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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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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评审细则

一级医院评审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院;评审;质量管理

Abstract: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PRC start to organize and carry out the quality and safety situation of annual evaluation in affiliated hospitals from the beginning of 2013,using the latest version of hospital accreditation standards,is an overall inspection on hospital management.Our hospital as one of the hospital to accept review,careful read and understand the standard,carried out a series of specific work,promote the level of hospital medical management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promote the medical teaching and research work to a new high level.

Key words:Hospital;Review;Quality management

为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国家卫计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于2013年正式启动和开展了全国部署部管三级甲等医院质量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我院是拟接受评价的医院之一。我院作为中山大学附属医院,是中国第一家西医院,也是广东省首家三级甲等医院,这些"标杆"都表明我院在中国医院发展史以及在人民群众心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以迎接等级评审为契机,推动医院持续快速发展是医院近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接到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后,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部署相关工作,成立迎评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照标准,周密安排,自查自纠,持续改进,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进一步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持续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和质量,推进医院各项工作持续发展。以下是在迎评实践过程中的工作方法和体会:

1我国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历史沿革

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于1989年1月印发了《有关实施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正式标志我国启动医院等级评审和分级管理工作。1995年,国家了《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初步规范了我国医院评审工作实施行为。第一周期共评审医院17708所,其中三级医院558所、二级医院3100所、一级医院14050所,是世界上评审医院数目最多的国家[1]。医院评审制度的确立和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了医疗机构管理进程,规范了医疗工作行为,初步构架起我国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在服务质量、医疗技术发展、专科建设、医院管理方面都有很大的促进及提高[2]。但因政策未能贯彻始终、落实到位,医院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并没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3]。近年来,国家卫计委紧密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在总结第一周期医院评审的工作情况,以及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JCI认证、日本、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审评价经验,于2011年4月陆续印发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及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与原有评审标准相比,2011版《标准》不再鼓励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张,更加强调"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等核心内容和基础质量管理,并且将评审的重心由"资料查阅"转为"实地查验",在评审标准、评审流程、评审工具、评审效率等方面有了全面改进[4]。

2我院等级评审创建工作措施

2.1领导重视,开展宣传,积极动员 自2013年4月接到卫计委评审通知开始,我院全面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创建工作,组建了评审工作领导和等级评审办公室,统一安排评审各项工作。评审办抽掉了12名职能科室正副科长、4名临床科室(内外妇儿各一名)中级职称人员脱产开展评估工作,并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包括:医院网站主页增设评审工作专题网,医院内部网添加评审专栏,医院各院区宣传栏、院务公开栏张贴评审专题海报,定期召集中层干部及评审工作联络员开协调会。以上措施,真正做到了全院总动员,人人了解评审,人人参与评审。

2.2认真解读,拆分条款,落实到人 评审办通过国内调研、同行沟通、专题座谈,集中对《评审细则》进行讨论和解读,确定了每个条款的牵头和监管部门,同时针对条款为各科室提供有关资料准备的指导,多次召开全院职能科室负责人、联络员会议,分配任务、跟踪检查、把握结点,提出资料准备的要求及模板并作详细解读。

2.3自查自纠,收集问题,组织讨论 评审办公室组织全院各科室开展了三轮自查自纠,并要求各科室认真对照《评审细则》标准中所负责的条款,对发现出来的需要医院层面决策的问题,由评审办集体讨论和协调给出相应意见,再上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制定解决方案。许多存在多年但久未解决的问题,都在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中得到了初步解决或完善,如:成立临床医学检验中心,实现全院实验室统一管理;全院ICU统筹管理,成立重症医学科;取消手写验单,杜绝医疗隐患;统一和规范危险品管理;规范临床用血标准流程;规范和完善全院知情同意书;规范和统一临床危急值管理;统一进行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整改;规范外科手消毒流程等等。

2.4完善制度,更新规范,印发手册 评审办组织全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对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更新、完善和修订,要求临床医技科室修订相应的操作流程和诊疗规范,同时按照《评审细则》的条款,收集应知应会内容。经过多次修改及审核,最终修订和编印了全院《规章制度汇编》、《应急预案》、《应急手册》、《临床医技科室操作流程和诊疗规范》、《应知应会》等资料,下发各科室,落实到每位职工。

2.5开阔视野,参观学习,全院培训 医院对评审工作高度重视,给予了人、财、物等多方面的大力支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派出评审办工作人员及部分重点科室的负责人到国内知名兄弟医院,就评审内容进行参观、交流和学习,借鉴其他医院同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积极参加相关交流和培训,如PDCA案例分享会、内审员培训、品管圈培训班等。在院内进行全员培训,包括邀请专家讲学、组织专题培训、开展科室内部学习。

2.6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评审办分为临床医技科室、行政后勤科室、院感护理三大组,根据《评审细则》内容对全院各科室进行检查。临床科室方面,主要检查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查运行病历、医疗登记本、临床合理用血、合理用药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相应科室并限时整改。行政后勤科室方面,进行水电、消防、设备和基建等方面的检查,注重细节,讨论解决方案和落实整改时限,跟踪落实。院感护理方面,主要检查执行患者的十大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消毒隔离、手卫生、医疗废物的管理等等,针对发现的问题,立刻讨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2.7组织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应急能力是本次等级评审的一大内容,也是检验医院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评审办联合各有关科室,对重点部门进行了多种急救演练,包括全院消防演练;部分临床医技科室应急演练,包括:放射科进行急救、放射安全事件演练;核医学科核素泄露应急演练;急诊科批量伤员处置演练、绿色通道(急性冠脉综合征与急性脑卒中)演练、非计划性停电应急演练、中心负压故障应急演练等。

2.8进行数据分析,举办RCA分析会、PDCA案例分享会 应用PDCA等管理工具是医院管理走向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必然选择。医院评审办针对我院统计的异常数据进行分析,组织召开"非计划再次手术根本原因分析暨质量改进会议""病区装修工期延长根因分析会"。此外,还收集了重点科室的PDCA案例,举行PDCA案例分享会,希望通过PDCA把医院各项工作有机联系起来,彼此协同,互相促进。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使我院的等级评审有序开展开来,并推动了医院质量管理水平的迅速提升。具体体现在:①思想根本转变:以往的评审重心在资料查阅上,新一轮等级评审重心为实地检查,光靠"临时抱佛脚"准备资料已经没有任何。②化被动为主动:以往的评审多为应付检查,此次迎评工作,使各科室主动开展多次自查自纠,强化了内部"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加快了问题处理进程,提高了工作效率。③普及管理工具:在迎评工作中将管理工具、质量改进工具向各科室普及,并利用管理工具进行实操。如:全院开展护理品质管理圈61个;运用PDCA工具开展了"充分利用麻醉恢复室资源提高手术室利用率"、"全面缩短平均住院日案例分析"、"降低留置导管的意外拔管率"的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评审课题研究组.《我国医院评审工作评估》研究报告[J],中国医院,2000.4(3):149-151.

一级医院评审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级医院评审细则范文第3篇

二、 围绕创建“二甲”医院的工作重心,积极开展工作

1.为落实“二甲”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护理部按照“二甲”护理管理评审标准,就相关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安排,要求各部门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前提下,确保质量地按照日程安排完成各项工作。护理定期对各科室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作相应的指导。

2.一月中旬护理部组织大内科、大外科的护士长到邵逸夫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学习上级医院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为创建等级医院做准备。

三、继续狠抓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

1.根据浙江省«等级医院考核标准»及__市卫生局«护理质量控制检查标准»及医院实际,护理部在原有的护理质量检查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新的质量标准,制定了《月护理部目标管理考核标准》、《月护理质量检查表》。护理部每月一次按照质量标准对各科室进行检查、打分,并将科室的护理质量与绩效工作挂钩,大大的促进了各科的积极性,提高了护理质量。

2.为更好地规范临床护理工作,护理部重新制定了《晨会交接班细则》、《床头交接班程序》、《治疗班考核要求》等护理制度,并以新制度为准则对临床护士进行考核。

3.半年来组织护士长夜查房及节假日查房共计50余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科室及时整改,护理部进行反馈性检查,取得了较理想的成绩。

4.护理部每季度组织召开护理质控及护理安全会议,对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5.护理部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级护士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落实护理人员理论和操作培训。组织全院性业务学习2次,疾病护理查房2次,完成全院护士七项常用护理操作(心肺复苏、静脉输液、无菌操作等)的培训和考核,培训率达93.5%,考核合格率达100%。

四、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切实做到以病人为中心

1. 积极参与病区服务中心建立。三月中旬病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正式成立,护理部抽调了三名护理人员加入该部门。“中心”的成立规范了新病人入院处置、特检病人的护送工作、标本送检工作,减轻了临床护士的工作量,得到临床科室的一致好评。

2. 为适应广大患者的要求,改善输液室“窗口”面貌,上半年医院对输液室进行了装修,从硬件设施上改善输液室的面貌,护理部也积极地从软件设施上着手对输液室进行改造。首先,优化护理人员结构、合理配置护理人员。护理部克服困难,抽调了两名业务素质好的护士补充到输液室护理队伍中去,确保了输液室护理人员的配备。第二,实行了弹性排班,增加高峰期上班人数,解决了输液高峰期排长队的现象。第三,划分小儿输液与成人输液区。第四,美化输液室的环境,为病人营造一个安全、温馨、和谐的场所。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加强业务素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输液室的面貌得到极大的改观,病人满意度上升达90%以上,在四月份医院“满意窗口,满意职工”评比活动中,输液室被评为“满意窗口”。

3.各病区克服人员紧缺,临床工作繁忙等诸多困难继续开展出院病人的延伸服务。半年来病区与延伸服务中心完成出院病人电话回访3859人次,437人次,家访374人次,回访率达97.3%。在延伸服务过程,得到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表扬多次,也收到许多合理的意见及建议。

4.上半年护理部完成护理满意度调查2次,参与满意度调查的病人数达232人次,平均满意度一季度为92.7%,二季度为95.4%。对调查中病人认为不满意内容,要求科室提出整改意见并作为下一轮考核的重点。

5.半年来,在全院护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护理质量有了较明显的提高,护理过失比去年同期下降10%,投诉较去年同期下降15%,护理满意度比去年提升1%,收到病人的表扬信3封,锦旗2面,口头表扬多次,其中我们的血液净化中心因向血透病人吴笑垚捐款献爱心而被__日报公开表扬。

五、重视科教兴护工作

护理部立足于现有的护理人员,抓好人才梯队培养,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继教参考率、合格率达100%,选派人员外出学习8人次,计划外出进修7人次,完成一人。

六、纪念“5.12”国际护士节,开展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

为了庆祝5.12国际护士节,弘扬“南丁格尔”精,丰富医院护理人员的文化生活,围绕今年护士节的主题,护理部组织全院护士举办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

1.为迎接医院“二甲”评审,进一步提高护理操作技能,于4月底举行了全院护理操作比赛。比赛决出团体奖6名,单项奖18名,

2.于护士节前夕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优秀护士”的评选活动,李秀娟、施晓芳十名护士被授予了20__年度“优秀护士”称号,这对全院护士都是一种激励和鼓舞。

3.特别邀请了浙江传媒学院的蒋育秀老师为全体护士带来了一堂生动的“职业女性形象设计”主题讲座。

4.20__年5月11日晚,在医院多功能厅,举办了以“让我们用心关爱”为主题的护士节晚会。晚会还对在系列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团体和个人进行了颁奖,共表彰了12个团体和28位

个人。

5.继续开展护士志愿周活动,共有6个科室,50多名护士利用休息日到社区、敬老院、儿童福利院为老百姓提供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护理部

-----------------------------------------------上半年护理工作总结

上半年, *科遵循医院管理年活动所倡导的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服务宗旨,认真执行本年度护理工作计划,按山东省医院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及标准考核细则,完善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流程,改善住院环境,加强护理质量控制,保持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现将20__年上半年 *科护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落实护理人才培养计划,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1、 对各级护理人员进行三基培训,每月组织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2、 每周晨间提问2次,内容为基础理论知识、院内感染知识和专科知识。

3、 组织全科护士学习了《护理紧急风险预案》并进行了考核。

4、 组织全科护士学习医院护理核心制度并进行了考核。

5、 有2名护士参加了护理自学考试。

6、 每个护士都能熟练掌握心肺脑复苏急救技术,医院组织的心肺脑复苏技术操作考核合格率100%。

7、 各级护理人员参加科内、医院组织的理论考试、院感知识考试、技术操作考核,参加率100%,考核合格率100%

二、改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实行了“首迎负责制”,规范接待新入院病人服务流程,推行服务过程中的规范用语,为病人提供各种生活上的便利,对出院病人半月内主动询问病人的康复情况并记录访问内容,广泛听取病人及陪护对护理服务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半年中病人及家属无投诉,医院组织的服务质量调查病人满意率100%,科内发放护理服务质量调查表60份,病人满意率100%,提名表扬服务态度最好的护士 人次,其中__17次,__*16次,__*5次,__*2次,__*2次,__*1次,__1次。

三、完善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杜绝护理差错事故发生。

每周护士会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查找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差错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发挥科内质控小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项护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护理差错事故安生率为零。

四、.护理文书书写,力求做到准确、客观及连续。护理文书即法律文书,是判定医疗纠纷的客观依据,书写过程中要认真斟酌,能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放映病人的病情变化,不断强化护理文书正规书写的重要意义,使每个护士能端正书写态度,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每班检查上一班记录有无纰漏,质控小组定期检查,护士长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出院病历终末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月进行护理文书质量分析,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继续监控,上半年出院病历 份,护理文书合格率达到了100%。

五、规范病房管理,建立以人为本的住院环境,使病人达到接受治疗的最佳身心状态。病房每日定时通风,保持病室安静、整洁、空气新鲜,对意识障碍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按分级护理标准护理病人,落实健康教育,加强基础护理及重危病人的个案护理,满足病人及家属的合理需要,上半年护理住院病人 人,其中手术病人 人,抢救病人 人,气管切开病人 人,特护 人,一级护理 人共 天。一级、特护病人合格率100%,基础护理合格率100%,无护理并发症。

六、急救物品完好率达到100%。急救物品进行“四定”管理,每周专管人员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护士长每周检查,随时抽查,保证了急救物品始终处于应急状态。

七、按医院内感染管理标准,重点加强了医疗废物管理,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组织学习医疗废物分类及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并进行了专项考核,院感小组兼职监控护士能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使院感监控指标达到质量标准。

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 基础护理不到位,个别班次新入院病人卫生处置不及时,卧 位不舒服。

二、 病房管理有待提高,病人自带物品较多。

三、 个别护士无菌观念不强,无菌操作时不带口罩,一次性无菌物品用后处理不及时。

四、 学习风气不够浓厚,无学术论文。

一级医院评审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管床责任制;优质护理;创新应用

护士管床责任制是基于住院医师工作方式的特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护理工作模式。主要目的是保证责任护士管床到位,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无缝隙、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实现全程护理,真正做到把护士还给患者。我科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中,借鉴APN连续性排班模式,以扁平化排班为责任基础,实行管床责任制,不仅保证了护理工作的质量,促进了护士专业素质的提高,而且在稳定护理队伍及提高了患者满意度等方面取得满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心血管内科一病区在岗护士16人,护士长1人;其中汉族护士8人,维吾尔族9人;年龄:22~46岁,平均28岁;职称: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2名,护师6名,护士8名;文化程度:本科5人,大专8人,中专4人。开放床位50张,每年收治心血管患者1700人以上。其中一级护理患者约1200人,二级护理患者约500人,没有三级护理患者。

1.2方法

1.2.1护士管床责任制

1.2.1.1护士能级划分 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说明》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院的现状,根据护士的实际业务水平、不同的职称、护龄、基础知识、专科知识与技能以及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将护士分为四级:N1初级责任护士工作1~3年的护士;N2中级责任护士(护理师或工作>3年的护士);N3高级责任护士(主管护师并工作>10年护士);N4临床护理专家(副主任护师并工作>16年)。N2中级责任护士可以从事管床,N3高级责任护士从事管床护士的同时担任责任组长。

1.2.1.2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科室制定详细的各班、各能级护士的工作职责、流程和工作标准。每1例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全方位、全程由管床护士床边进行负责,使治疗性护理、专科护理、基础护理、生活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完全有机地溶于一体。此外晨间交班时每一位管床护士要汇报所管患者数量、病危、病重情况、一级护理及夜间病情变化、特殊处理的情况,以掌握患者夜间动态及今日的工作的安排。下班前每一位管床护士要向下一班管床护士具体交接清楚所管患者情况,高危患者的评估,每日详细汇报分管的危重患者的床号、姓名、诊断、主要病情、阳性检查结果、治疗、饮食、护理措施、心理状况、并发症、潜在危险及预防措施等,做到责任到人、到位。

1.2.1.3护士分床管理 将管床责任护士分成5组,每2~3组中有1名高级责任护士为责任组长,设置每人分管10张床,固定管床护士,责任组长在完成自己分管床位的基础上,负责本组危重患者的指导、疑难问题的解决、紧急事件的处理等。其他各组成员为中级责任护士全面负责所分管患者。

1.2.1.4排班方式 管床护士在2~3个月的管床周期中全部从事白班工作,所管床位固定不轮换,休息错开;中夜班双人从事,由中级责任护士带初级责任护士,一名维族护士和一名汉族护士搭配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化的差异。白班上班时间10:00~18:00,中午有30min的吃饭时间,有责任组长安排轮流吃饭;中夜班16:00~次日10:00,中间夜里可以休息4h,2人轮换休息,由中级责任护士根据病区具体情况负责安排休息,上2d休息2d,1w保证工作40h,轮换1次/4w。

2 结果

2.1提高了护理质量和安全 管床责任制合理的确定了管理的职责和范围,质量管理前移,将控制转化为管理,将质控重点放在患者护理的过程中,全体护理人员参与护理质量控制,责任组长和责任护士每日进行医嘱查对,医护的配合也由过去的被动变为主动,既提高了护理质量和安全,也加强了与医生的沟通与协作。

2.2提高了护士专业技能水平,增强了护士工作的成就感 管床责任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护士工作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使每一位护士都能从单一的技能操作逐渐逐步的向全能化、综合化发展,提高了护士专业技能水平,做到了患者认可,医生满意,进而增强了护士工作的成就感。

2.3增加了患者的满意度,护患关系更加和谐 管床责任制改变了以前打针只管打针、发药只管发药的简单流水作业的工作运作机制。现在患者的入院到出院,全程由管床护士负责,护士更贴近患者,更全面了解病情,病情记录更及时、准确、客观,真正做到把护士的时间还给患者,护患关系更加和谐。

3 体会

3.1增强了护士的主动服务意识,从"要我做"变为"我要做"。

3.2提高了护士主动学习专科知识的意识和竞争意识,专科护理能力明显进步。

3.3护理质量和安全得到保证,护士的责任心大幅度的提高,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状况在根本上得到了杜绝。

3.4为绩效考核评估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依据,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和激励机制落实到了实处,调动了护士工作的积极性。

一级医院评审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走动式管理; 护理质量; 质量控制

盛行于当今管理学界的“走动式管理”这一经典管理学概念最早是在T. J. Peters的《追求卓越》一书中被具体提出,并得到了管理学界的广泛认同和应用[1-2]。走动式管理模式旨在通过管理者深入到员工之中,在员工之中的走动获得最直接的信息,营造管理者、顾客和员工三者之间的和谐非正式交流沟通气氛,最终实现倾听、指导和协作三大目标。而将走动式管理模式运用于医院管理内,它就成为一种以实现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和社会的动态管理模式,还对护理质量控制的提高有着极为显著的影响[3]。本院自2011年11月开始在护理工作中实行走动式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护理质量得到显著提升,现将其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院为一所二级甲等专科医院,共拥有8病区和开放床位200张,每年接收入院治疗患者约1万例 。护理人员共有170人,其中男1人,女169人,年龄22~53岁,平均30.8岁,护理年限2~33年;护理人员的受教育层次大致为:中专毕业者1人,大专毕业者115人,本科毕业者54人。另外,副主管护师8人,有主管护师33人,护士129人。护理工作主要包括对接收患者进行24 h护理、治疗等基础护理工作及书写护理文书、病区管理等工作项目。

1.2 方法

1.2.1 护理质量控制标准的制定 依据本院等级情况及相关等级评审要求并参考与之相关的文献,制定出适宜的护理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应的评分规则,护理质量管理主要涉及基础护理、护理文书书写、急救物品及药品器械的管理、消毒管理、病区管理及特级、一级护理等方面的内容[4-5]。

1.2.2 发现问题 走动式管理病房巡查方法:白天和夜间不定时进行查房和查岗,每个病区每月至少查房2次,参与各科室交接班,并与护理人员一起对患者进行护理,从而详细了解护士在患者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护士对患者情况的了解程度、病房环境等具体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对护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进行充分的沟通,彻底解决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护士长每天晚间不定时对护理人员到岗、操作、急救物品及药品器材管理、重症患者和手术患者等重点患者护理情况进行详细的巡查和了解。

满意度调查:对于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方式采用每月一次发放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了解,告知患者为切实提高护理质量务必如实填写,及时回收调查问卷。认真审阅每份调查问卷,掌握每个患者对护理人员工作的认可程度,发现问题后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1.2.3 解决问题 在查房、查岗及巡查病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责任护士、护士长进行沟通并做出现场指导,提高护士长及护士的责任心和对护理质量的重视程度。对于较严重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护理安全的重要问题和违规操作要在院内信息网上进行通报,提示其他护理人员对此类问题的反思和改进。在月末对本月内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汇总和书面总结并反馈结果给不同病区、科室人员。将走动巡查结果在每周护士晨会上公示、通报,将护理质量考评成绩与护士长、护士个人绩效挂钩,以督促每个人提高护理工作,使走动式管理模式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则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如病房内非规范加床、夜间病房取药及送检标本等问题都需要及时协调处理[6]。

1.3 统计学处理 按照护理质量控制标准及评分细则,对走动式管理模式实施前后1年内基础护理、护理文书书写、急救物品及药品器械的管理、病区管理及特级、一级护理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评分和统计。所得数据使用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 P

3 讨论

护理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护理的过程中其护理方法、态度、护理效果等客观表现即是护理质量,护理质量与患者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因此,以患者为中心,实施护理质量控制、提高护理人员护理质量是十分必要的[7-8]。走动式管理模式在护理中的应用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突出特点:首先,“以患者为中心,服务于临床”的宗旨得以突出。通过走动式管理使患者、护理人员及管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使患者对护士的满意度得到显著提高,既使患者对护理工作的需要及时得到重视,护理中的问题得以及时解决,还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基层护士的心声和需求,使之感受到充分的重视并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其次,现场管理的监督、督促作用显著。现场管理人员长期实行走动式管理使护理人员感觉到监督的力量,在无形之中促进护理人员提高自己护理工作和日常行为的规范程度和对自己的要求。最后,增强各级人员对护理质量控制的认识[9-10]。

通过走动式管理,使无论是护士长还是普通护士都能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借助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和反思,使每个护理人员对护理质量重视程度增强,不断完善护理目标,提高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1]李玉美,熊国英.护理部实施走动式管理效果探讨[J].护理学杂志,2012,27(3):11-12.

[2]陈海为,张杰芹,苏宁.走动式管理模式在重症医学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2,33(14):1979-1981.

[3]温贤秀,张义辉,蒋文春,等.“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实践与成效[J].中国医院,2010,14(11):17-18.

[4]孟云苏,吕燕燕.走动式护理在基础护理质量管理中的运用[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7,26(9):944-946.

[5]袁影.现代医院工作中的“走动式管理”思路[J].医学信息,2010,1(1):89-90.

[6]谢婷婷.走动式管理对组织结构创新效力的分析[J].现代商业,2009,2(2):223-224.

[7]范荣兰,李亚玲.走动式管理在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创建中的实践[J].湖北医药学院学报,2011,30(3):335-337.

[8]冯锦芳.病区层级管理联合护士质控反馈会议在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J].护理学杂志,2009,24(5):26-27.

[9]徐家喜.走动式管理在门诊导诊护理质量管理中的运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16):10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