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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NGO服务;慈善事业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071-02
中国人口总量达13亿人,而且东西部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发展格局差异很大,季节性和突发性的灾害频发,由此形成的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分布广泛。在这些人中,主要依靠政府或民间慈善机构救济的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果失去外部的援助,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系。虽然有各级民政部门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但体制官僚化,缺乏活力,救助的模式和途径单一,救助的范围有限,使得各级政府在面对人数众多、情况复杂、需求独特的救助对象时,显得捉襟见肘。
近些年,以服务弱势群体为主体的NGO的出现,大大地缓解了政府救助工作的压力,而且各种NGO有细分的服务救助对象,比如服务“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儿童村,服务软骨病儿童的“瓷娃娃协会”,等等。这些救助机构同时拥有健全的工作体系和专业的工作人员,相对于政府而言,他们对特定弱势群体的救助更有效,更到位。
因此,如何把政府开展的救助工作和NGO进行的救助活动相结合,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效果,建立多层次、多途径的社会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一、中国NGO发展现状实证分析
NGO,英文全称为“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意为“非政府组织”,通常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的民间的社会组织[1]。目前,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包含三种类型,分别是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NGO的存在,对于以中华慈善总会为主体的官方救助体系形成有利的补充。另外,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NGO涵盖了“保护自然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本文着重探讨的“救助弱势群体”等类别。
近些年,NGO在中国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无论是救助的范围还是救助的水平,都有显著的进步,并且一部分NGO因其作出的突出性贡献,已获得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政府的认可。比如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主要救助对象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从2003年成立至今,先后代养过30多位服刑人员的子女,因其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目前已获大连市委批示,在大连市民政局注册成为正式的民间救助机构[2]。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晰地认识到,目前,NGO在中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缺乏社会公信力、获取资助的途径单一等一系列困扰NGO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虽然自身特质决定NGO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时更为便捷、更为专业,但从目前已获救助人数占需救助总人数的比例上看,NGO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因此,中国的NGO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种种限制因素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斯蒂格列茨的“政府经济学”思想
在现阶段国内的大背景下,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开展,慈善事业和慈善活动由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公益组织负责。然而,活动于中国慈善救助事业最前沿的NGO不但在规模上与这些组织无法比拟,而且应该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也难以落实到位。比如,特殊教育用地政府应该无偿划拨却难以落实。
不仅如此,我国现行的捐赠法律还规定,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五家公益组织享有公益捐赠减免税的特殊待遇,企业只有向这五家公益组织捐赠时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这就制造了一种新的特权,造成少数公益组织通过特权垄断了捐赠资源,而不是通过良好的信用和服务去竞争,大量的NGO公益组织公平竞争捐赠资源的机会被剥夺。
NGO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群特殊的主体,在行动灵活性、服务专业性、救助广泛性及工作高效性等方面有着政府难以匹敌的优势,政府不应该忽视这一力量的存在,应该从对待新兴产业和支柱行业的角度去规范与引导。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列茨提出的“政府经济”新命题,为研究政府与NGO的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该命题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照经济学原理,政府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而将非营利性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作比较,最显著的差别是成本效率不一样。政府由于其特定的职能和性质,可以作为“公共物品”的购买者来体现其职能,从而摆脱直接生产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困境,让非营利民间组织去生产“公共物品”,同时,政府可以依靠市场的规律,选择价格低且质量高的“公共物品”提供给社会。
政府向NGO购买服务,既帮助NGO解决社会公信力缺乏、筹资渠道单一等发展障碍,又能使政府从各个具体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中抽身,避免“全管型政府”,节约人力和行政成本,专职做好社会公众整体的公共服务。
三、有关政府向NGO购买服务的规划设想
(一)制定工作准则,建立行业规范
中国民政部应作为主管单位,颁布《政府采购NGO服务管理条例》,中华慈善总会作为召集人,颁布《NGO行业基本准则》,各地区根据基本准则和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准则,准则规定的内容应包括申请政府采购NGO资质要求、资质认定、申请流程、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成效评估等项目。
(二)纳入政府的采购范围,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进行购买
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NGO服务,将其纳入政府的采购范围,使用财政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资质优良的NGO进行资助。其中,对于申请数量较多的NGO服务领域,政府作为采购一方应该按照标准的项目招投标方式对NGO进行选拔,以实现“优中选优”,保障救助工作高效有序;对于申请数量较少的NGO服务领域,当地政府应该从外地引进,或根据国内外先进的NGO运作模式,扶持多个NGO团体,提高他们的竞争力,直到其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
(三)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审核
获得资助的NGO每一个工作年度都应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比如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状况和款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提交当地人大全体会议,向政府和人民进行汇报。
四、结论
政府、NGO各有所长,但都属于经济学中“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因此,运作起来都存在高成本低效率,但不代表没有其他的利益诉求。对政府来说,利益是用最少的行政成本和财政资源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对NGO来说,利益是如何持续的获取外部的支持,将救助活动不间断地开展下去。而通过“政府采购NGO服务”这一模式,建立一个共同的市场,把双方的利益联系到一起,通过市场自发的调节,毕然会形成政府降低社会救助服务的行政成本、同时优秀的NGO在政府的资助下不断壮大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唐咏.从社会福利社会化视角思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行为[J].社会工作,2010,(3):153-154.
[2] 王刚义,盛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问题研究――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的个案分析[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
Influence on China Charity for the Purchase of NGO's Service by Government
LIU Zhen,ZHAO Jia-peng,YANG Tong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elogy,Dalian116024,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