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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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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我碰上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有一些法律问题不清楚,想向专业的医疗律师请教一下。这起美容纠纷的大致情况如下:2012年6月6日,我因重睑术后10余年至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门诊。同年6月28日医院对我行二次重睑术。术后20天,我主诉眼部不适,查眼部形态尚可,仍有肿胀、疤痕稍红。医嘱定期随访。现在我一直觉得眼部不适,二次手术也没有整好。

2013年5月,我到法院。2013年9月24日,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认为:1.患者二次重睑术后(修复术)外形较术前(照片)有所改善,形态基本正常;2.术后局部瘢痕在正常范围,双眼重睑宽度在6mm~7mm;3.目前双眼睑运动正常,闭合无明显障碍;4.目前双眼结膜无发红及溢泪等异常。院方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结论为不构成医疗损害。我不服该鉴定意见要求再次鉴定。2013年12月14日,市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认为:1.患者因重睑术后10年效果不满意至美容医院就诊,要求再次施行重睑术,根据送检材料分析有手术指征;2.目前检查患者的双眼重睑线对称、宽度适中,眼球各方向活动无障碍,能睁闭上、下眼睑,医方的整个医疗过程符合整形外科诊疗常规;3.患者目前的主诉症状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为不构成医疗损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因对重睑术后效果不满意,要求再次施行重睑术。医院对患者进行检查有手术指征。术后双眼重睑线对称、宽度适中,眼球各方向活动无障碍。两次医学会的鉴定均认为医院的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患者目前的主诉症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据此判决对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我不服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理由是,区、市两级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份鉴定书仅反映了重睑术是否存在过错,但却未对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内眼眦角开术作出认定。我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医院是否对我进行了内眼眦角开术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准许我对此进行鉴定的申请,该处理方式不当。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就我对相关医疗鉴定提出的质疑,发函至市医学会要求其答复。市医学会于2014年2月24日回函:1.患者10年前曾做过重睑术,重睑弧度不对称,皮下留有手术瘢痕。应用切开法进行重睑手术,按术前内眦到外眦设计线,全层切开皮肤,逐层解剖到肌层、眶隔及脂肪层直到睑板。予以睑缘和上睑提肌腱膜缝合固定,手术符合整形外科常规操作方法。依据送鉴术前照片,患者无内眦睑裂角缩窄征象,无须矫正该角,病史内无此记录。2.鉴定会医学专家检查未发现医院医疗行为与患者当时症状有明确的相关性。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这起医疗美容纠纷中,该美容医院有责任吗?二审会改判吗?

问题2:患者是否可以要求查看医院或者医生的资质?以后美容要注意哪些问题?

求助人:李女士

A:李女士,你好!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律师认为,本案属医疗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适用原告进行举证。依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分别委托了区医学会、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二审期间法院又就你对相关医疗鉴定提出的质疑,发函至市医学会,市医学会就相关问题做出了回函。相关鉴定结论及回函并未能支持你诉讼主张的事实。你说的内眼眦角开术的问题市医学会也做出了无责的认定。

你虽于原审审理期间对相关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能就其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能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如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节,故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因此二审不会改判。

关于第二个问题,医疗美容是一种医疗行为,从事此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有关法规,在经过有关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而医疗美容执业医生应具备三证,即《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你可以要求查看医院或者医生的资质证书,如有问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以后在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中还应当考虑到以下问题:1)美容广告、宣传是否真实;2)美容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格;3)使用的美容药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卫生状况特别是消毒设施是否良好;5)美容手术和用药是否合适;6)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等。

Q2:沈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就医,发现诊所违法执业,导致就医者人身损害,要求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大致情况如下:2011年10月25日,我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诊所违法执业,导致就医者人身损害。接到举报后,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中有妇科,但无医疗美容科。现场却在手术登记本上查见2011年9月13日~10月22日期间,周某等六人在该院接受“阴道松弛缩紧术”的手术登记及手术用药处方,手术医师王某《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王某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查明该院开展“阴道松弛缩紧术”收入共计人民币400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诊所称:为就医者行“阴道紧缩术”不属于医疗美容而是治疗疾病。

我有一个疑问,该诊所为就医者行“阴道紧缩术”到底是医疗美容还是治疗疾病?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求助人:周女士

A:周女士,你好!

本律师认为,该诊所超出了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规定,阴道松弛缩紧术属于会美容外科技术,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31条又规定: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该院为周某等六人施行的“阴道松弛缩紧术”究竟是否属于院方所说的疾病治疗?如果属于疾病治疗,则不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调整,而属于妇科诊疗范畴。如果不属于疾病治疗,则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调整,属于超诊疗范围从事医疗美容,而手术医师王某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按照《实施细则》第81条第2款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故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28条之规定,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怎么认定该院施行的“阴道松弛缩紧术”是否属于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关键要看记载病人情况的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调查病人的相关病历资料,该院接受“阴道松弛缩紧术”的就医者如果没有病理情况,不属于疾病治疗,就证明该院施行的“阴道松弛缩紧术”属于医疗美容诊疗范畴。那该院开展“阴道松弛缩紧术”属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该院如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不孕症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实施细则》第80条第1款第(1)项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

法律小常识:

1.所谓医疗美容纠纷,是指就医者到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医疗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相关约定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就医者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那么,怎样才能杜绝“伤害事件”的发生?如何重树医美行业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为此,本期我们来听听权威专家――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副院长祁佐良教授,为大家讲述市场上三类非法行医现象,以及针对这类现象如何对症下药! 采访/Keiko 编辑/筱雪

目前在市场上,出现伤害事件最多的要数微创美容、注射美容这些看起来创伤小、恢复快、副作用少的医疗美容手段,归根结底还是非法行医现象造成的!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行医的微创美容的数量是正常微创美容数量的3~5倍,这个数据就说明医美市场目前还是鱼目混杂。首先,表现在非医疗美容场所实施医疗美容治疗。

现象一:非医疗美容场所实施医疗美容治疗

只有资质齐全的医疗美容机构才可以开展与之相应的医疗美容的医疗行为。目前,我们国内可以开展医疗美容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一些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具备医疗美容科的综合医院等。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光曾在《中国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说过,“卫生部颁发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对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的机构资质、场地设备等有明确规定,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仅有一部分机构的专业资质达到了这些法规规章标准。”

哪些是合法医疗美容机构所具备的条件?

・国家颁发的许可证

正规的整形美容机构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相应的医疗美容科目,并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

・其他相关执照与证书

除了取得基本的《卫生许可证》外,一个合格的医疗美容机构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要求,拥有标准的层流净化手术室、先进的仪器设备,这些都与手术成败、效果好坏息息相关。同时要具备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不能认定为合格正规的整形美容机构。

・手术分级

我国卫生部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64项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不同医疗机构可开展的美容项目是不同的。具备医疗美容、整形外科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双眼皮手术、开眼角、瘦脸针等微创项目。非手术的医疗美容项目暂时还都未分级,经营范围里有医疗美容、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的任意一项的都可以从事。

案例:长沙市综治办、市食药监局联合行动,查封了4家存在上述问题的“地下”美容机构,这些非法机构不能提供进行医疗美容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位女士在这里注射了两针玻尿酸,就导致下巴左右不对称了,对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名师说

在非医疗美容场所做医疗美容的项目,比如会所、宾馆、理发店、美容院等很多地方都有出现,这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除了不具备医院执业资质等,更重要的是它应对手术的风险不够完备。一般来讲,整形医院需要设有麻醉科、一套抢救措施等,一旦发生问题,有及时的抢救措施来应对,避免病情恶化及二次伤害。比如一些门诊部门,根本没有良好的设施和能力,一旦出现问题,束手无策,这对消费者来说毫无安全保障。

此外,还需要具备一整套科学、严谨的管理经营体制,从机构规模、技术力量、服务品质以及对不良反应的修复能力上都必须有相当成熟的控制流程。

Me note

虽然美容院与美容医院仅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美容机构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医疗美容,另一类是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修复与再塑,是有创伤性的医学美容技术。而在美容院内,只能开展诸如化妆、按摩、梳理等生活美容的项目,并不能开展医疗美容。注射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范畴,生活美容院不能开展此类业务。美容院没有专业机构的资质,爱美人士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注射行医者没有医疗资质,根本不是大夫,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也没有注册证。他们认为微创美容注射操作简单、赚钱迅速,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涌入这个行业,进行微创美容的注射实施,实际上这里赚到的钱很大一部分都有欺骗性。

现象二:无医生资质者实施医疗美容治疗

如今,为骗取消费者信任,非法医疗美容机构往往宣称手术人员是在正规医疗机构任职多年的“专家”,有着丰富的手术经验。但实际却是大相径庭,大部分从业人员都未取得有效的医师资格,有的连最基本医学基础都没有,只是缴纳几千元培训费稍加学习就敢给消费者动刀子。消费者到底如何判断操刀医生的资质?

合法医生应具备哪些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证》

《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具备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的人员,通过每年一次定期举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获取。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是由当地卫生局发的,表示允许你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你的行医范围,这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如果你犯了什么问题,可以吊销你的执业证。如果换了医院行医,还必须重新换执业证。医生要行医必须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再携带医师资格证到自己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两个证都拿到,才有资格行医。

・《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个合格的整形医生须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其中,《医师执业证》的注册专业应为“医疗美容”(或“整形”)。“医疗美容”(或“整形”)科的医生执业证注册满6年,并且取得整形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参加省卫生部门的考试,才可以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资质

所谓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的活动。我国卫生部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交流和发展,制定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行为。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案例:据报道,韩国一名大学生在接受颜面轮廓手术后,不幸身亡。据悉,主导该手术的医生并非整容外科医生,而是牙科医生;四川一爱美女性做垫鼻梁和眼角手术,主刀医生黎某根本没有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资格证,结果手术中出现问题导致受术者眼部失明。

名师说

毕竟医疗美容,属于美容外科的范畴,是容易发生高风险的手术。目前医疗美容手术中,出现事故最多的两类手术,第一是脂肪注射引起脑梗、脑栓塞,甚至失明或是死亡;第二是下颌骨手术,有的人术中大出血,引起呼吸道阻塞性窒息和输血性休克等。

因而建议求美者慎重选择医师。目前,少数非法医疗美容机构会聘请一些走穴的医师来实施手术,但因为手术前根本不了解消费者的基本情况,贸然施行手术也存在着较大手术风险和隐患,加之不签署任何医学文件或协议,这让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对于额颞部注射等高风险手术,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个准入制度,不是什么人都能实施,而要经过政府或是协会委托,举办专项技术的培训,取得资质后再去进行手术。

Me note

看似简单的注射美容,其实非常讲究注射的剂量、深浅,以及操作医师对注射点的把握,其精细程度不亚于复杂的整形手术,只有资深和经验丰富的医生才能进行。注射导致的问题,尤以鼻子上发生软组织坏死最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动脉栓塞、静脉回流障碍,局部感染以及材料的筛选不当。因而选择有资质的医生进行手术才是避免并发症发生的最好办法,也是对自己身体和美丽的负责。

现象三:使用非法假冒的美容产品

目前市场上注射类产品良莠不齐,有来自不正规渠道的网络产品,有假冒伪劣的产品,不少消费者被这些非法的美容产品所欺骗,造成了面部毁容,甚至威胁了生命。究竟如何选择合法正规的注射材料成为普遍关注的重点!

哪些是合法正规产品所具备的条件?

・CFDA认证

CFDA系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而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合法正规的产品应该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批准的产品。消费者可以登陆CFDA官方网站,在网站内搜注射品类,查询获批产品的详细信息、生产厂商与使用信息。没有获得批准与认证的产品,在国内使用都是非法的。

・中文标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因此,只有英文的包装一定不是来自正规合法渠道,消费者可以依据此标准来判断。

合法注射类产品品牌

目前国内共有12种注射整形产品获得CFDA的批文:荷兰爱贝芙,爱贝芙生产公司只向指定医院直接提品,无任何中间销售环节,其他任何渠道获取的“爱贝芙”均为假冒伪劣产品;瑞典Q-Med公司(已归入瑞士Galderma公司旗下)的瑞蓝2(透明质酸);美国Allergan公司的A型肉毒毒素Botox;韩国伊婉(YVOIRE)透明质酸(韩国LG生命科学公司);逸美(EME)透明质酸(北京);宝尼达(Bonita)长效透明质酸类产品(北京);双美1号猪胶原蛋白加强型(台湾);海薇注射用透明质酸纳凝胶(上海);法思丽(FACILLE)玻尿酸(台湾);肤美达牛胶原蛋白(吉林长春);润・百颜透明质酸(山东);舒颜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北京)。

案例:北京一女子在当地一美容院中注射所谓的玻尿酸后,出现脸部红肿、疼痛等症状,经美容专家鉴定,她注射的不是玻尿酸而是已经禁止使用的奥美定,而奥美定毒害神经系统,损伤肾脏,对生命循环系统造成伤害,世界卫生组织已将这种物质列为可疑致癌物之一,是定时危险炸弹;非法医疗美容机构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也是五花八门,大都没有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可以说85%以上的器械都是属于三无产品。

名师说

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生在临床上使用一些没有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批准的一些产品来进行医疗美容操作等,这些都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这些不单是不规范行为,更是非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管理;对非法行医、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危害健康甚至生命,搅乱医疗美容市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好广大患者的健康和就诊安全。

其次,希望求美者在决定做整形美容后,要做好准备工作,通过网络搜索和咨询了解相关知识;在接受美容治疗前,应当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和了解治疗相关药品。哪些厂商的什么产品已通过审批,国产还是进口,商品名和产地,包括批准号都可以查到。总之,作为求美者,要注意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被价格、外包装等欺骗!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种类繁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其存在的卫生问题,涉及环境卫生学等公共卫生的各个领域,公共场所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公共卫生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得以充实和发展,确保了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笔者结合多年公共场所执法实践,论述公共场所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综合应用。

1公共场所基本卫生法规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很多,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门类繁多的法规性文件中,直接有关的公共场所卫生法规是指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的根本依据。由国务院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最直接的是卫生部于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由卫生部根据《条例》授权所作的解释性规定,是《条例》的具体化。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依据直接关系的标准是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于199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个),《标准》是实施《条例》和《细则》必须遵守的卫生技术准则和卫生技术规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至此,我国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从根本上保证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2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为了满足顾客需要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要使用大量的水,有的由所在地区供水部门输送市政自来水,有的建有自备水源,多数公共场所还建有二次供水设施,近几年许多宾馆安装了管道直饮水和饮用桶装水。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控制,而卫生监督是国家法律控制的重要表现形式,应依据相应的饮用水卫生法规,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饮用人群身体健康。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的规范下进行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实行,该法中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的条文共7条,其中第29条规定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监督法规性文件由建设部、卫生部共同批准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施行。共5章31条,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则、附则等。其中第6条对供水单位必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执行《标准》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2001年9月1日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7个文件,其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是在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水质指标由原《标准》35项修改后共96项,包括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J/T206-2005)是国家建设部,从2005年6月1日实施。规定了检测项目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这些新增加的项目都是事关百姓身体健康的,在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各地普遍建起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成为城镇居民主要供水方式之一。由于缺乏相应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规定,各地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加强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十分必要。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水箱(或蓄水设备)每年至少清洗消毒1次,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包括必测、选测、增测项目,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许多公共场所使用饮水机和桶装水模式,其弊端可概括为饮水机、桶装水在使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桶装水存在着一定的卫生、安全隐患,在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不具备资质的厂家进入桶装水行业,有些厂商甚至采用不合格水源直接灌装。生产车间缺少空气净化装置,无严格的生产流程,导致水不合格。甚至使用废料和回收旧PC聚碳酸酯料制桶,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场所供宾客饮用的桶装水等饮用水应符合相庆的卫生标准。饮用纯净水其水质应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共规定了感官指标4项、理化指标13项(其中污染指标9项)、微生物指标4项,计21项。瓶(桶)装饮用净水其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规定了饮用净水的39项水质限值,其中感官指标4项,理化指标29项,微生物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购进使用的桶装水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瓶装标识符合卫生要求,饮水机等部位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质处理装置(器)应视净水效果,及时进行维护、呈更换过滤材料,所更换的过滤材料必须持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处理后的净化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涉及化妆品种类多,不少化妆品无卫生许可批件或无产品合格标签,存在卫生问题不容忽视,是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点。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单位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培训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公共场所宾馆、洗浴场所使用的洗发、淋浴等化妆品,美容、理发场所的普通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各种化妆品等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等的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和采购化妆品时须建立“索票索证”制度,进货要有正规发票,还要有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如对小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要求,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无卫生部批件的进口化妆品,应拒绝进货,禁止使用,对外来化妆品主动索证,并要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的卫生质量。

4公共场所空调卫生管理

随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日益广泛,人们生活、工作的室内空气质量更大程度地依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质量,集中空调系统的管理与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公共场所没有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不少单位自空调通风系统建造后,一直没有清洗过。目前,一部专门针对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国家强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出台,规定了空调通风系统清洁程度的检查、工程环境控制、清洗方法、清洗后的修复与更换和清洗效果的指标和检验等要求,中央空调的清洗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机械设备或工具,以物理方式将通风系统中的污染物从通风系统部件表面剥离下来。清洗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制剂,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应对通风系统和人员造成损害。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通过集中空调系统传播,改善室内空气质量,2003年8月19日,卫生部颁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此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研究和探索公共场所空调卫生管理模式,制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清洁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开展集中空调系统检测与清洁消毒机构的管理,以确保公共场所空调各项指标严格达到国家各项卫生标准,确保广大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5公共场所消毒

公共场所人员往来极为频繁,直接或间接污染公共场所的机会很多,极易引起交叉感染,而消毒是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以及疫情发生时应急对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共场所的消毒对象品种繁多,性能各异,包括旅店的卧具、茶具、理发美容用具、游泳池水消毒等,所以,公共场所消毒工作难谟很大的,但从卫生要求的角度来看,有不少共同的消毒对象,如室内空气消毒、饮水机消毒、空调机消毒等。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要求,正确运用消毒方法进行疾病的预防控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的方式可参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处理方法。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1、依法执业监管: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及无处方权开处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登记范围行医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分户档案,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具体内容详见《县2012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3、医疗广告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电视(台)、报纸(今日)、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2012年每月上旬集中监测,其它时间为不定期监测(监管计划见附件4)。

4、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同路单采血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监管计划见附件3)。

5、放射卫生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许可和对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重点抓好人员资质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100%,放射诊疗防护监测率100%(监管计划见附件1)。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

1、重点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冬春季节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及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对各级各类的医疗、疾病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监管计划见附件2)、感染科(组织)的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传染病防治情况综合执法检查:制定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方案,今年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消毒产品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建设及落实、工作人员培训防护及医疗废物的管理。检查对象是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检查时间安排在2012年4月—9月。

4、疫情报告:2012年5月—10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转诊、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网络管理、报告审核、疫情分析等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5、医疗废物: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人员防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6、医院消毒:重点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及口腔科(诊所)、血透室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产品:重点对消毒产品的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的索证、消毒产品的标识等,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商场超市。

8、疫苗流通领域:对疾病控制中心及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管理及疫苗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 中医美容本科教育是美容行业迅猛发展的迫切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崇尚自然、追求健与美的需求日益高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美容行业年产值已经超过三千亿元,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三百万。由此可以看出该行业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对美容人才有着极大的需求[1]。

我国美容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关键性转折: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从普通美容转变为专业美容,从单纯的西医美容转变为中医美容为热潮的美容业,其中,中医美容现已从初级阶段转变为快速发展阶段,美容服务也从单纯的面部护理,发展到养生保健、美体塑身、健康长寿等多种新项目。这些转变迫切需要大量既精通中医美容理论,又掌握实践操作技能的高级美容人才,然而目前中医美容教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对高级人才的需求[2]。

据广西南宁市美容机构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容从业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一般民营机构中持有正规学历文凭的仅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中以大、中专学历为主,专业背景以美容、推拿或护理为主。民营美容机构现正向品牌化、高品质服务经营迈进,对高素质人才需求量迅速增大[3]。中医美容以其天然、有效、安全等独特优势在美容行业中份额迅速攀升。为迎合人们对自然疗法的追求,社会上但凡美容机构大多挂上了中医的头衔,从业人员鱼目混杂,其中不乏未经系统学习过中医短期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中医美容执业欠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水平提高缓慢等问题已严重阻碍了行业发展。加速人才培养步伐,规范行业行为,刻不容缓。

此外,医疗机构对美容人才学历要求多在本科、硕士研究生层次以上;美容企业对高素质人才求贤若渴,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用于培训人才,经常邀请中医师亲临指导咨询和诊治等,大量事实表明,高层次人才的短缺已束缚了行业发展,只有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层次,培养出大量业务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科研教学能力强的高学历美容人才,才能满足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从而促进行业更健康更快速地发展。

2 本科层次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中医美容人才最高效的途径

中医美容,架构于中医基础理论之上,与中医的人体生理、病理、药理等紧密关联,相比西医美容和一般意义上的生活美容,其内容更丰富,架构更复杂。若无中医学高等教育基础知识的支撑,学员很难真正掌握中医美容的真谛,也无法适应现在中医美容行业的发展需求,因此,中医美容教育必须向高等教育迈进[2]。

医疗美容所面对的损美性疾病常产生于皮肤科、妇科、内分泌代谢科等疾病基础之上,并且和心理因素、行为方式、生活起居等因素密切关联。大众对美容服务的要求也日益趋高,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就要求美容医师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精准的专业技能操作、美学修养和审美情趣,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等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作为中医美容医师还须掌握具有中医特色的中医基础理论、多种中医诊疗方法如中药、针灸、推拿等。上述知识结构的搭建、素质的培养仅靠短期培训、大中专层次的培养或工作中的学习进修是难以达到的,只有通过高等教育系统尤其是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学习,才能得以实现。

为适应美容行业飞速发展的需要,就要培养兼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临床诊疗技术的中医美容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发展本科教育从源头上为行业发展提供最高效的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开设中医美容专业本科教育,将为中医美容事业培养出行业中坚力量,学生们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水平将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趋势。

3 中医美容本科教育是提升招生质量和拓宽就业途径的重要保障

依照现行的中医美容人才培养模式,高校只能招收到生源水平较低的考生,开设本科教育能提高人才培养的准入条件,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吸引更多优秀学子加入到学习中医美容的行列中来,从而大幅度提高生源素质,从根本上保障美容人才质量。

据调查,美容专业毕业生就业渠道狭窄,就业岗位以各类生活美容机构、化妆品企业为主,而非医院的美容科或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究其原因,首先是医院对学历的高要求使美容毕业生止步于医疗机构而涌进生活美容市场。目前把培养层次只限制在专科层次上,造成了学生进医院困难[4]。这样不仅阻碍了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从业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其次,现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实施主诊医师责任制,而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具有医师资格并经注册;②受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③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如整形、皮肤、中医等)的工作经历,按规定,要胜任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工作必须接受中医美容本科专业教育,大专学历层次毕业生若想从事医疗美容,也只能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1]。近年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限制了美容专业毕业生报考,已严重影响到毕业生就业,导致其纷纷改行,中医美容高级人才流失,加剧了人才匮乏。然而,随着美容学科的发展进步,美容行业规范的日益严格,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医疗美容专业毕业生报考的限制必将被打破。发展本科层次教育能大幅增加医学教育教学内容,夯实医学基础,推进美容专业日渐与医学专业接轨,争取早日合法考取执业医师资格,从而摆脱学历偏低和执业医师资格等从业条件的桎梏,大大拓宽就业途径。

就业追踪发现,美容专科毕业生学历危机感突显,深感学历偏低给工作和前途带来负面影响,提高学历层次愿望急切,很多学生毕业后就读了成教本科或考研。可见,开设中医美容本科教育,能激发学生安心致力于行业发展,为其就业和日后发展提供更高的平台。

4 本科教育是推进中医美容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

依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众多教育专家和美容行家一直致力于中医美容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其焦点大多集中于: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材编撰、实践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展本科教育将推动教育改革向前迈开重要的一步。

探索符合客观要求的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研究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新的培养模式已成业界共识,开展本科教育应运而生。在培养目标的确立上,不仅要求学生要掌握中医美容的基础理论和诊疗技能、具备美容医师的职业素质,还应熟练掌握高级美容技能,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既要包括中、西医学的基本理论,中、西医学美容,中、西医临床各科,美容心理学,还应增设化妆品学、美容化妆、美容护肤、医学科学研究基本方法、美容医院经营管理等相关课程,只有重视对学生进行美容中医师和高级美容师双重技能的培养,才能造就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复合型高级中医美容人才[5]。在教学内容和科研创新方面,中医美容教育应重视中医膳食、心理、养生、针灸、气功、推拿按摩等美容方法的运用与创新。还需充分发掘祖国医学的精粹,研发出更多具有中医特色的有效产品和治疗方法。更应重视与现代医学、先进科技有机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新材料、新经验来发展如生物工程技术、仿生技术、基因等。而单靠专科层次的人才培养和目前的科研现状是无法达到这些内容的。为加快中医美容学科专业发展步伐,必须配备相应的教学和科研条件,培养大量综合型和研究型人才。因此,吴志明等多位有识之士提出中医美容教育应设立本科层次教育,甚至发展成为高学历层次[4]。

5 既往中医美容教育的实践与探索,为本科教育提供了基础和借鉴

2004年教育部将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列入《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这是我国顺应美容医学临床发展与市场需求的重大决策。虽然教育部一直未对中医美容本科层次教学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办学机构仍然坚持医学美容本科教育的办学方向,并取得初步成就。例如2002年广州中医药大学和南京中医药大学曾开设了中医美容本科专业;成都中医药大学自2003年起、广州中医药大学自2002年起招收中医美容方向硕士研究生且招生人数持续走高。截止2010年已有天津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4所高校招收中医美容方向本科生,广州中医药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等7所院校招收中医美容方向硕士研究生。显然,近二十年来,中医美容高等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尽管现有的中医美容本科人才培养均挂靠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医学等专业以美容方向招生,但在课程体系、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模式、师资建设等方面均进行了大量实践和探索,积累了相当的办学经验,多年的人才培养已打下坚实的基础,发展中医美容本科教育水到渠成。

前景广阔的美容市场,逐步规范的行业管理,日益提高的消费要求,急需大量由高素质医学美容专业人才组成的主导力量充实到行业中来,培养既有扎实的中医基础和现代医学技术,又同时兼具良好美学修养的高素质中医美容高级专业人才是当务之急。适应市场需求,调整高等教育专业结构层次势在必行。纵观中医美容专业多年的办学历程,在中医药院校中广泛开展中医美容本科教育时机已成熟,这必将为中医美容学事业科学健康快速地发展、持续发挥中医美容优势乃至走向世界作出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宜群. 中医美容人才需求及教育现状分析[A].中华中医药学会.2008年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美容分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中华中医药学会,2008:86-88.

[2]冯居秦.精品战略推动中医美容高等教育向品牌化科学化国际化方向发展[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1,9(20):17-19.

[3]甘宁峰.中医美容人才培养若干问题与对策[J].广西中医学院学报,2011,14(1):106-107.

[4]吴志明,吴燕,李丽琼,等. 从学生就业情况分析中医美容的教育和人才培养[A].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美容分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美容分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美容分会,2009:1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