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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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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管理办法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规范

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

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

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以及淘汰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目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行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制度。依据建筑物的节能水平,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发等。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前款所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取得收益。

鼓励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未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未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未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对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与其的委托监督关系。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农村个人自建(含改建、扩建)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应用列入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节能的意义建筑节能是关系到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想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完成各项指标,我们需要认真规划、强力推进,踏踏实实地从细节抓起。

建筑节能工作复杂而艰巨,它涉及政府、企业和普通市民,涉及许多行业和企业,涉及新建筑和老建筑,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在建筑节能的初期推进过程中,我们定要付出精力、成本和代价。从这几年的实践效果看,仅靠出台一些简单的要求、措施和办法,完成建筑节能任务和指标很有难度,这就需要我们再思考,进行比较充分、细致、深层次的研究,找出其症结所在。

对于新建建筑要严格管理,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这一点不能含糊;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要力度大、办法多,多推广试点经验,采取先易后难、先公后私的原则。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建筑节能要重点解决好外墙保温、窗门隔温等问题,很多建筑漏气都出现在这方面。另外,能利用太阳能的建筑应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一资源,并在设计过程中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增加建筑的和谐度和美观度;全面推行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系统,大力推进废旧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使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对于新建建筑,只要法制健全、标准配套、支持政策对路,基本上能够达到50%的节能标准。但是,要推广65%或75%的节能标准,许多城市还存在难度,需要在建筑保温材料管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方面加大措施;对既有建筑改造和供暖设施的分户改造难度更大,需要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并且由财税政策支持,给予一定补贴,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进速度加快。要实现新建建筑全面达到节能标准,不能留有缝隙;既有建筑实现逐步改造,要按照先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后住宅的顺序进行,也就是首先改造相对容易的建筑,然后逐步解决比较复杂的住宅节能问题。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全面推进的过程中,要制定出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该强制执行的要加大执行力度;要有相配套的标准,包括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等,便于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等,要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总而言之,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只要相关部门、各级政府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我国的节能目标就能达到。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混装,不得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

第九条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可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无自运能力的,应当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

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需要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处置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新办法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下,中国的建筑行业在新兴技术的指导下迈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这就要求设备的不断更新,同时也要求各种各样的材料及工艺也将被大量运用。中国的国民经济重在建设,建设的作用不可小觑。施工阶段通常被认为是建筑工程的着重环节,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品质,除此之外,工程的质量安全还要注重美观、大方、经济、环保。这些都会导致施工的管理过程变得复杂。施工管理过程包括质量的安全性能、工期长短、成本的高低等。然而因为管理方面的困难,一定要不断的改进技术并且要结合一些创新意识。

1.建设管理中的创新办法介绍

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我们应当将建筑施工管理规划成不同的部分,对不同的部分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也能更好的找到解决的措施。

1.1推行的管控工作是基于安全性的考虑

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安全性能的考量不得不引起重视。因为很多的管理问题都出现在这一方面,特别是管理任务的不完备和安全思想认识不到位。想要彻底的解决好这些问题,务必要在施工现场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重视,同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突发事件进行解决的预案。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机制方面也是要要进行重视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工作,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更好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要进行重视,这样能够更好的在生产过程中使施工人员对其自身安全进行重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保证,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施工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1.2 建立新型机构,逐渐提升整个组织的运转能力

领导组织机构能切实保证各种管理落实到位,同时,它也能明确分配的不同责任,具有核心领导的作用。施工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组建新型的领导组织机构。所以,要对建筑施工组织机构进行创新改革,项目经理部是落实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机构, 是代表企业进行工程管理的责任组织,它具有短期性和临时性,一般是根据工程合同而诞生和完结的,项目部虽然是代表企业进行施工管理,但是,它只是企业派出的一个临时性机构,与企业本身有根本的区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项目部与企业的利益往往并不一致, 因此,往往由于利益的矛盾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影响,从项目经理来看, 拥有较大的权利,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需要修正项目经理的权限,加强责任管理,构建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使项目与施工企业

及员工的利益实现协调。

1.3 对场地的管理

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场地管理也是具有其特殊的作用。比如,对场地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一般会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配、管理施工的材料和统筹技术运用。在施工过程,针对于不同的项目过程,应当突出人的特定作用。所以,人的影响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施工人员对项目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在对人员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对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划分,在责任权利方面也要进行明确,这样能够更好的将施工效益和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进行结合,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施工向更加规范的方向进行发展。在对人员进行管理的时候,要降低人为因素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影响,这样能够更好的将出现的问题在萌芽状态进行解决。在对施工材料进行分析的时候,在材料采购的时候要对生产厂家进行考核,这样能够更好的对材料的品质进行保证,同时,在材料采购的时候,对相关的采购措施也是要进行明确的,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整个过程是非常顺利的。在材料运抵施工现场的时候,要进行非常严格的检验,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施工材料在储存和分发的时候,也要设置必要的人员进行负责,这样能够更好的避免出现施工材料分发不合理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好的对其性能进行保证。在进行施工材料分发的时候要和施工项目的进度进行结合,这样能够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浪费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好的实现材料的回收工作。在施工技术方面,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面是非常广的,因此,在施工技术方面也是非常多的,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对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施工技术手段都要进行非常好的控制,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项目顺利进行。在施工前,施工人员要对施工图纸进行很好的分析,这样能够更好的对施工技术进行控制,同时在管理过程中也能更好的保证技术是非常合理的。

1.4 优化建筑施工材料的检验及管理

施工材料检验方法的选择,在实践中常将几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可按下列情况掌握:1)抽检。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验。适用于材料标记不清,或由工程材料重要程度决定应进行一定比例的试验,或对资料有怀疑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或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_日r靠性的材料;2)免检。适用于质鼍保证的一般材料;3)全部检验。适用于重要工程或不是很重要工程但却为关键施工部位应用到的材料,或为了确保工程适用性和安全可靠性,而对材料质量进行要求严格的检验。无论哪种方式,材料质量抽检的取样一定要有代表性,即所选取的样品质量可代表该批材料的质量;同时,在采取试样时,严格按规定的数量、部位及相关操作规范进行。强化项目施工的监查力度。必须强化项目施工的监查力度,一方面,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科学、有效地提供技术性的改进措施。保证施工工序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应强化施工管理人员的团体合作、协调工作的能力,针对涉及各个专业的技术性难题,齐心协力克服和解决,提高管理的水准和工作效率,为整个建筑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把好项目施工管理关。

1.5施工过程的监管分析

针对上文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管问题来看,只要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全面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可保证施工技术及安全,这一问题主要包涵成本的控制、安全的重视、质最的管理等内容。对资金开展管控活动。在建筑实际施工中,实时比较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就能对现阶段施工的成本进行有效掌控与评估并进行相应调整,是施工单位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施工管理方法。对安全开展管控活动。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着重对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有效且具备可行性。施工单位在实际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应对其进行分部分项的管理并且落实到人,实现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对速度开展的管控活动,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是在于确保项目品质的要求后,尽可能的在相应的范围内将工程完成。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 我们足以看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性。以往的建筑施工管理办法与最新的建筑施工管理有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我们一定要在以市场发展方向为前提的基础上, 来推进生产力发展,最终创设自己的特色品牌。建筑施工管理创新的道路任重而道远,以此为契机真正的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策略,这是每个企业都应该意识到的。

参考文献:

[1]孙佩刚.基于绿色施工管理理念下如何创新建筑施工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2):178.

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措施

引言

建筑施工涉及到各种专业,如建筑的整体规划、外形、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安全合理性等,无论在设计,还是在施工方面的质量,都必须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证;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往往不尽如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经常由于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往往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浪费,影响工期,有的还会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怎样才能有效地抓好施工管理,下面来谈一点体会。

1创造施工的良好环境制定施工管理细则

1)、现场布置图必须根据场地实际合理地进行布置,设施设备按现场布置图规定设置堆放,并随施工基础、结构、装饰等不同阶段进行场地布置和调整。道路畅通、平坦、整洁,用混凝土浇捣,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建筑物周围应浇捣散水坡,四周保持清洁;场地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杂物及散物;场地排水成系统,并畅通不堵。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处理。凡市区沿道路的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 5 m的围墙,围墙两面刷白。外面涂上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内容。在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更应有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评分考核,成绩上牌公布。

砂石分类、集成堆放成方,底脚边用边清。砌体料归类成垛,堆放整齐,碎砖料随用随清,无底脚散料。灰池砌筑符合标准,布局合理、安全、整洁,灰不外溢,渣不乱倒。施工设施设备、大模板等,集中堆放整齐。大模板成对放稳,角度正确。钢模板及零配件、脚手扣件分类分规格,集中存放。竹木杂料,分类堆放、规则成方,不散不乱,不作他用。混凝土构件分类、分型、分规格堆放整齐,楞木垫头上下对齐稳定,堆放不超高(多孔板不得超过12块)。钢材、成型钢筋,分类集中堆放,整齐成线。钢木门窗框扇、木制品分别按规格堆放整齐,木制品防雨、防潮、防火,埋件铁件分类集中,分格不乱,堆放整齐。特殊材料(包括安装、装潢、装饰、保温及甲供、自购)均要按保管要求,加强管理,分门别类,堆放整齐。

2)、要搞好生活卫生,生活卫生应纳入工地总体规划,落实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责任制。施工现场须设有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配杯子,有消毒设备。工地有男女厕所,有便溺设施,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清洁无害。现场落实消灭蚊蝇孪生承包措施,与承包单位签订检查监督约定,保证措施落实。生活垃圾必须随时处理或集中加以遮挡,妥善处理,保持场容整洁。

2对各个专业间要协调管理

1)、技术协调工作要避免交叉繁琐,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图纸会签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为严密和完整,但与其他人的工作不一定能够衔接。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找出问题,并认真落实,从图纸上加以解决。同时,图纸会审与交底也是技术协调的重要环节。图纸的会审应将各专业的交叉与协调工作列为重点,进一步找出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从图纸上解决问题。而技术交底是让施工队、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从而减少交叉协调出现的问题。管理协调要避免“多头出口”、条块分割。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上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和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2)、作为建筑施工的组织者、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施工管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并讲究工作方法的科学性。应该有一个科学管理模式,在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品质的关键问题,从技术、人事制度上给予有效的、合理的解决。

3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

1)、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组织协调要避免扯皮推诿。

2)、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甲方、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特别要强调的是,无论会签、会审还是隐蔽验收,所有制定的制度决不能只是形式,而必须实实在在,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关责任。这些只有在统一的领导基础下,并设立相关的奖罚措施,才有可能落到实处。

3)、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善于分析,善于找出问题的症结,是施工协调管理工作中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如电气部分与土建的交叉,给排水与建筑结构的影响,建筑的外立面施工展开与内部功能设施作业的顺序纠葛,各种预制件、预埋件、装饰与结构的关系、施工特点、要求出现冲突,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工期矛盾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并有一个或几个解决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