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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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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

一、共付制度到底能节约多少医疗费用

在数据库中区分了不同医疗保障的方式,共分为五种,即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自负医疗费和其他。这五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不同的成本分担水平,从公费医疗到自负医疗费,个人分担水平逐渐提高。

健康人群中,属于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的平均医疗费用为811.9365元。由于大病统筹的特殊性,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都比较高,因此不适合参加比较。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人群的医疗平均费用为602.4078元,比公费医疗下降了209.5572元。而自负医疗费人群的医疗平均费用则进一步下降,仅为319.6040元,比公费医疗下降了492.3325元,是公费医疗的一半不到。

在非健康的情况下,自负医疗费用人群的平均医疗费用(1,651.9307元)依然比国家或单位的公费医疗人群的平均医疗费用(4,282.5085元)少很多,仅为1/3左右。

可以看出,不同的成本分担水平对医疗费用支出有显著影响,个人分担水平越高,医疗费用支出越少。因此,共付制度能有效节约医疗费用,不同成本分担水平能够不同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

二、共付制度会不会影响到患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不是影响居民健康的唯一因素

我们通过数据库初步分析了社保、共付水平和居民健康的关系,主要是运用SPSS进行定性分析,以探求社会保险和居民健康的关系。首先建立了一个BinaryLogistic回归模型,自变量为城镇居民的健康状况,协变量为医疗保障情况,样本量为13570。

从结果可以看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自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居民和自负医疗费的居民的不健康概率分别是公费医疗居民的1.313倍和3.378倍。

我们再考查一下居民健康状况和年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和收入的关系。由模型所得变量值可得不健康概率指数Z=-6.136+0.063*医疗保障+0.064*年龄+0.292*性别-0.019*婚姻状况+0.176*教育程度,概率公式Prob(Z)=1/(1+EXP(-Z))。

可以预测,一个50岁的参加公费医疗的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的概率为0.059524<0.5,由此可认为事件发生概率很小;同比,一个自负医疗费的5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66982,女性的概率为0.087704。

一个自负医疗费的4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36474,女性为0.048246,而一个参加公费医疗的40岁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042778。

一个自负医疗费的60岁已婚大学学历男性不健康概率为0.119834,女性为0.154204,而同样条件下,参加公费医疗的女性概率为0.138477。

可见,社会医疗保险能够有效改善居民健康状况,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影响健康的因素,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教育程度等都能明显地影响健康状况,因此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共付比率水平。

三、结论

通过本次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共付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医疗费用,不同共付水平能够不同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

2、虽然共付制度能够显著影响居民健康和医疗费用,但是在制定共付水平时,还应该综合考虑年龄、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因素,以求公平、合理。

因此,在设计共付制度的成本分担水平时,应该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成本分担率,以达到不对任何一个人群的健康产生负影响的目的。

摘要: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有共付制度的安排,为了能够有效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本文在SPSS的平台上分析研究发现,共付制度能够有效节约医疗费用,不同的成本分担水平能够不同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共付制度能同时减少必需与非必需的医疗需求,且具有稳定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共付机制对居民的健康状况有显著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还应考虑到年龄和性别等因素。

关键词:共付制度医疗费用健康

主要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文第2篇

二、充分认识深化“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略)

三、充分发挥各方面推动改革的能动性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从年起,我市将全面实施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务必在此之前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调整工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已于今年7月开始启动,明年月日起全市要实施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领会上级精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能动性,确保这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要领导研究部署、亲自负责,分管领导集中精力、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前期,市里成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我和明光同志任组长。各地也要配备专门力量,强化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要把这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全市工作的整体推进。要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有关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特别是基层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强力量,社区(村)要落实代办员。

二是要强化部门协作。市劳动保障局要做好牵头、协调以及具体的实施工作;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并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到位;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中复员退伍军人及低保户的确认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地迁出人员的情况确定及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相关信息提供工作;残联要负责做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文第3篇

一、检查目的

近年来审计和各项检查发现,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加快建立和推进,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断完善,有力保障了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但是,制度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重复参保(合)、重复享受待遇等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社会公平和人民群众利益。组织专项检查,就是要有针对性地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加快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新机制,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资金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本地区户籍人口数、常住人口数。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信息。3.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个人重复参保(合)缴费金额;重复享受待遇人数及金额。4.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及个人重复参保缴费金额;重复享受待遇人数及金额。5.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及个人重复参保(合)缴费金额;重复享受待遇人数及金额。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本地区户籍人口数,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数。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5.同时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人数,重复领取时间段及金额。6.同时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数,重复领取时间段及金额。7.同时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数,重复领取时间段及金额。

四、检查组织形式和方法

(一)检查组织领导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重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我县点重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进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相关工作的推动与落实。

(二)检查方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经办机构,根据省统一编发的核查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取专项检查项目中参保(合)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参保(合)情况、待遇领取及报销等基本信息,筛复参保(合)信息、重复领取待遇信息、违规发放待遇信息等。在使用信息化手段检查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实地核查,派出检查小组深入到乡镇、村和社区等进行信息核实。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重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总体实施时间为。

(一)动员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经办机构,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检查方法。

(二)开展专项检查。

1.提取汇总筛查基本信息。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从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办系统中提取并汇总所需基本信息,使用核查软件筛查年重复参保(合)及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形成详细的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数据库。

2.实地核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筛查出的重复信息,同步组织专门人员,派出检查小组,到乡镇(街道)、村和社区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最终确定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数据,并填写附表1(一式三份,下同)于前报送到市。

3.清理纠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逐项确认重复人员信息数据,组织剔除清理重复参保(合)人员,从源头上夯实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参保(合)人员信息,并按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费,追回重复享受资金。

4.市级抽查。在我县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清理纠正过程中,市财政将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对我县同步开展市级抽查。根据我县上报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在我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即时反馈我县,并同步修正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库,同步进行清理纠正。

5.省级评审。在市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清理纠正过程中,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步开展省级评审。

(三)汇总报告检查情况。县里对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撰写检查报告并填写附表1至3,按要求报市。

六、专项检查结果运用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内的参保(合)人员信息在汇总筛查、实地核查、清理纠正后,省、市将按照修订后的参保(合)信息落实拨付年度补助资金。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检查情况及结果,根据日财社〔〕5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和民生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实名制和动态管理要求,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动态长效的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筛查及剔除机制,从源头上解决重复参保(合)及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运行新机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政策扎实有效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检查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人力,保证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本次检查工作。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文第4篇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加强业务经办系统建设。近年来,县人社局紧跟省、市信息化及建设步伐,逐步将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纳入了信息化轨道。目前,我县养老保险日常经办工作运用金保工程(企业)、金保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系统历经多年使用,已基本成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自2016年8月份使用以来,我们本着“先入轨,后完善,再规范”的原则,对基础数据反复稽核,重点稽核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人数和养老金发放金额、人数,数据质量正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方面,2003年我县建设了联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计算机网络,以及统一的数据库和软件。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包括医保个人帐户管理子系统、基金征缴子系统、医保费用结算子系统,实现了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全面实行便捷缴费模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4年初在乌江镇开展保费代扣代缴试点工作以来,通过农商银行代扣代缴保费,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开始在全县十八个乡镇全面开展实施代扣代缴,当年度保费代扣代缴率达98.1%,极大地减轻了县、乡镇业务经办人员、村协管员的工作强度,群众缴费更加便捷、安全。目前,群众无论是首次参保还是续保,均可持存折或社保卡在当地农商银行网点缴费,无需柜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目前除部分企业外,基本以银行代缴代扣为主。医疗保险方面自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后,医保信息系统和农业银行对接,实现了城镇居民持医保卡到农行自行续保缴费、极大的方便了居民缴费。2009年我县还开通了医保网+互联网医保管理模式,各参保单位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增减单位人员,各参保人员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和本人的医疗消费信息。

三是推进阳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自今年3月份市人社局启动阳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以来,县人社局紧跟省、市决策部署,加强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并对阳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的基本资料、数据进行了全面整理,目前已基本完成,待系统上线后基本能实现人社系统所有的审批事项网上公示、办理,达到不进人社门,能办人社事的目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由于缺乏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才,各类系统的日常性维护比较困难,设备及系统稍微出现一点问题即束手无策,只能等待电脑公司来修理,而目前我县的电脑公司由于服务范围广,员工数量有限,难以即时到场进行修理,因此,容易对我们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2.信息化建设资金不足。硬件设施更新换代慢,导致设备性能难以满足工作需求。

三、意见建议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文第5篇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带来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但整个《社会保险法》规定过于原则化,更多的是进行指导和制度框架的构建,例如,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也不乏授权性条款,这部法律中有多处授权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进行规定、决定的条款。授权性条款的运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立法技术问题,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于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为此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留待以后逐步完善,另一方面是回避一些牵涉各方既得利益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无论是基于以上哪种原因,这些授权性条款为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客观上都要求我们通过多渠道完善这部法律,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来使其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条例应明确其具体内容,对已经明确的内容,在程序方面进一步加强完善,保证《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配套法规

(一)基本养老保险行政法规的制定在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规定的条文只有13条,1000余字,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对一些基本问题规定很少或语焉不详,例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性质,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等。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此为契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养老保险条例》的出台,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在制定条例时,宏观上应该坚持《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维护其权威性,同时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既要坚持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原则,又要坚持法律制度自身的逻辑性和严谨性。最重要的是,应当突出《条例》对《社会保险法》内容的具体实施,并体现其实践可操作性。微观上应重点关注以下重大问题,包括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养老保险的制度碎片化,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性矛盾,财务可持续性的挑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隐形债务问题等方面。

(二)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法规的制定在医疗保险方面,世界各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实施和改革完善的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医疗保险法的基本法渊源是《社会保险法》,但其对医疗保险的规定只有10条,856个字,仅对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作了规定。对于作为医疗保险制度必备要件的城乡医疗保险统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机制、费用分担机制、支付制度等内容,《社会保险法》却无明确规定,用的是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或类似表述。因目前没有医疗保险单行法律或单行条例,现实中只能依据国务院的决定、通知、指导意见和部门规章,例如,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地方层面多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指导当地医疗保险工作,但是法律责任缺失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机制被弱化,使医疗保险的有效实施打了折扣。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时应重点关注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问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以及缴费年限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