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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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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总则

建筑法总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建筑形式美法则 建筑创作 阿里巴巴总部办公楼

0引言

建筑设计的本质是空间的营造,而做为界定这种空间的建筑外轮廓,它的美则是一种形式美。人类的各种生产活动与建筑密不可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仅满足于建筑物拥有合理的内部空间,而且对建筑外部空间也有一定的审美要求,而不同于其他艺术形式,建筑作品在时间、金钱上的消耗往往是巨大的,建成以后不可随意调换,因而建筑形式美问题是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研究的。

建筑形式美法则的运用古已有之,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建筑师们就刻意在设计中运用一些处理手法使建筑作品更加美观。时至今日,尽管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建筑形式千差万别,人们的审美观念也各不相同,但这些建筑形式美的法则都是人们在长期建筑创作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也是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建筑形式美的法则主要有:(1)以简单的几何形体求统一,(2)主从与重点,(3)均衡与稳定,(4)Ρ扔胛⒉睿(5)节奏与韵律,(6)比例与尺度。在设计工作中我们应遵循这些建筑构图的基本规律,创作出符合美的规律的建筑体形与立面形式。

1项目概况

阿里巴巴总部大楼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主入口位于园区东侧毗邻网商路,次入口位于南侧毗邻秋溢路。整个项目由澳大利亚Hassell公司负责方案设计,地上4至7层,地下1层,工程于2008年1月开工建设,主体结构于同年七月封顶,并于2009年9月底全部竣工。项目总投资七亿人民币,建设用地59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项目包括容纳2万员工的办公空间、员工食堂、体育健身室以及大型停车场等多种附属功能。项目基于连通性、清晰性和交流性而设计,办公空间设计成积极绿色的环境,目的是在整个园区内促进不拘形式的、创新性的互动交流,阿里巴巴总部已成为中国现代办公建筑的典范。

2形式美法则的应用途径与方法

2.1以简单的几何形体求统一

所谓简单的几何形体是指:圆、球体、矩形、正三角形等,这类形体简单、明确、肯定、容易辨认而且各要素之间又有着严格的制约关系,具有完整性和协调性,是美的象征。

自空中俯视,阿里巴巴总部大楼是由七个“7”字矩形组合成的有序的建筑群,各建筑单体间也以矩形连廊连结在一起。七个单体建筑围合成基地中央的多边形广场。在立面处理上,设计师挑出构钢架作为建筑表皮,以此来作为建筑的横向线条,凸出的龙骨再次构成了“矩形”元素,使整个建筑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去都充斥着“矩形”这一基本的几何形体,各矩形单元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简洁、统一、有序的建筑群体(图1所示)。

2.2主从与重点

建筑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每个要素所占的比重和所处的地位会影响到整体的统一性。如果各要素都争相突出自己,或者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就会不分主次,削弱整体的完成统一性。

阿里巴巴办公楼建筑群的七个组成单元向中心围合形成一个多边形的广场空间,在水平方向呈放射状,作为公共空间的广场即是放射的中心,也是整个构图的重心,七条射线围绕中心依次布置。这种布局方式反映在总图上自然使得广场空间成为视觉的重点,建筑群的七个功能区依附广场而存在,通过广场而联系。此外,结合基地东西长、南北窄的特点,设计师打造了一条贯穿基地东西的主轴线。主轴线穿过大门和中心广场,将建筑群划分为南北大致对称的两个部分,在尺度和几何构图上处于建筑群的绝对主要地位,南北交通轴线以及各建筑串联而成的环形轴线则处于从属地位。为迎合互联网企业的特点,设计师利用活泼的形体组合避免了传统大体量办公建筑僵硬呆板的缺点,通过强调“点”式的广场空间和“线”式的东西轴线,建立了一种“主次秩序”,巧妙的“束缚”了处于从属地位的空间和轴线,正式这种秩序性使整个建筑群活泼舒展又不至于零散。

主从法则在建筑立面上同样适用。该建筑南立面的整体轮廓是由三个高低错落的矩形组成,在图面中间的矩形内刻意凸出墙体一个长条形空间并在该空间的基础上再次向外挑出三个正方形,从南边望去突出外墙的三个矩形形成的“趣味中心”是最能抓住观赏者视线的元素,这样一来中央的办公空间就被设计者营造成为该立面的重点,而左右两边的空间自然成为“趣味中心”这一重点空间的陪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从属空间,他们依附于主体空间而存在。主从与重点处理手法的运用使整个南立面主从分明、完整统一(图2所示)。

2.3均衡与稳定

均衡所指的主要是建筑构图中左右、前后之间的相对轻重关系,稳定所指的则是建筑整体上下之间的轻重关系。在古代,人们崇拜重力,并从无数与重力作斗争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与重力有联系的审美挂念,这就是均衡与稳定。人们从自然现象中得到启发如:美的东西应像山那样下部大、上部小,像树那样下部粗、上部细亦或是像人那样有左右对称的体型,像鸟那样拥有对称的双翼等等。除了这些自然的启示,建筑时间过程也证实了遵循这些均衡稳定的原则,不仅在质量上是安全的而且在感官上也是舒服的,逐渐的这些原则便被人们所广泛接受并根植在人们的思维中。

在图1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每两栋楼相接处的矩形空间,凸出屋面略高于两边建筑,在构图上把向左右延伸的两栋建筑统一起来,打破了原本平直的建筑屋面走向,使得整个建筑不单在横向上发展而且在竖向上有所延伸。又如图3中,各单体建筑向中间的多边形广场聚拢,形成向心力。自主入口进入园区东边为四栋建筑,西边虽然只有三栋建筑但加上运动场,依然形成四个部分,在构图上给人以均衡稳定的美感。

2.4对比与微差

建筑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各要素按照一定的秩序结合在一起,为破除这种结合的单调性而求得变化,我们需要运用对比与微差的手法。对比可以借相互之间的陪衬、烘托而凸显出各自的特点;微差可以凭各要素彼此间的连续性而求得和谐,只有把这两者巧妙的结合起来才能获得统一性。

在主入口位置,两个体型硕大的矩形玻璃体十分吸引眼球,北侧矩形单元走向与东大门垂直,南侧矩形单元则继续向东南方向延伸以斜侧面朝向大门与北楼形成对比。此外,设计师在深色玻璃幕墙外侧覆盖白色“碎冰纹”表皮,还看似随意的穿插入突出墙体的矩形阳台并将之涂上如橙、红等鲜艳的颜色。使主入口在色彩和形体虚实上形成强烈对比。(图4所示)

阿里巴巴总部大楼北楼立面以大面积玻璃幕墙覆盖,幕墙外覆以钢结构表皮,表皮龙骨参照建筑主体楼板和柱布置,将外立面分割成如果矩形方框,矩形方框内安放若干百叶窗形制的格栅,在水平方向每两个立柱间置一块打孔金属格栅,在垂直方向每块格栅又错层相对,同样“随意”的穿插入突出墙体的矩形阳台。幕墙与百叶的虚实对比,凸出的矩形阳台与周边幕墙、百叶的对比,鲜艳的橙色与较暗的灰色的对比以及上下两层开窗方式的微差,所有这些要素融入在大楼的立面中,形成一个既和谐统一又富有变化的生动立面造型(图5所示)。

2.5节奏与韵律

韵律美是指一种有条理性、重复性、连续性的美的形式。按照韵律美的特点又可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如:连续的韵律,渐变韵律,起伏韵律,交错韵律。韵律美在建筑中的体现及其普遍,无论古代建筑或是现代建筑也无论中国建筑亦或是外国建筑,一个优秀的建筑几乎处处都能给人以美的节奏感,因而我们常把建筑比作“凝固的音乐”。

阿里总部大楼滨兴路立面设计充满韵律感,设计师以建筑外表皮的矩形框为基本单元,在横向和竖向上重复使用这一基本单元,构成连续的韵律;为打破单一的构图,在横向矩形框内加入竖向打孔金属版,通过错层放置使矩形金属板这一要素穿插在立面构图中,矩形玻璃窗与竖向金属板一凹一凸、一隐一现又形成交错、起伏的韵律,滨兴路立面沿着这样的韵律感在水平方向延伸开来一气呵成,犹如流动的音符,使建筑立面在统一协调的基础上更加活泼、灵动。(图6所示)

2.6比例与尺度

一切造型艺术都离不开对比例尺度问题的研究。比例即是指物体长、宽、高三个度量之间的关系,尺度所研究的是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给人感觉上的大小印象与其真实大小之间的关系。坚固、适用、美观是建筑作品最基本的三个要素,比例尺度的合理与否不仅关系着建筑造型的美丑更关系着建筑物的适用与否,因而比例与尺度是评价一座建筑的重要内容。

“LOFT”概念是阿里办公楼总部内部空间设的主导思想,“LOFT”意指有内墙隔断的高挑开敞空间。“LOFT”空间的连续性、流动性、开放性与互联网企业办公空间的特性不谋而合,将这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也是本设计的亮点之一。该方案中,在三层挑高的“LOFT”空间里,设计者将作为垂直联系的楼梯“透明化”并且玻璃栏板上印刷尺度巨大的公司标识来弱化本身厚重的楼梯在这个狭窄空间内的体量感,同时,“LOFT”空间的外墙也使用大面积玻璃幕墙,使这个原本只有4米多的空间给人以超越其实际尺度的开敞感,不仅满足了交通、交流空间的功能要求更富有时尚、现代的美感(图7所示)。

3结语

建筑创作并非可以按照某种理论、法则……生搬硬套,全面提高建筑师素质修养,适应时代需求,符合大众审美的建筑,必然是符合形式美法则的。建筑形式美法则的根本理念即是多样统一,这些法则相互之间并不是孤立的,优秀的建筑设计作品往往暗含着某几种形式美法则的交叉运用。我们在建筑创作中应主动运用形式美的法则,将之贯穿于设计创作始终,从形体推敲、尺度确定到材质色彩选用,协调好空间、形体、比例、韵律、材质、色彩等诸多因素,设计出符合建筑性格和大众审美需求的优秀建筑作品。

参考文献

[1] 彭一刚.建筑空间组合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 (英)罗杰・斯克鲁顿著.建筑美学[M].刘先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3] 寿震华,沈东莓.建筑设计实用方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4] 李晓丹,武斌.数、比例与建筑形式美[J].建筑与文化,2013,01:149-152.

建筑法总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 地下车库 通风排烟

    讨论对象与概念

    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严格限于高层民用建筑附建的人防地下室停车库,即高层民用建筑所附建的人防地下室停车库,即高层发用建筑中平时用作汽车停车库、战时用作5级或6级防空人员掩蔽所的地下部分。以下简称人防停车库。

    应予明确的概念之一是,这里所说的人防停车库并非防空专业队伍掩蔽所中的装备掩蔽部或称人民防空专用车库,两者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而且后者一般也不附建在民用建筑内,本文亦不拟将其作为讨论对象。

    应予明确的概念之二是,汽车库从防火的角度可划分为停车库与修车库,两者的火灾然险性有相当大的差别。根据现行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只允许设停车库而不允许设修车库。因此,像“高层民用建筑地下汽车库”这样的说法至少在概念上是含混不清的。事实上,我们只需要,也只可能讨论与停车库有关的问题。

    人防停车库通风问题表面上的特殊性

    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问题近年来之所以受到暖通界的重视并一再加以讨论研究,从技术上讲,是因为它被广泛认为具有某种特殊性,即,它是一个集战时通风、平时通风与消防排烟及补风为一体的“三合一”通风系统。这里,兼顾战时与平时(即所谓“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室通风系统早已成为设计惯例,不成其为问题,而一旦将其置于高层民用建筑之内,再加上一个消防排烟的功能,问题就立刻变得复杂和困难起来。从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良好愿望出发,许多专业研究者和设计人员都力图在上述三种通风方式之间寻求平衡点,进而设计出一种三者兼用的通风系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却不无惊讶的看到:人防停车库通风系统的这种特殊性带有很大的人国因素,实际上不能成立。它的产生,首先是因为大家在对该系统的设计所应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及其体系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偏差,这里暂且称之为---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的不规范性。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一般的观点认为,应同时遵循以下国家标准规范:

    《人民防地下规范》(GB50038-94)(以下简称规范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97)(下称规范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下称规范三)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下称规范四)

    考虑不可谓不周全。但是,在研究执行这些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现以下问题:

    规范一仅对战时与平时通风系统的设计有所规定

    规范一在“总则”第1.0.2条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毋庸置疑,它是适用于人防停车库的。当然,因有了规范二的并存,规范一就只对战进时与平时的通风设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未涉及消防防排烟问题。

    规范二不适用于人防停车库

    人防停车库虽属于人防工程的一种,但却不在规范二的适用范围之内,“总则”第1.0.5条明文规定:“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原因按“条文说明”的解释,是因为“平时使用的人防车库的防火要求是一致的。”这样就排除了在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中执行规范二的合法性。

    规范三也不适用于人防停车库

    “总则”第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并在其“条文说明”中进一步指出:附建和单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及其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即前面列举的规范一及规范二---进行设计。人防停车库是人防地下室的一种,仅仅因其设于高层民用建筑中就生硬地套用规范三是欠考虑的,并直接有悖于规范“总则”的精神。

    还应当提到的是该规范第4.1.8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很显然,规范三也将人防停车库的防火设计排除在自已的适用范围之外。

    规范四适用但不实用

    如上所述,在仔细地寻找解决问题途径的过程中,所有的路标都指向了规范四,也就是说,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而言,其防火设计应遵循的只有规范四,而其通风设计则只应同时遵循规范一与规范四。

    可惜,事情到此仍未了结。规范四虽然对汽车库防火设计的各个方面都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却唯独对于我们关注的消防排烟问题只字未提。显然,它也没有给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直接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这里规范四适用但不实用。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通风问题真正的特殊性并不在于它的“三合一”多功能兼用性,而是在于它的不规范性---在工程设计乃至执法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往往被不适当地加以引据,而仅有的真正适用的规范却又缺乏可操作性。由此也不难看出,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通风系统是否有心要兼备消防排烟功能?对此,笔者的观点与时下流行的看法与做法截然不同---人防停车库不必设消防排烟。

    应予澄清的问题

    为了支持自己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人防停车库的防火设计是否必须同时遵循规范二、规范三和规范四?前已述及,人防停车库设计的适用规范只有一个,即规范四。不赘。

    人防停车库内是否“经常有人停留”?实际情形正如规范四之“条文说明”所述:“停车库一般空间大、人员少”。现在地下停车库的管理制度大都规定乘客在库外下车及候车,驾驶员不得在库内滞留;况且乘客自身一般也不愿意进入地下停车库,值勤人员通常也只停留在出入口处。从哪个角度看,人防停车库都算不上是“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人防停车库是否属于“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规范四之“条文说明”第3.1.3条明确指出:“停车库以存放车辆为主,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为丁类。”所谓丁类,作为库房,则所储存物品属于难燃烧物品;作为厂房,则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也是较低的。停车库之所以往往被认为“可燃物较多”,主要是因为汽车油箱带汽油。汽油易燃易爆,人们料普遍担心,火灾时要是油箱破裂,汽油随地流淌,或是油箱爆炸,汽油四处飞溅,都十分危险。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英国消防研究所的三个试验证明,汽油着火,是在汽油箱的加油盖处或进油管处,不大可能发生爆炸或破裂,因为汽油箱均有泄压装置,箱内压力不可能无限增大。瑞士消防部门也就此做过一系列试验,其结论是:汽车着火,除注油头烧毁外,汽油箱不会爆炸。40年前,美国和英国都曾认为汽车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自60年代以后,火灾荷载的研究日益成熟完整并为世人所公认。研究结果表明,汽车库的火灾荷载密度低于普通仓库。所以说,时至今日,已没有全任何理由再将人防停车库视为“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地下房间失火扑救困难,火势难以控制,人防停车库的防火设计是否就可以超越国家标准“从严要求”?笔者以为,这多半也是一种“跟着感觉走”式的推理。首先,停车库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再者,英国消防研究所的试验也表明:在没有消防防援助的情况下,停车库中一辆汽车着火,不可能导致一场蔓延到整个车库的难以控制的火灾。假定建筑物全部结构,是由具有适当的结构强度和一定的耐久性的非燃烧材料建造的话,则它在火灾中的破坏不可能比表面破坏更严重了。这一试验结论,用中国消防协会有在专家的话说,“和我们所了解的火灾实例是一致的”。换言之,只要停车库是按规范四的规定设计和建造的话,即不易失火,万一失火,其破坏程度也将是有限的。凭感觉“从严要求”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作法,它无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

    笔者的看法

    在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中,必须同时遵循规范一与规范四,其要点是:

    平时通风应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人防停车作为防空地下室,规范一第5.3.1条要求“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利用自然通风”;作为地下停车库,采取措施加大开敞面积,尽量利用经济的自然通风,节约能源。这对消防扑救、排烟及人员疏散也十分有利。这种做法,在美、日等发达国家早有先例并受到提倡,“已成为现代在下车库设计的一种倾向性意见”。

    通风系统应合理划分、独立设置

    按照规范一及规范四的在关规定,人防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而平战结合的通风系统的划分则应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还“不应和上层通风或空调系统相混设”。这里唯一的例外是防烟楼梯的防排烟系统可以与上层共用。

    平时通风量应满足卫生标准各国大致相同,如美国6h-1,日本是10h-1等5.1.9条规定车库的换气次数为6~10h-1,这个标准应予保证而且实际上也不难做到。

    不必设专用或兼用的排烟装置

    国外有资料介绍,一般情况下换气6h-1足以避免汽油蒸发引起的火灾或爆炸的危险,正因为如此,规范四才在“条文说明”第7.0.4条中指出:“如达到了卫生标准的要求,消防安全也有了保证。”结合前面的讨论,笔者认为,规范四对消防排烟不作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至少在相关规范体系发生变更或对规范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之前,人防停车库不必设专用或兼用的消防排烟及补风装置。

    事实上,这样的结论不应当让人感到新奇或意外,例如,日本的建筑法规就早有规定:非燃构造的汽车库、停车场等,均属于“可不设置排烟设备的建筑物。”令人费解的倒是国内的一些同仁们,凭什么就认定人防车库要设消防排烟呢?

    结论与建议

    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问题真正的特殊性在于它的不规范性,而由此引发的理论上的误导与实践中的混乱正有蔓延之势,值得业内人士及有关主管部门加以关注。

建筑法总则范文第3篇

(吉木萨尔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新疆 吉木萨尔 831700)

摘要 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方方面面,作为代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工程的监督人员来说,对于监督工程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因此,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做好监督工作,是我们监督人员工作的中心。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监督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方方面面,作为代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工程的监督人员来说,对于监督工程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因此,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做好监督工作,是我们监督人员工作的中心。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之前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2.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3.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2.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5.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监督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监督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建筑法总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个方面

现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质量监管部门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一)建筑工程之前的监督工作 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二)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三)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二、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一) 建立健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二)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当前国内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主要控制手段。通过推行两种制度,既避免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我国《建筑法》立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三)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要进一步树立监理单位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独立性不够。同时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单位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也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四)严格内部管理

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三、 总论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建筑法总则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以及建设、开发、设计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

    各级规划、消防、工商、环保、城建、房产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资质证书。未取得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资质等级装饰装修企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审批权限分别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四)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七)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材料;

    (八)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七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定起。

    第八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凡是独立发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照《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出具资质证书、出境施工证明、取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入市手续,个人出具上岗证书。取得工程中标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市注册和合同鉴证等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任务。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进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律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高工程造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