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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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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培训;企业管理水平

1.引言

企业在对人才进行综合素质的管理培训时,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整体运作效率。团队管理在企业运作中属于一项较为重要的内容,经常进行管理培训,不仅可以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能让企业的整体运作效率得到提升。经济全球化的运作模式让企业迎接的机会和挑战变得更多,所以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位置,就必须审时度势地注重人才培养,加强企业管理力度。

2.企业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企业间的竞争呈白热化状态。企业管理是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但要提高经济效益,还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一个企业的管理模式,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企业管理团队以及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企业进行管理的载体,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加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才能在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进而推动企业发展与进步。

3.工商管理培训存在的问题

3.1 正确的工商管理培训意识没有得到树立

如果说人是构成企业基础框架的一个个小细胞,那么管理就是支撑企业发展重要组织结构。只有人才与企业实施的管理办法相配套,才能让企业的发展更为强劲有力,但是事实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对人才的重要性进行认识。企业中工商管理培训意识较为淡薄,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规模很小,所以在学习、培训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中经常认识的较为片面,这些企业的管理层认为人才管理上不应耗费大量经济资源,将这些经济成本花费在产品开发与盈利运作上会更为有价值,很多企业仍然在市场竞争的新形势下采用原有的督促管理办法。这种传统的管理办法不仅收获的经济效益不令人满意,也会将企业的运作效率拖慢,但是由于这种副作用显现占用时间长,短期内也不会让企业的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所以很多企业在这上面放置的精力总是少之又少。其实,无论是外部的人才引进,还是企业内部管理培训,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都是获得长远发展的必备条件,企业如果的在发展规划中忽略这部分内容,就是在给企业的发展壮大埋下隐患。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在实际运转中也存在较大的问题,不仅没有给企业制定出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培训系统建立也同样匮乏。

3.2 工商管理培训师资储备认识不足

工商管理培是提升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主要手段,所以企业在聘请培训讲师时,其具备的专业素养必须达到相应水平才行,不仅掌握了丰富的管理知识还要在具备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只有时间经验才可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而这些实践经验被人才掌握以后,可以对人才在问题解决过程中使用的方法进行启示,让企业运作中的阻碍可以在最快的时间段内得到解决。同时企业在聘请讲师时,绝不能为了节省成本将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方面的讲师进行分类请教,这种做法不仅不科学,也相当不负责,因为理论与实践是一个体系中的两个基础组成部分,一旦分开就会导致知识体系不完整。不同的讲师在问题处理方法以及讲解方式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一旦将这两个部分分开整理就会让参与培训的人才一头雾水,导致建立出的体系混乱不堪,在实际应用中不能最快的速度将问题解决好。

4.加强工商管理培训的建议

4.1 让企业对工商管理培训的认识得到提升

工商管理是企业管理结构中的基础部分,加强培训力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企业想要从根本上提升管理水平,首先,要将员工对工商管理培训的认识进行提升,清晰地认识到工商管理工作对企业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宣传等手段的使用强化员工的意识,让员工可以从思想上彻底转变对培训的片面性认识。最后,领导干部一定要做好带头作用,积极投身到宣传引导工作中去,协助转变员工对培训工作落实的偏见。企业只有保持住高速的运转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所以员工只有不断对自身掌握的知识进行更新才能适应时展潮流,随时掌握市场时刻变化的信息与动态。让员工切身感受到紧迫感与责任感可以有效激发出员工的潜在能力,让企业的整体水平得到提升。

4.2 重视培训师综合能力测评

工商管理培训效果的优与劣与培训师的基础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企业想要管理培训的目标可以更为迅速的达成,就需要对培训师的专业素质进行严格要求,而此时通过怎样的方法获得水平更高培训师就成为整个工作中的重点了。首先,企业的管理层应重视管理培训师资格认证系统构建,严格按照资质认证系统的筛选过程对培训师的能力进行测评,并从理论知识到实践等多个方面开展考察工作。其次,重点培养本企业的工商管理人员,让企业自身也可以储备出一些高质量的培训人才,防止管理问题发生时因为人才缺失导致处理工作迟迟不能开展。最后,扩大培训师的来源,企业因规模、发展方向、发展理念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内部结构上会有较大差异,但是企业发展的路线与准则还是大致相似的。所以加强企业总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将各个企业在工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融会贯通是很有必要的,不仅可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还能从源头上提升企业的发展总体水平。

5.结语

工商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专业知识的覆盖面也很大,所以这项工作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据着异常重要的位置,工作人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清楚地认识到其重要性,及时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管理培训活动,一方面提升自己工作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是对企业的转型与管理革新及时做好准备。

个体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监督职能;改进;措施

一、工商管理发挥监督职能时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要通过合理的途径对经营者进行正确的指导,另一方面还要监督和管理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定要以监督和服务作为第一要义。传统的工商行政部门大多使用干预的方法,没有起到工商管理工作中应该具备的监督作用,甚至忽略了服务职能。但这种管理模式在维护市场秩序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面对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工商管理工作如果还是按照以往的方法,就无法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

(二)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中的变化

工商管理的职能就是对工商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并促进工商企业依法按照市场秩序良性发展。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对那些操作不规范的企业进行依法管理,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程序,维护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工商管理的监督职能就是将一些杂乱无章的问题进行重新归纳整理,如果在当前的工作中只是重视其中的一点,那么就会对工商管理中的监督工作产生不良的影响。在我国很多工商管理监督工作中进行“搞活”模式,有的“杂乱无章”,最终导致二者无法和谐统一,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中的变化。

(三)忽视了鼓励的重要性

工商管理的监督工作中,相关单位没有明确认识到鼓励的重要性,所以无法将鼓励和监督落到实处。在市场竞争中会出现很多负面行为,包括倒卖生产资料等各类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公平发展带来很大隐患。在日常工作中,工商管理单位一定要对那些操作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正常企业的良好运转,促进市场能够施行良性竞争,为一些进行合法经营的单位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环境,也会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财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工商管理监督职能的改进措施

(一)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在我国当前工商管理工作中,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监督经营者采取正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要服务于经营者,让商户之间良性竞争,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工商管理工作不仅要起到监督的作用,还要发挥自身的引导性。一方面可以让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紧密,另一方面可以取得很多社会效益,所以只有将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才能满足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工商管理的监督部门要在市场导向的基础上,对市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调查,为经营者提供科学的监督体制。工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要遵从协调性,加强工商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工商监督实际工作中,需要将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作为主导,不断对工商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完善,这样就会为企业的发展和商品交易市场提供良好的基础,促进我国工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

(二)落实引导工作

我国的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在各种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约束之下进行市场经营活动。工商管理的监督工作涉及到生产经营方面,其利益行为有着广泛性,但是工商管理工作包含着诸多法律部门规定的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经济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所以需要处理好市场经济与监督工作之间的矛盾,让工商管理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开展。工商管理部门必须要扮演好监督和引导的角色,将监督和管理双管齐下,只有真正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让预防和管理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提高服务质量

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迅速发展阶段,针对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只是重视经营者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忽略了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性,就会影响工商管理部门发挥监督职能。在实际的工商管理工作中,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二者虽然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是也会相互牵制。工商管理部门一定要为经营者指引正确的发展方向,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只有在管理基础的条件之上再去协调工商管理与监督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提升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并在实际的工作中树立服务为上的原则,促进二者之间和谐发展。

(四)加强法律法规的指导

工商管理的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接触十分紧密,包括商标注册、广告审核、市场秩序管理等领域。随着市场主体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工商管理部门的群众基础越来越好,绝大多数的经营主体都能够主动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执法工作,有效降低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首先应该做好工商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比较完善的指导工作基础上,将办事流程编成手册,将每一步工作环节制作成操作指引。强化遵纪守法的观念,让个体商户自觉按照工商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降低违法操作的行为。工商管理部门要针对不一样的行业进行相对应的监管方法,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并深入到企业的基层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在日常巡查的工作中一定要做好行政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有效降低经营者的违规经营,将损失降到最低。工商管理中充分利用年度检验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在输入年检资料时,将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筛选出来,提高工商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时,工商管理部门需要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做好宣传工作。在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抓住主要矛盾,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能够主动发现自身的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好实际问题,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善于归纳总结,找出问题背后的共性以及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督促相关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及时整改,避免遇到相同的问题。

(五)严格实行政务公开体制

工商管理的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的信息制度,将政府可以公开的内容加大范围,同时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百姓关心的事情作为重点,进一步实现资源的多种组合模式,通过对信息的及时,为百姓和商户参加经济活动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为了保障政府的决议能够顺利开展,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逐步公开决策的过程,保证顺利有序的开展和执行监督工作。同时可以建立部门决策预告制度和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在新形势之下通过反映机制的完善,对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细化处理,提高每一个利益个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发挥不同诉求的渠道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追求高质量的服务延伸,从监督中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实现以人为本的宗旨,以经济主体为主,做好工商管理的监督职能。

三、结语

工商管理的监督职能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重要工作举措,也是打造公平廉政机关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改善国际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并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型,更好地服务大众。我国工商管理监督职能的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面临诸多阻碍。针对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将促进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快和谐社会的步伐。同时,随着工商管理监督职能的不断转变,促进了我国行政建设的不断创新,结合新问题不断摸索出有利于部门效率提升的思路和方法,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更好的为社会进行服务。

参考文献:

[1]朱莎.内部控制视角下高校财务管理的优化策略[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14).

个体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乐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备案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定。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5。

第十八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九条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对有偿设置的,补偿费用由设置申请人和建(构)筑物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招牌的设置应按《乐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华地段和广场、车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设置,应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规划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六条每个单位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条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商业广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或者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5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维修、翻新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本科生导师制的内涵及实施

本科生导师制最初起源14世纪英国牛津大学,在牛津大学的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学者们研究发现牛津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内涵的精髓在于:通过师生互动交流合作,关注学生个体优长,设计个性化培养方案,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深入探究的能力。在我国,21世纪初本科生导师制首先在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知名高校进行试点,随后各高校开始逐渐引进与实施。我校在2010年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刚开始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时,主要是在第三学期根据学生的专业,将本科生分配到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名下,2012年开始调整在第二学期对大一的学生就分配指导老师,无特殊情况,指导老师大学期间不会变动,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本科生导师制下,我校师生双方在课余时间就学业学习、专业选择、论文撰写、各级各类专业竞赛、职业生涯发展等内容进行沟通交流,还可参与指导老师的研究课题设计、实地调研,进入实验室尝试开放式研究型实验等,使学生真正感受到团队学习、竞争合作、钻研创新的氛围,为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2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由教育部的相关文件可知,本科毕业论文是大学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侧重应用性和实践性。近几年,通过对本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师生进行调研和访谈,结果表明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论文教学情况不容乐观,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毕业论文教学的时间和精力缺乏保证。毕业论文通常安排在大四,这个时间正好也是学生忙于找工作、考研、公务员考试、考证等,精力分散,很多学生往往是在未经充分收集资料和调查基础上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写作。我校毕业论文教学过程分为选题、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开题报告、正文的写作、修改等几个部分,学生必须正确地分配时间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写作任务。另外,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教师师生比持续攀升,1个专业教师往往指导7-8个本科毕业生,大多数教师还带研究生或函授学生毕业论文,再加上其他较多的教学科研任务,使得以往的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模式无法保证论文指导质量。

其次,对毕业论文工作不够重视。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加,学生往往将主要精力放在找工作上,且招聘单位对学生毕业论文也无较多要求,导致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有些老师对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往往也是能放则放,纪律不严明,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过于宽松,缺乏量化标准,学生也易敷衍了事,毕业论文教学不能提升到一个应有的高度。

再者,学生缺乏论文写作基础知识和前期科研能力的训练。从课程体系上看,本科教学中几乎没有毕业论文相关的基础课程训练,致使学生到撰写毕业论文时基本功欠缺,甚至不知如何查阅、引用、归纳、梳理、运用相关文献资料。毕业论文写作时,出现书写格式不规范,选题大而空、缺乏实用性和创新性,甚至出现抄袭和引用不当等学术不端行为。

最后,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烦琐,论文答辩流于形式。毕业论文教学过程中学生和指导老师都需要填写大量表格,评审环节多而烦琐。然而答辩和考核环节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过于宽松,缺乏量化标准,对学生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压力。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出现严重滑坡趋势。

3本科生导师制下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优势

(1)师生互动相对频繁,毕业论文教学时间充足。当指导老师与学生的指导关系确立以后,通过多次、方式多样的交流沟通,有利于导师熟悉学生,发现学生的优势与不足,进而有组织地、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因材施教,激发学生个性优势。同时指导活动与毕业论文进行结合,可以将毕业论文工作前移,学生在第三学年甚至更早,就可开始有意识关注论文写作、论文选题等。因此,实行导师制后,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由第四学年集中指导变为分段指导,在平时进行文献资料查阅、实践调研、写作等训练,毕业论文撰写就轻车熟路了。

(2)激发学生科研意识,提高创新实践能力。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是具有科研性质的论文,体现了学生的科研潜能、创新实践能力的高低。在本科生导师制下,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导师可以推荐学生阅读具有学术权威的科研专著和论文,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术讲座,组织、引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技能大赛,申报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引导学生去思考、质疑、探究,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从而为毕业论文教学进行思维训练。

(3)培养写作与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写作和表达能力直接影响毕业论文的成绩,也会直接影响未来就业、职位晋升与日常生活。在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后,师生之间有了更多沟通的机会。导师可以合理安排学生参加论文写作相关的活动,进行适度的写作训练。进入高年级后,可结合所学专业课程,增加有关文献综述、调研报告和期刊论文的写作练习,掌握论文写作规范。同时,学生可以在小组了进行口头汇报,锻炼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这是毕业论文写作和表达的演练和基础,而且也提高了学生综合素质。

4本科生导师制下实施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的措施

4.1本科生导师制下工商管理类毕业论文教学改革的制度及政策保障

学校及教学单位对本科导师制教学模式的实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提供本科导师制下毕业论文教学的相关政策及制度保障。例如,2012年10月本校工商管理学院试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提出“结合我院学科及专业特点,我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商业策划、参加科研训练和学科竞赛取得的成绩、在报刊杂志发表的优秀文章。”这一新的尝试,可发挥学生的特长,选择合适毕业论文形式,进一步激发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实践创新的热情和动力。为提高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模式改革实施的可行性,同期还试行了工商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毕业论文成果形式、基本规范和要求、考核认定办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写作形式以外,并提出符合相应要求的“调研报告、商业策划、参加科研训练和学科竞赛取得的成果、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可申请免于开题。

4.2本科生导师制下毕业论文教学改革的运行管理措施

在本科生导师制下,毕业论文教学改革要想顺利进行,需要师生的共同协作。首先,导师的管理涉及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导师所在院系。学校应明确指导教师的毕业论文教学任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以及如何考核评价等基本要求。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与管理措施,加强过程管理。其次,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也需要学生积极参与及配合。对学生管理主要涉及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院系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日常交流需要必要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的规范,如可以规定每月面谈几次,或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短信、QQ群、电子邮件、微信和飞信等多种方式和学生交流补充,尽量保证每一个学生能得到应有的指导。对于学生在享受被指导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按时完成导师布置的任务,并积极参加导师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与导师交流,可要求学生填写指导记录进行约束。

4.3完善本科生导师制下毕业论文教学评价与激励机制

本科生导师制下毕业论文教学需要一套完善的评价机制。管理机构需不断完善考核机制,根据毕业论文教学过程,把考核指标具体化、定量化,考核结果应当记入教师的业务档案,考核业绩与年度绩效、岗位聘任、晋职晋级挂钩。如指导学生完成一个挑战杯项目,并在全国比赛中获奖,就可以给予导师奖励;如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者第一申请人身份申请一项专利,导师都应当获得指导奖励。对学生参与毕业论文教学的评价也应要有一套严格的办法,围绕培养目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考核。对毕业论文教学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在学分折算、评优、免开题、毕业论文替代、推荐就业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

5结语

经过近5年的运行,我校本科生导师制逐渐完善,在毕业论文教学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科生导师制下,对毕业论文教学进行改革,可在不影响整体教学计划的前提下,让学生早日进行毕业论文方面的准备,鼓励参加一定形式的科研,参与实验实践训练,既能达到毕业论文教学要求顺利毕业,又有利于学生专业意识、科研能力和创造力的培养,同时也提高了学校的声望,是一项值得探索、尝试、推广,促进本科生教学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1-09-30.

[2]常睿.本科生导师制内涵解读及运行模式探索[J].高校辅导员,2015,2(1):45-48.

[3]钱丽,肖仁桥.工商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9(10):180-181.

[责任编辑:杨玉洁]

个体工商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