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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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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建筑法

安全建筑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措施办法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iving standards, people to improve living conditions demand growth,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the long time, and has the broad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housing industr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accident rate is higher, to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s cause serious damag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to minimize or eliminat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

Key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向前推进,住宅建筑的建设是现在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建筑市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很多的施工企业存在着“重质量,轻安全”的观念,也不愿为安全管理投入过多资金,并没有意识到较高水平的安全管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施工企业的生产效率,只是武断地认为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是牺牲企业效益。以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缺乏保障。在进行住宅建筑的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1住宅建筑的特点

1.1住宅小区一般单体数量比较多,且面积较大。限于土地供应和成本控制,及日后居住集中物业管理的问题,小区住宅普遍都是成片规模的开发,面积多在几万平方米,更多的达到几十万平方米,单体数位更是两位数以上。

1.2施工的企业较多,交叉作业比较多。因为单体数量多,一般都是由分开的不同施工单位同时进行施工,施工企业在3家以上,外加市政、园林、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配套单位,客观上也增大了交叉施工的单位量。

1.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较多。住宅小区的每个单体面积都不是很大,但是各个工种队分工不一,又同时存在,因此作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较多,且分属于不同的施工企业,给管理造成了较大的难度。

1.4住宅建筑的建设工程造价都比较低,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很难保证。住宅建设的工艺较公建项目要简单许多,造价理所当然也较低,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一般也较多,面较广,因此竞争很激烈,中标的几率也比公建项目低一些,因而施工企业的利润也会大打折扣。

2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滞后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因为在住宅建设的每个单体的面积普遍偏小,所以竞标的要求较低,一些资质并不高的企业就比较容易中标,即使是一些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已经中标,往往也会派给自己单位实力较弱的项目班组来承担,这就客观上造成了管理人员的偏低素质。而且,绝大多数操作人员都是来自农村或偏远山区的临时工、外包工,文化程度总体较低,绝大多数未受过专业训练,人员素质总体较差;加之企业没有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得严重缺乏那些必要的建筑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操作技能低,没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事故现场一些较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设置明显安全标志,一些洞口和坑槽内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即使配备了防护设施,其中很多存在缺陷。电气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规范是导致作业人员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2.2住宅建筑现场设施管理较复杂由于建筑产品体积较大,物资消耗和人力消耗巨大,在有限的施工现场上集中大量的建筑材料;不同功用的大小施工机具,如塔吊、井架、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多,无型号、无专门标准、自制和组装的中、小型机械类型数量多,手持移动工具多;多工种密集的操作人员等。并且在施工中,其在地下、地表、高空多层次作业面上每时每刻都在变更作业结构,全方位时空立体交叉运作系统。这就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

2.3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规范

有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施工进度和利益最大化,对安全工作的投入相当少,根本不按照国家机械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制造,导致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系数非常低,存在的事故隐患很大。另外,还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施工现场劣质设备到处都是,这些都给现场施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全,其中一些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4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方案等力度不够。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对现场一些工人作业时的习惯性违章操作和潜在的隐患灵敏度不够,不去及时制止和消除隐患,导致很多的伤亡事故发生。由于现场管理人员不重视安全管理,很多房屋建筑企业存在着安全管理职能严重的上下脱节、工作失控的问题,制定的一些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措施根本不能落实下去。且很多建筑企业并没有建立建筑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部分管理人员责任感不强,遇到突发事故时,由于没有应急预案,不能及时的消除事故,降低损失。

3加强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方法及对策

3.1加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方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重点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自觉性,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根源。针对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防护意识等现状,充分利用民工学校等教学资源,对建筑工人的建筑工程基础知识、安全基本要求进行强制性培训;鼓励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通过劳务交易,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杜绝闲散零星劳力上门推销或无合同上岗现象。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注重抓好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把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良好的形象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施工现场布置应周密策划,围墙、大门、办公室等应美观大方,现场料具堆放整齐,职工行为文明,材料设备标识清晰,安全标志醒目,并按规定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制度,施工班组上岗前,还要按照当天的生产内容,针对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更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确保所有上岗操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3.3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将住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具体人员。在施工过程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要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主管、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等,将他们这些人联系在一起,加强监督检查的实效性,增强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意识。企业还必须定期全面学习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颁布的一些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统一建筑企业的标准,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意识。

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城镇化加速阶段,是建筑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强化管理,构建有效的建筑现场安全保障体系,从根本上杜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刚.浅谈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09,(6).

[2] 全裕利.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安全建筑法范文第2篇

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现在建筑工程安全的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每个要素存在的异常和危险都能得到有效地调整和严格的控制,那么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问题就会不复存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它的危险源。危险源一般是指一个施工项目整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设备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导致死亡、伤害、安全问题、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状态。从整个施工的现场上看,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体现了系统论的基本要求,施工安全无小事,凡是涉及建筑施工人员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再微不足道的安全问题,也要竭尽全力的去解决。同样,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很熟悉施工现场和施工的范围,同时也应该进一步了解施工现场中哪些是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例如,通过对整个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分析,界定出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施工环境、设备、人员等这些是否属于危险源;同时,还要很清楚的了解这些危险源的危险性质、危险程度、存在状况、危险源能量与物质转化为事故的转化过程规律、转化条件、触发因素是什么。

做为管理人员要正确的掌握和分析危险源的相关信息和内在的矛盾与联系,通过分析原因到结果的途径,揭示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才能采取恰当的安全对策措施。此外,很多职工的私人物品常常与一些仓库和危险性很强的物品一同堆放。很多工地的临时住所居住的建筑工地人员很多,空气流通等非常不好,常常只有一个门,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因施工需要,部分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物。那么就要注意这些易燃和可燃性的材料要远离居住场所,加强防护管理。

二、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优化措施浅析

1、坚持“三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三级”培训就是业主、总包和施工单位的培训。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这三级培训才能使那些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的进场施工人员,了解或熟悉“入场须知”、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等,从而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三级”培训应强制执行,否则不能进场施工作业。目前很多单位特别是个体小型承包队,很不情愿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怕耽误施工(作业)时间,二还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常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托,得过且过。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强调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落实“三级”教育,企业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的规定,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施工现场都应这样做,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为目的,这也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2、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

(1)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

(2)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企业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对新工人的岗前培训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方面的有关标准及常用知识。对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

3、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定期进行。工程项目组、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应进行专业性检查。春季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节假日前后要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另外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必要的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要审核安全文件。比如审查安全文件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专项方案是否附有验算结果、详图、文字说明;安全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等。其次,要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理部在工程开工前应检查各类施工设备、设施、机械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现场消防器材是否准备到位;施工现场

生活、生产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常规检查: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其次,重点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施工中常发、多发的危险因素重点控制、重点检查。

(3)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的安全验收,应对工程实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验收整改情况。二是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建设单位备案。

三、运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通过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含量,用于减少和弥补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解放生产力,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调整好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在情绪低落时出现失常行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

安全建筑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安全质量,诚信体系,建筑市场

 

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和谐运转是建筑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节约能源、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构建和谐行业的重大举措。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体系,加强安全质量信用管理,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进建筑业社会信用建设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也是建筑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树立行业形象的客观需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历年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这既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牵扯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十五”以来,尤其是我市实施“一创六建”活动以来,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建设速度迅猛加快,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高、大、难、新为特征的各类建筑工程急剧增加。这给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工程质量一点都不能差”,“安全管理丝毫不能马虎”,这是市建设局党委确定的工作原则。经过全市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近几年,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好成绩,一直位居全省前列。但是,由于有些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差、管理松懈、技术规范落实不到位,甚至偷工减料等,安全质量事故、投诉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虽然都得到了及时处理,但是,由于现有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处罚措施的一次性,对企业只能“就事论事”,处理结果不涉及其他,没有连锁放大效应。因而,这样的结果有时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很小的违法成本不可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这是个别企业忽视安全质量管理,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鉴于这一现状,把社会信用建设引入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丰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问题的处理结果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与企业的切身利益挂钩,产生连带效应,显得尤为重要且非常紧迫。这样才能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时刻警醒企业坚守安全质量防线,不敢越失信的雷池半步。

在安全质量诚信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下,使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更加坚实可靠,更加保障有力。

二、创新方式,科学监管,把安全质量诚信建设推向深入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管理,市建设局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办法》(临建发〔2009〕157号),与2009年7月27日下发实施。。本考评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及外地进临沂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也纳入本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考评管理办法制定了详细的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评分标准和质量诚信评分标准,起评分为零分,凡有行为优良记录的予以加分;有行为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评价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每年度一次,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对有安全质量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结果,从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前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从末位第一名起依次向上排列,倒数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差劣企业。评价结果在全市通报,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单位将依据公布的结果分别对企业做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这样,就使企业不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受到奖励或处罚,而且其结果将成为建筑行业其他管理制度对该企业进行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结果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关联效应,增强和延展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力度与广度。从整个管理程序上来看,较好的体现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联动效应,形成了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的联合奖惩机制。真正使企业一处失信违法,多处被动受罚;时刻诚信守法,信誉质量双佳。

三、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有利环境

建筑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核工作在我市是第一次,既是一种尝试,也是一种创新。希望各县区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从建设工作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评工作做好、做扎实。

一要明确责任。各县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具体负责诚信考评管理的有效责任主体,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安全质量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标准。各级监督机构要在认真学习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把各项评分标准落实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始终。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考核数据的的统计管理工作,确保每项考核数字公正、真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对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里沟通交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使诚信考评制度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三要加强宣传。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作用和意义,充分调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舆论引导和典型带动,在全行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营造起“重质量、保安全、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安全建筑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安全建筑法范文第5篇

1.安全意外事故发生的基本要素

安全意外事故发生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这五种因素可能同时存在于安全施工事故中,或者部分存在。存在不安全状态和(或)不安全行为是“起因”,伤害方式是“后果”,起因物和致害物则是“事故的载体”,把起因和后果联系起来。因此,如果没有不安全状态或不安全行为的存在,起因物和致害物就不能起作用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控制了起因物和致害物使其不能起作用时,即使有不安全状态或不安全行为存在时,也不会导致伤害事故发生。从安全意外事故的组成要素看出,要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就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对现场安全作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人的违规现象发生,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材料――机器系统的有效安全。

2.安全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安全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分为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两个方面:

2.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产生的最直接因素。各种生产事故,其原因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以说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不安全的环境因素被忽略,也可能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还可能造成事故隐患并触发事故的发生。在事故致因中,人的个体行为和事故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任何人都会由于自身与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同一事件的反应、表现和行为出现差异。因为人的因素本身还包括受教育程度、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工作态度等各方面因素,又决定了对事件的发生所表现出的不同的结果和反应。

2.2物的因素

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物的因素是指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产生的直接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因素不仅包括机具设备的原因,还包括钢筋、脚手架的高空坠落等物的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随着生产过程中物质条件的存在而存在,是事故的基础原因,它可以由一种不安全状态转换为另一种不安全状态,由微小的不安全状态发展为致命的不安全状态,也可以由一种物质传递给另一个物质。事故的严重程度随着物的不安全程度的增大而增大。所以消除生产作业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大幅度地减少伤害事故。

3.建筑工程安全隐患的引发原因

建筑工程安全隐患的引发原因主要有环境状态和管理缺陷两个方面:

3.1环境状态引发的安全隐患?

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分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两种环境不安全状态:

3.1.1企业内部环境不安全状态主要有:生产(设施)场地环境不良、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有油、冰雪覆盖或有其他易滑物。此外建材的储存方法不当,以及环境温度的高低变化也同样能形成安全隐患。

3.1.2企业外部不良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经济环境,主要指企业因经济不景气,工人无法得到自己合理的报酬,而影响工作热情,严重的可能导致罢工等因素。自然环境因素是有些作业环境由于受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影响。如水灾、地震等这些都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3.2管理缺陷引发的安全隐患

管理方面的缺陷主要是没有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忽视安全生产规程,违规指挥。如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选择、调配不当,让无资格者或技术不达标的人员进行施工操作,或者对作业现场的指导、检查、监督力度不够等,这些都是对人的管理不当而导致的安全隐患。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安全装置、安全设施不齐全,维修检查不及时等则是对物的管理不够。对施工作业本身的管理缺陷主要表现为作业强度安排不当,忽视安全操作规程标准,作业程序、工艺流程、作业方法设计不按正规程序,还有就是缺乏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的对策措施,没有以前发生过的同类事故的预防对策措施备案。

4.建筑工程安全隐患的预防对策

4.1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

4.2加强安全教育,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经严格考核合格;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批评,给予经济处罚;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经济处罚。

4.3加大安全管理投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施工安全行为。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机具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机具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安全工作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在施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与起重机的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用电设备、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重点安全监督和控制。

参考文献:

[1]王兆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思路的探讨[J].建筑安全,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