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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1993年,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以来,融资担保行业在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改善中小型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其成长,增加政府的税收以及扶持三农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与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央拨款10亿元,用于代偿中小企业信贷的损失。之后国家颁布红头文件要求各省市发展担保业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各省市的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发展。但是由于自2003年,大量的资金经由担保公司流入了房地产市场,受金融危机以及房地产调控的影响,同时由于恶性竞争以及盲目膨胀的影响,担保行业面临着困境,并且被欲望扭曲。2010年以来,已经高歌猛进多年的中国经济终于放缓了增速。在稳健的货币经济下,不少省市的资金链开始紧绷,各地的民间金融不断爆发出危机。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营业与管理,国家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曾经作为打开民间金融的一扇大门,在金融危机后却成为了资金链上最不稳定的一项因素,这不仅有政策监管方面的原因,行业的固有风险的原因,还与其自身经营的问题有关。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融资担保公司在自身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二、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虚假注资
银监会明确规定担保机构要与银行合作,其注册资本应有1亿元以上,而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另外对该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与管理能力,尤其是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审查,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不实、管理不合理或违规操作造成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目前,不少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差较大,有相当比例的注册资金是拆借的。因此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与赔付能力大打折扣。
2.缺乏完备的管理制度
有些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没有制定完备的决策机制与业务流程,内部管理不规范,不具备科学的风险计量,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与防控制度,贷款审批制度不健全,贷款的催收难等。如果没有合理完备的管理制度的引导,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就会面临重重风险和问题。
3.超额担保
根据银监会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其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授信担保放大倍数,其给单个被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不应超过总资产的10%。给单个被保人以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15%。而给单个的被保人债券发行所能提供的责任余额不应超过其总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有些担保公司同多家银行进行合作,为多个借款人担保,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只有担保公司自己知道是否超出了担保额度,有时担保金额为自有金额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远超出合法担保额度,这时如果有一大笔资金无法收回,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4.不具备健全的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
融资担保公司在承担了担保业务后,如果出现亏损,只能由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而政府只是通过减免税收等手段来刺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没有指定完善的风险补偿与分摊措施。另外有些融资担保公司没有按法律的规定,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赔付款。最后,融资担保公司常通过反担保的手段化解货转移代偿风险,如果提供反担保的公司不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反抵押财产存在法律问题,这时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没有办法向反担保公司追偿。
5.担保项目审查不力
向融资担保公司神奇贷款的企业,一般来说无外乎有自身条件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缺乏信誉,不能提供有效提押物这些情况。这时融资担保公司应首先对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对该公司的内部资料真实情况也应进行全面核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常常忽略了这些,碍于朋友情面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进行盲目担保,最后有可能因为担保人信誉不高、公司经营困难等问题给担保公司带来资金链风险。
6.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融资担保业务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对其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职业要求。一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财务、金融、法律、风险、担保、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并且对自己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有着准确的把握。但大多数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些担保公司的人员构成是非常不专业,由投资者聘请一两位从事过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员工作为业务骨干,再聘请几位非专业员工。这种情况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三、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对策
1.规范合法化经营
合法经营是企业的立足之本,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只有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上的风险,才能实现投资人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不是特定的投资人、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如果违规经营,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合法经营还能避免出现重大社会风险,避免对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2.完善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应建立合理合法的担保评估、事后追偿、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担保风险的评估管理,用严格的制度来防范风险发生。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而承担的是责任,在符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发生风险。
3.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作为一个面临巨大风险的行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承担着风险,主要是被担保方的经营、信用风险而带来的违约风险,一旦发生,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融资担保公司最好在财务中计提出项目担保准备金,每一项业务计提大约担保总额10%的准备金,一旦需要承担风险,有可以用准备金来承担责任,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资金链的困难。
4.健全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在融资担保公司内部设立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作为担保项目的最好审查与决策机构。如果委员会举办审查会议,如有2/3人同意该项目,则可以通过审批。这项制度可以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更加全面客观的评判。另外还可以建立评审错误追究机制,以提供评审成员的责任感,降低担保风险。
5.培养专业的团队
融资担保工资团队主要由高管、业务员已经后勤组成。高管是公司经营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其成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营与相关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应变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业务员除了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以及较强的行动力。后勤团队是公司业务的保障,起着维护公司形象、宣传企业文化的作用。
6.创新金融产品类担保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融资概念与模式由简介融资主机向着直接融资过度。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来打通资金供应链,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间接投资的方式,提供社会直接融资的比重,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短期融资券、信托等直接融资担保类产品。
四、结语
综上,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上还存在这不少的问题,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来制定经营与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的经营、开发新的金融担保业务等,是这样行业持续发展的法宝。
参考文献:
[1]贾 茜: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探讨[J].商业会计, 2011, (27).
[关键词]担保;业务创新;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5 ― 0081 ― 02
引言
中小企业的经济总量占全国经济总量的60%,就业人口占全国的80%,经济的下行,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中小企业。很显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和空间也就等于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正因为如此,国家现在出台了许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比如减赋税、给补贴、予奖励等等,同时要求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要专款专用,打破市场垄断引入民间资本等。但融资性担保仍然不可或缺,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市场与小微企业的重要媒介和桥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担保行业要扮演重要角色。
而由于2012年担保行业发生了“中担事件”、“华鼎事件”,且宏观经济又步入下行周期,担保行业自身也面临着巨大的问题。担保业务品种单一,缺乏创新无疑是目前担保行业的主要问题之一,业务创新已成为担保行业迫在眉睫的任务。但担保行业要进行业务创新不能盲目的进行,必须为业务创新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大大提高业务创新的成功率,才能使得创新的品种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
一、担保行业内部环境建设
担保行业在业务创新时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运营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为担保业务的创新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
1.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已经成熟
一家担保机构要进行担保业务创新,必须拥有了自己的成熟业务品种,并且已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这是由于担保业务的创新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和技术支持,而拥有成熟业务的担保机构必然是在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银担合作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一批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且担保机构也已拥有了一定的利润来源,不会影响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一家新成立的担保机构冒然进行业务创新,必然会失败。
2.建立现代化管理系统
担保机构应该在借鉴成功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实践,建立出一套现代化管理系统。建立现代化管理系统,可以使担保机构对业务流程变化及时做出反应,把冗杂的管理机构合并,实施组织机构的再造,满足新的业务流程需要,推动公司向网络化、扁平化、有序化发展,以最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现代化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信息体系的完善。当前经济是信息化经济。对担保业务创新而言,信息尤为重要,是业务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及时获取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信息,并在公司内部迅速准确地传递、处理信息是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创新成功的前提。所以,担保机构必须完成信息管理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按照市场需求来组织担保业务的创新活动。
3.培养一批核心人才队伍
人才是所有资源的载体。担保机构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所以,担保机构在员工培训时,要总结在实践中具体的经验,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要按组织层次对全体人员进行培训,最终培养出经营型人才、资本运作型人才、技术创新型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如此一来,担保机构就可以拥有一支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高水平、高水准的技术创新型人才队伍,从而为担保业务的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4.健全风险控制体系
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能力非常重要,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担保机构必须健全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审核制度、担保项目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债务追偿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所有的活动包括公司的内部管理、业务的开展等都要规范化、合理化,这样才能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健全了风险控制体系,才能在担保业务创新时将创新业务的风险做出有效的评估,并在实践中将风险降到最低。
5.树立全员营销的理念
担保机构具有金融服务的特性,能给银行和担保客户带来更有价值的服务是其核心竞争力。因此,担保机构应该将服务制胜的理念植入人心,树立全方位的服务意识。在担保机构的营销活动中,服务至上的理念不仅仅要业务人员贯穿在工作中,担保机构各个部门以及每位员工都应该落实到日常行为中。将满足市场需求、满足客户需求作为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导向。担保机构通过提供优良的顾客价值和满意服务来留住老客户,以达到拓展市场的目的。担保业务创新的新品种也可以通过全员营销的方式,介绍给银行和客户,从而使得创新业务得以迅速开展起来。
6.做好客户的延伸
做好客户的延伸非常重要,尤其是对担保业务创新来说。担保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客户档案数据库,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客户的档案及需求信息,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认真研究客户组成结构以及其融资行为特征,以延伸客户价值链服务,增加客户附加价值为目标,构建与客户,特别是重点客户、核心客户,联络和沟通平台,探索挖掘客户新的融资服务需求,从而设计出能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业务和服务。
7.营造了良好的公司文化
公司文化的高低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强弱有很大的影响力。营造了良好公司文化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的创新中可以具备比对手更快更好的综合能力,也可以发挥员工的能动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对市场的变化应对自如,快速调整,适应新的环境和市场,创新出好的业务。
二、担保行业外部环境支持
担保业务创新不仅仅要求担保行业自身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还需要有外部环境的支持:
1.政府应加大对担保行业的支持力度
政府要正视担保行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针对担保行业“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特征,加大对担保行业的奖励和补贴,从而提高担保行业的积极性。而担保机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才愿意积极进行业务创新。
2.建立和健全担保行业的有关法律
目前我国针对融资担保的法律缺失严重。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专门针对融资担保方面的正式法律法规,从而为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环境,使担保机构能在法律的监督之下有序健康的发展,使担保机构创新的业务品种能够在法律的范畴之内。
3.要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管
一方面,担保行业之所以会陷入目前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担保行业自身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少数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风险隐患突出。少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管控方面没有有效约束,开展担保业务之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重发展、轻监管现象,风险意识和日常监管不够到位。同时,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增长相比,监管资源不足,且专职人员少,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管能力不强,监管有效性亟待增强。所以政府部门应端正思想,重视监管的重要性,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坚决将这些“害群之马”清除出担保行业的队伍,从而扭转人们对担保机构的不佳印象,使担保机构的创新业务能够更好的被客户接受。
4.要理顺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的问题
目前,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合作关系一直是银行居主导地位,担保机构依附银行生存。银担合作还不那么畅通,担保公司准入审批门槛高,要有一定的存款配套;担保公司的客户推荐给银行,银行直接跳单、甚至银行一纸令下终止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甚至一些大型银行对担保机构存在“身份歧视”,如工行只接受市级以上国有或国有参股的担保公司担保。这使得以民营担保机构为主体法人的担保机构处境艰难。国内目前的银担关系与国外银行和担保机构互为依存的关系截然不同,严重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担保行业的业务创新。
5.建立健全企业、个人信用体制
企业、个人信用制度是由国家建立,用于保障和监督企业、个人信用行为向规范发展,目的是证明和查验企业、个人信用情况。我国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目前已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不少地方还需要完善,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存在严重的缺失。担保行业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和个人,信用体制的缺失严重制约着担保业务的发展。因此建立健全企业、个人信用体制迫在眉睫,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担保业务创新提供信用基础。
结语
总之,担保行业要想走出目前的困境,就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创新。只有创新,才能让担保行业重新进入稳步发展的阶段,担保行业才能真正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发挥作用。而担保行业要想进行创新,就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就需要担保行业不断的进行自我完善,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运营模式。但仅此是不够的,这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政府和社会应该正视担保行业的作用,积极出台各种政策扶持担保行业,为担保行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内外兼修,担保业务创新才能有序健康的进行,担保业务的品种才能日益丰富,担保行业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
〔参 考 文 献〕
〔1〕鄢国松.担保机构创新经营模式的探讨〔J〕.西南金融,2012,(01):59-61.
〔2〕李晶晶.信贷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创新与业务拓展及转型〔J〕.探求,2011,(02):74-80.
关键词:担保集团;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治理;案例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54-09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模式是信用担保方式(刘志荣,2009)。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和2008年国家五部委先后针对企业内部控制问题颁布了《内部控制:整合架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权威性文件。可见,内部控制在国际社会受到普遍重视。而担保业属于高风险性行业,风险防控是担保企业的第一要务。企业内部控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它侧重于从风险控制的方式和手段角度来说明风险控制。企业集团则使风险规避成为一种可能。在这种风险规避机制的运转过程中,内部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为防控担保风险,采用集团运作方式将有利于整个集团担保风险控制。
一、文献述评
国内外内部控制的概念大多由实务界,特别是审计和经济监管组织所界定,它更多的是站在审计和监督的立场考虑如何理解和评价现存的或正在运行着的内部控制制度。学者迈耶尔(Maijoor,2000)认为内部控制的研究成果主要来自于三个渠道:审计流程视角、组织管理视角和个体行为视角。最多的是审计角度,其特点是纠错防弊。学者杨胜雄(2005)指出,若要使内部控制真正成为公司的一种基础性制度,内部控制理论必须首先打破局限于会计与审计领域的传统认识,从整个社会与组织运行高度来重新审视内部控制原理。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越来越关注从组织管理角度考察内部控制的权力制衡作用,以及如何在现有的委托制度下保证方的尽责,这就又涉及社会和个人的行为控制。例如,拉芳德和尤(LaFond和You,2010)认为内部控制不能阻止欺骗,但它使得欺骗容易被察觉以及更难做假。内部控制所能做的是改变激励。另一方面,现有内部控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单个法人企业,对集团内部控制研究显得不足,且缺乏经济学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有关担保集团内部控制及其机制,尤其是从组织和人的角度研究担保集团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仍十分缺乏且不深入。在担保企业实务界,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以国家投资经营为主,商业性担保机构比重很少。在我国,除KZ担保集团有一定实践经验外,国内其他担保机构并没有关注这个领域,学术界研究重点也没有放到这个领域。因此,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将从组织管理和人的行为视角,按照美国案例研究专家应(Yin)博士和艾森哈特(Eisenhardt)教授有关案例研究的程序,探讨担保集团企业是如何对下属子公司进行内部控制的,及各子公司内部是如何进行内部控制的,并对其产生原因给出合理解释。
二、理论框架
笔者通过对文献的进一步梳理,发现与本文研究直接相关的主要研究观点有:黄晖(2006)提出,除了在担保业务流程及控制两方面加强内部控制,还应从组织规划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控制、推行岗位不兼容和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审计稽核监控、内部控制的电子化建设等方面强化内控制度。陈昌义(2009)提出应从“人”的角度,即人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探索风险控制问题。同时,他还初步建立了担保合谋博弈模型,对担保机构内部道德风险的控制进行研究分析, 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道德风险控制体系提出建议。孙刘成(2010)强调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和业务受理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严叶华和郑军(2011)提出强化控制环境,建立健全组织内部控制框架;制定内控指数,加强风险评估等建议。本文基于上述研究构建了本研究的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与现有研究不同的是,本文提出为控制担保风险,在组织结构上应采取直线职能制和矩阵制组织结构相结合的模式,从集团内部的公司内部治理和集权分权的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研究担保集团对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从子公司内部公司治理、担保业务链的人员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研究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问题。
三、研究方法与设计
案例研究侧重探讨“如何(how)”或“为什么(why)”的研究问题(应,1994),它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事物发展的过程及其背后的规律(艾森哈特,1989),同时可以使研究者保留显示有意义的特征。应(1994)认为,若单案例研究中包含若干嵌入式案例,也可以视同多个小案例。因此本研究在形式上虽属于嵌入式单案例的研究,但可以视为多案例研究。这提高了本研究的可信度和有效度。此外,艾森哈特提出选择的案例数量一般为4―10个,结合本课题投入经费和研究需要,本文确定了8个案例(1个集团总部,7个下属子公司),并遵循了案例研究的复制原则(应,1994)对理论研究框架进行描述性和验证性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企业的选择
本文选择中国KZ担保集团作为研究对象,理由有如下几点:
1. 研究对象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佩蒂格鲁,1990)。与以统计学为研究工具的实证研究对大样本量的要求不同,案例研究要求对象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中,KZ集团采用集团发展模式已有多年的经验,在全国各省市已开办近20家担保机构(子公司),曾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性民营担保集团。
2. 从理论发展的角度看,选择什么样的案例、案例的数目与要研究的理论紧密相关,选用案例是根据它们是否特别适合发现和扩展构念之间的关系和逻辑来决定。KZ集团培养出来的各级管理者和业务人员都是严格按照担保业务的要求进行训练的,这些骨干有着多年的管理经验或业务操作经验,因而有利于本文构建理论的验证和修正。
3. 管理咨询的研究机遇。课题组前期对KZ担保集团进行了5年的实地跟踪研究,为该集团全面进行管理模式的研究与设计,对其集团化所遇到的瓶颈问题有着深刻的切身体会。
4. 多人的调研团队可以减少研究者个人的偏见和主观性(毛基业和张霞,2008)。在2008年咨询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直接领导,组建了研究团队,并于同年5月至8月,分两阶段对KZ集团和下属7个子公司进行了637人次的调研访谈。在调研前,还以集团名义向下属7个子公司专门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子公司密切配合课题组的调研工作。这些措施切实保证了课题组调研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二)资料(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来源包括:(1)KZ企业网络信息(含企业内部商业邮箱所涉及的资料)。(2)公司档案与制度。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对KZ集团下发的有关各种管理制度档案和文件进行了仔细的研读。(3)访谈时所填写的问卷和调查表以及访谈录音资料。课题组分成5个小组先后分别对KZ集团以及分布全国主要大城市的下属7家子公司进行了两轮系统全面的深度访谈。访谈对象包括集团及子公司的高管、主要部门经理、业务人员、二线管理人员,填写了大量的问卷和调查表,并经访谈对象同意对主要人员进行了录音。阶段性访谈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的整理和总结,保证了资料数据的真实完整性。(4)访谈调研中的直接观察和参与性观察。(5)《中国担保》等出版物和相关研究文献。通过以上渠道,把案例研究建立在几个不同但相互印证的证据来源上(证据三角形),研究结果或结论就更准确,更有说服力和解释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案例研究的有效性。
(三)资料(数据)分析
案例研究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连接实现可验证的、相关的、有效的理论发展(艾森哈特,1989),而真实可信的经验事实则是理论构建的基础。本文利用内容分析法( 斯特劳斯和科尔宾,1998)对访谈问卷和调查表等多种来源的资料数据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后,从大量访谈资料中提炼典型关键语句,通过逻辑推理演绎来论证理论框架。
1. 分析单元。孙海法和朱莹楚(2004)认为案例研究的分析单元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或社区。主要取决于研究问题,选择适当的分析单元可以使案例研究效率显著提高。本文的分析单元为KZ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涉及它们的组织内部控制管理活动。
2. 类目建构与编码。在确定了分析单元的基础上,对访谈资料中定性材料进行归类与编码工作,目的在于使得观点的说理更有说服力,或者使模式和命题的发现变得容易。因此,先对资料来源进行编码。第一步,对于访谈和观察所获取的归为第一手材料,并规定编码规则为:集团层面的资料编码为G,子公司表示为S,下属子公司高管层的资料编码为S1,子公司部门经理中层干部的资料编码为S2,业务经理和风险控制经理的资料编码为S3,其他一般管理人员的资料编码为S4。地域编码为:深圳SZ,上海SH,北京BJ,厦门XM,广东GD,长沙CS,河北HB。比如,北京子公司高管的谈话记录则表示为SBJ。第二步,从公司网站和商业内部邮箱获取的资料、公司各类文件和制度、有关参考书和文献资料等都归为第二手资料,并统一编码为SH。对于相同资料来源相同或相近意思表达的,只统计一次。第三步,根据本文的理论框架所包含的具体研究问题进行频次分析,其目的在于,一个类目的关键语句被多次提及,那么该关键语句所描述的事件行为就越可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意义。课题组将访谈录音转化成文字材料,再将访谈的书面笔记材料进行了上述数据资料处理,并对各级编码中关键语句出现的频次进行了统计分析。第四步,为了核实资料数据是否如实反映了情况,课题组将归类的初步结果反馈给KZ集团及子公司。对方审查确认了归类和编码的真实性。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四、案例分析
(一)担保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
学者孟焰和朱小芳(2004)认为法人治理系统、经营监管系统、控制与激励系统是企业集团内部控制系统的鼎立三足。本部分将围绕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集团与子公司集分权、集团对子公司内部控制方式三大类问题,并针对每大类问题下的具体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及调研资料对上述担保集团内控理论框架进行检验性分析。
1. 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李晓妮和马慧(2009)认为,公司治理主要侧重于处理约束、监督与激励问题,处于企业控制系统的较高层次,而内部控制侧重于企业各项具体活动的控制,主要解决经营管理部门的决策与执行问题,处于企业控制系统的较低层次。国内外很多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关系的研究表明,强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质量呈正相关的关系。
针对本文具体研究的问题,首先,在股东组成上,除KZ集团原股东和10%―20%比例的政府股东外,还包括美国花旗银行亚洲投资公司等外资股东。课题组了解到,在股东的义务方面普遍存在股东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现象。正如北京子公司和厦门子公司总经理描述的,集团股东要享受子公司的盈利,而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则完全归由各子公司自己负担,股东不承担任何风险。其次,KZ集团的子公司一般都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集团各方股东很难直接参与下属各子公司的股东会以及日常的经营管理。也如广东子公司一位部门经理所言,集团股东在子公司层面是缺位的。为解决集团股东在子公司缺位所产生的委托方面的道德风险,集团曾向各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但执行结果如上海子公司总经理所说的,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向子公司派驻执行董事,并不是建立在真正的“三会”治理基础之上,加上没有制度指引,而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董事同时负责了部分经营管理工作,容易混淆监督和经营管理的职责,并导致与总经理之间的工作冲突和关系紧张,故执行了两年后不得不终止。本文认为,为解决集团股东在子公司缺位的问题,可以考虑吸纳当地股东加盟的办法。子公司所在地的股东可以解决对子公司高管层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再次,集团对子公司总经理的选拔培养问题有两种:其一,采取集团委派方式;其二,采取子公司内部提拔方式。根据人力资源管理招聘的理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从内部进行提拔。广东子公司一位部门负责人说:各子公司总经理人选的确定采取“空降兵”的方式很难在短时间内熟悉当地业务,建立业务上的人脉关系。
2. 集团与子公司集权与分权。由管理学可知,集团与子公司集分权程度与对子公司公司治理的要求是成反比关系的。即: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若高度集中在集团总部,则对子公司公司治理要求可以放低些,反之必须高些或严格些。同时,集团与子公司集分权程度与组织结构关联也有很大关系。根据调研了解到,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集分权问题尤其体现在要处理好业务运作、人力资源管理和资金管理三方面。从对方调研回答问题出现的频次看,达到了69人次,也足以说明该类问题的重要性和典型性。
(1)业务运作工作。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业务操作及其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它与集团两大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和风控管理中心,以及子公司三个部门――营销部、业务部和风控部存在工作关系。在营销方面,应建立集团总部、子公司高层、部门中层及基层人员分别对应各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的分级分层次的立体营销模式,从而争取银行业务来源和银行授信额度。正如集团总部经营管理中心负责人所言,集团主要针对银行品牌营销,经营管理中心应对各银行的总行的营销工作,子公司则以对当地银行的产品营销为主。在业务操作方面,应采取子公司“块管理”的分权模式,充分授权给子公司。这一观点也被集团经管中心负责人所证实。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子公司80%的业务必须集中在集团进行最后评审决策,这就大大降低了业务运作的效率。集团风控中心负责人认为,控制风险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业务发展和效率提高才是最终目的。在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由于担保风控与业务操作是紧密相连的,风险控制是担保业第一要务的要求决定了对于风控应该采取集团“条线式的集权管理”的模式。广东子公司一位部门经理认为,由于集团股东在子公司层面事实上是不到位的,尤其应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合理授权。
(2)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力资源也属于国际COSO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方面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担保实践来看,对人员风险的控制,尤其对各级人员道德风险的控制是担保企业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冯均科(2002)认为,管理活动的控制侧重于以人与人(或岗位与岗位、部门与部门)关系为界面,从内部控制的本来意义看,它更应成为控制的重点。张砚和杨雄胜(2007)认为,目前的内部控制研究确实忽视了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和控制。而KZ集团的实际情况是,各级人员的招聘、培训与晋升使用有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主要问题在于制度执行力不到位,个别子公司存在比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子公司总经理权力过大及滥用权力的问题。如集团综合部负责人所说,对子公司人员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条块结合”的模式。对子公司高管(总经理、副总和总助)的任免权应以集团的条线管理为主。而对中层干部(部门经理)应采用子公司任命的“块管理”分权模式,并报集团审批;对基层员工应采用子公司任命,并报集团备案的“块管理”分权模式。
(3)资金管理工作。内部控制更多是侧重审计的纠错防弊和会计资金安全方面的研究(加文,2009;巴拉,2010)。审计意义上的内部控制,实质上是管理控制中的“管理信息控制”部分(杨雄胜,2005)。KZ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的集分权是采取全面调度管理资金的制度。这样既能满足各子公司对资金的需要,又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上海子公司部门经理曾说,资金由集团统一调度管理有利于提高利用效率,防止子公司挪用、占用资金。广东子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认为,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归集团财务中心管理,不应分30%归子公司总经理管理。
3. 集团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方式。(1)制度控制。企业集团内部控制就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的一系列控制关系的制度安排(潘爱玲和吴有红,2005)。深圳子公司总经理认为,应建立严格的集团检查制度。而广东子公司部门经理则认为,集团应该统一制度,不应各子公司有自己的制度。作为担保项目风险控制重要手段之一的“区域评审官”制度,是集团总部派驻各子公司、把控项目风险的重要措施。如北京总经理总结的,由于执行董事在KZ集团实行效果不好,而区域评审官作为内控的一个节点,取代了执行董事职能,对风险控制起到一定作用。 (2)监督控制。监督也属于COSO报告中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之一。一般来说,在涉及企业不同层次主体确定的责任目标实现时,应以监督的方式形成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产生的本源就是委托问题,同时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是内部控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必须要通过监督方式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袁等(Yuan等,2007)研究认为,为了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公司应该加强公司治理的监控系统来防止高管受到道德风险的引诱。目前KZ集团对子公司采用四种监督方式:区域评审官制度,通过区域评审官来收集基层对集团意见反馈,通过办公网络OA系统上传下达有关业务信息,视频会议。
(二)担保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
1. 担保子公司内部治理。一般来说,在涉及企业相关利益主体和企业内部各分工主体的利益被侵蚀时,应以制衡的方式形成内部控制(谢志华,2009)。在KZ集团下属子公司,由于政府股东和国外股东一般都不直接参与到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来,因此,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中没有股东。所以,股东会也是在集团层面上召开。各子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外资股东、政府股东及集团层面的高管人员担任,一些子公司中由1名高管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决策方式与股东会决策方式一样,主要集中在集团层面。另外,据调研了解,各子公司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各子公司虽然都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但其公司治理效果,与真正的独立运作的担保公司法人组织是有差异的。因此,目前KZ集团子公司内部公司治理是不完善的。从回答频次只有8人次表明目前确实仍没有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
2. 高管与经营班子日常经营决策权力制衡与方式。谢志华(2009)认为,企业组织关系决定了内部控制的本质,而内部控制的本质决定了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制衡决定内部控制的结构:在企业进行任何事项、行为时,必须设立牵制或制约着的两极,相互制衡的两极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由于KZ集团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监事会缺位,公司经营管理层高层人员配备方面和高层决策模式方面均缺乏制衡机制,从而导致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特别体现在对经营管理层的制衡机制欠缺。集团一位负责人描述:很多子公司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闭环模式,即没有严格地检查,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各子公司有监督督导制度,但执行程度不高,“制度归制度,做归做”。各子公司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模式,合理划分权力,适当增加监督机制,上下级内部机构相互监督。制度严格按考核方案来加强硬性约束,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制执行,或通过对制度执行情况打分来考核。
3. 子公司担保业务链中的人员风险防控。内部控制主要是人的控制,其控制主体是人,其控制过程中被控制的对象也主要是人的活动,内部控制程序最多只能控制人员的行为,却无法控制其动机。在担保业务链上的人员风险的防控对于防控担保风险至关重要。在担保业务链上容易出现人员风险的主要环节包括:业务经理(A角)和风险控制经理(B角)尽职调查,子公司对项目的评议和集团对项目的评审,以及保后监管。从回答问题的频次达到107次充分说明该类问题普遍性。特别是前两个业务环节分别达到45人次和49人次,说明存在问题的严重性。
(1)项目的尽职调查环节。企业最大的风险来源在于经理人的失控而非其他,若不注重员工的道德情操培养,也很可能会出现有令不行的失控状况(周晓蓉,2002)。如集团一位负责人所言,员工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加强。在防控A角和B角的人员风险方面,深圳子公司业务部门经理和广东子公司总经理的经验是,A角先去企业调查,A角提交资料后,在正式调查企业的财务凭证等资料时,A角和B角都必须再次前往进一步调查。其中B角是防止A角道德风险的第一道关卡。同时,为激励和约束B角对业务审核的合规性,北京、深圳和广东子公司的经验是,B角可从通过评审的项目中提成一定比例,最好是10%―15%,以解决B角的动力问题。但比例不可过高,因为B角与业务利益关联过大会导致与A角串谋。另外,对于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北京子公司的做法是总经理和区域评审官必须亲自到场视察。这也可作为第二道关卡来防止A角和B角间的串谋。
(2)项目的评议和评审环节。由于监督的专业性,监督主体应由企业内各分工者的专业主体进行(谢志华,2009)。当项目经过A角和B角的尽职调查,公司认为项目基本符合担保的条件,会推荐到子公司的评议会进行专家集体审查。而对于担保金额超过集团授权范围的项目,则需要进一步上报集团,进行集团层面评审会的审查。在这两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委本身的业务素质和对担保风险的洞察力和敏感性。正如广东子公司部门经理所言,评委大多是财务会计专业,对担保业务不一定内行,而对担保业务本身了解不够。因此,为提高评委本身的评审能力,集团一位经营中心负责人认为,评委必须要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并知道客户需要什么。通过评委对已经成功和失败的典型案例的剖析,提高其评审水平。集团应责令评委深入A角的一线,现场观摩,现场接受指导,并辅以培训提高。上海子公司总经理还提议,在金融行业从业不满10年的不能做评委。同时,为促使评委认真审核项目,北京和上海子公司的总经理都认为,应对评委的评审质量进行考核,将其评审效果与其绩效挂钩。
(3)项目的保后监管环节。在保后监管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每位业务经理往往同时进行若干项目,当一个项目通过评审,银行放款,同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后,A角往往忽视对受保企业的经营状况检查。从而,受保企业在后期出现经营恶化的情况,A角很可能缺乏警惕性。这可能是A角的个人精力和工作能力有限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其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因此,在这个阶段需要防控这两方面的人员风险问题。厦门子公司部门经理和业务经理体会到,保后监管工作比较烦琐,A角不重视保后监管环节工作,影响A角对新项目的前期操作。为此,北京子公司的成功做法是,保后监管阶段由风控部的部分B角成立业务操作部,由他们专门负责项目后续监控工作,直至项目顺利解保,以使得A角能集中精力开展前期业务。
五、研究结论与理论贡献及管理实践启示
(一)研究结论
1. 在公司治理和权力制衡机制方面,担保集团母公司应着重通过设立并加强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来制约内部董事权限;子公司层面可通过吸纳当地股东来解决集团股东在子公司缺位的问题,同时在建立健全“三会”基础上完善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对子公司总经理的遴选,同等条件下内部选拔的效果要优于集团母公司委派。
2. 在组织结构与权责分配机制方面,为应对担保风险控制的要求,应采取整个集团矩阵结构与子公司直线职能制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在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方面,采取集团控制的“条线管理”模式。即,通过在子公司设立“区域评审官”,加强对子公司担保风险的监控,并在适当扩大集团对子公司的授权额度前提下将风险控制权力适度下移给子公司;在担保业务方面,宜采取担保子公司自主管理为主的“块管理”模式。且通过经营管理团队强化集体对业务把关作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采取集团的“条线管理”模式,对中下层管理人员采取子公司自主的“块管理”模式。在担保子公司市场方面,从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到子公司高管、市场部负责人及一线业务经理应分别对签约各银行总行、分行和支行建立多层次营销模式。在财务管理方面,集团应采取“条线管理”资金集中调度模式。
3. 集团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方式方面,“区域评审官”制度有利于集团对子公司进行风险监控;在监督控制方面,应综合采取“区域评审官”监督、办公网络OA系统、视频会议和集团委派人员到子公司调查的方式。
4. 在担保业务链的人员风险控制方面,在尽职调查阶段应通过设计机制杜绝业务经理的道德风险,并采取激励措施调动风控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在评议和评审阶段,应强化评委的把关作用,要在把控好担保风险的基础上增加有效担保业务量,进而以众多的盈利项目弥补少数的担保业务损失;在保后监管阶段,主要应解决好业务经理开展新业务和已承保业务的后续管理关系,加强对受保企业后续的经营状况的跟踪和监控。
(二)理论贡献和实践建议
现有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理论及研究难以对担保集团内部控制的现实问题予以解释,而本文是从集团和子公司两个层面对其内部控制问题展开研究的。理论贡献体现在:
1. 在已有的集团内部控制的研究中,潘爱玲、吴有红(2005,2006)是从集团产权关系的视角对集团内部控制问题进行研究的。本文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侧重从组织管理和人的行为视角,对担保集团对下属子公司内部治理、集权分权、内部控制方式等问题,结合担保集团企业实践经验和反映的问题进行阐释,在集团和子公司两个层面验证或修正了本文的理论框架。
2. 在已有的单体担保企业内部控制研究中,孙刘成(2010),严叶华、郑军(2011)和黄晖(2006)虽然对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初步进行了研究,但是研究深度均不够,远没有揭示出其内部作用和影响。而本文则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从组织管理和人的行为视角,从子公司公司治理的权力制衡、高管经营层决策的权力制衡和决策方式、特别是担保业务链主要环节人员的风险控制揭示出内部控制的作用机制,并在子公司层面验证或修正了本文的理论框架。
本文对担保实践管理的启示是,由于本研究是建立在规范的案例研究基础上,丰富的第一手调研资料和数据对担保企业实践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具体体现在:
1. 从担保集团总部的层面采取类似“区域评审官”制可能是解决集团股东缺位以及监事会监督作用缺失问题的办法之一。
2.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采取“条线管理”和“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可以较好地处理集分权问题。
3. 在担保子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权力制衡与方式方面,应采取民主集中制及民主商议的方式予以决策,这样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
4. 在担保业务链的人员风险控制方面,尤其要注意在尽职调查和项目评议评审环节对有关人员风险的防范。
(三)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后续研究可从两方面展开:其一,继续探讨其他担保集团的内部控制问题,包括不同性质类型(国有政策性担保,合资性质担保和民营商业性担保)的担保集团;其二,如研究条件许可,可考虑采用定量的实证研究,以此对本文的理论框架和主要观点进行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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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ase Study on the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of Guarantee Enterprise Group
LI Tiening LI Yongfe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ngement of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angsha Hunan 410004)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外部环境
目前,消费信贷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主要的贷款业务,它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利润最高,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但是,消费信贷面对的是极其分散的消费者,单个贷款额较小,贷款期限长,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发展消费信贷所带来的风险将大大影响该业务的效益。因此,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制度,降低该业务的风险就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首要任务,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建设与完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这主要包括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社会担保体系的健全、外部监管的强化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建设个人信用制度
所谓个人信用制度,就是指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与维护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违约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管理和风险转嫁制度等。消费信贷的发展必须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与规范的信用秩序为依托。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与国外银行不同,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尚无全社会性的个人信用制度,社会信用意识缺乏,银行缺乏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难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做出恰当的评级,不能很好地测量评估违约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
从国外来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基本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制度为主体的国家信用体系,如德国、法国等;二是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的国家信用体系,如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三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信用体系,如日本等。目前,在我国按照第一种模式建立一套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系统,相应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很大,国家财政负担较重,而且市场化程度较低,难免会缺乏效率;如果按照第二种模式,由于我国有关个人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的困难,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综合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股份制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来建设我国的信用制度。在这种模式下,初期利用政府的权威性推动征信机构的建设,强制掌握数据信息的机构开放信息,政府为征信机构的运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注意保持征信机构的独立性,逐步成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建立全国性的征信公司。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主要是征信公司的建设,需要建立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个人信用评级的机构,同时还需要有适合征信公司运作的市场环境。
1.征信公司内部建设。征信公司的良好运转首先需要有开放的齐全的个人信用数据资料,其次需要建立标准的评价体系以及规范化的组织结构与有效的运作。图1显示了我国征信公司的建设流程。
图1征信公司的建设步骤
(1)采集信用信息,建立标准化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前提就是拥有充足、及时的个人信用信息,因此,需要建立全社会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世界各国的征信市场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征信公司自己建立并经营是主流方式,而对于我国来讲,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金融、财政、工商、政法以及其他部门,且互相封闭,互不沟通,因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需要借助政府的强制力,由政府强制有关部门开放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具体可以由小到大,先建立区域性的信用数据库,实现区域内的信息共享,逐渐推进到全国,组建全国个人信用信息交换系统。
首先,在银行内部以个人储蓄实名制及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实行个人信贷登记制度,推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将银行内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唯一的一个信用码及相对应的完整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基本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基本账户进行。为此,首先要推广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使信用卡成为每个具有行为能力公民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成为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第二步,以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由政府出面,联合公安、财政、工商、政法等机构,共享信息资源,建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三步,利用现有的“金卡工程”,将各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联网,形成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时要注意信息储存的时期,个人信用的正面信息可以长期储存,而负面信息储存最长时期为七年,超过储存期限的负面信息应及时删除和销毁。
(2)组建征信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工作。征信公司的建设与完善应该与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同步进行。首先,在区域性数据库建设的同时,在政府的推动下成立区域性的征信公司,进行区域内个人信用等级评估,为银行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各区域征信公司在竞争的基础上借助电子网络不断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并允许征信公司进行跨区域竞争;其次,各征信公司在互相渗透的基础上,互相联合兼并,在政府推动下形成几家全国性的征信公司,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联网,实现消费者信用评级的全国性。目前我国已经在上海进行了征信公司的试点。2000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成立使得过去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汇集到一起,经过加工和储存,可以全面客观的反映个人的真实信用状况。
(3)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需要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和专业的评估人才。在我国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5C”原则制定统一的评价指标,建立信用分模型,各地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合理浮动;各征信公司要积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信用评估人才,增强信用评级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个人信用评估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收入水平、个人财产、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和银行业务联系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它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个积分;道德评分:评估个人偿债意愿。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而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直至列入黑名单;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4)征信公司的规范有效运作。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需要规范的征信公司。征信公司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发挥主动性,积极采集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信用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及时、公正。在公司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政府只起监督作用而不是参与征信公司的经营。
2.征信公司外部建设。征信公司的外部环境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及信用文化。个人信用制度的快速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重视,需要全社会的信用文化支持。我国要积极宣传诚实守信准则,培养社会的信用意识,普及信用文化。第二,要建立监管组织,成立政府机关性质的信用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国的个人征信管理。目前我国的信用管理职能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信用管理的日益复杂,需要一个专门的信用管理局进行征信活动管理。第三,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与地区都有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定个人征信行业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以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我国也需要建立行业协会,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第四,技术的支持。信用信息的采集,信息的处理,信用报告的输出都离不开先进技术的支持,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也是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迅速发展的。因此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就需要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第五,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机构的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因此必须依靠政府法律的强制推行,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各个环节做出规范,保证个人信用征信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社会担保体系
发达的消费信贷需要完善的社会担保体系支持,社会担保体系主要由政府担保机构以及商业性保险公司组成。
1.建立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并非每一笔贷款都需要有信用保险或担保,但对于风险比较大的贷款,信用保险则是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当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此类风险时,政府有必要直接介入,为中、低收入消费者申请贷款提供信用保险或担保。美国的信用保险机构由政府设立和私人保险公司两大类,在住房贷款的保险上政府和私营保险平分秋色,而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信用保险或综合保险时,条件比较苛刻,收费也较高,中、低收入的消费者难以承受。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成立类似于“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或“退伍军人管理局”的住房担保机构,以较低的收费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提供信用担保,以降低银行面临的违约风险。
我国建立社会担保机构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逐步推进:首先,在一个社区内,由社区组织区域内的居民成立合作性质的担保机构,由居民出资入股,为居民的消费信贷提供保证。该组织和组织成员一起对申请贷款的居民进行调查,并互相监督。其次,由政府出面组建政策性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贷款担保。例如,可以利用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贷款的保险与保证。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建立住房担保公司,公司吸收部分廉租房作为那些违约拖欠无力还贷消费者的周转房。另外,北京已经设立了对消费者消费信贷风险进行担保的专项资金,具体的运行方式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北京市消费信贷信用担保风险保证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信用担保,具体由消费信贷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会)和消费信贷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管委会)管理,由前者委托专门机构从事日常资金管理和具体运作事宜;经监管会批准,由管委会聘请第三方作为风险控制中心,从事具体的信用评估和债务追索工作。
为了防止少数居民滥用政府担保以及银行不负责任的发放贷款,政府担保机构不能对贷款进行全额担保,例如,在住房贷款中,政策性担保的保险金额可以设定为购房款的30%,即购房者自己首付30%、政府担保30%、另外贷款银行自己也承担40%的风险,这样既有利于银行降低风险,也迫使银行建立起自己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在建设政府担保机构的同时,要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保险。国外为了保证消费信贷的良性运转,都建立有相应的保险制度。美国在汽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为抵押的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前要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业务发展的不理想,而实际上单纯的财产保险难以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要降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就需要积极引导国内的保险公司涉足消费信贷市场,为消费信贷提供保险,设计出合适的新险种,例如设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住宅抵押贷款联合人寿保险等。
将人寿保险引入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中,当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后,万一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而身亡时,可以用保险金支付尚未还清的贷款余额。这样解决了银行因借款人死亡而使贷款无法收回却又无法拍卖其房产的尴尬处境。在具体操作时,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按保险金额为购房款的40%、保险期限等于银行贷款期限的条件投保人寿保险,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借款人因故死亡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后,其家人必须用保险金首先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另外,对抵押物设置保险,防止抵押物毁损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保险应按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投保,而不仅仅对等于其担保的贷款金额的财产进行担保,保险单上应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以确保银行的权益。
三、强化外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