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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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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

    第三条  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4、螺旋CT;

    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6、医疗直线加速器;

    7、彩色多普勒仪;

    8、动态心电图仪;

    9、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

    10、其它单项特殊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

    第四条  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而采取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4、心脏起搏器和其他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

    6、高压氧舱治疗;

    7、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

    8、心脏激光打孔治疗;

    9、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

    10、其他单项特殊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治疗。

    第五条  以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博器以及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特殊用药是指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乙类药品”。

    第七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后,再进入统筹按规定比例自付。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在我国,每年有4%~6%的新生儿(80万~120万)患有先天残疾,就此情况,卫生部于近日颁布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此办法将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并应向孕妇或家属告知诊断技术的安全性、风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等。当孕妇有以下情况时,医师应建议进行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年龄超过35周岁的。如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异常时,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诉孕妇,由其夫妇自行选择处理意见,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健身若不当 弊端惹上身

时下,下班后去健身房做做有氧操、进行各种健身器械锻炼,已被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所接受和推崇,但专家也提醒人们,不合理的健美锻炼存在种种弊端。如高强度的健美操加上伴奏音乐音量过大会损害人的内耳功能,引起眩晕、耳鸣、耳胀痛、听力缺损等;如过度进行举重锻炼等力量性练习,可导致雌激素大量丧失,而使女性趋于男性化;如进行举重等负重锻炼,将对盆骨产生巨大压力,造成会肌肉松弛和脆弱,严重者可能导致子宫脱垂、大小便失禁等。为此,健美专家建议女性,如需进行健身,应选择适宜的锻炼项目,如平衡操、健美操、仰卧起坐等,并根据自身体质和特点掌握好运动强度和时间,尽量少做举重等高负荷运动,伴奏音乐的音量也不要过响。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目的意义

我市自2000年在省内率先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的加重,出生缺陷的发生近年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产前筛查和诊断是出生缺陷干预的二级预防措施,将为降低我市缺陷儿的发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产前筛查可以在整个孕妇群体中查找出患有目标遗传病症的高危个体,并对高危个体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实施产前诊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异常胎儿的出生。

二、实施内容及方法

(一)实施范围:驻济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实施内容:全市孕中期的产前筛查与诊断。

1、产前筛查:通过经济、简便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查找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目标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个体。

⑴产前筛查的对象:小于35岁孕15-19周妊娠(不含有产前诊断适应征的)孕妇。

⑵产前筛查时间:妊娠15-19周。

⑶产前筛查的血清标志物:甲胎蛋白(AFP)、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freeβ-hCG)、雌三醇(uE3),结合孕妇年龄、孕周、体重代入数据分析软件做出目标疾病的风险估计。

⑷产前筛查的目标疾病: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18三体综合征(爱德华氏综合症)、开放性神经管缺陷(无脑儿、脊椎裂)。

2、产前诊断:又称宫内诊断或出生前诊断。是指在妊娠早中期采用各种技术方法,对严重出生缺陷、遗传病的风险妊娠进行宫内诊断,确定胎儿的表现型(形态学诊断、细胞遗传学及生化遗传学诊断)或基因型(基因诊断)。

⑴产前诊断的技术方法:目前主要为羊水、脐血、绒毛的细胞培养,检查染色体结构及数目有无异常;羊水、脐血、绒毛的荧光原位杂交(FISH),特点为快速诊断特异性探针的染色体数目及结构异常。

⑵产前诊断的指征:

①预产年龄大于35岁的高龄孕妇;

②产期筛查目标疾病的高风险人群;

③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④产前检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

⑤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

⑥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⑦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史者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的孕妇。

(三)实施方法

1、市产前筛查与诊断中心设于市妇幼保健院,依托区域妇幼保健网络,建立市产前筛查诊断网络。

2、产前筛查标本的采集、递送。

⑴采集。由首诊医院按产前筛查要求的孕周谈话、填写知情同意书。在采血管标签上写明患者姓名、标本编号、采血日期。按照无菌操作常规采集静脉血3ml,收集于真空干燥采血管中,静置于室温下(18~28℃)0.5h~2h,待其凝集后迅速离心分离得到血清。

空腹或清淡饮食后采血,采血后沿管壁(应使用促凝管)缓慢注入到真空采血管中,避免溶血。2000-3000转/分离心5分钟,提取血清。

⑵保存。血清标本应-20℃以下保存,最长保存不可超过3月,如果4℃~8℃冷藏不可超过6天。

⑶递送。知情同意书及血清标本由市妇女保健所每半月到采血单位收集一次。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带领市妇女保健所派出的专车到各采血单位收集样品。

3、市产前筛查与诊断中心收到标本后应在24小时内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立即通知采血单位,5天内重新采集。

4、市产前筛查与诊断中心负责保存知情同意书等原始资料,市妇女保健所负责将检测结果报告单定期送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联络员,后者负责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的召回。

5、各采血单位应将符合产前诊断适应症的孕妇,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及时转诊到市产前筛查诊断中心,并做好转诊登记。羊水产前诊断时间妊娠18-22周。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处。负责全市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组织制定产前筛查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

市产前筛查与诊断中心负责全市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规划、实施、质量检查及监督;负责产前筛查技术人员培训和临床诊疗、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负责产前诊断新技术的开展及临床应用。

市妇女保健所负责组织相关产前筛查技术人员的培训;产前筛查与诊断网络运转的日常管理、检查和评价;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数据的统计、汇总、反馈及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保健机构负责与辖区各样品采集机构指导、联络和信息收集,协助标本的收集和运送;负责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的召回。

各采血单位负责对就诊的妊娠在15-19周的孕妇进行产前筛查的知情告知,并填写知情同意书;负责采集静脉血,按要求保存血清,填写产前筛查送检表格。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科;抗菌药物;回顾性调查分析

抗菌药物的使用是需要根据一定的病情来决定,尤其是对于抗菌药物的使用剂量、使用时间、适用症状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医生进行详细的分析才能发挥出一定的作用的。本文根据医院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收录的患者资料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的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随机抽取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的门诊西药处方,共计770张,以及处方中常用药品的说明书。

1.2处方基本指标调查 《处方评价表》中提到了处方基本指标包括了:用药品种数、各年龄段使用针剂情况、抗菌药物单用、含针剂处方所占百分率、含抗菌药物处方所占百分率、联用所占抗菌药物处方的百分率,抗菌药物与抗病毒药物、激素药物联用处方所占的百分率等。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相关文献对结果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建议。

2 结果

2.1 天数统计770方中给药共计705张,天数大多在2-4d,占总数的91.6%;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给药天数超过7d的为不合理用药(特殊情况除外),共计15张,占处方总数的2.O%。

2.2 疾病分布情况从调查的处方中列出的疾病临床诊断资料来看,消化系统疾病71张,占9.1%;呼吸系统疾病522张。占67.7%;其他疾病占23.2%。

2.3 针剂处方所占百分率使用针剂处方有399份占51.8%,其中使用输液为268张,占针剂处方的67.3%。

2.4 处方用药平均品种数及其分布在770张处方用药平均品种数为4.81种,用药5种(含5种)以下的处方比例仅为67.5%,5种以上的为251张,占处方比例的32.5%。

2.5 抗菌药物利用指数DDDs排序770份内科门诊处方中,使用了抗菌药物的处方599张,占77.8%,其中诊断为呼吸道疾病的521张处方中,绝大部分使用了抗菌药物。根据所调查处方的结果显示,口服制剂前10位的主要是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以及大环内酯类。头孢菌素类(主要是三代和二代)依次是头孢唑肟钠、头孢他啶、头孢呋辛钠、头孢孟多脂、头孢曲松钠等六种抗菌药物注射剂的使用频率排名前六位的。

3 讨论

3.1平均给药天数我国医学界对处方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处方管理办法》中的十九条规定:一般处方用量不得超过7d;急诊处方一般用量不得超过3d;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以及慢性病、老年病来说,可以适当延长处方用量,但医师需要标明延长处方用量的理由。本次调查结果表明,给药天数内科门诊大多数较为合理,但仍然有不合理用药现象存在,主要表现为给药天数超过7d的。

3.2 内科门诊处方用药品种数内科患者门诊处方平均用药品种数为4.8种,其中5种以下(含5种)占67.5%,5种以上占32.5%。《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结果表明,联合用药现象非常普遍。有1/3的处方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用药品种数的要求。

3.3 抗菌药物使用百分率回顾性调查显示,内科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高达77.8%。呼吸道感染和消化道感染是造成内科感染性疾病的主要原因,而急性呼吸道感染是内科最常见的社区获得性感染,其主要感染原因是病毒,其次为细菌感染,也有可能是在病毒感染基础上继发细菌感染。而抗菌药物对病毒无效,其主要原因因为它是用来治疗由细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药物。

3.4 建议我国医院治疗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用药问题,例如:盲目用药、品种过多、使用率过高、用药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加明显。要想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首先,需要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其次,医务人员必须不断改善自己的医疗方式,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然后,政府部门和医院内部领导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技术管理规范和细则;最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大对医生的处方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纠正用药问题。另外,杜绝抗菌药物的滥用,必须从临床合理用药做起,必须掌握抗菌药物的临床适应症,限制预防性用药,加强用药监督,定期对临床医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的培训。同时,医院可以邀请一些经验丰富的药师到医院现场指导、积极参与到临床合理用药这一过程中去。

参考文献

[1]缪经纬,李爱光.2O7张处方不合理用药分析.基层医学论坛,2006,10(7):659―661.

医疗技术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2013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上述举措是否能有效整顿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的乱象,使中国的干细胞技术发展走上正轨?

《中国医院院长》:在世界各国的干细胞研究如火如荼之际,中国相关部门为何于2012年叫停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

樊民胜:国内某媒体曾报道,2009年,某医院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在国内率先开展肾移植联合供者造血干细胞移植诱导免疫耐受的临床实践。该项目的研究者称,已完成了11例患者的治疗与观察,证明术后患者免疫排斥反应明显下降,多数患者每天仅需5~6粒抗排斥药物,患者药费不超过两万元,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保障了移植患者的术后健康。

此报道中并未提及这项研究属于临床还是科研?以及是否得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批准,或仅为医院行为?倘若此项研究未得到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则既不合法也不合伦理。

国际医学界有一个共识:医学的创新主要在基础研究。可以得到佐证的是,近年来诺贝尔生物学或医学奖主要投给了医学基础研究的成果。没有基础的支撑就进行临床,便会存在很大的伦理问题。在国际上,干细胞的临床试验是由药监部门按照生物制品、药品要求进行评价,从采集到提取再到生产干细胞,都按制药条件制备。按照国外干细胞准入的条件评估,国内只有10%研究单位符合标准。

中国现在的干细胞治疗领域较乱。据媒体披露,中国现在有超过200家医院提供干细胞治疗,根据这些医疗机构在网络的宣传,能够治疗疾病超过20种,以神经系统的疾病为主。

张新庆:目前,中国用于移植的干细胞制品渠道来源鱼目混杂,包括医院自身、科研机构实验室、干细胞公司等。因此,质量控制指标各不相同,没有标准化流程,疗效影响不利。而在医疗单位能否开展干细胞临床治疗的资质认定问题中,卫生管理部门的批准良莠不齐,难以起到严格把关的作用。

睢素利:国家一直很重视干细胞技术的管理,2009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干细胞治疗技术归为第三类医疗技术范围。所谓第三类医疗技术,指具有高风险,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医疗技术。这类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2009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为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2012年1月,针各地滥用干细胞治疗的失控局面,原卫生部下发通知,停止在治疗和临床试验中试用任何未经批准使用的干细胞,并在2012年7月1日前停止接受新的干细胞治疗项目申请。

我们干细胞的临床应用虽然在规定上是严格加强了管理,也要求有严格的审核手续,但在实践中,有些所谓开展干细胞临床治疗的医院却以“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名义开展治疗,目的在于绕开国家干细胞技术临床治疗的监管,结果导致干细胞治疗乱象丛生。

《中国医院院长》:如何看待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出台?

樊民胜:当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通知》后,2012年7月1日起停止一切干细胞科研项目的审批,任何机构的伦理委员会都不可以私下干细胞研究进行审批。

中国干细胞研究的目标有所偏差。我们一直在专研临床研究,但是实际上,我们的基础研究没有完善,在干细胞的定义、作用、治疗标准等问题不清楚的情况下,盲目进行干细胞临床研究是错误的。

目前中国干细胞的基础科研是可以通过审批的,但是必须进行科研立项,而临床科研一概不批准。或许干细胞的治疗可以为患者带来一线希望,但只要国家没有审批的项目,医院或医生都不可以为患者进行该项目的干细胞临床试验治疗。

宋雷:这种整顿是有必要的。现在干细胞治疗在中国进行得如火如荼。就我们心血管病领域而言,干细胞治疗有可能心肌梗死后心功能不全、心肌病、缓慢性心律失常有治疗作用,但目前也还处于动物实验或前期临床试验阶段,尚缺少大规模临床试验证据支持。现有的有限临床数据提示,干细胞移植治疗,多仅某些具体的临床指标有改善作用,但患者的死亡率没有显著影响。在国内,若想将干细胞治疗推向常规的临床治疗,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睢素利:《通知》下发后,业内仍存在众多各种名目的干细胞治疗项目。2012年4月,英国的《Nature》网站发表了题为China’Stell Cell Rules Go Unheeded(《中国干细胞法规被置若罔闻》),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大力整顿和禁止临床应用未经批准的干细胞治疗后,各地仍存在一些机构,向患者收取巨额费用,提供这些未经验证的治疗,文中这一现象进行了披露。这些现象,卫生部门也还是重视的,并且违规事件也积极处理。这表明国家相关部门下决心规范干细胞的研究和应用。