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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京津冀医疗保险现状
(一)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北京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按是否属于就业人员划分成五个主要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其中,就业人员按是否属于正规就业,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非就业人员根据是否具有城镇户口,分别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天津基本医疗保险现状天津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按有无接收单位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天津的农民工在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1年以上期限)的条件下,纳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短期劳动关系,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天津的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天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设高、中、低档及学生儿童档,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不同档次的医疗保险。
(三)河北基本医疗保险现状河北省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分为四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河北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制度,职工需参加其就业所在市的医保,除了11个地级市的医保制度之外,省直单位及员工单独管理,参加河北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说河北省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了全面覆盖且统筹层次统一上升至市级。
二、京津冀医疗保险协同发展面临的障碍
(一)制度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上存在差异,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类型存在差异,三是医保统筹层次上存在差异,四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可携带性差第一,京津冀省际间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多是采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的方式。不能用医保卡直接结算或与可报销目录不相同,增加了异地就医的个人负担。第二,北京和天津的医疗保险待遇高于河北地区,出于对医保基金安全的考虑,两地的医疗保险转入门槛都较高,京津两地医保转移接续的限制条件使流动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和非组织调动的接近退休年龄的单位就业人员的参保权很难得到保障。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方式通常是家庭捆绑式参保,绝大部分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之前就已参加新农合,进城务工时又重复参与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第四,京津冀地区的转移接续办法都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出本地后,只能带走个人账户积累的部分,对于其原单位缴纳的进入统筹基金的那部分金额,不得转出。第五,京津对居民类与职工类医保的缴费年限并不互认。河北对于居民类医保和职工类医保的缴费年限的折算方法依然缺失。
三、京津冀医疗保险协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京津冀政府间开放性协作机制建立一个“京津冀医疗保险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央政府机构设立,负责三地政府的医疗保障政策目标制定、推行情况的监督和协调。
(二)确立京津冀医疗保险总参保原则1.跨省流动人员参保原则。京津冀跨省流动就业人群可遵循就业地参保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而跨省流动非就业人群则需遵循户籍地参保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居民类医保。2.统一参保原则。医疗保险的参保类型要统一,北京和河北加快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将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纳入同一医保管理归口,由人力社保部门集中监管。3.参保人员年限累计原则。提高流动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承认不同医保制度的缴费年限,当参保人在不同医保制度间转移时,采用合理的折算标准,将缴费年限合并计算。4.按时间比付费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在京津冀间转移时,计算分别在医保承接两地的缴费年限的相关比例,根据年限比确定各自应支付的金额。建立京津冀医保风险调剂基金,由京津冀医保和中央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出资,用以协调政府间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关键词: 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启示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19-03
随着经济活动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迅速增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21亿人,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6.5%,《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中指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3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7%。然而超过一半的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频发,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将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之中,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看到,国外的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较早,相关制度也比较完善,因此,完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力开展试点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
一、不同类型医疗保障制度下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四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市场主导型医疗保险和储蓄型医疗保险。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涵盖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中。
1.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1942年,英国发表了《贝弗里奇报告》,这个报告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提交的。该报告对社会保障提出了著名的普遍性原则、政府统一管理原则、公民需要原则。即社会保障涵盖所有公民,不论贫富都纳入其中,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具体实施满足公民的基本需要。这就是“贝弗里奇三原则”。它的宗旨是提供一个不以个人的财富为基础、广覆盖、没有差别的、适度最低的覆盖,同时也不阻止人们在这最低覆盖基础上,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1]《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三统一”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水平,统一待遇,将碎片化的旧制度统一改造为一个大一统的全国制度。1948年英国建立了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医疗保健主要由政府提供,公立医疗系统提供的服务覆盖99%的英国人。收入高、要求高的人群可以选择私营医疗。由于实施全国大统一原则,具有覆盖面广和基本免费的特性,保障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公平性。还充分体现了受益普遍性原则。在英国,不仅包括英国公民和移民,甚至包括了所有的来英国办理公务、旅游、工作和学习的外国人,都不同程度地受益于全民和全面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英国医保覆盖全面,也就涵盖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促进了人口的流动,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2.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公平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日本、加拿大和韩国等100多个国家采取了这种模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德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的比例较大。据统计,1907年德国总人口6000万,流动人口2900万,几乎相当于总人口的一半左右。在一些城市,有60%的人口为流动人口,而当地出生的居民仅占40%。[2]德国政府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都涵盖了流动人口,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失业和疾病期间的流动人口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安全感。
德国医保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883年,德国首相俾斯麦首次颁布了德国也是世界上首部《疾病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诞生的标志。二战后,德国又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完善了医疗保险体系。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部分组成。德国8200多万人口中,90%以上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余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月税前收入不超过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大学在读学生和符合义务保险规定的所有外国人等,这些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这其中包括大量的流动人口。德国2003年颁布《法定医疗保险革新法》,废除了原来被保险者固定分配到某个医疗保险机构的制度,被保险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保人无论在乡村还是城市,均可就近就医,享受到基本同质的医疗服务,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医保问题。
3.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美国是所有发达国家中惟一没有实行全民医保的国家。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多数美国人由其雇主购买医疗保险,另外,社会的两大弱势群体——老年人和贫困人群医疗保障由国家支付的医疗保健照顾计划和医疗保健资助计划提供。这种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仅仅覆盖部分人群,费用基本上由财政承担。私人商业医疗保险是整个美国医疗保险的主体,开展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就有1000多家。目前,美国五分之四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七成以上的私营企业雇员购买医疗保险。政府通过免征医疗保险金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税,鼓励企业与雇员向医疗保险公司集体购买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具有完全的流动性,可以在全美的任何一个州转换工作,这样的医疗保障制度下,全国范围的劳动力流动没有任何障碍,是劳动力流动的一个重要保证,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流动的一个权利保障。
4.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储蓄型医疗保险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医保。新加坡在医保筹资方式上采用了储蓄积累制为核心的公积金制度,财政上突出了自担健康责任;在卫生保健的供给上采用了公私混合供给体制。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储蓄型为显著特点,它包括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保健储蓄计划,是全民性、强制性的。所有在职人口都被覆盖,雇主、雇员各缴纳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以建立保健储蓄基金,主要解决雇员本人和家属的住院和老年医疗费用。第二部分是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健保双全计划和健保双全补充计划,这还是自愿参加的,略带商业医疗保险性质,从而为重病和顽疾提供低成本保险。第三部分社会医疗救助,主要目的是扶持低收入、无家庭的老年弱势人群,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外籍流动人口的医疗救助。目前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雇工医疗负担加重,新加坡政府正在考虑提高他们的医保额度。据统计,2008年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雇工约75.7万人。凡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籍雇工在新加坡都享有强制医保待遇。
二、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优缺点及改革方向
1.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优点。一是覆盖大量流动人口。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实现了全民医保,如,英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很广,凡是英国的正常居住者,均可以通过国民医疗体系获得医疗保障。来自英国国外的居住者也享受医疗服务,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比例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自欧盟成员国的人员,在提供急救服务时则依据双边协定免于收费。以德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也较广,政府通过立法推行强制性法定医疗保险制度。新加坡的医疗保险特点是全民覆盖,分层保障,覆盖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二是立法保障流动人口医疗保障。英国于战后展开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活动,1944年制定了《国民保险部法》。德国188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德国在社会保险立法中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原则:通过社会统筹使危险得到最大程度分散、通过立法强制性、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各项目实施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首先在劳动者中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保险费与工资挂钩、保险给付与个人缴费挂钩等。很多国家都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三是建立了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口提供较好的医疗服务。流动人口中有一部分贫困人口,许多国家针对这类群体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德国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强调支付能力原则,低收入雇工和低收入其他人员的保险费分别由雇主和政府代为交纳,美、新两国均实施了范围有限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针对穷人的医疗救助制度,体现了效率前提下的兼顾公平。美国式医疗保障制度虽然没有给所有国民提供最低的医疗保险覆盖,但是贫困人口在罹患急、重病症时,可以去公立医院的急诊部门接受免费治疗,构成了一条最后的安全线。
2.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缺点。一是卫生服务效率不够高。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英国、瑞典等国家,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卫生服务效率相对都较低。医院主要靠争取政府的经费而不是提高服务质量,医生工作也缺乏积极性,出现服务态度差、候诊时间长的现象。其他国家的医疗保障也存在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医疗服务利用效益不高,医疗服务机构缺乏竞争的缺陷。二是流动人口医疗费用持续上涨。首先,人口老龄化。据权威的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的报告预测,全球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从1990年的近5亿增长到2030年的14亿左右,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比较高,为一个儿童的2倍到3倍,流动人口中老年人的数量也不断增加,所以老龄化意味着严重的医疗费用负担。其次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由社会医疗、私人医疗保险或政府承担的医疗保健费用在总卫生保健费用中的比例在加大,而这类费用支付的方式均属于第三方付费。如果不存在费用约束机制,必然出现大量过度医疗和浪费。三是仍有部分流动人口没有享受到全民医疗保险服务的权利。当然就其人口比例来看是很低的。美国有15%的人被排除在医疗保险体制之外,是当今世界唯一没有建立全民医保制度的发达国家。
3.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改革。(1)英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即持续不断地进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国民卫生服务体系,并且扩大了商业医疗保险和私营医院的作用,其目的是要将国家干预与竞争机制结合起来,历次改革虽然各有侧重,却始终没有放弃“以税收为基础、政府分配预算,向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免费医疗服务”的原则。面临巨大的医疗支出,2010年英国卫生部就外国人在英国享受免费医疗的政策提出改革方案,并向大众征询意见。根据这个改革方案,今后外国人(包括学生、持工签者、探亲父母等)不能在英国享受免费的全民医疗保险。(2)德国。为促进保险机构间的竞争,德国在1993年的《卫生保健改革法》中对原制度进行了改革,允许投保人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2004年,德国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开源节流,增加医疗保险收入,减少支出;改革医疗保险体制结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改革解决保费入不敷出的现象,保障医疗体系的健康运行。(3)美国。 2010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美国医疗保险改革法案,这是美国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意义最大的医疗体系的改革。新医改前有4600万人没有医疗保险,新医改后3200万人将获保,医保覆盖率从现在的85%上升到95%,美国将逐步走向全面医保,政府预算赤字将在新医改法案生效后减少。为使新医改取得更好效果,紧接着出台了各种减税措施,使更多的个人为自己,雇主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改革将会控制高昂的医疗费,也将使大量流动人口受益。(4)新加坡。政府也同样认识到医疗保障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逐步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国家干预。1990和1994年,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强制性个人保健储蓄的基础上,引入了社会保险性质的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等。
三、国外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提高医保覆盖面,将流动人口纳入医保。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最大问题就是保险范围覆盖率低,无论是农村或城镇都有一些空白点,尚有大量流动人口未被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们新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实行全民医保,美国也正走向全民医保,从国外医疗保障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可以看出,医疗保障必须覆盖到全体国民,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否则便违背了社会保障的最初宗旨。国外全民医保,特别是把流动人口纳入医保的模式对我国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参考价值。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从根本上说就是实现从制度上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特别要把城乡之间大量的流动人口纳入医保体系,应将在城镇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使企业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医疗保险,并定期检查企业雇员的医疗保险参保状况,处罚未予流动人口缴纳医疗保险的企业。保障流动人口利益。同时为了使对流动人口医保的制度全覆盖变为实际全覆盖,需要以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为依托和平台,全面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在社区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按照低费率、全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研究探索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医疗保险的操作程序和办法,特别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异地接转、中断就业及返回城镇重新就业的医疗关系接续问题。认真解决农民工城镇医保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转移问题。
2.克服碎片化倾向,进一步统筹医保基金。国外无论是英国还是德国,都在克服碎片化倾向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并把流动人口纳入其中。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有的是地市级统筹,也有一些是县级统筹。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一致。因此也产生了不公平问题,对于促进人口流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利。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与人的流动性高度相关,统筹层次越高,越利于人的流动。要使医疗保险制度能够覆盖到流动就业群体,就必须使制度本身能够与其流动的特点相适应,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行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财政体制的差异大,短时间内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有相当困难。因此,先实行省级统筹,研究省级统筹模式下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实现医疗保险全国统筹的可行路径。
3.健全法律制度。从国外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状况来说,各个国家虽然国情不同,但都要通过制度安排来实施,通过立法来保障。国家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立法,对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行为进行规范,使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并健康发展。但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来看,由于二元社会结构尚未完全消除,统一的立法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可以依据的与医疗保障制度相关的立法还没有,大多以行政建议或条例规定的形式出现,规范的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普遍性、流动人口的医保缺乏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德国、美国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确定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及转续办法。把一些管理条例、地方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提高权威性。
4.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发达国家作为成熟的经济市场体,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备。可以说完备的医疗保障信息化网络是发达国家医疗保障系统建设的基础。德国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数据互通,有力地推动了医疗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在目前我国流动就业群体逐渐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劳动者医疗保险关系的变动、转续和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为此,要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数据库,首先要在实现医疗保险关系数据库在省内各市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与数据共享,使流动人员医疗保险能够实现跨地区转移接续。
5.建立完整的医疗救助体系,为贫困流动人口提供最低医疗服务。国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中贫困人口进行救助,这一点对我们有很大启示。我国大多数的流动人口收入较低,为了解决流动人口中贫困人员的医疗问题,应建立完整的医疗救助体系,为贫困流动人口提供最低医疗服务。借鉴德国的做法,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则不需要交纳保险费,而可以跟在配偶的名下保险,儿童则原则上跟保在父母的名下,同样享受医疗服务。也可以借鉴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公立医院急诊部向贫困人群免费开放的做法。从而更好地解决贫困流动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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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血液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且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12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
第三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职工因患大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赔付90%左右,个人负担10%左右。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六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到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及时给予赔付。
参保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预支。
第七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国家和省的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十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可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率、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关键词:医疗补助; 优化分配; 非线性规划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1-0085-05
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推行个人医保账户和社会医保账户相结合的医疗费用管理与控制办法。由于受到医疗保险费筹集的制约,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低保障水平的特征, 基本体现在个人医保账户的低额度和社会医保账户用药目录、剂量、开支金额的严格控制。正因为如此, 不少原先医疗费用报销宽松的单位抵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加剧了医疗保险费筹集的困难。如何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 是近几年来的一个研究热点和难点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医疗保险课题组提出由政府作为医疗筹资的主体, 代表患者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顾昕, 2007)。也有研究尝试建立模拟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运转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对各种费用控制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模拟和比较分析(王晓燕, 2007)。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进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内的医疗保障展开的。事实上, 不少医疗费资源宽裕的单位, 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外仍然保留了相当程度的医疗费用报销福利, 来补偿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障水平。其中不少单位存在着医疗费用开支的不合理或浪费现象。本文针对这些单位提出一种科学方法, 在不降低其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前提下, 通过形成职工自身利益的激励约束机制, 依靠减少不合理或浪费来改进医疗费用开支的成效, 消除对于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抵制倾向, 支持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一、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医疗补助优化问题的现实性
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单位和在职职工每月都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依此建立个人医保账户和社会医保账户。在职职工的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形成。在职职工个人每月需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进入个人医保账户,单位缴费也按规定比例划入该职工个人医保账户。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后个人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本人的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仅由单位缴费形成。单位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该退休人员的个人医保账户。参加医保后的门诊医疗费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超额部分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住院门槛费自付,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和一定额度内的,由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大部分,其余的原则上医疗保险不承担。
由于目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低保障水平的特征, 许多地方政府在出台医保政策时又规定,单位在参加医保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由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的原则,自行制定对个人的医疗补助办法。所以对这些单位来说,怎样使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的职工医疗补助优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
二、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医疗费通常的补助办法及其缺陷
根据上述情况,有医疗费资源剩余的各单位,参加医保后自行制定的补助办法各不相同,如有的单位允许职工按比例报销超支医疗费,有的单位每年补助一次性铺底资金或实行医疗费包干等, 也有的单位不制定补助办法而事后由会议决定具体处理办法。一般是实行简单按比例报销的方式:职工的医疗费超出能够由社会医疗保险负担的部分,按比例报销。例如某单位对此规定,在职职工由单位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这种办法的优点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操作,缺点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报销工作量大。因为个人医保账户的资金额度低,绝大部分职工的医疗费都会超过,每月补助报销的工作量很大。二是不同年龄段职工医疗费负担的相对不平衡问题较突出。年龄大的职工医疗费超支多,个人负担就多。三是不利于节约医疗费开支。由于大家都超支,超支的大部分医药费由单位报销,个人只是承担少部分,所以多开药、超出医疗需要开高档药、为亲友开药等情况很普遍。
三、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医疗补助的优化原则、模型及求解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把超支简单按比例报销的通常补助办法, 改进为按超支不同年龄段职工医疗费限额的比例报销。这样改进的关键是, 把超支的衡量标准从能够由社会医疗保险负担的金额, 改为本单位确定的不同年龄段职工医疗费限额。其实质是,依靠科学的方法确定不同限额, 形成职工自身利益的激励约束机制, 控制和改善医疗费使用效果。鉴于真实的医疗费支出属于个人基本的必要支出,立足于解决那些医疗费支出真正多的职工困难,我们确定不同限额的原则是:使不同年龄段职工的医疗费支出,扣除能够由社会医疗保险负担和得到的单位医疗补助后,实际最终自付医疗费占工资的比重尽可能相等。激励约束机制是, 如果限额节余, 也把节余部分以现金补助给职工本人。
在医疗费总额资源约束下,定额补助标准和超支报销比例是相互影响的。如果划定的定额补助金额多了,可用于超支报销的剩余金额就少了。但为了便于比较优化的结果和被接受,我们在模型中把超支报销比例取为所涉单位过去实行的给定值。又由于职工医疗费支出一般随着年龄增大而增多,因此我们在模型中采用等差数列的形式确定不同年龄段职工的定额补助标准。我们希望达到的结果是:通过科学地设定不同年龄段职工的限额补助标准,使得各个年龄段的大部分职工医疗费既不超过补助的限额,也没有过多节余,少数职工医疗费确实超过限额,也能够获得比较满意的超支报销,从而使有限的医疗费资源按照社会保障的实需原则得以优化使用。这样,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医疗补助的优化问题,就具体转化为按照上述确立的优化原则,在既定的医疗费资源约束条件下,确定对不同年龄段职工的限额补助标准问题。
考虑到退休人员的工资性质与标准都与在职职工有很大差异,而且退休人员超定额医疗费报销比例大,在模型中就不把退休人员实际最终自付医疗费占工资的比重作为直接求解变量,而是通过按年龄段分组关系和总的医疗费约束条件间接求解。构建最小二乘法意义下的非线性规划模型如下:
为使计算结果有实际意义,在测算过程中,可以增加一些约束条件,如为了保证限定额补助不低于个人账户金额,可以确定最低年龄段的限定额补助等。
四、职工医疗补助优化模型的一个实例求解结果和实施成效
我们概括某个单位的2005年度个人门诊医疗费数据,对2006年的医疗费优化限定额补助进行了模型求解。实际经过6~7次迭代计算,就得到了一个满意解。
预算2006年该单位扣除缴纳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统筹后剩余能支配的医疗费总资源为222万元。实际计算过程中,用2005年的实际医疗费数据作为2006年的预算职工医疗费数据,并预测了2006年的职工工资,同时增加最低年龄段的定额补助不低于1100元、超支职工人均定额补助在2000元与2100元之间等约束条件。计算结果见表1与表2,其中年龄段共分为表1中所示的9组。解出的主要参数是定额补助基数b1为1100元;按职工年龄段等差递增的公差d为333.02元;各年龄段超支在职职工最终个人自付医疗费占本人工资的比重u超在均为0.65%。
根据以上模型计算出的结果,在能支配的医疗费总资源222万元当中,用于限定额补助125万元,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超限额报销72万元,剩余医疗费25万元。在职职工超支需要报销的为190人,占在职人数的47%;退休人员超支需要报销的为54人,也不到退休人员的一半。报销工作量可以大幅度减少。
以上计算结果,经过该单位职工的广泛讨论获得赞同,该单位据此制定的参加医保后实施限额补助与报销的方案从2006年起实际执行,仅仅是将公差d取整为300元。从2006年1年执行的情况看,取得了单位、个人、医保机构三方共赢的效果。
2006年,该单位实际在职职工420人、退休职工126人,总共546人参加地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对个人的限额补助合计124.06万元。补助限额有节余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共获得限额补助结余现金16.8万元。从不降低职工原有医疗保障水平考虑,超补助限额报销的医药范围也维持参保前的不变,不限于医保规定药品目录和项目。参保人员中有31%的在职、退休职工超补助限额分别报销90%、95%,单位报销支出80.89万元。单位最后用于限定额补助和超限额报销共204.95万元,控制在预算安排能支配的医疗费总资源222万元以内。发生超补助限额报销的在职、退休职工共171人,低于上年的报销人数290人,也低于模型计算出的表2中的244人。地方医保基金从该单位缴费实际筹得资金81.67万元,扣除该单位参保职工大病及住院18人在医疗统筹机构报销20万元,从该单位获得净贡献医疗保险基金61.7万元。而该单位在向医疗保险基金净贡献61.7万元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支出仅比上年多10万元,与补助限额节余16.8万元相比,全部医疗费支出实际净减少6.8万元。综上结果,在丝毫没有降低职工的原有医疗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该单位通过参加地方医保后科学地实施限额补助与报销管理,不但大大减轻了工作量,而且有效提高了医疗费使用效果,减少了浪费,实现了单位、个人、医保基金三方共赢,获得总收益68.5万元。
五、研究结论
本文提出的方法和模型适用于那些医疗费资源相对宽裕的单位。这些单位有能力在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按政策规定在单位内实行职工医疗补助, 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障水平之不足。由于一般单位都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安排福利费, 而福利费可以用于职工医疗补助, 所以能够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外实行职工医疗补助的单位, 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单位可以通过职工医疗补助优化, 形成职工自身利益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不降低医疗保障水平的前提下, 靠减少虚高的医药费开支和浪费, 获得单位、个人、医保基金三方共赢的结果, 消除对于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抵制倾向。单位进行职工医疗补助优化的参数, 需要依据本单位职工的医药费开支数据计算得出。配合实施职工医疗补助优化, 单位需要依托计算机技术,做好医药费开支数据和超出社会医疗保险目录用药及项目的记载和分析, 逐步形成本单位的用药及项目目录和控制用量标准。
参考文献:
顾昕. 2007. 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新探索[R/OL]. 省略/cpipphtml/guxin/index.htm.
王晓燕. 2007.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方案的系统动力学模拟[J]. 财贸研究(4)
Optimizing Medical Subsidy to Staff in Institutions
While Employees Participate in Social Medicare
TAO Weiqun1 LIANG Bin2
(1.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Nanjing Branch, Nanjing 210004;
2.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Hefei Central SubBranch, Hefei 230022)
Abstract: How to improve social medicare efficiency and control the cost is a hot topic in the last several years. It is necessary to support and perfect the social medicare without lowering the medical level, through employees′ selfstimulation and regulation system and reducing unnecessary expenditures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oblems of optimizing special subsidy to staff in institutions while the employees participate in social medicare, and made up a model of nonelinear program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