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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播电视 版权保护 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不断改进,对广播电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广电能提供更高质量的电视节目,满足基本的休闲娱乐需求。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当前广电节目被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电视节目的良性发展。所以加强广播电视的版权保护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版权保护对广电产业发展的意义
我国电视作品数量庞大,传播渠道和终端几乎是全世界最丰富的,但我国优质的原创电视节目内容却偏少。问题出在哪儿呢?当然有许多原因,但笔者认为主要出在版权保护严重滞后上。制作优质的电视节目作品要有好导演、好剧本、好创意、好演员、好摄像、好音乐等各种创作元素。另外,合理的回报也是优秀作品产生的前提。生产电视节目作品,除了各类创作者的参与,还需要投资,电视作品是智力与资本的集合。投资者的回报如何保证?只能通过版权经营取得收益,获得回报。如果盗版横行,投资者回报无法预期,就会影响产业的规模和效益,从根本上损害产业发展。制片者的版权利益需要通过传播实现,电视节目作品制片者与传播者之间有一个产业链利益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要靠版权制度衔接起来。电视作品在传播市场上有竞争,只有靠版权保护制度,才能实现优质高价,高价厚报。作者、表演者、制片者、传播者各方的生存发展是互相依赖的,虽然各方在利益上有天然冲突,但在互相尊重版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问题上,各方有着最大的利益公约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促进广播电视版权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虽然我国颁布《著作权法》已有20多年了,出台了不少与国际接轨的版权制度,基本的规范是有的。但直到现在,我国的版权市场都十分混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提高国民和从业者的版权意识;二是从立法上加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三是严格执法;四是完善市场主体内部管理制度;五是主动开展行业自律。
1.提高国民和从业者的版权意识
要解决大多数从业者普遍缺乏基本版权知识的问题,通过培训教育,促使养成良好的习惯。各文化单位要举办各种普及宣传活动,提高从业者版权意识。
2.从立法上加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立法的改进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但是,可以预期的是,建设法治中国、文化强国已成为国家战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大方向已明确,从立法上加大侵权成本是大势所趋,不容置疑。首先要修改司法解释,大大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其次是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原则,让侵权者付出沉痛代价,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通过立法导向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制度环境和社会风气。
3.严格执法
对于侵权行为,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对于民事诉讼,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举证责任、判赔额度等方面,尽可能朝着有利于被侵权者的方向把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及时公开通报处罚案件,定期有关信息。在现有侵权法律责任偏轻的情况下,严格执法非常重要。
4.加强制片者和传播者内部版权管理
不论是电视作品制片者还是传播者,为了保护自身长远的利益,在制作和传播过程中,始终要把版权管理作为核心业务,重视品牌维护,妥善处理版权关系,专业化经营作品版权,设置专门版权管理机构,配置相应数量人员,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密而系统地进行版权管理,追求电视节目作品版权价值最大化。
5.主动开展行业自律
在我国,政府在规范版权秩序方面责无旁贷。下发指导意见,制定部门规章,促进(行)法律修订,处罚公示侵权行为,都是可以采取的措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着全国的图书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管理着全国互联网公司,可以制定部门规章要求所有媒体机构建立健全版权管理或法务机构,定期公布严重侵权行为,对长期存在严重侵权行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我国有各种行业协会组织,如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中国电视剧产业制作协会等,这些社会团体,不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都是有效的交流协作平台,可以提议发起制定版权保护协约,向社会公示,进行行业自律。同时行业内部,不同行业之间,都可以建立版权保护同盟,共同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其中实力居前的机构应该带头倡导,率先垂范。诚如是,则我国电视版权的保护就会前进一大步。
总之,在知识产权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广播电视加强版权保护至关重要,必须得到高度重视,促进广播电视市场秩序的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李杰;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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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金金;论析数字时代背景下中国电影版权的法律保护[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年
二、*、*民办教育发展情况深厚的文化底蕴、发达的经济水平和强烈的民营意识,孕育了*、*快速发展的民办教育。*、*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走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前列。*市到2003年底,共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1923个,其中幼儿园1729所,小学17所、初中23所、普通高中34所、职业中学34所、专修学院3所、成人培训学校83所;民办学校在校生20.5万人,教职工总数1.5万人,校园占地面积5840亩,学校资产总值达36.3亿元,民间办学总投资达14.2亿元。初步形成了学历教育、文化助学、技能培训、艺术体育训练兼容并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齐头并进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民办教育体系,涌现了一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质量较高、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的民办学校。*市民办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办学形式多样,有派或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有企业和个人投资或集资办学,有政府部门与企业或个人联合办学。民办教育成为*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全市有学历教育民办学校31所(不含幼儿园和培训班),占地面积4000余亩,在校生40000多人,教职工2500名,累计投入资金20多亿,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学校有11所,优秀民办学校占浙江全省总数的16%。*诸暨市民办教育发展最快,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共有11所,其中幼儿园3所、普通中小学5所、职业学校3所,在校生15170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9.1%。1995年,海亮外国语学校顺利建成,1996年,天马实验学校和荣怀中学相继落成。这3所高起点、高规格的民办学校的兴起,成了诸暨民办教育发展里程碑上的亮点。
三、*、*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民办学校起步早、起点高、投入大、质量好,呈现出如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投入主体多元化。*、*的民办学校投资者呈现多元化特点,有的是企业投资、有的是社会团体投资、有的是自然人投资,有的兼而有之,还有相当一部分学校是混合所有制投资。*市椒江区的书生中学就是由椒江32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筹集股份资金1200万元创办的中国第一所教育股份制的民办学校。中国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先生任法人代表、校长,区教育局副局长陶仙法兼任常务副校长。如今书生中学已发展成为资产规模逾亿元的书生教育集团,办有书生中学、书生小学和书生幼儿园、通巨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教育机构。*市(东港)双语学校,是全国第一所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民办学校,在2.5亿元的总投资中,当地民营企业的投资占80%,椒江区政府作为投资一方占20%的股份。此外,区政府每年根据招生数额的实际情况,向这所学校下拨150万元以内的学生公用经费,连续补助6年。*诸暨市天马实验学校由该市天马房地产开发公司独家出资1.6亿创办,是一所从幼儿园到高中既相对独立又集中管理的完全学校。学校占地250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有90个教学班。*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则由*新昌合成化工厂、民盟*市委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我们参观的学校中,只有*市路桥区蓬街镇私立中学是个人投资办学。
(二)政策扶持具体化。从1991年颁布的《*地区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办法》,到后来制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市对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也因此促成了*民办教育在办学主体、办学体制、经费投入机制上都出现鲜明的多元多样的特征来。
民办教育在土地征用和建设配套等各项税费减免上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在收费上,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在本市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用于办学的,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补助。教师在公民办学校间可相互流动。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计划外招生,要在保证其同类民办学校完成当年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对办学成绩显著,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示范、重点)学校的教育机构,每年度分别按应使用教师数的2/3、1/2和1/3给予相当于公办教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的奖励。
对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规范招生、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在校生超过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10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对自建校舍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按每一个毕业生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自建校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超过600人,且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地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不少于20%给予补助。*市诸暨市还出台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且单独编班,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高中阶段按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招收初中毕业生,在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前提下,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人员经费。
(三)教师流动规范化。*、*两市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上的做法基本相同,教师招聘和流动都统一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之下,人事关系放在教育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本市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变;离开民办学校愿意回到公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妥善安排。聘用外地优秀教师,经学校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建档,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另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派出公办学校领导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以此来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民办学校教师基本没有后顾之忧,当地政府规定,不管是民办学校教师,还是在公办学校教师,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养老保险都视为已交,以后继续交纳养老保险可由现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两市都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招聘新就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也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聘期不得低于3年。由于这些措施的保障,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非常稳定,教师流动非常有序,从而保证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本市小企业发展较快,对繁荣经济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为了进一步发挥小企业的作用,现就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适应小企业生存、发展、更替的机制,形成社会化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体系,减轻小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一个既有公平竞争又有指导帮助的环境。
积极支持新企业的出生,推动老企业的改制;积极促进全社会小企业的发展,在政策上对鼓励型的企业予以重点倾斜。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本市小企业的数量规模进一步扩张,以满足经济转型时期对扩大就业的需求;促进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调整和产品升级;促进小企业加快实现制度创新,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增强竞争活力;促进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使国民经济分工体系更趋合理。
二、宽松市场准入,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
大力吸引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资本在本市投资创办小企业,形成宽松的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一般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降低创业者开业的初始条件。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鼓励有创业能力的人力资本、有创业潜能的智力资本和有创业意向的货币资本通畅地进入市场。
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但尚有欠缺的,可先实行企业预备期。对适宜于社会小企业投资经营的垄断性行业,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清减各类收费,降低开业成本。
改革前置审批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和重心的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各有关部门应在今年第四季度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审批项目和审批内容自行清理,提出改进意见。对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在今年内向市政府申报核准。
三、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做好小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
不失时机地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对创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推动企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市将用3到5年的时间,建立起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
加强小企业的信用基础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编码规则,赋予本市小企业的唯一标识码。由有关部门提供小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为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以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社会中介机构对小企业试行信用等级评估,引导小企业守信经营,帮助小企业提高资信透明度和知名度。同时创造条件,将企业在各部门分头登记设卡改为从出生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
强化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对经营者的信用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直至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经营者禁入。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约束,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完全脱钩,独立、公正、规范地执业,并对执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
四、完善金融支持体系,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运用多种融资形式,畅通各种融资渠道。加强担保支持,逐步构建由政府引导、金融单位和社会各方参与的金融支持体系。
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小企业的特点,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完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担保形式,扩充市和区、县风险担保资金,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降低费率,完善风险分担和商业化运行的机制。支持区、县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手成立的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的以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小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
五、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帮助小企业找准产品、找准市场,提高小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围绕小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服务;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制定和完善同业经营准则,引导和规范会员机构的服务行为;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提供公正、全面、有效的服务。
建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联通区县、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为全市小企业服务的网络。
六、畅通市场退出渠道,保持小企业整体的活力
积极支持对小企业进行市场竞争选择和市场重新组合。通过对部分小企业实行必要的市场退出,增强小企业整体的竞争活力,实现小企业群体的持续发展。
加强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对负债达到一定比例,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小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控制变更、停业重组、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措施。
推进小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小企业,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企业职工,按其与企业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破产企业财产,按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处置。探索建立专司小企业资产经营的公司,从事小企业的收购、兼并和重组,收购变现破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以带动有效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效益的发挥。
为使企业职工就业时有保障,失业时有保险,本市建立小企业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业年度缴费组成,如有不足,市、区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欠薪基金专门用以垫付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经营等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先期垫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小企业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落实基金的垫付以及代位追偿等。
七、支持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创业发展,实行小企业分阶段政策扶持
实行对小企业分阶段、分类型的政策聚焦和政策扶持。对处于出生期阶段和衰退期的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畅通退出、提供免费服务(一定时期内)等平等政策;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创业型、吸纳就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这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
加强对小企业的财力支持。在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中,均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小企业发展。
减轻小企业的收费负担。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小企业的收费,要进行监控,使小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八、引导小企业立足专业化方向,促进小企业集聚式发展
鼓励和促进小企业在社会生产和市场经营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引导小企业立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发展方向,运用综合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促进小企业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以快速产生小企业集聚发展的效应;鼓励大企业将关联的小企业纳入整体发展体系中,对为其配套的小企业给予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支持,使小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竞争中得到稳定发展;鼓励正常的市场竞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使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竞争中加强分工和合作,在合作中求得精细发展;提倡小企业按照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进行合并、分拆或者重新组合,形成各种形态的、各为合适的小企业规模。
九、继续推进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加快企业制度创新
国有、集体小企业的改制,是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要尊重小企业对改制的自主选择,支持小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可以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也可以是在依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企业的产权。企业改制还可以是对企业经营方式进行改革,包括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改制的资本来源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是技术、管理等要素出资。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市场,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不搞没有发展目标的改制。要坚持规范改制,防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十、完善小企业的统计办法,为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的统计口径、统计手段、统计办法难以为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要根据国家已有标准,结合本市企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小企业划分标准;抓紧制定科学的小企业统计指标;针对小企业面广量大变化多的特征,在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采取现代统计手段,加强对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加强对各项指标的分析、综合,为小企业的宏观决策服务。
十一、理顺管理关系,改进政府服务方式
设立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制定。该办公室与小企业无直接领导和隶属关系。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对于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再设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分属管理,即企业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小企业与企业外部有关的经济及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属地服务管理。
十二、清理和制订政策规定,推动小企业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面对全社会小企业的促进政策,是推进市场对小企业的竞争选择,建立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创造公平竞争、创造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为更好地推进小企业发展,也有必要着力排除在小企业政策上的过时成规。因此,要对现有的政府规章、政策规定抓紧清理,并在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拟订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
附件:
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分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现提出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设立与终止
(一)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三)实行企业预备期。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时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些条件上一时尚未达到要求,通过短时间可以达到设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规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先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四)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市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
(五)允许外商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设立企业。外商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可依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改革前置审批办法。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办法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确需继续执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重新核准。本市现行的前置审批办法执行到1999年12月31日。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七)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对有关部门在办理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八)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实行风险预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当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对小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
(十)设置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用于垫付企业在破产申请、无力维持经营等退出市场情况下,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企业(按年度)缴费组成。
(十一)推进小企业依法破产。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小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国有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其它资本组织形式的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二、信用与担保
(十二)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
(十三)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小企业的经营者要诚实信用,真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凡有严重的逃废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四)建立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制度。从事资信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中介机构在信用资质认证、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咨询服务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视情节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的服务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负连带责任。
(十五)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帮助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小企业信用度高的,可优先获得贷款支持。
(十六)推行“一卡一码”制度。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赋予企业唯一的标识码。同时,逐步将企业在工商、技监、税务、社保部门和海关、银行等分头开户设卡改为“一卡通”,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度。
(十七)多形式提供贷款担保。小企业需要担保贷款的,可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本市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需经过专门批准的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小企业群体等企事业法人出资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
(十八)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补充;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小企业贷款担保金提供捐赠,经市和区、县财税部门认定,对其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
(十九)分担贷款担保风险。为发挥互贷款担保组织的互保作用,有关部门将筹集专门资金,对互贷款担保金中年度损账比例在5%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金总额1%的资助。
三、服务与管理
(二十)构建小企业服务体系。设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与现有的行业机构、社会机构、区县设立的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发挥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作用。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小企业需要,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等服务。小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及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由服务中心予以协调或代为办理。
(二十二)推荐各类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小企业可利用开放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接受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使用设备、进行技术咨询和引进科技成果的费用给予优惠。小企业自设立起两年内,可获得由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小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给予全免;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二十三)理顺小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关系。凡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设有企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关系分属管理,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出资方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小企业与政府、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服务管理。
(二十四)规范对小企业的收费。向小企业发放《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市或区、县物价部门举报。
四、鼓励与支持
(二十五)鼓励小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加大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支持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建立与大企业配套的稳定的协作关系。市和区、县要安排资金,用于推动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并对协作配套好的项目予以贴息。
(二十六)引导小企业集群发展。鼓励小企业按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定区域集群发展。凡以产品为纽带,形成鲜明区域经济特征的企业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二十七)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均可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等方式实现改制。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且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物抵押以及期权奖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相应政策。
(二十八)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项目投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对有关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以支持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小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内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小企业,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也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十)鼓励吸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数达到50%,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予以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50%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三十一)重点支持三类鼓励型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以下简称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对处于成长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处于出生期和衰退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并畅通退出,同时在一定时期提供免费服务。
(三十二)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和参与股权收益分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小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两年期满后,可自主选择去留。
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十三)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和担保贴息。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可申请孵化基金资助;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其创业所需贷款给予优先担保支持。下岗和失业人员自主创办并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由再就业基金给予贷款担保,或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贴息。
(三十四)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照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20%-30%。
(三十五)放宽工资总额的限制。对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允许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可以全额成本列支。
(三十六)提供经营用房租金优惠。三类鼓励型小企业改制后,保持原有经营项目的,两年内仍维持改制前原有公有非居住房租金,在办理公有房产承租关系变更时,过户费用按工本收取。对下岗和失业人员使用自己的底层居住用房开办经认定的家政服务,在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开办的两年内仍维持公有住房租金。
五、其它
(三十七)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小企业划类标准的小企业,均适用于本政策意见。
(三十八)本政策意见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分工
一、有关审批项目的确认以及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后分类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
二、有关企业赋码、设卡、信息输入、联网、查询等的操作方案,由市计委、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有关强化经营者、中介机构约束的方案,由市计委、市体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有关各类担保组织的条件、监管等,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具体办法。
五、有关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的组织形式、服务功能、运作模式等,由市体改办会同市经委、市商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制定方案。
六、有关加强小企业经营风险预警的操作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七、有关小企业依法破产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委、市商委等部门制定。
八、有关小企业欠薪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九、有关促进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运用、追加、监管等,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
十、有关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的界定标准,由市科委、市经委、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
十一、有关减轻小企业收费负担和对小企业的收费进行监控,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十二、有关小企业统计办法的改革和完善,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体改办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