的最低价。建立对评标专家的约束机制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系统,建立可以全国共享的建筑评标专家库,并按照专业、项目业绩类别进行分组。在进行评标时,应依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的类别在专家库中进行对口选择专家。对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记录,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评审专家的组成中应增加项目使用方人员的数量,加强对建筑使用功能的评定。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应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这也有利于使专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建立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加强对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督,如发现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不公正的,要永久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

3、推行网上投标模式

现阶段工程招标大多是“人为的”即委托招标机构进行管理,从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等都是由机构完成,这就导致现场报名方式很容易造成计划外优秀的投标单位无法报名,极易出现“围标”现象。要解决“围标”现象问题,应从报名环节入手,可以推行网上报名,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实现建设单位、机构等权力部门都无法干涉,实现随机、自主、公开、公平报名,彻底杜绝“围标”现象。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信誉的建立,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必将对我国现行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和建筑市场竞争机制产生深刻的影响和变革。只要净化我国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保障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未来,我国的建筑业管理体制将不断完善,管理水平将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吕发钦,黄汉江. 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若干问题的探讨[J]. 基建优化,1985,02:28-35.

[2]王少兰. 浅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J]. 才智,2008,20:20-21.

[3]刘海燕. 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策略探讨[J]. 现代商贸工业,2012,21:96-97.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 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2王 华.浅谈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看法[J].广东水利水电,2004(1):2—7.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电子 招标投标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竞争的手段实现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最优化的方式。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首先在建筑业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目前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众多领域,都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然而,在招标投标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投资金额庞大、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加之历史、现状及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操纵,乃至虚假招标等诸多不规范竞争和运作、资质挂靠、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时有发生。

电子招投标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随着电子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应用也在我国各行各业快速发展,传统作业模式和固有的商业格局被迅速改变。电子招投标平台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将电子平台和招投标的标准流程相结合的产物,并以此极大地提升了招投标的价值。

一、电子招投标的概念及意义

1 电子招投标的概念

电子招投标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竞争性招投标过程,它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投标方式,可以实现招标信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电子。它是以招投标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在线进行项目操作和管理的专业化、可视化作业方式的特殊经济行为,其本质是通过网络协同作业,提高招投标的效率与构建诚信体系。随着电子发展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成为主要的招投标手段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2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意义

电子招投标作为电子的一种交易形式,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招投标的跨区域、低成本、高效率、更透明、现代化。实行电子招投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优点:

其一,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与传统的招投标方式相比,电子招投标的整个流程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节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发送、邮寄、印刷等方面的支出,大幅度削减成本,缩减运作时间。据统计,采用电子招投标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可减少50%--80%,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大幅降低使投标人参与竞争机会增多,招标项目竞争性扩大,招标人也从中受益。同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在网上对招标机构报送的文件进行及时的审批,有利于缩短项目周期,降低运作成本。电子招投标的无纸化办公模式和网络自身的便捷性,也为各行政主管部门后期档案管理节约了大量资金。

其二,有利于增加交易透明度,实现阳光交易。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公示、变更、评标结果等都要在网上,真正实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开化和及时化。信息公开,达到最大范围的告知,可以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促进市场竞争更趋充分;信息传播及时,克服了平面媒体信息传播速度较慢的问题;施行电子招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把开标过程和评标过程全部搬到网上进行,使该过程更加标准与程序更加公开化,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虚假招标等行为,从而增加了透明度,实现阳光交易。

其三,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随着招投标规模的扩大和范围的拓展,传统的业务方式已无法适应高效化管理的需要。电子招投标以网络为载体进行平台化的业务操作,活动中各方主体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为业务入口,其全过程都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监督人员只要在网络上查阅相关信息和过程就可实现监管职能。同时,对于评标这一关键环节,监管部门通过计算机审查评标全过程,对各种数据参数直接对比审查,既方便又快捷准确,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方式,为监管审查评标工作提供了翔实的决策依据,有效防止了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二、电子招投标在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作用及影响

1、促进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水平。

招投标是一项具有高度的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如信息、信息交流、信息管理、信息服务等有关内容贯穿整个过程。信息沟通是否及时和公开透明都直接影响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电子的关键正是信息的管理。在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过程中,采用电子信息技术能将各种形式的信息快速、准确、方便地相互传输,不仅有利于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方面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而且还可以使得从事招投标行业工作人员的电子技术水平得以提高。

2、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避免管理中的暗箱操作。

通过电子招投标,能增加有形建筑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公平竞争。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普遍性和交互性,使之与其它媒介相比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公开招标存在文件数量多、程序复杂、耗时长,如不能及时获得信息则可能失去良好机会。采用电子则能较好的克服这些不足,促进公开招标的健康发展。电子招投标通过其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可以避免在招投标中人为的暗箱操作,使不正当交易、虚假招标等腐败现象得以遏制。

3、使投标企业提高管理能力与竞争力。

电子招投标与传统商务招投标相比对投标企业来讲占有较大优势,如增加交易机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能够使企业向社会全天候的展示其重要信息,招标方通过网络系统可查询企业的相关资料(如资质、信誉、业绩),并可直接进行网上资格预审,这样即能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又能增加其信誉度,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4、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在有形建筑市场推行电子招投标,减轻了招投标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工作压力,节约了资源;还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网络通讯手段,加强了招投标各方的沟通,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招投标过程的管理成本;通过电子网络技术,可以实行电子审核,提高工作效率。

三、电子招投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标准。标准化是推行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工作,如果标准不同,那么必然会形成新的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目前我国各行业、地区间招标管理政策差异较大,电子招标发展缺乏统一、协调的制度环境,特别是东部和西部地区在电子招投标发展上存在明显差距。

其二,电子招投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缺乏保障。互联网的开放性带来的核心问题是网络安全,要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实务操作,必须联入互联网。系统接入互联网后遇到的网络安全有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受竞争对手或黑客等外界攻击或入侵、内部人员有意的破坏与泄密、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除了联入互联网的网络安全外,还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本身的安全性。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的安全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方信息在网络中的泄漏,二是对于招投标中各方身份的识别较难,三是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问题。必须经常对数据库等重要文件进行备份,加装防病毒软件来防范,保证系统稳定而可靠地运行。

其三,管理体制上的不足影响招投标电子的实施进程。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电子方面主导作用发挥还不够。二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制约招投标电子的功效发挥。各管理机构主体职能交叉重叠,形成条块分割,管理环节增加,多头重复管理,职责不清,增加了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招标 投标 建筑业发展

一、招投标制的推行,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进一步说其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一统到底”。政府成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唯一主体,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只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一切要按政府计划行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作为生产者的企业,成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在新旧两种体制中,政府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职能必须从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调控。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方式有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之分。所谓直接调控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通过行政系统直接控制管理企业经济活动。实践证明,这种直接调控方式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经济活动。实践证明,这种直接调控方式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之不同,间接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利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通过向经济系统输入参数实行宏观调控,即政府通过参数调控市场,进而通过市场实现对经济发展的间接宏观调控。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建设业有了长足发展,这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等原因,致使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举步维艰。相反,一些私营建筑企业和乡镇建筑企业,虽然在技术力量、设备装置、社会信誉等方面不能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但他们利用自身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有的还采取了一些不择手段的办法巧取工程,因而使他们异常活跃在建筑市场领域。目前,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表现比较突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尽快扭转被动局面。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手段很多,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增加信贷资金、减少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来进行调控,也可以采取严格企业资审、控制总量平衡、强化行业管理等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工程由谁来承揽的问题,关系到每个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可以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都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比起直接调控手段的行政干预要高明得多,它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必将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建立奖优罚劣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必将促进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就某一项工程招标来说,只要我们坚持了上述原则,那么中标者必定是众多投标企业中最优秀的。因此,推行招标制度,必将实现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每一具体环节都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投标单位选择、评标的分办法这两个环节,只要政策稍有调整,就可能影响到中标结果。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招投标原则,尤其要把“择优”这一宗旨贯穿招投标过程的始终,这样才能实现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比如:在投标单位的选择上,一开始我市采用的是由建设单位在资质预审合格的企业中推荐投标企业的办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一办法有许多弊端,在确定投标单位之前,投标企业千方百计做建设单位的工作,想方设法获得投标权,有的施工单位私下承诺建设单位的一些附加条件,意在获取承包权,有的建设项目虽然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定了承发包合同,但由于建设单位事先已选定了外包队,施工单位为争取建设单位的投标推荐权,不惜一切代价私下承诺,一旦中标就得接受全部不合理条件。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失去了招标投的真正意义,更难保证招投标工程原则的落实。这不但给建设单位搞不正之风创造了方便条件,也对择优选择投标单位不利。我们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取消了建设单位推荐制,规定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参加投标。采取这种办法杜绝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搞场外交易的条件,保证了竞争的公正、公平性。同时,为防止抽签的随意性,避免优秀企业失去投标机会,我们规定上一年度荣获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牌及省级文明工地建设先进单位、样板、文明工地的项目经理部(施工企业)给予一定次数不经抽签直接进入竞标机会。在评标打分办法上,我市在评标分值设置上也采取了获奖工程加分、劣质工程扣分和取消两次投标资格的办法。通过实行以上办法后,促使企业靠实力和业绩去竞争,从而增强了企业抓管理、上水平、增素质、创优质的积极性。一方面,使我市的工程质量普遍提高了一个档次。去年,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40%,同比提高了10个百分点;工程质量通病消除率达70%。文明工地建设不断加强,全市有132个工地被评为达标工地,有40个栋号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或样板工地,都比上一年有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实力强的企业多中标、中好标,而实力差的企业,或是过去只靠关系、路子承揽工程的企业,逐步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逐步形成。

三、招投标制的大力推行,必将促进了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我国建筑业的主力军。目前,这些企业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多多少少还残留着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个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营机构还同有完全形成,这在无形中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从我市情况看,国有大中型企业施工量仅达到其施工能力的40%左右,个别国有企业活源仅达到10~20%左右,企业面临着管理体制陈旧、施工任务少、资金短缺、周转不灵等一系列难题,再加上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劳保又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历史包袱。建筑企业的增多,市场竞争的激烈,这些都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强大的冲击。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给国有大、中型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向他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招投标过程中,虽然政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机会,同等条件下也力求保护国有大、中型企业,但竞争的激烈和业主要求严格,甚至苛刻,仍然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就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不但要看外部为他们市场竞争提供了如何优越的条件,更要看到自身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困境,迅速转变观念,深化企业内部的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变管理型为经营型,走集团化、集优组合的道路,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精湛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机构设备去迎接市场的挑战。

四、推行招投标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从最初的政府主管部门计划分配过渡到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自主承揽工程,再发展到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改革,积极参加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成效有目共睹,建筑施工市场逐渐规范,透明度不断提高。但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市场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当前建筑施工市场出现的问题,必须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合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漏洞,给业主和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这些条款缺乏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更多的事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目前,招投标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家的差距非常微弱,而这些法律上的漏洞和弹性空间会对评标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作为对招投标工作管理最重要的法律,《招投标法》应该更注重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利益,同时应该制定更详细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目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缺乏实施细则,对实践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操作缺乏指导性。此外,一些条款定义模糊,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致使“暗箱操作”的现象频发。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机构不断精简,人员不断减少,但建设项目却不断增加,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许多项目法人又缺乏相关经验,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的大量问题。此外,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同建筑市场又相对独立,监管力量更加薄弱。从行政手段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仅有惩罚性手段,缺乏有效手段来规范业主行为,这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3)多种方式规避招标

一是假借名义、内定结果。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形象工程”、“献礼工程”、 安保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不举行招标,而是以党内会议、行政会议的形式直接内定施工单位,规避招标。二是 “借壳上市”,规避招标。因为公开招投标范围不包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有的单位以假合作、假合同、假合股等形式,由这些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工程建好后再 “买”过来,躲避工程招投标程序。

3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引入招标制,让实力强、信誉高、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防止腐败。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并针对当地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政府在招投标工作中只负责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网络网络公开办事制度,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防止建筑市场各种违规操作行为,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速机构整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

目前,国内的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没有进行统一指导监管的综合部门,主要还是由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各自为政,管理分散,甚至是自己监管自己,地方保护主义、多头管理情况严重。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明确各部门分工,完善监管程序,加强执法力度。

(3)加快电子评标系统建设

在完成软硬件建设基础上,通过评标专家培训、招标机构及招标企业的业务培训,促进电子评标系统尽早投入使用,推进IC卡报名系统建设,与农业银行合作开发建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系统,以有效减少工作差错,提升工作效率。

(4)加强场内招标、场外监管、信息共享、两场联动的工作机制

遏制和依法查处出现的假借资质、违法转包等问题,对诚信履约企业给予政策上的奖励,对失信企业给予惩戒,并继续完善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用信息在政府公共监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服务领域的应用,形成守信者得益、失信者惩戒和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导向。

参考文献:

[1] 李海林.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与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05):16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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