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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法规指的是在行业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子法规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是指导我国建筑行业规范操作及施工监管、运营管理等环节的可靠依据。建筑法规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建筑行业的行为特点,对于我国而言,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想通过建筑法规来保障建筑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遵从这些特点来制定相关法规。
1.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质量与安全在建筑工程行业体现的尤为突出,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因为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为必须要以安全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经济、美观、适用等相关要求。建筑法规在法律效力的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
2.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而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两者在行业中形成互补,保证法规在建筑活动中得到很好的实施。3.法律法规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业活动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经济下,作为建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都应该以建筑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办事,以法律为依据,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进行判断。
二、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
(1)作为纲领性文件,《建筑法》作为基本法,是其他相关建筑法规的纲领性文件,随后各级政府出台了基于《建筑法》的针对地方文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使基本法“接地气”的服务于建筑行业,同时也为建筑行业指明了方向,作为参与者的五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了各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界限,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这样不但促进了相互之间的监督,也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2)质量认证体系,是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施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建筑的质量及建筑工程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交付前的建筑质量、验收后的缺陷整改以及保修期的维修都是这个体系下的内容。这样不但能够帮助受侵害方及时维权并得到补偿,同时,也将这一系列制度逐渐完善起来。通过这一制度,能够使得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同时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地位
建筑法规是我国各类建筑及相关构筑物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在合理地使用建筑法规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建筑法规的基本精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参与者主体的基本利益,这也是建筑活动参与到经济生活中的直接体现。
1.工程质量和安全
作为整个建筑行业最为基础的法律法规,《建筑法》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相关的规定。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存在很多违法乱纪行为,在转包、分包、挂靠、有偿出借企业资质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来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不利的影响,二级后果则是建筑质量及后续服务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频发的安全事故就是法律法规漏洞下的表现,这些都是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无法回避的问题,相关部门只有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建筑法》的条文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弥补存在的法律漏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2.规范和保障各方权益
在我国建筑市场上,除去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绝大多数工程均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就需要法律来为参与项目的各个主体保证相应的利益及责任。借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的《建筑法》对市场中责任混乱的状态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另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对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建筑法》对工程及参与到工程中的各个主体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应责任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对不同主体之间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作出的明文的惩戒条款,对建筑活动中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违法出借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对违法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施工企业,均规定有关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另一个突出的贡献是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出台。有针对性的强制实施,有利于实现进一步规范市场,对依法管理建筑市场提供了明确且坚实的依据。《建筑法》另一个突出优势在于制定机构有着不可辩驳的指导性-国务院-组织制订建筑业发展专项规划,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巩固提高建筑业地位,并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导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建筑业产业合理分布和优化升级,使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1)建筑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等相继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监管工作时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当串标围标等事件发生时,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情况。而有了规范后,招投标工作日渐呈现公平和法制化的态势,开创了这项工作的公平竞争的新局面。对于一些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都可以参照招投标相关法规进行管制和控制,保证了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2)建筑法规能够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当建筑法律法规为建筑施工工程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后,无论是工程施工单位还是参与施工的人员都要遵循原则和法规,所有的行为都要在合法范围内,如《建筑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建筑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局面。该法规对建筑行为中的各类工作进行了规范,有了法律法规的指导,建筑活动主体对行为有了明确的指导纲领。不仅指导规范建筑行为,也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予以惩处,保证和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前进。(3)建筑法律法规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活动拥有大量的施工人员,具有项目固定、人员流动的特点。人的主观能动性不仅具有创造性,也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防范安全隐患转变为安全事故。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将建筑主体的责权利划分的非常清晰,并且要求建筑管理工作要做到位。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指导下,工程安全于质量问题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政府和部门都非常重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这项工作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检查和巡查工作,力求安全和质量水平同步提高。
五、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国民紧急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拉动国民经济的主要因素,建筑工程的行业法规以及相关法规都在逐步完善,随着社会对于建筑的需求逐渐成熟,作为建筑基本法的《建筑法》应当统领相关法律规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建筑业市场,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作者:邹兴慧 单位: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J].科技风,2011(17):190.
[2]兰秋.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科技展望,2015(26):44.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 安全 影响因素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 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 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 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 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 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 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 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 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 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 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钱胜.建筑工程质量及事故问题.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4]贺子龙.建筑事故成因及构成要件分析.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6,16:17-19.
《小康》:中国建筑业的包工制为什么会持续存在?
卢晖临:现行的包工制既违背建筑法,也违背劳动法,它之所以成为建筑业的“基本制度”,是因为它的存在符合地产和建筑业资本最大限度积累利润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后,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管理体系。
以房地产项目为例,该金字塔以开发商为最上层,建筑工人为最下层,中间涉及建设单位、劳务公司、包工队等多层。最少的涉及四层,最多的可以超过十多层。开发商位于整个分包体制的最上端,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发起人,但它不参与实际的建设工作,只是通过招标等形式将工程发包给一家或多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承接具体的建设项目后,具体的生产任务往往在肢解后进一步分包和转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后者再分包转包给专门的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工人的招募和管理,最后全部落到包工头这一级。
正是由于这种层层转包的包工制的存在,建筑企业可以在没有固定工人,只有很少一些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既完成大量的建筑工程,又无需承担工人劳动力再生产的责任。千千万万建筑工人的劳动,在短短的十数年里制造了无数房地产富豪,同时他们自身却被带入到一个甚至连工资都没有保障的困境中。
如果包工制不改变,中国的建筑质量根本无法保证,将很快进入矛盾集中爆发期,上海大火、“楼脆脆”事件都是明证。
《小康》: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顽症应该从哪里入手?哪些部门应该负责?
卢晖临: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顽症,必须从改变建筑行业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入手,彻底废除层层转包的包工制,确保建筑工人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这需要充分调动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有关部门管理与监督的力度,落实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
首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监管功能,严肃查处建筑行业层层转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法》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总承包公司转包工程,但在建筑工地上可以毫不费力地发现层层转包的现象,却极少听到有公司因此受到处罚。其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大力推行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筑公司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一方面减少劳务转包过程中的盘剥,另一方面增强工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最后,工会部门应该大力推动工地上的工会组建工作,并在建筑工人权益受侵犯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提供支持和援助。
《小康》:《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经四年,然而一纸劳动合同对于绝大多数建筑工人来说仍然是一个奢望,缺乏劳动合同给建筑工人带来哪些不利的影响?
卢晖临:第一,建筑工人无法按月领取工资,工资拖欠问题严重,由此引发大量冲突。在目前建筑业普遍的包工体制下,和工人们进行直接接触的是包工头,而大部分工人和建筑公司并不直接发生关系。工资是建筑公司支付给包工头,然后由这些包工头发放给工人。整个过程基本上靠口头关系来维持,没有任何劳动合同。
关键词:建设法规;案例教学法;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课程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课前设计与课程理论紧密相关的工程案例,学生通过参与分析,更容易理解并熟练掌握理论知识。教师通过这种传授方式,有助于提高与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主动参与课堂讨论的学习意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方式能够让学生摆脱被动接受“填鸭式教学”的消极现象,使学生更全面的投入到由案例营造的专业理论学习环境中。案例教学法能够使学生自觉并主动的进入到案例所设置的场景中,通过学习小组讨论或者结合其他方式进行学习。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既可以通过相互对比、仔细分析,研究各种多样性的成功或失败的经验,继而提炼出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与此同时,案例教学法也能够让学生借助案例中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对问题的认识,从而增加学习过程中的知识储备。[1]
二、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分析
建筑法规作为一门系统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法律制度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应用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法治法规进程的发展,以及我国建设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必将推动着工程建设类法律研究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与此同时,建设法规理论体系至今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而建筑法规课程在高职工程类专业教学计划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加强《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研究改革工作是高职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其目标教学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法规课程的最大特点是所涉及的知识面广,不仅有工程类知识,更多的是法学知识,而且两者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就造成了本课程知识点多,系统性不强的特点,而作为教学安排,学时往往非常有限,所以造成学生对所学内容一知半解。
2、建筑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质较强的学科相较于其他工程类课程,更加的抽象,因此只能靠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所以,学生难免在学习的过程中失去兴趣。
3、由于近些年,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迫于就业压力,对于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的非常重视,而综合素质方面的培养难免有所忽视,例如实训课程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像建筑法规这类这样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对学生未来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课程却渐渐的边缘化。
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由于建设工程方面的管理问題错综复杂,灵活多变,即便一些身经百战、知识丰富的管理者,在面对复杂的实际工程问题时,若不善于抓住问题的重点,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有效的组织实施,再丰富的实际经验也很难合理快速的处理。此外,当前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习惯等待课堂上老师的灌输,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介于此,案例教学法以模拟逼真的案例情境,最大限度的拉近教学进程与实际现场之间的距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能够积极参与设置的案例情境中,独立自主的深入思考,充分带入并体验案例角色,对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讨论,并在此过程中互相学习,给出自己的认知与见解。案例教学法就是让学生真切地感受真实的建设法规运用过程。通过典型案例,让学生对课程的关键条款进行自主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是,由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对授课学时有一定限制,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的教学应用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内容,合理选用合适的案例教学方式。
由于课堂学时的限制,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很难针对每条法律条文选取详细准确的案例呈现于演示文稿中,而口头案例的方式更加简便灵活,所以可以在建筑法规的课堂教学中以口头案例的方式详解重点法律条文。将课本重点理论内容和法律条文列于演示文稿中,然后用口头案例加以解释和说明,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故事,使学生将听到的案例与掌握的理论有机结合起来。除了口头案例之外,还可采用书面案例加以补充。在实践教学中,某一章节内容课堂学习结束后,通常以书面案例作为总结归纳,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将整个章节的关键理论加以联系和巩固。因此,书面案例较口头案例在设计上对教师的要求更高,需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加以精炼,并且要选择更加经典且优秀的案例。
如若有条件,还可以考虑在建筑法规课程中增设实践课时。但是由于实践性案例耗时长,且需各方配合,所以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可以针对重点章节进行实践案例设计,例如,合同管理章节可以组织学生分组模拟订立合同,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章节可以引出相关事故案例,分组讨论并分析等,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对于建筑法规课程学习的兴趣,也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勤查资料,积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能有效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需要引入大量的经典案例,案例教学法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料,涉及的知识面广泛,因此此过程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这样能够使学生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的理解问题、掌握要点并给出合理的实施方案,整个过程有利于学生开拓思路,勇于创新,提高综合素质。[2]
三、结语
关键字:建筑企业;市场;竞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大规模增长,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增长了20多倍,建筑业的增加值也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8%左右增长到7.0%以上。建筑业的发展有目共睹,然而建筑业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及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市场地位却处于较低的状况。
一、建筑企业市场地位低的原因
建筑市场秩序较混乱和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法制不健全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建筑业企业的境况恶化。由于买方处于主导地位,在合同签订时,有些建设单位除了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要求提交工程创优保证金、进度保证金等担保,而施工单位迫于地位的弱势,只能接受。业主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接受折扣价等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企业数量增长快于需求的增长,直接导致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建筑施工业的劳动要素供给弹性大、工资水平较低,尽管建筑业企业利润很低,但企业数量还在急剧增加。目前全国建筑企业已发展到8万多家,由于企业数量增长快于需求的增长,在近年投资高速增长的形势下,利润水平仍在下降,国内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现象令人堪忧。
建筑企业利润水平逐年下降,负债率高。《2006年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报告》着重指出,弱势地位使得建筑业企业的利润水平长期徘徊在2%-3%左右,属于国民经济中的低利行业,而负债率高达65%,已制约了建筑业的良性发展。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不合理的压价让利竞争、回扣等不正之风,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带来的困难。
产业集中度偏低,实力雄厚的企业偏少,行业相对生产能力过剩。产业集中度,是指市场上的某种行业内少数企业的生产量、销售量、资产总额等方面对某一行业的支配程度。产业集中度与产业利润率成正比关系。我国建筑业的产业集中度只有4.5%,而日本的各产业集中度均在60%以上,美国的汽车产业集中度甚至高达97%。此外,多数建筑业企业组织结构形式趋同。
二、提高建筑企业市场地位的策略
强化与建筑业相关的法制建设。《建筑法》实施10年来,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目前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亟待尽快修订。目前,《建筑法》修订方案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建筑法》将对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工程承发包,包括强化对业主市场行为的监管等进行修改。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作适当修订,以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享受公平待遇。
出台促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具体措施,针对当前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清理和规范。建议国家结合“十一五”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出台,对今后5~15年的国内建筑业企业发展做出明确规划,确定措施。要重视资质资源的整合、重视差别化竞争的引导以及重视产业配套体系的建设。应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督查力度,清废各地出台的各类土法规、土政策,做到政令统一。
调整建筑业企业的组织结构。由于总体上仍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管理水平未见提高,本质上也不占有专有技术或核心技术,结果形成全行业的过度竞争形势。解决过度竞争问题,一是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二是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与产品结构调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此,需要研究行业组织结构构成,制定行业组织政策,通过建筑业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根据市场需要去引领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从而达到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和优化,促使企业组织向更高的组织层次跃升。
建立诚信制度,为建筑业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假招标、假投标、围标、串标、商业贿赂等均与当前社会诚信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为此,建议政府在建筑业率先进行建立行业诚信制度,明确建筑业企业的社会诚信标准,企业诚信记录和向行业、社会的方式,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罚体制与机制等。
作者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