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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效能回应需求,迅速部署抓好落实
2015年底,按照省政府先行探索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突破园区、聚力招引”的战略部署,印发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5〕43号),全市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正式推开。同时,抓住山东省海上粮仓建设战略机遇,我市规划的人工鱼礁集中建设区域迎来了项目建设集中阶段,区域用海集中评估评审也成为回应企业和群众热切期盼、降低制度易成本的迫切需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要求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有法定依据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实行告知承诺制;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区域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区域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水利部门组织审查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地震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部门组织开展区域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发改、经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实行告知承诺制;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区域用海和集中用海的统一规划和组织评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评估报告审查、报批等工作。各个方面的举措环环相扣、分工合作、形成了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以区域化规模效应打造行政审批“快速车道”
(一)先行先试,突出创新抓好试点。选取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市级试点,率先推进改革。一是坚持科学定位,推进园区内试点。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发展实际,在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园三期和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划出2000亩地作为试点区域。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区域功能定位,将项目节能、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雷电灾害风险等8个事项,确定为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先以园区为单位整体预办,不再让同一区域的创业者、投资者耗时费力重复办理,将评估评审由“零售”变“批发”、“卖方市场”为“买方市场”,降低企业的非生产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目前,汽配园三期已完成420亩土地的场地平整和水电气等基础配套;生物医药产业园推进了500亩土地的场平,启动了路、水、供热等基础配套建设,都具备了项目落地条件。通过区域化评估评审,变“生地”为“熟地”,使以前的“项目等土地”变成现在的“土地等项目”。二是实行柔性管理,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加快推进“串改并”和“模块化”审批的基础上,打破建设项目各项前置审批的固有流程,在总体规划框架内,确立了“提前+承诺”的评估评审工作框架。“提前”,就是在建设项目进入功能园区之前,根据已经形成的区域化评估评审成果,提前建立建设项目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控制指标目录清单。“承诺”,就是在形成园区控制指标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两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依据审批条件书面承诺,并凭承诺书完成其他审批手续;对其他6个前置审批事项,实行成果共享,无需另行组织编制和评估评审。通过这种“两提前一承诺”的柔性管理,变“串联式”、“单体化”为“并联式”、“模块化”,打破了部门和流程界限,多项审批事项同时受理、同时审批、同时办结,只需进行一次性集中前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短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投产的时限,从而节省企业的建设周期和成本,加快实现建设项目的规划落地、项目落地、开工落地。三是坚持市场运作,推动企业减费、政府减负。据测算,创业者投资一个实体工厂至少要盖92个公章,缴纳53笔费用,涉及23个中介,提供300多份材料,需66个环节,耗时2―3年时间,中介服务时间约占项目全部审批服务时间的60%―70%,且存在行业垄断、收费高等不规范问题,影响了项目审批进程,甚至成为影响政府行政效能的障碍。试点单位专门制定了《区域化评估评审相关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对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和业务监管,通过开发区中介库,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了评估机构,并成立了由财政局、纪工委、审计局、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评审组,与评估机构进行价格商谈,确定相关费用,全部手续统一办理完毕后,与企业进行结算。这一做法打破了评估业务垄断和霸王条款等“瓶颈”,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解决了中介机构编制报告时虚高要价的问题,节支率达到40%,工业项目落地时间可节省6到9个月,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大幅度缩短了投产周期。
(二)抢抓机遇,突破海上集中评审评估。一是创新实现区域用海和集中用海的统一规划。创新提出区域用海集中审查审批,对全市近岸适合人工鱼礁建设的三大片区、8468公倾海域进行了统一规划,涉及人工鱼礁项目上百个。重点打造海洲湾北部集中集约用海片区,实行整体规划、整体环评、整体论证、分步实施,初步完成《海洲湾北部临港产业聚集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石臼湾海洋装备制造业聚集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并已分别通过省政府审查同意转报国家海洋局批复。二是创新实现重点建设用海项目集中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日照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日照港总体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按照区域用海集中审查审批的改革要求,石臼港区南作业区铁路空车牵出线陆域形成工程、岚山港区中作业区15万吨级油品码头配套工程、岚山港区中作业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配套罐区陆域形成工程等6个围填海项目已经纳入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项目试点范围,无需单独进行使用论证和环评。据测算,单个项目节约资金40-50万元,节省审批时间80%以上,为企业节省了大量前期资金和办理流程所花费的时间。近期日照港石臼港区南作业区又有4个重大用海项目提出集中审查办理的申请,这是对这项创新工作的直接肯定。
(三)“多评合一”,打通服务企业群众“最后一公里”。日照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积极推动并联审批改革,开展“跨部门审批、模块化审批和市区一体化审批”。在区域化评审评估中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制度已经提上日程,实施意见和细则已经拿出意见。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评估及评估报告将一次报送,进行并联审批,统一出具“多评合一”报告,将进一步提升前置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企业和群众满意度。
三、以考核问效推进事中事后监管
各类水利水电项目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移民安置问题,土地利用问题,施工中乱堆弃渣,挤占耕地;水流控制问题,截流蓄水影响下游用水,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污染水质;爆破与噪声对人群及周边动植物栖息的影响;水质、水温等水体参数变化问题,对水生动植物及下游需要灌溉的农作物影响等。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具有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因此应高度重视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境要素的不同,其环境监理主要控制要点如下:重点监理施工废水处理措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及运行情况和废水排放情况;关注砂石料生产及运输的扬尘采取的除尘措施及效果;关注施工场地及设备的选址是否避开环境敏感点,是否采取低噪声设备和降噪措施,有无发生噪声扰民事件;监理垃圾收集点布置是否合理;要注意跟踪是否存在地表植被破坏和占压面积增大的情况,是否对珍稀动植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关注工程扰动面积是否超出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弃渣是否运至弃渣场,并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采取防护措施,土石料、弃渣场的选址是否符合要求;监理是否落实了水生生态保护措施,是否采取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鱼类栖息生境保护措施;等等。而针对某项工程的不同阶段,也可以制定和落实不同的监理要点:
1.1设计阶段环境监理要点审查施工设计在施工文件中是否采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的施工方法予以及时纠正;对枢纽工程的主坝、副坝的坝址、溢洪道、输水洞的选址,输水工程的选线情况进行核定;对项目的料场、渣场的选址进行核定。对照环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有哪些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落实,环保设施的投资概算是否满足工程环保措施的建设要求,施工图设计中有无遗漏和疏忽的环保问题;审查枢纽工程的施工设计,对主体工程的设计提出环保专项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审查输水工程设计管线穿越的河流、公路、自然保护区是否采取确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护措施。审查项目风险防范措施的设计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审查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审查施工期对含油废水、生活污水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效率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参与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提出环保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等等。
1.2施工期间环境监理控制要点监理主坝及副坝的建设地理坐标与环评要求是否一致,主坝防渗体施工是否采用合理施工方式,另外是否按环评要求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监理溢洪道、进水塔和导流洞的施工是否采用设计要求,相关设置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对主坝两侧山脊的施工是否采取确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监理输水工程施工管线穿越的河流、公路、自然保护区是否采取确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护措施。重点监理开挖场地的工程施工是否落实环评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等。对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动迁移民,要监理在造地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临时防护措施;监理是否按环评要求在新建住宅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制度;是否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后靠安置点、异地集中安置点、各乡镇安置点。在文物保护方面,监理项目施工期间对发现的文物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文物考古研究所制定的措施执行,对不同遗迹遗物,分别采取不同的发掘勘探措施等。施工期生态环境监理保护是整个环境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整个工程区域内设置环保警示标牌,加强施工人员环保宣传教育等生态保护的避免、减缓及恢复措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严格控制开挖施工作业面,并按设计规定的取土场、弃渣场进行取弃土作业;监理最小生态流量下泄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理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区等减缓环境影响的生态保护措施。
2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管理模式
一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具有与其它工程不同的特点,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是一般工程所无法比拟的,如我国先前建设的三峡工程、小浪底工程、龙滩水电站工程等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红水河流域都有巨大的环境影响,因此针对其他在建或拟建的水利水电项目,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理工作。
2.1施工期环境监理管理模式施工区环境监理主要负责监督施工区各承包商和业主的环境保护工作,移民环境监理则主要负责移民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这两部分监理工作又统一受工程主管部门委托和监督并对其负责。施工区环境监理的工作性质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定期到施工区现场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巡视监督,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要通知承包商环境管理员限期处理。同时,对要求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按期进行检查验收。结合施工区工程实施特点,水利水电项目施工区环境监理采用了以下几种工作方法:①进行日常的旁站式或巡视监理,及时发现环境隐患,必要时请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②现场环境问题查询访问,发现有环境污染问题及时纠正;③每月召开环境例会,与甲方、施工方以及各标承包商进行交流协商,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环境问题,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和业主。
2.2解决好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关系在水利水电项目实际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关注的问题存在不少交叉点和共同关注点,因此我们还要解决好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关系。因为相对于水利水电项目非常专业的工程监理来说,环境监理是工程监理的组成部分,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尤其在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大环境下,环境监理独立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是否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实施,在有违反环境保护情况或出现环境重大问题时要报告给建设单位和环保主管部门,并提出环保可行的解决方案。另外,工程监理工程师若发现环境方面的问题,也可责令环境监理进行检查监督。
3水利水电项目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
3.1早期介入原则鉴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生态环保要求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监理机构必应尽早进入并参与环保设计审查,不仅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全面落实,确保工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还可根据自身经验结合工程的特性提出相应的实践性建议,大大提高环境监理的作用和有效性。只要能及早的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公司就可以尽快参与到建设单位的设计审查中。在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部分,环境监理将帮助建设单位检查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部分,并有效的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此同时,环境监理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专业的方式协助建设单位工作,与涉及到的各单位及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这样就进一步增强了工程设计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可靠性,为将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少数建设项目,由于未引入环境监理,致使项目本身设计和前期施工就存在严重的环境保护缺陷,最后导致建设项目没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的要求,导致验收无法进行,继而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弥补以前的不足之处,有的进行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有的甚至重新进行环评,也有的甚至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3.2全过程监理环境监理一般贯穿于工程设计、施工期、试运营期,尤其鉴于水利水电项目工程组成和建设的特殊性,真正实现全过程监理意义重大。如设计期,首先要确定水利水电项目的环保主要目的,明确项目环保工作总需求、确定要达到的环境目标和管理原则。环境监理部门可以协助业主及设计单位开展环保设计需求调研、完成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报告,协助编制或评审项目建议书;组织潜在的承包商开展环保技术交流;可以参与评审“项目可研报告”,为项目的环保理念从设计阶段就做到预防为主,避免后期对生态环保措施作不必要的调整,甚至是返工。在施工阶段,正是环境监理工作全面铺开的阶段,根据环境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等编制项目环境监理计划和工作细则,明确本项目控制的环保目标、进度和费用的目标;针对项目可能涉及的生态和环保问题确定环境监理控制重点,在不同建设阶段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监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为项目验收打好基础。在水电项目的试运营,也就是开始蓄水期,生态环保问题逐渐呈现出来,如涉及生态恢复补偿、上游污染物源清理、水质监测、淹没区环保问题等等,这个阶段更需要监理单位从实际出发,按照环评和环评批复要求逐项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并要求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为工程最终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奠定坚实基础。
3.3全范围监理水利水电项目涉及地域空间范围较大,工程流域范围广、淹没占地面积大,陆域上游涉及汇水区居民、农田、山地、矿山、水域等各类环境现状,下游涉及泄洪河道、两岸流域等自然环境,整个区域环境影响较大,范围较广,涉及动植物栖息、人类生存、地质土壤变化等一系列环境污染预防及生态恢复问题。在以上环境监理范围内,主要环境问题如下:水生、陆生生态保护及生态恢复问题;导流洞的最小下泄流量问题;地质和土壤保护问题;取弃土场的选址及对周围环境影响问题;库区清理、受污染土壤和河道低泥清理问题;上游污染企业的环保治理问题;水库下游影响河段的生态保护问题;移民安置、人群健康问题;文物及景观的保护和挖掘问题;输水管线穿越自然保护区问题;对项目建设存在环境风险影响的问题,等等。因此该类工程建设应该本着环保先行、预防为主的思想,全范围进行环境监理。
4当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尚存的主要问题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采购管理,企业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领域中的招标管理已有明确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但未达到招标条件和招标限额的非招标采购管理成为企业管理中的肓区,使企业非招标管理存在如顶层设计不完善、理解不一致、操作不一致、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降低效率,对非招标采购领域容易生产腐败,成为影响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发展的瓶颈。笔者通过对油田企业非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非招标采购方式;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已经成为降低采购成本,有效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招标采购方式应用比较广泛和成熟,但其程序冗繁,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招标采购的缺点。与招标采购方式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对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相对灵活性、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报,本文从非招标采购的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入手,试对当前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一、非招标采购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
1.非招标采购定义。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
2.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2.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2询价: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最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3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货物的一致性等原因,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3.1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招标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2询价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3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外部要求。
中石油作为中央企业,所有权属于政府,因此,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体的资金来源的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后者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实施非招标采购管理有法可依。
2.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集团公司提出突出质量效益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过去注重规模发展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发展转型,现阶段规模速度的发展与质量效益不同步的矛盾较为突出,投资回报率较低,成本上升较快,因此,相对于招标管理的规范,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符合集团公司质量效益原则,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规范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应该是有非常大的潜力可挖。
3.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在非招标领域中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防范采购人员的不廉洁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领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腐败,促进企业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化整为零,应招标项目未招标。
在实际采购中,存在以地域限制化整为零,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以非招标采购方式取代招标方式。如将钻前工程排障施工项目以区域划分为两个项目,标的总金额达到80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油田大量使用的通用化学试剂未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等问题。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不充分。
目前,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物资采购和技术报务项目基本上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高达92.42%,如钻前工程现场监理、管线防腐施工、无损检测、安全验收评价等施工和技术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理由不充分,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不足,采购方式的单一性造成采购成本较高,也易存在腐败现象。
3.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
《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招标采购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部分单位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比选应该是采购中遵循的一种基本原则,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不能构成法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
4.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选择不恰当,《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项目较复杂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型号较多,对应的价格也不相同,采用询价的方式不利用价格的谈判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询价适用于价格比较单一的物资采购。如天然气装置维修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设备维护型号较多,辅助材料也较多,采用一次性报价,不能达到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5.未建立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就目前而言,集团公司制定了招标采购等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仅在《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但未按照业务分类统一制定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标准、适用条件、谈判实质性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等内容,造成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非招标采购,如成立谈判小组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方式、谈判中是否公布供应商报价执行不一致等不规范的问题。
6.采购信息不够公开。
集团公司对招标信息公开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未明确信息渠道、采购公告内容、采购公告公示期的时间、成交公告公示期的时间等内容。
7.供应商评定的标准操作性不强。
非招标采购的成交原则应该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但在项目实践中,“质量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较难判断,不同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差异,不同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水平也有差异,因此,如何衡量质量和服务标准难以确定,以“最低报价法”原则成交,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的采购;以服务和质量采购又可能造成价格不是最低的现象。
8.以不恰当方式排斥潜在服务商。
在油气田企业,技术服务领域选商方式大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土地复垦技术方案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也以行政区域选择服务商,而不是按照服务商所持有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来确定服务商。
9.以行政干预确定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部分单位、部门以会议纪要等行政方式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选择,未进行公开、公正和公正的选商。10.承包商库准入不够,可供选择的承包商竞争不充分。如定期检验FD1、FD2(含在线校验)在油田企业仅准入一家,且此家没有取得HSE准入资格;如化工、净化装置、炉窑工程施工,车辆GPS导航定位服务等仅2家准入施工单位,套管防磨技术服务仅1家准入单位,承包商库准入不够,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有监督措施不得力的原因,有的则和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内外勾结腐败有关。
1.油田企业快投快建是影响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遵循规范性的客观因素。
当前,市场对天然气的刚性需求,使油田企业采取超常措施加快产能建设,一方面狠抓老气田稳产,另一方面勘探开发快速高效推进产能配套和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为达到快投快建保障天然气供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采购中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选商方式不符合规定、提前做完成未进行竞争性选商等逾越、简化程序的问题,使企业在非招标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受到一定影响。
2.企业管理理念不到位,主观上不愿意采用竞争性选商。
部分单位领导对竞争性选商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有“货比三家”的竞争性意识,习惯于“随用随购”,认为单一选商方便实用,主观上存在不愿意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有利于企业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采购方式。
3.企业管理存在管理缺位,未从顶层设计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
国家财政部第74号令颁布了《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但集团公司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仅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没有建立制度和业务流程,存在管理缺位,油田公司也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采购业务部门对非招标采购的认识不足,操作规程不熟悉,造成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规范。
4.个人私利益驱动,单方选商易于操作。
个别领导和业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以此方式灵活、周期短、程序少、工作量小、易操作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采购为理由,大量采用单方谈判选商,搞意向内定、达到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五、对策
1.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缺位,建立健全顶层设计。
集团公司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的同时,对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统规章制度,将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采购信息公开渠道管理、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以及业务流程等进行具体规定,从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非招标采购管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用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阳光操作。
2.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的考核检查,促进管理的规范。
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考核检查,充分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货物和服务;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用最低报价与综合评审相结合,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谨慎选择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方式应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公示内容,杜绝腐败现象,对于各种方式应加大考核力度,将竞争性谈判比率纳入物资采购管理的考核指标,提高竞争选商的比率,降低采购成本,让采购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3.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的持续监管,有效提升监督效果。
对非招标采购要由现在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由阶段性审计向持续性监督转变。借助集团公司现有的合同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在线适时、连贯的监测和修改,将审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利用审计查证和审计咨询相结合的方式,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通过持续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改善非招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使企业问题越来越少,问题出现的概率越来越低,实现审计监督的“免疫”功能作用。
4.以完善和构建资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探索建立物资采购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实行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物资廉政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处理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怀问题,及早提出对策、完善和构建物资采购管理惩治和防治措施。
5.实行供应商分类管理,形成供应商竞争机制。
通过建立供应商资源库,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每年按业务类型补充一定比例的优秀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对供应商考核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采取ABC分类管理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供应商管理策略,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激励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采购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在供应商名单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合理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保证物资供应稳定,提高运作效率,降低采购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6.强化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培训,现有采购人员对非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到位,习惯型、经验型采购人员居多,对非招标采购的操作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培训力度,促进采购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作者:刘锦屏 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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