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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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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

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第1篇

关键词:瑞典;校园欺凌;立法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5)12A-0003-04

校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因其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引起各国普遍关注,已成为国内外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热点[1]。瑞典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学校的学生经常对其他同学实施排挤、暴力、侮辱、歧视、谐戏、嫌弃、破坏持有物品、诽谤、监禁等致使其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瑞典1993年修改《学校法》时,规定了教师有预防校园欺凌的义务,以防止任何形态的欺凌行为对学生造成侵害。《学校法》规定,为确保学生在学校获得知识以及健康成长,必须保障学生拥有能够安全学习的环境。学校的教育活动应当秉承民主主义价值观、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尊重个人自由和尊严、所有人平等、相互协作等理念。2010年瑞典全面修改《学校法》,进一步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制度,规定了教师和校长对欺凌行为有报告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为落实《学校法》,瑞典教育部设立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学校可全部或部分实施这些项目,教育部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瑞典校园欺凌立法和实施项目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立法和实务经验,构筑我国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制度。

一、学校、教师和有关机关对校园欺凌的法定职责

《学校法》的预防校园欺凌制度适用于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所有学校。该法规定,学校经营者以及教职员工有义务防止学生遭受欺凌,学校经营者必须每年制订详细的《禁止校园欺凌计划》,规划第二年将着手实施的具体措施。在新的一年开始阶段,须对上一年度相关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同样的要求是,教育部也必须定期对全国学校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措施进行调查,评估实施效果,并分析各种措施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法》特别强化了教育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教师以及其他员工发现欺凌现象时,有义务向校长报告,校长应当立即向学校经营者报告,收到报告的经营者必须及时进行事实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学校经营者防止和规制校园欺凌行为属于法定责任,但他们往往因缺乏获知欺凌行为的相关信息而难以采取措施,因此,立法上赋予了教师、校长等的通报义务。《学校法》还规定教师和学校经营者对协助事实调查的学生,或者对教师和校长违反通报义务而进行告发或提出申诉的学生不得实施报复行为。

教师、校长、学校经营者违反报告以及事实调查义务,致使欺凌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学校经营者应当给予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由法院根据损害程度进行认定;违反立法上的其他义务造成损害也应给予补偿,只有侵害是轻微的或者并未实施报复行为的才免于赔偿。在此类诉讼中,即使受害的学生败诉,只要当初时有合理的理由,也可无需承担胜诉者的诉讼费用,甚至法院还可以令学校经营者承担败诉者的诉讼费用。立法上减轻者的证明责任,者只需提出遭受了欺凌行为或者受到学校一方的报复这些大致事实即可,学校经营者则必须对不存在欺凌行为或报复行为负担举证责任。从《学校法》的规定来看,学校承担欺凌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遵循无过错原则,只要学校未能防止欺凌现象的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不看是否采取了有关措施,学校方面不能以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进行抗辩。

《学校法》对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也进行了规定。国家学校监督团是独立于教育部的机构,其任务是对学校经营方面的效率以及教育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评估,对小学至高中阶段的私立学校的建立作出许可[2]。该机构有权基于评估结果对学校经营者提出劝告和建议,令其修正有关问题。当学校经营者不按照要求修正错误时,该机构可以作出罚款的决定,甚至可以对私立学校给予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国家学校监督团设置幼儿及学生监督官(barn och elev ombudet),监督官主要职责是保护幼儿及学生的人权。监督官有权对学校发出防止校园欺凌的劝告,当发生欺凌事件时,可以提出应对欺凌行为的措施。监督官还与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合作,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此外,监督官还有权受理关于校园欺凌的申告,并对此进行调查。在征得被欺凌者同意后,幼儿及学生监督官可以以学校经营者为被告代替学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被欺凌者不满16岁,诉讼应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二、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

《学校法》规定,教师和校长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为了规制相关行为可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规诫措施,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制作书面记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规诫措施是为了发挥更好的教育作用。从有效的对策角度来看,与其把对学生的处罚作为主要手段,倒不如强化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基于这一理念,瑞典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更为人性化。

基础学校、萨米人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可以令在班级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退出教室,直至授课结束。上述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监督下,令其放学后留在学校最长一个小时,或者提前一小时到校。经调查后确认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可以提出书面警告,警告书中必须写明如果不停止欺凌行为将采取的措施,该警告内容必须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对于6岁生的学前班、萨米人学校、基础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以及高等养护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采取有关措施未见效果、或者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校长可以对其采取调换班级或者在该校其他场所授课之措施,并通知监护人。不过,这一措施实施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周。在前一措施无效或者无法实施前一措施时,校长可令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暂时转学,但必须与转入学校的校长进行商议并通知监护人,暂时转学措施最长不超过4周。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特殊学校以及萨米人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校长可以作出暂时停学的决定:第一,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有必要给予停学处分;第二,学校在采取有关措施后仍然无法制止欺凌行为;第三,对停学的学生耽误的课程能够进行补课。停学处分的目的主要是在停学期间考虑要采取其他何种措施更为有效,因此,停学处分不得随意适用,并且一次不得超过1周,半年内不得实施2次以上。在作出停学决定前,必须为学生的监护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若学生不满18岁,必须将决定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停学期间学生的监护责任归于父母,不过,学校必须对停学学生的补课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耽误学生的学习。

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以及以移民为教育对象的瑞典语教育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也可令其停学(停学决定应当立即生效),停学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只有在停学时间短无法达到规制欺凌行为的目的,或出于其他需要应当延长的,才可延长停学时间,不过半年内停学不得超过3次。同样,这种停学需将有关决定通知监护人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三、学校实施的欺凌行为预防项目

对校园暴力进行事先预防,将其制止于萌芽状态,远比事态发生后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更为重要,这已被国外学者所公认[3]。1993年的校园欺凌立法要求教育行政机构制订欺凌预防对策,以使校园欺凌法制得到有效落实。从1993年开始,瑞典逐渐在全国的学校实施教育部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该项目的实践性目标是:第一,提高欺凌行为的问题意识,积累应对知识;第二,构建学生的父母与教师之间积极且真挚的协作关系;第三,创制明确的欺凌行为预防规则;第四,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基于上述目标,教育部要求学校从学校层面、班级层面、个人层面实施综合的对策。

在学校层面,召开由校长、教师、心理学家、社会福祉学家、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全校会议,研讨校园欺凌问题,制订长期预防计划。学校完善课间和午休时的监督方法,教师与学生共同度过休息时间,与学生一起参加活动,发现欺凌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校园欺凌热线电话,为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心理治疗,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由家长、学生和教师共同研讨如何预防校园欺凌。教师之间结成预防和应对小组,小组成员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介绍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

在班级层面,由学生制订班级规则,约定不实施欺凌行为,对遭受欺凌者提供帮助,关照容易被排挤的同学。班级每周召开一次班会,讨论如何维持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好关系,并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讨论。学生之间结成学习小组,在共同学习过程中建立友好关系。定期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室内外活动,通过旅游、夏令营、舞会等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团体意识与合作意识。召开由学生和家长以及老师参加的会议,讨论校园欺凌问题,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

在个人层面,教师一旦发现欺凌现象,立即与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进行谈话,命令欺凌者不得实施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进行保护。如果欺凌事态比较严重,应邀请双方家长共同商讨对策,制订解决方案。借助有影响力学生的力量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解决欺凌问题,选任个别学生作为监视员,及时向教师报告欺凌行为。邀请欺凌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的家长参加咨询会议,倾听专家的意见。

瑞典教育部2011年1月28日公布了《校园欺凌方法的评价》报告书,这是在对全国部分学校实施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后形成的报告。报告书认为,学校导入的预防对策绝大部分发挥着有效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措施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逆效果,比如,选任学生作为监视者、经常召开全校的欺凌问题会议、强化教师和学生间的关系、教师与加害者和受害者个别谈话等一些对策效果并不明显。此次评估活动,还进一步明确了导入欺凌行为预防项目时学校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一些学校的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对教师的培训以及明确的愿景和计划;学校选择项目以及评估实施效果时,缺乏从学生的视角考虑问题。项目的导入由校长和学校经营者单方面决定,缺乏听取教师的意见,因此,一些预防项目的内容不符合教师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状况。

四、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瑞典通过立法强化校园欺凌的预防和规制,学校制订预防和规制计划,教育部定期检查各学校的实施计划,公开检查结果。对欺凌行为人尽管可以实施规诫措施,但目的并不是处罚学生,而是为了发挥教育作用,创造安全学习的环境。我国同样存在校园欺凌现象,且近几年来愈加严重,但目前尚未对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问题从国家层面构筑相关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预防机制。

1.提高学校对预防校园欺凌意义的认识

我国教育机构一直以来忽视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规制,只有当学生之间发生明显的暴力行为时,学校才有可能介入,对其他类型的欺凌行为几乎疏于管理。学校和教师非常缺乏校园欺凌预防方面的意识,认为学校只要做好学科知识传授即可。学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当发挥保护学生基本人权、通过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作用。基于此,我国有必要通过完善教育立法,强化学校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的理念,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学校的社会性作用。

2.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经常性学校教育

瑞典各学校根据立法规定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定期检验。我国可借鉴瑞典的经验,将预防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编制通识性校园欺凌预防教材,并配合视频宣传资料,以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学生经常性地宣讲校园欺凌的危害及预防的意义,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观和价值观。还可以根据教材编写一些情境表演剧本,让学生在扮演不同角色过程中体验遭受欺凌者的心灵痛苦以及加害者的自责感。预防校园欺凌教育应当成为课堂教学内容的一部分,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日常行为,提高学生自觉地不实施欺凌行为的意识。

3.强化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瑞典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时,注重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成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我国的学校过于注重学习成绩或特别技能的培养,而对学生的人格教育、社会关系教育、合作与交流能力教育不足。我国中小学校应当改革教育内容与方法,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认识遵守规则的重要意义,学会与他人相处,正确处理发生的问题,掌握融入社会的基本常识和手段。

4.提升教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

瑞典各学校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过程中,注重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相关能力。我国亦有必要利用适当方式对教师进行培训,使其提升发现和处理欺凌行为的能力。教师的素养不仅仅在于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技巧,还在于能够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为班级或学校创造和谐环境,促进学生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若教师缺乏此能力,可能会造成学生间的矛盾激化、学生与教师情绪对立、学生厌学等现象,因此,提升教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5.建立社会合力预防校园欺凌机制

瑞典注重借助社会力量预防校园欺凌问题,甚至在制订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时邀请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学生家长参加,共同商讨对策方案。在我国,杜绝或减少校园欺凌问题仅依赖学校是无法实现的,同样需要借助社会的各种力量。我国有必要研究如何建构一套学校与政府、社会、家长顺畅合作的机制,优化预防校园欺凌的大环境。

6.研究校园欺凌的立法问题

从瑞典经验来看,如果缺乏校园欺凌的立法,很难减少或杜绝校园欺凌现象。我国应当尽快启动校园欺凌立法工作,对立法模式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制订符合我国社会传统、经济发展情况的法律,保护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因遭受校园欺凌形成消极的人生观和社会观,确保学校的教育能够培养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的国家公民。

参考文献:

[1]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53-157.

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第2篇

一、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校园暴力从根本上说是社会暴力病态在向校园延伸的现象 

近几年来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显然成为诱发青少年实施校园暴力的一个主要原因。相对于书本的说教,网络游戏和电影电视以其鲜明生动的形象特征,在更宽广的思想空间上影响甚至左右了青少年的道德和价值评判。暴力游戏的快意杀戮,港台影视的黑社会英雄,在青少年心底播种的就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对强权政治、黑恶势力、暴力游戏与灰色文学的认同与膜拜。这就给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的青少年产生心理暗示和不良影响。 

(二)家庭教育的缺失 

一是独生子女被过分溺爱,使得心理成熟期推迟,自控能力差而好奇心强,容易情绪激动争强好胜。有的家长不懂孩子的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日常生活中与孩子沟通少,关心不够,导致孩子性格偏执及行为习惯不良;二是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孩子学习压力大、负担重,极容易产生厌学情绪而经常逃学,甚至辍学。此时,如果这些孩子再遭遇父母离异、家庭不和睦、经济贫困等负面因素影响,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攻击性人格”。为此他们往往通过欺凌弱小来释放压抑,获取一种心理上的平衡。上海南湖职校熊某的家庭教育就可见一斑,父母双方对熊某的教育不太重视,平时比较宠孩子,有些听之任之,孩子很晚回家父母也说不出她究竟在哪儿。父亲也曾使用暴力教训过女儿,对学校的家访也不太配合。即使女儿出事了,家长也是极力袒护。 

(三)学校管理不到位、惩戒功能丧失、教育资源不公、校园周边治安混乱 

学校教育一切围绕升学率,学校的心理教育、青春期生理教育几乎是空白。教育永远都不是万能的。失去了必要的惩戒功能后的校园,并没有出现人人知书达理的好现象,反而是有的学生因为没有了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利剑”,变得有恃无恐,一些原本收敛的恶行又变本加利公开表现出来。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讲师宋雁慧的调查,学校中涉及校园暴力学生的比例,“薄弱校”是“重点校”的一倍。同时,由于校园周边治安存在漏洞,流浪学生纠结社会青年恐吓、殴打、教唆在校学生,给校园安全也帶来很大的威胁。 

(四)“非正常群体”价值取向偏差 

“非正常群体”学习成绩差,行为价值得不到学校与社会的重视与承认,进而产生行为偏差和心理扭曲。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高速的信息传递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捷。中学生接受能力强,对新鲜事物有着很大的兴趣,看到了网络上的暴力视频后产生了模仿欲望,放到互联网上可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产生一定的“轰动效应”,从而体现出自己在家庭和学校中都难以体现的“价值”。 

二、班级管理角度和学生个人角度面对和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策略 

(一)首先进行校本管理,强化校长责任制,让学校拥有更多自主权 

校本管理是学校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本身的特征和需要制定的,学校的成员尤其是校长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责任承担。在处理校园欺凌问题上,学校应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并针对具体行为作出相应的惩罚,在不违反教育法规的前提下,加大惩罚力度,对校园欺凌采取零容忍态度。同时转变态度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对每一位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设立反对校园欺凌的咨询室,让正受到欺凌威胁的学生有途径保护自己,让受过欺凌的学生有地方倾诉内心苦闷,让因为性格原因而欺凌其他同学的学生有调整自己的空间。 

(二)多方联动建立起密不透风的预防、惩治校园欺凌的安全机制 

在政府的领导下,教育与相关部门、单位互动,学校与社会联动,教师与家长联系,以育人为本,以预防为主,形成预防合力,根治校园欺凌。针对校园欺凌问题,要以学校为主,政府、社会、家长共同参与制定管理目标,这不仅可以让学生家长、社会各层人士了解校园欺凌,同学校共同教育学生远离欺凌、敢于反抗,而且可以减少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罚纠纷。当今社会信息传播迅速,社会的不良风气对学生影响快速直接,学生的自律能力还不是很强,却喜欢模仿成人世界的行为,这就需要净化社会环境减少暴力发生。家长的学生情感的依托,家长的情感教育是减少校园欺凌的重要因素。 

(三)发挥班级体与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加强班主任队伍管理 

在班主任的指导下,依托班干部、少先队、团支部反对校园欺凌,一个班级就是一个队、团组织,把班级与党团队结合起来共同反对欺凌。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引导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中拔除校园欺凌的种子。对班主任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其管理素质,而不是让班主任在管理班级的时候摸索前行,自己总结管理经验。 

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第3篇

近年来,中小学生围殴、虐待同学的新闻频现。少年犯罪的相关数据也不容乐观。对此,国家已要求教育部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成年犯罪视角来处理少年犯罪问题,还需要建立专业少年司法队伍、引入社工组织对少年犯罪进行司法处理。

失控的少年

根据犯罪学的社会控制理论,判断一个孩子是否处于犯罪边缘,有犯罪的可能,就看他与四方面是否还保持着密切的依恋关系,这就是家庭依恋、学校依恋、同学依恋、社会依恋。这四方面依恋指的是孩子受外界控制的程度,依恋的链条断裂了,孩子便失控了,他们的处境就危险了。

失控少年主要是指下列三类:一是农民工子女,既包括打工者在农村里的留守子女,也包括跟随进城务工的父母生活的孩子。二是辍学失学少年。这一群体是预防违法犯罪战略所关注的重点对象。三是违法少年。指的是曾因违法受过治安法规的处罚、或是在少年期被判徒刑三年以上的罪犯,从广义上讲也包括社区矫正对象中的青少年。美国费城在上世纪曾做过的长达十余年的跟踪调查数据显示,在近一万名少年中只有6%的人成为惯犯。所以,预防犯罪重点是预防青少年犯罪。

在违法少年中以下两类少年群体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一是外地少年罪犯。外地少年罪犯在少年犯管教所里占居多数。二是严重不良行为少年。有调查显示,违法少年的不良行为明显高于在校中学生,高达近20倍。“逃学旷课” “夜不归宿” “不良交友” “玩网络暴力游戏”等不良行为在违法少年和普通中学生当中具有共性,只不过违法少年从事这些行为的频次和严重程度要远远高于后者。

需要重视的几类问题

少年犯罪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综合治理”。

1.校园欺凌

各种调查发现,当前我国中小学校园里的欺凌行为相当普遍。当前对这一现象的评论众说纷纭。但是,不宜单纯强调对校园欺凌的“依法治理”,不宜把重刑思想引入到校园欺凌的防治之中。应当转为依规治理。校园制定个性的反校园欺凌的规则,由学生参与制定并开展讨论。教育部门应规定每学期有关反欺凌的课时。处置欺凌者不是关键,形成反欺凌的校园环境才是重点。

2.少年问题

从吸毒种类来看,新型有着逐渐取代传统的趋势。毒情的日益严重最重要的原因是吸毒者与种类形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吸毒人群出现低龄趋向;低龄吸毒者更青睐于新型。新型使用服药和鼻吸方式更为简便,不再造成肉体痛苦,吸引更多孩子轻易即可尝试;冰毒的兴奋功能和致幻功能,比传统的麻醉功能更符合年轻人需要;新型是娱乐或是情境,很容易进入到青少年娱乐活动当中;吸食采取群体形式,责任扩散,易于消除罪恶感;在终端消费人群中的传播更为方便,甚至可以网上订购送货;国外对吸食大麻合法化所抱的宽容态度,在“吸毒无害”方面给国内青少年强烈的心理暗示。有鉴于此,禁毒形势将比控制传统的年代严峻许多倍。

除了打击毒源,还要控制吸毒人群规模。控制吸毒人群的规模,重点就是让更少的青少年进入吸毒队伍。

从形式上看,空洞地号召青少年远离,可能会产生逆反的效应。从内容上看,传统教育中类似的爱国主义教育与禁毒教育文不对题,内容过于单一。应当相信青少年的理解力,从科学上讲解的性能和危害产生的机制,他们理解了,才会有效防毒。

3.儿童受害的保护

针对虐童犯罪的受害人,应当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加以特殊处置。不能简单沿用一般法规。在处罚违法犯罪人之后,对儿童进行预后辅导和安置,如家庭暴力或的儿童,转移其父母的监护权,还应配合福利安置。当然,安置不能仅限于福利院。调查证实:福利院并不适合儿童成长,儿童丧失家庭生活的机会便难以完成其正常的社会化。我国应当建立志愿者家庭审查备案制度。这一制度将使得受害儿童及时进入到一个新家庭里重新开始生活。这一制度对于流浪儿、病儿、弃儿都是十分必要的。受害儿童和犯罪少年都需要持续健康的社会化。

少年司法保护

我国多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提法没有具体内容,似已不合时宜。近日,中国留美中学生群虐案件的判决,就显示出中美两国对于危害行为判断上的巨大差异,即我国“定量”,美国“定性”。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与美国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告诉我们要用这种思维方式,即对重刑少年施以处罚是因为他们的再社会化需要接受这种处罚,这种处罚有利于他们的矫正,这种处罚首先是对他们的保护,然后通过这种措施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这才是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的体现。

国际社会对少年犯一般采取转向处理模式,即更多地使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令、家庭监禁等方式。需要判决监禁处罚的少年犯有三种:一是主观恶性严重。过早参与违法活动,多次与警察打过交道;二是人身危险性大;三是实践也表明,过于轻缓的处罚,可能对少年犯不足以形成足够大的威慑,可以考虑短期监禁。

同时,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多元处遇。在少年犯罪处遇措施中扩大施行保安处分、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家庭禁闭、追究监护人连带责任、恢复性司法等多样化的的探索。在少年教养处分撤销了之后,对14岁以下重罪少年的处罚,不宜采取送“工读学校”的方式,应当尽快建立一个居于“工读学校”和“少管所”之间的一个机构,国外称为“感化院”或是“皮靴营”(美国为轻微违法行为的顽劣少年而设立的机构,类似军训机构),以取代原来少年教养机构的功能。

社会防卫

香港的基尼系数高于内地,贫富分化很严重,但是犯罪率、重犯率和泄恨报复型犯罪并不高的原因在于,保持着一个健全的庞大的社会支持系统。对上述需要帮助的人群进行福利、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的服务,保护并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同时,消除了高危人群的心理。

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第4篇

类似的校园暴力事件,近年来频频被曝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女生施暴行为增多、初中生比例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新特点。

8月15日,共青团陕西省委邀请律师、法官、专家和公益界人士,共同聚焦校园暴力现象,围绕这一话题展开分析探讨、提供对策思路。

女生施暴多采用侮辱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到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中:针对人身伤害的暴力已经占到88%之上,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高达67%。

“新近发生的多起校园暴力事件正趋向‘规模化’。”对在媒体上搜集到的51个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后,西北政法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管华发现,有多人参与的校园暴力事件多达37例,且均为多个孩子殴打一个孩子。

施暴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使用刀具、棍棒和其他工具的,有十几例;超越限度的侮辱,如辱骂、下跪、食秽物、现场拍照、拍视频上传网络的,有20多例。致人死亡、重伤的占约30%,更多的则是使受暴者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不敢见人、神情恍惚、恐惧上学。

这些校园暴力事件往往发生在放学后,刚刚放学时发生率最高,其次是上课前后。在寄宿制学校,则多发于晚上。事发地点主要在宿舍、厕所,因为这两个地方没法安装摄像头,除此之外多发于校门口。

令人意外的是,女生施暴行为占到一半,多采取侮辱方式,对受暴者造成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相较小学、高中而言,初中生校园暴力最为严重,占64%。”管华表示,发生在初中阶段的校园暴力常以“团伙暴力”为特点,往往是打群架、多对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统计报告:从涉案阶段看,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初中生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并不能得到全面反映。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周日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只有动刀动棍、严重攻击才是校园暴力?

在我国,什么是“校园暴力”,至今没有明确界定。

很多人认为,校园里的语言侮辱或同学间的外号、口头禅,只是玩笑,不算暴力,只有动了刀子、棍子,有严重的攻击行为才是真正的暴力。老师对学生语言上的不妥当,也会被认为只是出于教育目的,而非暴力。

对更广泛的公众来说,校园暴力似乎只是那些“发生在学生中,以欺凌为主要目的的肢体暴力和侮辱行为”。只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才可能引起相应的重视。

即使如此,这样的校园暴力在现实中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专家认为,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方法,使未成年人在遭遇暴力欺凌时,往往胆小怕事、不知所措。他们中的大多数不会主动或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告诉学校或父母,“这使大多数的侵害行为被遮蔽,也使其发生往往具有长期性”。

同时,处理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普遍的失当做法也给未成年人传达了错误信息:只要没被媒体报道出来,或没有家长追责,学校就会“能压则压”“能盖就盖”,态度消极。

通常,暴力行为轻则由班主任老师教育批评,重则由学校教导处给予纪律处分,不到万不得已,学校很少会选择报警求助。否则,事情“闹大”,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学校领导的仕途。

发生在某职业院校的一起刑事案件,令当天参加讨论的一位法官记忆犹新:5名女生在放学后,用酒瓶、烟头等工具,对同校的另一名女生进行殴打、侮辱,手段极其残忍。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了5名施暴者实刑,但5人的家长托关系、找熟人到二审法院,要求改判缓刑。

“这些家长还未意识到,自己孩子的行为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家长的行为将传递给孩子错误信息,“我犯任何事,都可能在家长协调下不受制裁。”

相关立法仍存空白

“校园暴力,就只是学生间打打闹闹的小型纠纷。”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徐征看来,公众的这一普遍认知,已造成此类案件与法律间的关系疏离。

2011年至今的5年里,西安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涉及校园暴力的法律咨询2 580人次,受理并办结的却仅为200件左右,占7%。

“咨询的多,申请的少。”很多人认为,校园暴力只是孩子间的打闹,加之事情发生在同学间,对采取法律途径处理也有顾虑,所以大都会选择调解解决。

事实上,我国校园暴力立法也存在“空白”。陕西省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江涛表示,在特别法立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而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没有涉及。

在一般法立法领域,“对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为的法律惩戒标准过高”。比如,只有造成人体轻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才分别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而对于污辱、诽谤,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罪,且该罪属于“自诉”范围,必须要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自行去法院。

校园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重’对未成年加害人的保护,‘轻’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使现行法律对校园暴力的惩戒缺乏双向保护的平衡,也很难对施暴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我国现行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其在犯罪后常受不到有效处罚,这也导致校园霸凌行为的屡屡发生。”陕西理工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杨川林认为,在校园暴力防治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

“针对校园霸凌行为,英美两国都具备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以英国为例,有两部主要立法,《恶意通讯法》和《平等法》。美国则有5部法律,涉及中小学校园霸凌行为:《民权法案》《教育修正案》《康复法案》《年龄歧视法案》及《残障人士法案》。

这些立法中,对校园暴力行为与其他行为有着严格的区分和界定。

在英、美两国,通常以下两大类行为并不被视为校园霸凌。一是刑事犯罪行为。以下4种行为不列为霸凌行为,而属于刑事犯罪,它们是“用武器和其他物品严重攻击别人”“明显的偷盗行为”“伤害身体或者杀害”“害”。

其次,是次霸凌行为。次霸凌行为,是指在激烈游戏和相互戏谑中受伤,不过这些行为并没导致伤害,“它们并不属于校园暴力范畴”。

美国的校园暴力范畴,被列入的法律主体有4个: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工作人员、家长、校外机构,美国非常重视“家长”和“校外机构”在校园暴力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9年,英国就规定:家长在校园暴力发生后也负有连带责任。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遭停学处分时,家长也是责任主体,需要配合学校和有关当局来治理未成年人的行为。法院的“教养令”包括两个方面:一、家长要负责对学生的课程辅导;二、家长要配合学校改善学生的行为。

另外,美国规定,在学生出现违法、,甚至任何具有威胁性、挑衅性和破坏性的行为时,法院也可以对家长发出“教养令”。这样的举措,将家长有效带入校园暴力的治理范围,也减缓了有关机构的压力。

此外,英美两国均十分重视校外机构的参与。“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揽,很多事情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完成。”――如果学生因为霸凌行为被停学,或是面临退学处分,除了给予学校的辅导,政府也会通过校外机构依法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务。

防范校园暴力带来“二次伤害”

直面校园暴力,寻求解决途径,成为必须面对、迫在眉睫的问题。今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对校园欺凌开展专项治理。这意味着,校园暴力问题已引起重视,将其治理纳入国家治理层面。

在专家们看来,一个多方联合,社会参与,协调互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综合治理平台的建立势在必行。

“‘三级预防’体系亟须构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表示。“一级预防”针对全体学生,加大教育力度,帮助其建立底线意识、安全意识和面对暴力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建立畅通渠道,制订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潜在的校园暴力诱因,为学生提供随时可触及、随时可获得、随时可信任的帮助,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治校园暴力于“未病”。

“二级预防”:在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对施暴者及时制止、训诫,对受害者及时救助、辅导。

“三级预防”:杜绝可能会持续或反复发生的校园暴力,或因媒体报道带来的二次伤害。

这其中,“判后教育”尤其值得关注。目前,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施暴者除了进少管所,就是被判缓刑回家。实际上,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多有缺失,他们回到社区后无人看管,重复犯错率非常高。

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第5篇

校园违法违纪现象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惩戒教育的缺失。面对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行为,教育工作者应依法进行惩戒教育。这不仅仅是为了受欺凌者,也是为了这些施暴者,同时也是教育、教师本身的职责需要。

[关键词]校园暴力惩戒教育时展

[中图分类号]G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6)180097

近几年来,发生在校园里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邯郸26中吴华事件、广东开平七姐妹事件、江西永新围殴事件等等,无一不让人触目惊心。施暴者手段残忍、气焰嚣张,被欺凌者轻则皮开肉绽,重则危及生命。校园暴力不仅仅是对弱小者身体的折磨,更是对其心灵、人格的侮辱。这些花季少男少女,对自己的同窗同学拳脚相向,扒衣示众,直至犯罪,毫无畏法之意,更无怜悯之心。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一、 惩戒教育的缺失导致校园违纪违法现象愈演愈烈

校园暴力频发,主要原因是立法、惩戒机制和教育机制的缺失,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仅仅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甚至是零成本,让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曾几何时,学校(即使是义务教育阶段)是有权力处罚违纪学生的。比如盗窃、抄袭、打架等事件,一旦学校查实认证,就会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开除。

时过境迁,学校里面的惩戒教育不知何时被“严禁体罚”悄悄代替。没有任何权利的学校和教师面对校园里的“小混混”无可奈何:不能打板子,这是体罚;不能面壁思过,这是变相体罚;即使错误再严重,只要没有司法机关介入,学校不得开除,这是规定。平心而论,保护未成年人的幼小心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他们的名誉和隐私,这是对的。但反过来讲,那些被欺凌、被伤害的学生,他们的肉体和心灵该如何去恢复。他们不会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甚至还可能得到恐吓和威胁。这是不公平的。

二、依法进行惩戒教育是时展的需要

时代在发展,教育的形式不应只停留在口头的说教和批评上。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这些在学校胡作非为的“混混”走向社会后,被“不教而诛”。如果出现这种现象,是教师的悲哀,也是教育本身的悲哀。学校里面的教师“难作为”或“不作为”是对这些学生的放纵,使他们走向了毁灭。前不久,三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因虐待同学而被控“绑架”“折磨”等重罪指控,如果罪名成立,他们或面临终身监禁。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这些中国留学生没有在国内学校长期的为所欲为、横行无忌,也许就不会有留学时期这种害人害己的行为了。

所有人都知道,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积习难除,本性难移。学校就是教育的场所,在这个场所里面,如果没有接受过惩戒,那么,将来学生长大后就很难接受说教。他们一直以为自己做的事没有多么严重,也没什么大不了,一旦犯罪,免不了牢狱之灾时,则又悔之晚矣。

三、惩戒教育是人自身健康发展所需要的一种教育方式

长期以来,我们滥用了赏识教育。赏罚分明,是治国治军的成功之道。同样的道理,惩戒教育也需要施行在学校当中。惩戒教育的基本作用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首先,学生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教育需要惩戒

学生的认知水平很低,他们由于阅历、修养不足,大多行为以自我为中心,很少顾忌别人的眼光和感受,我行我素。他们本身的行为是出于本能,不是错误的,错误在于家长,不给他们警示、教育,相反有时候还会乐呵呵、无所谓地面对这些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无疑加深了他们的错误认识。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指出,儿童道德认识的发展是由“他律”向“自律”过渡的过程,在中小学教育阶段,学生自控能力和是非辨识能力都不成熟,经常需要“他律”来调控其行为。因此教育惩戒作为“他律”力量将有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使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认识、情感和行为。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的成长。

其次,惩戒教育是为了学生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