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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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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评估

安全隐患排查评估范文第1篇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副区长为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深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对监管领域的排查治理工作牵头负责。

二、活动时间

安全事故的集中排查治理活动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为期一个半月。

第一阶段:全面组织排查和检查,梳理事故隐患;

第二阶段:落实重大隐患的跟踪、论证和上报;

第三阶段:开展重大事故风险的分析评估,落实控制措施。

三、排点和分工

㈠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安全隐患。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㈡建筑施工工地、直属公房、道路和桥梁设施等安全隐患。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负责。

㈢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单位安全隐患。由公安交警大队牵头负责。

㈣人员密集场所及“三合一”、“群租房”等安全隐患。由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㈤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目标责任书及“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其所属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关监管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㈠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方案部署深入细致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做到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要继续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政府组织、部门落实,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不折不扣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工作问责,对排查不力、工作敷衍、隐患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和关人员的责任;对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处,绝不姑息。

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与隐患集中排查月活动结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排查情况“零报告”制度;要与重大隐患挂牌整改结合,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全面完成三级政府挂牌整改任务;要与事故风险分析和控制工作结合,对危险作业、事故易发场所、特种设施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等开展重大事故风险的分析评估,认真落实风险消除和控制措施;要与打“三非”、反“三违”活动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特别是坚决制止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层层转包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不断完善跟踪监控制度,全力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排查评估范文第2篇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层建筑、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数量不断增加,雷电灾害已经成为危机社会安全的主要气象灾害之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真正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办事处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办),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安监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办主任许蕾担任。各社区、新村及辖区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责任明确,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安排

(一)排查范围

1.易燃易爆场所(包括烟花爆竹、液化气、石油及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

2.重要公共设施(包括: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3.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

4.高层建筑,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

(二)排查内容

1.防雷安全责任制、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2.防雷工程施工是否由取得防雷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3.新(改、扩)建项目防雷工程是否依法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是否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4.现有防雷设施是否按规定接受定期防雷安全检测,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安装使用的防雷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产品备案等。

(三)排查时间安排

本次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时间为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现场排查阶段(7月中旬至下旬)

从7月中旬开始,各社区,新村对辖区单位的防雷工作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填写《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查》,7月22日将排查情况整理后交办事处防雷办进行汇总上报。

2.第二阶段为隐患治理阶段(8月1日至31日)

各社区,新村,在工作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要认真指导,并协助整改。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单位,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上报防雷办。

3.第三阶段为迎检验收阶段(9月1日至23日)

各社区,新村,要认真总结防雷工作中的经验,找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继续做好防雷日常化管理,防患于未然,迎接市、区防雷督导组对我办防雷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安全隐患排查评估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运营维护和管理为重点,以解决存在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对全市在建和营运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基础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治理,同时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基础设施的排查工作。

(一)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工程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特别是交通繁忙、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跨江桥梁,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重点水运交通设施、船闸。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并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设施排查。

(二)水利设施。包括大中型拦河水闸、排灌泵站工程、堤防工程、引调水工程等。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重要电力设施。包括火力发电厂、工矿企业自备电厂、变电所、电力枢纽。由市供电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石油天然气设施。由市公安局、市天然气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数字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各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检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密处理的需要。

(六)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排查工作的要求和步骤

(一)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市里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明确具体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做到组织有力、计划周密、排查深入、责任到人。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2、各牵头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报上级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3、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在20*年底前,分轻重缓急排除安全隐患,防止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建立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

4、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快速妥善处理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故提供有效保障。

(二)工作步骤。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年11月底前),由牵头单位按分工组织实施,并将第一阶段情况报市发改局、安监局。

安全隐患排查评估范文第4篇

一、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对全镇范围内的房屋建筑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以下七类:

1、村(社区)各类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养老机构、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房屋;

2、大型集会、集市、庙会、庆典、比赛、展销、娱乐、景点、景区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建筑房屋、场地搭建物;

3、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鉴定的危房;

4、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居住房屋,经营性房屋及厂房;

5、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6、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的自建房,河道、高陡边坡回填等松软地基上的自建房;

7、各类园区及周边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查整治时间

2020年8月31日-12月31日。

三、排查整治目标

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全面排查、合理处置的原则,通过4个月全覆盖的专项排查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集中解决“违建、危建”问题,消除房屋建筑各类安全隐患。

(二)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处理到位,坚决消除违法违规建设和安全隐患存量、遏制增量。

(三)健全相关长效机制,防止新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排查整治方式及要求

排查整治采取各村(社区)自查、各片排查和集中整治的方式,各村(社区)自查和各片排查同步进行,互促共进。

(一)各村(社区)自查。各村(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地毯式隐患大排查,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确保本村(社区)范围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排查摸底表(附件1)及时上报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建设办)。

(二)各片、各单位、部门排查。由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部署,各片、建设办、国土资源所、应急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小城镇办、派出所等部门成立七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负责与各村(社区)对接,同步开展全面排查,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制定责任清单,并及时将责任清单(附件2)反馈至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各村(社区)。

(三)集中整治。各村(社区)要根据责任清单立即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严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会同七个工作组和各村(社区)共同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各村(社区)整改完成后按要求将整改清单(附件3)报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销号处理。

整治要求:

1、对于排查出的手续齐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加固,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直至消除隐患为止。(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2、对于排查出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与建设、侵占消防安全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拆除;对既是违建又是危房的,要坚决拆除;对城乡容貌影响不大,质量较好,尚能发挥一定社会作用的个别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联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并确定处置办法。(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3、对于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4、对于屡次告知、催办,拒不配合工作、未按要求整改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和市场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集中攻坚。(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6日)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制定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并进行安排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9月7日-10月7日)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全镇统一部署,全面排查上报安全隐患。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要结合排查情况建立责任清单,逐一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0月8日-11月30日)各村(社区)要对照排查问题清单,明确专人,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村(社区)做好集中整治,整改完成后,向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提出销号申请,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销号申请进行现场审查核准。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情况复杂、时间较长的违法建设项目和老旧房屋,要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直到问题整改完成。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严防反弹和死灰复燃,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各村(社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建章立制,形成长效防控体系,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整改汇总清单,于12月10日前上报镇党委、镇政府,镇党委、镇政府将对全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由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村支书、主任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七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办,七个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组成的人员及职责分别为:

工作职责: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工作,对进展缓慢、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督办。对禁而不止、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追究责任。

七、工作措施

安全隐患排查评估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查找薄弱环节,切实有效地消除一批事故隐患,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其中,使用单位排查治理的重点对象是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工作任务(12项)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积极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给员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课;

3、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的内容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台帐,安全检查要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

5、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6、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要按省局规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需行政许可、备案的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

8、按要求应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企业,要积极组织实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装工作;

9、重大危险源单位要根据杭州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源信息录入上报和定期更新工作;

10、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重点是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已达标企业要确保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的实施,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向安全监管部门主动申报和备案。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

区安监局将制定科学的行动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员部署。各相关企业要在去年危险化学品“20*”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在企业内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要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建立实施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扎实有序开展。5月25日前,各有关企业要完成方案制订和动员部署工作。

2、排查整改阶段(6-10月)

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要求和安监部门的指导意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月31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的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完成第一次全面自查,并如实、完整地进行填写,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每季度末(7月5日、10月5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附件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附件3)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区安监局联系电话:*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彻底地消除;特别对督办的重点事故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在整改期间,要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区安监局将根据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把企业按风险程度划分A、B、C和D四类监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危险作业场所和环节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等制度;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鼓励和帮助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鼓励企业安装和升级DCS系统、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自动化安全控制设施;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口;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调查摸底,为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作好准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存在重点隐患的单位,重点跟踪督办,并进行监督问责,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各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对企业自查、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梳理统计,登记建档;结合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查,确保实施方案要求的各项工作得到扎实开展和有效落实。

3、督查验收阶段(11月)

10月31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将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小结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区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我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我区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