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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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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意见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的6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4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职工事假、旷工等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单位考核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区卫生局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30%先行提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卫生院院长、管委会成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剩余部分作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总量的90%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22.5%),前三季度区财政根据季度拨付比例拨付,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区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及拨付

考核实行百分制,合格线为7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定考核得分比,得分比为实际得分除以70。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拨付;良好的,拨付90%;合格的,拨付80%;不合格的,考核得分比*80%确定拨付比例。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的提取

对区财政每季度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用,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在考核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各单位应制定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2、加值班费提取。每个加值班班次(含中、晚班)按不超过20元/人次计算,节假日按每班次(24小时)不超过40元/人次计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单位考核期内实际发生的加值班天(次)数,计算全院实需加值班补助金额,从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行提取发放。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提取的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前三季度预发70%,年终根据区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班子正职岗位系数为1.5,副职岗位系数为1.3。班子成员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70%/班子成员岗位系数之和*班子个人岗位系数。

班子成员第四季度(含年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区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之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班子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得分≥9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90分≥8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90%确定;考核得分<80分≥7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80%确定;考核得分<7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考核得分比*80%确定。

(四)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分配

1、岗位分类。依据工作性质,将职工分为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考核。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3、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

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1:1.05:1.0:0.95:0.9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从事临床辅助岗位的人员岗位系数减少0.1;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减少0.08。

中层干部、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5(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

4、考核结果确定

(1)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率*岗位系数。

考核得分率=考核实际得分/考核标准分。

(2)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损坏单位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考核期内出现医疗责任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治安处罚、挂床骗保、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等情况的,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区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两次:第1次于每年7月进行,主要对各单位上半年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下半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第2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其中第2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完成,并作为考核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院长奖励基金—加值班费)/考核得分系数之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聘期内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区医改办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做好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中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通过,报区卫生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第2篇

(一)区域概况

区位于中心城区,台商投资区,总面积126平方公里,辖8个街道、74个社区。年末全区常住人口52.9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1.77万人。全区国民生产总值323.85亿元,财政收入17.52亿元,财政支出95650万元,其中卫生事业支出575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6.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8元。

(二)医疗资源概况

年末,辖区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57家,其中,市直医疗机构: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司法系统医疗机构:监狱医院、劳教所卫生所、强制戒毒所卫生所;院校医疗机构:华侨大学医院、单位卫生所(室)4个。市管民办医疗机构:东南医院。军队医疗机构:中国人民第180医院。区直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所、市正骨医院(区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7个;民办医院18所、门诊部25个、个体诊所71个;原村卫生所103个。

编制床位数1217张,卫生技术人员1955人。每千人口拥有床位5.58张(全市2.98张),每千人口注册医生、注册护士分别为1.99人、1.57人(全市分别为1.34人、1.24人),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全区医疗资源布局和结构还不够合理,中心城区与次中心城区分布不均衡,多数医疗机构集中在中心城区;医疗网点服务功能不强,现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功能发挥不够到位,服务能力还不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重治轻防”现象仍较普遍,三级医疗保健“网底”建设较薄弱;部分医院、门诊部距离较近,功能重叠、服务内容重复,利用效率低。

二、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城区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按照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资源共享、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保健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政府主导原则。卫生事业是政府的社会公益事业,要坚持政府在政策支持和引导、资金筹集和投入、行业监管和调控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三、具体目标与设置要求

(一)专科医院(区医院)

完善和提升市正骨医院的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功能,巩固提高中医骨伤专科特色。在整并到市中医集团之前,继续坚持发展“大专科、小综合”的目标。同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原则上中心城区不再增设综合性医院。在城东组团设置正骨医院城东院区,北峰组团承接市级规划设置一所200张床位的二级医院。

承接东海、城东、北峰3个组团市级规划,依照规划需要设置专科医院(含护理院、站),但原则上区内不重复设置同类医疗机构。鼓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口腔、临终关怀等服务。

引导民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二)妇幼保健所

保留现有区妇幼保健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功能,成为全区妇幼保健、生殖保健指导中心。原则上不再增设妇幼保健机构。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深入推进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内涵建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与辖区上级公立医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和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模式。根据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延伸社区卫生服务,由原村卫生所改进或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持续实施《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政办综【】216号),至2015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门诊部等其他诊疗机构

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所(室)、原村卫生所、其他诊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服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至2015年,原则上不增设综合门诊部,1500米半径范围内若无同类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医院、已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专科门诊部。

全区个体诊所控制在每万人口1—1.5个,仅限于个体开业的执业医师申请,所在地500—1000米半径范围内无同一类专科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工厂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工作特点、职工人数、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所(室)。

学校卫生室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5号)的规定设置。

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不再新设置村卫生所,原已设置的村卫生所暂时保留过渡,过渡执业期间若上级行政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的新规定执行。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施本设置意见的组织领导,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调整医疗机构的规模、结构和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符合规划目标的区域性医疗服务新体系,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

区卫生局要根据辖区内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实施意见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监管。

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卫生等部门依据规划对医疗机构布局、建设规模进行把关、审批,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会同区卫生局协调市规划局将本实施意见纳入城市片区改造同步规划,依据本实施意见做好各类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的选址工作;在辖区内新建和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照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纳入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区财政局要为规划设置的区政府主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逐步增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区公务员局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指导服务。

区编办要根据医疗机构定编标准,适时调整核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机构编制。

(二)建立和完善财政卫生投入机制

贯彻落实上级医改精神,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政府对卫生投入逐年增长,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府补偿。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落实《实施意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人事分配激励机制;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1.强化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区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估,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格医疗信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2.严格大型设备和新技术应用等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与使用管理办法》、《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医院大型医用配置设备的准入管理,严禁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3.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日常监管,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促进依法执业,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五)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人才兴医”战略。制定和实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壮大卫生技术队伍,至201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均达到2.0人。

2.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全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健全城市社区卫技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在职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教育、学历达标教育,努力提高我区医疗卫生队伍整体水平。

3.实施“科技强医”战略。加强重点学科、领先特色医疗专科建设,培育和扶持发展具有影响的卫生“名牌”。支持优势学科开展创新研究、开展医学科研,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传统医学走向现代化,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六)传承中医药发展

巩固提升正骨医院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的“特色专科”品牌成效,加强重点中医药学科的科研工作。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规范化建设,将适宜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到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改革;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医疗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现行医保制度大多源于2003年的试点改革,尽管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其对于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相关规定依然不太健全,很多政策甚至是对于民营医疗机构的不公。这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和现代医疗体系建设过程中都产生了一定阻碍,此前许多学者和专家对此都提出过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民营医疗机构在改革开放后开始出现,从东南沿海向全国逐渐扩展,近十年来发展迅速,很多民营医院都形成了自己的医院特色。我国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有许多较大型的民营医疗机构,而在经济较差的内陆地区及小城市,很多地方至今依然没有一家较大的民营医疗机构。如今,中国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增加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可以极大缓解老龄化压力,同时还可以拉动当地的就业和投资,对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都有极大益处。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还可以弥补很多公立医院存在的活力不足、效率低下及变相收费等一系列的问题,联动完善医疗体系,将更多选择的权利交还给市民[1]。

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现存的问题

我国在医疗保障制度的许多政策存在问题,例如政府在财政上的直接投入与大部分国家相比明显不足[2];政府财政投入比例的对象有失公正;社会医疗保险存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这致使了民营医疗机构获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难度大幅增加,同级别的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保险政策有过多差异,民营医疗机构医保管理的难度因统筹层次较低而增加之类的民营医院所需要面临的困境,而这些客观上制度和政策的缺失所产生的弊端又导致了民营医疗机构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遭遇了如人才短缺,资金不足,传统观念的偏见等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一)政府对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不足

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也是医疗卫生需求大国,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医疗卫生的总支出上,特别是直接投入上却远远不足。2013年中国医疗卫生支出占中国GDP的比重只有5.6%,在世界上仅仅排在117名。英国和北欧国家因属于高福利国家不作比较,本文以加拿大、印度和古巴三国相关数据作对比:加拿大被认为有着世界较好的医疗保健体制,加政府持续10年在医疗卫生上的投入占了GDP10%左右;世界上发展最迅速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人口第二大国印度更是宪法规定了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而远远落后中国发展的古巴政府在医疗上的投入同样占到了GDP10%左右,只要是本国公民,在医院从体检、手术费用、医药费以及住院费也全免[3]。政府对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比重近年来的确有所增加,但比重依然不足7%,而且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同样较低,我国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在1982年达到最高,达到38.9%,之后一路走低直到近几年才回到20%左右。与之相对应的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则一路走高,在2002年更是到达了顶峰的60%,直到2010之后才重新恢复到50%以下。世界卫生组织在卫生筹资策略分析中认为,如果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超过50%,大部分穷人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将导致高度贫困。

(二)政府对投入对象的财政投入比例有失公正

中国科学院在2015年曾发表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政府所投入的医疗费用中,半数以上是为了局厅级以上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另据监察部、人事部的披露,全国党政部门有200万名各级干部属于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万左右位干部长期占用了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亿元。干部病房原则上是不接受进修、教学任务,每间房都是星级宾馆标准,还特配护士和技术熟练医生。他们去看病不但不需要排队,连一些普通医保无法报销的药物等都可以报销。虽然报告中可能有夸大成分,但一部分特权团体过多占用了政府在医疗费用上的投入是不争的事实。同样,政府财政投入到公立医院的资金占到总比例的八成以上,公立医院机构过多,造成了诸多资源的浪费,也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产生了极大阻碍。

(三)社会医疗保险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

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与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决定了供需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生具有权威,有影响需求能力,他们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险机构的介入在医疗服务领域把供需双方的关系拓展成了医疗服务供给方、需求方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由此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状况。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下,假如医生的经济利益与医院销售药品或者是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相关,那么医生就可能去牺牲患者的利益,从而产生大量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为控制医疗保险费用转而采用“起付线”、“共付比例”、“封顶线”等方式对患者的严格控制降低了患者的收益水平和制度的实际保障效果[4]。同时,信息的不对称和地位的不平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院,特别是大量公立医院的效率低下、活力不足,逐渐失去了对于患者的考虑。

三、民营医疗机构在医保政策下面临的困境分析

(一)同级别的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保险政策差异较大

通过调查了解到:民营医院的医保报销政策与其医院等级明显不符。原因有两点,其一是公立和私立医院报销起付线差异过大:同样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医院的报销起付线为200元,而民营医院则翻倍达到400元甚至高达600元,报销比例也有不尽相同,总之公立医院在各级都较高。其二是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报销政策造成了同城同等级医院的报销政策也不同的现象。例如,苏州有一所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二级医院是民营医院,它与同一地区的一所县级医院等级相同,但根据报销政策:县级医院报销起付线为400元,而市级医院则多200元,报销比例也高出30左右,这就从政策上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5]。

(二)民营医疗机构获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难度较大

湖北一位民营医院院长表示,民营医院要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必须经历两个“准入”:一是资格准入,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批准医院纳入定点机构的过程;二是市场准入,即从获得医保定点资格到获得实际医保报销的等待期。在第一个“准入”中,资格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许多地方不太明确,存在争议部分的条款又大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同时对未批准的原因也没有解释说明。这些都让民营医院纳入医保定点机构不但路途坎坷,而且很难去做到有针对性的相关改进工作。此外,就算获得了医保定点资格,某些地方的民营医院真正得到医保报销依然还需再等3到12个月的时间,而几乎所有公立医院在刚一开业时就可以获得医保报销。这种政策带来的恶果不仅造成了民营医的院运营困难,更会在患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徒增医患纠纷的风险,加深公众对于民营医院的误解和误会。

(三)民营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因统筹层次较低而难度较大

以新农合的报销政策为例,我国新农合的统筹单位是县级,但每个统筹地区都有着自己略有不同的报销政策。有实行报销总费用控制的,有实行次均费用控制的,还有些实行的是报销比例控制;有些地方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有些地方不需要,保证金数量也不相同。设想一家民营医院要熟悉各区县政策的差异以及多套不同的补偿政策,同时还需要去时刻关注各区县政策的变动,还有可能部分地区还没有将政策的调整告知异地民营医院等等一系列可能出现的情况,这必然会出现政策变动之前民营医院垫付的医药费在之后出现变动的情况,大多都会给民营医院造成损失。地区性差异貌似看上去对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对待相同,但由于公立医院大多是综合性的医院,次均费用往往可以使用病种调剂、科室调剂等方法减少影响;而大部分民营医院则会由于规模较小和各有侧重等原因,造成次均费用偏高或偏低,并很难在短期达到平衡。

四、民营医疗机构自身发展遇到的困局分析

(一)人才短缺

民营医疗机构在自身不断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困局,首当其冲的就是人才短缺问题。由于从业人员都需要经过严格训练成为取得专门许可的专业人才,导致我国相关从事医疗服务的人数本就有限[6]。全民医保的到来产生了大量新需求,更加凸显了医疗卫生人才的总量不足,地区布局不合理和人力资源结构性失衡,这些客观条件都给民营医疗机构的用人带来不小困难。

(二)资金不足

其次就是资金不足的问题,据2016年社科院公布的调查数据可知,如今全国超过30%的民营医疗机构都处于亏损状态,有些已经无法维持经营,更有一则新闻传出某市80%的民营医疗机构在成立短短3年内无一例外都无法经营,关门歇业[7]。民营医疗机构吸引社会资本的能力本就不强,由于体制不健康带来的投资环境恶化更是让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雪上加霜。

(三)观念落后

最后,观念落后也是阻碍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很多人传统观念中,民营医疗机构被贴上了“费用高昂”、“医疗水平低”、“服务质量差”等许多不良标签,他们并不知道在美国、印度、巴西等这些国家,民营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都凌驾在公立医院之上。偏见的消除和观念的转变需要长久的时间,引导公众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习惯需要的时间更长,但留给民营医疗机构最紧张的往往就是时间。

五、推进医保改革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政策建议

完善建议可以从政策制定方和执行方,即政府相关负责部门和民营医疗机构自身展开分析。对于前者,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并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公平,类别管理[8];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相关负责部门更应明确、简化“准入”的条件和程序;提高统筹层次,制定较为统一的报销政策。对后者而言,要敢于为自身发展争取合理的政策支持;加大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作为新鲜血液;提升自身服务品质,发展规划要更科学,更接地气。

(一)政府加大投入并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

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起“让更多人能看的起病”这个看似简单却实际艰难的责任,意识到“看病贵”,“看病难”,“买药贵”,“买药难”正让不少人“因病返贫”[9],成为人民肩上又一座沉重的大山,加大财政投入,特别是直接财政投入将为未来的医疗体制、医疗保险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重视并发挥市场机制也极为重要,这里不是说让医疗改革完全走向市场、交给市场,而是挥动政府看不见的手,在保证医保公益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的理念将政府投入的每一分钱用到最关键的地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用到最恰当的地方。

(二)政府需贯彻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思想

当人们不再确定限制条件或限制条件不再由现行制度确定时,腐败就已经在人们的理念中滋生。这恰恰体现了政府部门要明确享受各种医保的必要条件有多么重要,修改或重新确定新的限制条件,强化监管程度和监管力度,使每一位参保者都能公平享受到医保所带来的益处。简政放权同样是政府必须继续贯彻的思想,只有各级政府统一思想,把更多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处理,医保改革才能脱下隐形的政治枷锁,确保每一条政策都能合理公正、贴近民生,才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切、最关注的问题。

(三)政府优化“准入”程序,报销政策平等

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管理办法》之后,各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更应本着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视同仁的原则,公示具体评审程序和有关要求,将民营医院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明确具体的相关指南,尽量简化“准入”程序。此外,依据公立医院的同等标准,对符合医疗保险纳入条件的所有民营医院,从开业之初就即刻成为定点机构并提供相应的医保报销,提高医保统筹级别,为报销政策的进一步统一消除制度壁垒。同时,对于未被批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因给予详细说明并提出指导意见,只有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了程序和条件上的平等,才能为其发展带来优质的土壤、空气和阳光。

(四)民营医疗机构打造品牌,提升社会认知度

民营医疗机构想要自身发展壮大,就必需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打造自身品牌。为此,一定要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医疗水平,最好能拥有专属的一技之长,提高自己核心竞争力。因此,民营医院在不断发展中应当注重以下六个方面:1.明确医院合适的市场定位;2.加强医院的科学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3.在实际中步步为营提高医疗质量;4.引进高水平的医疗设备;5.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形成强大的软竞争力;6.打造有特色的医院文化。只有做到公众满意、患者安心,大力提升社会认知度,民营医疗机构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才可能有扎实的发展根基与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能从社会基层创造出有利因素,影响相关政策。

(五)民营医疗机构破解人才短缺困局,争取政策倾斜

人力资本正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医疗机构要破解人才短缺的困局需要从以下三个地方出发:一是主动创造更多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工作职位,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留住现有优秀的医务人员,特别是医院的业务骨干。二是重视从医疗人才市场,包括各个医学院的毕业生中招来更多可用之才,逐步建立并加强自身的人才培养体系,提供更多的培训。前者的目标是留住人才,后者的是培养人才,而第三个解决方法则需要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去争取政策的优惠,将公立医院优秀的部分医疗人才通过相关政策的改善,逐步分流、输出到民营医院[10],即争取人才。

参考文献:

[1]高维,苏梅,唐贵忠等.重庆市主城区居民对民营医院的认识、利用及评价调查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6,43(9).

[2]邓大松,胡宏伟.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建议方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38(4).

[3]顾昕.全民医疗保险与公立医院中的政府投入:德国经验的启示[J].东岳论丛,2013.2,34(2).

[4]孙渤星,彭美华,张瑞华等.民营医院面临的医保政策困境与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15(8).

[6]陈仰东.人才短缺制约民营医院发展[J].中国医疗保险,2015.

[7]王小万.我国民营医院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9.5.

[8]张胜军.我国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6(3).

[9]解栩楠,彭兆祺.发挥民营医院在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的作用[J].中国国情国力,2012(10).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 问题 建议 医疗机构

一、 引言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医疗机构出现组办形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等市场化特点,其原有的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参考国外非盈利机构会计制度实施的会计制度已不太适合现有医疗机构――新型经济业务事项在现有会计制度中不能得以记录和反映,会计支出科目不科学,制度中缺乏医疗赔偿准备制度等。这些不足都反应了一个事实:医疗机构现有会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 医疗机构现行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 未能进行真实的核算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要求明确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在会计分期假设的情况下,如果不将资产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分别列出,则不能真实的反映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因为收益期的长短不同。此外,会计核算还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即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充分预算到各种风险与损失,不能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此原则在现有企业会计制度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而在医疗机构现行会计制度下,资产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没有很明显的界限划分;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没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且对于发生率较高的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医疗机构也没有为其计提一定的风险基金。这些都不能很好的体现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因此,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财务进行很好的核算。

2. 起不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监督,即根据对单位相关收益和支出进行书面反映,以此控制单位的各项支出和费用,提高单位的收益。但在现有医疗机构会计制度下,监督控制的对象是会计出纳人员业务操作的合法性、规范性,事后监督控制较少,很多医疗机构没有设立相应的管理决策与监督检查机构,没有制定专门的文件来进行监督和控制。如果只是把一些业务制度当作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会导致职责划分、奖惩衡量标准不明确,影响会计的监督效果。此外,会计核算未能反映单位的实际现金往来,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监督。

三、 原因分析

1. 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固定资产方面,医疗机构现有会计制度下,按账面价值提取了一定比例的修购基金,意思上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性质一样,但在核算固定资产净值时,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是作为固定资产的抵扣项抵扣掉,而医疗机构的修购基金不是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减掉,这种情况下,医院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净值会虚增,会计核算缺乏真实性。

费用方面,医疗机构现行会计制度将借款利息费用计在“管理费用”中,而管理费用又是按不同部门的相关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存款利息收入则在“其它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如今医疗机构筹资渠道及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中,不能很好的反映资金的使用成本,同时也不能比较各种筹资方式。一方面不能真实的反应单位的筹资成本,另一方面不利于单位作筹资决策。

准备金方面,从财务会计稳健性原则考虑,基于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和研发培训活动较常见,单位应该设立医疗赔偿准备金和研发准备金。据相关了解,医疗机构现有会计制度中并未设置相关科目。此外,在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上,因为只对应收住院者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计提坏账准备,且计提比例一定,导致了医疗机构很多坏账长期存在,不能及时反映为损益。

2. 会计报表编制不完整

在医疗机构现有会计报表中,“收支总表”只反映了药品支出和医疗支出,而对于“管理费用”,是将其按药品和医疗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费用明细项目分摊到“药品支出”、“医疗支出”、“在加工材料”等科目中,这种核算方法使得管理费用在支出中的情况不能直接反映出,不利于对医院管理部门的费用进行监督及分析,进而不利于制定降低费用成本支出的经营决策。

此外,随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医疗机构开始采用银行贷款、经济集团投资、融资租赁等筹资方式,为了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应该完善现有会计报表,让各个层面的领导都能了解现金的流向。而医疗机构现有会计报表中没有现金流量表这一项,所以,从受众面讲,其会计报表体系无法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会计报表编制不完善。

3. 会计岗位设置不合理

导致会计的监督作用不明显的原因之一就是会计岗位设置不合理,比如:某些医疗机构财务处设置资金管理科和会计核算科,资金管理科负责处理与银行有关的财务收支业务,会计核算科负责处理与现金有关的财务收支业务,因为两者处理的业务在范围上划分不明确,导致业务处理上经常有矛盾。此外,一些小规模医疗机构会计岗位财务人员较少,常常“一人多岗”,容易造成分工不明确,监督作用不明显。以上这些降低了医疗机构财务运作效率。

四、 建议

1. 增设会计科目

根据以上原因分析和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在固定资产核算上,可以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按固定资产原值与累计折旧相抵得到。这样做可以获得医疗机构整体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信息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便于相关人员做出经营决策;在费用核算上,应增设“财务费用”,将筹资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其中,便于计算资金成本,同时便于决策人员作相关的资金规划;在准备金上,可以增设“医疗赔偿准备金”,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每个会计期间,按照自己收益的比例,提取一定的医疗赔偿准备金,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做好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在期末全面检查各项资产的赔偿准备金,合理预计可能的损失。

2. 修改成本核算体系,改进医疗机构坏账准备提取方法

对于上一节中提到的医院坏账,可以根据应收款项的欠款年限,按不同的比率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期限超过一定年限,确定回收可能性很小的应收账款,全额提取坏账准备金。此外,考虑到管理费用难以分配,可以尝试将其直接计入医疗机构业务收支结余,实现成本核算与会计核算一体化。

3. 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完善会计报表体系,一方面,医疗机构应根据改善之后的会计科目修改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总表的格式和内容,以便掌握机构的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另一方面,鉴于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化等特点,加上其已具备现金流量表定义中的经营、投资、筹资对现金产生影响的三大要素。参照现有企业会计制度,医疗机构可以在现有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现金流量表,不仅可以更好的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好资本经营和医疗服务产品经营;而且增加了报表的可利用性――医疗机构的各个利益相关者都可以从报表上获得自己想要的相关信息。

4. 调整会计岗位

调整会计岗位,实际上是为了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首先是收费的控制,医疗收费,特别是门诊以现金为主,在没有严格的收费管理制度下,看诊医生私自收费现象十分普遍,这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所以,医疗机构应该设置合理的收费管理制度,成立收费稽查组,由专人核查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注销;其次是实物的控制,实物控制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保管、药品和材料的采购以及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对于固定资产采购购置而言,要有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审批;对于药品和材料的采购,会计部门的人员要做好审价工作;对于货币资金,现金业务的实际处理工作必须与记录业务的会计工作互相独立。总之,会计岗位的设置必须体现严格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授权制度。

五、 结语

随着所处环境的变化,医疗机构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企业,比如投资主体,经营方式等;然而,它又不完全同于企业。所以在会计制度上,它需要参照企业的某些核算方式,但也要有自己的一套体系。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医疗机构现有会计制度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以上只是从宏观方面提出了几点问题及建议,至于微观方面,比如明细科目的调整上,还需做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贾守凯,《关于完善医院会计制度的探讨》,中医药管理,2008.8

[2]韩,《浅谈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弊端及改进意见》,现代医院管理,2008.2

[3]陈玉荣,《基于公司治理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研究》,财会通讯,2007.2

[4]金玲,全龙江,毛文等,《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局限性的探讨》,中国卫生经济,2007.2

医疗机构意见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按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多少分别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五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由各高等学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总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科室设置,除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及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应设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科室(组),或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有条件的校医院可设置适当数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条校医院(卫生科)的管理,实行院(科)长负责制,院(科)长由所在学校任命。

第十八条校医院(卫生科)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其建筑面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建与设备费、经常性经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转诊、降低公费医疗支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