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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安全监理作用
在我国的建筑工程中,大多具有安全系数低,施工作业的环境较差,作业对象和施工人员流动大等普遍特点。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能保障建筑施工的安全,同时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尽快步入正常的轨道并健康的发展,我们对此做以下论述:
一.建筑工程中注意的事项
为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为使我国建筑质量能够达到国家要求,因此,建筑工程中建筑器材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该问题的发生。只有高质量的建筑器材,才能为高质量的建筑添加一道安全的屏障。下面我们就建筑工程中建筑器材质量做以下论述:
1. 建筑器材质量过关
在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会增加如: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大量投入,而施工方常常为了节约成本,在建筑的过程中使用建筑器材时,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高质量标准同时,也为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再加上施工方只注重工程的质量、进度,而往往忽视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这些,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本着对施工人员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上,本着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的态度,在建筑器材的使用上,要严把质量关。
2. 增强施工安全意识
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本着“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的态度,在施工的过程中,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工程的安全监管人员,都要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杜绝为节省经济开销而致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也要按照相应的施工安全要求进行,在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管的同时,也要以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主,其次是建筑工程的质量。
3. 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施工
在施工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按照规定来进行安全的建筑施工,不仅使我们的生命安全有了保障,更能在一定的程度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施工效率。因此,监察管理人员在监察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规操作。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也要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进行操作,一切以保障生命安全为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高质量、高要求的建筑。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要点
经过以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简单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建筑工作安全监理工作是否能够做到位,不仅关系着建筑的质量和工期,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我们要求施工监管必须到位。在此,我们将做以下三点论述:
1. 施工方案的审查
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仅仅关系到该建筑工程能否顺利的建设,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要求在施工方案审查这一方面,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谎报、不虚报,在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予以提出并限期另其进行改正。坚决杜绝审查人员走“人情线”,施工方案的审查,是以后是否能进行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因此,在施工方案审查这一方面,我们要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
2. 现场搭设物质量的控制
在现场搭设物得要求上,我们要严把质量关。现场的搭设物,与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搭设物的不合格,也是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所在。因此,在检查现场搭设物方面,安检人员一定要本着对施工人员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一定要把安检工作落实到实处。不放过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去执行任务,一旦发现问题,应要马上解决。
3. 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到位
以上问题的提出,都是安全隐患存在的根本原因,要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施工建筑的质量,就要做到一切都要防范于未然。这和施工建筑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经济发达的今天,施工方经常为节约成本而致施工人员的生命以及工程的质量于不顾,因此,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工作职责负责的态度,在安监的过程中把安全监理落实到位,及时的消除安全隐患,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三.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经过上述简单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加强建筑施工安检监理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由此就要求我们在本着对生命安全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的态度上,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基础上,一切都要从最根本的源头出发,也就是现场的安全管理上出发。在此,我们做以下简单的论述:
1.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的内涵
在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同时,我们也要求从施工人员到安监人员彻底的理解和明确安全管理的内涵。在进行安全监管的同时,双方本着对生命负责、对建筑质量负责的态度,认真的将安全监理中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定期的、彻底的检查施工现场,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及时的解决问题。
2. 要对施工方及施工人员进行及时的施工安全教育
施工方作为建筑工程的最大受益人和负责人,在安全施工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施工方经常为节约成本,通常采用以次充好、以坏充次的建筑材料,以至于弃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也在施工的过程中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我们要求安全监查部门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方的安全教育,一切都要以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主。在教育施工方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在施工的过程中遇到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时,要及时的拒绝使用,并积极的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本着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进行施工。
3. 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过程中,除了安监部门外,有关政府部门也要尽力做到对有关问题的监督及指导。要不怕苦、不怕累的将工作落实到事实中,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用事实说话。坚决打击谎报、虚报施工设施等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 建筑法规;案例库;建设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9-0-02
建筑法规课程作为高校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与实践的结合非常紧密。由于课程在内容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条款为中心,所选教材以及相关参考法律条文、材料等亦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罗列,没有完全将项目建设程序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相对来说比较枯燥死板。如果单纯地照本宣科而不和实际案例结合的话,学生很难理解如何应用法律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想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只有贴近工程实践,实施案例教学。
但是目前而言,案例教学无外乎是教学实施者根据教学大纲的需要结合教学相关知识点寻找单一的、个别的案例进行教学。与其说是案例教学,不如说是一般性例举阐释。教学案例各自独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各章节之间承前启后、衔接配套不够,不能让学生通过一系列案例理解各章节间的相互关系,系统地学习、掌握工程建设全过程法律知识。案例的数量少,质量不佳,缺乏对案例教学理论的系统性研究和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
因此,建立专门的案例库并合理地选用典型工程案例以保证更好的教学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使用案例库不仅能够提高教师的备课效率,活跃课堂气氛,更能帮助学生自主性学习,扩展学习领域,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一、建筑法规案例库的建设目标和原则
1.建设目标
建筑法规案例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优化和集成各类教学资源,建设课程教学案例资源库,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从而推动专业教学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其具体目标是:(1)建设科学的资源规范体系,符合国家制订的标准或规范;(2)建设一个开放的资源建设体系,让师生为本案例库提供各种素材和资源;(3)建立科学的教学资源评价机制,以确保资源的高质量;(4)建设先进的管理系统,支持教学案例库的大容量存储和大规模应用。
2.建设原则
本课程案例库建设以实现教学目标,满足教师教学、学生自学为原则。(1)促使教师改革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减少教学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2)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3)进一步理解和巩固理论知识,由被动听课变为积极思考,为学生今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筑法规案例库的特点
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实践,且教学效果取决于案例。因此,应根据教学大纲,围绕知识点精选案例,以弥补教材的单调乏味和局限性。案例库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例来源多元化
案例的来源一种是现成的案例,即从公开出版的案例集或教材中选取;第二种是从报刊资料中搜集,这种案例多是描述型的,学习性较强;第三种是利用相关资源,如在与其他学校、企业、培训机构的日常联络、交流中,创设一定的情景,亲自动手进行编辑组合成一个新的案例,此类案例的编写往往复杂费时,但因其贴近工程实际,教学效果也更好。
2.案例评价市场化
对于案例库,最重要的检验标准不是库里案例的数量、获奖状况、门类是否齐全等等,而是市场是否需要。通过使用案例,不断得到教学检验和市场检验,从而使案例的质量和数量不断提高。
3.案例入库动态化
要培养学生毕业后能尽快融入社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对案例库进行动态管理,保证案例库能随着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同时,要求所选案例来源于真实的工程实践,与学生今后的工作岗位相吻合。
三、建筑法规案例库的编撰
根据建筑法规课程特点,结合笔者教学经验,建筑法规案例库主要由五个方面构成:
1.案例分类
根据案例与教学环节的联系,将案例分为课堂引导案例、课堂讨论案例、课外思考案例;按照使用目的分类,案例可以分为教学案例、调研参与型案例。
2.快速浏览
每个案例配有关键词和简介,方便阅读者快速提取有用信息,大大提高使用效率
3.案例分析
教学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部分,主要由教师引导、启发,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课堂教学,让每一个学生都要参与到案例讨论中。对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进行全面分析,并有延伸思考,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把握重点、提高学习效率。
4.案例延伸
对重要知识点设置相关延伸案例补充说明,可以对照使用原案例的格式、结构和式样,主要设置一些开放式的讨论,供学有余力的学生课后使用,或让学生深入企业,开展相关调研、科研等。
5.知识点总结
在案例最后环节列出需要学生掌握的核心知识和技能,与案例对应,帮助教师把握重点,辅助学生复习巩固。
表3.1 建筑法规案例库格式
四、建筑法规案例库的动态管理与展望
1.案例库的动态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长效型、合作型的案例采集基地,保障案例来源的稳定性和时效性:如与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为他们服务的同时及时获取符合要求的案例。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例库使用、管理办法。设置专人负责案例库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案例库使用管理办法,定期了解案例库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各课程所涉知识点及相关技术、法规等的变化情况,相应制订案例库更新计划,及时补充案例库。
2.展望
设计、开发或利用各种素材以及各种可资利用的条件形成课程案例库,是有效开展教学、实现教学目标的有效保障和重要手段。预期经过两年的建设,建成的建筑法规案例库应符合国家制订的标准或规范;并形成一个开放的资源建设体系,让师生为本案例库提供各种素材和资源;建立科学的教学资源评价机制,以确保资源的高质量;建设先进的管理系统,支持教学案例库的大容量存储和大规模应用。
总之,建筑法规教学案例库建设与完善是工程管理专业教学研究人员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案例库的建设与使用能够促进专业教师建立“统揽全局”“点面结合”的教学理念,树立知识融合与知识集成、案例研讨与实践检验、系统科学与行为科学相结合的新型教学观,同时,对培养适应社会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的应用型工程管理人才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东佐.建设法规概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3-4.
[2]刘.教学案例库构建及在旅游法规课程中的应用[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1.
[3]李变兰.案例教学法的支持系统――案例库建设[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8(10)
关键词 公共政策分析 案例教学法 学生主导 教学方法
0 引言
公共政策分析是一个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也是一门以行动为取向的学科,体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公共政策分析是对政策制定、筛选、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的研究,其核心问题是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备选政策的本质、产生原因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以达到改良政策系统,提高政策质量,获取解决途径的目的。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实现教学目的所采用的各种方式、手段的总和,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选择并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提升教学效果。传统教学中明显存在着“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因此,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要摒弃传统单一的“主体到客体”的灌输式教学理念和模式,树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导向”的教学理念,强调“以问题为中心”来开展教学活动。①与传统教学法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不同,案例教学关注复杂的社会现实,注重学生的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对原理和规则的掌握。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中引入以学生为主导的案例教学法,可以引导学生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目的是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 运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作为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课程,公共政策分析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初步掌握政策研究和政策分析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从而增进学生对公共政策问题和现象的理解。基于公共政策的特征,该课程天然具有实践性导向,因此课程的教学必须结合社会现实,根据教学内容适当引入实际生活中的政策案例进行教学。由于学生对政策过程缺乏了解,很多知识尤其是一些技能难以通过单纯的课堂教学来形成,例如怎样发现与分析政策问题、如何提出政策建议、如何执行具体政策等。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把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以及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根据所学知识,通过案例分析和社会实践,对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政策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公共政策分析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相当于在政策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设一道桥梁,寻求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点,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长学生分析政策问题的能力。②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教学法优势明显,它有利于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有利于结合公共政策分析学科特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有利于通过针对性探讨政策分析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政策素养。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公共政策分析课程的案例教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一方面教学案例多从国外直接移植过来,本土化程度低,学生难以融入案例情景,不利于学生将公共政策理论与我国复杂的社会现实联系。另一方面,“灌输―接受”式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缺乏课堂置疑和辩论的热情,课堂氛围和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够浓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无法培养学生运用公共政策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要改变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主导作用,由灌输式教学向启发式教学转变,教学的目的不再是让教师向学生提供正确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整并适合自己的分析问题的思路。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是指由学生根据案例自主选取和查阅相关学习资料、由学生分析案例和讲解案例,并由学生对案例进行总结和汇报,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以往的案例教学法多为教师主导型,即教师搜集资料,在课堂上讲解,与学生讨论,再总结得出结论。而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只负责布置任务,提供参考案例,组织讨论与点评,将大量的资料筛选,案例分析与讲解,分析报告的撰写,分组课堂汇报等工作交给学生完成。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锻炼学生搜集资料、整合信息、团队合作、归纳总结以及当众发表演讲等能力。
2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方案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的组织安排是否恰当,设计程序是否合理,既是案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教学成败的关键。因此,在公共政策分析课堂活动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依照教学大纲以及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的一般流程,科学组织和实施案例教学。
2.1 前期准备阶段
2.1.1 分组和评分方式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学习过程多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更加强化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因而分组是教学是否成功的首要环节。考虑到讨论效果,分组方式最好由学生自由组合,但人数不宜过多或者过少,每组大约4至6人比较合适。组长由学生自荐然后共同推选出来,组长在小组中的作用较大,不仅要完成自身任务还要整体协调、安排其他组员的任务。教师除了要对小组共同完成的案例分析报告进行评分(满分40分),还要按照个人对小组的贡献给每名成员打分(满分10分),这两部分的分数总和就是学生的课程总结报告分数,占本课程最终成绩的50%。这样的评分方式让每一名学生都肩负着提高小组成绩的共同目标,在分析案例和撰写报告的过程中,小组就会进行明确的分工,积极地讨论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按照每个成员所承担的角色和对小组的贡献评分,不仅能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有效避免小组合作中最易出现的“搭便车”现象。
2.1.2 公共政策案例选取
教学中选择的案例是否恰当,是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好的案例在教学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选的案例既要与教学目标相吻合,又要是教师自己能把握的、学生易于接受和认同的。③这里要强调的是,教师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从案例与特定政策分析基本知识点的关联性、案例与社会实际生活的关系以及案例的总体难易程度来考察所选案例的适当性。一个好的教学案例通常是对课程教学有用处、与教师所要传授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关性、能引发争论和探讨、反映社会现实问题的。因此,考虑到教学目标和课堂效果,综合以上因素,此次教学实践选择将怒江水电站开发建设问题作为一个案例方向,向学生提供了四篇阅读材料,并要求学生以此方向为切入点,自主查阅相关案例,进行小组案例讨论,撰写分析总结报告。
2.2 教学实施阶段
2.2.1 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具体实施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应将学生应该掌握的相关政策分析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详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具备处理公共政策案例的充分理论知识储备。④公共政策分析的教学目标是:系统了解公共政策学的框架和内容体系、熟悉公共政策学的基本原理和政策分析的一般方法、能够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围绕教学目标,教师应结合所选案例,对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详细讲解,并运用政策分析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2.2.2 小组讨论与报告撰写
小组讨论是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在分组讨论之前应先确保每名学生都充分学习和理解案例,因此布置四篇阅读材料的读后感为课堂作业。然后选取“从怒江水电站开发看中国公共政策模式变化”、“中国政策网络适用性考量――基于怒江水电站开发项目的案例研究”两篇文献进行小组讨论,并结合所学理论撰写案例分析小组报告。要求先简述案例背景,再介绍所用的理论,然后结合理论与实践展开具体分析,最后总结。学生根据案例讨论的情况,在综合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通过理性思考,可提炼出全面、深刻、见解独到的分析报告。
2.2.3 小组展示与汇报发言
此次教学实践活动共有四个班级,101名学生参与,按照自由组合原则分为19组,每组4~6人。由于各小组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最后的案例报告展示是学生相互学习、互动讨论的一个平台,因此小组陈述的顺序也就不重要了,各组可以自由随意发言,课堂氛围比较民主、活跃。与以往每小组指派一名代表进行汇报不同,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要求每个小组成员都要发言,对自己在小组中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发表对案例的个人见解,与其他学生分享完成小组合作任务的感悟。这种小组汇报方式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仅提高了学生案例分析的能力,也培养了他们团队合作、口头表达、随机应变及课件展示等其他能力。
3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分析
教学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的成效。统计结果显示,参与此次教学活动的101名学生,课程及格率100%,其中成绩优秀(90分及以上)的有17人,优秀率为16.83%;成绩(下转第138页)(上接第135页)良好(80~89分)的有53人,良好率达52.48%;成绩中等(70~79分)的有29人,中等率为28.71%。总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9.3%,由此可以看出本次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较为理想。
根据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观察发现,通过运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参与到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和每个步骤,极大的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经过材料阅读、案例分析、小组讨论、报告撰写、课堂汇报等教学环节,学生对公共政策分析的相关理论和基本知识点都有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掌握。此外,该教学方法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师生相互配合完成教学任务,学生虽为主角,但离不开教师的引导和启发。教师的积极倾听、因势利导和及时对有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是学生对案例问题达成共识的重要基础。在这一模式中师生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充分体现了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中教学相长的特点,学生通过自主学习与实践更易掌握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注释
① 陶.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1(4):161-163.
② 杨芳.多种教学方法组合运用的实践与反思――基于《公共政策学》教学实例的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6(3):147-148.
第二条执行救助,是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时,给其一定的款项以解决生活急需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
第三条执行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四条执行救助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划拨5万元;
(二)市民政局每年筹集一部分;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由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联系政法工作的副市长为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基金使用方案。
第六条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案件;
(三)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且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并经执行员调查核实;
(四)当前申请执行人急需的生活必须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学费。
第七条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执行员视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提出意见;
(二)由市法院执行局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填写“执行救助基金审批表”;
(三)经市法院院务会研究审议后,报市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经审批后,凭市法院发出的拨付通知书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向当事人拨付执行救助金,市财政部门向市法院出具拨付执行救助金的凭证。
第八条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救助金后,应出具收据存卷并从申请执行欠款金额中扣除此金额。在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市法院应当继续执行,执行款用于弥补执行救助基金。
第九条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分一般救助和特别救助二个等次。一般救助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救助由市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视执行案件的欠款金额额及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执行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建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年底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执行救助基金帐户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承担执行救助基金申报、管理、审批、发放、使用等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审核不严造成受救助人员情况严重失实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贪污执行救助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