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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新技术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人工智能新技术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人工智能新技术

人工智能新技术范文第1篇

以上论证说明: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在人类隐性智慧定义的工作框架内模拟人类显性智慧(人类智能)生成知识,创建主客双赢的策略解决各种复杂问题。而这是现今其他各类技术做不到的。不过,由于在人工智能系统工作的基本过程中,(1)中客观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人类给定的知识未必能够理想地体现客观规律,也未必能够完全满足求解问题的需要,(2)中人类预设的求解目标也不见得完全合理,(3)中人工智能系统各个环节必然存在各种不理想性。因此,人工智能系统对人类显性智慧能力的模拟不可能完全到位,人工智能系统提供的问题解答也有可能不如人类自己求出的解答。换言之,人工智能系统所模拟的人类显性智慧能力,原则上不可能超过人类自己的显性智慧能力。如果说人工智能系统确实也有超人的地方,那主要是它的工作速度、工作精度、持久能力等因素,而不可能是显性智慧中的智慧品质。至于一些人所宣传的机器超越人类甚至机器淘汰人类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无论是人工智能系统,还是其他各种机器系统,它们共同的问题之一是:机器没有生命,没有目的,不可能自主发现应当解决的实际问题,不可能自主形成机器的智慧,尤其不可能无中生有地形成超越人类和淘汰人类的荒唐愿望,因此更不可能产生淘汰人类或灭绝人类的行为。

2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的关系

图2的人工智能系统模型表明,完整的人工智能技术系统必须具有如下环节:信息获取(感知)、信息传递(通信)、信息处理(计算)、知识生成(认知)、策略创建(决策)、策略执行(控制)以及反馈学习优化等基本技术系统,这正像“人”这个智能系统必须具有感觉器官(信息获取)、传输神经系统(信息传递)、思维器官(信息处理、知识生成、策略创建)以及执行器官(策略执行)。 其中传感(感受信息)、通信(传递信息)、计算(处理信息)、控制(执行信息)等技术属于信息技术。可见,人工智能系统是一个全局整体,其中包含着传感、通信、计算、控制等信息技术环节;这正像人这个智能系统是一个全局整体,其中包含感觉器官、传输神经、丘脑和执行器官这些信息器官。如果把人工智能系统称为完整的人工智能系统,而把其中的知识生成和策略创建称为核心人工智能系统,那么,则有:完整的人工智能系统=核心人工智能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其中,核心人工智能系统处于完整人工智能系统的核心,处理知识和智能层次的问题;信息技术系统处于完整人工智能系统的外周,处理信息层次的问题,同时担任核心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两端接口:一端是从环境获取本体论信息(传感),另一端是对环境施加智能行为(控制)。这就表明,信息技术系统提供给人类的服务主要是方便快捷的信息共享,而不可能提供如何认识事物本质的服务(因为这需要知识),更不可能提供如何解决问题的服务(因为这需要智能策略)[2]。

3“新型”信息技术

近十多年来,先后出现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各种互联网的应用技术。人们把它们称为“新型”信息技术或“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新型信息技术的核心技术正是核心人工智能系统的知识生成和策略创建技术。不妨以大数据技术为例加以说明。图3表示了大数据技术系统的工作流程。由于有着多种来源、多种背景以及多种格式,大数据通常是病态结构或不良结构的大规模数据集合,其中可能包含垃圾、病毒和黑客攻击程序。因此,如图3所示,大数据技术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智能分类:把无用的数据识别分类出来加以过滤和抑制,把有用的数据按照某些特征进行分类,再分门别类地送到恰当的云计算(和云存储)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处理,为知识生成(知识挖掘)做好必要的准备。通过知识挖掘生成了足够的知识之后,才可以把这些知识(结合求解目标)转换成为用来解决问题的智能策略。其中,智能分类、知识挖掘和策略创建都是人工智能的基本技术。可见,如果没有这些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就只能是数据,而不可能转换成为有用的知识和可以用来解决问题的智能策略。

由此可知,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就是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把它比较确切地称为面向大数据的智能技术。而把它称为新型信息技术则没有真正抓住大数据技术的要害和本质,模糊了人们对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认识,不利于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也不利于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真正的智能物联网模型不是别的,正是图2所示的模型。如图2所示,只要在综合知识库内设置“对物控制的目标”,那么“外部世界的物”的信息就经由传感器获得,经过通信系统传送到计算系统并在这里进行必要的处理即把信息变成适用的信息,接着由认知系统转换成为知识,然后由决策系统根据控制目标把信息和知识转换成为智能策略,智能策略再经通信系统传到执行系统之后转换成为智能行为反作用于所关注的“物”,使它的状态符合预设的目标。近来人们在密切关注着“互联网+”。其实,“互联网+”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当前人们所关注的互联网推广,这里的“+”就相当于信息化的“化”,就是互联网的各种应用。另一种更有意义的理解则把“互联网+”理解为互联网升级,就是把以计算机为终端的现有互联网升级为以人工智能系统为终端的智能互联网。这就是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大脑”提案。应当认为,互联网推广,即把互联网应用到各行各业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信息化建设的正常要求。但是,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大势来看,互联网升级即把当前常规互联网升级为智能互联网则更为必要,这将为中国信息化建设注入更为强大的新活力,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国民经济产业升级的需要。综上所述,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智能物联网技术,其实都是人工智能技术的相关具体应用。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人工智能技术,单凭信息技术很难有效地应对大数据和物联网以及未来更多更复杂的技术挑战。

4结束语

人工智能新技术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工智能 信息技术 智能教育

人工智能是多种学科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交叉性学科,其涉及计算机科学、信息论、数学、哲学和认知科学、心理学、控制论、不定性论、神经生理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不断扩延,其涉及的学科领域将愈来愈多,它已和人们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时代和社会需要此方面的大量人才。在高中信息技术课中开设人工智能初步模块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从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几个方面对我国高中信息课程中人工智能教育做一下探讨。

一、高中开设人工智能课程的意义

(1)人工智能定义

人工智能(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己成为一门具有广泛应用的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它研究如何用计算机模拟人脑所从事的推理、证明、识别、理解、设计、学习、规划以及问题求解等思维活动,来解决人类专家才能解决的复杂问题,例如咨询、探测、诊断、策划等。

(2)开设人工智能课程的意义

现实世界的问题可以按照结构化程度划分成三个层次:结构化问题,是能用形式化(或称公式化)方法描述和求解的一类问题;非结构化问题难以用确定的形式来描述,主要根据经验来求解;半结构化问题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

将人工智能课程引入到我国现行的教育中,可以让学生在了解人工智能基本语言特征、理解智能化问题求解的基本策略过程中,体验、认识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获得对非结构化、半结构化问题解决过程的了解,从而使学生了解计算机解决问题方法的多样性,培养学生的多种思维方式,更好的解决现实问题。

二、高中人工智能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该学科的教育正处于摸索阶段,由于中学信息技术师资水平、学校硬软件设备等条件的制约,我国尚未在中学专门开设独立的人工智能类课程,Internet上与人工智能教育相关的中文信息资源也十分贫乏,在教学环境上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学条件参差不齐

开设好人工智能课程,就要求安排更多的实践课程和活动来增强课程的趣味性,让广大师生切实体会到人工智能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这些活动大部分要求上机操作或利用网络资源来学习交流,这就对教学条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一些偏远农村、条件相对落后的中学在开设人工智能课程上存在很大困难。

(1)对硬件性能的要求

人工智能课程中有较多的实践课程需要老师和学生利用网络资源,使用计算机进行操作。这就需要学校配备计算机网络教学机房,若其性能较差,会延长学生在线进行人机对话的时间,一旦遇到网络堵塞,可能连网页都打不开,这不仅浪费了仅有的上课时间,而且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对软件性能的要求

为了降低成本,学校可以利用互联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软件和免费在线教学网站等进行实践教学,可大大减少自研开发软件和软件维护的费用。但一旦遇到网络不通、网络拥挤或在线网站停止服务等情况,将无法使用网络资源进行教学,可见,软件的依赖性较强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二)对人工智能科学的认识不足

(1)学生的认识误区

提及人工智能,给大多数学生的感觉是一门神秘、遥不可及的科学。很多学生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是很高深的科学,离我们现实生活有一定距离,研究和接触这门科学是少数科学家的事情,从而对该科学的关注程度不高。其实,人工智能学科是一门渐渐成长的科学,它将应用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应在教学中让学生多去体验人工智能的魅力所在,吸引更多对该学科感兴趣的人去研究和使用它。

(2)教师对人工智能学科开设存在偏见

一些从事该学科教学的教师没有接触过人工智能方面的知识,在接触过后被其中深奥难理解的知识所吓倒,认为即使开设了这门课程也不易被同学们所接受;而一些在大学接触过人工智能课程的教师则认为,其理论枯燥乏味,知识内容艰深,不适合放在高中开设。

(三)一线教师经验不足

在我国大学教育中,开展人工智能专业课程的大学为数不多,师范类院校更是少之又少。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人才输出少,所以,缺乏具备一定知识结构、有专业素养的教师来担任高中信息技术课中人工智能课程的教育工作。绝大多数的一线教师并没有接受过人工智能课程的专业培训,在授课内容上的着重点掌握不好,教学目标不够明确;在授课形式上也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寻,这就给一线教师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软、硬件建设

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应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改善网络传递信息的效率,同时加强软件资源建设。鼓励师生上网搜索更多适合AI教学的网站,教师应整理出和AI相关的趣味小故事、电影、光盘等和教材相关的素材,以便更好的配合硬件教学。

(二)端正认识,增强支持

作为教师要树立对高中人工智能选修课程的正确认识。通过对课标中规定的相关内容的深入了解和学习,克服对人工智能的神秘感或恐惧感,理性而客观的看待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明确在高中开设该课程的目的。同时,教师也不能因为该课程的“选修”性质,从而轻视该课程的作用。

作为学生不应该仅仅看见这门课程的娱乐趣味性,应把一些重要的技术理论知识重视起来,不能过分的放松自己而偏离了我们的教学目标。家长也应该支持和赞同学生选择该课程,不能应认识不到这门课程的作用、怕耽误学生主干课的学习而反对学生积极参与。

校方领导也不应条件限制就轻易放弃这门课程的开设,应给予积极的配合。社会各界也应加强舆论与正确引导,让更多的人们认识人工智能并予以肯定。

总之,人工智能是一门逐渐成长的科学,开设好该课程需要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校方领导不断努力,互相交流,共同克服困难。

参考文献:

[1]张剑平.人工智能技术与“问题解决”[J].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03(10).

[2]段东辉.浅谈信息技术课程中人工智能教育[J].新乡教育学院学报,第19卷第二期2006,6.

人工智能新技术范文第3篇

(讯)人工智能产业将迎来政策红利期。据经济参考报7日报道,日前从工信部获悉,为进一步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信部将会同相关部委、科研机构、产业组织和行业企业,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产业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一批具体的产业推进措施,加速政策落地,促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未来快速健康发展。

未来将出台的人工智能产业推进措施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具体产业落地政策,包括出台针对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数据开放与保护相关政策,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支持公众和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盘活现有资金,引导市场力量,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类是推进各类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和框架,统筹推进人工智能领域建设若干国际领先的创新基地;引导现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基地,聚焦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前沿方向开展研究;前瞻布局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形成以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为核心、现有研局为支撑的人工智能项目群;建立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跨领域的人工智能测试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安全认证,评估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的关键性能。

第三类是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重点围绕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等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来源:证券时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人工智能新技术范文第4篇

人工智能的概念很宽,所以人工智能也分很多种,我们按照人工智能的实力将其分成三大类:[2]

第一类: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 (ANI),弱人工智能是擅长于单个方面的人工智能。比如有能战胜象棋世界冠军的人工智能,但是它只会下象棋,你要问它怎样更好地在硬盘上储存数据,它就不知道怎么回答你了。

第二类:强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 (AGI),人类级别的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是指在各方面都能和人类比肩的人工智能,人类能干的脑力活它都能干。创造强人工智能比创造弱人工智能难得多,我们现在还做不到。Linda Gottfredson教授把智能定义为“一种宽泛的心理能力,能够进行思考、计划、解决问题、抽象思维、理解复杂理念、快速学习和从经验中学习等操作。”强人工智能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应该和人类一样得心应手。

第三类:超人工智能Artificial Superintelligence (ASI),牛津哲学家,知名人工智能思想家Nick Bostrom把超级智能定义为“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都聪明很多,包括科学创新、通识和社交技能。”超人工智能可以是各方面都比人类强一点,也可以是各方面都比人类强万亿倍的。

讨论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我们也会从人工智能的“三大类”入手,各个阶段的人工智能,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尽相同的。

在第一类,弱人工智能(ANI)阶段,由于人工智能智能处理较为单一的问题,且发展程度并没有达到“模拟人脑思维”的程度,所以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工具”的范畴,与传统的“产品”别无二致。我们目前所处的阶段,就是弱人工智能阶段。虽然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等新产品的出现,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许多新问题,引发许多新思考,但仍然属于传统法律体系能够解决的问题。

2016年2月,Google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擦,所幸无人受伤。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却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那么是“司机”、谷歌,还是驱动汽车的算法、感应器以及所有控制系统来负责交通事故呢?

这起事件引发了许多人对人工智能卷入犯罪案件中责任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的思考。人工智能究竟是不是具有法律和道德意识与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不是,那么当人工智能触犯了他人利益、造成社会损失时,究竟应该由研发者、运营者还是使用者承担责任呢?此时,有哪些法律能够用来保障这些人的权益?如果承认人工智能是有行为能力的主体,那么又该如何为这些“人工智能”定罪量刑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显然,在弱人工智能阶段,机器仍然属于工具和产品的范畴。传统的《产品质量法》在这个阶段内仍然可以直接适用。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就会马上改变。

在第二类,强人工智能(AGI)阶段,由于人工智能已经可以比肩人类(笔者认为这是人工智能的“奇点”,在短期内人工智能将极大地超越人类),同时也具备了具有“人格”的基本条件。

由于机器可以像人类一样独立思考和决策,该阶段的人工智能应该和人类一样,成为独立的主体享有权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将体现在财产、继承、侵权、刑事等各个方面。这个阶段的法律已经基本无法直接套用,人工智能将对传统法律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和颠覆。

在第三类,超人工智能(ASI)阶段,该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跨过“奇点”,其计算和思维能力已经远超人脑。人工智能将打破人脑受到的维度限制,其所观察和思考的内容,人脑已经无法理解,人工智能将形成一个新的社会。

人类的法律体系仅在人类社会生效,在这个阶段,人类规则的制定已经无法影响人工智能,因为人工智能已经超出了人类社会的范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工智能的自我改进,一个比我们聪明100倍、1000倍、甚至10亿倍的大脑也许能够随时随地操纵这个世界所有原子的位置。此时的人工智能已经不是人类可以理解和想象,人类的法律体系也会随之消亡,或转化成另外的形态而存在。

基于此,笔者大胆地提出人工智能对法律影响的几点预测:

第一,成文法将会萎缩甚至消亡。可以预见,人工智能和新技术留给立法的时间将会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极其复杂的新问题将迅速出现,成文法将成为历史;

第二,法律体系将彻底颠覆。随着人工智能从低到高的发展,工具终将将具备人格、超越人格,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第三,法律将在“创新”与“生存”之间不断博弈。创新的伦理问题将伴随人工智能发展的全过程,是否允许技术创新迈向“奇点”,用以保卫人类的“生存”,或许会逐渐成为立法者考虑的核心问题。但立法者很可能会发现,创新也许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逐渐对法律领域产生影响,并引起了法律领域的变化,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重视变化,积极向人工智能时代转型升级。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在合同审查、资料收集、尽职调查、材料翻译等领域为法律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并且在工作效率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会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机关、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用人模式,可能会减少这些机构对入门级技能新人的雇佣和培养。

再例如,由于创新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新事物产生的时间大大缩短,由新事物而引发的新案例将越来越多。而现阶段,人工智能还不能够独立地提供法律服务,更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判。这需要大量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积极拥抱和学习新技术,并且需要一定的深度。这对于传统法律人来说,难度很大。专业人才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严重的断层,法律在短期内对新事物新案例也将无暇响应。法律应当重视内生规则(如网规)、判例的作用,通过柔性、大众化、平台化的规则治理,通过数据和算法来预判行为,来适应这种“断层”。

国外各种关于法律技术的发展早已日新月异,在电子证据管理(Everlaw/Cicayda)、区块链文件保存技术(Factom)、预测案件审理(Juristat)、案例研究(Ravel Law)等领域各种新型法律服务工具早已百舸争流,甚至还有各种交流法律技术的论坛(Legal Technology Forum/Legal Tech Asia/ABA TechShow/Legal Tech NY)。可能因为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够大或者经济利益不够多,关于法律技术的研发远远滞后,法律领域的创业公司多是新媒体或者法律服务平台。[3]我们应该利用互联网发展的优势,重视法律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人工智能新技术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空中交通管理;应用

1人工智能技术的简单概述

在新时期社会各领域的发展进程中,人工智能技术逐步被引用,特别是在我国的空中管理工作中,其属于多种先进技术的高效整合,在专业人员科学灵活的使用下,能够增强空中交通管理效果。综合技术:在实际空中交通企业发展进程中,人工智能技术有着很高的辨别度。但是,专业技能人员在完善线上管理系统时,无法站在整体发展的角度上使用线上监管系统,其仅仅使用简单的智能技能对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施高效的处理,这样就没有办法提升智能化的机械,不能保障技术的融合,也就很难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空中管理中的作用,就阻碍了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因此,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微电子技术与纳米技术和集成等相关技术,提升管理的效率,促进其高速发展。提升工作的效率:在我国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借用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高效的增强空中交通监管效果以及对群众的服务质量,所以说,专业操作人员务必要提升自身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实用效果,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运行效果,进而促进空中交通的不断进步。

2空中交通管理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作用

在空中管理中,空中管理工作影响着飞机飞行器速度控制的状态,只有对空中交通进行有效的管理,才可以保障空中飞机的飞行安全,预防各类安全问题的发生。人工技术的辅助作用: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辅助工作人员优化空中监管效果,适当地降低空管困难程度,增强工作人员对电磁波的运用效果,引导我国空中交通的健康发展进程。在具体的空管进程中,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效运用能够达成对飞行设施的灵活把控,逐步增强飞行系统的灵活性和运营安全性,为群众的空中出行做好保障。为飞行员提供帮助: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协助空中工作人员高效的实施各类交通监管工作,及时发展其中产生的问题,给予工作人员庞大的信息数据。另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帮助空中飞行员对飞行器进行控制,全面控制飞行器的流量,进而提升其工作质量,促进其全面快速发展。提升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效率:空管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效运用还可以优化具体的管理效果,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旦飞行设施出现了故障问题,人工智能设施可以在第一时间通知给员工,并及时作出应急警报处理,从而能够降低空中交通的安全事故发生率。

3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策略

全面了解人工射频导纳技术的工作原理:射频导纳技术是人工智能技术中的一种,作为空中管理工作人员务必要熟知并快速的掌握。所以,在使用射频导纳技术的时候,有关人员就要合理的分析这个技术,进而提升空中管理的质量,促进空中交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建立相对完整的飞行流量监管机制:有关空管管理者想要强化空管效果,就需要合理科学地对飞行流量实行严格的把控,从而制定符合空管工作现状的流量管理制度。在此过程中管理者可以借用人工智能技术设置一个相对先进的流量监管体系,以此来合理地把控飞行流量。另外,工作人员需要适当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飞行流量实行高效的监控,以此来降低空中交通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率。科学勘测与解决飞行冲突问题:空管进程中飞行冲突和矛盾诸多,所以,在我国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务必要深入工作内部,探索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从源头寻找处理问题的答案。而且工作人员需要在恰当的飞行冲突和矛盾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针对有可能发生的冲突问题做好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方案,借用先进科学的人工智能技术严密的监控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以此来强化我国交通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从而促进交通管理的健康发展与进步。

4结语

在空中交通管理进程中,在交通管理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提升了交通系统的效率,同时还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人工智能技术在空中交通管理中,以灵活方便、形式多种多样的优势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实现了远距离的监控和控制,为及时出现的交通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促进了交通运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新春,人工智能技术在空中交通管理中的应用[J].电子测试,2015(10):11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