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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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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案的原则

安全预案的原则范文第1篇

一、学校职责:

1、将创和谐校园工作纳入教师考核工作中,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领导加强对创和谐校园工作的指导,帮助检查、督促。

3、根据考核标准,组织创和谐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和谐校园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二、教师职责:

1、结合班级情况,制订方案,措施具体,有可操作性。发动学生查找校园及班级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

2、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利用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饮食卫生、用电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3、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每周设立班级“安全教育日”,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护自救教育,并注意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

4、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组建好“路队”,选好路队长,每天关注路队情况。

5、在班级中设立“安全监督员”和“班级安全记录本”,每天利用晨会课等时间,了解和掌握班级各路队情况、学生课间、午间纪律、课外活动秩序等情况。

6、班主任每天必须确保本班学生准时放学。

7、组织学生在校内外活动前,做好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在交通、饮食、防电、防火和活动场所的安全,如出现伤亡事故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因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发现教室门、窗、电器开关等损坏,应及时上报。

三、责任追究

1、制定本责任追究制的目的在于提醒各位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始终把学生的平安放在工作的首位,保证校园和谐平安。

2、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事故,根据事故大小的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凡是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未能认真恪尽职守,直接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责任。

安全预案的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安全性原则;高层建筑;外墙工程;防渗漏技术分析

前言

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中尤为明显。人们不仅仅是追求高层建筑施工质量,同时对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建设高质量的、有个性的高楼大厦已经成为建筑人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高层建筑的作业高度的影响,其外墙工程有着不同于其他工程建设的特点,为了保证建筑的安全、施工者的安全,其工程技术必须是基于安全性原则。

一、高层建筑工程定义及其安全性问题

高层建筑是指超过一定高度和层数的多层建筑。在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将高层建筑划分为4种类别:第一类指9~16层(最高为50m),第二类指17~25层(最高为75m),第三类指26~40层(最高为100m),第四类指40层以上(即高于100m)。而我国2005年规定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m高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为高层建筑,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不算是高层建筑。随着社会的生产消费发展达到一定高度,全球各城市掀起了提高城市建筑层数的热潮。

高层建筑外墙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危险性高,突发性强、事故发生率高是有其上述特点决定的。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技术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二、高层建筑外墙工程技术分析

施工单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程技术。当今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施工技术也在随之不断发展,高层建筑的质量也相应地在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建筑本身的问题,以及自然客观条件的影响,建筑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效果。这不仅仅是影响了建筑的美观,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问题还会威胁到建筑使用寿命。例如墙体出现的裂缝、门窗的渗漏、施工材料的变形等等都给建筑后期的维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麻烦。溯本逐源这下现象出现的原因还是防渗漏技术与工程没有做到位。下面着重谈一下高层建筑外墙防渗漏的工程技术。

(一)高层建筑外墙产生渗漏的原因

要想控制外墙渗漏的问题,就需要先科学分析渗漏的产生原因。高层建筑产生渗漏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1)高层建筑外墙体出现的裂缝

这一般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混凝土进行浇筑振捣后不够严实,则混凝土本身密实度将会严重缺少。这就会容易的在外墙中产生渗漏管道,产生渗漏;与此用时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般所采用的是墙体与板之间同时浇筑的技术,但是这样就不会有充足的时间让墙体的混凝土进行去沉淀和沉实。若沉实达不到工程要求的话,墙体自然就会出现裂缝了;此外,若对墙体混凝土的日常维护中程度不到位,只是注重进行墙面的浇水养护,又或者是养护所持续时间不能达到实际要求,都会使裂缝出现在墙体表面。

(2)高层建筑外墙体抹灰层厚薄不一造成的裂缝

如果在外墙施工过程中,未能做好控制垂直角度的工作,抹灰层就会出现厚度不一的现象。厚度过大的位置较易开裂,大大增加了渗水的可能性。

(3)高层建筑砌墙砖间的裂缝

外墙在砌墙的过程中出现的砖体紧实度不到位或其摆放位置不当等问题将会降低砂浆粘合度,引起砂浆脱落,同时将会产生缝隙。

(4)对建筑外墙体上各种空洞的处理不够严实

如果在建筑施工完工的时候对墙体表面因穿墙凿洞产生的空洞处理不当,将造成墙面的密封不好,产生裂缝。

(5)外墙体表面各种门窗安装方法不合理

如果对建筑表面的为了美观好明亮程度而安装的门窗的连接程度,严实度等做的不够到位,就会门窗与墙面之间留下裂缝,导致渗漏。

(6)其他自然的客观因素

如果建筑外墙本身的质量不能够承受风吹,暴晒,雨淋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就会造成墙面的裂缝,产生渗漏的可能性。

(二)高层建筑外墙防渗漏技术分析

在现代高层建筑进行设计与管理时,做好外墙体防渗漏是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最基础的工作。这就要求工程人员必须深刻研究防渗漏的工程技术,做到专业,先进而有效的施工技术才能尽可能的减少渗漏的发生。

1、关于高层建筑外墙体的建筑框架结构的工程技术

外墙体出现渗漏的地方主要有表面的鼓起和缝隙、位于框架梁与砌体结

合处的裂缝以及阳台根部处的裂缝等。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防止其产生渗漏的施工技术。1)首先在具体施工之前,要参照具体的建筑施工相关的质量规范与要求,必须要严格控制好砌块的质量。对于砌块的要求具体是抗压性强,养护期适度,干燥收缩适中等。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好砌块的含水量以防止因为砌块干燥收缩而产生的裂缝。2)其次在砌块进场时,要严格地按照规定摆放并应该做好防雨的工作。此外,建筑者要应采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布设柱、梁。钢筋等的构造。3)在具体的施工之前必须要严格的按照规定要求保证所需砌块的含水量。同时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揉压法来进行砌筑,最好操作方法是一铲水泥灰,一块砖,然后一揉压,以保证砂浆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严密结合。4)在具体砌筑过程中,不同密度、性质、强度等级的砌块是不可以砌在一起,当然与其它类型的砌块更是不可以混在一起。5)同时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对框架结构墙体每日砌筑高度的控制,到达一定高度时需要停几天。不可一味追求工程速度,而产生裂缝6)在交接处施工时,要注意保持砌块的平整与干净,防止产生裂缝。7)在不同材质物体交接时,需要严格控制它们相互之间的距离。为确保各部分之间的无缝对接应该适当增加抹灰层的拉结力。8)应使用专业的面剂处理高层建筑外墙体最底下的皮砖以防止出现渗漏。

2、关于高层建筑外墙保温层的工程技术

1)在选择玻璃纤维网时要注意选择那些高质量并且有保证的,不可盲目贪图便宜。而对于钢丝网的选取则应该选择那些热镀锌的。此外在进行布置时搭接的长度是个值得重视的地方,并且还要做好搭接的防腐化工作;2)其次应该注意加强网的增设,其位置应该是各门窗外周的交接处来分散应力防止裂缝的产生;3)同时应该注意在在结构变形的裂缝处相应增设变形缝;4)最后应该注意抗裂剂的选取,选择那些抗裂效果好的以保证保温层与抹灰层的粘合力,防止两层间产生裂缝。

3、关于高层建筑外墙装饰的工程技术

1)对高层建筑外墙体进行抹灰工作时应该做好对与基层的处理,清除砂浆与墙体两者之间存在的污垢。同时做好墙体湿润度的控制,以防止裂缝的产生;2)当进行贴砖时,外墙装饰面应保持洁净。其设置应该按照规定要求,不要留下隐患;3)砂浆的饱和度是在实际施工过程需要特别注意的部分,以保证其粘度,同时勾缝之后的湿润保持工作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4)为提高砂浆的密实度,在涂装饰面的过程中的抹压工作必须要严格控制。

三、总结

高层建筑外墙工程因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难点,所以它的质量把控更是需要特别控制,而渗漏问题作为影响高层建筑外墙工程质量的一重要因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但是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其产生渗漏的原因是多方面而又比较复杂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设计者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施工人员的严格按照规定施工。科学而有效的工程技术是保证高层建筑外墙工程质量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洪涛.高层建筑外墙施工安全问题及其防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24):98-99.

[2]杨辉.高层建筑外墙防渗漏施工技术分析[J].城市建筑,2013:73.

安全预案的原则范文第3篇

1996年6月26日,原告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名称为“一种防盗螺栓连接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10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6232194.X。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防盗螺栓连接副,包括螺栓和螺帽;其特征是所述螺栓的头颈部设有凸牙,所述螺帽的上端面外圈有在其轴向上延长的护沿;同时设置圆柱体并帽,所述并帽沉入螺帽护沿内,并帽周边上有均匀分布的凹槽。”

2003年12月,原告A以B生产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

被告B辨称:答辩人生产的产品来自于专利权人为C、名称为“锁紧型防盗螺母”的专利许可,该专利申请日早于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且答辩人早在1996年即作为生产的必要准备;答辩人生产的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答辨人的产品中缺少原告专利两项必要技术特征:螺栓的头劲部设有凸牙,并帽周边上有均匀分布的凹槽。故答辨人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3日,B以涉案专利无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宣告A涉案专利无效。该请求书所附对比文件之一为C的“锁紧型防盗螺母”专利。

2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中的并帽虽与本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六边形并帽是公知技术,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以此公知技术来替换涉案专利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该项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并帽的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涉案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构成等同,故涉案侵权产品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B的行为是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B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ZL96232194.X号专利权的行为。

3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B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被上诉人A在涉案专利无效程序中向专利复审委提交的意见陈述书。A在该意见陈书中陈述:被请求人(即A)权利说明书所述的螺帽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引用C专利的主螺母不同。被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了“所述螺帽的上端面外圈有在其轴向上延长的护沿;同时设置圆柱体并帽,所述并帽沉入螺帽护沿内,并帽周围有均匀分布的凹槽”,说明了螺帽和并帽是一部件的组合体,合称之螺帽。无效宣告请求人引用了C权利要求书中的主螺母作为对比,主螺母是个独立元件,和被请求人权利要求中的螺帽不同。从防盗的功能来看,C的“锁紧型防盗螺母”,不具备防盗功能,它和标准螺栓配套使用,从螺栓头部倒拧可以轻松地卸下螺栓,以致防盗失效,根本起不到防盗作用。而被请求人的专利是“一种防盗螺栓连接副”,是个整体,螺栓头的颈部设有凸牙,安装后,螺栓不可倒拧;圆柱体并帽沉入螺帽护沿内,专用工具容易安装,并帽力矩大,故螺帽、螺栓防盗。

二审法院认为:B提供的A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应视为A对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进一步明确。A在该陈述书中认为,其涉案专利技术与C的“锁紧型防盗螺母”的专利技术不同,其专利的并帽为圆柱体,并帽周边上有均匀分布的凹槽,以专用工具容易安装,而C专利的主螺母是个独立元件,它和标准螺栓配套使用,从螺栓头部倒拧可以轻松卸下整个螺栓,不具备防盗功能。对比B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可以看出,其主螺母的内螺纹和锁紧螺母的内螺纹相适应,在主螺母之螺孔的上端侧壁设置有向外壁方向凹入的环形台阶,该环形台阶的内径大于锁紧螺母的外径,其高度大于锁紧螺母的高度。由此可见,B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C专利的技术特征。而与A的专利相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并帽(即锁紧螺母)是六边形,不是圆柱体,并帽周边上也没有均匀分布的凹槽,故B生产的产品缺少A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A在庭审中认为B的产品六边形并帽与其圆柱体并帽构成等同,但根据禁止反悔原则,A在其陈述书中明确其专利的螺帽部分与C的专利不同,并强调圆柱体并帽及均匀分布的凹槽能达到防盗效果。因此在侵权判定时,就不能以等同原则将并帽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六边形,亦不能再认为该部分结构与其专利构成等同。

据此,二审法院支持了B的上诉,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4 点评

本案涉及到国际通行的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常用的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所谓禁止反悔,虽然在我国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中均未具体的规定,但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它是指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明确承认或放弃的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其已经认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是显而易见的。涉案专利了提高防盗性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将一般常见的多边形如六角螺母改为圆柱体,其目的增加拆卸的难度,但是,如果单是改成圆柱体的外形,增加拆卸难度的目的是达到了,但同时安装也很困难甚至无法安装,因此,该专利在圆柱体的周边上设置了均匀分布的凹槽,这样,即增加了折卸的难度,同时又可以通过专用工具利用凹槽将并帽旋紧。因此,并帽圆柱体的外形及其周边设置的凹槽是涉案专利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是其专利具有创造性的重要原因。而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常见的六边形螺母,且其周边没有均匀分布的凹槽。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六边形并帽与涉案专利的圆柱体并帽构成等同显然是错误的。

由于A在无效程序中为了表明其专利具有创造性,明确表示其专利与C的专利不同,而被控侵权产品恰恰与C的专利完全相同。因此,二审法院在其判决书中巧妙的回避了从技术上直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区别的部分是否等同作出判断,而是运用禁止反悔原则来认定B的产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即保留了一审法院的面子,又维护了B的合法权益,不失为一种聪明之举。

安全预案的原则范文第4篇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明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

此类案件有很大的代表性,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原则分析,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前,依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案件,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与法律原意不符,诉讼程序有欠适当。

笔者认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澄清:

1、应坚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不同的诉处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在国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或着说,在国务院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办法作出规定前,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保险事故赔偿属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因而其赔付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赔偿请求权限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其提出赔偿请求诉讼的被告应为侵权人。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将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诉中处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这种处理还导致法院在对保险合同关系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判决结果对保险合同义务作出认定,实际上剥夺了保险人在该合同义务承担方面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诉权。

2、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应作正确、合理的理解

不应孤立地理解这两个条款,应结合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理解。第十七条是引导性立法,是对政府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该条款还包括要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明确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定具体实行办法。也就是说,本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本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办法后,要实行的一种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地方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在法理上正确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此前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首先,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应该是二者的法律性质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还是受到“强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只能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则是基于该法定保险的设立。而此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同的。

基于法定保险赔付义务而对应地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是由法律确立的。因为法定,所以权利主体可以不特定;也因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后,才会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还是因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才不会导致不同的诉在一个诉中处理的问题。而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则是一种合同责任,其相对应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险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安全预案的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纵深防御;事故预防;事故缓解

中图分类号:TM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2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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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深防御的概念和现实意义

纵深防御(defense—in—depth)是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电厂安全基本原则》中提出的最主要的原则。核电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行,采用纵深防御原则,从设备上和措施上提供多层次的重叠保护,确保反应堆的功率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燃料组件能得到充分冷却,放射性物质能有效地包容起来不发生泄漏。纵深防御原则包括从管理机构和程序上多重设防,从设备和系统的多重屏障来防止设备失效和人因失误造成的放射性向环境释放。

二、我国火电建设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

当前我国火电建设施工现场的主力机型将是300MW、600MW、1000 MW等机组。300 MW以下机组由于容量低、能耗高将逐渐被市场淘汰。火电机组朝着高参数、大容量方向发展,各种新的工艺和装备在建设中将得到广泛运用,建设工期也进一步的缩短,二台600MW机组从开工建设到完成168小时试运仅仅大约需要20个月左右的时间。但带来明显变化的同时安全工作确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更高的考验,电建施工现场是一个露天、多工种的立体交叉作业、临时设施多、作业面变化大、人员集中的生产场所。由于“产品”固定,作业环境多变,人、机流动性大,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多,是事故易发性的作业场所,仍属高风险行业。自从厂网分家后,我国的电建企业率先进入了完全的市场竞争中,从近年的情况来看,随着新能源的迅猛发展,传统火电建设任务却同比进展缓慢,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将是电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最有力砝码,只有将安全工作做到万无一失,电建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三、纵深防御原则在火电建设企业的应用

(一)纵深防御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和系统故障,作为火电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第一层次防御的工作就是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预防事故的发生。电建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多工种作业的群体,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保护体系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管理思想应该是:职责分明、预防为主、把握重点、有始有终、封闭管理。即指导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贯彻各种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的管理,从项目经理到操作人员都明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职能,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成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各施工工区配备专职安全员,分包单位及施工班组按要求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满足法律要求及施工需求。同时要改变在安全生产中只注重物资的投入,转变为在管理资源开发上投入,通过安全策划,从人、财、物、机、法、料、环方面制定预防措施,由事后处理改变为事前控制,真正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合理分配和明确各级部门、人员的权限,制订出各个节点的控制措施。

(二)纵深防御第二、三、四层次的防御集中体现在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防护上,就是即使发生了各种的事故也要争取将事故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体现在火电建设的安全管理现场中就是要加强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的控制,建立、设置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减小各种安全事故的损失程度。施工过程安全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2、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

3、重点防护各类施工机械及工机具;

4、施工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用电必须要由专业人员进行作业;

5、消防防火要做到防消的结合并定期时行演习;

6、高空作业要重点加强临边和孔洞的管理;

7、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力度并进行有力度的奖惩。

(三)纵深防御第五层次的防御集中体现在对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灾难性事故的控制上,要尽可能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体现在火电建设的安全管理现场中就是要制订各种切实可行的事故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演练,保证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在施工现场编制预案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最大限度的减小人员的伤害程度,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组织的紧急救治。在电建施工现场中,制定的主要预案应该包括:

1、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2、化学危险品应急预案;3、机械设备应急预案;4、射线事故应急预案;5、食品中毒应急预案;6、防台风、防汛应急预案;7、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预案的编写内容和格式要力求规范(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程序:史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等),保证应急预案编写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审核。应该指出的是,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事故进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的指南,所以,对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有演习计划,定期组织演习,验证应急预案及响应的有效性。做到万一发生事故能真正起到应急的作用,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时代的发展,市场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必然对电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一方面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及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技术手段会有新的发展,而且由于企业实力的增强,可以采用更先进、更安全的设备、设施、工具和工艺方法;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有可能产生新的安全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继承传统的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的同时,必须要有所创新才能更好的保证电建施工现场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韩银元.浅谈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五大体系[J].创新科技导报,2010,(5).

[2]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的运营与管理[J].现代电力,2006,(10).

[3]程虎.如何搞好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J].电力建设,2004,(3).

[4]戴立操.核电厂安全目标及实现[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